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要点简述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境外融资健康有序开展,提高中长期外债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中长期外债(以下称“外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本办法所称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服务实体、防范风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外债实行审核登记—1—管理。
第四条企业借用外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等手续,报告和披露有关信息,优化外债使用,做好风险管理,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
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系统申请外债审核登记、报告有关信息等;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企业可以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网上申报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章外债规模和用途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合理调控企业外债总量与结构。
第七条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八条企业可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其用途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二)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三)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四)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2—(五)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
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11.其他相关法规。
申请材料1.《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4.《人民币境外放款存量情况表》(内容包括:人民币境外放款余额及逐笔明细信息等)。
5.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股权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6.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其他相关法规。
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重点说明资金汇出需求及安排等内容)2.《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第一期,1、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举借外债或提供对外担保~是否纳入境内机构的外债或对外担保规模管理,答: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债权人办理借款~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外债权人提供担保~不纳入境内银行的外债或对外担保管理和统计。
除上述情况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上述业务~在外汇管理上视同境内机构办理。
2、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境内企业~如果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后来为其明确了投资总额~外汇局是否可以按照“投注差”允许其借用外债, 答 :按照2013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为《办法》,所附《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若后续经相关部门明确投资总额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明确注明投资总额金额的~可在“投注差”额度内举借外债。
3、“投注差”为零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答: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列出的第,2,类企业~即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1第,1,、,3,类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在外保内贷业务管理方面均参照中资企业进行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或展期后~实际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是否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答: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后~实际借款期限,从初次提款日至当前日,超过1年的~仍按照短期外债管理~而不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展期后~实际签约,从原提款日至展期后约定的到期日,期限超过1年的~则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上述原则与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设计的外债额度控制方法保持了一致。
5、债务人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或提款的~如何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答:目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一个签约币种对应一个外债签约编号~不同签约币种对应不同的外债编号。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第一期,1、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举借外债或提供对外担保~是否纳入境内机构的外债或对外担保规模管理,答: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债权人办理借款~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外债权人提供担保~不纳入境内银行的外债或对外担保管理和统计。
除上述情况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上述业务~在外汇管理上视同境内机构办理。
2、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境内企业~如果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后来为其明确了投资总额~外汇局是否可以按照“投注差”允许其借用外债, 答 :按照2013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为《办法》,所附《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若后续经相关部门明确投资总额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明确注明投资总额金额的~可在“投注差”额度内举借外债。
3、“投注差”为零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答: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列出的第,2,类企业~即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1第,1,、,3,类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在外保内贷业务管理方面均参照中资企业进行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或展期后~实际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是否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答: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后~实际借款期限,从初次提款日至当前日,超过1年的~仍按照短期外债管理~而不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展期后~实际签约,从原提款日至展期后约定的到期日,期限超过1年的~则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上述原则与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设计的外债额度控制方法保持了一致。
5、债务人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或提款的~如何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答:目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一个签约币种对应一个外债签约编号~不同签约币种对应不同的外债编号。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要点简述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要点简述《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要点简述汉坤王舒︱蔡娜︱张鑫凤律师2013年4⽉28⽇,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下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下称“《操作指引》”)。
《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对现⾏的外债登记制度及管理⽅式做出了较⼤幅度的改⾰,将于2013年5⽉13⽇起正式实施。
