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民族自决权有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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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概念则超越了单纯的非殖民化,它将民族自决权的适用范围极大地扩展。诸
多欧美学者认为,民族自决权应有两部分组成,即对内的自决权和对外自决权。前 者主要指自主权、 自治权以及发展自我经济、 文化、 宗教、 习俗的权利;后者则 主要指独立权或脱离权,即从原主权国家脱离组建新的独立国家的权利 。广义上 的民族自决权避免了狭义解释的不符现实,但是又往往容易将民族自决权的适用主 体和权利内容过度泛化,从而同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
六、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
1.中国在历史上长期以来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境 内各民族逐步汇合成了中华民族。
2.长期以来中国的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形成了 各民族只适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适宜于分离的民族关系。 3.我国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有 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昌盛。 4.自1840年以来,中国各民族都面临着反帝反封建、为民族解放而奋斗的共同任务 和命运。在共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长期斗争中,中国各民族建立了休戚 与共的亲密关系,形成了互相离不开的政治认同。这就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新中国, 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四、 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正如卡塞斯所说一样,通过促进在相关居民的自由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国际实体,自
决对于多民族帝国造成了致命打击,它也敲响了殖民统治的丧钟。 诚然,民族自 决权自产生以来对于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以及领土完整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实际上, 民族自决权有其丰富的具体内容。并非所有的自决权内容都与国家主权相抵触。真 正主权原则构成影响的只是自决权的对外一面——脱离权。因为脱离权和国家主权 之所以相摩擦,主要在于二者均同领土密不可分。但如果一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土 著居民或部落行使对内的自决权,一般不会危及其所属国主权。国家主权与自决权 之间首先是一种相互并存的关系;同时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之间还应该是一种彼此 制约的关系。
三、 民族自决权的主体的界定
学界对于民族自决权主体的界定向来莫衷一是,而分裂主义分子对它的解释就更为
激进。和其概念的区分相对应,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激进型;( 2)狭义型; ( 3)广义型。 家”,将任一民族列为民族自决权的主体 。美国政府对于中国西藏地区所谓 “西藏 民族自决权” 的论断即是其体现。
美国 《独立宣言》 和法国 《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是反应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历史
列宁和斯大林等苏联革命家和思想家对民族自决的发展也做出了贡献。十月革命期间,
列宁提出了以反对民族压迫和殖民统治为核心内容的民族自决思想,并把它同殖民地与 附属国人民争取解放联系起来。 合国宪章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为非洲和亚洲的非殖民化提供了依据。
二、 民族自决权概念的界定
民族自决权大概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狭义解释在国内以王铁崖等老一辈国际法学者为代表,将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权的
落脚点放在非殖民化的基础上,认为 “国际法中民族自决权是特指处于外国殖民 统治、外国占领或者外国奴役下的人民享有决定自己命运和政治地位直至取得民族 独立包括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 。国外则以列宁、 斯大林以及一批苏联国际法学 家为主。
但长期以来西方国家对我国的西藏、 新疆等民族地区,主张所谓的 “民族自决”。
譬如,1995 年 5 月,美国参议院审议的一项外交法案称, “按照国际法,西藏是被 占领的主权国家,应当让西藏人民享有自决权” 。1999 年,美国参议院又通过决 议( S.Res.60)声称, “西藏人民应享有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包括决定西藏是否 独立”。 美国政府关于西藏民族自决论的论调,无疑是支持在一个既有的 多民 族 国家——中国,国内的少数民族分裂为新的独立国家的行径。
激进型解释主要集中于支持民族分裂的人群中,他们多主张 “一个民族,一个国
狭义型解释对于民族自决权的主体界定较为狭窄,一般仅限于反抗殖民和侵略的人
民以及认为该权利应当属于集体而非个人。
广义型解释则在主体界定上较为泛化,其主体不仅包括反抗殖民和侵略的人民和集
体,更是包括现有的民族国家和个人;抑或对于民族的定义解释较为宏观,倾向于 将民族视为国族或者只能是代表一国的大民族(慕亚平)。而且,这种广义的解释 已经成为主流派,并得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支持。
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有很大的优越性。 1.有助于把国家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既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又保障了少 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权利。 2.有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做到因民族制宜, 因地区制宜,从而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一战后,民族自决权还只是一项政治原则,而非法律权利。但在二战结束后,它成为联 20 世纪初,民族自决权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成立的重要指导思想。 但
是令人震惊的是,70 年之后,民族自决权却成为民族分裂主义瓦解苏联的重要理论依据。 进入 21 世纪之后,许多多民族国家对民族自决权依然噤若寒蝉。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民族自决权 有何关系?
