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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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 (一)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 (一)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一)1问:《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发布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文作废吗?答:汇发[2009]49号继续有效。

如果资金池是基于汇发[2009]49号文搭建的,仍按原法规执行。

如需调整为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按照23号文备案。

2问:汇发[2014]2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强调跨国公司应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账户,如何理解所在地?答:23号文之所以规定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应在主办企业所在地银行开立,主要是考虑所在地外汇局对试点企业的有效监管。

所在地可以理解为主办企业注册所在省级区域。

3问:在企业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情况下,该账户能否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集中收付汇及净额轧差?能否与境内、外客户发生经常项目下收付汇?答:如只开立国际资金主账户,可以做境外成员企业间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

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在功能及定位上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仍存在区别,不能与境内成员企业发生经常项目资金往来。

境外成员企业如需与境内成员企业叙作经常项下集中收付汇及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

4问:国际、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否可以在不同银行开立?答:企业选择双账户结构(国内主、国际主同时开立)时,原则上在同一家银行机构开立国际、国内主账户对应的账户体系,但可以在多家银行(最多3家)开立多套类似账户体系。

但如能满足监管要求,也可以开在不同银行。

5问:国际主账户多币种之间是否可以自由进行外汇买卖、进行币种转换?答:国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账户,不同币种资金均可以纳入。

这些不同币种账户间资金可以通过银行进行买卖,也可以在实行外债规模管理的条件下调入国内资金主账户。

但外币资金不可办理结汇。

6问:国际资金主账户是否需缴纳存款准备金?答: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办理。

7问:参加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及轧差结算的企业是否必须是境内外成员公司?是否可以包括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如境外非成员企业?答:境内应为成员公司,境外可以是成员公司之外的其他交易对手,如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第104号2004年10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基本定义与管理原则(一) 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通知所称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

本通知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二) 本通知所称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是指跨国公司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境内成员公司之间、或境内成员公司与境外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投资理财方式。

(三) 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拆放外汇资金,可依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拆放外汇资金,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放款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从境外成员公司拆入外汇资金及偿还该笔资金的本息,应当遵守我国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 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双方应参照同期国际金融市场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

(五)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当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

自有外汇资金是指来源于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的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可自由支配的资金。

(六) 跨国公司境内委托放款的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一年有余。

外汇局J市中心支局就辖内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调查,发现仍有一些因素制约相关政策的红利释放。

一、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情况J辖内目前仅1家跨国公司开办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系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佰集团”),2019年9月获批。

目前,境内成员企业4家,境外成员企业3家,合作银行6家,主办企业为集团公司本身;首次核定的外债额度为49.12亿美元,境外放款额度为7.37亿美元。

其中,境内成员企业中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佰利联新材料有限公司两家属于J辖内企业。

(一)企业基本情况大佰集团是一家是一家致力于钛、锆精细粉体材料研发和制造的大型无机精细化工企业集团,A股上市公司,是国内唯一一家同时掌握大型硫酸法和氯化法两种工艺全流程的钛白粉行业龙头企业。

目前企业主营钛白粉产能超百万吨,规模居亚洲第一,世界前三。

2020年上半年,营业总收入63.2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 8.0%;净利润高达12.93亿元,净资产收益率上涨1.8%。

(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情况目前,该集团仅在4家合作银行开立了5个国内资金主账户,其中美元4个,欧元1个,截止2020年8月31日,所有主账户余额879.17万美元。

从去年9月开办业务至今年8月,该集团办理境外借入外债1笔,金额430万美元;国内资金主账户累计流入6339.78万美元,累计流出5460.82万美元,累计结汇5笔,金额821万美元。

从调查情况来看,截至目前实际开办集中运营业务的仅两家合作银行,其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为其办理了1笔外债借入业务;中国建设银行J分行为其办理境内成员在全国建行系统账户的日常归集业务,即为上述主账户资金流水的来源。

业务开办至今,该集团目前未发生境外借款或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相关问答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相关问答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相关问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以下简称《规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

就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及相关问答整理如下:一、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的目标是什么?答: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的目标,一是切实服务实体经济。

大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方便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跨国公司总部经济发展,为产业转型升级创造条件。

二是进一步简政放权。

推进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三是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资本项目可兑换体制和机制。

