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安监管危化〔2009〕91号_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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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及范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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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2002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94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2008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2011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69号,2007年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2年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3号,2009年修订1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1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1995年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局长令,2005年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16)《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1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0号)1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6号)1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41号)2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4号)2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5号)2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3号)24)《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25)《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号公告,2003年26)《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第2号公告,2003年27)《关于印发〈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补充和修正表〉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安监管危化字[2003]196号28)《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29)《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30)《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管三〔2011〕95号31)《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3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3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34)《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35)《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危化[2006]10号3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回收利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275号37)《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化工部令第11号,1996年38)《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令第1号,1998年3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213号40)《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2006年41)《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5]161号42)《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机生字〔86〕76号4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11]第140号44)《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工部化劳字[91]247号45)《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化工部令第10号,1994年4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47)《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劳部发[1995]56号48)《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卫法监发[2002]108号49)《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5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2006年5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改革委令[2011]第9号5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展改革委令[2013]第21号5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企[2012]16号54)《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2006年55)《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2004年56)《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安监管危化[2012]11号57)《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安监管危化[2012]66号58)《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安监管危化[2007]121号59)《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安监管危化〔2007〕175号60)《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安监管危化〔2007〕150号61)《浙江省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安监管危化[2007]180号62)《关于下发剧毒化学品分类品名表的通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安监管危化[2008]62号63)《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9]27号64)《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65)《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石化建标[2006]43号66)《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2009年67)《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安监管应急〔2009〕135号68)《关于印发〈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浙安委〔2009〕12号69)《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安监管危化[2010]45号70)《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安监管培〔2013〕20号71)《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120号72)《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9]91号7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规划布局相关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危化[2010]201号7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2〕145号75)《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本)》(浙制造办[2008]2 号)76)《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77)《杭州市危险化学品单位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管理规定》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安监管审批〔2012〕52号78)《关于印发杭州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通知》(杭发改规划〔2012〕128号)7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2013年本)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50 号)附1.2标准、规范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2)《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3)《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5)《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10)《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 11)《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12)《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13)《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1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15)《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16)《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1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18)《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19)《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20)《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21)《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22)《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20092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200924)《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HG23010-1997 25)《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26)《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 27)《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20102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2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3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3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32)《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3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34)《安全色》GB2893-200835)《安全标志》GB2894-20083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37)《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 38)《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 3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40)《35~110kV及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4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2)《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43)《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HG/T 20546-200944)《化工装置管道布置设计规定》HG/T20549-19984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46)《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47)《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48)《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4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50)《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51)《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52)《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53)《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 54)《化学品分类警示标志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GB20592-200655)《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008年版)5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57)《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 58)《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5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60)《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 12602-200961)《呼吸防护长管呼吸器》GB6220-200962)《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GB2890-200963)《防护服装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GB24540-200964)《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5)《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66)《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6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68)《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18-2008附1.3其它依据1)杭州百汇化工有限公司与杭州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签定的安全评价合同,合同号:杭安科〔评〕字048-2012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81000013715)3)《杭州百汇化工有限公司有机硅单体副产物循环利用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浙江泰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编号:TG 杭10-263)4)《杭州百汇化工有限公司有机硅单体副产物循环利用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编号:T12014-SF00)5)《杭州市萧山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杭州市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号:01091101064031461088)6)其它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号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号

附件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符合安全使用许可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

受委托现场核查单位对其核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八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企业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鼓励企业采用较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

新建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生产合法性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生产合法性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生产合法性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浙安监管危化函[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生产合法性问题的复函(浙安监管危化函〔2009〕94号)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你局《关于危化企业生产合法性若干问题的请示》(甬安监管危[2009]13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延期换证生产合法性问题(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并继续进行生产的,为非法生产,应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企业已向发证机关(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企业凭发证机关延期换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可继续进行原许可范围的生产经营活动,直至发证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规定,发证机关未在延期换证申请受理通知书所规定工作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可继续进行原许可范围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生产合法性问题建设项目因工艺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备案期限内完成试生产(试运行)和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可以在试生产(试运行)备案期满前1个月提出延续试生产(试运行)的备案申请。

