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规范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doc 41页)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doc 41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餐饮服务环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热食类食品制售。
(二)冷食类食品制售。
(三)生食类食品制售。
(四)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五)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六)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食品安全培训的相关资质证明。
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促进我省食品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保护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固定场所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规定的,可以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
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当地政府设置行政审批集中办公场所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应进入该场所。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许可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其个人信息,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许可管辖和岗位职责第七条我省食品流通许证由市、县(区)两级工商机关审核发放。
上级许可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下级许可机关实施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
委托许可要在条件具备、时机成熟的前提下分步实施。
受委托单位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颁发的许可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印章。
第八条许可证审核发放的基本程序是受理审查、现场核查、核准(含发证)。
受理审查、现场核查、核准人员根据职责对许可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许可机关的局长(副局长)是许可证核准人。
许可审核可以实行“一审一核”制,核准人可书面授权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负责人行使许可核准权。
书面授权的,应当载明授权期限等,加盖授权机关公章并由授权人签字。
2023年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审查条件和方法
审查标准和程序
合法合规:对于食品经营者的资质、经营场所、设备设施、食品贮存和加工条件等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食品安全:对于食品的进货渠道、供货商经营情况、食品质量标准等进行审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食品质量的合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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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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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to 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Food Business License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介绍
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食品采购、存储、加工到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控制措施。审查要求包括核查食品来源合法性、存储条件符合要求、加工场所与设备卫生状况等。
3. 食品卫生安全监测食品经营者应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监测,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审查要求包括检查食品抽样检测记录、卫生检测报告等,以确认食品卫生安全监测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场所设施环境审查对食品经营场所设施的环境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进行审查。包括场所的卫生条件、布局合理性、设施设备是否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等方面的考察。同时还将对食品存储、运输、通风、排污等相关设施进行检查。
3.员工健康管理审查对食品经营者与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包括查验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卫生培训证明等相关证件,确认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健康标准,并对其个人卫生素质进行检查。
食品流通证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食品流通企业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
第二章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领与颁发第四条食品流通企业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二)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五)企业经营范围;(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明;(七)其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三章食品流通企业的管理第七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食品销售记录制度;(五)食品退市制度;(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合法、安全。
第十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确保食品销售过程可追溯。
第十一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对不合格食品及时退市,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第十二条食品流通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发生变化,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十三条食品流通企业终止食品流通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规章制度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规章制度概述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国家对食品流通企业进行监管的一种方式。
通过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可以让消费者更加安心地购买食品,保障食品安全。
办理流程1. 准备材料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完整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及其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其他有关资质证明等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一并提交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提交材料时需要注意保证材料的齐全、真实性和完整性。
3. 验证材料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企业的信息。
如果审核不通过,申请企业需要改正不足之处后再次提交审核。
4. 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对申请企业的经营现场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包括生产流程、设备管理、产品贮存与运输、防污染措施等。
核查合格后,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5. 登记备案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申请企业需要将证书提交给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随时接受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注意事项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1. 材料提交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较多,申请企业需要认真准备,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现场核查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经营现场进行现场核查,企业需要保证现场的整洁、卫生等,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3. 政策宣传申请企业需要了解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政策,注重宣传、学习,提高政策执行意识。
4. 技术创新申请企业应该注重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优化经营模式,保证产品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
结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办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措施,企业在办理过程中需要认真准备材料,注重现场核查,宣传政策,促进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以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7.19•【字号】辽卫字[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卫字〔2004〕19号)各市卫生局,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辽宁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卫生许可证样式按卫生部统一要求,由省卫生厅定点监制。
第二章发证条件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或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对没有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或卫生规范的,省卫生厅另行制定发证条件。
第三章发证程序第七条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可到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第八条申请人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审查资料;(三)生产用工具及设备、卫生设施及设备资料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或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四)产品配方、标签、说明书及原料、包装材料资料;(五)依法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六)产品的企业标准或执行标准;(七)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八)卫生管理组织、机构资料及其工作制度;(九)生产企业化验室设备、检验、检测项目及人员情况资料。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制定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实施办法
