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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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较全1)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较全1)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一)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一、目的定期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并早期发现异常和疾病,及时处理和转诊。

降低新生儿患病率和死亡率,促进新生儿健康成长。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新生儿。

三、内容与方法(一)访视次数1.正常足月新生儿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

(1)首次访视:在出院后7日之内进行。

如发现问题应酌情增加访视次数,必要时转诊。

(2)满月访视:在出生后28~30日进行。

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

2.高危新生儿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首次访视应在得到高危新生儿出院(或家庭分娩)报告后3日内进行。

符合下列高危因素之一的新生儿为高危新生儿。

(1)早产儿(胎龄 < 37周)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 2500克)。

(2)宫内、产时或产后窒息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及颅内出血者。

(3)高胆红素血症。

(4)新生儿肺炎、败血症等严重感染。

(5)新生儿患有各种影响生活能力的出生缺陷(如唇裂、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以及遗传代谢性疾病。

(6)母亲有异常妊娠及分娩史、高龄分娩(≥35岁)、患有残疾(视、听、智力、肢体、精神)并影响养育能力者等。

(二)访视内容1.问诊(1)孕期及出生情况:母亲妊娠期患病及药物使用情况,孕周、分娩方式,是否双(多)胎,有无窒息、产伤和畸形,出生体重、身长,是否已做新生儿听力筛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等。

(2)一般情况:睡眠、有无呕吐、惊厥,大小便次数、性状及预防接种情况。

(3)喂养情况:喂养方式、吃奶次数、奶量及其它存在问题。

2.测量(1)体重1)测量前准备:每次测量体重前需校正体重计零点。

新生儿需排空大小便,脱去外衣、袜子、尿布,仅穿单衣裤,冬季注意保持室内温暖。

2)测量方法:称重时新生儿取卧位,新生儿不能接触其它物体。

使用杠杆式体重计称重时,放置的砝码应接近新生儿体重,并迅速调整游锤,使杠杆呈正中水平,将砝码及游锤所示读数相加;使用电子体重计称重时,待数据稳定后读数。

儿童保健操作规范和八大技术规范标准

儿童保健操作规范和八大技术规范标准

儿童保健操作规范和八大技术规范标准1. 概述本文档旨在制定儿童保健操作规范和八大技术规范标准,以确保儿童保健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性。

本文档适用于从事儿童保健的医务人员和相关服务提供者。

2. 儿童保健操作规范2.1 儿童保健工作环境- 提供儿童友好的、温馨舒适的保健环境。

- 配备适用于不同年龄段儿童的护理设施、设备和工具。

- 确保保健场所的卫生和安全,消毒设备和表面定期清洁。

2.2 儿童保健服务流程- 确定儿童保健的服务流程和标准,包括预约、登记、评估、治疗和跟踪。

- 提供儿童保健的信息沟通渠道,方便家长随时了解儿童的健康情况。

- 在保健服务过程中,保护儿童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2.3 儿童保健知识和技能要求- 儿童保健医务人员应具备儿童健康知识和相关技能,能够准确评估和诊断儿童的健康问题。

- 持续研究和更新儿童保健领域的最新知识和技术。

- 通过培训和考核确保儿童保健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3. 八大技术规范标准3.1 身高与体重测量- 使用标准的测量工具和方法,准确测量儿童的身高和体重。

- 记录测量结果并进行分析,评估儿童的生长发育情况。

- 根据测量结果,制定相应的干预和指导方案。

3.2 体格检查- 完整、系统地进行儿童的体格检查,包括视觉、听力、肢体活动度等方面。

- 记录体格检查结果,及时发现和处理儿童的健康问题。

- 提供必要的医疗护理和康复建议。

3.3 疫苗接种- 符合国家和地区的疫苗接种计划和推荐程序。

- 储存和管理疫苗,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 记录儿童的疫苗接种情况,及时提醒和跟踪未完成接种的儿童。

3.4 健康咨询和教育- 向家长提供关于儿童保健的健康咨询和教育。

- 解答家长关于儿童健康的疑问和问题。

- 制定个性化的健康管理计划,并提供相关的指导和支持。

3.5 疾病预防和控制- 实施儿童常见疾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如手卫生、病毒传播的防护等。

- 及时发现和报告传染病的病例,采取相应的隔离和治疗措施。

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及要求

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及要求

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及要求儿童的健康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

