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通则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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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对比表

(最新最全)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对比表

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
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
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
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
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
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 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
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 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
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 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
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 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
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
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
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
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
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
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
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
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 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 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合同法通则比较研究

合同法通则比较研究

《合同法学》教学大纲课程名称:《合同法学》学分:3总课时:54开课时间:大学三年级上学期教材: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或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必读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目前主要是《解释》(一))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第一章合同法概述-----------------------------3学时第二章合同的订立-----------------------------6学时第三章合同的效力-----------------------------6学时第四章合同的内容---------------------------- 2学时第五章合同的解释-----------------------------2学时第六章合同的履行-----------------------------4学时第七章违约责任-------------------------------6学时第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2学时第九章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的终止---------------3学时第十章合同的法律适用-------------------------2学时第十一章合同法分则----------------------------18学时教学基本要求:本课程以讲授我国合同法为主,适当介绍普通法系合同法、大陆法系合同法和国际统一的合同法规则,并对中外合同法作适当比较分析。

通过本课程学习,学生应全面掌握我国合同法规则,初步了解我国合同法与国外合同法的主要差别,能运用我国合同法规则正确地分析、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并具备初步的合同法理论研究能力。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本质和特点合同定义上的允诺说、协议说、合意说、法律行为说。

合同是交易的法律形式,是必须实践的允诺,是特定民事主体间自愿设立变更、终止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王永新摘要:《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关键词:公约;通则;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Goods,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70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公约》是20世纪以来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通则”)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编撰的,2004年做了大的修订。

它是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规则。

《通则》“是迄今为止最为系统的对国际性契约的实体内容进行统一整理的一个法律文件”[1]。

这两个文件是国际商事合同领域最为重要的规则。

《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这些不同之处主要有:一、适用范围不同《通则》的适用范围比《公约》广泛。

《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3].而《通则》对“商事”合同并没有给予任何明确的定义,只是在尽可能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概念,以使它不仅包括提供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贸易交易,还可包括其他各种类型的经济交易,如投资或特许协议、专业服务合同等,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①与我国《合同法》②的比较分析—以“合同订立”部分为研究对象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①与我国《合同法》②的比较分析—以“合同订立”部分为研究对象

相 仿的 。 我国引进和 吸收要 约和承 诺制度 , 建立 了合 同的 公共 制 高交易行 为的安 全和快捷 , 值得肯 定的 。 是 度, 节约 了交易成 本。 4 《 同法》 十六条 规定 : .合 第 要约到达 受要约 人时生效 采用
任何 形式证 明。 以看 出,合同法》 可 《 采纳 了《 通则》 于合 同形 式 规 定更加符合 交易 习惯 , 关 我国 《 同法》 果进行 新的修改时应该 合 如
的规 定, 即合 同可 以采取法 律允许 的各种形 式 , 赋予合 同订立 人 考 虑在 内。
更广泛 、 自由的选择权 , 更 充分体现 了合 同 自由的基 本原则 , 适应
书面形式 。 当事人约 定采用书 面形式 的, 当采 用书面 形式 。通 论上讲 , 要约和 承诺是成立 的, 应 《 有 但对 于面对面 的交 易行 为, 难 很
则》 1 条规定 : 第 . 2 通则不 要求合 同、 明或 其他任何 行为必 须以 界定哪 一方是要 约 , ~方是 承诺 。所 以笔者认 为, 声 哪 通则第 211 .. 特定 形式作 出或 以特 定形 式证 明。合 同可通过 包括证 人在 内的 条的 “ 或通 过当事 人的 能充分表 明其合 意的行 为” 合同即成立 的
书、 商业 广告等 为要约 邀请 。商业广 告的 内容符合要约规 定的, 视为 要约 。该条规 定 了要约邀 请 ,并列举 一3 条 、 4 , 计2 条之 多 , l 3 条 共 O 这部 分条款涵盖 要约 、
要 约邀请 、 要约 的撤回 与撤 销 、 诺及承诺 的期 限及撤回 等。而 形 , 《 则》 承 而 通 并没有相 关规定 。 要约邀请 是我 国《 合同法》 的特有 通 则关于要约 和承 诺 的规 定有 2 1 — 21 0 两者 的 内容是大 致 规定 , . 1 .1 , . . 该规 定明晰 了要约 邀请行 为和 要约行为 的区别, 有助于提

