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及其扩张律师收藏
从涉他合同看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
从涉他合同看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的效力只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与第三方无关。
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只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第三方无权要求合同的履行或对合同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合同的复杂化,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逐渐扩张,也就是合同的效力不仅局限于合同双方,而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
涉他合同是指由多个合同主体共同缔结的合同,其中一个合同主体是为其他合同主体间接设立或者利益相关的第三方。
银行信用证合同中,开证行和开证人是合同主体,但最终受益人(第三方)也可以享受到合同的效力。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虽然最终受益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但是合同的效力扩展到了他们身上,他们有权利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开证人履行其义务。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也可以允许第三方通过合同行为获得权利和利益。
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合同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这样第三方就可以享受到债权人的权利和利益。
虽然在合同缔结时,第三方并不是合同当事人,但是他们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获取到债权,因此合同的效力也扩展到了第三方。
对于一些重要的合同关系,法律也规定了第三方的权益保护机制。
在劳动合同中,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保护,雇主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虽然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但是法律规定了第三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合同的效力扩张到了第三方的利益。
涉他合同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中也促使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扩张。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交易往往涉及到第三方的支付平台或者物流公司等。
虽然这些第三方并不是合同当事人,但是合同的履行依赖于他们的参与和配合。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也扩展到了第三方,他们有责任确保合同的履行。
涉他合同的出现和发展使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不再局限于合同双方,而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
合同的效力扩张一方面满足了第三方的权益保护需求,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扩张也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严格限制,以避免滥用合同权力和扩大合同责任范围。
从涉他合同看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
从涉他合同看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的效力仅对合同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效果,而对于非合同当事人没有法律意义和约束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会被扩张,这主要是由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利益和责任等问题。
一、涉及第三人权利的情况在一些合同关系中,第三人的权利受到合同的影响,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在这些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完全适用,因为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对第三人的利益产生影响。
因此,合同必须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并对第三人的权利和责任进行约束。
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些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对于第三人来说可能是不利的。
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商品属于第三人所有,那么合同中的条款必须考虑到第三人的权利和利益,否则合同就无效。
同样,在租赁合同中,如果租赁的物品属于第三人所有,那么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必须尊重第三人的权利和利益。
例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一件财产赠与受赠人,但是这件财产属于第三人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必须受到第三人的认可,并且必须尊重第三人的权利和利益。
同样,在捐赠合同中,捐赠人将一定财产捐赠给受赠人或公益机构,但是这种行为可能会对第三人的利益产生影响。
因此,在捐赠合同中必须尊重第三人的权利和利益。
例如,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但是保证的债务属于第三人。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必须受到第三人的认可,并且必须尊重第三人的利益。
同样,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但是债权人的利益也必须得到保护。
总之,在涉及第三人权利、利益和责任的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会得到扩张,以保护第三人的权利和利益。
因此,在合同签署之前必须仔细考虑第三人的权利和利益,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从涉他合同看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
从涉他合同看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摘要】本文探讨了从涉他合同角度看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
首先介绍了涉他合同的定义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重要性,然后分析了从涉他合同的角度看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张。
接着讨论了涉他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举证责任、违约责任和救济方式。
结论指出,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涉他合同中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而涉他合同的发展为合同法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
通过研究涉他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影响,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发展和适用。
【关键词】涉他合同、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范围、效力、举证责任、违约责任、救济方式、发展、新的视角。
1. 引言1.1 涉他合同的定义涉他合同是指在合同中,除了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合同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涉他合同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方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涉他合同通常发生在保险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担保合同等情形中。
在涉他合同中,第三人可能是受益人,也可能是担保人。
受益人是指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在合同中享有某种利益,例如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就是一种典型的情况;而担保人则是指第三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对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就是担保人的典型代表。
涉他合同的存在为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了一种额外的法律保护机制,使得合同不再局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涉他合同的定义本身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关系复杂化的反映,也为合同法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和空间。
在实践中,涉他合同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相关法律规定也越来越完善,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扩张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保障。
