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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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请假休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单位请假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单位请假休假管理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下属全体职工。

第三条请假休假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信、规范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第四条请假休假管理工作由机关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请假管理第五条职工请假应当提前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交书面请假申请。

第六条请假期间超过三天的,职工应提供相关证明。

特殊情况下,职工应提前告知单位人事部门。

第七条请假期间,职工应当保持电话畅通,随时接听单位通知或紧急情况下的召集。

第八条恶劣的天气或突发事件影响正常工作的,请假应当及时告知单位人事部门,不得迟交请假申请。

第九条请假应当按照具体情况选择带薪假、调休假等假期类型。

不得违规用其他假期进行请假。

第十条因私事请假的,职工应当提前征得单位领导同意。

第三章休假管理第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带薪休假,满足职工正常的休息需求。

第十二条长期连续工作的职工,应合理安排带薪年休假,不得强制延迟使用。

第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需要,超出工作时间应当安排调休假。

第十四条休假期间,职工应当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不得利用休假时间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四章请假休假管理的其他规定第十五条请假休假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职工的请假休假。

第十六条请假休假管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不得虚报、夸大或无正当依据的请假休假。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请假休假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总结经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请假休假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第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请假休假档案,做到实事求是、依据准确。

第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请假休假管理的监督机制,对违反请假休假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应当不断完善请假休假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职工健康。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机关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5篇)

机关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5篇)

机关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对局机关作息时间、请假销假、带薪休假、考勤奖惩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重新修订全局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一、考勤的范围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考勤的内容及方法考勤内容包括上下班考勤、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

1、上下班考勤考勤签到时间为上班8:30以前,下班5:00以后(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

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旷工。

具体工作由局人事科、监察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2、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实行签到制度,如有请假者,由科室负责人将请假者名单及请假事由交考勤人员,由考勤人员汇总定期向局领导汇报。

3、因公外出和请假的考勤工作时间科室、单位人员不得随意关门,外出时,要在办公室门上公务活动告知牌上明确去向。

因公外出和请假,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科室人员请假:____天内的(含____天),普通工作人员经本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经分管局长批准。

____天内的(含____天),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

____天以上的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

副局长、纪检组长及县级非领导职务人员请假:____天及以上的报局长批准。

凡请假人员均须履行请假手续,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报人事科,作为考勤依据。

4、请假的考勤产假、护理假、婚假、探亲假和年休假,由休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在人事科审核休假期限后,休假人按管理权限签字报批。

休病假需出示公费医疗医院的诊断书休假。

休假、事假需要事前办理手续,事后补办的无效。

丧假,允许休假人口头请假(事后补填事假审批表)。

因公出差、检查、执法等不能签到、签退的,要填写《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职工外出签报表》,工作人员____日内的由主管局长审批,____日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一、请假制度1.1 请假类型机关工作人员的请假类型包括:•年休假•病假•事假•婚丧假•产假、陪产假•探亲假•其他假1.2 请假申请1.2.1 请假时间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需提前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请假时间应尽量避开工作繁忙时段,如遇不可抗力或突发情况产生请假需求,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请假。

1.2.2 请假手续请假时,需要填写相关申请表,附加请假原因和请假时间的证明材料,并交与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经批准后才能请假。

1.2.3 假期安排请假后,应根据申请的时间安排好工作和任务,确保假期内工作不受影响。

1.3 请假管理1.3.1 请假记录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时,需在请假表上填写假期类型、请假时间、请假天数等信息并由领导审批签字。

请假记录需保存在员工档案中,以便管理和核对。

1.3.2 请假扣工资机关工作人员的请假,根据请假条款和规定,按照相关标准扣除工资。

二、销假制度2.1 销假申请机关工作人员请假结束后须及时向管理部门提交请假销假申请。

2.1.1 填写销假申请表请假者需填写销假申请表,包括销假日期和销假原因,并经由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审批,确认销假。

2.1.2 提交申请表销假申请表需交由申请人个人或职务代表本人携带,递交至管理部门,等待管理部门确认后申请者可重新回到工作岗位。

2.2 销假管理2.2.1 销假记录机关工作人员销假后,管理部门应记录销假信息,并统计销假请假天数信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管理部门应确保每个销假记录均符合连续消除销假日期的规定。