张波涛 Y30140049
一、 民族自决权的产生及演变
“民族自决” 源于欧洲,这是学界的一致共识。亚里士多德第一个提出 “人本自由”
的观念,在文艺复兴和资产阶级启蒙时期的思想家继承和发扬这一思想,提出天赋人权, 认为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 文献。
所以,我们在倡导民族自决权的同时,必需将其臵于国家主权原则之下。在一定情
况下,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需要甚至可以适当的对民族自决 权进行限制。
五、 民族自决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
百度文库
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拥有以下自治权: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 本地区的内部 事务;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三是享有自主发展经济、 社会、 文化事业等多方面的权力。可以说,该制度切实的尊重了少数民族的各种权利,是 符合中国国情的举措。
3.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
4.有助于把各民族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最后
正如童金指出一样:民族自决原则,绝不意味着各民族必须力求建成一个统一整个民族的 国家。民族自决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民族区域自 治制度前提下,各族人民和谐共处,共同享有和履行宪法及法律规定之权利及义务。一个 民族一个国家的不适合世界实情,同样不适合于中国。但是,我国亦应充分认识一些问题。 恰如美国前国务卿托伯特所说一样,多民族、 地理复杂的国家保护自身以对抗分裂主义 的最好方法就是保护其国内的少数民族和广泛分布的群体之权利。 武汉大学的邵沙平教授对于此类问题的观点似乎和托伯特不谋而合。 他指出,一个国家 及政府越是能充分保证其境内民族的对内自决权,其主权的完整性就越加牢固。 一个多 民族国家,要维护内部民族团结和外部统一的主权,就必须在立法、 行政、 司法、 宗教、 文化、 习俗等方面确保少数民族享有对内的自决权。 所以,我国应该大力推动民族地区的经济、 社会发展,并同时确保他们的权利的享有。 只有这样方可进一步巩固我国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也是反击美国等国所谓的 “民族自 决” 的最有力武器。
多欧美学者认为,民族自决权应有两部分组成,即对内的自决权和对外自决权。前 者主要指自主权、 自治权以及发展自我经济、 文化、 宗教、 习俗的权利;后者则 主要指独立权或脱离权,即从原主权国家脱离组建新的独立国家的权利 。广义上 的民族自决权避免了狭义解释的不符现实,但是又往往容易将民族自决权的适用主 体和权利内容过度泛化,从而同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
六、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
1.中国在历史上长期以来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境 内各民族逐步汇合成了中华民族。
2.长期以来中国的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形成了 各民族只适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适宜于分离的民族关系。 3.我国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有 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昌盛。 4.自1840年以来,中国各民族都面临着反帝反封建、为民族解放而奋斗的共同任务 和命运。在共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长期斗争中,中国各民族建立了休戚 与共的亲密关系,形成了互相离不开的政治认同。这就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新中国, 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四、 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正如卡塞斯所说一样,通过促进在相关居民的自由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国际实体,自
决对于多民族帝国造成了致命打击,它也敲响了殖民统治的丧钟。 诚然,民族自 决权自产生以来对于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以及领土完整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实际上, 民族自决权有其丰富的具体内容。并非所有的自决权内容都与国家主权相抵触。真 正主权原则构成影响的只是自决权的对外一面——脱离权。因为脱离权和国家主权 之所以相摩擦,主要在于二者均同领土密不可分。但如果一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土 著居民或部落行使对内的自决权,一般不会危及其所属国主权。国家主权与自决权 之间首先是一种相互并存的关系;同时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之间还应该是一种彼此 制约的关系。
三、 民族自决权的主体的界定
学界对于民族自决权主体的界定向来莫衷一是,而分裂主义分子对它的解释就更为
激进。和其概念的区分相对应,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激进型;( 2)狭义型; ( 3)广义型。 家”,将任一民族列为民族自决权的主体 。美国政府对于中国西藏地区所谓 “西藏 民族自决权” 的论断即是其体现。
美国 《独立宣言》 和法国 《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是反应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历史