未提出延续试生产(试运行)的备案申请的,备案期满应停止试生产活动。

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在试生产(试运行)备案期限内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21•【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9〕91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对一些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尤其是一些物理加工型、技术改造型项目,普遍反映《办法》适用性差等问题,影响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正常实施,一些地方自行省略或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和环节。

为统一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贯彻落实,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结合国家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对一些物理加工型、技术改造型建设项目简化程序问题(一)简化程序建设项目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原厂区物理加工型改、扩建(不涉及新建厂房)建设项目,或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化学品变更项目,包括:1.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涂料(包括油漆、油墨)、胶粘剂以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3.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如助焊剂、稀释剂、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4.已成型设备的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装置,工业气体充装的改建、扩建;5.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为优化设施布局,提高原料(产品)周转率,改扩建容量小于1000立方米以下的储存设施或库房面积小于550㎡的小型仓库。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2〕145号来源:危化处发布时间: 2012-10-15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仓储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长输管线)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

(整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整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医药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保证工作质量,并对所承接业务范围的工作负责。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设区的市的;(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五)新建、扩建炼油、烯烃、硫酸、合成氨、MDI、PC、PTA等大型化工装置,且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六)其他需要省安监局组织实施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规划布局相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规划布局相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规划布局相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14•【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0]201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规划布局相关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危化〔2010〕201号)宁波、温州、嘉兴、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期,你们相继向我局行文请示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入园行业及范围等问题,经认真组织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现一并批复如下:一、安全规划总体要求。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10〕27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是我省当前和今后规划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和布局的指导性和原则性文件。

根据《工作意见》要求,设区市政府要依法统筹规划适当区域或者场所,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建设,化工专门区域包括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域。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区入园问题。

安监部门要依法、从严审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于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化工园区内建设;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根据其危险性,积极引导项目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内合理布局、依法建设,确保安全。

对于成品油库、油漆涂料集中库房等为社会提供直接、便捷服务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如受当地条件所限,确实无法建设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规划确定。

另涉及危险化学品但生产过程无化学反应过程的加工型建设项目,如混配农药剂型加工、涂料、蓄电池等建设项目,在确保安全条件、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也可因地设置。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0〕78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规范审批程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的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省局受理的建设项目范围(一)地方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设区的市的;(四)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实施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项目)设立安全审批工作要求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52号)要求,上述第一、二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原则上委托市安全监管局进行设立安全审查。

设立安全审查合格的,由省局出具同意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等行政许可或行政管理事项的申请,由该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和审查批准。

二、审查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应在市级安全监管局签署意见后与网络申报材料一起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符合条件的,由办事大厅出具书面的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省安全监管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对项目组织审查;需委托审查的,省安全监管局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审查文件,受委托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并按要求将审查文书、资料送省安全监管局。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浙安监管法规[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法规〔2009〕90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4月10日公布,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安全隐患和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上位法的规定,针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办法》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监督主体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全面理解掌握其主要内容。

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的作用,深入宣传《办法》。

要加强针对性,主动与投资主管部门联系,将宣传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环节。

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对“三同时”工作的认识,为加强“三同时”工作奠定基础。

二、明确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办法》明确了矿山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等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报经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

为落实《办法》规定,现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审查批准权限明确如下,从6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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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 审查实施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以审查会形式对申

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如有必要,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指派两
三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或

者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并提供 建设项目现场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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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安全条件审查结论应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实施部门根据安全条件审查情况和相关问题整改落实 情况,对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出具同意或者不同 意的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建设单位相关问题的整改和修改申请文件、资 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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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办法》 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 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对安全条件审查指出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负责落 实或者督促承担该项目的安全技术机构及时落实整改。对 涉及技术方面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有安全条件审查 专家组长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意见。
对不予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 可以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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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对已经安全条件专家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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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全文
分七章 44条
附件:小规模低风险工 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编辑附ppt 则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安监管矿〔2014〕138号
浙安监管危化〔2009〕125号
13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浙安监管应急〔2009〕135号
14பைடு நூலகம்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液氨充装企业适用行政许可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危化〔2009〕156号
15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2〕139号
33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2〕172号
34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安全许可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危化〔2013〕85号
35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审批权限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1〕94号
27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安全规划布局相关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危化〔2011〕152号
28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地下矿山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矿〔2011〕199号
29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10〕158号
19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10〕164号
20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0〕182号
21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及《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4]12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8.05【实施日期】2014.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及《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4〕12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发〔2013〕19号)精神,着力优化危险化学品领域的行政审批流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方式,规范委托审批行政行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