与现⾏的外债登记制度及管理⽅式相⽐,《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有以下⼏点值得关注:1. 完善了外债登记的管理⽅式《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区分财政部门、境内银⾏和其他境内债务⼈等三种不同的债务⼈类型规定了不同的外债登记⽅式。
其中,债务⼈为财政部门的,应在每⽉初10个⼯作⽇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变动等信息;债务⼈为境内银⾏的,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外债信息;债务⼈为财政部门、银⾏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银⾏债务⼈”),应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作⽇内办理逐笔外债签约登记。
《操作指引》进⼀步明确了各类型企业(包括⼀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等)借⽤外债的条件及外债规模的管理要求,并且明确了⾮银⾏债务⼈从事融资租赁、售后融资性回租以及发⾏境外债券等业务应办理外债登记。
2. 取消了部分外债审批事项、简化了外债管理流程《管理办法》取消了部分外债管理审批事项,⽐如: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项下的预收款和应付款、外债之外的其他⾦融资产交易产⽣的对外应付款,不再纳⼊外债规模,⽆需办理外债登记。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除外债签约登记在债务⼈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外债账户的开⽴、资⾦结汇和还本付息等均由外汇指定银⾏直接审核办理。
3. 明确了外保内贷的外汇管理根据《管理办法》,符合规定的债务⼈向境内⾦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提供的担保(“外保内贷”)。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操作指南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操作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的内涵和报送主体界定(一)为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原则,及时、准确地编制和发布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及相关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以下简称本统计)相关规定。
(二)本统计采集中国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各项国际收支交易的流量以及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存量状况。
本统计所指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的概念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一致。
中国居民是指:一是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二是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三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四是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中国居民以外即为非中国居民。
实践中,可按照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是否为中国居民。
本统计所指国际收支交易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各项交易,包括货物买卖、服务贸易、股息利息收支、无偿捐赠以及赔偿,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存贷款等其他投资交易。
本统计所指对外金融资产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拥有的金融资产,包括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存款、发放贷款及各类应收款等。
对外负债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承担的负债,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吸收存款、接受贷款及各类应付款等。
(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采用重点调查统计方法。
(四)本统计的申报主体为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银行卡组织、持有境外股权的指定申报主体(含个人和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外债是指借款人在自己国家境外市场上以各种形式筹集,且按照借款协议规定时间、金额及利率偿还的资金(包括贷款、信贷、债券、中长期商业信贷、出口信贷、进口信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政府间借款、国际租赁、融资租赁等)。
为进一步规范外债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外债安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我国于1998年颁布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问:外债登记管理有哪些基本原则?1、保障国家债务安全和国际信用;2、尊重市场规律和实务经验,确保外债签订、数据采集、汇缴、报告和监督等方面与市场接轨;3、注重信息公开和系统建设,使外债登记管理系统与与国家金融信息系统建设相衔接,将国债外债的监管信息导入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系统;4、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个人隐私要保密;依照《外债登记管理办法》,从境外筹集外债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在借款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具体而言,应执行以下状况的外债登记:1、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以及境内外资企业的续建项目向外国境外筹集外币贷款,并由居住国的银行、经济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保(或者保险),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者不确定期限的;2、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以及境内外资企业向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国际金融组织或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机构及境外个人筹集的外币债务性资金;3、中央政府以及由中央政府委托的单位和企业所负担的政府性外债;5、贸易融资负债性资金;6、区域专项计划、专项基金中进行外债融资的;7、从未进行外债登记的普通外商投资企业;问:外债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提交材料时,应履行以下操作:1、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外债借入交易及有关实施单位,应当向其所在的外汇管理部门申请额度或准入资格,并提交《外债登记申报表》等有关材料。
2、外债汇缴、出口收汇贷款、金融租赁、进口代扣贷款,一律提交《外债登记申报表》等有关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汇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3.废止法规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月28日- 1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法律操作指引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法律操作指引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境内企业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预设了一条绿色通道,即: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仅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无需经过审批。
注意,无需审批仅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而内资企业举借外债就需要前置审批。
结合在做外资并购业务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心得,就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的法定条件、程序以及实务中应注意的事项等做一总结。
随着中国政府对高速增长的国内经济所采取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和逐步落实,国内企业向金融机构的融资受到了较大的限制;而持续提升的银行贷款利率以及银行对借款企业存款额度的要求,又在不断地增加企业借款的成本。
在境内银行贷款,不仅成本高、时间长、手续繁琐,而且额度低。
国内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再一次摆在了企业家面前。
然而,天无绝人之路。
现行法律法规为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预设了一条绿色通道。
换句话说,外商投资企业仅需通过登记备案等手续便可合法地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以满足资金的需求;同时,通过举借外债,还能够为企业与境外银行建立起一条长期、稳定的融资渠道。
一旦和境外银行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问题也就不用把眼光总是房子啊境内牛气冲天的银行身上了,尤其是几个国有银行。
言外之意很简单,民营银行的服务态度很好,问题就在于他们的资金规模太小,没多少钱。
一、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的有利因素就目前的金融市场和法制环境而言,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存在以下有利的因素:(一)由于境外银行开展贷款业务适用当地法律,不受国内宏观调控政策的限制,因此,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在额度、行业等条件上所受约束较少。
