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价目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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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表

桂价格【2009】436号、桂价格【2010】154号、桂价格【2010】155号

单位:元/千瓦时

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5分钱(其中一般大工业用电含农网还贷资金1.5分钱)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居民生活用电外、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4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城镇居民生活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1分钱,其余用电0.2分钱。

5、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分类用电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化肥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分类用电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6、区直煤矿煤炭生产用电按铁合金用电减低6分钱执行。

7、电解铝、合成氨、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自2010年6月1日起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桂价格【2010】154号执行。

8、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桂价格【2010】155号规定,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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