1.2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重要性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质,即合同是由当事人自愿订立,且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特点。
在合同相对性原则下,当事人必须履行其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于维护了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经济交易的可靠性和预期性。
从涉他合同看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
从涉他合同看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摘要】摘要:本文通过对涉他合同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念进行解释,探讨了从涉他合同中扩展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重要性。
通过涉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传递和善意相信原则的分析,阐明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涉他合同中的意义。
文章指出在涉他合同中,合同相对性原则不仅仅局限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涉及到涉他第三人的利益保护。
文章强调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涉他合同中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研究方向,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合同法体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涉他合同中的扩张和应用。
【关键词】涉他合同、合同相对性原则、权利义务传递、善意相信原则、重要性、未来研究方向1. 引言1.1 背景介绍涉他合同是指一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他人决定的合同,是对第三方有利或不利的合同。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双方产生效力,不对第三方产生效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合同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也得到了扩张。
在涉他合同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扩张体现在对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传递上。
当第三方在涉他合同中取得某种权利时,他将被视为合同的一方,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这种扩张使得涉他合同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双方,而是扩展到了第三方,增强了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在涉他合同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扩张还体现在善意相信原则上。
当第三方在涉他合同中表现出善意相信的行为时,其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合同并未直接与其相关。
这种扩张提高了第三方在涉他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涉他合同中的扩张为合同关系的顺利进行和第三方权益的保护提供了重要保障。
展望未来,有必要对涉他合同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进行深入研究,以进一步完善合同法律制度。
1.2 研究意义研究涉他合同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扩张意义,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合同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理论意义。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合同对各合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一旦成立就要求各合同方必须履行其约定的义务。
合同相对性及其扩张(律师收藏)
合同相对性及其效力扩张一、合同相对性《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债就是按照合同得约定或者依照法律得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得特定得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定得”含义就是指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受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得约束。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得基础就是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性就是债权得基础,故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人权。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得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得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
即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得第三人得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依据债权得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得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同相对性得效力扩张现代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以来,伴随经济得繁荣、社会格局得变换,出于提高社会经济运行效率、平衡社会利益得需要,合同得社会功能也发生了相应得调整,而不再完全拘束于传统得合同相对性之中,合同相对性得效力在现代各国司法中发生了扩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租赁权得物权化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得,不影响租赁合同得效力。
”即民法理论上得“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基于这一规则,租赁合同具有对抗买卖合同得效力,将承租人对出租人得权利扩张至房屋买受人,实现了合同主体得扩张。
(二)披露制度得确认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得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得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得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得权利。
受托人因委托人得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这一披露制度得确立也就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得一种突破。
(三)债得保全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债务人为逃债而隐匿、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财产,或怠于行使自己得债权乃至放弃自己得债权,而根据传统得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不得干预债务人得行为自由,更不得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得间得合同关系主张权利,此种情况不仅对债权人得债权造成了损害,还直接影响了交易过程得安全,为维护债得安定,维护诚实信用得交易基础,坚持合同相对性与债得利益间得平衡,现代法律创设了债得保全制度。
简述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的内容
简述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的内容《说说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那些事儿》嘿,今儿咱来唠唠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这档子事儿。
话说回来,这合同相对性啊,就好比是一个小圈圈,把合同双方圈在里面,他们之间有啥约定、权利义务啥的,都在这个圈圈里捣腾,别人一般不能随便掺和进来。
简单说就是,甲和乙签了合同,那就是他们俩之间的事儿,丙丁啥的不太好插手。
比如说啊,张三租了李四的房子,这合同就在张三和李四之间生效,别人不能跑来说这房子我也要住或者这租金得给我。
这就像你和朋友约好了一起去看电影,那旁人总不能说我也要跟你们去看,这多不讲道理呀,对吧!不过呢,这世界总是充满了变化和惊喜,有时候也得突破一下这个相对性。
就像玩游戏,偶尔也得开个外挂嘛!比如说,有时候为了保护那些弱小可怜又无助的第三方。
举个例子哈,王五找赵六盖房子,赵六又找了孙七来帮忙干活。
这时候要是赵六不给孙七工钱,孙七就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找王五要工钱。
为啥呢?因为王五是最终受益者嘛,总不能让孙七白白干活还拿不到钱。
这就像你去餐馆吃饭,要是餐馆老板没给厨师发工资,厨师找你要点小费也不过分嘛,毕竟你享受到了美味不是。
再比如说,在一些建筑工程合同里,实际施工的人也能突破相对性找发包方要钱。
这就好比你在公司里干了活儿,老板不给钱,你总不能就这么算了吧,那不得找他要啊!总之呢,合同相对性是个基础规则,但有时候为了公平公正,为了不让老实人吃亏,就得突破一下。
就像生活一样,不能太死板,得灵活变通嘛。
当然啦,这突破也不是随便乱来的,得有法律规定才行,不然这世界不就乱套了嘛。
所以啊,我们得好好了解这个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知道啥时候该遵守,啥时候可以变通。
这样在生活中遇到合同问题,我们就能心中有数,知道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就像是生活中的一把尺子,我们要用好了它,才能量出公平、量出正义。
哈哈,希望我这接地气的解说能让大家对这玩意儿有更清楚的认识哟!。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引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
