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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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主观题提分篇_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主观题提分篇_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单元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1】(2010年简答题)甲、乙、丙拟设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

企业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各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000元;A企业定期接受审计,由甲和乙共同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A企业的盈利在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合伙协议可否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报酬?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有关乙参与选择承办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约定可否被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简要说明理由。

(3)合伙协议可否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1)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报酬。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协议可以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2】(2014年简答题)2011年10月,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以劳务出资;乙出资5万元;丙、丁各出资50万元。

合伙协议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2013年1月8日,A企业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货款80万元,收到货物后7日内付款。

2月26日A企业如约收到货物,但因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付款。

4月,乙因发生车祸瘫痪,退出A企业,并办理了退伙结算。

7月,丙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C银行借款15万元。

经济法案例分析:(合伙企业)

经济法案例分析:(合伙企业)

案例分析合伙企业:1、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

甲聘请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 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1)乙2月10日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答案(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公司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案例-经济法

案例-经济法

四、案例题1、张三、李四、王五、马六四人商议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

张三、李四、王五每人出资10万或相当10万价值的实物,经其他三人同意,马六以劳务作价10万,但在协议中没有明确利润分配比例及风险分担比例。

合伙协议还约定了由张三和马六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签订购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李四和王五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企业设立后,张三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由于超过了合同规定期限合伙企业还没有交货,甲公司派人交涉,方才知道合同签订未经其他人合伙人同意。

合伙企业以此为由拒绝了甲公司赔偿损失要求。

王五个人在与某人经济往来时,发生了债务。

某人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胜诉后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王五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时,张三、李四、马六均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于是法院便将王五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执行给了某人。

王五退出合伙企业。

在此之前由于张三、马六经营管理不善,已造成合伙企业巨额债务。

五个月后,由于债权人起诉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只有30万,而债务高达60万。

问:〔1〕张三、李四、马六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2〕合伙企业是否可拒绝甲公司的索赔要求?为什么?〔3〕法院强制执行王五的财产份额后,王五是否应退伙?某人是否新的合伙人?〔4〕合伙企业60万债务应如何清偿?〔5〕王五以已经退伙,某人的债务是以前发生为理由拒绝承担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的那一部分债务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出资方式符合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企业不得拒绝甲公司的索赔要求。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但这种内部限制不对善意第三人发生抗辩力,即内部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经济法第1-2章—案例

经济法第1-2章—案例
经济法
案例
➢ 赵某、王某与李某三人签订合伙协议, 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约定赵某用现 金5万元出资;王某用专利权出资,作 价10万元;李某用劳务出资,作价5万 元。三人约定聘请刘某担任合伙企业的 经理。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转让出资问题 没有约定。企业成立后,王某由于要出 国定居,将合伙份额转让给朱某,赵某 死亡,根据赵某的遗嘱,赵某之子10岁 的赵小果是赵某的继承人,赵某之妻是 赵小果的法定监护人。
的哥哥李大,以及好友个体户张某经协商共同举办一家
普通合伙企业,从事商品买卖。三方口头约定了有关合
伙事项。张某在合伙前曾欠周某5万元未还而周某又欠合
伙企业债务3万元,于是周某提出以其对张某的债权抵销
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剩的另2万元债权由他代位行使
张某在合伙企业的权利。一天李大在进货途中因违章驾
驶发生车祸,造成过路人王某受伤,花去医药费4500元,
➢ 问:
➢ 公司的董事是否必须是公司的股东?或者 公司股东是否当然成为公司的董事?
➢ 案例分析: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2008年
底,董事长张某认为公司章程已经不适应形势,
决定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2008年12月5日,
董事长向全体股东(9名)发出了会议通知,
12月10日全体股东参加了股东会。张某在会
➢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 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 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 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 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问题:
➢ 1.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 否合法?为什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1:某市有七家国有企业甲、乙、丙、丁、戊、戌、庚,作为发起人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拟名“风光轻工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

所拟发行的股份为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0元,总股本为20000万元,其中发起人认购180万股,向社会发行320万股。

之后,它们组建了“风光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募股申请,获批4个月的募股期限.在募股过程中,考虑到发起人的出资有房屋等,作为办公室用需装修,筹备处就与“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签订了价值250万元的装修材料购买合同。

然而,募股期限到后,只募到了70万股。

股份公司不能成立,筹备处解散。

问题:1、七家发起企业至少得认购多少股?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作哪些文件准备?3、若公司不能成立,“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的货款应由谁偿还?4、认股人购买的70万股股票依法应如何处理?1、募集设立发起人应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的股份2、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章程3、由7家发起企业承担责任,而且该责任应为连带责任.4、对于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企业法案例1: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

