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4_第四章 汽车保险的运行原理 《汽车保险与理赔 》祁翠琴主编
赔偿限额的0.6% 进口风挡玻璃:货车,新车购置价的0.5 %;16座以下客车,新车购置价的0.25%, 16座及以上客车,新车购置价的0.35%
国产风挡玻璃:货车、新车购置价的0.10 %;16座以下客车,新车购置价的0.15%, 16座及以上客车,新车购置价的0.20%
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保险费
3.其他因素 确定汽车保险费及其费率,除了以上必须考虑的因素外, 还应当综合考虑车辆主要行驶的区域、车龄、被保险人的年龄、性 别、职业、嗜好、驾驶记录和婚姻状况等因素。 四、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种类 (1)全车盗抢险以地区为划分的依据,不同地区实行不同比例的费率, 如四川省、福建省、重庆市为1.2%;海南省、广东省、浙江省、北 京市、上海市等为1.0%等。 (2)车辆停驶损失险是以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日赔偿金额的10%。 (3)玻璃单独破碎险区分进口风挡玻璃和国产风挡玻璃,根据车辆(货 车、客车)的种类,以新车购置价为基础,规定出不同比例的费率。 (4)自燃损失险的费率为其赔偿限额的0.4%。 (5)新增设备损失险的费率依照车辆损失险的费率执行。
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1.保险金额 汽车保险的保险金额主要是针对汽车损失险及其附加险 而言。 (1) 新车购置价确定。 (2) 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3)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赔偿限额 机动车辆保险中的赔偿限额主要针对第三者责任险及其 附加险而言。 (1)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 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2240
2580
2710
保险费
=NA [1.050.025N] /2式中, A是同档 次限额为 100万元 时的三者
汽车保险基本原则
三、近因原则
保险利益关系:所有关系、租赁关系、 借贷
关系、 雇佣关系、委托关系
三个要素:必须是法律上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利益、必
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经济利益
要求:就财产保险而言,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对保险
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能因保险 标的的买卖、转让、赠与、继承等情况而变更。因此,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 益,否则就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合理赔偿,而投保人是 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在机动车辆保险实践 中,这就要求在车辆转让或交易时一定要办理批改业务, 否则,即原有车主投保的机动车辆保单仍然在有效期内, 新的车主也不能在得到车辆的所有权的同时获得该保单 的所有权。就人身保险而言,投保时,投保人必须对被 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是 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
应用条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 根据近因原则,只有当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可保风险,保险人才给予赔偿。否 则,近因属于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予赔偿。保险 标的的损失价值必须能用货币来衡量。
机动车辆的损失赔偿方式:货币赔偿、修复、重置
六、代位追偿原则
含义: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 金后,保险人取得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的地位,行使向致害人 (侵权者)进行民事侵权索赔的权利。
保险合同及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协商和解
仲裁
诉讼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通过 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
见,解决争议。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 约定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 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
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调解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 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解
决争议。
保险合同的要素
当事人
包括投保人、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中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人,负有交付保险 费的义务;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 请求权的人。
客体
是指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人身或者与人的寿 命和身体有关的事故。
内容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程序
提交争议申请
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向相应的争议解决机构 提交争议申请。
执行裁决
如果一方未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 制执行。
受理申请
争议解决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 受理。
调解或裁决
争议解决机构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调解或裁 决,调解成功则达成协议,调解不成则进 行裁决。
进行调查
争议解决机构对争议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了解情况。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 2
