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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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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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章第41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接到消费者陈某的起诉,状告上海某一化妆品不合格,造成她脸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该化妆品厂赔偿她30000元损失。

在法庭上,化妆品厂承认陈某使用的化妆品确为该厂生产,但该产品是正在研制过程中的实验品,并没有投入市场,不清楚陈某是从那里得到该化妆品的。

陈某向法庭陈述:她使用的化妆品是其男朋友刘某送的,刘某是这家化妆品厂的产品检验员,并告诉她该化妆品下月将在市场上出售。

法庭传讯了刘某,刘某向法庭证实:一、他是该化妆品厂的产品质量检验员,产品是从成品车间偷来送给女朋友的。

二、该化妆品不是实验品,是下月将在市场出售的正式产品。

刘某当庭出示了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和该厂在下季度出售该产品的广告宣传。

法院立即委托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该化妆品进行技术检验。

检验结果为,该厂生产的化妆品不存在有对人体皮肤损害的缺陷,是合格产品。

法院又请皮肤专家对受害人陈某进行皮肤测试,皮肤专家的结论是陈某皮肤属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某些化妆品的使用具有严重过敏性。

法院再次开庭,经法庭辩论,法院判决化妆品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2)点评这是一起案情复杂,又经过两次审判才终结的案件。

如何理解化工厂对陈某使用该化妆品造成脸部皮肤受损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化妆品厂职工刘某承认陈某使用的化妆品是其从成品车间偷来的,所以不存在化妆品已出厂销售的事实。

受害人陈某虽使用了该厂合格产品造成皮肤损害,但刘某的行为证明化妆品厂在这一侵权损害行为中具有免责条件,陈某的损害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应该由其男友刘某负责。

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化妆品厂仍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陈某指控其使用的化妆品是不合格产品就意味着产品存有危害人身健康的缺陷,事实上化妆品也确实危害了陈某的脸部皮肤。

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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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法案例1 英国1842年温特博特诉赖特案原告是受雇于驿站长的马车夫,因驾驶雇主从被告那里买来的有缺陷的马车而受伤,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被告辩称原告和他无直接合同关系,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抗辩有效,判决原告败诉。

这个案件确立了无合同-无责任原则。

案例2 1916年美国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原告从一个汽车代销商处购买了一辆别克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当他以每小时8公里的速度行驶时,一个轮胎爆炸了,麦克弗森受了伤。

汽车轮胎是由一个声誉良好的配套商制造的,由别克汽车公司购买并装在自己的汽车上。

法院判审理的过程中,纽约州上诉法院认为,如果布克汽车公司在装配轮胎之前,经过认真的检测,则轮胎的缺陷是应该被发现的,而本案中,被告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应承担疏忽责任。

通过此案,该案标志着疏忽责任的开始。

案例3 1932年英国多诺霍诉芬森案该案原告喝一瓶朋友买来的瓶装姜汁时,发现瓶底有一条腐烂的蜗牛,因受惊吓而患上了严重的肠胃病,原告要求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

英国法院以三比二的多数判决原告胜诉。

这个判例确立了制造商对他的产品负有注意的义务,使制造商对其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确立了著名的“邻人原则”,即制造商对产品的责任对象不限于合同当事人或使用产品的第三人,而是适用于因产品有缺陷而受到损害的一切消费者。

不仅实现了英国产品责任上的创新,而且发展了英国的侵权行为法。

案例4 1944年美国艾丝特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原告因可乐瓶的爆炸而受到伤害,原告诉称被告出售的瓶装可乐有过失,但却无法证明被告的特定过失行为。

加州最高法院判决认为,过失存在于制造商一方,法院依照“事实自我证明”的要求,认定有过失的被告应承担赔偿的义务。

此案首开严格责任的先河。

案例5 美国1963年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原告的妻子格林曼夫人购买了尤巴电器公司的一种电动工具,送给丈夫作为圣诞礼物,原告按说明书进行操作时,被电动工具飞射的木片击中头部而受伤,原告以违反担保为由提起诉讼。

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

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

、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作者:————————————————————————————————日期:7、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编第八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1、Brandenburger Y. Tayota Motor Sales. U. S. A Inc. And Toyota Motor co. ,Ltd.在该案中,原告Brandenburger驾驶丰田公司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快速行驶时,不慎翻车,丰田汽车的车顶发生破裂,乘客被抛出车外造成死亡。