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1、合同形式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2、合同条款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61、62、63条3、要约与承诺15条要约邀请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21条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特定或不特定)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按32、33条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4、格式条款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5、缔约过失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三章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4-46条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商标、专利的合同)②附条件的合同③附期限的合同⑶成立而不能生效无效合同、被撤销或效力待定而归于无效2、效力有瑕疵的合同⑴效力待定的合同 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9条表见代理-有效合同⑵无效的合同 52、53条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⑦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出经营范围不构成无效,只有违反第5项才无效⑶可撤销的合同 54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只有受害方才享有撤销权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55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从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抗辩权66-69条都是迟延抗辩权,都只存在于双务合同当中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67条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68、69条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人: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无以上情形或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有该情形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解除合同2、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73、71条3、保全⑴73条代位权之诉适用的前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①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仲裁机构无权受理②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③数额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以足④如胜诉,次债务人要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不交付债务人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解释:可先行由次债务人代付(最终仍由债务人承担)⑤如债务人也起诉次债务人,先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后审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普通之诉⑥债权人可分别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和次债务人支付不足部分,此时先审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普通之诉,再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⑵74、75条撤销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既有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性质,也有形成权变更之诉的性质适用的3种情形:①无偿转让自己财产;②免除次债务人债务;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恶意为前提,但不构成恶意串通)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2个期间限制: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谁先到期谁生效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债权的转让3种情形:⑴单纯的债权协议移转:82条不须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83条债权移转不得影响债务人权利(抗辩权、抵销权对新债权人仍有效)84条债务转让须债权人同意生效⑵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88、89条须经对方同意⑶一并移转且通过法定方式 90条债权人可主张分立后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①原则上连带;②债权人分别与其达成协议,可为按份责任;③债务人内部协议按份,不能对抗债权人第六章合同的终止1、因解除而终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清偿之前抵销、提存、混同、免除93、94条协议解除单方解除约定解除(约定可单方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法定解除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限制解除权)③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ⅰ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ⅱ410条委托合同ⅲ268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ⅳ308条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ⅴ担保法27条未定保证期间的最高保证人①双方都有解除权②-④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95、96条解除权是形成权,无须对方同意2、解除的效力97条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未必有追溯力<与合同撤销区别,撤销要绝对返还财产>,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要求赔偿损失(过错为前提)3、抵销99条单方抵销形成权,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抵销①必须互负债务;②必须性质、种类相同(一般是货币与货币之债);③债务都到期限:都到期可以抵销,都未到期不可抵销,一方到期一方未到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④诉讼时效一方未过一方已过,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⑤是否有担保不决定能否抵销100条协议抵销只要双方互负债务就可抵销4、提存103、104条①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②孳息归债权人;③提存费用债权人承担;④提存风险由债权人承担第七章违约责任1、构成要件⑴必须有违约行为107条实际违约行为基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个别为过错责任:ⅰ.189、191条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ⅱ.374、394条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ⅲ.406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ⅳ.303条Ⅰ款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害108条预期违约行为⑵只有请求损害赔偿金时才须举证自己有损失;如果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或定金不须举证损失2、“三金”的适用 113条损害赔偿金:有损失才赔偿,没有损失就不赔原则上有多少损失就赔多少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增加1倍114条违约金:违约金自由约定,但ⅰ.违约金低于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增加ⅱ.损失过分低于违约金,违约方可适当要求减少ⅲ.违约金高于损失但不过份,可不再调整有损失而又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能适用违约金116条违约金和定金都约定,只能选择一个适用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可以并用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121条因第三方造成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债权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对象)受害人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违约方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64、65条第三人代为履行或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生违约,第三人无须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也无须向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承担责任4、违约与侵权竞合 122条只能选择一个当事人自由选择,一审开庭前可变更违约与侵权:①请求的范围不同,侵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可请求违约金或定金②被告不同,违约只能是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侵权可起诉销售者(对方当事人)也可以起诉生产者③诉讼时效不同,侵权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特别规定2年,违约适用《民法通则》136条第2项的规定1年④管辖不同,违约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第八章其他规定1、合同的解释 125条2、特殊时效 129条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26条第九章买卖合同1、所有权转移 133-141条动产交付转移,可约定所有权保留(只适用动产)不动产登记转移2、孳息的归属 163条交付主义3、风险的负担 142条普通情况下交付主义不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承担风险,如房屋买卖或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可能交付在前而转移所有权在后144条路货买卖合同成立主义143、148条如果一方违约在先,违约行为构成之日起即承担风险,不问是否交付4、验货期间的特殊规定 158条5、多交货和提前交货的情况 161、162条6、特种买卖 166-172条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性质 185、186条诺成、实践性2、赠与人的撤销权 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3种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区别:①适用范围不同,任意撤销权不适用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②行使人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由本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在赠与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可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193条);③时间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法定撤销权发生在履行之后;④原因不同,任意撤销权无须有原因,法定撤销权一定举证受赠人有忘恩负义的行为;⑤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后无须再履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须追回已经交付给受赠人的财产。

