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考研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七章 回 避——第九章 强制措施)【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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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回避
1.在一起刑事案件中的侦查过程中,被害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机关负责人的近亲属,要求负责办案的侦查机关的全体侦查人员回避,应当如何处理?
答:回避程序启动后,无论是自行回避还是申请回避,抑或是指令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等待相关组织和人员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但是,较为特殊的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012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36条第1款规定:“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012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刑事案件侦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侦查活动必须保持它的及时性,如果仅仅因为启动了回避程序而要求侦查人员停止进行侦查,犯罪现场就可能因为没有及时勘验、检查而遭到破坏,犯罪痕迹、物证可能被毁灭,相关言词证据难以调查收集,犯罪嫌疑人也可能趁机逃跑,进而贻误破案最佳时机,不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严重影响对犯罪活动的追究。
如果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其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负责办理案件的侦查人员属于应当回避的对象但没有回避,该侦查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
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2012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37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
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八章辩护与代理
1.刑事辩护的概念及理论根据是什么?
答:(1)刑事辩护的概念
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对于这个概念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①刑事辩护是一种针对指控进行的对抗性诉讼活动。
②刑事辩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
③刑事辩护是维护、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一项诉讼职能。
④刑事辩护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刑事辩护的理论根据
①这是人类认识活动的客观规律,特别是刑事诉讼活动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
自从人类产生了阶级、国家和法律,犯罪就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刑事诉讼正是为了应对、解决这一社会现象应运而生的法律制度。
②这是人类人权意识觉醒、人权观念加强、人权保障要求的客观需要。
③这是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
刑事诉讼本质上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一种专门活动,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发起并主导的一种强制性的活动。
为了使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方能够与强大的控方抗衡,辩护制度应运而生。
2.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刑事辩护的种类
①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侦控机关对其涉嫌犯罪的怀疑、指控及所采取的相关强制措施或其他强制性措施,依法进行的反驳、申辩、解释、要求解除、纠正等一系列行为的总和。
②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委托辩护产生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
③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是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在我国,指定辩护包括强制指定辩护和申请指定辩护两种情形。
(2)辩护人的范围
①辩护人的积极范围
a.律师。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与其他人相比,律师一般都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又受过专门的执业技能培训,是职业法律工作者。
b.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②辩护人的消极范围
a.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b.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
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c.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d.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e.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f.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g.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h.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i.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
以上第fghi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辩护人的责任
①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②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如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提出诉讼方案或建议等。
(4)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①辩护人是完全独立于并对立于控诉方的一种诉讼参与人。
②辩护人也是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诉讼参与人。
③辩护人也是独立于审判人员的一种诉讼参与人。
(5)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①职务保障权。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辩护人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当然应当受
到法律的保护。
②阅卷权。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③会见、通信权
④调查取证权
⑤提出辩护意见权。
⑥获得出庭通知权。
⑦出庭辩护权。
辩护人有权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⑧拒绝辩护权。
⑨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⑩根据2012年刑诉法第115条的规定,辩护人有权对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控告。
⑪根据2012年刑诉法第4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⑫其他诉讼权利。
(6)辩护人承担的诉讼义务
①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