(二)向境外银行借款的利率低于国内银行的贷款利率。
首先,按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确定贷款的基准利率。
如以美元提款,则按欧洲货币市场的伦敦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London Inter bank Offered Rate缩写为LIBOR)作为基准利率。
其次,由贷款银行在金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个浮动的利差,二者相加即为贷款利率。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外债登记管理,规范外债登记行为,保证外债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反映外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续办理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办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外债登记活动。
第二章外债登记的范围和对象第三条外债登记管理办法适用于借款单位、承偿担保单位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债务人的外债。
第四条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借款单位、承偿担保单位通过境内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融入的外币资金,包括银行延期偿还的外币存款和境内外币贷款。
第五条借款单位应按规定向外债登记管理机构提供外债信息。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六条借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外债登记管理机构的要求,填写、提交外债登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外债登记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外债登记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对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借款单位补充或更正。
第四章登记内容第八条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所登记的外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单位名称、债务人名称、债务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借款单位在取得外债登记证书后,应当按照外债登记证书的有关规定管理外债。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外债登记管理机构有权对外债借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外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外债登记管理机构发现外债借款单位提供的外债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者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十二条违反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信息的行为,外债登记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外债登记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外债登记管理机构对本办法解释权。
以上为《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内容,借款单位及相关债务人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债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与境外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
第三条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的核心原则是便利性,既可以满足借贷双方的需要,又能够保持一定的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四条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的管理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外债登记工作。
第二章外债登记申报与审批第五条境内借贷方在与境外机构进行借贷合作前,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外债登记申报。
第六条外债登记申报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贷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二)借贷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证件复印件;(三)借贷方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境外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借贷方与境外机构的合作项目说明;(六)其他国家外汇管理局认为必要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境内借贷方提交外债登记申报材料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
第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在提交申报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外债登记申请进行审批。
第九条境内借贷方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结果进行外债登记。
第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接到外债登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境内借贷方发放外债登记证书。
第三章外债登记的变更与注销第十一条外债登记申请方在借贷合作过程中,若需要变更相关借贷合同或协议内容,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外债登记申请方提交变更申请时,应当提供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进行补充资料。
第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发放变更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外债登记申请方在发生如下情况时,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注销外债登记:(一)借贷合作已经完结;(二)借贷合作发生违约或解除;(三)其他国家外汇管理局认为需要注销的情况。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负债登记管理操作引导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负债签约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外国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2.《负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宣告)法规依照 3.《负债登记管理方法》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第一批经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 [2007]130号)5.其他相关法规1.申请书。
2.负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审查资料 3.外商投资企业应供应赞成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资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供应营业执照、欠债主管部门赞成其对外借款的文件。
4.针对前述资料应当供应的补充说明。
1.除财政部门、银行之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当在负债合同签约后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负债签约登记手续。
办理负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负债签约状况表》。
审查原则 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负债应同时吻合以下条件:(1)除还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负债余额和中长远负债发生额之和不得高出商务主管部门赞成的投资总数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
外保内贷项下担保人发生履约后形成的境内机构对负债务,按短期外债纳入“投注差”控制。
(2 )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借用负债以前,其外方股东最少已经达成第一期资本金的缴付。
( 3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负债时,其外方股东应当缴付的资本吻合出资合同或企业章程约定的限时、比率或金额要求。
(4)外商投资企业实质可借用负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率乘以“投注差”。
3.外商投资企业的中长远负债办理展期,或借用新的中长远负债送还过去借用的中长远和短期负债时,在不增加该企业现有负债本金余额和不办理结汇的前提下,不重复占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
4.外商投资性企业的负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远负债发生额之和不得高出已缴付注册资本的 4 倍;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美元的,其短期负债余额与中长远负债发生额之和不得高出已缴付注册成本的 6 倍。