美国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汽车车顶的构造有缺陷而最终导致死亡的发生。

法院最终判决制造商和销售商负赔偿责任。

2、拉哥格诉克拉格公司案1969年,克拉格制衣公司制造的木棉棉衣的棉花未经防火处理,小孩在穿着木棉棉衣玩发火玩具手枪时,因棉衣着火而受伤。

法官认为小孩所穿衣料用的木棉若经防火加工即可避免火花着火,遂判决制造厂商负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在今日广泛使用化纤合成物的时代,社会大众依赖生产者供应其衣料。

合成纺织品的成分及其性质,一般人多不明了。

销售者应注意维护所有使用人尤其是儿童的利益。

如果对儿童的衣服,需要实验及研究,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危险性,而不应在穿着茄克者的身上进行实验。

3、马修诉Lawnlite公司案案件发生在1956年,原告马修在观看铝制椅子,在试坐旋转时,椅子回旋部分将原告手指切断。

法官认为。

切断原告手指的机构装置部分是椅子构造的必要部分,被告应在其危险部分装上保护装置,否则应负设计缺陷的责任。

4、卡马乔诉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案在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1987年判决的卡马乔诉本田汽车公司一案中,原告在驾驶被告生产的摩托车时发生车祸,其腿部严重受伤。

原告在起诉时主张,该车没有安装腿部防护设施,属于设计上的缺陷。

被告提出的辩护理由之一是,摩托车发生事故的风险,是每一个消费者都能预见到的,因此,根据《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注释i,未安装腿部防护设施不属于对消费者具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产品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某知名品牌手机以其时尚的外观、强大的性能和良好的用户体验赢得了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在2018年,该品牌手机出现了一系列质量问题,引发了消费者的不满和投诉。

以下是该产品质量纠纷案的详细情况。

二、案例经过1. 问题爆发2018年6月,某知名品牌手机的用户发现,在使用过程中,手机出现电池续航能力下降、屏幕闪烁、自动重启等问题。

这些问题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引起了广泛关注。

2. 消费者投诉问题爆发后,大量消费者通过官方渠道、社交媒体等途径投诉。

某知名品牌手机客服中心接到大量投诉电话,工作量激增。

同时,部分消费者要求退货或更换新机。

3. 官方调查针对消费者投诉,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对问题进行调查。

调查组通过收集用户反馈、分析故障原因等方式,初步判断问题可能与手机电池、屏幕、主板等部件有关。

4. 应对措施(1)召回问题产品: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决定召回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手机,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维修或更换新机服务。

(2)加强售后服务:提高客服人员素质,优化售后服务流程,确保消费者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质量检测,提高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法律制度分析1. 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领域的核心法律。

根据该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

在本案中,某知名品牌手机存在电池、屏幕、主板等质量问题,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核心法律。

根据该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有权了解产品性能、质量等信息。

某知名品牌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案例(3篇)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食品中毒事件。

数十名消费者在一家名为“XX美食”的餐厅就餐后,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

经调查,这些消费者均食用了该餐厅提供的“香辣蟹”菜品。

后经相关部门检测,发现该菜品中含有大量细菌和毒素,严重超标。

受害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厅及食品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受害者情况:共有30名消费者在“XX美食”餐厅就餐后出现中毒症状,其中6人住院治疗,其余人经治疗后症状有所缓解。

2. 餐厅及食品供应商情况:餐厅负责人为李某,食品供应商为某食品加工厂,该厂负责人为赵某。

3. 产品检测报告:经相关部门检测,发现“香辣蟹”菜品中含有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有害细菌,以及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等毒素,均严重超标。

4. 餐厅及食品供应商辩解:餐厅负责人李某辩称,其餐厅在采购食材时均从正规渠道进货,且每次进货都会进行检验。

食品供应商赵某则辩称,其生产的“香辣蟹”符合国家标准,且在销售前已经过严格检验。

三、法律分析1. 产品责任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食品中毒事件是由于“香辣蟹”菜品中含有有害细菌和毒素导致的,属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

2. 生产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香辣蟹”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中毒,食品加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3. 销售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本案中,餐厅作为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检验义务,导致消费者中毒,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4. 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责任法案例集

