(新)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管理是指商标所有人或持有人,基于一定的商业理念和经营模式,将自己的商标、管理经验、专有技术和品牌文化等各种资源以特定方式转让或授权给另一方“特许经营人”,并且在特许经营契约中规定了经营人的经营权力、管理方式、营销政策和经营目标等关键约定的经营模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开放程度的加大,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特许经营已成为具有高效性和社会重要性的一种经营方式。
特许经营可以帮助需要扩大经营规模或实现商业品牌化的企业进一步扩展业务,并能够提高企业经营成功的概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一、特许经营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特许经营的概念特许经营是商标所有人或持有人,基于一定的商业理念和经营模式,将自己的商标、管理经验、专有技术和品牌文化等各种资源以特定方式转让或授权给另一方“特许经营人”,并在特许经营契约中规定了经营人的经营权力、管理方式、营销政策和经营目标等关键约定的管理方式。
2、特许经营的原则(1)公平合理:特许经营协议必须在公正、合理的基础上结成和执行。
(2)自愿和平等:特许经营必须是自愿的和平等的,不存在强迫或垄断的情况。
(3)双方互利:特许经营必须在双方互利的基础上进行,要确保特许经营人可以利用特许经营人的品牌、技术和经验等资源,以其独有的公司形象和产品优势进入市场。
(4)诚信守信:特许经营应该本着诚实、守信、信誉第一,实现长期战略合作的目标。
(5)维护品牌形象:特许经营人应该积极维护品牌形象和品牌价值,控制产品质量,打造特许经营的独特魅力。
二、特许经营管理的形式特许经营可以采取直接特许、Agent(代理)特许和Master(总部)特许等多种形式。
1、直接特许直接特许是指商标所有人直接将商标、品牌文化、专有技术、商业模式等授权给特许经营人,在合同期限内约定特许经营者的管理方式、经营指导和促销技巧以实现销售奖励。
直接特许的优点是具有操作便捷、管理费用低、自主经营和品牌策略控制等优点。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2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 30 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 3 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11发改等6部委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等6部委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 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重要性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在制定组织营运管理规则的基础上,为特许经营组织和其被特许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提供指导和规范。
它不仅对特许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同时也保护特许经营合作的双方权益,促进合作的良性发展。
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合作模式,由企业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将自己的品牌、产品或服务授权给其他经营者,通过收取一定的费用和提供运营指导,使特许经营者能够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既是一种市场化手段,也是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因此,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于特许经营合作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确保特许经营合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首先,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特许经营者的权益和义务,规定了特许经营合作的双方所具备的基本权利和责任。
特许经营者在合作过程中应遵守合同约定,保护特许经营品牌的形象和声誉,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其次,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也对特许经营合作的终止和解除进行了规定,以保护特许经营者在解除合作时的合法权益。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于特许经营者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要求特许经营者遵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达到一定的标准。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还对特许经营者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出了要求,以提升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和竞争力。
通过制定合理的运营计划和市场推广策略,特许经营者能够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并推动特许经营合作的长期稳定发展。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还对特许经营组织的监管提供了依据。
特许经营组织应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确保特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要求特许经营组织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特许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和市场反馈,以便及时调整和优化经营策略。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特许经营组织和特许经营者的共同努力。
特许经营组织应建立与特许经营者充分沟通的机制,听取和反馈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制定适合市场需求和双方利益的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是国际公认的21世纪最成功的商业模式。
它的本质是以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为核心的产权交易,是一种成功的商业模式、经济发展模式乃至社会发展模式。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希望能对你有帮助!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完整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4月21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
E20环境平台第一时间连线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徐向东,就相关话题进行了交流。
下文根据交流内容编辑整理,形式为编者设计。
来源:E20环境平台整理:谷林对话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向东E20环境平台:国务院“管理办法”,相比之前建设部的126号令,以及发改委和各省市相关文件,效力如何?徐向东:今年1月19日,发改委就在其官网上发布此“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随后根据意见反馈,继续征询了很多专家,包括清华大学一些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至今天,国务院会议通过,标志着基本成熟和完善,可以对外发布了。
之前建设部发布的126号令,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能算一个法律规范性文件。
126号令从法律效力上讲,无法约束地方政府。
比如《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其法律效力就比126号令效力高。
而此次的“管理办法”,至少是部门规章,相比126号令、发改委的2724号文,财政部发布的113号文,以及当前很多部门和省市出台的PPP实施意见、特许经营办法等,法律效力都高。
E20环境平台:你对“管理办法”如何评价?徐向东:关于“管理办法”,会议对于其定位有明确表述——是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
个人认为这个定位比较符合当前的实际,将特许经营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机制体制变革,定位很准、很高。
这个定位也与国家赋予特许经营的新概念和新含义统一,体现了机制或制度方面的创新和变革。