合同法通则司法解释

合同法通则司法解释

合同法通则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0条规定,本解释适用于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

一、合同成立1. 双方当事人商定按照合同法第9条第1款的限制将约定的劳动报酬交由第三方支付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劳动报酬的金额和支付期限达成的共识。

二、合同的效力1. 合同法第11条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为公序良俗的具体情形参照如下:(1)违反公共秩序、违背公共安全或可能侵害他人人身权益;(2)违法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3)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4)违背社会道德和风俗习惯;(5)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

三、合同的履行1. 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约定合同款的具体情形参照如下:(1)欠缺书面形式;(2)缺乏坚持履行的意愿;(3)拖延履行到期限;(4)迟延履行但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5)拒绝履行或者表明明确不履行的情况。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 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约定合同款的具体情形参照如下:(1)欠缺书面形式;(2)变更内容与原合同没有实质性差异;(3)变更一方恶意变更或影响其他方利益;(4)转让未经书面同意或者未经法定程序。

五、合同的效力终止1. 合同法第78条规定的合同有效期满的具体情形参照如下:(1)期限合同到期;(2)完成目标任务的一次性合同;(3)完成周期性任务的连续合同;(4)根据法定程序宣布的解散或注销的合同主体。

六、合同的违约和补偿1. 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具体情形参照如下:(1)过失违约;(2)故意违约;(3)特殊程序违约。

七、其他1.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的未尽事项的补充参照合同法相关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起草工作组起草小组组长:杨万明、刘贵祥;起草小组成员:林文学、段农根、杨永清、吴光荣、陈龙业、蒋家棣。

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根据合同法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司法实践急需出台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已于2023年12月5日起实施。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起草思路2020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就切实实施民法典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对当时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116件,修改111件,继续有效适用364件。

在废止的116件司法解释中,就包括根据合同法制定的《合同法解释一》和《合同法解释二》。

考虑到这两件废止的司法解释中的一些内容对统一裁判尺度仍有指导意义,一些内容需要根据民法典的新的规定作出调整,特别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定的有些内容在审判实践中仍需细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解释》。

在《解释》的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力争形成最大共识,确保《解释》的条文既符合立法原意,又能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还要与学界通说相吻合。

民法典合同法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应用

民法典合同法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应用

民法典合同法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应用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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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引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原则。

然而,在实践中,随着合同法的适用和实施,一些疑难问题逐渐浮现出来。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展开研究,旨在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

一、合同成立合同成立问题一直是合同法领域的焦点和难点。

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要求合同成立必须有要约和承诺的一致意思表示,但如何判断一致意思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

即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思,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虚假意思表示、错误意思表示等,对于这些问题,如何界定其影响力和效力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二、合同效力合同效力问题是指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规定了一些合同效力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如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然而,实践中,一些问题依然存在,如政府合同、网络合同等,其效力和约束力如何确立和落实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三、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主动或被动终止合同关系的一种行为。

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特殊情况的合同解除问题依然存在争议。

例如,当事人协商解除、不可抗力导致的解除等情况,如何确定合同解除的效力和影响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四、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相应的行为。

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对于合同履行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如按期履行、按方式履行等。

然而,在实践中,合同履行的具体操作问题和解释依然存在争议,如履行方式的选择、履行责任的界定等,这些问题依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结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涉及合同成立、合同效力、合同解除和合同履行等方面。