产品责任法案例集
• 为此,原告以该瓶纯净水存在两处明显质量问题: 一、水里有一只蚊子;二、水中有杂质及飘浮物。 并因此给原告心理产生巨大恐慌,身体产生不适, 晚上无法入睡,绘画创作激情丧失为由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 8万元。
•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与杨某之间为买 卖合同关系,杨某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应驳回黄 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销售的带有蚊
子的纯净水侵害了消费者黄某的合法权益,
给黄某的身心带来了巨大的恐慌,故应赔 偿杨某的精神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既可以向杨某
主张承担违约责任,又可以向其主张侵权
责任。因为杨某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
侵权,黄某可选其一向杨某主张权利,但
对于黄某提出的赔偿8万元的损失,黄某应
遂告到法院。经调查,产品质量是合格的。后又到爆竹燃
放现场调查,查明点燃爆竹的原告所持的爆竹倒 置,把
应当向上放的一头倒置向下,而致点燃爆竹往地下爆炸,
第二响又弹回上方,这时爆竹残物弹及原告之眼睛。
案例三
• 原告黄某系某中学美术教师。2008年11月, 原告黄某在被告杨某处以1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纯 净水,当黄某正欲开盖饮用该瓶纯净水时,发现 水中有一只蚊子悬浮其中,并且水中含有浑浊物。 原、被告为此产生纠纷。之后,原告向消协投诉, 经消协多次调解无果。
着其父母拿了两个“天地炮”与同学周某(9岁)到场地
上燃放。原告手持爆竹,由周某点燃,一声炮响后,爆竹
的残物伤及武某的右眼。经治疗,右眼视力下降到0.1, 治疗费花去3500余元
• 原告的父亲以爆竹质量不合格炸伤了儿子的眼睛为由,
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及因护理停工损失费等8000元,被告

产品责任法课件

产品责任法课件
北京一名消费者在北京一家医院接受了心脏起 搏器的安装手术,术后发现起搏器的导管存在 裂痕,但无证据证明该情况对该消费者的人身 造成了损害。经查,起搏器的导管是从美国制 造商处购买,消费者对美国制造商提起诉讼, 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十万美元。
分析:该消费者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2000年9月,中国消费者首次发现三菱帕杰罗
该原则源于1916年的“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 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 原告以疏忽为由向法院起诉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疏忽之 处,并证明由于被告的疏忽而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实践中原 告以疏忽为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证明被告有 疏忽,如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也可以证明被告对产 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充分的说明,提醒消费者注意,原告还可以证 明被告在生产、经销该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品的 质量、检验、广告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而违反这种规章、 法令的本身就是一种疏忽行为。
问:能否认定立顿红茶是有缺陷的产品?
(四)产品责任归责的原则不同:
1、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1)疏忽责任原则: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
造者或销售者因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因主观 上的疏忽导致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品的消 费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受 害人必须证明以下事实: (1)被告负有“合 理注意”的义务 ;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 务,即被告有疏忽之处;证明损害与使用缺 陷产品有因果关系。(不要求原告与产品提供 者有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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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产品质量法》都未 作明确规定。因此有不同解释,存在不同做法 。与美国的严格责任相比,我国产品责任归责 原则是模糊的,虽然实践中一般认为我国的产 品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但却是不明确的,不 完全的。由于这种混乱的状态,在涉外产品责 任案件中,相同的情况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 不利于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责任法案例范文

产品责任法案例范文

产品责任法案例范文近年来,家用电器普及率不断提高,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

这其中,尤为令人担忧的是家用电器引发的火灾事件。

随着家庭用电量的增加,电器设备的故障和缺陷问题也愈发突出。

以下是近期发生的一宗家用电器引发火灾案例:案例描述:今年6月,城市的小区发生了一起家用电器引发的火灾事件。

据了解,起火源头是一台尚未加入家电维修服务承诺机构的空调。

起火的位置在这台空调的控制模块上。

据消防部门初步调查,起火原因是空调控制模块发生故障导致的。

而这种故障是由于该模块的设计和制造上存在明显缺陷所致。

空调制造商在设计过程中存在技术疏忽,未能对该控制模块进行充分的安全性测试和质量检验,在产品销售出去之前,也没有发现模块存在缺陷的风险。

事发后,该小区的住户被紧急疏散,并无人员伤亡。

但小区的一座楼房严重受损,多户居民的财产遭到了严重破坏。

住户们对空调制造商提起了法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

法律分析: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个单位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因其质量问题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的,消费者要求销毁、停止生产、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该法律条款,受害者有权要求制造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案例中,起火事件明显是由于家用电器的设计和制造缺陷引起的。

