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处方管理规定-易修改word版 (9页)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二、处方的开具(一)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
(Ξ)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018-2019】处方药管理制度-实用word文档 (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处方药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
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第八条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
第十条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并须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
第十二条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地点的处方权,由本人申请,科主任同意,医务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获得,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房。
2.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3.药房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
凡处方不符合规定,药房有权拒绝调配。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照卫生部《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
5.医师应根据病情诊断开具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
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家属开处方。
6.处方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项: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年、月、日,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情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人签字,检查发药人签字,药价。
7.处方一般用蓝色或蓝黑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018年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
2018年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摘要:本文档旨在介绍2018年最新版的处方管理办法。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处方管理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针对这一背景,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处方管理办法,以规范医药行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 引言处方是医生向患者开具的治疗药物的书面指示。
合理的处方管理对于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服务的质量至关重要。
因此,相关部门在过去的几年中不断完善处方管理办法,并在2018年发布了最新版。
2. 处方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2.1 目的2018年处方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医生处方行为的监管,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2 意义通过规范处方管理,可以有效避免疏忽、错误以及滥用药物等问题,减少患者因处方药物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健康风险。
同时,合理的处方管理也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强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感。
3. 处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3.1 处方书写规范为保证处方的准确性和可读性,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遵循一定的书写规范。
处方中应包括患者的个人信息、疾病诊断、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和用量等详细信息。
3.2 处方审核和审查医疗机构应设立处方审核与审查制度,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和审查,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特别是对于处方中涉及的高风险药物,医生应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3.3 处方填报电子化电子处方的使用可以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2018年处方管理办法鼓励医疗机构采用电子处方填报系统,并推动医疗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3.4 药师和医生的配合药师在药物选择和使用上起着关键作用。
医生和药师之间应加强协作,共同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特别是在复杂病症和多种药物相互作用的情况下,药师的参与非常重要。
4. 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与展望2018年处方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发布并开始实施。
部门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同时,未来还将推进处方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借助信息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处方管理体系。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处方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保障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药品使用单位对各类药品处方的管理,以及各类医疗机构对药品处方的规范化操作。
第三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各类药品患者处方的审查、审核、审批、发放等管理活动,并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处方审核制度。
第二章处方的审核与审批第四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处方审核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核程序,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对患者处方进行分类标记,并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和登记。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处方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检查,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将其列入医疗行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抽查和评估制度,对引起医疗事故的药品处方记录进行审查和评价,查明事故的原因,加强药品处方的监管工作。
第三章药品处方管理第八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处方管理系统,对患者处方进行定期更新,在系统中标注处方的审核情况、使用情况、追溯情况等信息,确保处方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九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信息进行记录和追溯。
第十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灵敏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制,并及时上报药品监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提到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1998年12月1日发布的国家法律,规定了药品的行政管理机构、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药品的生产和经营等方面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关于颁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指2014年9月3日发布的卫计委关于加强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处方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规定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下文是最新的处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2.处方界定: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也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标准: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三处方的开具1.处方有效期: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处方一般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和调剂处方的要求: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四处方的调剂1.调剂处方药品操作规程: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2.调剂处方“四查十对”、签名及不得调剂的规定:A.四查十对: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处方管理制度文档
处方管理制度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处方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所有开具处方的医疗人员。
第三条本医疗机构设立处方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四条医疗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按照患者病情、药物的合理性和安全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医疗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填写完整、清晰、准确,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情诊断、药物名称、用量、用药频次等内容。