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原则(一)遵循属地管辖原则,采用先证后照、一审一核制;(二)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权限(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的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由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二)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三)工商所负责对辖区内申请食品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三、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一)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包括副食品,以下相同)批发或零售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二)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三)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四)其他行业的经营者兼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的;(五)前店后场式临街商店销售现场加工食品的;(六)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七)在集贸市场销售经过加工的熟食、食品成品、半成品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四、不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食品的;(二)取得餐饮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场所内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三)农民个人出售食用农产品,包括集贸市场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四)流动食品摊贩;(五)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如部队专用食品销售和铁路运营中的食品销售等。
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规范
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规范来源:市局网发布时间:2009-6-16 14:59:57作者:志先浏览次数:528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规范(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审核,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国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前暂行。
第二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及发放,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包括以从事食品批发、零售为主的:从事其它商品经营兼营食品的:在娱乐及服务场所兼营食品的,均应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泄证照开展经营活动。
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生产者在苴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自制食品、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从事农产品销售、食品现场加工、保健品销售、食品市场开办、食品展销会举办等活动以及流动商贩,暂不施行食品流通许可。
第四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由县(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以下简称许可证发放部门)负责。
凡在沈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者,由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各分局、县(市)局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者和辖区内由辽宁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者,均由各分局、县(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市场)机构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条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第七条许可证发放部门对首次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按以下工作流程办理:1.告知。
申请人在登记注册窗口取得《需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由窗口受理人员告知其到所在地许可证发放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共7章44条,是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办法。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09年7月3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证范围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
注:特殊膳食食品和其他食品国家尚在制定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办理条件1、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代码证;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验检疫手段、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4、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报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的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5、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7、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须提交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8、已获取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的企业,应提供证书复印件;五、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单位中小型大米生产加工企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其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规章制度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规章制度食品流通许可证是指国家认可具备食品流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在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依法取得的证明文件。
它是食品安全体制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食品流通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规章制度方面介绍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从事食品生产、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等与食品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2、国内食品流通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流通环节和相关人员。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申请受理。
申请者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企业或个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2、审核评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并评估申请者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食品安全控制能力;3、决策审批。
审核评估合格后,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4、公示公告。
受理机关在当地媒体上公示、公告发证情况和详细名单,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随时对许可证持有者进行监督检查;5、变更注销。
许可证持有者需要变更或注销许可证,应向原许可证颁发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进行变更或注销。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与管理1、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需要进行重新申请;2、许可证持有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定期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食品流通安全;3、一旦发现许可证持有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撤销许可证。
以上是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规章制度和办理流程,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消费者来说,了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规定,不仅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食品流通市场的公正透明性,更有助于食品流通领域的规范化、安全化和健康发展。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检验制度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强化食品公司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制度。
1、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食品经营主体,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应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悬挂于经营场所明显处。
3、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并需进行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
4、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食品经营的专业知识,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对食品进行监督;管理人员通过科学管理可以有效降低各种食品安全风险。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6、库房、贮存场所必须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
保证经营场所的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7、食品必须保证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8、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毒、无害,清洁。
9、对每类每批食品严格标明采购日期、产品名称、产地、规格、生产日期及最终保质时限,做到帐物相符,挂牌存放,并做到先进先出。
10、存放的食品应有包装,并标明产品名称,定型包装食品应贴有完好的出厂标识。
11、食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有非食品、个人物品、药物、杂物及亚硝酸盐、鼠药、灭蝇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12、不定期地检查所存放的食品,发现有霉变或包装破损、锈蚀、鼓袋、胖听等感官异常、变质时做到及时清理出库,清出后在退市区域内存放,并及时销帐、处理、登记并保存记录。
新疆阿克苏天山果园果业有限公司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格把好购进食品质量关,确保购进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度。
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验收审核标准
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验收审核标准
通用要求
序号
标准内容
检查方式
1
企业应收集食品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负责人应熟悉《食品安全法》等有关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
现场查看和提问
2
配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食品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持有食品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
现场核人员证件
3
申请经营场所地址与房产地址相符(与营业执照的地址一致)
现场查阅企业建立的制度内容是否符合和有效
10