这款空调的控制模块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制造商未能尽到必要的质量检验和安全性测试的责任。

因此,作为消费者的住户们有权要求制造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产品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被侵权商品主张系当事人的产品没有缺陷,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该商品自行或者因他人的顾问活动导致缺陷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

”据此规定,制造商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他们的产品没有缺陷或者是由于使用者不当等外部因素所导致的问题。

但在该案例中,由于空调控制模块的设计和制造存在明显缺陷,并且制造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产品无缺陷,因此制造商很难免除或减轻其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法案例-台州职业技术学院

产品责任法案例-台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九章产品责任法案例题目案例1丰田公司产品功能说明不符案原告得知丰田在中国推出一种名叫“赛利卡”的新车,当时速超过20公里而前部受到坚硬物体碰撞时,该车空气囊将瞬间自动弹出,以保护驾驶员头部和胸部不受伤害。

原告随后购置了一辆。

1993年10月10日晚,原告以70公里速度行使时,不慎撞上清华大学南墙,空气囊未弹出,原告当场被撞昏迷。

案例2中国输美烟花爆炸索赔案广东省土产进出口总公司,马牌烟花,两家香港分销商,中国政府在庭审中,美方出示了美国烟花协会专家关于爆炸事故因产品质量引起的鉴定结论,中方要求该专家向法庭提供直接证据,该专家则称当初取样不当,鉴定不全面,没有科学依据。

中方则称美方雇用未满18岁未经任何培训在在校大学生搬运,为非法行为,正因如此造成爆炸。

完全是美方责任。

案例3北京的一名消费者在北京的一医院接受了心脏起搏器的安装手术,术后发现心脏起搏器的导管存在裂痕,但无证据表明该情况对该名消费者的人身造成了伤害。

经查,心脏起搏器的导管是医院从一美国制造商处购买的,消费者即对该美国制造商提起有关产品质量的诉讼,要求美国制造商赔偿由于其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求其支付十多万美元的赔偿,后经北京海淀区法院调解,美国制造商向该消费者支付了2万人民币的赔偿。

案例分析中国实行的是类似于美国的“严格产品责任”的产品责任制度,相应的法规依据为:1)《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

”3)《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都各有详尽的规定。

谁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产品的制造者提起有关产品责任的诉讼。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产品责任法案是指对于生产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所做出的法律规定和约束。

在我国,产品责任法案于1993年颁布实施,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产品责任法案的应用和相关法律责任。

某市民小王购买了一台新的电热水壶,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漏电事故,导致小王被电击受伤。

小王因此向水壶生产厂家提出了索赔要求,要求对自己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进行赔偿。

水壶生产厂家却以产品使用不当为由拒绝了小王的索赔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我国的产品责任法案,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个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首先,根据产品责任法案,生产者对于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承担严格的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生产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害,生产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小王的案例中,电热水壶存在漏电问题,导致了小王受伤,因此生产厂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产品责任法案,消费者在遭受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损害时,有权要求生产者进行赔偿。

在小王的案例中,他受伤是由于电热水壶的质量问题造成的,因此他有权要求生产厂家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再次,根据产品责任法案,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和监管,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对于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生产者应当及时进行召回和处理,以避免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在小王的案例中,电热水壶存在漏电问题,而生产厂家却没有及时采取召回措施,这也是其应当承担责任的原因之一。

最后,根据产品责任法案,生产者对于其产品的质量问题应当进行严格的追责和赔偿。

在小王的案例中,生产厂家以产品使用不当为由拒绝了小王的索赔请求,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产品责任法案,生产者应当对于消费者的合理索赔请求进行认真处理,切实履行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产品责任法案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维权意识,一旦遭受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及时寻求法律保护和维权途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