现下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做好委托事权承接工作各市安监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做好人员、制度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委托事权工作顺利交接。

二、全面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此次委托事权涵盖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全过程,包括审批事项受理、事项合法合规审查、审批结果公布等。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审批过程和结果要对委托方负责,接受委托方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市要全面、及时开展业务培训,学习委托事权的相关技术审查要点等业务知识,确保事权下放“接得住、拿得稳、办得好”。

化工安全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

化工安全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

(本文档仅供参考用途,所载资料皆来自整理,欢迎大家分享交流)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安全距离,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概念,不同的行业其名称和要求都不一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虽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93号、浙安监管危化〔2011〕204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已弱化对安全距离方面的考核力度“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防范措施,一处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只是在涉及重大危险源时提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规定要求,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但我们仍然需要进一步关注。

1(本文档仅供参考用途,所载资料皆来自整理,欢迎大家分享交流)自200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实施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将距离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重点整改对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6 试生产安全管理
6.1 明确试生产安全管理职责
企业要明确试生产安全管理范围,合理界定项目建设 单位、总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 关方的安全管理范围与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负责编制总体试生产方案、 明确试生产条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对试生产方 案及试生产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4 装置运行安全管理
4.1 操作规程管理
企业要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内容,明确操作规程 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使用、控制、修改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操 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1)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 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 (2)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防止和纠正偏 离正常工况的方法及步骤; (3)操作过程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等。
险,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事故及事件教训的措施等。
3 风险管理
3.3 制定可接受的风险标准 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参 照国际相关标准,确定本企业可接受的风险标准。对辨识分析发 现的不可接受风险,企业要及时制定并落实消除、减小或控制风 险的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
2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
2.1.1 工艺安全信息 (二)工艺技术信息 工艺技术信息至少应包括:
(1)工艺流程简图; (2)工艺化学原理资料; (3)设计的物料最大存储量; (4)安全操作范围(温度、压力、流量、液位或组分等); (5)偏离正常工况后果的评估,包括对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的影响。
2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
2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
2.1.1 工艺安全信息 (四)工艺安全信息管理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所需的工艺安全信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完整版)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2

(完整版)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2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安全距离,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概念,不同的行业其名称和要求都不一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虽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浙安监管危化〔2011〕204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已弱化对安全距离方面的考核力度“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防范措施,一处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只是在涉及重大危险源时提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规定要求,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但我们仍然需要进一步关注。

自200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实施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将距离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重点整改对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51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加强我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指导规范相关单位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我局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经研究,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一)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科研部门(以下简称试验单位)进行的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中试和扩试安全管理,不适用于科研机构进行的化学品实验室研究(探试)和小试项目。

(二)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三)试验单位确定新产品试制项目,应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风险可控的原则。

二、术语和定义(一)小试:在实验室探试基础上,以完成产品的结构设计和概念设计为目的的科研试验活动。

(二)中试:为考察放大效应和设备运行状况,验证放大后原工艺的可行性,获得基础设计数据,在小试的基础上进行放大,以模拟工业化生产或扩试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

(三)扩试:针对大规模生产特点或工艺特别复杂的情形,为进一步探索工艺条件的稳定性,在中试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放大,以模拟工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

三、一般性安全规定(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试验项目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试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试验装置的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制度、特种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二)试验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的规定。

试验中所使用的设备、装置、仪器、仪表等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灵敏;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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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
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
浙安监管危化〔2009〕9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对一些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尤其是一些物理加工型、技术改造型项目,普遍反映《办法》适用性差等问题,影响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正常实施,一些地方自行省略或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和环节。

