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2012版)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被保险人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任意选择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船舶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第二条 加险保险费。
第三条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附加油污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四条 污染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 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主险责任范围的事故致使被保险船舶油泄漏导致下列(一)水域的污染,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或减少污染而支出的费用;(二)补偿政府有关部门为防止或减轻上述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对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 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合理的费用(以 责任免除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哄抢造成的油污责任;(二)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船员、装载等) 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油污责任,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油污责任;,拖船的拖带行 (五)(七)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被保险船舶的故意排放、违章排放;碰撞、触碰事故中致使第三方造成的污染;完全由被保险人和受害方之外的第三方故意造成污染损害的行为; 法律规定船主免责的;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污染。
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内容如与本条款内容相抵触,则以特别约定为准。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并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地区)沿海、内河从事合法经营或作业的船舶,均可投保本保险。
本条款所指的船舶不包括军事、政府公务船舶以及渔船和只在湖泊内航行的船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三条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经按照保险人或中国境内其他保险公司制定并已向中国保险监管机构报批或报备的船舶险条款为被保险船舶投保了船舶险。
释义第四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保险人:是指承保的保险公司。
(二)条款:是指《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三)油类:指任何种类的油料,包括任何含油成份的混合物。
(四)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8年6月6日第1号令)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致癌、致畸的物质。
(五)船员:是指被保险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人所雇佣的为该船服务并属该船正常编制内的人员;(六)登记总吨:是指船舶登记证书上注明的该船舶的总登记吨位。
(七)旅客:是指购买船票并按照船票约定登轮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依法应承担的下列责任、损失和费用,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下列全部或部分风险进行投保:(一)人身伤亡和疾病1. 船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或被保险人与船员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被保险人对船员在被保险船舶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但前述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必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保险渔船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险渔船)。
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第四条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二、火灾、爆炸;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以及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自身故障;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三、任何人员伤亡和疾病引起的费用;四、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 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 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 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沿海内河船舶险附加险(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总则下列附加险是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附加船东对第三者伤亡责任保险条款被保险人范围第一条本附加险仅限于被保险人为船东时方可投保。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航行或停泊中导致或引起第三者死亡或身体受伤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即船东)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法律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的金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20%。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殴斗、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行为;(二)被保险人所雇用的任何人在其受雇工作期间因工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任何人的工资、奖金、补助等;(四)同一宗事故所引致的任何一宗意外或连串意外的、并超出本保险单列明责任限额的法律责任;(五)任何合约上的法律责任;(六)任何外汇担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五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或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和其他法律性文书后,应将其副本立即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附加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一条被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间因发生海上事故(不包括船舶战争险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成为残骸,并且船舶保险人宣布不接受船舶残骸的委付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为处理该残骸而产生的下列责任或费用负责:(一)根据法律或规定,对残骸及对其装载货物和财产进行强制起浮、移动、清除、拆毁及设置照明、标记等发生的费用,以及为此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应负的责任;(二)由于残骸(或其装载的货物和财产)的存在或被强制移走,或由于被保险人未能起浮、移动、清除、拆毁该残骸,或对其设置照明及标记而产生的责任,包括因该残骸的铀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所产生的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3)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一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1996)
编号:HT-NwhRUNlDlr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1996)All legal explanation, the more simple, is also fair law.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①(①:1996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责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沿海内河船舶的安全,确保投保人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惯例,制定本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二条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业务,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合同中所使用的相关术语及其定义如下:1. 沿海内河船舶:指在中国境内航行或停留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货船、客船、拖船、渡船等。