为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必须制定和执行儿童保健工作规范与要求。

本文将重点介绍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及要求的内容和实施方法。

一、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儿童保健工作需要有专业的医疗机构承担,因此,医疗机构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 提供儿童专科医生:医疗机构应拥有合格的儿科专家,并提供适宜的医疗设施和仪器,以确保儿童的健康需求得到妥善满足。

2. 建立儿童保健档案:医疗机构应为每个患儿建立健康档案,记录其身体发育、疾病史、接种情况等相关信息,便于定期进行健康评估和跟踪监测。

3. 实施科学的儿童保健项目:医疗机构应依照国家儿童保健方案的要求,提供合理的儿童保健项目,包括产前检查、新生儿健康指导、婴幼儿营养指导、儿童用药指导等。

二、社会组织的参与要求儿童保健工作不仅需要医疗机构的参与,还需要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

社会组织的参与要满足以下要求:1. 儿童保健宣传:社会组织应积极宣传儿童保健知识,提高公众对儿童健康的重视程度,鼓励家长和社会各界关注并支持儿童保健工作。

2. 儿童健康教育:社会组织可以开展儿童健康教育活动,向家长和儿童普及健康知识,提醒家长注意儿童饮食、睡眠、运动等方面的健康问题。

3. 举办儿童健康体检活动:社会组织可以协助医疗机构举办儿童健康体检活动,提供免费的健康检查服务,及时发现和防治影响儿童健康的疾病。

三、家庭的责任要求家庭是儿童健康的基础,家长要履行以下责任:1. 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家长要为儿童提供安全、稳定和干净的居住环境,注意空气质量、饮水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2. 合理的饮食安排:家长要关注儿童的饮食问题,合理搭配营养,避免过多的糖分和油脂,加强儿童体质的保持与提高。

3. 定期体检和疫苗接种:家长应带领儿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按时接种必要的疫苗,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4. 提供适宜的运动和休息:家长要鼓励儿童进行适度的运动,控制电子产品使用的时间,保障儿童充足的睡眠和休息,促进身体和心理的健康发展。

最新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最新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最新儿童保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提高儿童保健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儿童保健服务内容1. 儿童预防接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为儿童提供免费疫苗接种服务,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2. 儿童健康检查:定期为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儿童健康问题。

3. 儿童营养与喂养指导:为家长提供科学的儿童营养与喂养知识,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4. 儿童心理卫生指导:关注儿童心理发展,为家长提供心理卫生知识和教育方法,促进儿童心理健康。

5. 儿童康复服务:为需要康复的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帮助儿童恢复或提高生活能力。

6. 儿童疾病筛查和干预:对儿童常见疾病进行筛查,及时发现并干预儿童疾病。

7. 儿童意外伤害预防:开展儿童意外伤害预防知识宣传,提高家长和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

8. 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定期监测儿童生长发育情况,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9. 儿童家庭教育指导: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知识和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10. 儿童安全保障:加强儿童安全保障工作,预防儿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儿童保健服务流程1. 登记与建档:对新出生儿童进行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档案。

2. 预防接种:根据国家免疫规划,为儿童提供免费疫苗接种服务。

3. 健康检查:定期为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儿童健康问题。

4. 营养与喂养指导:为家长提供科学的儿童营养与喂养知识,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5. 心理卫生指导:关注儿童心理发展,为家长提供心理卫生知识和教育方法,促进儿童心理健康。

6. 康复服务:为需要康复的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帮助儿童恢复或提高生活能力。

7. 疾病筛查和干预:对儿童常见疾病进行筛查,及时发现并干预儿童疾病。

8. 意外伤害预防:开展儿童意外伤害预防知识宣传,提高家长和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

9. 生长发育监测:定期监测儿童生长发育情况,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10. 家庭教育指导: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知识和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全国儿童保健指导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指导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指导工作规范(试行)一、引言本指导工作规范旨在全面指导和规范全国范围内的儿童保健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二、定义和范围2.1 定义儿童保健是指对儿童进行预防、促进、干预和康复等综合性健康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措施。

2.2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出生到18周岁的儿童保健工作。

三、儿童保健指导原则3.1 安全第一原则儿童的安全至关重要,所有儿童保健工作必须以保障儿童的安全为首要原则。

3.2 全面发展原则儿童的全面发展是保健工作的核心目标,应注重身心健康、教育培养、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平衡发展。