保险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合同。
保险合同的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解除 合同。
3
保险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应当书面通知对方,说明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的理由和条件,并通知对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或 者请求变更的权利。
04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汽车保险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有哪些
汽车保险理赔⼯作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有哪些汽车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同,其理赔⼯作也具有显著的特点。
理赔⼯作⼈员必须对这些特点有⼀个清醒和系统的认识,了解和掌握这些特点是做好汽车理赔⼯作的前提和关键。
汽车保险理赔⼯作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有哪些?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店铺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汽车保险理赔⼯作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有哪些⼀、理赔的特点(⼀)被保险⼈的公众性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中单⼀车主的⽐例将逐步增加。
这些被保险⼈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的被动⾊彩,加上⽂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修理等知之甚少。
另⼀⽅⾯,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的障碍。
(⼆)损失率⾼且损失幅度较⼩汽车保险的另⼀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额⼀般不⼤,但是,事故发⽣的频率⾼。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的精⼒和费⽤较⼤,有的事故⾦额不⼤,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以⾜够的重视。
另⼀⽅⾯,从个案的⾓度看赔偿的⾦额不⼤,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重要影响。
(三)标的流动性⼤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其具有相当⼤的流动性。
车辆发⽣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效的检验⽹络。
(四)受制于修理⼚的程度较⼤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的是修理⼚,修理⼚的修理价格、⼯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
因为,⼤多数被保险⼈在发⽣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之后就很少过问。
⼀旦因车辆修理质量或⼯期,甚⾄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并指责。
⽽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汽车保险知识
交通事故往往伴随汽车损坏,这 里不用多说了。
购买三者险、司机乘客座位责任 险、车损险的免赔险 多花一点钱,就让保险公司赔偿 的时候不扣这扣那。
比如盗抢险、玻璃、自燃、划痕 险等等其它险种,在汽车风险中, 相对于上述1-5的风险,不会对家 庭幸福和财务导致严重的影响。 因此,建议根据需求来购买。
新车虚购保险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不计免赔险
✓ 相比前两者的车险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基本险种,而不计免赔险对汽车而言是一种额外 的附加险种。其作用在于如果你发生了事故要赔偿1000元的费用,保险公司正常来说 要为你赔偿80%也就是800元的损失费,
✓ 若购买了不计免赔险之后,那么就会 把剩余自己要赔偿的20%金额一同转 移给保险公司,也就是说,自己能够 获得100%的赔偿。因此,这险种的 购买也是很有必要的。
事故人伤处理
事故人伤处理
涉及误工、护理、二次医疗等费用支出的,在和 伤者签订赔偿协议之前,建议咨询保险公司医疗 审核人员及理算人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事故人伤处理
索赔时,门诊治疗者需提供:1、门诊病历,2、 诊断证明,3、医疗费发票;住院治疗者需提供: 1、住院病历(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 长期和临时医嘱、手术和麻醉记录、主要检查报 告单),2、医疗费用汇总清单,3、住院费用发 票,4、误工、护理人员工资证明,5、伤者身份 证明复印件。
优先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否则,唯一可做的就是在事故出现后,先把 房子卖掉,或者离婚保全财产,你愿意吗? 上述钻空子的前提是对方没有对你的资产申 请财产保全。所以,为了避免类似麻烦,还 是把第三者险保足额。
汽车保险原则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回复,保单记载孙某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进行赔付。而王某并非 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应 得的份额部分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而只能赔偿孙某应得份额部分价值。 王某与孙某的家人不能接受此答复,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也只是获得损失补偿,而不会额外获利
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为了使被保险人既能够得到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由于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就 必须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保险利益归属何人应以何为准?