接触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食品经营活动。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食品经营的工作
现场核验人员证件
11
经营食品应建立进货台账;批发业务建立食品进、销台账,提倡电脑管理
现场察看
15
申请特殊食品还应有“特殊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并以“绿底+白字(黑体)”式样注明,要配备专人管理;“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应用“广东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系统”
现场察看
16
销售酒类应设专区或专柜,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警示标识
现场察看
17
互联网销售食品,应提供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现场察看
7
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配备符合食品存放条件的陈列或存放设备设施,经营冷藏冷冻食品的要有相应储存设备
现场察看设施设备是否齐备
8
食品陈列应有相应的标识牌,如: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奶粉、酒类、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临近期专柜等
现场察看是否有相应标识
许可证发放标准(doc 6页)
辽宁省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拟订稿)乳制品厂标准1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内乳粉、消毒乳、灭菌乳、发酵乳、炼乳、干酪、再制乳、奶油、花色乳等乳制品生产企业。
3 术语乳制品: 以牛乳、羊乳等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各种制品。
4 厂(车间)址远离有毒、有害场所。
5 厂区路面硬化,平坦、无积水。
环境整洁。
6 加工间布局、工艺流程合理,无交叉污染环节。
7 设有收乳间、原料预处理车间、加工制作车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车间、原料仓库、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和其它为生产服务所设置的必须场所。
8 有充足的冷热水源,水质符合国家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水卫生标准》。
9 生产车间有通风设施,通风口装有易清洁、耐腐蚀的网罩;对乳粉加工的喷粉用空气采取措施滤除油、水、灰尘、微生物、昆虫和其它杂物。
10 吊挂在乳品上方的灯具,装有安全保护罩。
11 乳粉晾凉间、包装间及酸乳发酵间有紫外线灯等空气消毒设施。
12 车间顶棚表面光滑、不脱落;墙壁瓷砖到顶;地面用不透水水材料建筑。
地面有排水设施,不积水。
13 有更衣室和水冲式厕所,厕所不对乳品组成污染威胁;有非手动式洗手设施,关键工序的洗手处有消毒剂;有防蝇、防鼠设施。
14 车间有密闭的盛装废弃物容器,并有明显标志。
15 有乳的过滤设备;有10℃以下的生鲜乳、消毒乳、酸乳和乳饮料储存库或设备。
16 有乳品杀菌设备及其温度自动记录仪;有乳制品机械灌装设备。
17 原料乳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使用的辅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卫生要求。
18 发酵制品所用的菌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有菌种鉴定证明。
19 有设备及奶桶(槽)洗刷消毒设施。
生产用工具、容器、台面、管道、设备的材质及内壁涂料符合卫生要求,设备、管道便于拆卸、洗刷消毒。
20 乳制品用的瓶、杯、膜等包装材料符合卫生要求。
21 产品标识符合GB7718要求。
22 库房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垫离存放,库房温度符合卫生要求。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0•【文号】工商食字[2009]154号•【施行日期】2009.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印制、发放和管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总局制定下发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食品流通许可作出了相关规定。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和管理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合法凭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主要事项是: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以及有效期限。
相关说明如下:(一)《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名称应与食品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相一致。
(二)经营场所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具体地点。
(三)许可范围包括食品经营者的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
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规范
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标准来源:市局网发布时间:2021-6-1614:59:57志先浏览次数:528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标准(〔暂行〕第一条为标准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审核,依据?食品平安法? 、?行政许可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国家?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方法?公布前暂行。
第二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及发放,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包括以从事食品批发、零售为主的;从事其它商品经营兼营食品的;在娱乐及效劳场所兼营食品的,均应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开展经营活动。
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餐饮效劳提供者在其餐饮效劳场所出售自制食品、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从事农产品销售、食品现场加工、保健品销售、食品市场开办、食品展销会举办等活动以及流动商贩,暂不施行食品流通许可。
第四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由县〔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以下简赞许可证发放部门〕负责。
凡在沈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者,由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各分局、县〔市〕局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者和辖区内由辽宁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者,均由各分局、县〔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市场〕机构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条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那么。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第七条许可证发放部门对首次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按以下工作流程办理:1.告知。
申请人在登记注册窗口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由窗口受理人员告知其到所在地许可证发放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 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省局办法相关规定
食品流通经营场所核查。审核机关在收到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材料后,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指派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核查。工商所应 在规定的时限内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填写《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报审核机关。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 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 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 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市2009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该方 案中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 监管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熟肉制品、 风味小菜、豆制品、糕点、酱腌菜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包括前店 后坊式食品店)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其 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二、前店后坊式食 品店(包括糕点、炒货等食品的现场制售)的食品安全监管由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承担。三、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其中。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 担。
3、散装食品销售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设施,保持区域清洁,配置能有效防尘、 防虫、防鼠、防蝇的器具,并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存放设备、设施; 经营散装食品的,应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容器、包装材料、售货工具,散 装食品容器应加盖并有禁止触摸标志。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所需核查的13项制度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所需核查的13项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食品流通行业成为了我国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进行任何食品流通活动之前,企业均需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则,如何才能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呢?本文将重点介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所需核查的13项制度。
一、生产场所对于经销商来说,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必须先明确自己的食品存储仓储环境是否合法。
仓库等生产场所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如拥有必要的排污设施、通风设备,防鼠、防虫、防潮等必要措施。
二、人员管理在企业内部,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建议根据职责与权限划分管理层、操作人员与助手三个等级。
企业有必要对每个操作人员和助手进行健康检查,确保符合卫生要求。
三、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任何从事食品流通的企业,必须建立并遵守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并将组织人员、设施设备、物流、交易、营销等方面的所有管理制度的建立,达到本级以及国家标准要求。
四、监督检查食品流通企业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之前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未通过检查的企业将不能进行食品流通活动。
目前,政府部门对食品流通企业进行检查的频率和力度越来越大,所以企业应多加关注政策法规,完善各项制度体系,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五、食品样品检测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过程中,政府部门会对企业在售卖的食品样品进行检测,确保其没有达到杀菌、消毒、除臭及防腐剂等以下标准。