3.3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科学的预防措施和健康教育,减少疾病和伤害的发生,提高儿童的健康水平。

3.4 个性化服务原则根据儿童个体差异,提供个性化的保健服务,满足每个儿童的特殊需求。

四、儿童保健指导内容4.1 健康评估与监测对儿童进行定期的健康评估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干预,并追踪儿童的成长发展情况。

4.2 疾病预防和免疫接种通过推广科学有效的预防接种计划,预防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并保证免疫程序的全面覆盖。

4.3 饮食与营养提供儿童合理均衡的膳食指导,培养良好的饮食惯,并关注儿童的营养摄入情况。

4.4 健康教育开展儿童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儿童的健康意识,增强健康行为的培养和巩固。

4.5 心理健康关注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提供合适的心理支持和辅导,促进儿童良好的心理发展。

4.6 安全保护加强儿童安全教育和防护,确保儿童在家庭、学校和社区等环境中的安全。

五、实施措施5.1 组织与管理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指导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并加强协调与合作。

5.2 人员培训组织开展儿童保健指导工作的培训和专业提升,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5.3 知识宣传积极开展儿童保健知识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儿童保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和关注度。

5.4 监督与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对儿童保健工作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

儿童保建工作制度

儿童保建工作制度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提高儿童的生活质量,预防儿童疾病,提高儿童综合素质而制定的一系列工作规范和措施。

以下是儿童保健工作制度的内容:一、儿童保健工作原则1. 全面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和生长发育需求,全面规划儿童保健工作,注重解决影响儿童健康的突出问题。

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以预防为主,加强儿童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儿童自我保健能力,同时做好儿童疾病的防治工作。

3.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在儿童保健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保健工作。

4. 家庭负责,学校配合。

家庭是儿童保健的第一责任主体,学校要积极配合家庭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二、儿童保健工作内容1. 儿童健康管理。

定期开展儿童健康检查,建立儿童健康档案,监测儿童生长发育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儿童健康问题。

2. 儿童营养与喂养。

宣传普及科学喂养知识和方法,指导家长合理搭配儿童膳食,提高儿童营养水平。

3. 儿童疾病预防。

加强儿童免疫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预防儿童传染病的发生。

4. 儿童心理健康。

关注儿童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儿童心理健康发展。

5. 儿童安全教育。

加强儿童安全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预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6. 儿童环境与保健。

创造良好的儿童成长环境,加强儿童用品安全管理,预防环境污染对儿童健康的影响。

三、儿童保健工作流程1. 制定工作计划。

根据儿童保健工作原则和内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2. 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儿童保健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3. 监测评估。

定期对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工作措施。

4. 宣传教育。

利用多种宣传渠道,普及儿童保健知识,提高家长和社会对儿童保健工作的重视程度。

5. 培训与指导。

加强对儿童保健工作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儿童保健工作保障措施1. 政策支持。

全国儿童保健服务工作规范

全国儿童保健服务工作规范

全国儿童保健服务工作规范为了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全国各地开展了儿童保健服务工作。

为确保这一工作能够顺利开展,需要制定相关的规范,以指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儿童保健服务工作。

下面是一份全国儿童保健服务工作规范,旨在提供儿童保健服务方面的指导和要求。

一、儿童健康档案管理(一)建立儿童健康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格式保存相关资料。

(二)每次儿童健康检查,应完整记录儿童生长发育情况、身体状况、疾病预防接种情况等,并及时通知家长。

(三)儿童健康档案必须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查阅、复制、泄露档案信息。

二、儿童健康检查(一)儿童健康检查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时间进行,包括身高体重测量、听力视力检查、口腔健康检查、心肺功能检查等。

(二)儿童健康检查应全面、细致、温和,注重儿童生长发育情况、营养状况、心理健康、口腔卫生等综合评价。

(三)健康检查过程中,医务人员应与儿童及其家长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交流,给予必要的儿童保健知识和指导。

三、疾病预防接种(一)儿童预防接种工作应遵循国家疫苗免疫计划和相关程序进行,并及时向家长提供接种知识、接种时机和接种技术等信息。

(二)医务人员在接种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接种操作规范,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

(三)接种后应填写接种证明,并向家长提供接种后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应对方法等知识。