2.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签订本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个人或机构。
3. 被保险人:指购买本合同并享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机构。
4. 保险公司:指为投保人提供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公司或保险机构。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船舶全损险、船舶碰撞险、船舶倾覆险、船舶火灾险、船舶盗窃险等。
第二章保险责任与免责第五条根据投保人的选择,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用。
第六条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所遭受的船舶全损、碰撞、倾覆、火灾、盗窃等风险,按照保单约定进行赔偿。
第七条在下列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1. 投保人故意造成的损失;2.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的保险条款和操作规程使用船舶;3.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公司同意驶离规定航线或进入禁止航行区域;4.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改装或维修船舶,导致损失发生;5.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存在重大遗漏。
第三章保险费用与保险合同变更第八条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保险费用,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保险公司保留根据市场行情进行保险费率调整的权利,并在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第十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一经签订,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
第四章索赔与解决争议第十一条投保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索赔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投保人的索赔通知后及时进行核实、评估,并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赔偿决定。
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条款(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其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的船舶建造单位,按照保险人认可的船舶建造规范建造的船舶(包括船体、安装于该船上的机器、设备、仪器以及存放于厂区内的用于建造该船的材料设备)及可移动式平台。
承保区域第三在船舶在建期间,承保区域限于造船厂范围内。
在试航期间,一类航区的船舶限航行300海里以内;二类航区的船舶限航行150海里以内;三类航区的船舶限航行100海里以内;内河船舶按三类航区要求。
超过上述区域的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八级及以上大风、洪水、海啸、雷击、崖崩、泥石流、突发性滑坡;(二)火灾、爆炸;(三)船台、支架塌陷、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在厂区内运输、移动、吊装过程中发生碰撞、坠落事故。
第五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在下水、进出船坞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由此引起重新下水发生的费用。
(二)保险标的在可航水域试航过程中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和水上自然灾害或水上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所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在可航水域试航时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四)保险标的在可航水域试航时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
责任免除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扣押、哄抢、政府征用、没收;(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过失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华泰财险 货运险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
(2009版)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沿海、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
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2009版)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
一、本公司根据船舶保险单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伤残或死亡。
(三)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四)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
三、赔偿处理(一)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
同时船东应迅速将详情通知本公司。
(二)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三)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四)本保险承担的每位旅客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以保单载明为准。
船舶险附加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日期:2010-07-09一、附加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沿海、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
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二、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
一、本公司根据船舶保险单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伤残或死亡。
(三)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四)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
三、赔偿处理(一)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
同时船东应迅速将详情通知本公司。
(二)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定三、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本保险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并适用于沿海内河渔船保险。
一、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船上在岗船员发生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依法应由船东(被保险人)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或核子辐射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附加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附加保险条款1.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附加设备运输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所有或保管的、为建造保险船舶所需的设备或原材料在被保险人船厂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
每一运输单位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万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附加台风避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船舶为抵御台风风险,防范台风、暴潮对保险船舶的损坏或其他类似目的,从船厂范围拖带至避风港或避风锚地,在避风港或避风锚地停泊,以及从避风港或避风锚地拖带至船厂期间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附加姐妹船条款如果保险船舶与全部或部分属于同一所有人所有或在同一管理下的另一船舶碰撞,或接受该船的救助服务,被保险人应享有的权利,与另一船完全属于与保险船舶无关的第三者时,被保险人按本保险所应享有的权利相同。
但在此种情况下,有关碰撞责任及救助费用数额的确定,应提交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同意的独立仲裁员裁决。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附加分承包人建造的保险船体的分段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在分承包人船厂范围内建造保险船舶期间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责任和费用,并承保从分承包人船厂交付被保险人船厂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责任、费用。