特许经营分三大类:一个是商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自然领域的特许经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
而在中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与我们平常讲的PPP是重合,是统一的。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人选候标投的件 条合符出荐推�审预案方和查审格资行进人标投的权营经许特对�件条标招据根�二� �标投理受�件条标招布发开 公会社向�后准批府政民人县、市、市辖直报�目项营经许特业事用公政市出提�一� �者营经者或者资投择选序程列下照依当应门部管主 条八第 。件条他其的定规章规、规法性方地�七� �案方营经的行可实切有�六� �员人位岗键关等营经、务财、术技的量数应相有�五� �绩业的好良和历经业从的应相有�四� �力能债偿的应相及况状务财、信资行银的好良有�三� �备设、施设和金本资册注的应相有�二� �人法业企的册注法依�一� �件条下以备具当应者标竞权营经许特与参 条七第 。管监强 加同共 �则原的商协等平方各关有着本当应 �营经许特施设础基用公政市的域区政行跨 。享共施设础基用公政市的域区政行跨 励鼓�则原的源资置配效有�局布理合持坚当应�营经许特业事用公政市施实 条六第 。则 原的先优益利共公和正公、平公、开公循遵当应�营经许特业事用公政市施实 条五第 。施实体具的营经许特业事用公政市的内域区政行本责负� �门 部管主称简下以�权授的府政民人据依门部管主业事用公政市府政民人县、市、市辖直 。作工督监和导 指的动活营经许特业事用公政市的内域区政行本责负门部管主设建府政民人区治自 、省 。作工督监和导指的动活营经许特业事用公政市国全责负门部管主设建院务国 条四第 。定确序程和式形定法过通市辖直、区治自、省由目项的营经许特施实 条三第 。法办本用适 �的营经许特施实法依�业行等理处圾垃、理处水污、通交共公、热供、气供、水供市城 。度制的务服项某供提者或品产业事用公政 市项某营经内围范和限期定一在其确明 �者营经者或者资投业事用公政市择选制机争竞场市 过通�定规规法、律法关有照按府政指是�营经许特业事用公政市称所法办本 条二第 。法办本定制�规法 、律法关有家国据根�展发康健业事用公政市进促�全安共公和益利共公会社障保�管监场 市强加 �动活营经许特业事用公政市范规 �化场市业事用公政市进推快加了为 条一第 法办理管营经许特业事用公政市 日九十月三年四○○二 焘光汪 长部 。行施起日 1 月 5 年 4002 自�布发予现�过通 论讨议会务常部次 92 第经日 42 月 2 年 于已》法办理管营经许特业事用公政市《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指对特许经营的商业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文件。
本文将从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经营的优势和挑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商业经营方式、品牌、知识产权、技术及经验等授权给他人,由被授权方支付特许费并按照特许人的经营模式进行经营的一种商业合作模式。
特许经营可以在国内、国际范围内开展。
二、特许经营的优势和挑战特许经营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利用特许人的品牌和知识产权可以快速进入市场,降低市场开拓风险;2. 通过特许人的经验和经营模式,减少经营者的经验积累和学习成本;3. 特许经营可以获得连锁效应,扩大市场份额;4. 特许经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资源共享,降低成本;5. 特许经营可以建立起品牌忠诚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然而,特许经营也存在一些挑战:1. 需要支付特许费,并按照特许人的规定经营,降低了经营者的自主权;2. 特许经营需要严格遵守特许人的经营标准和规范,给经营者带来了一定的约束;3. 特许经营需要与特许人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依赖性较强;4. 特许经营需要消耗一定的时间和人力资源,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进行管理。
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内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明确特许人和被授权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特许经营的经营方式和范围,确保特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2. 特许经营费用的支付:明确特许经营费用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保证特许人的合法权益;3. 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特许经营者依照特许人的要求进行经营;4. 重要信息的保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要求特许经营者对特许人的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并防止盗用和泄露;5. 特许经营终止和争议解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终止流程和程序,并明确特许经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布)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连锁经营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窃,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被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二)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三)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三)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正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2004年12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当事人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DB002-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响应民航总局关于推进机场业从经营型向管理型转变的号召,深化机构改革,持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公司成为大型中枢机场专业管理运营商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并结合国际机场(下称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生产运营的统一协调管理,通过对场内各类生产及业务资源的合理安排,为航空公司、其他驻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公平、优质的服务。
公司是机场内各项经营性资源的所有者,拥有各类业务的经营权和管理权。
对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业务内容,公司可以采取授权特许(即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定义(一)机场资源,是指由公司负责运营管理范围内的各类航空性及非航空性业务的保障服务体系及资源,具体包括:1、基础设施资源,如道路交通、场地、房屋及构筑物、水电供应设施、公共清洁和污水处理设施、消防和紧急救援设施、绿化和环保设施、信息网络设施等;2、信息服务资源,如航班保障信息等;3、服务环境资源,如运营管理体系、航班运营保障体系、旅客服务体系、航空货运服务体系、政策法规环境等;4、机场和公司的无形资产资源,如公司商标、名称、专利权等。
(二)经营性业务,是指基于经济合同关系进入机场的各类经济实体为实现经济利益(包括直接从市场经营中获得利润,或者通过向其自身提供内部服务降低运营成本等情形),利用机场资源所开展的各种经营活动。
(三)特许经营,是指公司通过特定的工作程序准许符合标准的运营商使用机场资源,在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开展经营性业务的运营模式。
(四)特许人,是指通过组织特定的工作程序,授权许可他人使用机场资源开展经营性业务的法律主体,即公司。
(五)被特许人,是指参与特定的工作程序并取得特许人的许可,进入机场开展经营性业务的各类运营商。
(六)特许经营权,是指经过特定的工作程序获得公司授权许可,以支付相应的费用为对价进入机场开展特定业务,并以合同形式确定的法律权利。
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三篇