促进企业和银行业务创新,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降低外汇管理成本,增强企业和银行国际竞争力,不断释放改革红利。

四是综合监管加强风险防控。

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健全跨境资本双向有序流动机制,加强数据申报与监测分析,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据了解,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自2012年底开始试点,此次深化改革试点有什么考虑?答:为加大对跨境贸易投资的金融支持,2012年12月1日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12个省市开展了三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参与试点企业73家(包括2247个境内外成员单位),12家中外资银行成为试点合作银行。

试点充分尊重市场需求,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大幅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实体经济受益显著。

如北京地区1年累计为试点企业带来上亿元人民币综合收益。

二是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政策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试点过程中,有的跨国公司将中国区财务管理中心提升为亚太区财务管理中心,有的在中国设立了全球区域结算中心。

三是提升银行国际竞争力。

通过为跨国公司提供资金管理创新服务,有的试点银行稳步增加市场份额,实现银企互利共赢。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外汇局发布《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深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规定》),按照服务实体经济、统筹资金使用、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深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

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管理,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实行“一次性登记”。

二是扩充新的政策红利。

允许跨国公司备案后直接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在相关资金结汇和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是调整优化账户功能。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以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国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账户币种和数量均无限制。

四是取消合作银行不超过3家的限制,取消企业在备案前“应明确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限制。

五是取消手工报表,通过电子化手段及时采集相关数据。

六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加强统计监测,通过风险评估、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等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

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解决方案

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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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方案细节
在我行开立境外资金管理专户(既不同于NRA账户,也不同于OSA账 户),实现对集团境外成员单位外汇资金的管理; 通过境外资金管理专户与境内资金池(自营、外债)主账户发生资金调拨 时,受外汇管理核定的外债及境外借款双边额度控制; 该账户是专门用于归集管理境外资金的在岸账户,账户余额不占用企业和 合作银行的外债额度;企业根据需求将账户内资金调入境内使用时,占用 企业外债额度;合作银行将资金调入境内运作时,占用银行外债额度; 为符合外汇管理局监管要求,控制好额度管理,我行须明确记录企业境外 成员单位对境外资金管理专户的明细,并进行企业信息报送。
通道一:结售汇事后管理
成员A 成员B 成员C 境内外币现金池
通道二:自由划转额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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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解决方案 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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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需求分析
跨境资金归集需求
定位于建立全球资金管理中心,逐步做到集团全球资金的可视、可控、统 筹管理,搭建全球资金管理平台;
跨境资金归集方案 依托中国银行完成海外账户的查询工作,实现账户可视; 确定合适境内、外归集主体,搭建资金池进行集中管理; 在国际、国内资金主账户间建立通道管理,实现境内、外资金池双向 流通;
中行优势
我们服务的跨境/境外现金管理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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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优势
所获荣誉
最佳现金管理行业贡献奖 2011年度、2012年度连续获得最 佳现金管理银行
2011年度现金管理汇川奖
2011年度最佳现金管理银行 2012年度最佳现金管理银行
2012年度中国最佳现金管理银行
2011年最佳外汇交易银行奖
2011年度最佳中国贸易银行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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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合作展望
• 中国银行是唯一在亚、欧、非、南美、北美、大洋六大洲均设有分支机构的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研究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研究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研究跨国公司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面临着跨境资金管理的复杂挑战。

跨国公司拥有来自不同国家的业务和资金流,需要有效地进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和管理。

本文旨在探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的研究,分析其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案,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挑战1.货币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中最主要的挑战之一就是货币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兑换存在着不确定性,导致资金价值的波动和损失。

跨国公司需要制定有效的汇率风险管理策略,采取合适的对冲工具,降低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2.资金流动的效率和成本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间的资金流动往往会受到各种限制和管制,导致资金流动的效率和成本大大增加。

跨国公司需要设计合理的资金集中运营模式,降低跨境资金流动的成本,提高运营的效率。

3.税务合规和风险跨国公司在进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时,需要面对不同国家的税务合规和风险管理挑战。

跨国公司需要了解各国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制定合规的税务策略,降低税务风险并提高资金的效益。

1.建立全球资金集中管理中心跨国公司可以建立全球资金集中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全球范围内的资金流动和运营。

