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最新版】

合集下载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20•【字号】辽政发〔1999〕4号•【施行日期】1999.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20日辽政发〔1999〕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科教兴省”战略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发展的要求,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加大省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优化结构,合理利用教育资源,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全省现有高校办学潜力和作用,现就我省深化省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1.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建立和完善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主要目标,以师资队伍建设为核心,与我省高等教育结构布局调整和教学改革协调配套,紧密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有利于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和提高人员素质,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提高高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2.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学校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

要科学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思想教育和各种激励手段,破除平均主义、论资排辈的传统观念,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开放式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逐步形成有效的竞争与激励、约束与调节,并与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综合配套运行机制。

盘活和优化学校人力、物资资源配置,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3.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合理界定高校的基本职能,明确政府与学校在管理上的事权划分,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的体制。

4.实行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包干。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更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已更名),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2.08.27•【文号】[92]国科发改字567号•【施行日期】1992.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1992年8月27日<92>国科发改字567号)当前,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一个战略任务,是要抓住有利时机,加快分流人才,合理调整结构,进一步转变科技系统的运行机制。

这项工作,对于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充分发掘科技潜力,对于优化我国科技系统的组织结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体制,解放科技第一生产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按照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的战略要求,加快步伐,加大力度,推进科技系统的人才分流和结构调整。

科技面向经济,经济依靠科技,这条战略方针深刻体现了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

在分流人才和调整结构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条方针,推动科技以更大的规模和更快的速度进入经济、长入经济,引导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推动企业、农村和全社会建立科技进步机制,真正把经济建设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从而,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快科技产业的发展,更好地解决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问题。

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是科技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科技战线的历史使命,因而也是对分流人才、调整结构的战略要求。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9月23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全文如下:为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科技规划纲要),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就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科技工作。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科技事业快速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

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作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制定实施科技规划纲要,科技投入持续快速增长,激励创新的政策法律不断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取得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形成一支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我国整体科技实力和科技竞争力明显提升,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中发挥了重要支撑引领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仍在持续,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不断加强,新科技革命和全球产业变革步伐加快,我国科技发展既面临重要战略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够强,科技体制机制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的要求不相适应,突出表现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科技与经济结合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原创性科技成果较少,关键技术自给率较低;一些科技资源配置过度行政化,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等问题突出,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不尽合理,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效率不高;科技评价导向不够合理,科研诚信和创新文化建设薄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科技创新的重要因素,影响我国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

◆L e a der's opi ni on I领导要论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要抓住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这一核心问题,更好发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政府管理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不同角色和作用,须不断深化产业技术创新主体、创新主力、科技创新体系、创新资源配置、创新评价等方面的科技体制改革文/章斐龙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重要保证。

要抓住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这一核心问题,更好地发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政府管理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不同角色和作用,以改革强动力、以创新激活力,不断解放和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

【一)培育主体,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针对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突出、产学研用结合不紧密等问题,要从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等人手,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应用的主体。

着力培育一批高水平的企业研发机构。

企业研发机构是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源泉。

要把建设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企业研发机构,特别是大型企业研究院,作为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的首要任务。

同时,支持和引导企业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结合,开展产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组织方式创新,向总部型、品牌型、高新型、上市型、产业联盟主导型企业方向发展。

完善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支持政策。

建立健全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发挥好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完善财政资助、贴息和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要通过发展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及中小企业板、创业板、股权投资、中小企业债券等,拓展金融为企业科技创新服务的方式和途径。

要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完善相关投资、贸易和消费政策,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健全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用结合机制。

科技创新要以“产”为主导、“研”为基础、“用”字当头,14促进企业的“产之需”与高校院所的“研之能”无缝对接。

深化完善科研院所分类改革 加快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深化完善科研院所分类改革 加快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十四五”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重要时期,必须从统筹“两个大局”出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引领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

而要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推动科技发展迈上新台阶,就迫切需要在科技体制机制上进行更深层次改革。

科研院所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载体,其分类改革是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持续深化完善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对于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科研院所的功能定位和核心使命,进一步提升科研院所发展活力和创新能力,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20世纪末以来,我国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大致历经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9—2011)主要是围绕科技体制改革特别是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对科研机构按照转为非营利科研机构、企业、行业事业单位和并入大学4类进行改革。

第二阶段(2011年至今)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方向,加快推进公益类科研院所分类改革。

其中,中央级科研机构改革主要包括3项改革试点。

一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划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二是“绿色通道”试点,探索建立分类支持的科研院所管理机制,扩大科研主体经费使用自主权,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流程。

三是绩效评价改革试点,结合科研事业单位职责定位,将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分为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发3类。