[1]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突破正文: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
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
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从涉他合同看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
从涉他合同看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对第三人没有直接拘束力。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础原则之一,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涉及合同的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范围可能会扩张。
在第三人特定情况下参与合同订立的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可能会扩张。
有时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第三人具有权利或者负有义务,这一约定对第三人具有直接拘束力。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需要向丙方支付一定的费用,那么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丙方具有权利要求乙方支付费用的条款,对丙方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这种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被扩张,涉及到的第三人具有直接的权利和义务。
当合同的履行对第三人具有不可忽视的利益,且第三人没有与合同当事人一致行动的意向时,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可能会扩张。
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某种产品,而该产品的履行对于丙方的生活或经营具有重要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可能会扩张,丙方可以主张合同的有效性,甚至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当合同的内容涉及到公共利益或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时,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可能会扩张。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可能会主张合同的无效或解除,或者申请民事救济,以保护公共利益或法律的实施。
如果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导致对第三人的权利和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合同的无效或解除,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特定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可能会扩张。
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扩张并不是无限制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也需要兼顾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作者:游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4期摘要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主体、效力、责任仅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涉他合同的出现使得合同效力等不仅仅局限于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本文分析了合同相对性效力的扩张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策略。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效力第三人作者简介:游弋,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中级会计师,博士,研究方向:民法、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24-02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仅限于缔结合同的双方,但在实际情况中,如果严格按照这一原则操作,将对合同当事人或者是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产生影响。
因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的情况屡见不鲜。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简述(一)合同相对性原则来源罗马法中债的相对性被认为是该原则的起源,有学者认为“在罗马法上,债权是一种对人的权利,并被法国法及德国法继承,形成了债的相对性和物权的绝对性”的基本格局以及关于债权和物权法的重要法则。
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合同关系仅限于合同项下的当事人。
英美法系则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将不能被赋予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同时所产生的债务也不能施加于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虽然两大法系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区别,但是均确认了该规则的基础性功能。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一种产生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关系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负有义务。
这在法律层面上体现了合同相对性的内容。
王利明教授将合同相对性的内容概括为以下几点: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即只有合同的权利义务人才享有在该合同上相应的权利。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即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必承担该合同项下的义务。
从涉他合同看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
从涉他合同看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规定合同的效力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对第三人则没有约束力。
在实际的合同法律实践中,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合同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也面临着扩张的趋势。
从涉他合同的角度看,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得到了较大的扩张。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涉他合同的角度探讨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
涉他合同,是指第三人有权利要求合同当事人对其负有债务或有权享受其利益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并未参与合同的订立,但合同的履行对他产生了影响,因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涉他合同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得到了扩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涉他合同中的利益保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他合同中的第三人可以向合同当事人主张其在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也可以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产生的义务。
这就意味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于第三人也具有约束力。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需要考虑到第三人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点在涉他合同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扩大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范围。
涉他合同中的交易安全性保护。
涉他合同的存在,使得合同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并且涉及到更多的利益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扩张对于交易安全性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扩张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第三人的利益,这有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性,避免了因为合同而导致的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
这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的公平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涉他合同中的司法实践。
在涉他合同的司法实践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扩张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适用。