7、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

7、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编第八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1、Brandenburger Y. Tayota Motor Sales. U. S. A Inc. And Toyota Motor co. ,Ltd.在该案中,原告Brandenburger驾驶丰田公司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快速行驶时,不慎翻车,丰田汽车的车顶发生破裂,乘客被抛出车外造成死亡。

美国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汽车车顶的构造有缺陷而最终导致死亡的发生。

法院最终判决制造商和销售商负赔偿责任。

2、拉哥格诉克拉格公司案1969年,克拉格制衣公司制造的木棉棉衣的棉花未经防火处理,小孩在穿着木棉棉衣玩发火玩具手枪时,因棉衣着火而受伤。

法官认为小孩所穿衣料用的木棉若经防火加工即可避免火花着火,遂判决制造厂商负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在今日广泛使用化纤合成物的时代,社会大众依赖生产者供应其衣料。

合成纺织品的成分及其性质,一般人多不明了。

销售者应注意维护所有使用人尤其是儿童的利益。

如果对儿童的衣服,需要实验及研究,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危险性,而不应在穿着茄克者的身上进行实验。

3、马修诉Lawnlite公司案案件发生在1956年,原告马修在观看铝制椅子,在试坐旋转时,椅子回旋部分将原告手指切断。

法官认为。

切断原告手指的机构装置部分是椅子构造的必要部分,被告应在其危险部分装上保护装置,否则应负设计缺陷的责任。

4、卡马乔诉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案在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1987年判决的卡马乔诉本田汽车公司一案中,原告在驾驶被告生产的摩托车时发生车祸,其腿部严重受伤。

原告在起诉时主张,该车没有安装腿部防护设施,属于设计上的缺陷。

被告提出的辩护理由之一是,摩托车发生事故的风险,是每一个消费者都能预见到的,因此,根据《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注释i,未安装腿部防护设施不属于对消费者具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

该州最高法院认为:某一产品的危险是公开的和显而易见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构成对产品有不合理的危险的主张的辩护理由。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

案件一酒瓶爆破致人眼睛受伤由谁承担证明责任?【案情】原告贾某在家中吃饭,不慎将橱门旁边的一瓶珍珠啤酒碰到,引起爆炸,玻璃瓶碎片将贾某的右眼球击伤。

经鉴定为伤残六级。

于是,贾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珍珠啤酒厂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分歧】酒瓶爆破致人眼睛受伤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第一种意见认为,在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须有缺陷产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因此,原告必须对被告的啤酒瓶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其证明被告的产品是缺陷产品,才能成立产品侵权责任,被告才会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产品侵权责任中,啤酒瓶爆炸的本身就已经说明了该产品是缺陷产品,原告对此无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必须由被告承担其产品不是缺陷产品的证明责任。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在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应具备:1、须有缺陷产品;2、须有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这些构成要件应该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否则,被告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民事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能够从日常生活经验规则中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当事人无须承担举证责任。

亦即“损害事实自证的原则”。

在本案中啤酒瓶是否存在缺陷,是双方争执的关键问题。

如何理解缺陷的具体含义,一般是指一种不合理的危险,且该危险危及到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但是,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

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说明缺陷。

按照日常生活经验规则,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一件产品应具有安全性的期望,在该产品对其产生损害事实的情形下,可以推定被告爆炸的啤酒瓶系存在制造缺陷或指示、说明缺陷,无须原告对被告的啤酒瓶进行缺陷的证明。