案例分析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 无效。” —中国《保险法》第12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 上承认的利益。” —中国《保险法》第12 条
投保人享有 保险利益, 投保人领取 保险金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 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 为被保险人” —中国《保险法》第22条
案例分析
案例4-3 合资购车,单个购险 • 【案情介绍】
孙某与朋友王某于2001年5月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大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 资5万元。二人约定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 配。 赵某(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得知孙某购车跑运输后,多次上门推销车辆保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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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2保险合同与原则v
b.特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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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20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 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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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权利、收取保 费的权利、代位追偿权。 (2)义务:说明义务、及时签单义务、赔偿义 务、勘查义务、保密义务。
十二、保险合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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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
1.文义解释 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最主要的方法。 2.意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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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来进行解释。 3.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4.尊重保险惯例的解释
保险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应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
来解释保险合同。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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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款说明义务——17、18条
2.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13条 3. 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24条 4. 履行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义务——42条 5. 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保密——32条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主体内容的变更 、保险标的内容的变更 、 保险责任条款内容的变更 。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八、保险合同的变更 变更方式如下: 1.合同主体变更 (1)保险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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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人的变更
(3)投保人的变更 (4)受益人的变更 2.合同客体的变更 指变更保险标的的保险范围。
原则来解释保险合同,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车保合同范本
车保合同范本1. 合同概述该车保合同是由甲方(保险公司)与乙方(投保人)签订的一份汽车保险合同,旨在保障乙方名下车辆的损失、责任以及第三方的索赔。
本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自愿原则达成,具有法律效力。
2.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自合同起始日起计算,到合同终止日止。
3. 投保车辆信息3.1 车辆基本信息•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车主姓名:•车主身份证号码:•注册日期:3.2 保险项目及保额保险项目投保金额/保额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盗抢险玻璃破碎险自燃险车上人员责任险4. 保险费和支付方式4.1 保险费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盗抢险:•玻璃破碎险:•自燃险:•车上人员责任险:4.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将保险费以以下方式支付给甲方:•银行转账:将保险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将保险费支付到甲方指定的支付宝账户;•微信支付:将保险费支付到甲方指定的微信支付账户。
5. 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5.1 保险责任甲方对乙方投保的车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第三者责任险:保障乙方因车辆使用而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商业险:保障乙方投保车辆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车辆损失;•不计免赔特约险:对商业险中各项责任免赔额度的豁免,无论保险事故是否属于免赔范围,乙方都可获得全额赔付;•盗抢险:保障乙方因车辆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玻璃破碎险:保障乙方投保车辆的玻璃破裂、损坏的赔偿责任;•自燃险:保障乙方因车辆自燃而造成的损失;•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障乙方投保车辆上乘坐人员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亡赔偿责任。
5.2 免责条款以下情况下,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车辆被盗抢后未及时报警;•车辆被盗抢后未按照甲方要求报案;•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投保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和保养;•投保车辆属于违法违规操作,如超载、酒驾等。
汽车保险事故责任认定的一般原则
汽车保险事故责任认定的一般原则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也不可避免地频繁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汽车保险成为了每个车主必备的保障手段。
然而,当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成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汽车保险事故责任认定的一般原则,帮助销售人员更好地理解和解释相关政策,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指导。
一、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判断。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保险公司并非法律机构,它的责任仅限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判断责任。
因此,在销售过程中,我们需要向客户明确指出,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并不等同于法律认定,只是一种合同约定下的商业判断。
二、损失赔偿的原则在事故责任认定之后,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赔偿:1. 直接经济损失原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因事故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例如,车辆的修理费用、医疗费用等都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2. 合理费用原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例如,车辆修理费用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医疗费用应按照医院定价标准进行计算。
3. 事故责任分摊原则:如果事故责任不完全归属于一方,保险公司将根据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分摊。
例如,如果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保险公司将按照各自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三、证据的重要性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证据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以便进行责任认定和赔偿。