法院在审理涉他合同纠纷时,通常会考虑到第三人的权益,从而对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扩张为法院提供了更多的裁量空间,使得司法实践能够更加贴近实际情况,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法律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从涉他合同看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
从涉他合同看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合同非当事人无关,合同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均只适用于合同各方。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实践中逐渐出现了一定的扩张。
涉他合同是合同相对性原则扩张的一个典型案例。
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仅仅是对合同当事人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约束,同时还会对与该合同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产生某些法律后果。
具体来说,涉他合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可以直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涉他合同,另一种是可以对第三人产生间接效力的涉他合同。
对于直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涉他合同,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确定其效力的具体内容:一是依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以及合同内容来确定。
一方面,合同当事人如果就合同的效力对象没有进行明确约定,则可以根据合同的一般条款推定其效力范围。
另一方面,重要的是,只有涉及到合同当事人意愿范畴内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够具有直接的效力。
二是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规定直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涉他合同。
例如,在某些地方,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的对购买方、出卖方及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等较为完整的条款被视为直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涉他合同。
此外,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合同,如银行客户合同等,也可以被视为直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合同。
对于间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涉他合同,虽然其效力不如直接涉他合同明确,但其实际效力仍然广泛。
一是可以通过原合同的解释来确定涉及到的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原则上只是将乙方作为租赁对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甲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副业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产生一定的影响力。
二是根据污染遭受者的诉求等因素来考虑涉他合同的效力。
例如,在污染遭受者与污染责任人之间的合同中,原则上该合同不具有直接约束第三人的效力,但面对污染遭受者对乙方的诉求时,依据司法判例,可以认定涉他合同对其产生间接效力。
从涉他合同看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
从涉他合同看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即合同的履行只能由当事人亲自履行,而不能由外人借用合同权利或者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这一原则在合同法中被普遍认可,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合同的当事人日益广泛,在此背景下,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不断得到扩张与发展。
涉外合同的存在导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得到扩张。
涉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或以不同的法律制度为准据法签订的合同。
在涉外合同中,由于合同当事人来自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合同的履行往往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被扩展到涉外合同中。
在涉外合同中,合同的履行不仅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还涉及到不同法律制度的适用和判断。
在涉外合同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得到进一步的扩张。
合同的连带责任原则导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得到扩张。
连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共同承担合同债务,即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在连带责任下,合同相对性原则遭到了挑战,因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通过请求连带责任来分散合同责任。
为了保护未履行合同权利人的权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得到了扩张。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合同权利人的权益。
合同的连带责任原则导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得到了扩张。
公共利益导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得到扩张。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各个成员的共同利益,包括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道德伦理标准等。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被扩张,并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限制。
在保护环境方面,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环境受到污染时,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限制,受害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环境修复费用。
从涉他合同看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
从涉他合同看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于第三方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涉及第三方的业务活动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可能会产生扩张的现象。
本文将从涉他合同的角度探讨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
首先,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对第三方产生效力。
尽管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则上不适用于第三方,但通过涉他合同的签订,合同当事人可以使其合同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
例如,在债务转移协议中,原债权人(合同当事人一方)与新债务人(第三方)签订协议,将合同项下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
通过这种方式,涉他合同使得合同对第三方产生效力,即新债务人有义务履行原合同项下的债务。
其次,涉他合同的效力扩张还表现为对于第三方权益的保护。
尽管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关注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但在一些具体情况下,涉他合同可以对第三方权益进行保护。
例如,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房方之间可以约定合同生效后,合同买房方须将产权转移至第三方,如其他家庭成员。
通过这种涉他合同的设置,第三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不会因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变更而受到侵害。
此外,涉他合同在特定情况下也能对第三方构成不利后果。
例如,在竞业限制协议中,雇佣公司与雇员签署合同,约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雇员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的业务。
如果雇员违反该约定,公司可以要求第三方(如新雇主)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涉他合同的约定,雇佣公司可以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同时对第三方产生不利后果。
最后,涉他合同的效力扩张还体现在对合同终止后的责任追究。
尽管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则上不适用于合同终止后的事项,但涉他合同可以对第三方产生效力。
例如,在产品销售合同中,生产商与经销商签订合同,约定在销售合同终止后,生产商对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负责。
通过涉他合同的约定,消费者作为第三方可以依据合同要求生产商承担责任。
总体而言,涉他合同的签订使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产生了扩张。