列宁和斯大林等苏联革命家和思想家对民族自决的发展也做出了贡献。十月革命期间,
列宁提出了以反对民族压迫和殖民统治为核心内容的民族自决思想,并把它同殖民地与 附属国人民争取解放联系起来。 合国宪章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为非洲和亚洲的非殖民化提供了依据。
二、 民族自决权概念的界定
民族自决权大概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狭义解释在国内以王铁崖等老一辈国际法学者为代表,将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权的
落脚点放在非殖民化的基础上,认为 “国际法中民族自决权是特指处于外国殖民 统治、外国占领或者外国奴役下的人民享有决定自己命运和政治地位直至取得民族 独立包括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 。国外则以列宁、 斯大林以及一批苏联国际法学 家为主。
但长期以来西方国家对我国的西藏、 新疆等民族地区,主张所谓的 “民族自决”。
譬如,1995 年 5 月,美国参议院审议的一项外交法案称, “按照国际法,西藏是被 占领的主权国家,应当让西藏人民享有自决权” 。1999 年,美国参议院又通过决 议( S.Res.60)声称, “西藏人民应享有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包括决定西藏是否 独立”。 美国政府关于西藏民族自决论的论调,无疑是支持在一个既有的 多民 族 国家——中国,国内的少数民族分裂为新的独立国家的行径。
激进型解释主要集中于支持民族分裂的人群中,他们多主张 “一个民族,一个国
狭义型解释对于民族自决权的主体界定较为狭窄,一般仅限于反抗殖民和侵略的人
民以及认为该权利应当属于集体而非个人。
广义型解释则在主体界定上较为泛化,其主体不仅包括反抗殖民和侵略的人民和集
体,更是包括现有的民族国家和个人;抑或对于民族的定义解释较为宏观,倾向于 将民族视为国族或者只能是代表一国的大民族(慕亚平)。而且,这种广义的解释 已经成为主流派,并得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支持。
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有很大的优越性。 1.有助于把国家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既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又保障了少 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权利。 2.有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做到因民族制宜, 因地区制宜,从而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一战后,民族自决权还只是一项政治原则,而非法律权利。但在二战结束后,它成为联 20 世纪初,民族自决权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成立的重要指导思想。 但
是令人震惊的是,70 年之后,民族自决权却成为民族分裂主义瓦解苏联的重要理论依据。 进入 21 世纪之后,许多多民族国家对民族自决权依然噤若寒蝉。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民族自决权 有何关系?
张波涛 Y30140049
一、 民族自决权的产生及演变
“民族自决” 源于欧洲,这是学界的一致共识。亚里士多德第一个提出 “人本自由”
的观念,在文艺复兴和资产阶级启蒙时期的思想家继承和发扬这一思想,提出天赋人权, 认为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 文献。
所以,我们在倡导民族自决权的同时,必需将其臵于国家主权原则之下。在一定情
况下,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需要甚至可以适当的对民族自决 权进行限制。
五、 民族自决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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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拥有以下自治权: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 本地区的内部 事务;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三是享有自主发展经济、 社会、 文化事业等多方面的权力。可以说,该制度切实的尊重了少数民族的各种权利,是 符合中国国情的举措。
3.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
4.有助于把各民族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最后
正如童金指出一样:民族自决原则,绝不意味着各民族必须力求建成一个统一整个民族的 国家。民族自决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民族区域自 治制度前提下,各族人民和谐共处,共同享有和履行宪法及法律规定之权利及义务。一个 民族一个国家的不适合世界实情,同样不适合于中国。但是,我国亦应充分认识一些问题。 恰如美国前国务卿托伯特所说一样,多民族、 地理复杂的国家保护自身以对抗分裂主义 的最好方法就是保护其国内的少数民族和广泛分布的群体之权利。 武汉大学的邵沙平教授对于此类问题的观点似乎和托伯特不谋而合。 他指出,一个国家 及政府越是能充分保证其境内民族的对内自决权,其主权的完整性就越加牢固。 一个多 民族国家,要维护内部民族团结和外部统一的主权,就必须在立法、 行政、 司法、 宗教、 文化、 习俗等方面确保少数民族享有对内的自决权。 所以,我国应该大力推动民族地区的经济、 社会发展,并同时确保他们的权利的享有。 只有这样方可进一步巩固我国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也是反击美国等国所谓的 “民族自 决” 的最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