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三篇篇一:昆明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名词解释)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第三条(授权主体和协调机构)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授权主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特许经营监督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协调机构),负责拟订全市特许经营权的政策,监督和协调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和推进工作。
第四条(实施机关及其职责)市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滇管、环保、城管、商务、旅游、民政、公安、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实施机关)具体负责特许经营权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规范;(二)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义务;(三)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公共产品、服务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四)受理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五)依法查处特许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六)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方案;(七)审查特许经营者的年度报告;(八)向协调机构提交对特许经营者的年度经营监督检查报告;(九)按规定组织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国资、财政、价格、金融、工商、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本原则)特许经营权的实施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各级政府与特许经营者签订合同,由特许经营者在其规定范围内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经营管理、维护、更新、修缮等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隧道、暖通、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
第四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各级政府可将符合条件的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并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二章特许经营申请与管理第五条申请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前,特许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政府备案并提交经营计划、技术方案、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公开招标,并制定相关招标文件和评标规则,公示评标结果。
第七条中标后,特许经营者与政府应当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向政府缴纳特许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等。
第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按质完成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管理;对于市政公用设施的破损、损坏等问题,应当及时汇报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修缮。
第十条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特殊情况下,经政府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章特许经营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特许经营者拥有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经营利用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更新、修缮等管理活动,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政府缴纳特许经营费用,其金额由政府根据投资回收、利润分成等原则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如有问题,应当及时指出并要求改正。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管,依法妥善处理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领域内投诉、举报等问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监督和考核。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行政特别许可和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的范围有:(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二)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五)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清运.第三条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特许经营.第四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属于政府。
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
第六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跨地(州、市)的燃气管道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县(市、区)的燃气管道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第八条特许经营可采取下列形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归还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前款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一、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社会各界对于特许经营活动的开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用于规范个人、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种特许经营活动。
三、定义特许经营:是指商品及服务提供者按照特许协议方式,给予授权方特定的财产权和使用权,让其在一定的要求下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的行为。
四、特许经营类型特许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特许经营:即授权方将商标和其相关产品让渡给受让方,受让方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销售授权方的商品,并承担其有关义务。
(二)服务特许经营:又称特许服务和管理,为授权方提供各种服务,如会议、培训等服务。
五、特许经营申请程序(一)确定申请类型:确定特许经营的性质和类型,如是否是品牌特许经营、销售特许经营等。
(二)制定合同:双方应签订授权受让协议,详细规定双方合作事宜,准确地注明省市区条件及权利义务。
(三)报送申请文件:按规定准备国家规定的申请材料,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经营备案手续。
(四)审核通过后登记:当受理审核通过,双方按照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的区域内进行特许经营活动。
六、做法要求(一)双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禁止采取和发起回扣、收取回扣等合规非法行为;(二)为了拓展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特许经营授权者的合法权益,杜绝走私、假冒、欺诈等违法行为;(三)受让方应当按照规定的品牌标准和要求,按照授权人的要求对商品进行风险评估或其他有关工作,确保符合规定的品牌质量;(四)受让方应当按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售后服务,如维修、更换等,确保服务质量;(五)受让方应当妥善管理宣传素材和活动资金,确保用途准确;(六)受授权方应当委托受让方对外宣传,以确保品牌形象的正确宣传。