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
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只对合
同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而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
合同相对性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决纠纷
都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主要
包括以下几点:
1. 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
同意或确认,否则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2. 合同的自愿性,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基于自愿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欺骗或威胁。
如果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违
反自愿原则的情况,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3. 合同的合法性,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合法。
合同的目的不
能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内容不能违反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秩序。
否
则,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4. 合同的约束力,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范本的撰写过程中,合同范本专家需要充分考虑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合同范本专家还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具体情况,量身定制合适的合同范本,并向客户解释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确保客户对合同的理解和认可。
从涉他合同看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
从涉他合同看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现代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规定合同只对合同缔约方产生法律效力,不得影响第三人权利,注重保护合同各方的交易自由、平等和尊重。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涉及第三人权益的情形也需要考虑合同相对性原则对于合同效力的扩张。
涉他合同是指因合同而产生的对于第三人权益有影响的合同。
一般来说,只有涉及特定的合同类型才能构成涉他合同,例如,债权转让、买卖寄托物、保证合同等。
而在涉他合同中,合同的效力不仅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而是扩展到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范围,从而涉及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扩张问题。
首先,涉他合同的效力扩张需要考虑合同缔约方的诚信原则。
由于涉他合同会对第三人权益产生影响,因此需要求合同缔约方在缔约时必须诚实守信,不能损害第三人利益。
只有在合同缔约方之间的诚信、信任关系建立的基础之上,才能确保合同效力的扩张不会对第三人权益造成损害。
其次,涉他合同的效力扩张还需要考虑第三人的知情权。
在处理涉他合同的事务时,第三人有权知道涉他合同的真实情况,包括合同的内容、缔约方的身份和权利义务等。
这一要求确保第三人的知情权不受侵害,同时保证合同效力的扩张不会影响第三人的权益。
最后,涉他合同的效力扩张还需要考虑合同缔约方的义务承担问题。
涉他合同的效力扩张对于合同缔约方的义务承担也有一定的影响。
在涉他合同中,合同缔约方不能仅仅对于合同里约定的事务负责,同样也需要对于对第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处理涉他合同的事务时,需要重视合同缔约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保证合同的效力扩张能够充分保护涉及到的各方的利益。
从涉他合同看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
从涉他合同看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利益的行使、转让或者约定的期限上的变更等等所引起的效力是否扩展到合同的非当事人之间。
合同相对性原则则是指合同的效力仅对合同当事人有效,合同对于非当事人无效。
在涉他合同中,由于特殊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有时候会被扩张,即合同对于非当事人产生了效力。
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转让或者约定的期限上的变更等行为可能会对合同的非当事人产生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债权可以转让给第三人,这意味着债权人的权益可以转让给非当事人,而非当事人也可以行使这份债权。
根据合同之间的关联性,涉他合同的效力可以扩展到合同的非当事人之间。
合同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即一个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影响到另一个合同。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而乙方与丙方又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根据涉他合同的原则,租赁合同的效力可以扩张到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乙方有义务向丙方按照租赁合同的要求履行委托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涉他合同的效力也会扩展到非当事人之间。
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委托代理人进行合同的履行,代理人代表委托人与另一方签订了合同,这个合同的效力会扩展到委托人与另一方之间。
根据特殊的法律规定,合同的效力可以扩展到非当事人之间。
在建设工程中,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签订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不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也适用于工程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设计人员等,所以,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在此被扩展了。
涉他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主要来源于法律规定、合同之间的关联性、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以及特殊的法律规定。
这些扩张的效力使得合同对于非当事人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保护了合同各方的权益。
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规定了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和效力等方面均受到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确立,有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合同交易的稳定性。
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概念、法律依据、具体表现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同相对性的概念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关系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合同相对性原则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不受第三人的干涉。
三、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四、合同相对性的具体表现1.合同主体相对性:合同关系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
2.合同内容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仅限于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3.合同效力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受合同约束。
4.合同变更和解除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变更或解除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五、合同相对性的法律适用1.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适用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助于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判断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范围。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仅限于合同当事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得成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