2.2.2 工资核算销假前后,管理部门应统计请假天数、销假天数,按照请假手续规定,结合相应的工资标准,核算工资。

三、注意事项3.1 请假时间的安排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时间要尽量避免工作繁忙时段,避免对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3.2 请假申请的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时合法合规的填写相关申请表,附上请假时间的证明材料,否则影响员工的请假通过率。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最新规定模版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最新规定模版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最新规定模版一、请假的定义和范围1.1 请假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暂停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1.2 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年休假、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类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请假类型。

二、请假的申请和审批流程2.1 请假申请人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提出请假申请,并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请假类型等必要信息。

2.2 直接上级在收到请假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批,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结果。

2.3 请假审批结果应书面通知请假人,包括通过审批、驳回申请或延期审批的原因。

2.4 如请假时间超过3天,还需将请假申请提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三、请假期限和假期计算3.1 请假期限按照实际情况确定,请假时间以天为单位计算。

3.2 假期计算方式如下:- 事假、病假:按照实际请假的天数计算;- 年休假:按照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每满一年工作时间享有10天年休假;- 产假、陪产假: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计算;- 婚假、丧假、探亲假:按照实际请假的天数计算。

3.3 请假期间暂停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具体参照单位相关规定。

四、请假条的填写和保存4.1 请假条应包含以下信息:请假人姓名、工作单位、请假类型、请假事由、请假时间、请假期限、联系电话等。

4.2 请假条应由请假人填写,并附上请假事由的相关证明文件。

4.3 请假条应妥善保存,需要提交备案的请假条和相关证明文件应交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保存。

五、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5.1 请假期间,由直接上级负责安排请假人的工作职责。

5.2 请假期间工作安排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请假违规处理6.1 请假人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请假事由不真实,将视为无效请假。

6.2 无效请假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可能导致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工资扣除等后果。

八、附则8.1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请假制度的临时调整,但需报请上级同意。

8.2 本请假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请假休假工作制度

机关请假休假工作制度

机关请假休假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请假休假工作,保障机关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请假休假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合理合规、统筹兼顾、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请假类型和程序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年假、探亲假、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等类型。

第五条工作人员请假应当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部门负责人对请假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机关人事部门。

第七条机关人事部门对请假情况进行汇总,报机关领导审批。

第八条机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机关人事部门通知申请人,并将请假情况登记备案。

第三章请假时间和待遇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时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事假期间,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照机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病假期间,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年假、探亲假、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期间,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机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请假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如实提供请假理由,不得编造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机关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请假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请假期间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机关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请假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请假情况进行定期汇总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期间,如有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人员代班或者调整工作计划。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审批请假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机关人事部门未按照规定管理请假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机关人事部门。

第二十二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上请假休假工作制度,旨在保障机关工作秩序,兼顾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希望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机关的正常运转。

机关单位开会请假制度范本

机关单位开会请假制度范本

机关单位开会请假制度范本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单位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议请假对象为本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会议请假分为会议缺席、会议迟到、会议早退三种情形。

第四条会议缺席是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会议迟到是指会议开始后,超过规定时间 15 分钟仍未到达会议现场的人员;会议早退是指会议未结束前,提前离开会议现场的人员。

第五条会议请假手续:(一)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或组织者请假,并说明请假理由;(二)会议主持人或组织者在收到请假申请后,应根据实际情况批准或驳回请假请求;(三)请假人员应在会议前向会议主持人或组织者提交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缺席会议;(四)会议主持人或组织者在会议结束后,对请假人员进行统计,并将请假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第六条会议请假时限:(一)工作人员请假时间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不超过会议的一半时间;(二)会议迟到、早退人员应在会议结束后向会议主持人或组织者说明原因,并在会议纪要中予以记录。

第七条会议请假纪律:(一)请假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擅自离岗、迟到、早退;(二)请假人员应在会议前向会议主持人或组织者提交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缺席会议;(三)会议主持人或组织者应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四)请假人员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并在会议纪要中予以记录。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请假制度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机关单位领导机构。