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和困惑。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深入分析其根本原因和不同权益之间的平衡。

同时,从案例实践中总结经验,加强法律规范的执行和解释,不断完善和完善我国合同法制度,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浅析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中国合同法中错误规则之我见

浅析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中国合同法中错误规则之我见

浅析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中国合同法中错误规则之我见一、错误的含义1.PICC 的错误概念。

PICC 第3.4 条就错误的概念作了如下界定:错误是合同订立时所作的关于既存的事实或法律的不正确的假定。

从该定义中归纳PICC 下错误的特征是:当事人的误解需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并且该错误是由于已经存在的法律事实引起的一种假定。

相比较于大陆法系(例如,法国法认为错误仅在涉及契约标的物的本质时才是构成无效的原因)和英美法系(例如,美国法强调这种错误必须事关合同能否订立,应对合同所涉及的交易是有重大的影响,且认为错误的一方未承担该错误后果),我们可以看出PICC 对于这种错误概念的界定有较大的内涵和外延,说明现在有关错误概念的界定是在逐渐扩大的。

2.中国合同法的错误概念。

错误一词在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并未明确提及,而将这一概念定义为重大误解。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71 条规定,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行为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的情形。

3.二者的区别。

那么,究竟我国民事立法中的重大误解与PICC 中的错误关系如何呢?所谓错误,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致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

而所谓误解,不仅指相对人在领会意思时发生了错误,而同表意人的本意发生了违背,也指表意人可能在不自知的情况下发生了表意同本意不同的表达。

所以笔者认为,错误和误解只是发生错误所涉及的主体不同,而无论是严重的错误,还是重大误解,强调的都是行为人遭受到了较大损失,所以其内容和结果则较为相同。

因此笔者认为尽管从字面上看,重大误解是误解的特殊情形之一,但是如果考虑到立法宗旨,再分析相关具体的条文规范后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重大误解与PICC 中界定的错误的表征和实质是基本相同的。

二、错误规则的适用1.PICC。

上文也提到,PICC 第3.2.1 条将错误定义为在合同订立时,就已存在的事实或者法律所做的不正确的假设。

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制定的解释性文件,旨在对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条款进行具体解释和适用。

这一司法解释在我国合同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指导作用。

以下将对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进行分析。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合同的解释和适用提供了统一的指导。

在民商事合同的处理过程中,合同有时会存在些许模糊性或争议性的条款。

通则司法解释明确了对于这些条款的解释和应用,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有助于减少合同争议的发生,提高了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

其次,通则司法解释强调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性。

根据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要求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解释和适用合同条款。

这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我国合同法的特点和精神。

再次,通则司法解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提供了具体规定。

比如,通则司法解释对于合同中的“交付”、“履行”、“不可抗力”等关键概念进行了明确解释,规定了这些概念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这对于判断合同违约责任、确认合同效力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质量和效率。

此外,通则司法解释还对合同违约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应综合考虑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

这一规定有助于平衡合同双方的权益,保护正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通则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合同无效和撤销的相关规定。

根据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应由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的,被欺诈、被胁迫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我国合同法相关制度比较研究——以艰难情形和情势变更为视角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我国合同法相关制度比较研究——以艰难情形和情势变更为视角
生。