本条款所述“分承包人”限指在 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下列实体:(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二)被保险人的控股公司或子公司;(三)与被保险人有代加工业务协议的公司。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附加损失的处理和修理标准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进行保险船舶的修理,该修理必须能够满足原船舶建造合同和相关船级社的建造规范(的)及质量要求,并且提供与原制造商相同的质量保证。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仅供个人参考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肄则总芅第一条羁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肀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内容如与本条款内容相抵触,则以特别约定为准。
袅第二条肂并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聿内河从事合法经营或作业的船舶,澳、台地区)沿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均可投保本保险。
本条款所指的船舶不包括军事、政府公务船舶以及渔船和只在湖泊内航行蕿的船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三条薅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经按照保险人肃或中国境内其他保险公司制定并已向中国保险监管机构报批或报备的船舶险条款为被保险船舶投保了船舶险。
义释蒂第四条羈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莅(一)保险人:是指承保的保险公司。
膅(二)条款:是指《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薀(三)油类:指任何种类的油料,包括任何含油成份的混合物。
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指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四)有毒有害物质:肆6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年版号令)和《剧毒化学品目录》日第月61(2002 刺激性、致癌、致畸的物质。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仅供个人参考(五)船员:是指被保险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人所雇佣的为该船服务并属羂该船正常编制内的人员;(六)登记总吨:是指船舶登记证书上注明的该船舶的总登记吨位。
袃(七)旅客:是指购买船票并按照船票约定登轮的人员。
螇保险责任螆第五条羃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依法应承担的下肁列责任、损失和费用,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下列全部或部分风险进行投保:(一)人身伤亡和疾病芇船员 1. 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或被保险人与船员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或劳肅被保险人对船员在被保险船舶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务协议,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但前述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必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12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
12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沿海、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附加条款一、本公司根据船舶保险单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二、除外责任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死亡或疾病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伤残或死亡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三、赔偿处理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同时船东应迅速将详情通知本公司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本保险承担的每位旅客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以保单载明为准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位旅客的赔偿累计以不超过最高赔偿责任限额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见副页四、保险期间保险有效期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保险责任以每次船舶离开码头开始生效,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终止五、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船舶法定载客数乘以责任限额确定沿海内河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项目伤害程度按保单规定赔偿最高额度的百分比50身故全身瘫痪丧失两肢或双目失明、或丧失一肢及一目失明丧失一肢或一目失明丧失手指、足趾:1丧失四指 2丧失拇指全部3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4丧失食指一节或两节或中指全部5丧失中指一节或二节,或无名指、小指全部 6丧失无名指、小指一节或两节 7丧失脚趾全部 8丧失大趾全部9丧失大趾一节或其他任何一趾的全部 10丧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的一节其他伤残如耳聋、断骨等40 25 10 6 3 1 15 5 2 1参照医院证明另定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本保险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附加险,并适用于沿海内河渔船保险一、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船上在岗船员发生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依法应由船东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保险人负责赔偿二、除外责任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或核子辐射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殴斗、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船东的故意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任何人的工资、奖金、补助等船员在岸上发生的死亡和伤残三、保险期间保险有效期为一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四、保险金额、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限额及费率保险金额按船舶定额船员每人的责任限额累加的总额确定船员每人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对每位船员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选定,并在投保单和保险单内注明本保险对每位船员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以保单载明为准五、赔偿处理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必须于48小时之内将详情通知保险人参与处理事故的船员须在两人以下,保险人仅负责限定人数内船员家属的有关费用支出本保险项下的索赔,如依法能从第三者或其他保险获得赔偿时,本保险仅对不足额部分予以赔偿发生涉及第三者或其他与本保险责任有关系的保险案件时,保险人有权代表被保险人指定或雇用律师或其他人处理;被保险人在征得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自行雇请律师或其他人处理对索赔案或可能向保险人索赔的事故、事件或事项,被保险人应尊重并采纳保险人提出的处理和解决意见,否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仅以如按保险人的处理和解决意见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为限免赔额:每位船员每次伤残事故扣除的免赔额以保单载明为准六、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船东和船员的劳动合同或规定须经保险人审验如劳动合同涉及与本保险有关事项变更时,被保险人必须通知保险人如变更事项所产生的责任超过了原来劳动合同的规定责任时,保险人有权增收保险费或终止本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附加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负责赔偿《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项下船舶碰撞、触碰责任不负责赔偿的四分之一部分,