第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机关考勤请销假管理制度

机关考勤请销假管理制度

机关考勤请销假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机关单位工作纪律,规范员工考勤管理,保障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考勤请销假管理制度。

旨在明确员工工作时间、考勤规定、请假流程、休假安排等内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全体在编人员、合同制员工及临时工作人员。

三、工作时间1. 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执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如下: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302. 工作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由单位负责人提前通知全体员工。

3. 员工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到岗到位,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4. 因工作需要,员工需加班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5. 员工应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特殊情况需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员工每日需通过单位指定的考勤系统进行签到,签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指纹识别、刷脸识别、IC卡等。

(2)员工签到时应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不得冒用他人身份签到。

(3)员工签到后,考勤系统将自动记录签到时间,作为考勤依据。

2、签到次数和时间(1)员工每日应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上班签到。

(2)上午上班签到时间为08:30-09:00,下午上班签到时间为13:30-14:00。

(3)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到,视为迟到。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的,员工应提前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填写外出申请表。

(2)外出返回后,员工需在第一时间完成签到,并注明外出原因。

(3)未提前报告的外出,视为旷工。

4、忘记签到处理(1)员工如因特殊情况忘记签到,应在发现后及时向考勤管理员报告,并提供合理解释。

(2)考勤管理员核实情况后,可予以补签,但补签次数每月不得超过两次。

(3)连续两次忘记签到,将在当月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1)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的考勤情况。

机关单位请假制度的范本

机关单位请假制度的范本

机关单位请假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单位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请假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按时上下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章请假类型和期限第四条请假类型分为:病假、事假、年假、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

第五条病假:因病需要休息的,应当持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按规定的程序请假。

病假期间,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和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事假:因私事需要请假的,应当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事假期间,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和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年假: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年假期间,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和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按照国家和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请假手续第九条请假工作人员应当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对请假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单位领导对请假申请进行审批,批准后由人事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请假纪律第十二条请假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请假纪律,按时返回单位上班,不得无故逾期不归。

第十三条请假工作人员在请假期间,应当保持电话畅通,随时接受单位的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请假工作人员在请假期间,如有工作需要,应当及时向单位报告,并按照单位的要求予以协助。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请假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单位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一篇机关单位请假制度的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请销假行为,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请假管理。

1. 请假种类。

工作人员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

请假种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请,不得违规使用其他假期进行请假。

2. 请假流程。

工作人员应提前向直接主管或人事部门提出请假申请,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等相关情况。

请假申请需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3. 请假期限。

请假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不得擅自延长请假时间。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请假期限,应当提前向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获得批准。

二、销假管理。

1. 销假流程。

工作人员在请假期满后,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交销假申请,说明请假期间的具体情况,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复工。

2. 销假时限。

工作人员应当在请假期满后的第一天复工,并向主管部门提交销假申请。

逾期未提交销假申请的,视为旷工处理。

三、特殊情况处理。

1. 请假期间的变动。

如请假期间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请假人员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变动请假时间的,视为违规处理。

2. 请假期间的联系方式。

工作人员在请假期间应当保持联系方式畅通,确保能够及时接收工作安排和通知。

四、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请销假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照单位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扣发工资、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五、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如有需要,经过单位领导同意后可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六、结语。

请销假管理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希望全体工作人员能够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请假期间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做到请假有规可循,销假有据可查,共同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和工作效率。

以上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全体工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局机关请假制度范文

局机关请假制度范文

局机关请假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请假范围和条件第一条机关职工包括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党员干部等。

第二条机关职工可以申请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哺乳假、探亲假等。

第三条请假条件:1.请病假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由医院盖章并详细注明疾病种类、请假时间等。

2.请事假的,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请假,说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等,并经过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享受事假。

3.请产假的,符合国家有关产假政策的规定,在怀孕满12个月后,可以提前30天提出产假申请,需提供妇女保健机构出具的产检证明等相关材料。

4.请婚假的,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请假,并提供结婚登记证、婚宴邀请函等证明材料。

5.请丧假的,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请假,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6.请哺乳假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产后享受180天的哺乳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7.请探亲假的,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请假,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探亲行程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请假手续第一条请假人员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提交请假申请书,注明请假的事由、请假起止时间等。