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 A企业欠缴税款5000元;欠职工工资3万元;欠供应商乙10万元.(2) 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1万元。

2000年9月,该企业注销。

问:(1)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2)如何满足乙的债权请求?(3)2006年2月,A企业的债权人Q找到甲,要求其偿还A企业以前所欠的2万元的债务.对此,甲能否拒绝?1。

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8000元和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

再偿还所欠的税款3000元.最后偿还乙的10万元。

经济法概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 (1)

经济法概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 (1)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一)2000年3月,公民殷某独自出资4万元设立了一家面制品加工厂,生产面条、饺子皮、馄饨皮等。

他注册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名称为某市惠康面制品加工厂;住所为某市某路某号的一间16平方米的房屋。

实际上,这间房屋只是殷某暂时借来应付登记的,真正的营业场所在一间简易房内,该房屋是某公交公司将一汽车终点站的候车室改建而成的,没有路名和门牌号码。

而且,在正式开张时,殷某挂出的厂牌是“中国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殷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惠康”商标用于其生产的面制品,获得了核准。

殷某雇了四名工人为其工作,规定他们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六天。

因为是私营企业、规模小,殷某认为没有必要为四人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

工人中有一个黎某,头脑灵活、活动能力较强,殷某让他负责销售和收货款。

一日,黎某的母亲突发急病送医院救治,黎某手头缺钱,便瞒着殷某将刚收来的货款1000元垫付了医药费。

然而钱还是不够,黎某找到其朋友王某,慌称面制品加工厂是自己所开,以加工设备为抵押,又借得1500元,并立下了字据。

两个月后,殷某在核帐时发现黎某有货款未及时入帐,便要求他三日内交出。

黎某无钱可交,就到乡下躲了起来。

没几天,王某来到惠康面制品加工厂讨债。

殷某和王某这才发现他们都被骗了。

王某坚持殷某先替黎某还债,然后再向黎某追偿。

殷某断然拒绝,表示这是黎某的个人债务,应由黎某自己清偿。

因此两人争执不下。

问:1、殷某的独资企业在设立和经营的过程中有哪些违法行为?为什么?2、黎某的行为违反了那些法律规定?3、王某的抵押权能否实现?为什么?答案:1、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的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同行业企业的识别标志,不能任意确定,工商登记后也不能自行变更。

(1)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者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

殷某自行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经济法习题(案例合伙企业)

经济法习题(案例合伙企业)

1、A普通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

合伙协议记载了《合伙企业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其中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为,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合伙企业名字为捷运汽车配件厂。

问题:(1)甲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那么乙、丙在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打算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销汽车配件的门市部,由王某从邻省一家汽车零件制造厂提货。

甲与王某计划各出资2万元,另王某负责提供房子两间作为经营场所。

但由于缺少现金,故欲将其家中放置的一套机器设备作价2万元,卖与捷运汽车配件厂,甲的做法对否?甲能否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卖给捷运汽车配件厂?(3)捷运汽车配件厂经营期间,与甲关系甚好的另一个企业的厂长江某,由于扩大生产规模,欲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故请甲用捷运汽车配件厂的名义为其货款作抵押担保。

江某问:“是不是得取得乙、丙的同意?《合伙企业法》有规定的。

”甲说:“没关系,不用,我的朋友就是他们的朋友,等以后再告诉他们一声就可以了”。

问:甲的做法正确与否?法律对此有何要求?(4)假如合伙协议明确规定:甲为加快汽车配件生产质量,决定从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购买一套生产设备,价款12万元,甲与机械设备制造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

机械设备公司在签订之前,曾向乙、丙打听过甲能否签订这么大的数额的合同。

乙、丙因当时捷运汽车配件厂与外地签订了大量的汽车配件供货合同,产品供不应求,为了得到先进设备,乙、丙皆说:甲有此权。

以后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遂履行合同,捷运汽车配件厂收货后,由于资金紧张,请求机械设备制造公司允许20天后再付款项。