四、儿童营养指导(一)儿童营养指导应根据年龄、生长发育情况及个体差异等因素进行。

(二)医务人员应向家长提供科学的儿童膳食搭配、日常生活习惯等营养指导,引导家长关注儿童食欲、饮食行为和节制等问题。

(三)对于营养不良或过度肥胖的儿童,应提供个性化的营养干预和指导。

五、儿童口腔保健(一)医务人员应定期对儿童进行口腔健康检查,并指导家长掌握正确的口腔保健知识。

(二)对于发现的口腔问题,医务人员应积极进行治疗并给予相应的口腔保健指导。

(三)定期为儿童进行防龋治疗和窝沟封闭等口腔保健措施。

六、儿童心理健康(一)医务人员要关注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指导家长正确对待儿童的情绪、行为变化,了解心理发展和心理问题的预防与干预。

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和八大技术规范

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和八大技术规范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3.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中重度营 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 佝偻病、先心病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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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内容)
4.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 供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
5.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及转诊 工作,对残障儿童进行康复训练与指导。
6.开展儿童五官保健服务,重点对龋齿、 听力障碍、弱视、屈光不正等疾病进行筛查和 防治。
柳州市社区儿童保健业务培训班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主讲人: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9〕235号
各省(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我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订了《全国儿童保健工 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儿童保健 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doc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试 行)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为规范儿童保 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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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
㈠ 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 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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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 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 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 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及规范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及规范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及规范一、总则为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提高儿童保健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及规范。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二、儿童保健工作职责1. 开展儿童保健宣传教育,提高家长和社会对儿童保健的认识和重视。

2. 负责儿童健康管理,建立健全儿童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儿童健康检查和评估。

3. 制定儿童营养、生长发育、疾病预防、意外伤害预防等方面的保健措施,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

4. 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和解决儿童心理问题。

5. 开展儿童康复工作,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

6. 加强与家庭、学校、社区等各方的合作,共同推进儿童保健工作。

三、儿童保健工作制度1. 儿童健康管理制度:对儿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发现和处理健康问题。

2. 儿童营养制度:根据儿童年龄和生长发育需要,制定科学的饮食食谱,提供营养丰富的食物。

3. 儿童健康教育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向家长和儿童传授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

4. 儿童疾病预防制度:定期进行儿童疾病筛查,及时发现并治疗疾病。

5. 儿童意外伤害预防制度:开展意外伤害预防教育,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

6. 儿童心理健康制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干预服务。

7. 儿童康复制度: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帮助他们恢复生活能力。

四、儿童保健工作规范1. 儿童健康检查:定期进行儿童健康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听力、智力等方面。

2. 儿童营养指导:根据儿童年龄和身体状况,提供科学的营养指导和饮食建议。

3. 儿童疾病预防:及时发现并治疗儿童疾病,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传染病防控。

4. 儿童意外伤害预防:加强安全教育,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和设施。

5. 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干预服务。

6. 儿童康复服务: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帮助他们恢复生活能力。

五、儿童保健工作流程1. 儿童健康管理:定期进行儿童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及时更新档案信息。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生育健康杂志》
【年(卷),期】2010(21)1
【摘要】@@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为规
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总页数】3页(P4-5,7)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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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上海市儿童保健所:为积极推进儿童保健事业的发展,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特制订了《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工作规范”的职责要求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和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

同时要对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和提供儿童保健的医疗保健机构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和质量控制。

二、各级各类开展儿童保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工作规范”的职责和要求,认真做好儿童保健的技术服务和健康教育,并配合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做好规范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

三、各区县妇幼保健专业机构要认真履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工作评估的职责,对区域内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到严格规范、培训指导、定期检查和提高质量。

四、市儿童保健所要根据“工作规范”的要求,尽快完成修订本市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并制定全市儿童保健培训工作方案报我局审核后,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相关的培训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促进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我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订了《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儿童保健工作中参照执行。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全国儿童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全国范围内的儿童保健服务工作,以提升儿童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儿童保健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2. 定义2.1 儿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儿童指年龄在出生后到18周岁之间的个体。

2.2 儿童保健服务工作儿童保健服务工作是指为儿童提供生长发育监测、健康评估和健康干预等方面的专业服务,旨在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

3. 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儿童的健康和利益为重要考虑;- 尊重儿童的权利和隐私;- 确保儿童保健服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依法保护和促进儿童的健康权益;- 加强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合作,共同关心儿童的健康成长。

