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意义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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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可见程序在社会法制法制中的重要性。季卫东老师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中,通过对现代程序概念的实证分析,系统地论述了程序对于保证公民自身乃至社会理性的巨大意义,并阐明了现代文明体制与制度的内在联系。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指出了当代中国在法律程序方面的建设问题。给我国法制建设敲响了警钟并提出了意见。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作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比。所以说程序的正当过程,在一个国家的法制运转过程中显得意为重要。我国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法律程序的建设一直是不被倚重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传统,使法律细则化。再如由社会变动带来的法律制度相对不稳定,影响了程序的权威性。综合以上两个问题,季老师提出了中国程序的再铸,把中国特有的无原则的交涉,纳入到程序的轨道中来,而且逐步促进程序本身的完善与再完善,从而在中国实现程序正义。季老师在其论文中主要阐述了三个方面,即何谓现代程序和现代程序是什么;现代程序的功能和结构;还有法律程序的发展与中国现实的矛盾。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说,主要体现为按着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的决定的相互关系。用季老师的话来说就是按照某种普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的听取各方意见,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通常说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选举、立法、审判、行政这几种主要类型。程序法呢,在成文体系中被称为形式法。传统的法律解释学一般把它看作是为了实现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的手段和方法。实体法则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同一实质问题可以采取不同的程序,反之,同一程序也可以用于不同实质的问题,按季老师的说法,程序并不与特定的实质内容固定在一起。不同的国家对待实体法和程序法有不同的态度。在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比较注重程序法规;而在以法国、德国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强调实体法,认为实体法居于主导地位,是主法。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实现实体法的,具有手段和工具的性质,因而是助法。诉讼法对于实体法实施起到保证作用。对于现代社会的公民而言,程序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个现代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涉及到几乎所有的法律权益都应当由程序保护,然而这必须建立在一个前提下,那就是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但即便是在一个成熟的大陆法系国家,实体法与社会也永远存在一个理想与现实的鸿沟,必然架接的这道桥梁莫过于程序。季老师认为,实体法是通过一环扣一环的程序行为链而逐步充实、发展的;程序法不应当被视为一个单纯的手段和形式。诚然程序法具有一定的实体意义,例如在表现方式上相对于实体法而言它有很强的技术性,但是程序仅仅是作为连接社会与实体法的桥梁的存在,若无实体法的支持,其也将失去存在的意义。简言之,失去刑法,刑事诉讼法就失去存在的意义,而失去行政法,行政复议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民事诉讼绝对不可能适用行政诉讼的法律,即有什么样的实体法才会有什么样的程序法。季卫东老师认为,我国的法律程序化主要面临着三大问题,传统法制对程序化的阻碍问题,剧烈的社会变动导致程序要件与变动需要之间的不协调的问题,还有就是法律技术不达标的问题,在论述了上述三个问题之后,季老师结合了在前几个片段中队现在程序的描述,给予了改进意见。中国的现实问题很明确地告诉我们,想在中国普遍实现一套理想的法律程序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必须从理想中走向现实,在最大程度上引导源于西方的这种理想的程序制度与我国现实的相适应。但当下的社会又是个什么状况呢?中国的社会实质上是一个传统的社会,是一个奉行自然法的社会。得民心者得天下是也,这可谓在中国是历届政府所必须强调的。这主要讲的是,一切的行为最终必有人心的公判。人民习惯以道德审判所有的事情,并且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所谓的公道。因此国人的心中根本没有程序正义这个概念,只有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最朴素的实质正义观。例如药家鑫案件,民众在对其程序上的瑕疵根本不重视。还有大名鼎鼎的刘涌案,在程序上无可挑剔,但最终因为民怨过大,被最高院提审,变除二审的死缓,改判为死刑。面临此类窘境也是非常无奈的选择。在民众不太信任的情况下,我们只能
退而求其次,采取另一种办法来满足民众对实质正义的渴求,以避免国民多政府的不信任。或许正因为如此季卫东老师才会把固定传统的交涉行为作为中国程序再铸的头一步,以此来引导中国社会中的传统因素与理想程序相接轨。然而这个过程注定是无比艰难的。但是如果我们找到了正确的方法,其历程会大大缩减。不得不承认西方模式是目前人类社会发展最为成熟的模式,在我过改革开放的当下,传统社会模式与西方模式最终会结合,形成特色的“西方”模式。不过不管怎么样结合,法制建设中,连接法律和现实的桥梁只有是正当的程序。所以必须着眼于当下社会。季老师有一句话说得好,“个人如果不把利益转化为权利,那么这种利益会时不安定的。国家如果不把服从转变为义务,那么这种服从是不可靠的。实现这种转变的装置是程序。”而怎么样才能从当下社会出发,跨越理想与现实的鸿沟,发展一套既接近理想又接轨现实的法律程序,怎么样正确引导国民对程序及法律的信仰,我想这是每一位中国法律人都要必须正视的和为之努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