机械设备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30天后,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捷运汽车配件厂漏电失火,厂房、大部分设备、原材料全部烧毁。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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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2
1998年8月,甲乙丙丁四方拟成立私营合伙企业。其 中,甲乙丁系辞职职工,丙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他 们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丁以劳务和实物出 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不 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修正合伙协议中有关不合 法问题后,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丁提出退伙。 在该年10月下旬,定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有接 纳戊入伙。该年10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就10月 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对此,丁认为其以退伙,对合伙企业的 债务不再承担责任;新的入伙人戊则认为,自己对入 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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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本案例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着两处不合 法的地方:其一是合伙人的身份资格有误, 即合伙企业的成员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有非 自然人,故丙不能参加合伙企业。其二是合 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因为我国法律要求合 伙人须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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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 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 伙人以其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 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应当承担连带责 任,故债权人A有权向甲乙丁戊要求偿 还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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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 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名称为“发达×××公司”,(以下简 称发达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 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0月25日发出公 司成立的公告。2005年5月,经发达公司董事 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 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2005年10月,发 达公司发生严重的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 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5篇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5篇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5篇第一篇: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案例1] 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普通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

2006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6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6年10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案例1](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一】甲、乙、丙三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由甲全权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任何合伙亏损。

问:此案例中有哪些是违法的?【经济法案例分析题二】张三、李四和王五成立了合伙企业,张三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某一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李四和王五主张合同无效。

问:李四和王五能否这样做?【经济法案例分析题三】张某、赵某和李某三人合伙,李某以劳务出资,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张某对外与丁签订了30万的合同,丁未履行,致使合伙企业损失了30万。

问:(1)李某能否以劳务出资?(2)赵某拒绝承担合同责任,可否?(3)成立合伙企业应如何登记?【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四】王某、张某、李某与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新式取暖设备,王某、甲各出资30万元,张某以其取暖设备专利作价出资50万元,李某则以其劳务作价出资20万元,对以上出资四合伙人经协商确定,不再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定为“光明”有限合伙厂,在申请登记期间,恰有一厂家急需取暖设备,于是四合伙厂便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与该厂家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问上述内容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经济法案例分析题一答案】(1)其他二人有权过问,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享有同等的企业管理参与权;(2)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有全体合伙人承担。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二答案】我国合同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三答案】(1)可以。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不行。

经授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有全体合伙人承担。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0年1月,赵、钱各出资8万元,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以货币出资4万元,成立合伙企业。

(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人同意。

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签定高于1万元的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

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

(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表示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

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

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向合伙企业主张权利,提出现合伙人和李都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

⏹(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1年4月独自聘任田某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4)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

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绿光公司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4)赵聘用田某及为蓝海公司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那些条件?⏹(1)有效。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成立。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经济法案例12例

经济法案例12例

案例1:某市食品公司与港商合资建厂,生产乐福香肠。

1994年5月第一批产品上市,很受欢迎。

1994年下半年,该厂疏于管理导致生产的香肠质量下降,不断有人向消费者协会反映食用后腹部不适,还有人反映在乐福香肠中发现了苍蝇等异物,还发现现有的乐福香肠上无出厂日期。

问:1.乐福香肠厂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乐福香肠厂应承担什么责任分析:1.乐福香肠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1)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产品标签上应注明出厂日期及有效期;(3)不应当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乐福香肠厂对消费者因食用乐福香肠而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乐福香肠厂还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案例2: A公司将新办公大楼工程发包给了B公司,双方约定:工程款为2000万元,工期为1年,工程完工后结清全部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B公司雇请工人甲、乙等百余人开始施工。

工程按期完工,B公司将新大楼交给A公司使用,但B公司尚欠工人甲、乙等工资合计56万元。

甲、乙等人多次向B公司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了B公司,要求给付所欠工资。

法院判决B公司败诉。

但在判决执行过程中,B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均不见踪影。

在查找B公司财产的过程中,甲、乙等人发现,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180万元未付。

A公司称,之所以未付清工程款,是因为新大楼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A公司同时称,工程完工后双方只进行过一次结算,此后一年多,B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过这笔工程款。

甲、乙等人就B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

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等人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是什么权利?(2)甲、乙等人提起诉讼时,应当以谁的名义提出?(3)甲、乙等人在诉讼中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欠B公司的全部180万元工程款。

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解析:(1)债权人代位权。

甲、乙等人与B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请求B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经济法案例答案(1)

经济法案例答案(1)

1.[案情]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

并订立了书面协议。

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堂弟丙支持他们2万元。

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

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半年后,丙从侧面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

朱某不答应。

某日,朱某外出,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丙。

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

又过3个月,朱某告知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有账可查),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且小食品加工厂所负债务的债权人正在追讨之中。

[问题](1)丙是否已经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为什么?(2)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3)丙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为什么?(4)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1.答案:(1)丙是合伙人。