资金跨境通道看这一篇就够了
[重磅]:资金跨境通道看这一篇就够了标签:财经一、概述由于中国在资本项目上的外汇管制尚未完全放开,境内企业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并向境外支付时,仍会受到外汇管理部门直接或间接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境内企业在不同的交易结构下向境外付款时,受到的监管程度也有所不同。
境内企业通常可以根据以下交易向境外付款:通过经常项目下的服务费、货款或股息的支付;通过资本项目下的偿还外债本金、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或清算、企业境外放款、企业境外投资;内保外贷。
本系列文章就上述三种方式所涉及的程序和文件,作概括的说明。
二、经常项目项下的付汇通过经常项目下的服务费支付或企业股利支付,境内企业可以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或其他外币汇出境外。
为实现上述目的,境内企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支出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件;和已完成于主管税务部门的备案。
以下将就上述条件和规定作详细的说明。
1. 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1],境内企业应首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然后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目前,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事先核准,境内企业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基本信息登记需向外汇局提交:(a)营业执照;和(b)组织机构代码证。
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a)开户申请书;(b)营业执照;和(c)组织机构代码证。
2. 交易真实性审核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就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境内企业应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将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及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3](“《指引》”),《指引》中列明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项目,除了另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外汇收支按照《指引》及配套实施细则执行。
201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第二章外债登记第六条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
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国内机构和个人在境外募集债权以及在境外发行债券等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制定的管理措施。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机构和个人在境外募集债权和发行债券的活动,以及与境外债务有关的相关事项。
三、登记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外债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对境外债权和债券进行登记和管理。
四、登记的内容1.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和债券的发行主体、发行日期、发行金额、债务期限、利率等信息。
2. 债权和债券的登记应当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登记信息。
五、登记程序1. 境外债权登记:发行主体应当在募集债权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外债登记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计划、发行规模、发行方式等信息。
2. 债券发行登记:发行主体应当在债券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外债登记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计划、债券面额、债券期限、发行方式等信息。
3. 中国人民银行对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
六、信息披露1. 境外债权发行主体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发行计划、风险提示、募集结果等。
2. 债券发行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债券信息披露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发行和偿还情况、发行主体的财务状况等。
七、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登记等。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以上为《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该办法将有效规范境外债权和债券的登记管理,加强对外资金流动和债务风险的监控,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
银行企业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xx银行企业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企业外债登记的管理,防范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3]19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依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
本办法提及的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是指外汇局授权银行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中资企业外债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外债提款(入账)、外债资金的使用、外债还本付息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等部分外债登记管理操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提及的经办行是指承办xx地区国际业务的总行国际业务部或承办分行地区国际业务的分行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企业外债项下业务的指导、监督及检查。
负责xx地区企业外债项下业务的办理,包括建立台账登记簿、办理入账、结汇支付、划转汇出、还本付息和报送相关报表等操作。
第五条分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辖内机构业务的指导、监督及检查。
负责辖内该项业务的实际办理,包括建立台账登记簿、办理入账、结汇支付、划转汇出、还本付息和报送相关报表等操作。
第六条企业所在开户行负责办理外债账户的开销户手续及账户管理。
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相关控制信息表或核准件的查询打印操作,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综合业务系统开销户等。
第三章外债登记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注册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企业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我行不得为未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企业办理外债业务。
第八条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企业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1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我行不得为已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的企业办理外债业务。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
境内机构外债登记业务办理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
业按“投注差”方式计算的外债额度。 4.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比照外商投资
企业进行管理。 5.非银行债务人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发布实施前符合外债
理规定借用的外债,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发布实施后,其跨境融 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不得新借外债,直到跨境融资风险 加权余额调整至规定上限以内。因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公 式的相关系数调整或非银行债务人自身财务和经营状况的调整 导致非银行债务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提高或上限降低的,原 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 限内之前,不得办理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 或通过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 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 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办理时间、办理地点与联系电话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1:30, 14:30-17:30。 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 52 号国家外 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1805 房间 。 联系电话:6650244。