总的看,通过分类改革,科研院所学科布局得到优化,运行机制逐步完善,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

但也要清醒看到,随着改革深化和发展阶段变化,一些深层次问题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分类原则相契合的院所定位不够准确。

科研院所分类改革的初衷是把需要政府支持的公益类研究机构和应当面向市场开发的应用类研究机构分开,分别采取相应的支持和管理方式。

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科研院所存在简单“一刀切”或者按比例来确定非营利科研院所数量的情况。

关于科研院所转制工作的若干建议案

关于科研院所转制工作的若干建议案
提 案追踪
维普资讯
关孑斟研皖所转制工作的若干建议案
本 刊记 者 柯 明
为 了贯彻 落 实 《 国务 院关于 “ 九五”期 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的 决 定》 《 和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关于加 强技术创新 , 发展高科 技 , 实现产 业 化 的决定》的精神 , 根据国务院
年底绝 大部 分完 成工 商注册 。至 此, 国务院部门属开发类科研机构 转 制 工 作 的 阶 段 任 务 已 基 本 完
成。
家 ,其 他 3家 得 分均 在 6 3分 以
台作 , 又有相互监督制衡 的机制 。 在院所转制为企业 、 成为独 立法人 实体后 , 政府有关部 门应 实行 具有 社会 管理 职能 的宏观 经济管 理模 式, 不宜直接 干预企业 日常经营活 动, 要逐步解 除政府 主管部 门和具 有行政领导性质 的 ( 集团 ) 总公 司 对 院所的人、 物的行政控制 , 财、 落 实 院 所 的 法 人 财 产 和 自主经 营 权 。政府作为所有者 , 以通过组 可 建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 , 授权其负责 国有资本运 营 , 以保值 、 增值 为 目 标, 行使所有 者职能 ; 通过选派所

全 国政协 0 4 3 5号提案主
有者代表进人企业董事会 , 法行 依
使选择经营者 、 重大决 策和收益分 配等权利 , 而实现政 企分开 , 从 并 确保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确保法 人 治理结构规范完善 。
3 进 一 步 落 实 与 完 善 有 关 配 套 政 策
要 内容 1 .企 业化 转 制 后 应抓 紧 按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改 制 的 I 作 , 极 推 进 积 建 立 新 型 产 权 制 度 的 试 点
研机构 , 作为第一批转制 院所 已于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5•【字号】冀政办函[2000]12号•【施行日期】200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00〕12号2000年5月1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省属驻市科研机构改革的有关工作,并参照省属科研机构改革的精神,组织好市属科研机构的改革。

关于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为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技术创新大会精神,围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大力推动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技术创新机制,充分调动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实施办法(一)科研机构按照我省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可从自身实际出发,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包括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转为技术服务或中介服务机构等。

科研机构转制后,省政府将通过科技项目招标、专家评审等多种方式继续对其科研活动给予支持。

(二)科研机构转制,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做好科研机构改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9〕10号)的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包括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评)估、资金核实)和产权登记。

扬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3•【字号】扬府发〔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19〕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现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3日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加快推进扬州新兴科创名城建设,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尊重创新规律,强化创新引领,切实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以创新发展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扬州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科研管理机制(一)改革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方式。

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精简管理流程,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优化市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编制科目。

将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缩减归并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将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调整为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类。

编制上述科目预算只需测算总额。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二)扩大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经费使用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

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查程序;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自主决定科研设备采购等事项。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主要内容143条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主要内容143条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主要内容143条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根本要求。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的改革决策,形成系统、全面、可持续的改革部署和工作格局,打通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通道,最大限度地激发科技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的巨大潜能,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总要求,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聚焦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构建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为目标,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营造有利于创新驱动发展的市场和社会环境,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与潜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步伐,为实现发展驱动力的根本转换奠定体制基础。

(二)基本原则激发创新。

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作为根本目的,以改革驱动创新,强化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释放科技创新潜能,打造创新驱动发展新引擎。

问题导向。

坚持把破解制约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作为着力点,找准突破口,增强针对性,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进展,提高改革的质量和效益。

整体推进。

坚持科技体制改革与经济社会等领域改革同步发力,既继承又发展,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制定具有标志性、带动性的改革举措和政策措施,抓好进度统筹、质量统筹、落地统筹,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全面性和协同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9•【字号】黑政办发[2000]70号•【施行日期】200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70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科技厅、计委、经贸委、教育厅、财政厅、国资办、人事厅、编委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16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2月29日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科技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办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2000年11月7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现对省属科研院所深化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通过结构调整、人才分流、机制转换和制度创新,全面优化科研院所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适应市场需求,从根本上形成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运行机制,推动我省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政府科技投入以支持项目为主,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扶持技术创新活动。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为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科技规划纲要),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就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科技工作。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科技事业快速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