如果被告不能提出反证以及免责事由,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案情] 原告:何荣.男.34岁.住上海市新华路569弄167号(丁). 被告:上海市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701号. 法定代表人:樊秀英.总经理. 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地址:温州市黎明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吕律峰.厂长. 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地址:上海市曹杨八村120号. 法定代表人:洪新康.厂长. 1990年3月1日.原告何荣在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一台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价格341.33元.同月3日.原告何荣又购买了一台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生产的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价格34.10元.该月中旬.原告在家中安装了这两件电器.4月1日晚9月30分左右.原告之妻李志华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 为此.原告何荣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三被告生产.销售的淋浴器及漏电保护器质量有问题.致使其妻在使用中被电击死亡.被告应当赔偿经济损失25,800元.两台电器退回.被告按退货处理. 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辩称:淋浴器是本公司代销的,赔偿责任应由产品制造者承担,本公司没有责任. 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辩称:其生产的淋浴器部分产品确有质量问题.但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灵.以及原告安装不当.亦是李志华触电死亡的原因.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和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辩称:淋浴器质量不合格.是原告之妻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原告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安装大功率电热淋浴器.致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亦应负担一定责任,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问题.不应负赔偿责任.可酌情予以补偿.[审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请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对原告所购淋浴器.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认定:事发现场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接地线路接触不良.电热管绝缘不好.电源进线一个接线端与保护盖之间有电击穿.使外壳带电.该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接线正确.脱扣线圈已严重烧坏.线圈回路中可控硅及三只二极管击穿.导致该漏电保护器失效.该保护器质量有问题.同时查明:原告安装淋浴器时.未按产品说明要求装好接地线,按照供电部门的规定.安装耗电严重的电热淋浴器.应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后派人安装.原告并未申请而自行安装. 该院在庭审过程中.经过调解.由于原告.被告之间对本案责任及赔偿数额意见不一.调解未成.判决结案.判决认定.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的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时漏电致人死亡.该厂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负责接受退货.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在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的说明书中.虽然标明了工作电压范围.但在上海电网供电不稳定的情况下.没有注明在低于工作电压时不能发挥漏电保护的作用.应在今后的产品设计和销售中予以改进.其自愿对原告进行补偿.可予准许.原告何荣在安装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时.未按说明书要求切实装好接地线,并且未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派人安装.以致使用时局部电压严重下降.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而被烧毁.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据此.于1990年8月18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应赔偿受害人李志华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荣.二.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不能履行第一项时.由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代为履行. 三.准许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补偿受害人李志华家属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荣. 四.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应接受原告何荣退还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一台.并当即退还原告何荣货款人民币341.33元.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履行完毕. 五.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各项判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案例三地板出飞虫是否属于产品缺陷[案情]原告陆某为装修新买的房屋先后向恒成装饰材料门市部购买了138.27平方米的水曲柳实木地板,购买价人民币8711元。

产品责任法案例分析_中国产品责任法——兼论假冒伪劣之根源和对策

产品责任法案例分析_中国产品责任法——兼论假冒伪劣之根源和对策

产品责任法案例分析_中国产品责任法——兼论假冒伪劣之根源和对策中国在改革开放前长期实行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限制商品的生产和交换,社会生活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是消费品短缺,消费者保护不可能受到重视。

1979年至1982年的《民法》草案一至四稿,均未对严格产品责任作任何规定。

1985年前的民法著作,完全没有涉及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

中国自1979年开始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政策,逐步转向市场经济,至80年代中期,发生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

相继发生啤酒瓶爆炸、电视机显像管喷火、燃气热水器泄漏、化妆品毁容、食品中毒等致消费者伤害、死亡的事件,甚至发现生产、贩卖假药、假酒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

在这种背景下,《民法通则》的起草人接受学者建议,参考美国严格产品责任法和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以下简称EC指令),规定了《民法通则》第122条,对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课以严格责任。

二、《民法通则》第122条《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条之立法本意,在于使产品制造者承担严格责任。

但因条文中未使用严格产品责任法上通用的“缺陷”概念,而使用“产品质量不合格”一语,容易与合同法上的“瑕疵”概念相混淆,进而导致学者间关于本条制造者所负责任的性质发生解释上的对立意见:其一,过失责任说;(注:佟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4页。

)其二,“视为有过错的侵权责任”说;(注:江平:《民法中的行为、推定与举证责任》,载《政法论坛》1987年第4期。

)其三,严格责任说。

(注:王利明著:《民法新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27页;陈国柱教授主编《民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73页;徐开墅等著《民法通则概论》,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242~243页。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中国输美烟花爆炸索赔案
1975年以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直接向美国出口烟花, 其中包括带响的“空中旅行”花炮。1977年7月2日,美 国儿童马斯考特手拿中国出口烟花“空中旅行”准备燃放 时,其友斯皮门把它点燃。烟花飞向空中时突然转向,朝 着站在20码外地的弟弟狭恩斯考特飞去,炸伤了他的右眼。 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母)委托律师于1979年6月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生产烟花制造商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 交部长为中国代理人,以烟花进口商远东进口公司和烟花 经销商为第二、第三被告,向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 地方