2.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效力确认中的适用在确认合同效力时,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助于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相对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相对性的规定关键信息项:合同当事人:甲方(合同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合同另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有效期限:起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标的:标的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具体安排如下):第一期支付: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第二期支付: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合同履行:履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履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变更:变更条款:合同条款的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变更申请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解除:解除条件:双方协商一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严重违约解除程序:解除合同需提前_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第三方在合同中无权干涉合同的履行第三方权利:若涉及第三方权利和义务,需由双方明确约定并获得第三方书面同意违约责任:违约行为定义:甲方或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违约赔偿: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赔偿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争议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院名称)解决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密条款:保密内容:合同相关信息、交易细节等保密期限:保密义务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保密期限为______年其他约定:附加条款:如有其他特别约定,双方应在此处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署: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法条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法条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法条协议书合同基本信息1.1 合同名称: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法条协议书1.2 甲方(合同一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乙方(合同另一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1.5 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1.6 合同期限: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内容2.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实现第三方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直接影响。
2.2 合同标的:标的物/服务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突破法条的适用3.1 适用法条:突破合同相对性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 法条应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3 权利与义务:甲方在突破法条下的权利与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突破法条下的权利与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履行4.1 履行方式:甲方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2 履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3 履行时间:开始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结束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变更与解除5.1 合同变更:变更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变更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2 合同解除:解除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解除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6.1 违约情形:违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2 违约责任:甲方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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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及其效力扩张令狐采学一、合同相对性《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债是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令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定的”含义是指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受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基础是合同约定或法令规定。
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性是债权的基础,故债权在法令性质上属于对人权。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
即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克不及实现,债权人不克不及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波折,也不克不及在没有法令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同相对性的效力扩张现代市场经济迅速成长以来,陪伴经济的昌盛、社会格局的变换,出于提高社会经济运行效率、平衡社会利益的需要,合同的社会功能也产生了相应的调整,而不再完全拘束于传统的合同相对性之中,合同相对性的效力在现代各国司法中产生了扩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租赁权的物权化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产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即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基于这一规则,租赁合同具有对立买卖合同的效力,将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权利扩张至衡宇买受人,实现了合同主体的扩张。
(二)披露制度简直认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办署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这一披露制度简直立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
(三)债的保全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债务人为逃债而隐匿、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财富,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乃至保持自己的债权,而根据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不得干预债务人的行为自由,更不得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间的合同关系主张权利,此种情况不但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还直接影响了交易过程的平安,为维护债的安定,维护诚深信用的交易基础,坚持合同相对性和债的利益间的平衡,现代法令创设了债的保全制度。
所谓债的保全,是指法令为避免债务人的财富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权利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债的一般担保形式,包含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消权。
该制度的意义在于突破了债权人的权利局限于合同内容及只能向债务人主张的传统,而付与了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为包管债权的实现,干涉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晦气于债权实现的行为的权利。
因此,学界普遍认为,“债权人作为债务人与他人合同的第三人,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对立该合同当事人,突破了合同权利仅能由缔约人享有这一限制”。
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标记着我国法令明确肯定了代位权制度。
法令在特殊情形下,付与了债权人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合同关系的干涉权利,在债务人的责任财富不正当的减少损害债权时,允许债权人取代债务人行使请求权,通过诉讼的方法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代位权制度已突破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2.债权人的撤消权,是指债攫黯寸债务人滥用其财富处罚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消的权利。
撤消权源于罗马法上的废黝罢权。