4. 儿童保健服务的基本内容4.1 生长发育监测对儿童的身高、体重、头围等生长指标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生长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4.2 早期综合筛查对儿童进行早期综合筛查,包括听力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发育行为筛查,以早期发现并及时处理潜在问题。

4.3 健康评估对儿童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发育水平进行评估,包括全面体格检查、视力检查、口腔健康评估等,以及发育水平、营养状况等方面的评估。

4.4 预防接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儿童疫苗接种程序,对儿童进行规定的疫苗接种,以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4.5 健康干预针对儿童的健康问题,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包括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指导等,以促进儿童的健康发展。

5. 儿童保健服务的管理要求5.1 机构设置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应设立相应的科室或部门,配备开展儿童保健服务所需的医务人员和设备设施,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5.2 人员要求从事儿童保健服务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职业资格,并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

5.3 信息管理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儿童健康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儿童的健康信息记录、交流和保护的安全可靠。

5.4 质量管理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和监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

全国儿童保健政策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政策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政策工作规范(试行)1. 背景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保护和促进儿童健康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加强全国范围内儿童保健政策的实施,特制定本《全国儿童保健政策工作规范》。

2. 目的本规范的目的是为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和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提供操作指南,确保全国范围内的儿童保健工作能够标准化、规范化、高效化地进行。

3.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儿童保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婴幼儿保健、学龄前儿童保健、少年儿童保健等各个阶段的保健活动。

4. 主要内容4.1 儿童健康监测和评估- 建立完善的儿童健康档案系统,记录儿童的生长发育情况、疫苗接种情况等重要信息。

- 定期对儿童进行健康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干预可能存在的健康问题。

4.2 健康促进与疾病预防- 加强儿童的营养健康教育,推广科学的膳食搭配和生活惯。

- 按照国家疫苗免疫规划,确保儿童接种必备的疫苗,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

- 提供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意外伤害和事故发生。

4.3 疾病诊断与治疗- 指导儿童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确保儿童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医疗服务。

- 对于重大疾病和残疾儿童,提供特殊的医疗和康复服务,促进其身心健康的发展。

4.4 健康监护和卫生管理- 建立健康监护制度,对儿童进行个体化的健康管理,包括健康咨询、健康指导等。

- 加强儿童卫生教育,培养良好的个人卫生惯和环境卫生意识。

5. 责任分工各级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儿童保健工作机制。

相关机构和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履行职责,确保儿童保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6. 实施与监督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儿童保健政策的实施与监督,建立健全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调整和完善工作措施。

7. 附则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经实践证明有效后将正式实施。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惩处。

以上为《全国儿童保健政策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具体操作细则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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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试行)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
(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

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
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控制。

3.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

(四)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助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服务,收集和上报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

(五)其它医疗卫生机构
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3.参与辖区儿童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评估。

三、内容
(一)胎儿保健
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的影响,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

(二)新生儿保健
1.新生儿出院前,由助产单位医务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健康评估,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首次访视应在出院7天之内进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

访视内容包括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3.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三)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
1.建立儿童保健册(表、卡),提供定期健康体检或生长监测服务,做到正确评估和指导。

2.为儿童提供健康检查,1岁以内婴儿每年4次、1~2岁儿童每年2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1次。

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婴幼儿喂养咨询和口腔卫生行为指导。

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

3.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心病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4.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

5.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及转诊工作,对残障儿童进行康复训练与指导。

6.开展儿童五官保健服务,重点对龋齿、听力障碍、弱视、屈光不正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防治。

7.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

四、要求
(一)专业机构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必须为卫生行政部门已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专业人员
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三)业务用房
1.县(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
(1)儿童保健管理用房:开展儿童保健群体工作和信息资料管理业务,房屋面积各不少于15平方米。

(2)儿童保健门诊用房: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应设立分诊区和候诊区,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儿童健康检查门诊诊室不少于两间;专业门诊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见附件)。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当地儿童保健需求、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量配置用房,面积参照本规范执行。

3.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儿童保健相关专业门诊,根据业务工作量参照本规范执行。

(四)各专业门诊设施设备
根据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配备必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见附件)。

五、评估
(一)建立区域儿童保健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儿童保健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儿童保健工作网络建设情况、儿童保健服务质量和儿童健康水平改善情况进行评估。

(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实施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考核评估。

附件
儿童保健专业门诊用房及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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