(2分)丙有出资并分配利润且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分)(2)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

(2分)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共有财产的性质,个别共有人不能任意处置。

(2分)(3)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2分)未构成退伙的条件。

(2分)(4)丙应该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分)因为丙是普通合伙人,当然应该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分)2、张某,李某,胡某分别出资1万元,2万元,3万元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天地有限公司”,三人同意李某用其劳务折合1万元出资。

合伙协议做出如下约定:李某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两人负责监督;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债务。

后胡某以“天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A公司订立了原材料买卖合同(A公司为卖方),但当A公司向合伙企业交货时,李某代表合伙企业拒绝接受,理由是协议约定胡某无权对外代表企业订立合同。

经济法の 案例分析

经济法の 案例分析

案情】张甲与李乙合伙开办烤鸡店。

两人约定,由张甲负责经营烤鸡店的具体事务。

一日,李乙的朋友王丙向李乙推销鸡,李乙碍于情面与朋友签订了买卖合同。

张甲事后得知此事,认为李乙无权对外签订合同,况且烤鸡店目前并不需要那么多的鸡。

于是向李乙提出修改合同,李乙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1、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如果该合同给烤鸡店造成经济损失,该由谁承担?为什么?1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这个问题涉及到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问题。

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在本案中,张甲、李乙约定由张甲执行合伙事务,是合法的。

《合伙企业法》又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所以,在本案中,张甲既然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李乙则不应该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因而,他与王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2该合同如果给饭馆造成经济损失,应由李乙承担。

《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具有事务执行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乙不具有事务执行权,而擅自对外签订合同,若因此给烤鸡店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张甲和李乙系某县农民,二人共同出资拟购买汽车一辆跑运输。

另一农民孙丙得知此事,声称自己可以找熟人买到便宜车,遂也要求入伙。

张甲、李乙同意,并将买车款二万元交给孙丙,孙丙用二万元买了一辆旧车。

张甲认为孙丙把事办砸了,要求退伙。

但李乙认为,虽是旧车,但修修还能用,就同意张甲退伙,和孙丙合伙跑运输。

几个月下来,生意颇好,张甲见状又要求入伙,李乙同意。

张甲将投资额一万元放下,就走了。

孙丙此时正在外地跑运输,不知此事。

就在这次运输途中,孙丙出了车祸,车毁人亡。

《经济法》课程 论文 《合伙企业法》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分析

《经济法》课程 论文 《合伙企业法》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分析

《经济法》课程论文《合伙企业法》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分析一、摘要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但是多年以来,这一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这与当初有限合伙制度确立的目的不无关系。

制定有限合伙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提供给风险投资机构在企业组织形式上更多的选择权,促进风险投资在中国的发展。

基于此形势,现本文对此种企业组织形式加以分析,以供适用。

二、有限合伙制度的定义有限合伙制度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

三、有限合伙的特征(一)主体的二元性从主体结构上看,有限合伙由两种合伙人组成,即一方为普通合伙人,其地位类似于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他们有相同的权利、义务,负责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另一方为有限合伙人,其不参加有限合伙的经营和管理,但对有限合伙的经营享有监督的权利两种合伙人的存在是有限合伙存续的主体要件,各方至少应有一人。

(二)人合性与资合性结合的二元性普通合伙仅具人合性而欠缺资合性,使其融资渠道十分狭窄,难以扩大经营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也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但其人合性较资合性则处于次要地位,且股东对公司均承担有限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仅具资合性而缺乏人合性,这使其股东相互之间无从形成信任合作关系。

而有限合伙取普通合伙与有限公司二者之长而舍二者之短,有限合伙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及普通合伙人相互间的人身信任关系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体现了很强的人合性;同时又以有限合伙人出资而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立信于社会的基础,有限合伙是人合性与资合性完美的结合。

(三)合伙人所负责任的二元性或者说是“混合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类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承担的责任形式,即每个普通合伙人除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负责外,如为二人以上时,彼此还应负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仟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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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合伙企业:1、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

甲聘请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经查,A 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1)乙2月10日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答案(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公司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2、假设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约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了以下事项:(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为有限合伙人;(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余、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要求回答下列问题:(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分析:(1)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于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3)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按照该规定,只要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转让的方式,那么就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

(4)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其名称应该为“稳信物流有限合伙企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

3、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

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8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

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

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效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4)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③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案例分析合同法1.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

乙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

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

请回答以下问题:该案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该案中质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遍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

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以下问题:(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且将牛4交付丁。

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

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4、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房屋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遭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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