通过建立跨境资金集中管理中心,跨国公司可以实现资金的统一管理和控制,降低运营的成本,提高效率。

2.采用合适的财务工具和技术跨国公司可以采用一些先进的财务工具和技术,以降低汇率风险,提高资金的效益。

使用外汇期货、远期外汇等金融衍生品来进行汇率对冲,降低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1.加强跨境资金集中管理的技术支持跨国公司需要加强跨境资金集中管理的技术支持,引入先进的财务管理系统和支付结算平台,以提高资金流动的效率和透明度,降低运营的成本,降低风险。

2.建立跨境资金管理的专业团队跨国公司需要建立专业的跨境资金管理团队,具备丰富的国际商业和财务经验。

这样的团队能够更好的掌握跨国公司的业务特点和运营需求,制定更具针对性的资金管理策略。

人民币和外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研究

人民币和外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研究

人民币和外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研究人民币和外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研究为引导跨国企业开展跨境结算业务~助推产业转型升级~人民银行相继出炉和实施新政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4]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将极大提高大型跨国集团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运营管理效率。

一、人民币和外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 ,一,外币方面。

按照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统筹资金使用、高效配置资源、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创新和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一是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

允许跨国公司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账户内可以全部或部分共享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

二是进一步简化单证审核。

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三是便利跨国公司融通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没有额度控制,在规定1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内~国内、国际账户内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内部调剂资金余缺。

四是资本金、外债结汇采取负面清单管理。

资本金和外债资金意愿结汇~审核真实性后对外支付。

五是加强统计监测防控风险。

全面采集跨国公司外汇收支信息~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进行数据还原申报~留存相关单证备查~落实额度控制监管“阀门”。

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集中体现了外汇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转变~是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服务实体经济。

最大限度减少审批干预~便利企业资金运用~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为企业在华设立“资金中心”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有利于创造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条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一)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一)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一)1问:《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发布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文作废吗?答:汇发[2009]49号继续有效。

如果资金池是基于汇发[2009]49号文搭建的,仍按原法规执行。

如需调整为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按照23号文备案。

2问:汇发[2014]2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强调跨国公司应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账户,如何理解所在地?答:23号文之所以规定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应在主办企业所在地银行开立,主要是考虑所在地外汇局对试点企业的有效监管。

所在地可以理解为主办企业注册所在省级区域。

3问:在企业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情况下,该账户能否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集中收付汇及净额轧差?能否与境内、外客户发生经常项目下收付汇?答:如只开立国际资金主账户,可以做境外成员企业间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

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在功能及定位上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仍存在区别,不能与境内成员企业发生经常项目资金往来。

境外成员企业如需与境内成员企业叙作经常项下集中收付汇及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

4问:国际、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否可以在不同银行开立?答:企业选择双账户结构(国内主、国际主同时开立)时,原则上在同一家银行机构开立国际、国内主账户对应的账户体系,但可以在多家银行(最多3家)开立多套类似账户体系。

但如能满足监管要求,也可以开在不同银行。

5问:国际主账户多币种之间是否可以自由进行外汇买卖、进行币种转换?答:国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账户,不同币种资金均可以纳入。

这些不同币种账户间资金可以通过银行进行买卖,也可以在实行外债规模管理的条件下调入国内资金主账户。

但外币资金不可办理结汇。

6问:国际资金主账户是否需缴纳存款准备金?答: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办理。

7问:参加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及轧差结算的企业是否必须是境内外成员公司?是否可以包括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如境外非成员企业?答:境内应为成员公司,境外可以是成员公司之外的其他交易对手,如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等。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研究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研究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研究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跨国经营,跨国公司的资金集中运营和管理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特别是在当前各国货币政策和汇率波动频繁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地进行本外币资金的集中运营和管理成为了一个挑战。

本文将围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展开研究,探讨其中的相关问题和解决方法。

一、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背景与意义跨国公司往往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这就要求跨国公司需要进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资金集中运营是指将企业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资金集中到一个中心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和运营。

这样做可以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减少资金占用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率,降低资金风险,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具有重要的背景和意义。

1. 跨境支付问题在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跨境支付的问题。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货币政策和法规不同,跨境支付往往需要满足不同的要求和标准。