第六条处方应当专人开具,不得委托非医疗人员代签。
第七条对于特殊情况下使用的药物,医疗人员应当充分说明使用理由,并征得患者或其监护人的同意。
第三章处方审核第八条本医疗机构设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医疗人员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经验,对处方进行严格审核,并做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处方审核人员对于不合理或不安全的处方,应当及时通知开具处方的医疗人员,并要求修改或者取消处方。
第四章处方管理第十一条医疗人员开具处方后,应当将处方按照规定存档,确保处方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二条处方存档应当保存至少5年以上,对处方使用的药物和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追踪和评估。
第十三条处方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处方管理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出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制度的医疗人员,将按照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第五章处方管理制度的执行第十五条医疗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开具处方,不得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不执行处方管理制度的医疗人员,将进行追责,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医疗机构将定期对处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和完善。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九条如对本处方管理制度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向处方管理委员会提出。
规范了处方管理制度
规范了处方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医务人员开具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应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的医务人员。
三、处方开具要求1、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医师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
2、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当遵循医疗伦理,保护患者隐私权,不得泄露患者个人隐私信息。
3、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当严格按照临床诊断结果和治疗指南规范,不得为患者开具不必要的药品。
4、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当注明详细的药品名称、用法用量、数量,不得使用缩写或简化语言。
5、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当注明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等,确保处方与患者信息一致。
四、处方审核核对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制度,由专业人员对医务人员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核对。
2、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临床医学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对处方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核对。
3、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对处方中药品的名称、用法用量、数量进行核对,确保处方符合临床诊疗规范。
4、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对处方与患者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处方与患者信息一致。
五、处方管理记录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记录制度,记录医务人员开具的处方、审核核对结果等信息。
2、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当自行存档并报上级部门备查,确保处方管理记录完整。
3、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处方管理记录进行检查,确保处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违反处理1、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制度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2、对于重大违反处方管理制度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有权依法解除其聘用合同,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违反处理制度,确保对违反处方管理制度的医务人员进行惩处。
七、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对于本管理制度中未尽事宜,医疗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订。
通过以上规范的处方管理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机构的规范发展。
卫生部处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处方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加强对处方权的审核、培训和监督,确保处方质量。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处方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依法开具处方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处方权的审核与培训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处方权审核,确保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具有处方权。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权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标准和程序。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处方培训,提高其开具处方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处方培训内容包括:(一)处方书写规范;(二)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等知识;(三)药品不良反应及禁忌症;(四)临床合理用药原则;(五)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第三章处方开具与调剂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开具制度,明确处方开具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患者信息准确;(二)诊断明确;(三)药品选择合理;(四)剂量适宜;(五)用法明确;(六)书写规范。
第十一条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处方笺,并按照规定填写患者信息、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等。
第十二条医师开具处方后,应当及时交给患者或其家属。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调剂制度,明确调剂标准和程序。
第十四条药师调剂处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核对患者信息和处方内容;(二)审查处方开具是否符合规定;(三)确保药品质量;(四)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第四章处方审核与点评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标准和程序。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质量。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审核出的不合理处方进行点评,并要求医师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将不合理处方原因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处方质量。
处方管理规范 (2)
处方管理规范
标题:处方管理规范
引言概述:
处方管理是医疗机构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合理规范的处方管理能够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本文将从处方管理的角度出发,详细介绍处方管理的规范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处方合法性
1.1 处方开具需符合法律规定
1.2 处方需由合格医师开具
1.3 处方上需注明医师姓名、执业医师证号等信息
二、处方准确性
2.1 处方内容应准确无误
2.2 处方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应清晰明确
2.3 处方中不得出现模糊不清的医学术语或缩写
三、处方合理性
3.1 处方应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开具
3.2 避免开具过多、过少的药品
3.3 避免开具对患者不适用的药品
四、处方安全性
4.1 避免药品相互作用
4.2 避免过敏史的药物使用
4.3 避免药品重复使用
五、处方记录与保存
5.1 处方需及时记录在病历中
5.2 处方需保存一定时间
5.3 处方记录需保护患者隐私信息
结语:
处方管理规范是医疗机构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具处方,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同时,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处方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健康。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1、凡医保使用的药品处方须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批后方可配发。
2、处方必须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并有医师签名。
如需更改,医师必须在更改处签名。
3、不符合规定或有配伍禁忌处方,药剂人员有权退回处方。
4、每张处方限三日量且不能超过五种药品,慢性病可开七日量,并实行处方限额管理。