第二条请假申请书要求如下:1.请假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工号、职务等。

2.请假事由和请假起止时间。

3.需携带相关资料的,请列明所需资料清单。

第三条部门应根据请假事由和工作情况,进行审批并签字确认。

第四条请假人员应根据请假时长,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并交接相关工作。

第四章请假权益和义务第一条请假人员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享受相应的请假权益。

第二条请假期间,应尊重机关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请假事由不符的活动。

第三条请假期间应根据所请假种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机关作为备案。

第四条发现请假期间违反规定的,机关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第五章执行及监督第一条所在部门负责请假申请的审批和监督。

第二条请假制度的执行由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三条请假制度的事中监督由机关工会负责。

第六章附则第一条对于请假制度详细规定外的其他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用。

机关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单位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请销假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先请示,事后销假;(二)分级负责,逐级审批;(三)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四)以人为本,合理安排。

第二章请假类型及条件第四条请假类型分为事假、病假、年休假、产假、婚假、丧假、事出有因请假等。

第五条请假条件:(一)事假:因私事需要,如探亲、就医、照顾家庭等,确需请假。

(二)病假: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请假。

(三)年休假: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的带薪休假。

(四)产假、婚假、丧假: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的假期。

(五)事出有因请假:因突发紧急情况,如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等,确需请假。

第三章请销假程序第六条请假程序:(一)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等请假,由请假人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年休假请假,由请假人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事出有因请假,由请假人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事出有因请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销假程序:(一)请假人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销假情况。

(二)部门负责人收到销假报告后,应核实请假人销假情况,并在《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三)请假人销假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处罚与责任第八条对违反请销假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未按规定程序请假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未按规定时间销假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三)无故旷工的,按旷工处理。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请销假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机关人事部门对全机关请销假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

机关事业人员请假制度最新4篇

机关事业人员请假制度最新4篇

机关事业人员请假制度最新4篇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篇一(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1、休假天数: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1、休假天数:(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

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公务人员请假管理制度细则

公务人员请假管理制度细则

公务人员请假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人员请假管理,保障公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公务人员的请假管理。

第三条公务人员请假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做到请假和值假的双向管理。

第四条具体请假事宜如无特别规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请假类型及条件第五条公务人员请假包括以下类型: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第六条年休假:公务人员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的具体天数由单位根据规定进行安排,一般不得少于五天。

第七条病假:公务人员因病需要请假的,应当出具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并按照单位规定进行请假手续。

第八条事假:公务人员因私人原因需要请假的,应当提前向单位请假,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九条婚假:结婚的公务人员可以享受带薪婚假,婚假的天数由单位规定,不得低于三天。

第十条产假:女公务人员生育孩子可以享受带薪产假,产假的天数由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丧假:公务人员因亲属丧事需要请假的,根据亲属关系和丧事情况,单位会根据规定进行安排。

第三章请假申请和审批第十二条公务人员请假应当提前进行申请,提出具体的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请假申请应当提交给所在部门领导审批,领导应当及时审批并做出批复。

第十四条特殊假期,如婚假、产假、丧假等应当提前向单位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查请假申请,做到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三个方面的审核。

第十六条请假经过审批批准后,公务人员方可享受请假待遇。

第四章请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第十七条公务人员请假期间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排,具体福利待遇由单位制定具体政策。

第十八条年休假工资:公务人员在享受年休假期间,工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计算,不因休假而减少。

第十九条病假工资:公务人员因病请假期间,工资按照单位规定的病假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机关单位请假制度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请假制度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请假制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单位请假管理,促进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员工的健康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的在职人员,包括领导、职工及实习生等。

第三条机关单位请假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请假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请假管理单位为人事部门,负责审批、记录和统计请假情况。

第五条所有机关单位的在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影响,将依据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章请假的种类第六条机关单位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年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

1. 事假:包括因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假期。

2. 病假:因疾病需要请假的假期。

3. 年假:根据工龄规定享受的带薪假期。

4. 婚假:因结婚需要请假的假期。

5. 产假:女性因生育需要请假的假期。

6. 陪产假:男性因陪护配偶生育需要请假的假期。

7. 丧假:因亲属去世需要请假的假期。

第七条除以上规定的假期外,机关单位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其他特殊假期,并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请假申请。