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船舶保险金额四分之一为限二、本保险仅在船舶承保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时加保三、除本保险列明的内容外,主险条款的其他条款适用于本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附加险条款一、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螺旋桨、舵、锚、锚链、子船发生单独损失或因此而产生的修理费用,本保险按承保清单所列项目负责赔偿因修理螺旋桨、舵所发生的保险船舶进出船坞、上下船台、吊尾等费用,本保险负责赔偿二、赔偿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每次单独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船舶发生全损或部分损失时,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的损失及费用在保险合同主条款中已确定的赔偿,本保险不再另行赔偿三、除本保险列明的内容外,主险条款的其他条款适用于本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附加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负责赔偿《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项下的船舶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和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等产生的责任、损失和费用二、除本保险列明的内容外,主险条款的其他条款适用于本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油污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没有提及的内容应以主险条款为准一、保险责任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而造成水域的污染,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或减少污染而支出的费用;补偿*有关部门为防止或减轻上述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而造成对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执法机构依法因油污而对保险船舶的罚款;被保险人为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支付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有关法律诉讼费用二、除外责任被保险船舶的违章排放;碰撞、触碰事故中致使第三方造成的污染;法律规定船东免责的;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污染三、保险费与赔偿限额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必须按时一次交纳全部约定的保险费船舶总吨以下 ~ ~ ~ 以上四、赔偿的处理被保险人必须先行付清或解除由于被保险船舶油的泄漏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船舶每次发生的油污责任事故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赔偿限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只有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投保了船舶险的船东作为承运人,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在载货运输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船舶发生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以及因上述意外事故造成船舶的倾覆、沉没,致使保险船舶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承运货物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救助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述赔款金额合计以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任何一项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超越*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输区域或航线开展运输业务;被保险人在被*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期间或责令停业之后,继续开展运输业务;船舶不适航;不可抗力;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包装不符合要求;识别标志、储运指示标志不符合规定;托运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托运人押运过程中的过错;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托运人、收货人的其他过错第五条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船员自带的货物、被保险人免费承运的货物的损失;活动物、有生植物的疾病、死亡、枯萎、减重;甲板装载的非集装箱货物的损失;因货物错误交付、延迟交付所造成的任何性质的损失;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及违约金;假冒、伪劣货物以及禁运品的损失;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同样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第七条保险期间为一年,起止日期以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赔偿限额及保费第八条本附加险的最高赔偿限额以人民币万元为限第九条如无特别约定,保险责任应于全部保费交清后开始生效有书面约定分期缴费的,首期保费不应低于总保费数额的25%,保险责任在首期保费交清后开始生效赔偿处理。
2013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6】
2013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6】
第七条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损险
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
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二、一切险
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
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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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8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沿海、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
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
一、本公司根据船舶保险单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伤残或死亡。
(三)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四)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
三、赔偿处理(一)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
同时船东应迅速将详情通知本公司。
(二)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三)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四)本保险承担的每位旅客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以保单载明为准。
(五)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
每位旅客的赔偿累计以不超过最高赔偿责任限额。
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见副页。
四、保险期间保险有效期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责任以每次船舶离开码头开始生效,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终止。
五、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船舶法定载客数乘以责任限额确定。
沿海内河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本保险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并适用于沿海内河渔船保险。
一、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船上在岗船员发生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依法应由船东(被保险人)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或核子辐射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二)殴斗、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三)船东的故意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四)任何人的工资、奖金、补助等。
(五)船员在岸上发生的死亡和伤残。