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作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制定实施科技规划纲要,科技投入持续快速增长,激励创新的政策法律不断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取得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形成一支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我国整体科技实力和科技竞争力明显提升,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中发挥了重要支撑引领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仍在持续,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不断加强,新科技革命和全球产业变革步伐加快,我国科技发展既面临重要战略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够强,科技体制机制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的要求不相适应,突出表现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科技与经济结合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原创性科技成果较少,关键技术自给率较低;一些科技资源配置过度行政化,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等问题突出,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不尽合理,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效率不高;科技评价导向不够合理,科研诚信和创新文化建设薄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科技创新的重要因素,影响我国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因此,抓住机遇大幅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真正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河南省科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河南省科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河南省科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27•【字号】豫政办〔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河南省科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7〕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科学院是我省唯一的省属综合性科研机构,是我省科技创新的重要骨干力量,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进一步激发省科学院发展活力,充分发挥其在落实新发展理念、弥补我省创新短板、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作用,现就支持省科学院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26号),践行新发展理念,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增强创新发展能力,推动省科学院在我省打造科技创新高地中发挥重要作用,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

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央关于科研院所分类改革的原则和方向,扩大公益类科研院所自主权,坚持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方向、深化市场化改革。

——坚持问题导向。

把破解制约省科学院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作为着力点,针对发展定位不清晰、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活、平台建设落后、科研力量不足等突出问题,增强改革针对性、实效性,强化政策配套,充分激发发展活力。

——坚持人才为先。

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健全更加开放、更加灵活的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建设适应省科学院发展需要的科技人才队伍。

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深化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事业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章程管理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组织推动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事业单位章程。

章程要紧紧围绕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创新事业发展目标,明确规定单位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领导体制、运行管理机制等,确保机构运行各项事务有章可循。

科研事业单位要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开展科研活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高效运行管理机制。

主管部门要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的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长效机制,综合评价涵盖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方面,评估结果作为经费预算、绩效工资、领导干部考核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内部机构设置管理自主权按照功能定位清晰、布局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科研事业单位在章程规定的职能范围内,根据国家和本市战略需求、行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趋势,可自主设置、变更和取消专业技术内设机构。

第四条人事管理自主权(一)自主招录工作人员科研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开展科研活动需要,在编制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编制,制定招聘方案,设置岗位条件,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公开招聘。

科研事业单位可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岗位需求,自主聘用专业技术内设机构负责人。

(二)自主设置岗位科研事业单位可结合科技创新事业发展需要,在编制或岗位总量内自主制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

对科研实力突出、高层次人才集中、管理制度健全的单位,可在编制内适当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通过各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周转使用事业编制,允许科研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性岗位,在本单位编制外引进优秀人才从事创新活动。

对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需求的,经本市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设置一定数量的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涉及编制事宜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程序专项审批。

科技体制改革背景下山东省科研院所现状及对策研究

科技体制改革背景下山东省科研院所现状及对策研究

科技体制改革背景下山东省科研院所现状及对策研究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山东省科研院所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科研院所的现状和发展对策成为了人们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本文将从山东省科研院所的现状出发,深入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对策,以期为山东省科研院所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一、山东省科研院所的现状山东省科研院所是山东省科技创新的重要来源和支撑力量,承担着重要的科技攻关和科研成果转化任务。

目前山东省科研院所在体制机制、人才队伍、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体制机制不够灵活。

传统的科研院所体制机制较为僵化,限制了科研工作者的创新活力,难以适应当今科技发展的需求。

2. 缺乏高水平人才。

科研院所在引进和培养高水平人才方面存在不足,人才队伍结构不够合理,影响了科研工作的开展和水平提升。

3. 科研成果转化率低。

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转化率较低,科研成果难以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效益,形成“论文多、专利少、成果转化难”的局面。

4. 与产业融合不足。

科研院所与企业、产业的合作与融合程度不高,科研成果与产业需求脱节,难以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应用。

上述问题影响了山东省科研院所的整体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亟待进行改革和对策研究。

二、对策研究针对山东省科研院所存在的问题,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改革和提升。

以下是我对山东省科研院所的改革对策研究:1. 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建立灵活有效的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注重激励机制和激励措施的设计,激励科研工作者的创新活力和积极性。

2. 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注重科研院所人才队伍的结构优化,加大对高水平人才的引进力度,加强对青年科研人才的培养和支持。