不可预见性 。此时 ,坚 持履行合 同可 能与 原 目的不符或丧 失 商业意 义。如果不给予 必要的调整 ,显然 有悖 于社会资源交 换 和 分 配 的 正 当 性 ,违 反 了 债 法 的社 会 使 命 。所 以 在 立 法 中 引入该 原则 的价值意义 就在于当合 同原有 的利 益均 衡因经济 的 激 烈 动 荡 而 导 致 不 公 正 结 果 时 ,则 允 许 对 合 同 作 出 变 更 , 以平衡意思 自治原则和社会 公平 ,从而维护全球 范围 内经济 交易的稳定和顺 利进行 。正 是 由于上述价值 ,各 国法律 、公 约都纳入 了该制度。
关键 词 :《 国际商事合同通》 ;艰难情 形;情 势变更
“ 契约 必须信 守 ”是合 同法 中普遍被接受 的基本原则 。 为此 ,合同法有一 系列的制度 来敦促 当事人信 守合 同约 定。 但是 ,该理 论忽视 了支撑合 同存续 的客观基础 。当合同缔 结 时所处 的环 境化就绝无可 能再次缔约或者 约定相 同 事项 。如 果坚持履行 的话 ,双方 当事人将完全 失去平衡 。于 是 ,为纠正这 种不公平状 况 ,艰难情 形 ( 情势变更 )应 时而
21 0 2年
法 商 论 坛
第 一 卷
《 国际商事合 同通则 》和我 国合 同法相关制度 比较研 究
— —
以艰难情形和情势 变更为视角
陈依 莉
( 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法 学院,湖北 武汉 ,4 0 7 ) 0 3 3
摘 要 :艰难情 形是 《 国际商事合 同通 则》( 以下称 《 通则 》 )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修正 了在任何条件下都必须恪守合同的 理 念,对平衡意 思 自治和 公平 原则意义重大 。因而各 国立法都确 定了该制度 或与该制度相似的制度 。长久 以来 ,我 国 《 民法通 则 》和 《 同法》对此没有做 出规 定,直 至 2 0 合 0 9年 5月最 高院 《 于适用 < 关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若干 问题解释 ( ) 二 》引入 情 势变 更制 度,才弥补 了我国在这方面立法 的空 白。本文将对 艰难情 形制度 与我国的情 势变更进行 比较 研究。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合同是法律意义上的协议,其规定双方在约定条件下的权利与义务。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是整个民法典合同编的基础,其中包含了关于合同的基本定义、订立、修订、履行、变更、解除等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进行详细解释。

一、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要求合同的缔约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相应资格,合同的内容和条件必须合法、真实、明确。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应当是自愿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每一方在签订合同之前都应该对合同的内容和条件进行充分的了解,特别是在重要的条款上加以明确,以避免后期产生矛盾和争议。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子方式订立合同,其中,书面形式为最基本的合同订立方式。

同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也可以规定合同履行的方式和时间,其中涉及到合同拟定、修改、评审等都需要履行合同法定程序。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方式来进行,缔约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其承担的约定义务。

当事人应当尽量避免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同时,在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习惯,不得以不当手段违反好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若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存在履行不当、违法违约等问题,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四、合同的变更与终止若当事人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若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合同,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恢复原合同,要求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敲定合同的期限,合同届满后需要续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若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违反合同的约定,则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五、违约责任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若有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来进行,法院也会根据《合同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合法、公正的判决。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合同法》比较分析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合同法》比较分析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合同法》的比较分析摘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国际立法的一个成功典型,我国的《合同法》也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良好的效应。

但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驱动下,将我国《合同法》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具体适用进行比较和分析,找出值得我国借鉴的理念,这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合同法;适用在国际经济交往愈加频繁的背景下,调整国际贸易的相关法律在国际国内都经历着逐步的改变和完善。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就是有关国际立法的一个成功的典型,我国的《合同法》也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良好的效应。

一、关于二者的衔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经济交易呈现出迅猛发展的优良态势,同时,世界各国法律在调整经济贸易关系的过程中也在不断地努力尝试,以更好地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从而促进本国经济增长与法律的完善。

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以下简称《通则》)也是在这一背景之下应运而生的,自1994年公布《通则》以来,无论是在学术界、商业界,还是在法院或是仲裁庭,都引起了持久、广泛的反应,我国1999年10月正式实施的《合同法》[2]在制定过程中就深受《通则1994》的影响,在考虑我国自身情况的同时,也吸收和借鉴了《通则1994》中的诸多规定。

此后,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和多变,即便《通则1994》在实践中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为了使《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于是又在2004年通过了《通则2004》,《通则2004》在原有基础之上对此前的《通则1994》进行了少部分的修改,可以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2004年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扩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最近几十年在国际贸易和其它商务往来方面日趋活跃,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频繁的国际交往在带来财富的同时也会引发一系列问题,这就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来调整。