三、保险期间保险有效期为一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四、保险金额、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限额及费率(一)保险金额按船舶定额船员每人的责任限额累加的总额确定。
(二)船员每人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对每位船员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选定,并在投保单和保险单内注明。
(三)本保险对每位船员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以保单载明为准。
五、赔偿处理(一)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必须于48小时之内将详情通知保险人。
(二)参与处理事故的船员须在两人以下,保险人仅负责限定人数内船员家属的有关费用支出。
(三)本保险项下的索赔,如依法能从第三者或其他保险获得赔偿时,本保险仅对不足额部分予以赔偿。
(四)发生涉及第三者或其他与本保险责任有关系的保险案件时,保险人有权代表被保险人指定或雇用律师或其他人处理;被保险人在征得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自行雇请律师或其他人处理。
(五)对索赔案或可能向保险人索赔的事故、事件或事项,被保险人应尊重并采纳保险人提出的处理和解决意见,否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仅以如按保险人的处理和解决意见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为限。
(六)免赔额:每位船员每次伤残事故扣除的免赔额以保单载明为准。
六、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船东和船员的劳动合同或规定须经保险人审验。
如劳动合同涉及与本保险有关事项变更时,被保险人必须通知保险人。
如变更事项所产生的责任超过了原来劳动合同的规定责任时,保险人有权增收保险费或终止本保险。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负责赔偿《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项下船舶碰撞、触碰责任不负责赔偿的四分之一部分,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船舶保险金额四分之一为限。
二、本保险仅在船舶承保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时加保。
三、除本保险列明的内容外,主险条款的其他条款适用于本保险。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一)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螺旋桨、舵、锚、锚链、子船发生单独损失或因此而产生的修理费用,本保险按承保清单所列项目负责赔偿。
(二)因修理螺旋桨、舵所发生的保险船舶进出船坞、上下船台、吊尾等费用,本保险负责赔偿。
二、赔偿(一)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每次单独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船舶发生全损或部分损失时,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的损失及费用在保险合同主条款中已确定的赔偿,本保险不再另行赔偿。
三、除本保险列明的内容外,主险条款的其他条款适用于本保险。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负责赔偿《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项下的船舶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和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等产生的责任、损失和费用。
二、除本保险列明的内容外,主险条款的其他条款适用于本保险。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油污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没有提及的内容应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一)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而造成水域的污染,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或减少污染而支出的费用;(二)补偿政府有关部门为防止或减轻上述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而造成对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四)执法机构依法因油污而对保险船舶的罚款;(五)被保险人为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支付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有关法律诉讼费用。
二、除外责任(一)被保险船舶的违章排放;(二)碰撞、触碰事故中致使第三方造成的污染;(三)法律规定船东免责的;(四)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污染。
三、保险费与赔偿限额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必须按时一次交纳全部约定的保险费。
(一)被保险人必须先行付清或解除由于被保险船舶油的泄漏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
(二)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船舶每次发生的油污责任事故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
只有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投保了船舶险的船东作为承运人,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在载货运输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船舶发生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以及因上述意外事故造成船舶的倾覆、沉没,致使保险船舶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承运货物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救助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述赔款金额合计以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任何一项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超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输区域或航线开展运输业务;(三)被保险人在被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期间或责令停业之后,继续开展运输业务;(四)船舶不适航;(五)不可抗力;(六)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七)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八)包装不符合要求;(九)识别标志、储运指示标志不符合规定;(十)托运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十一)托运人押运过程中的过错;(十二)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十三)托运人、收货人的其他过错。
第五条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船员自带的货物、被保险人免费承运的货物的损失;(二)活动物、有生植物的疾病、死亡、枯萎、减重;(三)甲板装载的非集装箱货物的损失;(四)因货物错误交付、延迟交付所造成的任何性质的损失;(五)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及违约金;(六)假冒、伪劣货物以及禁运品的损失;(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同样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第七条保险期间为一年,起止日期以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赔偿限额及保费第八条本附加险的最高赔偿限额以人民币800万元为限。
第九条如无特别约定,保险责任应于全部保费交清后开始生效。
有书面约定分期缴费的,首期保费不应低于总保费数额的25%,保险责任在首期保费交清后开始生效。
赔偿处理第十条承运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及责任裁定书,同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详情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承运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救助费用,保险人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第十二条本条款承保责任范围内的赔款一次或累计达到赔偿限额时,本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承运货物发生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经双方商定后进行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从赔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在未经保险人同意前,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涉及第三方索赔的事件不能做出承诺或支付,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并对不属于保险人责任或不合理的损失和费用拒绝赔偿。
其他事项第十五条本保险不适用于航行于香港、澳门航线的船舶。
第十六条本附加险条款与《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