担保责任原则,让要求受害人证明一系列的问题: p266. 这还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严格责任原 则横空出世。


三、严格责任原则 担保责任原则对受产品损害的人的起诉仍然有种种限制条件。 为了更进一步关心消费者的利益,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 国不少法学者和法官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都提出了一些新的见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1.生产者:生产制造者、加工者、修理者、运输者和 仓储者。 2.销售者:出口商和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 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
2003年6月9日,中国公民石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 买了40箱啤酒,并且用卡车将啤酒拉回家中。当石 某卸货至第36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 石某右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石某右眼失明。 由于石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 于是他向某商品批发店要求赔偿,但商店称啤酒瓶 的爆炸可能是由于厂家生产时质量不合格而致,自 己并没有过错,因此要石某向厂家索赔,石某遂诉 诸法院。 问:法官该如何判决?

问:此案,受害人该以什么理由追究汽车生产厂家或销售商的

产品责任案

产品责任案

产品责任案标题:产品责任案——医用设备引发严重意外伤害纠纷案例概述:2010年3月15日,广州市某医院内发生一起因医用设备故障引发的严重意外伤害事件,由此引发的纠纷涉及产品责任问题。

本案将以该事件为例,详细描述事发过程、各方主张以及法庭最终的判决。

事件经过:2010年3月15日上午,广州市某医院一位患者陈某接受李医生的手术。

当手术进展至中途阶段,患者陈某所使用的手术机器突然发生故障,导致医生无法按预定程序继续手术。

由于设备的突然故障,手术中止并造成陈某的手术过程受到重大干扰,最终他不得不接受进一步修复手术以解决突发问题,进而导致手部创伤。

产品责任主张:1.陈某及其家属主张医院应对手术设备的故障负有责任,因其担任医疗服务提供者和产品的引入者;2.陈某和家属追究医用设备制造商的责任,认为其未能提供合格的设备,存在产品质量问题;3.陈某和家属亦指控医院在使用手术设备前未充分测试和检验,未能遵守其所承担的产品引入者职责。

证据呈现:1.陈某和家属提交与手术设备相关的文件,包括购买合同、设备维护记录和相关鉴定报告;2.医院提供手术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以及相关的质量检验记录;3.制造商提交产品质量控制文件、安全检验报告和初步设备检测报告。

法庭审理:1.医院辩称其已按照制造商提供的维护手册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2.制造商辩称其在销售前对设备进行了质量检验,并出示了初步设备检测报告;3.陈某及家属认为医院未能在使用前充分测试手术设备;4.陈某及家属的律师呼吁法庭承认,医疗机构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和特殊监管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医用设备故障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制造商应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承担无缺陷责任,而医院作为瑕疵产品引入者,也应当对产品质量负有相应的管理和监管责任。

然而,在这起事件中,对于产品的故障责任的界定存在一定争议。

一方面,医院提供了手术设备的维护记录,证明其已按照制造商提供的手册定期维护;另一方面,陈某及家属认为医院未能在使用前充分测试手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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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原告以该瓶纯净水存在两处明显质量问题: 一、水里有一只蚊子;二、水中有杂质及飘浮物。 并因此给原告心理产生巨大恐慌,身体产生不适, 晚上无法入睡,绘画创作激情丧失为由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 8万元。
•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与杨某之间为买 卖合同关系,杨某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应驳回黄 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
• 随后该公司与石料厂交涉,但石料厂却以 “验收期已过,你方未提异议,视为质量 合格”为由,不承担任何责任。进出口公 司虽觉得对方说的有一定道理,但又不甘 心巨额损失。该公司权益还能受到法律保 护吗?
• 违约责任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是违反合 同的责任;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 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注意 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产品责任法案例集
案例一
• 某进出口公司为出口大理石,与国内某 石料厂订立了一份购买大理石的合同,约 定:“大理石质量要求执行国家建材局发 布的行业标准,需方派代表到供方场地验 收。”交货时,该公司派人去石料厂验收, 只简单检测了小部分产品,认为可以,未 对其余石料验收。
• 随后进出口公司将该批石材出口到澳大利 亚。外商收货后,提出质量不符合建材行 业标准。我国商检局驻澳大利亚办事机构 出具的检验报告也证实大理石存在质量问 题。据此,外商提出巨额赔偿,致使进出 口公司蒙受了较大损 失。
• 本例中,进出口公司因没有在检验期间内 提出质量异议,失掉了追究石料厂 质量违 约责任的请求权,但可以追究石料厂制造、 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大理石而造成进出口公 司重大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
案例二