5、毒、麻、限剧药品处方必须使用专用处方笺,其用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常用量。
6、处方当日有效,若超过期限须经医师重开处方方可调配。
7、处方应每天装订成册并统计张数、金额等,按月装箱保存。
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备查,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毒性及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医院处方管理规程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个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2、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1)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医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5 种药品。
(8)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3、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 (g)、毫克 (mg)、微克( μg)、纳克 (ng) 为单位;容量以升 (L)、毫升 (ml) 为单位;国际单位 (IU)、单位 (U);中药饮片以克 (g) 为单位。
2018最新《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
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
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新版处方管理规定
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该单独开具处方 (6)
新版处方管理规定
第6页
三、处方集修订(第十五条)
❖ 医疗机构应该依据本机构性质、功效、任务, 制订药品处方集。
❖ 内容简单,为本医疗机构内使用基本药品手 册
❖ 医师、药师人手一册,便于携带 ❖ 1-2年修改一次,不能频繁修改 ❖ 药品使用通用名
证医疗文书。处方包含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
❖ 原: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查对
❖ 包含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 士。(第六十一条)
新版处方管理规定
第5页
二、处方书写
❖ 1、临床诊疗填写清楚、完整(1) ❖ 除特殊情况外,应该注明临床诊疗(10) ❖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3) ❖ 3、药品名称应该使用规范汉字名称书写,没
❖ 原: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 保留2年
新版处方管理规定
第12页
九、通知标准(第四十一条)
❖ 医疗机构应该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给目录内 同类药品相关信息通知患者。
❖ 1、药品品种(2种) ❖ 2、药品价格(2种) ❖ 3、医师口头通知,让病人选择 ❖ 4、电子显示器滚动通知
新版处方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未按照本方法要求推行监管职责,由上级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更正。
新版处方管理规定
❖ 1、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要求》 共有14条
❖ 2、现为12条,内容已经全部包含 ❖ 3、变动: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
每张处方不得超出15日惯用量。(23)
新版处方管理规定
第15页
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处方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处方管理办法全文》,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处方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品和精神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处方管理,保障药品合理使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处方管理。
第三条药品处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执业医师应在其执业范围内使用药品处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处方,是指将执业医师对病人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方式表达,并作为合法药品供应、购买等活动的依据的医疗文件。
第二章药品处方的开具和使用第五条药品处方的开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明确标明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名称和资格证书号码;(二)明确标明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三)明确标明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数量、用法、用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四)明确标明药品的用途;(五)明确标明药品处方的开具时间;(六)经执业医师签名、盖章并注明签名、盖章时间。
第六条药品处方应当采用打印或书写方式制作,使用纸张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注明药品处方的使用期限。
第七条药品处方应当真实,执业医师应当根据病人病情、诊断结果、药品作用及不良反应等因素开具合理用药的药品处方。
第八条药品处方不得通过、网络等方式开具。
第九条执业医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涉及伦理道德、机密信息的药品处方进行相应处理和保密。
第三章药品处方的审核和存储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药品处方进行综合审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药品处方,应当及时予以补充或者纠正,不得出具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配合综合审核机制,确保药品配合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存放药品处方,在使用期限内保持完整、清晰,确保合法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药品处方存储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保护用户隐私,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按照药品分类、治疗类型、使用频度等因素分类存储。
第四章药品处方的执行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药品处方不符、不符合标准的药品进行销售、供应、购买或者使用。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
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 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 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 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 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麻醉药品、精 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 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处方审阅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遇缺药、
超剂量、有配伍禁忌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 处方,要退回医师修改并且在修改处签字后 才能配方调剂。 ■.处方审阅人员必须对错误处方进行登记,药 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 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防止差错事故发生。
■.调剂室及临床药学专业人员有权监督、审 核处方,指导医师合理用药。
■.中药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 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 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 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 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 床诊断。中成药处方须注明证型,开具处 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处方审核后,认为存 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 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 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药学专业技术 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 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 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对于发生严重药品 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 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处方管理制度
■.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并在当地医疗主管 部门注册、被所在医疗单位聘用者具有处方 权。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 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实习医师在 上级医师指导下开处方,其处方必须经上级 医师签名方可生效。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 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 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 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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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处方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
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
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