3. 加强科研成果转化。

建立健全的科研成果评价和转化机制,加大对科研成果的转化支持力度,推动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以上对策可以从体制、人才、成果和产业四个方面着手,全面提升山东省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整体水平。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重点措施落实情况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重点措施落实情况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重点措施落实情况调查问卷(高校和科研院所填写)各有关单位:为全面了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文件有关重点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情况和创新主体的需求,客观分析我国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升科技创新体系效能,受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国家科技评估中心特设计了本问卷,向贵单位开展调查。

请贵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客观填答。

您所提供的信息,将成为国家修订、制定下一轮改革政策的重要参考,衷心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年月【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单位类别□中央所属高校□地方所属高校□中科院所属院所□部门所属行业院所□地方所属院所□其他类院所3.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省市选项】□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除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除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除厦门市)□江西省□山东省(除青岛市)□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除深圳市)□广西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自治区(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连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4.单位性质:□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其他(请说明):【Ⅱ科研基本情况】.本单位的科研活动主要集中在哪种类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工程技术研究□其他(请说明):.本单位科研经费主要来源有:(可多选)□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地方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委托项目□企业及其他合作单位委托□外国机构或国际组织委托项目□其他(请具体说明):其他情况(请具体说明):.本单位对横向委托项目课题的管理方式是:□依据委托方要求或合同进行管理。

□依据单位内部管理文件进行管理□依据纵向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依据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他管理方式(请具体说明):.本单位年度预算核定的人均绩效工资为:万元人年;正高级科研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万元人.年;本单位副高级科研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万元人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创新是推动一个国家和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

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和挑战,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趋势变化和特点,面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任务和要求,必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提升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效率和效益,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

——坚持需求导向。

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着力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着力破除科学家、科技人员、企业家、创业者创新的障碍,着力解决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的制约,让创新真正落实到创造新的增长点上,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

——坚持人才为先。

要把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更加注重培养、用好、吸引各类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更加注重强化激励机制,给予科技人员更多的利益回报和精神鼓励;更加注重发挥企业家和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创新作用,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

根据科学技术活动特点,把握好科学研究的探索发现规律,为科学家潜心研究、发明创造、技术突破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把握好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让市场成为优化配置创新资源的主要手段,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大力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

——坚持全面创新。

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统筹推进科技、管理、品牌、组织、商业模式创新,统筹推进军民融合创新,统筹推进引进来与走出去合作创新,实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开放创新的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

深化科技改革攻坚若干措施

深化科技改革攻坚若干措施

深化科技改革攻坚若干措施-1-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科技改革攻坚,加快创新型县城建设,全面塑造科技发展新优势。

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战略科技力量1.围绕产业重大技术需求梳理关键技术清单,在生物医药、高端化工、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每年培育1-2个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组织关键技术攻坚战,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

(县科技局负责)2.积极培育生物医药领域的省级实验室,落实省、市赋予省级实验室人财物的自主权,自主设立的科技项目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积极推荐自主培养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人才动能工程,认真落实省、市人才动能转换配额。

(县科技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采取“政府支持+联盟(协会)领办”“龙头企业牵头+行业企业参股”等方式,依托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在生物医药、高端化工等领域积极培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创新中心,推动资源共享、成果共用。

(县科技局负责)4.分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科技资源支撑服务三类,按照省、市级部署,对科技创新平台进-2-行优化整合。

不再新建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已建的山东省地下空间安全控制工程实验室、菏泽市智能化气动技术工程实验室等省、市级工程实验室和山东省肝素钠类药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省低生焦FCC催化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考核评估,按照上级发改、科技、工信等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撤、并、转等工作,对并、转后的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优化提升。

(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参照高校、科研院所减免标准,未享受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优惠的,落实规定的补助政策。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对获国家批复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县政府承担应由承担的建设经费,并落实土地、人才等要素保障。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发[2013]16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有力促进全省转型跨越发展,现就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1.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为重点,充分发挥科技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紧紧围绕实现高碳资源低碳发展,黑色煤炭绿色发展、资源型产业循环发展等提供科技支撑,加快创新型山西建设。

2. 主要原则。

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发挥政府在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引导作用,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加强市场的导向作用,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创新。

3. 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全省创新体系。

研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科技进步贡献率和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高,煤炭与煤层气绿色高效开采及清洁高效利用关键技术与装备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创新型山西建设取得成效。

“十二五”时期的主要目标: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2.2%,大中型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提高到1.5%,行业领军企业逐步实现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与国际同类先进企业相当,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5%左右,每万名就业人员的研发人力投入达到37人年,全省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超过5%,煤炭与煤层气绿色高效开采及清洁高效利用关键技术与装备取得重大突破,技术合同交易额比“十一五”末翻一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省属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省属院所)治理体系,激发省属院所创新发展活力,现就推进省属院所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建立现代院所制度。