为统一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贯彻落实,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结合国家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一些物理加工型、技术改造型建设项目简化程序问题
(一)简化程序建设项目的范围
原则上限定在原厂区物理加工型改、扩建(不涉及新建厂房)建设项目,或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化学品变更项目,包括:
1.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涂料(包括油漆、油墨)、胶粘剂以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3.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如助焊剂、稀释剂、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4.已成型设备的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装置,工业气体充装的改建、扩建;
5.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为优化设施布局,提高原料(产品)周转率,改扩建容量小于1000m3以下的储存设施或库房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

6.在不涉及工艺路线、原料(产品)以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的情况下,因生产组织方式、个别工艺参数优化调整等导致实际生产能力大于原设计(核定)建设项目生产能力的。

7.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或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用原有生产设施生产类似工艺路线、同一类别其他化学品的产品变更,且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

8.不涉及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或基本不变,调整或增加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情况的。

其中5、6、7、8项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除外。

上述范围将根据实际试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简化程序
安全许可要严格项目设立和竣工验收二个环节,督促建设单位按项目实际情况落实设计、建设和试生产等过程安全要求,可采用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相关安全技术意见书代替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

1.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许可
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见附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简化程序安全审查申请表》。

安全监管部门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简化程序安全审查表》(见附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技术意见书进行符合性和程序性审查后作出审查决定,并出具项目设立意见书。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变更内容的,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批准书变更申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颁发部门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简化程序安全审查申请表、审查表以及项目设立意见书和批准书变更申请书受理并作出批准书变更决定。

2.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
按国家《办法》和省局《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可视项目实际情况按本《意见》(《办法》执行过程中其他问题)执行。

现场竣工验收可以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安全条件审查同时进行。

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内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凭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简化程序安全审查申请表、审查表,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同意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受理并作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决定。

二、《办法》执行过程中其他问题
(一)不应列入《办法》管理范畴的建设项目
1.国家总局8号令《办法》明确的不适用管理范畴的;
2.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整改和正常检维修时,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内容的;
3.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不对外销售的;
(二)关于建设项目监理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86号),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以下的中小建设项目不作监理要求,但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进行施工,并提交施工质量情况报告。

(三)关于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对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

安全许可程序涉及的建设项目若不需项目资金投入及其他情况,无需投资主管部门对建设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单位应作书面情况说明。

(四)关于设备安装单位资质问题
建设项目设备安装不涉及特种设备的且符合省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简化程序”范围的,对设备安装单位不作资质要求。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方案备案
对一些不涉及土建、设备安装施工的建设项目,不需要施工、监理单位的确认书。

(六)加油站“三同时”手续的简化
加油站的建设项目除高速公路服务区外,所有加油站项目均由属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等文书。

对加油站改建项目不作设立审批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办法》是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的具体细化,是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和实现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的一项措施,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规范按照《办法》和《细则》要求,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

(二)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一些物理加工型、技术改造型建设项目采用适当的简化程序,是为了更好地执行《办法》,符合《办法》精神和国家总局简化小规模低风险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要求。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质内容的落实,严格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简化程序建设项目范围、程序和要求进行安全许可环节的简化或合并,尽可能减少和缩短这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时间或环节。

(三)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可按照本《意见》采用简化程序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表、审查表(详见附表),依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表以及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安评单位出具的相关技术意见书进行符合性、程序性审查,必要时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察看,并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出相应的安全许可决定。

简化程序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可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认真做好安全技术意见书的审查。

采用简化程序建设项目必须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作出确认,并出具的安全技术意见书,其内容包括:
1.厂区周边环境(设施)情况,安全防护间距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厂区总平布置现有建构筑物是否符合安全防火间距标准规范要求。

项目设立后,是否符合安全防火间距标准规范要求。

3.项目采用工艺、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4.明确有效的安全对策措施。

5.有明确的符合省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简化程序”范围的鉴别意见;有明确的符合项目设立安全生产条件的结论性意见。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若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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