根据废黝罢权,债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将会减少债务人现有财富,从而有害债权人的债权,且债务人具有故意,第三人也明知债务人实施该行为具有加害债权人的故意,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处罚财富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即是对债权人撤消权的规定。
关于撤消权是否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学说上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撤消权为债权之一种权能,而不是请求权,且只能向债务人行使,因此不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
首先,在债务人与其相对人的合同关系中,债权人是第三人,此时其享有的是法令付与的请求撤消权,而不是合同上的权利。
其次,从《合同法》第24条的解释规定来看,在撤消权诉讼中应当以债务人为原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第三人,这说明了撤消权是针对债务人而言,而不是第三人,虽然诉讼可能会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间接上的影响。
撤消权与代位权不合,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取代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原告直接主张请求权,其行使的是合同付与的包管债权不受损害的权利。
可见,债权人撤消权虽然从概略上对债的相对性进行了突破,可是在表象面前,可以看到它与债的相对性原则的一致性。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产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原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原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规模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在我国合同类型中属于有名合同,依据现行《合同法》第26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含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虽然涉及不合主体构成的多重法令关系,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呈现交叉,合同相对性原则仍应是合同关系的理论基石。
可是,随着我国建筑行业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等现象的急剧增多,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与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之间的矛盾变得日益尖锐。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与实际施工人利益方面规定了例外的情形,旨在维护发包人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弱势群体农民工的呵护。
(一)工程质量责任追究《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产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一般存在两种不合条理的合同法令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承包合同关系,一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的分包合同关系。
从合同相对性原则来说,发包人在第二个合同关系中属于第三人,而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在第一个合同关系中也不是合同当事人。
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没有权利干涉第二个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与分包人也不必承担第一个合同的责任。
在呈现纠纷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只能在合同法令关系内以合同相对人为对象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权益。
在现实中,由于投资缺乏,利益驱使等原因的存在,往往会呈现转包与违法分包的情况,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内容实际上是由作为第三人的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完成的。
由于建筑工程质量不但关系发包人的合法利益,并且也关涉社会整体利益,并且在总承包人将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下,发包人对建筑质量的监督作用也难以阐扬,发包人的期待利益将与直接决定建筑工程质量的分包人及实际施工人休戚相关。
因此,为了维护发包人的合法利益,包管建筑工程的质量,《解释》第25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做出了例外规定,付与发包人直接追究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责任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功效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条规定实际上也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即与发包人无任何合同关系的第三人需要与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可是《合同法》第272条的例外规定与《解释》第25条的规定是有重年夜区另外。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的连带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总承包人与合法的第三人,而《解释》第25条的规定虽然没有对实际施工人的含义与规模做出解释,可是从整体法令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推知实际施工人是指不合法的第三人,即转包与分包违反法令规定且未经发包人的同意。
(二)实际施工人利益呵护我国现行法上并没有“实际施工人”概念,这个概念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首创的,目的是为了与现行《合同法》中“施工人”概念相区别。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条款的解释,施工人是指依法承包施工的主体,但不包含转包与违法分包合同中确当事人。
《解释》并没有对实际施工人的含义与规模做出规定,因此对何谓实际施工人在理论上存在着争议。
可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答记者问上的精神,可以推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合同的施工人,即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
《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原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原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规模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从26条第1款的内容来看,规定没有超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模。
但第2款中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实际施工人可将合同第三人即发包人作为原告进行诉讼。
在适用该规按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法理依据由前文阐发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其实不存在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为何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则不无疑问。
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权利的基础在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发包人对转包及违法分包的事实实际上是明知的,但默许其存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实践中,由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事先已从实际施工人处获得了相应的利润与工程管理费,因此当呈现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或者施工人工资情形时,可能会呈现怠于行使维护债权的情形,并且还存在诉讼时效消灭的风险。
为了呵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允许其代位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笔者认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法令基础在于代位权制度。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从建设施工合同的实践来看,由于实际施工人只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无法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并且在实践中,由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事先已从实际施工人处获得了相应的利润与工程管理费,当呈现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或者施工人工资情形时,可能会呈现怠于行使维护债权的情形。
更严重的是,当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体资格消灭或者合同关系超出诉讼时效时,实际施工人的利益永远不克不及获得主张,这将极年夜的损害以农民工为主体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影响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