完善我国合同法应借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完善我国合同法应借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The Enlightening Value of th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ntract Rules to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Contract Law
作者: 姜世波;于秀珍
出版物刊名: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24-26页
主题词: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合同法;合同效力
摘要:1999年10月1日后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借鉴了当今发达国家先进的合同法立法经验和国际惯例,但与其它国家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立法相比较,若干条文和规定仍然是粗线条的.文章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为例与我国合同法对比,探讨了我国合同立法在合同的成立、合同效力问题、精神损害赔偿、'意外条款'的效力、合同的解释等方面的一些缺陷,以期对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有所借鉴.。

我国合同法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比较分析与适用

我国合同法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比较分析与适用

通则 不是 国际公约 , 不具有强 制性 , 适用 与否完全 可依 当
事人 的意 思 选 择 , 是 由 于 它 是 由 近 2 但 O个 国 家 的 法律 专
l通 则 的 适 用 范 围 、
我周颁布的《 合同法》 国际商事合 同通则》 以下简 与《 ( 称通则)l | 有一定关联性 , 通则的有些规定, 无论 H内还
力 的原 因 在 于 : 际 生 活 中 多 数 未 成 年 人 没 有 独 立 的 财 实
条)除通则另有规定外 , ; 当事人 可以排除通 则的适用 , 或 者减损或改变通则 任何条款 的效力 。因通 则所具有 的这 权责任能力 , 具有过错 , 后法院判决减轻该 卡车 司机 的 最 赔偿 责任。我国民法典在 未来 的立法和修 订中应 当加 以 完善这一 内容 , 肯定未成年人具有 侵权责任能 力 , 我们 通
随着全球经 济一体化的发展 , 我国最近几 十年 在国 际贸易和其他商务往来方面 1渐活跃 。在我国加入 WT 5 1 O
以后 , 国内 法 与 国际 公 约 、 例 、 则 等游 戏 规 则 的 接 轨 已 惯 通
人签 订合同时可约定适用通则。该通则比《 联合国国际货
物买 卖 公 约 》 用 范 围 要更 宽 泛 得 多 , 有 相 当 的灵 活 性 。 适 具
[ 摘 要】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的作用下 . 世界各国法律在调整市场法律关系的过程中也正经历着趋同化的历 史走 向, 国际 《 商事 合同通则》 正是在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将我 国《 合同法》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以比较 和分析 . 与《 作 找出彼此之间 的趋 同与 差异, 对进一步完善我国《 合同法》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 , 具有深远 的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 [ 关键词] 同法 ; 合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 中圈分类号 ] F 1 ; F 6 [ D 48D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0 8 6 5 (0 9 0—0 4 —0 10 - 1 32 0 )4 15 3 [ 作者简介】 李鸿(9 3 )男 , 18 一 , 山东泗水人.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2 0 0 7级经济法学专业学生

民法典合同法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应用

民法典合同法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应用

民法典合同法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应用咱们今天聊聊《民法典》里的合同法通则司法解释。

说实话,一听到“合同法”这三个字,很多人脑袋就开始疼了。

啥意思?怎么理解?没错!你要是第一次接触,可能觉得有点晦涩,甚至有点遥不可及。

不过没关系,我今天就带大家一起走一遭,保证你能听懂,也能理解。

你想啊,生活中到处都是合同。

你买个衣服,签个租房合同,买个手机,甚至吃个火锅,都得签点什么东西。

大家都知道,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防止“一言不合就撕破脸”。

《民法典》呢,其实就是规定了怎么签合同,签了之后该怎么办。

如果你违约了,怎么赔偿,合同能不能撤销,这些都得有个法律的底线。

就像你玩游戏,得有个规则吧?不然这游戏怎么打?合同签订是必须自愿的。

不是说你看见某人跟你说“哎,你买不买这个?”你就得乖乖点头答应,哎哎,这不成!你得自愿!如果强迫你签了,那合同就是无效的。

这就跟人家说,强扭的瓜不甜,合同也是一样。

你不愿意的事,不能强迫你做,强迫了也是白搭,大家都没法好好做生意。

所以啊,一切合同,都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

再说了,合同得真实意思表示啊!有些人以为签个合同就只是一个形式,给别人一个“嘿,我签了”,实际上这可不行。

你要签的是你真实的意思,不是听了别人的一面之词就签下的。

合同可不是什么“我嘴巴说的,实际做的不一定”,签字时你得知道自己在干啥。

不能说你当时看着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结果还装作看不见。

咱可不是法律傻子,得清楚知道自己承诺了啥,答应了啥,不能等事后有啥问题了再说:“我当时没看到这条”。

那行得通吗?当然不行。

至于合同内容嘛,得合法合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你不能签个“如果我迟到就赔三千块”的合同,结果合同上写着违约金天价。