2003年12月3日,武某(8岁)(以下简称原告)的
父母从某商店(以下简称被告)买了一些爆竹(均有说明
书),准备在几天之后为其表弟结婚燃放,某日,武某避

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
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
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因此
本案中,消费者可选择追究商家的侵权责任,也可选择追
究商家的违约责任。

案例七
• 2007年7月25日,原告在魏某经营的商店购买被 告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四瓶,当日饮用三 瓶,剩余一瓶放置家中。2007年7月27日晚,剩 余的一 瓶啤酒发生爆炸,导致原告张某右眼受伤, 经医院检查确认为“右眼球破裂”。
着其父母拿了两个“天地炮”与同学周某(9岁)到场地
上燃放。原告手持爆竹,由周某点燃,一声炮响后,爆竹
的残物伤及武某的右眼。经治疗,右眼视力下降到0.1, 治疗费花去3500余元
• 原告的父亲以爆竹质量不合格炸伤了儿子的眼睛为由,
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及因护理停工损失费等8000元,被告
认为他们是销售商店,对爆竹的质量不负责任,拒绝赔偿,
提供证据证明。
案例四 免费就能免责吗?
• 2007年11月25日,家住绥中县某乡镇的李女士和好朋友 一起逛街。在某化妆品柜台前几位导购小姐将两人拦住, 向她们推荐一套护肤新产品。导购小姐为了证明她们的产 品非常有效,提出现场免费为李女士进行一次美容服务。 李女士一想反正是免费的,也就没有推辞。经过一番洗、 搽、揉后,李女士拿镜子照了照,看了半天也没有觉得这 个产品减少她的皱纹。
• 李女士正想找个借口不要该产品时,突然觉得脸很痒, 用手一抓,就出现一片一片的红色小包。李女士当时就去 了医院就诊。医院确诊为使用不合格的化妆品所致。李女 士因治疗花去1100多元。李女士出院后,找某化妆品柜台 负责人索赔,其负责人却说她们提供的是免费无偿服务, 她们没有责任,所以不承担医疗费。李女士为索赔将该化 妆品柜台负责人告上法庭。
案例六

张某在某商场购买了电脑一台,商场因促销实行买一
送一遂赠给张某豆浆机一台。晚上,张某使用该豆浆机时,
触及外壳而被电击伤,造成左手部分功能丧失,后经 法
医鉴定为六级伤残。张某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委托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结果是该豆浆机常态绝缘电阻为零,
可以直接导致外壳带电。

思考:本案与上一案有何不同?
•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先后多家医院住院治疗。 后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7级 伤残。另查 明,爆炸啤酒瓶生产日期是2002年,国家建议啤 酒瓶回收使用年限是两年,但涉案啤酒瓶使用年 限达五年之久,已远超出建议使用年限。
• 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 因制造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人 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本案中,产品的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 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啤 酒有限公司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原告 张某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判处某啤酒 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伤残赔偿 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6903.58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销售的带有蚊
子的纯净水侵害了消费者黄某的合法权益,
给黄某的身心带来了巨大的恐慌,故应赔 偿杨某的精神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既可以向杨某
主张承担违约责任,又可以向其主张侵权
责任。因为杨某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
侵权,黄某可选其一向杨某主张权利,但
对于黄提出的赔偿8万元的损失,黄某应
遂告到法院。经调查,产品质量是合格的。后又到爆竹燃
放现场调查,查明点燃爆竹的原告所持的爆竹倒 置,把
应当向上放的一头倒置向下,而致点燃爆竹往地下爆炸,
第二响又弹回上方,这时爆竹残物弹及原告之眼睛。
案例三
• 原告黄某系某中学美术教师。2008年11月, 原告黄某在被告杨某处以1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纯 净水,当黄某正欲开盖饮用该瓶纯净水时,发现 水中有一只蚊子悬浮其中,并且水中含有浑浊物。 原、被告为此产生纠纷。之后,原告向消协投诉, 经消协多次调解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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