15.境内机构经批准在境外发行非参与型优先股的,应当按 照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债务类型为债务证券。
外保内贷解读
四、实际操作中的风险及防范
境外主体签约问题 在与境外担保方签署相关担保合同时,需关注是否符合其本国法相关规定,应通过当地执业律师尽调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其主体资格合法性及承担担保合同约定义务的合法有效性 如需接受对方当事人在境外形成或签署的法律文件,基于保障其真实性以及使其成为有效证据的要求,根
三、操作流程
具体操作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与债权人、境外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 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负债应视同短期外债(按债务人实际发生的对境外担
保人的外债本金余额计算)纳入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或外债额度控制,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负债未偿本金余额与其他外债合计超过“投注差”或外债额度的 ,外汇局可先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再按照超规模借用外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以下含有外国投资的境内机构,除另有规定外,其举借外债参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规定办理: 1)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境内企业;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3)外国投资 者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 )
——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向境内中资机构提供人民币贷款时,不得接受外资银行和 境外机构提供的各种 外汇担保,也不得……
——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外汇质押和外资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时,外商投 资企业接受外资银行外汇担保,须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或有负债登记手续。外资银行外汇担保履约时 ,其外汇资金必须结汇,结汇手续由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报外汇局核准;外商投资企业须到外汇局 办理或有负债注销手续,同时办理相应的外债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偿债须按规定经所在地外 汇局核准。……
三、操作流程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教材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目录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2)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5)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6)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7)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8)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9)
七、外债注销登记 (10)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11)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12)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13)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14)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15)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17)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七、外债注销登记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十四、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
十五、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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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研讨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要点简述
汉坤王舒︱蔡娜︱张鑫凤律师
2013年4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下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下称“《操作指引》”)。
《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对现行的外债登记制度及管理方式做出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将于2013年5月13日起正式实施。
与现行的外债登记制度及管理方式相比,《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 完善了外债登记的管理方式
《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区分财政部门、境内银行和其他境内债务人等三种不同的债务人类型规定了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其中,债务人为财政部门的,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变动等信息;债务人为境内银行的,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非银行债务人”),应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逐笔外债签约登记。
《操作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型企业(包括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等)借用外债的条件及外债规模的管理要求,并且明确了非银行债务人从事融资租赁、售后融资性回租以及发行境外债券等业务应办理外债登记。
2. 取消了部分外债审批事项、简化了外债管理流程
《管理办法》取消了部分外债管理审批事项,比如: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项下的预收款和应付款、外债之外的其他金融资产交易产生的对外应付款,不再纳入外债规模,无需办理外债登记。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除外债签约登记在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外债账户的开立、资金结汇和还本付息等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
3. 明确了外保内贷的外汇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外保内贷”)。
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中资企业则应事先向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外保内贷”原则上实行“债权人集中登记”的管理方式,即由作为债权人的境内金融机构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
一旦发生境外担保履约,则构成债务人的短期外债,债务人应届时办理外债登记。
如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其境外担保履约额还将纳入其“投注差”或外债额度控制。
4. 明确了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外汇管理
《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明确了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应按规定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事先批准,境外投资者应在获得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备案登记。
《操作指引》还规定了不良资产清收收益的对外购付汇手续,并且进一步明确了已在上述备案登记中列明的境内担保不因不良资产的对外转让而构成对外担保。
5. 明确了各项外债登记事项的管理操作流程
《操作指引》分“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外债注销登记”、“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
核准”、“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和“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等15个大项,明确和细化了各项外债登记事项的管理要求和操作流程。
6. 废止了部分有关外债的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宣布废止了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涉及担保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3号)等八个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