因此,在销售过程中,我们需要向客户强调保留证据的重要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事故现场照片:客户应尽量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拍摄事故现场的照片,以便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现场情况。
2. 车辆维修记录:客户应保留车辆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费用、维修时间等,以便证明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
3. 医疗记录:如果事故导致人员受伤,客户应尽量保留医疗记录,包括就诊时间、医疗费用等,以便证明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
简要汽车保险合同5篇
简要汽车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汽车保险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为甲方所拥有或使用之汽车,具体车辆信息如下:车型:____________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识别代码(VIN):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责任1.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甲方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承担保险责任。
2.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等详见保险条款。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支付乙方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元。
2. 甲方应按照约定将保险费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五、保险条款本合同的保险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险条款详细约定了保险责任、赔偿处理、免责条款等内容。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保险条款的规定。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2. 在保险期间内,若甲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1)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2)甲方存在违法行为;(3)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存在欺诈行为。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1. 简介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2. 原则内容2.1 投保人的诚信义务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风险状况,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保险公司的诚信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合同,除非投保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还应当履行说明义务,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险责任。
2.3 双方的共同诚信义务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相互信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合同履行中的重要事项,并按照约定处理保险事故。
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来说:3.1 投保人违反诚信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的违反行为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 保险公司违反诚信义务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实践中的应用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通过充分沟通,履行诚信义务,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在处理保险事故时,双方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共同维护保险合同的效力。
其他是关于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详细说明,供您参考。
5. 结论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保险合同范本(精选5篇)
车辆保险合同范本(精选5篇)第一条合作目的甲方汽车业务与乙方机动车辆保险相结合,满足汽车和保险销售的目的,实现甲乙双方共同客户的共同发展。
第二条合作内容一、甲方同意将公司名下车辆(具体投保区域及车辆牌号双方另行协商)的保险向乙方投保,并在投保时向乙方提供完备的车辆资料。
二、甲方车辆投保的险种及保额由甲方确定,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等。
(具体险种及保额以保险单正本为准)三、乙方对甲方车辆的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起一年整。
如期间甲方车辆保险项目发生变更,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更改。
四、乙方对甲方车辆提供优质的承保、理赔等保险服务。
第三条业务合作程序一、甲方就其名下车辆在乙方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事宜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车辆保险协议书》。
二、乙方将根据甲方的网点布局和名下车辆号牌属地、原则上以省级区域范围为单元来界定要承保的车辆。
在相应的单元内,甲方名下车辆的保险原则上由乙方承保。
关于哪些单元和多少单元由乙方承保,双方可协商约定。
乙方将设立专项团队,指定专人对接甲方相关工作人员,就承保知识培训、承保时效、承保条件和程序、承保资料整理、承保信息反馈、续保跟踪等事宜保持沟通。
三、甲方名下车辆承保费用的确定和收取方式约定如下:1、保险按年投保,合作第一年,甲方名下保费,商业车险以中国保监会审批基础费率为基础,按保单单面__折出单,甲方按此金额预付保费,一年期满,乙方在一个月内对当月合同期满的投保车辆进行赔付清算,以每台车实际发生赔付费用的__倍为该车实际保费,预付保费减实际保费后余额退还甲方,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
按逐车计算,合计办理的原则开展。
交强险按交强险费率浮动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2、一年后,双方可根据上年实际保费发生情况协商确定保费预付标准,以尽量避免大额退款或补款。
退款方式包括现金退款(甲方提供发票,乙方承担税费)、抵交保费等。
甲方保险未到期车辆因经营原因退出营运,车辆退保,该车辆视同合同到期,纳入当期到期车辆保费清算。
保险原则(一)(1)
目录
CONTENTS
1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2 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的条件
3 汽车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产生方式
4
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时效
5
最大诚信原则
汽车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产生方式
保险的概念
3.便于衡量损失赔偿金额,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障,不是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遭灾受损失,而是 保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的利益,补偿的是被保险人的经济损 失;
而保险利益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实利益以及可以实现的预期利 益为限,因此是保险人衡量损失及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 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否则被保险人将因此获得额外利 益,这有悖于损失补偿原则。再者,如果不以保险利益为原则,还容易 引起保险纠纷。
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度定义
最大诚信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
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全部内容,统帅着保险立法,指导着保险司法,是 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订立、履行、 解除、理赔、条款解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
最大诚信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
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标的所具有 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标的的损坏或灭失对被保险人 有着利害关系。如果财产安全,投保人就能得益;如果财产受损,其 利益亦遭受损害。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章 汽车保险合同1
汽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
关系的协议。