虽然有些商家打着“优惠促销”的旗号搞合同,结果价格高得让你喘不过气,但法律会管的!如果合同不合理,法院可以判定其无效,或者调整合同内容。

所以签合同时,得睁大眼睛,别让人给你套了个“陷阱”,或者搞些不合规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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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教学大纲课程名称:《合同法学》学分:3总课时:54开课时间:大学三年级上学期教材: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或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必读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目前主要是《解释》(一))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第一章合同法概述-----------------------------3学时第二章合同的订立-----------------------------6学时第三章合同的效力-----------------------------6学时第四章合同的内容---------------------------- 2学时第五章合同的解释-----------------------------2学时第六章合同的履行-----------------------------4学时第七章违约责任-------------------------------6学时第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2学时第九章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的终止---------------3学时第十章合同的法律适用-------------------------2学时第十一章合同法分则----------------------------18学时教学基本要求:本课程以讲授我国合同法为主,适当介绍普通法系合同法、大陆法系合同法和国际统一的合同法规则,并对中外合同法作适当比较分析。

通过本课程学习,学生应全面掌握我国合同法规则,初步了解我国合同法与国外合同法的主要差别,能运用我国合同法规则正确地分析、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并具备初步的合同法理论研究能力。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本质和特点合同定义上的允诺说、协议说、合意说、法律行为说。

合同是交易的法律形式,是必须实践的允诺,是特定民事主体间自愿设立变更、终止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合同当事人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合同当事人以特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为预期目的,合同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实施的合法行为。

二、合同关系合同关系的主体、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关系的客体。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及其例外情形。

三、合同的分类合同可按不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标准分类,如: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本土合同与涉外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与效力瑕疵合同,本合同与预约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自由议价合同与格式合同,商事合同与消费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严格相对合同与涉他合同,等等。

四、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合同法是规范交易活动和允诺,确认和保障交易关系和允诺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合同法是商品经济形态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以任意性法律规范为主,在一定意义上是社会财富增长法。

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五、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保障交易便捷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合法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的方式概述一方要约、他方承诺的方式,其他足以表明合意的方式。

二、要约要约的概念及其有效条件,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生效,要约的效力的内容,要约的失效。

三、承诺承诺的概念及其有效条件,承诺的生效,承诺生效的法律意义,承诺的不可撤销性。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口头形式的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信件形式的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经书面确认的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事实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由特别的约定、法律规则和交易习惯决定的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地点,在一方有特别坚持时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五、订立合同的其他方式(可以不讲或只作简单介绍)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实际受领,交错要约,招标投标,拍卖,商品标价陈列,自动售货或售票,公共客运,无要约寄售,集中竞价。

六、EDI和E-MAIL方式订约的特殊问题(可以不讲或只作简单介绍)EDI和E-MAIL的技术基础与特征,EDI和E-MAIL订约方式的交易过程,EDI和E-MAIL订约方式的要约与承诺的撤回与撤销问题,EDI和E-MAIL订约方式的合意真实性问题,EDI和E-MAIL订约方式的信息安全问题,EDI和E-MAIL订约方式的信息来源的确认与证明问题,EDI和E-MAIL订约方式的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其他问题。

七、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与性质,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缔约过失行为的表现形式,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问题概述合同效力问题的内容,合同效力与合同订立之间的关系,合同的效力状态与合同生效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合同效力问题上的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

二、合同的有效条件与影响合同效力状态的因素合同的有效条件概述。

当事人的缔约资格与合同的效力状态,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与合同的效力状态,当事人的缔约目的与合同的效力状态,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与合同的效力状态,代理人行为的正当性与合同的效力状态,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正当性与合同的效力状态,欺诈与合同的效力状态,胁迫与合同的效力状态,乘人之危与合同的效力状态,重大误解与合同的效力状态,违反法的强制性规定与合同的效力状态,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合同的效力状态,违背社会公德与合同的效力状态,内容显失公平与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的形式与合同的效力状态,公共许可手续与合同的效力状态,登记手续与合同的效力状态。