七、违约责任(一)双方须严格按照约定的条件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标准履行义务,确保授权者不受损害;(二)受让方擅自私自将授权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和行使权移转给他人,由此给授权者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三)如果受让方未按照约定期限和标准履行义务,造成授权者、接受权方不能获得本协议约定的收益,需要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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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价格、能源、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许经营协议订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等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项目提出部门应当保证特许经营项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条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二)项目实施机构;(三)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四)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五)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六)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七)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八)政府承诺和保障;(九)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十)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项目提出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开展物有所值评估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经营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技术路线和工程方案的合理性,可能的融资方式、融资规模、资金成本,所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等;(二)相关领域市场发育程度,市场主体建设运营能力状况和参与意愿;(三)用户付费项目公众支付意愿和能力评估。
第十三条项目提出部门依托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的部门协调机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项目提出部门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或谈判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
第十七条实施机构应当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
鼓励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
特许经营者选择应当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内容;(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六)监测评估;(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九)履约担保;(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十三)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十四)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十五)违约责任;(十六)争议解决方式;(十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等方式取得收益。
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
第二十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
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者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项目核准或审批等手续的,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应当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于本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已经明确的事项,不再作重复审查。
实施机构应当协助特许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金融服务。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探索利用特许经营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支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
鼓励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等。
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探索与金融机构设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引导基金,并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
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第二十六条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任何一方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根据协议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依法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有关特许经营项目投融资安排,确保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
第二十九条特许经营项目涉及新建或改扩建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和建设标准。
第三十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三十一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运转正常及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按规定进行移交。
第三十二条特许经营者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建立和落实相应保密管理制度。
实施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特许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许经营者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维修、保养过程中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第三十五条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综合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财政付费总额和分年度数额,并与政府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确保资金拨付需要。
第三十六条因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或者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许经营者提供协议约定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应当给予特许经营者相应补偿。
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七条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如协议可能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征求债权人同意。
特许经营项目涉及直接融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协商一致并报批准后,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