如需监测数据,需由拥有监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根据国家标准进行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六、食品质量管理人员食品流通企业需要设有专门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其职责是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合理标准、有序流程与操作规范,确保食品产品质量安全性。
同时应妥善保管与管理追溯文件、样品及记录,为审核员准确了解归母视频提供数据支持。
七、工作流程食品流通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包括进货、存储、销售等各个环节。
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同时为政府部门的监管提供有力支持。
八、物流配送安全食品流通企业在进行物流配送时必须确保运输车辆的车身清洁,运输环境温度适宜,并且防止物流过程中出现交叉污染。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所需核查的13项制度)
1.进货查验制度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3.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制度4.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5.进货查验记录制度6.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7.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8.食品贮存管理制度9.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10.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11.废弃物处置制度1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13.销售记录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进货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本单位购进食品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五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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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规范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规范来源:市局网发布时间:2009-6-16 14:59:57 作者:志先浏览次数:528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规范(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审核,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国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前暂行。
第二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及发放,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包括以从事食品批发、零售为主的;从事其它商品经营兼营食品的;在娱乐及服务场所兼营食品的,均应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开展经营活动。
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自制食品、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从事农产品销售、食品现场加工、保健品销售、食品市场开办、食品展销会举办等活动以及流动商贩,暂不施行食品流通许可。
第四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由县(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以下简称许可证发放部门)负责。
凡在沈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者,由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各分局、县(市)局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者和辖区内由辽宁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者,均由各分局、县(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市场)机构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条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第七条许可证发放部门对首次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按以下工作流程办理:1.告知。
申请人在登记注册窗口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由窗口受理人员告知其到所在地许可证发放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2.领表。
许可证发放部门受理人员向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并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产权证及租赁协议等);(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5)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6)指定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申请人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从业人员健康制度;(8)设备、设施及工具清单;(9)设施空间平面图;(10)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须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的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该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本人为许可的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3.受理。
受理人员接收申请人提出的许可证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审核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4)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审核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审核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审核机关终止办理。
审核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签署“许可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审查。
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重点审查内容为:(1)《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是否按照规定填写;(2)申请人名称是否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致;(3)申请许可证经营场所是否具体明确,与所提交的使用证明标注地址是否一致;(4)是否提交负责人身份证明;(5)委托申请的,是否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6)是否提交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7)是否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8)是否提交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设施及工具清单;(9)应当进行重点审查的其他内容。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审查人员要与原件核对,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戳记,由申请人签字予以确认。
审查合格的,签署“许可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提交现场审查。
”5.现场核查。
许可证发放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等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重点核查内容:(1)食品经营场所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它污染源距离超过25米(含25米);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
(2)食品经营场所是否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是否有单独的场所或以隔开物相分离;(3)食品经营场所内部环境是否整洁、卫生。
(4)申请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货架等设备设施;经营散装食品的,是否具备相应的防尘、防蝇等设备;经营冷藏食品的是否具备冷藏箱(柜)等设施。
(5)申请以批发形式经营的,是否具备相应存储条件。
经现场核查合格的,由核查人员签署“现场条件符合法定要求,提交核准人核准”的意见;现场条件可经改正后能够达到合格的,提出限期改正意见,5日内重新核查;现场条件完全不合格的,签署不合格意见。
6.核准。
核准人员对受理、审查人员、现场核查人员的意见和提交核准的登记事项进行审核,签署核准意见。
决定予以登记的,签署“准予核准”;不予核准的,签署“驳回申请”。
核准人员为各级工商机关主管食品安全的副局长,也可以委托许可证发放部门负责人代为核准,但需以委托人名义作出核准或不驳回申请决定。
审核机关作出核准决定的,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发给申请人,一份经签收人签字后由登记机关留存。
审核机关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告知诉权,一式两份,一份发给申请人,一份经签收人签字后由登记机关留存。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7.发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包括经营种类和经营方式。
经营种类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由2个字母+16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6位行政区划代码+2位发证年份+1位主体性质+6位顺序号码+1位计算机校验码。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目前,由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式样尚未正式确定,暂不发证。
在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可凭《准予许可通知书》办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日后巡查时送达。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领取的《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
食品经营者所持原《卫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满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缴回《卫生许可证》,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和重点审查的事项和内容:(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二)现有食品经营设备设施清单;(三)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四)经营场所证明;(五)现行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六)现有从事人员的有效健康体检证明;(七)其他审核机关认为必要提交的材料;(八)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许可证发放部门对收回的《卫生许可证》副本原件存档,正本予以销毁。
第九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及注销工作程序,本规范暂不规定。
第十条《食品流通许可证》档案应包括:本规范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材料;受理、审核、现场核查、核准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及已发放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许可证档案由许可证发放部门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实行专人专职管理。
第十一条许可证发放部门应当建立发放台账,详细记录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领证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日期。
第十二条本规范由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