对英美法系对价制度的评价,对大陆法系约因制度的评价。

三、对效力瑕疵合同的补正与处理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状态的确定,不能生效合同的手续补全、放弃交易的通知与懈怠补全的责任,履行受阻的合同的手续补全、放弃交易的通知与懈怠补全的责任,合同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合同的手续补全与懈怠补全的责任,不能强制执行的合同的形式替代,可撤销合同的更正、变更与撤销、撤销权的行使与丧失,无效合同的更正,对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处理,合同中的部分无效条款的剔除、替代与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对无效合同的监督处理。

四、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即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经登记生效的合同,所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的合同,所附生效期限到来时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为实际交付时生效的合同,由习惯决定生效时间的合同,变更(补充)、更正、替代的合同内容的生效时间。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一、合同内容的基本分类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明示内容与默示内容,英国法上的条件条款、担保条款和中间条款。

二、合同内容的法律分析合同名称,当事人的身份状况和通讯渠道,鉴于条款,标的的名称、品质、包装和数量,价款或报酬的计算标准、计算依据,履行交付、支付等义务的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的标准、地点、期限以及异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期限,担保,违约责任和免责事由,保密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定义条款,其他条款。

三、确定合同默示内容的方式按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按交易习惯确定,按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确定,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五章合同的解释一、合同解释概述合同解释的含义,合同解释的历史发展。

二、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和规则中国法上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和规则,法国法上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和规则,英国法上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和规则,美国法上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和规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上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和规则。

三、解释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则确定格式条款能否作为合同内容的规则,确定格式条款含义的规则,确定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则。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一、履行合同的原则严格履行说,诚信履行说。

中国法上履行合同的原则。

二、履行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则履行标的(包括付款货币),支付工具,履行主体,受领主体,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包括付至场所),履行方式(包括付款方式),履行费用,清偿冲抵。

三、债务人的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四、债权人的拒绝受领权对提前履行的拒绝受领权,对部分履行的拒绝受领权。

五、合同债权的保全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六、合同履行的担保(可以不讲或只作简单介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其他担保方式。

七、履行受挫大陆法上的情事变更,英美法上的履行受挫,《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上的艰难情形,履行受挫问题在我国。

第七章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概述违约的概念与性质,违约责任的概念与性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违约的分类大陆法上的分类,英美法上的分类,《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上的分类,中国法上的分类。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应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宽限期内履行,债权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应债权人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债务人自动补救,互有违约的责任承担。

英美法上针对违反不作为义务的禁令。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四、违约的免责事由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债权人的原因造成违约。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一、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的概念与类型,合同变更的要件,合同变更的效力。

二、合同债权的转让合同债权转让的概念与类型,合同债权转让的要件,合同债权转让的效力。

三、合同债务的转移合同债务转移的概念与类型,合同债务转移的要件,合同债务转移的效力。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含义,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要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效力。

五、当事人合并、分立引起的合同转让当事人合并引起的合同转让的特殊规则,当事人分立引起的合同转让的特殊规则。

第九章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的终止一、合同权利与义务终止概述合同权利与义务终止的含义,合同权利与义务终止的原因,合同权利与义务终止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解除权的性质,解除权的发生根据,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解除权的效力。

三、抵销(可以略讲)抵销的概念、分类,法定抵销的性质与要件,合意抵销的性质与要件,抵销的效力与作用,对抵销的限制。

四、提存(可以略讲)提存的概念与特点,提存的根据,提存的标的,提存机构,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提存的效力。

五、免除(可以略讲)免除的概念与性质,免除的要件,免除的效力。

六、混同(可以略讲)混同的概念与性质,混同的根据,混同的效力,对混同的限制。

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可以不讲或略讲)诉讼时效在不同国家的不同作用,合同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的外国法例,合同当事人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胜诉权的外国法例。

八、所附解除条件或终止期限的成就或期限届满(可以不讲或略讲)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所附终止期限期限届满。

第十章合同的法律适用(可以略讲)一、合同的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和规则《合同法》总则统一适用各种合同,有名合同严格适用分则和特别法的明确规定,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无名合同参照适用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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