第三章请假管理流程第八条请假管理流程包括请假申请、请假审批、请假记录和请假统计。

第九条请假申请:在有请假需要时,员工应当提前向直接主管提出书面的请假申请,说明请假的原因、时间及假期种类。

第十条请假审批:直接主管应当及时审批员工的请假申请,并将审批意见报请假管理单位审批。

第十一条请假记录:请假管理单位应当将员工的请假信息进行记录,包括请假的原因、时间、假期种类等。

第十二条请假统计:请假管理单位应当每月对员工的请假情况进行统计,及时发现和解决请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请假管理的规定第十三条请假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公平:对同一种请假,不同员工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处理;2. 公正:在处理请假申请时,应当考虑员工的具体情况,确保员工享有正当的假期权益;3. 便利:员工请假申请应当尽量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机关请销假工作制度

机关请销假工作制度

机关请销假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请销假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人事部门负责请销假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请假类别和期限第五条请假类别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在职学习假、带薪年休假等。

第六条请假期限:(一)事假:根据具体情况,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二)病假: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三)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30天。

(四)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男方陪产假为15天。

(五)丧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探亲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在职学习假:根据学习计划和实际情况确定。

(八)带薪年休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请假程序第七条工作人员需要请假的,应当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请假事由。

第八条部门负责人对请假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送给机关人事部门。

第九条机关人事部门对请假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请假人员应当在请假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关注工作动态,确保能够及时回复工作事务。

第四章销假程序第十一条请假人员应当在请假结束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二条部门负责人对销假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送给机关人事部门。

第十三条机关人事部门对销假情况进行登记,并纳入工作人员考勤记录。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未按照规定程序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按照旷工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请假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返回工作岗位的,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六条请假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请假期间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机关人事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休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休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休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

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

超过三天,须经局长批准。

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

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

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三、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一)婚假和晚婚假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

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三)计划生育假期计划生育假期具体按《广州市计划生育假一览表》执行。

(四)探亲假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和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亲的待遇。

机关单位请假制度模板

机关单位请假制度模板

机关单位请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单位的管理,规范员工请假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单位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请假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劳动纪律,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请假类型和审批权限第四条请假类型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

其他特殊类型的请假,需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五条请假审批权限:(一)员工请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需提交书面申请,注明请假原因、时间、联系方式,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部门负责人请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需提交书面申请,注明请假原因、时间、联系方式,并由单位领导审批。

(三)单位领导请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需提交书面申请,注明请假原因、时间、联系方式,并由上级领导审批。

第六条员工请假期满,需按时返岗。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续假,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单位领导备案。

第三章请假程序和证明材料第七条员工请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单位领导备案。

第八条员工请假期间,如有需要,部门负责人可随时联系请假员工,了解请假情况。

第九条员工请假结束,需向部门负责人报告返岗情况。

部门负责人将请假员工的情况汇总后,报单位领导备案。

第十条员工请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要求如下:(一)事假: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二)病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三)婚假:需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四)丧假:需提供亲属死亡证明复印件。

(五)产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生育证明。

(六)护理假:需提供亲属病危证明复印件或医院出具的护理证明。

第四章请假待遇第十一条员工请假期间,根据请假类型和天数,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具体规定如下:(一)事假:扣除请假天数相应的工资。

(二)病假:扣除请假天数相应的工资,但每月累计病假不超过2天时,工资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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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请假制度
1、一次性请假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2、一年内累计请假超过30天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或对照《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生育、年休、探亲、婚丧等各种假期,根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病请假的,需凭医院《病假证明单》休病假。

4、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或超假未履行续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

5、经组织批准,参加成人学习、自学考试和党校学习的职工,其上课时间和学校规定的考试时间(凭学校正式通知),视为上班。

6、各种假期满后必须销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提前报告并经批准,否则超出天数视为旷工。

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7、从xx-xx年5月1日起,实行指纹机考勤。

8、本规定从xx-xx年5月1日起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
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

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

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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