一 、保险合同概述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 律行为,是调整民事活动范围内财产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工具。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标的 发生保险事故或当约定的期限到达时,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或给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在合同成立日 的次日零时。 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 2、生效的要件 包括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当事人意思
表示真实,以及合同当时双方约定的其他生效条件等。
⑴ 主体资格,是指合同当事人及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
险人的资格是否合乎规定。
例如:
① 保险车辆转卖、转让或赠送他人,需要变更被保险人; ② 保险车辆增加或减少危险程度,保险车辆变更使用性质;
③ 增建投保车辆数目,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
④ 增加某种附加险的投保; ⑤ 保险期限的变更。
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经保险人审批同意,并出具批单或进行批注。
例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转让无须通知保险人
① 保险人资格。
② 投保人资格。
③ 被保险人资格。
⑵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是指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确
保合同的有效性。
首先,作为保险标的的汽车必须是合法的,必须有交
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不能为走
私汽车、报废汽车、盗窃车等非法汽车。
其次,保险金额必须合法,不能超过汽车本身的价值,
付保险金的协议。
因此,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接受与转移风险契约行为的结果,所以又称保险契约。
汽车保险四大原则
汽车保险四大原则
1. 原则一:保险合法性原则
汽车保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合法性原则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和履行的前提。
2. 原则二:保费公平原则
保费公平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风险程度和车主的个人情况,合理确定保险费率,确保保费支付的公平性。
3. 原则三:保险合理性原则
保险合理性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风险情况等进行选择,保险公司也应在理赔时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赔偿,保证保险金额的合理性。
4. 原则四:最大利益原则
最大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应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应积极履行赔偿责任,保证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车辆保险与理赔
车辆保险与理赔
时,以考虑汽车本身因素为主,考虑 人的因素为辅的一种汽车保险制度。
汽车的使用性质:汽车的使用性 质不同,对其行驶里程、使用频 率、耗损程度,以及技术状况都
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汽车的使用目的
影响因素:
车型:车型大小与发生事 故的危险有直接关系;
汽车的厂牌型号
车辆保险与理赔
添加标题
车龄或汽车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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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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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 与理赔
七.驾驶员的吸烟、酗酒等生活习性 八.附加驾驶员数量 九.特点 一○.充分考虑了人的因素,易于调动驾驶员
车辆保险与理赔
判定原因不明损失的近因 判定保险事故近因的原则 如果事故是由保险责任和其他未指明的原因同时导致的,保险责任为近因; 如果保险事故是由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同时导致的,除外责任为近因; 如果事件有连续性,最后的事件为近因; 如果发生损失的各因素可以分开,保险人仅负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及保险责任以外的 风险不予负责;如果发生损失的各因素不能区分开,保险人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围内,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仍然有 效。 六. 保险利益的消失 七. 汽车的保险利益关系 八. 所有关系; 九. 租赁关系; 一○.借贷关系; 一一.雇佣关系; 一二.委托关系。
车辆保险 与理赔
二.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理赔原则是什么
保险理赔原则是什么在⽣活中很多⼈都会去购买保险,因为购买保险后⾃⼰是有⼀个保障的。
购买了保险后如遇到事情是可以进⾏理赔,但必须要符合相关的原则才可以,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得到理赔的。
那么,保险理赔原则是什么?保险理赔原则是什么?1、重合同、守信⽤的原则保险公司理赔是履⾏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
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双⽅当事⼈各⾃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要求双⽅恪守合同约定。
对保险公司来说,在处理各种赔偿时,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接受报案、认真审核责任、准确和合理地确定损失。
我国《保险法》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或受益⼈的赔款或者给付保险⾦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或受益⼈达成有关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额的协议后⼗⽇内,履⾏赔偿或者给付保险⾦义务。
保险合同对保险⾦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赔偿或给付保险⾦义务。
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规定义务的,除⽀付保险⾦外,应当赔偿或给付被保险⼈或受益⼈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或者个⼈都不得⾮法⼲预保险公司履⾏赔偿或给付保险⾦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或受益⼈取得保险⾦的权利”。
对被保险⼈或者受益⼈⽽⾔,她们恪守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表现,不仅要求其配合保险公司进⾏理赔⼯作,⽽且必须履⾏⼀些如前部分所说的义务。
只有双⽅共同恪守合同义务⽅可使得理赔⼯作顺利进⾏。
2、主动、迅速、准确和合理的原则主动和迅速是指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积极主动,不拖延并及时深⼊事故现场进⾏查勘,及时理算损失⾦额,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迅速赔付。
保险公司理赔的这⼀原则旨在提⾼保险理赔的⽔平和质量,提⾼保险公司的社会地位,争取更多的客户。
如上所说,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或受益⼈达成赔款协议后⼗⽇内履⾏赔偿或给付义务。
⼜如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还规定“:保险公司⾃收到赔款或给付保险⾦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起六⼗⽇内,对其赔款或给付保险⾦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款或给付保险⾦的数额后,应当⽀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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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只有30天,一旦保险单或 保险凭证出具,暂保单自动失效。在保险单出具 前,保险人也可终止暂保单,但保险人必须提前 通知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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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七、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 • 订立: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意思表示一致时双方
• a.主体部分
• • 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名称及其住所。
• b.权利义务部分 • 包括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等内容。 • c.客体部分 •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 d.其他声明事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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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②从条款拟定看,保险合同内容包括两部分:基 本条款与特约条款。
•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 • 为保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保险法》有