省属院所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组织省属院所完善章程,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权利责任边界,建立政事权限清单,强化省属院所法人自主权。

合理界定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和省属院所自主运行管理权,省属院所要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开展科研活动,主管部门对章程赋予省属院所管理权限的事务不得干预。

允许副厅级及以上省属院所在现有内设机构数量内,研究制定内设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向省委编办报备;处级及以下省属院所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内设机构,结果报主管部门。

探索实行省属院所负责人公开遴选制度,可面向全球遴选院(所)长。

(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科技厅分工负责)
二、推动省属院所分类改革。

支持基础研究领域符合条件的省属院所与具有学科相似性、资源互补性、创新链相关性的高水平大学整合,促进创新能力“双提升”。

有序推进
省属院所整合,对规模较小的省属院所进行合并或并入大院大所,实行“总院+独立院所”的运行模式。

支持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类省属院所组建科技型产业集团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对事业单位性质的省属院所,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内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外人员以及实行集团化运作的省属院所,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三、鼓励省属院所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

鼓励省属院所通过牵头或参与建设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加盟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等方式,带动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整体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

支持省属院所组建新型科研单位或创新组织单元,鼓励其加盟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探索“一所(院)两制”运行管理模式。

支持省属院所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 强企业等,在人工智能、区块链、5G 等领域共建高水平研究院,符合条件的直接备案为新型研发机构。

力争到2022 年底前,一半左右省属院所建有新型研发机构或整体转型为新型研发机构。

(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转型省属院所的支持。

对省属院所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股权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申报、政府采购、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与省属科研事业单位同等待遇。

对省属院所牵头建设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根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共同体给予最多5000 万元资金补助。

支持省属院所围绕主要科研领域设立混合所有制运营公司,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全部留归省属院所。

对建设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设立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省属院所,相关负责人可以按规定实行年薪制。

(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分工负责)
五、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改革。

简化预算编制和预算调剂,除设备费外,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在各科目之间自主调剂使用直接费用,不受预算科目和比例限制。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团队贡献大小和单位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调控基数。

允许因工作需要,在野外作业中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制”。

对于省属院所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自筹经费,在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实行“包干制”。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分工负责)
六、完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省属院所根据科研活动需要,研究制定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使用范围、标准和分配方式,并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方式。

横向科研项目验收完成后的结余经费,按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和提取报酬;合同没有约定的,扣除管理费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组和省属院所协商研究确定,用于项目组成员奖励和后续科研活动。

横向项目经费中给予科研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调控基数。

科技人员承担的单项到位经费超过50 万元的横向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聘中与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分工负责)
七、落实用人自主权。

允许省属院所在编制总量及编制结构比例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建立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对专业技术中级、初级岗位可结合实际合理设置、统筹使用。

鼓励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性岗位,可根据需要自主聘用人员,畅通人员出口,实现聘用人员市场化退出。

对本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办理离岗手续后所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聘用急需紧缺人才。

支持省属院所
开展职称自主评聘,可自主制定标准条件,自主组织职称评聘,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对不具备或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等方式,调整情况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编办分工负责)
八、完善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探索在国家级、省级科研平台推行学术团队负责人制,实行目标合同管理,在岗位设置管理、薪酬管理模式方面进行改革。

省属院所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考核办法、分配方式、标准等,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科研型领导干部倾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九、优化科技人才评价。

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突出省属院所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分类评价标准,实行同行评价、市场评价、社会评价有机结合的多元化评价机制,注重评价科技人才和团队学术道德水平、在学科领域的活跃度和影响力、创办企业以及研发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市场化水平等情况。

支持省属院所开展“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清理,重点清理职称评聘、人员绩效考核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

(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十、完善绩效管理。

根据省属院所机构功能与定位,按照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类、成果转化类实施分类考核评价,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的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作为单位财政拨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领导及工作人员考评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采取稳定性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结合方式对省属院所给予经费保障,对完成科研项目任务质量高、考核评价好的进行滚动支持,对承担长期性重大公益科研任务的进行稳定支持。

(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政策协同落实。

省直有关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聚焦省属院所关切,将改革政策“红利”向省属院所倾斜。

在本文件发布 3 个月内,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协同推进改革任务落实。

省属院所主管部门要强化改革意识,指导所属院所制定实施方案,全力推进改革任务落实。

省属院所主要负责人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担当,把改革任务落实到科研一线。

组织开展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对改革推进情况进行通报。

(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各省属院所主管部门、省属院所分工负责)
相关措施适用于开展自然科学及工程技术领域省属院所。

现行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