明确的规定,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 • 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约或违法行
为时,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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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八、保险合同的变更
• • 变更: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
通过协商,在不违反有关法规、法律的情况下, 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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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变更方式如下: • 1.合同主体变更 • (1)保险人变更 • (2)被保险人的变更 • (3)投保人的变更 • (4)受益人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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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 • 只要不是《保险法》规定的不得解除的合同,投
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 • 《保险法》第35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
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 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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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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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三、保险合同的主体
• 把所有与保险合同有关系的人称之为保险合同的主 体。
•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
• 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 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 四、保险合同的客体
•
• 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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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来证明保险合同已 经订立的书面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改或 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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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暂保单——是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出具保 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
订
•
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 保险合同须经两个阶段才能订立:要约阶段与承 诺 阶段。
• 生效: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
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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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即生效。 • 但是保险合同多为附条件合同,以交纳保险费为合
同 生效的条件。 • 同时,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实行“零点起保”, • 所以,保险合同是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一时间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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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汽车保险原则 1. 保险利益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近因原则 4.损失补偿原则 5.代位原则 6.分摊原则
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第一节
汽车保险合同
• 一、保险合同概念 •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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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二、保险合同特征 • 1.有偿合同 • 2.双务合同 • 3.射幸合同 • 4.附和合同 • 5.具有属人性 • 如:保险标的转卖时,必须对保险合同进行批改。
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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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目录
一、 汽车保险合同 1. 汽车保险合同概念 2.汽车保险合同特征 3.汽车保险合同主体与客体 4.汽车保险合同内容与形式 5.汽车保险合同订立与生效 6.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 7.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除 8.汽车保险合同的终止 9.汽车保险合同的履行 10.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释 11.汽车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五、保险合同的内容
• •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投保人方和保险人方之间的权
利与义务,用条款的方式写在保险合同中,当保 险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遵守保险合同中的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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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保险合同的内容构成: • ①从法律关系要素看,保险合同内容包括四部分:
• b.特约条款
• 《保险法》第20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 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 事项作出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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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六、保险合同的形式
• 主要有五种:
• 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 件。
• 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 书面形式。
• • a.基本条款 • •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是保险法规定必须列入的内
容,是任何种类的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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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保险法》第19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
住所;
• (三)保险标的;
•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 (六)保险价值;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保险金额;
•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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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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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2.合同客体的变更
•
指变更保险标的的保险范围。
• • 3.合同内容的变更
• 内容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条 款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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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九、保险合同的解除 • • 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
方依法或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行 为。 • • 合同解除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