而且跨境支付还需要考虑汇率风险和支付手续费等问题。

2. 汇率波动问题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时,需要进行本外币的兑换和管理。

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货币汇率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汇率波动会给资金集中运营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3. 资金监管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资金监管政策和法规不同,跨国公司在资金集中运营时需要面对不同的监管要求和限制。

如何合理遵守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要求,既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又不违反监管规定成为了一个难题。

1. 制定合理的资金集中运营策略跨国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特点,制定合理的资金集中运营策略。

这包括资金集中的方式、频率、地点等。

在制定策略时,需要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如跨境支付、汇率波动、资金监管等。

2. 确定有效的外汇风险管理策略跨国公司在进行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时,需要确定有效的外汇风险管理策略,包括外汇风险的识别、评估、规避和对冲等。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一、适用主体1. 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可否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答: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上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2. 分公司能否作为成员企业参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成员企业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对于已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且后续仍有业务需求等情况的分公司,可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按照规定程序集体审议决定。

3. 根据7号文要求,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

具体操作中如何区分?答: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框架下,财务公司需将其作为主办企业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分账管理,如财务公司不得集中自身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不得归集自身资本金等;除按规定对成员企业资金进行集中运营外,财务公司作为实际债务人借入的外债资金不得纳入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范围。

二、业务备案及变更4. 7号文第八条“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二十个工作日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是由分局还是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答:根据《行政许可法》,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关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根据《行政许可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法规解读】解读《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法规解读】解读《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企业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参与成员必须具有法人地位;二是持股比例或股东地位符合规定的条件。根据上述条件,境内的外资企业如果共同的母公司在境外,境内企业之间没有控股关系是不允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但是为了照顾外资企业的实际情况,49号文允许同一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可以适用相关规定。
(二)外币资金池的业务管理
外资资金池管理是指选择一家主办企业牵头将参与的成员企业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运营。它相当于有一个固定的交易对象,类似于有一家银行。与相互拆放外汇资金业务相比,外币资金池业务的管理相对严格一些。
1.对成员资格的要求。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企业应依法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且最近两年不存在外汇违规行为。
【法规解读】解读《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Leabharlann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关于外汇资金的集中运营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曾先后下发《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以下简称104号文)和《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以下简称68号文)。为进一步降低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门槛,明确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运营模式,规范和健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9年10月12日下发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于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与104号文和68号文相比,49号文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放宽了业务主体资格;二是明确了资金池业务的方式、原则、结构、审核程序等内容;三是进一步下放权利,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承担具体的审核工作;四是进一步简化了核准手续。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第二期)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第二期)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第二期)1. 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业务种类变更的,是否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第七条规定参照新备案业务要求提交材料?新增合作银行的,是否需提交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答: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相关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减少重复提交材料,涉及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业务种类变更的,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已有相关记录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已留存的材料可不重复提供。

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交已有合作银行加盖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此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规定,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货物贸易分类结果证明材料、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外汇局自行核查上述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2. 外汇局为跨国公司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主办企业能否免于提供外债合同?答:考虑到企业实际情况,外汇局为跨国公司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时,主办企业可不提供框架性协议或意向书,但应在书面申请中明确框架性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如签约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等。

3. 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否可以归集成员企业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内资金或专用账户内的跨境人民币资金,并原路下划?答:国内资金主账户可归集成员企业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人民币外债账户除外)内资金及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也可原路划回。

人民币资金使用不得违背相应监管要求。

4. 人民币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否属于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答:国内资金主账户(含人民币)为专用存款账户,因此人民币国内资金主账户属于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5.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人民币外债后,该人民币资金如何划转使用?答:人民币外债资金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流入后,可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对外支付;或从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的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由成员企业自行支付使用。

解读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新政

解读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新政

解读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新政进一步支持企业跨境资金集中和运营近年来,外汇局积极推动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和资本项目开放,持续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并不断对跨国公司的资金集中运营和管理进行探索和改革。

2012年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后于2015年发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将这一试点推广至全国。

基于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等原则,36号文在当时的监管框架下进行了诸多有益尝试,如引入外债比例自律管理模式,简化经常项目收结汇和购付汇单证审核、实行资本项目资金意愿结汇等。

这些改革措施对于跨国公司发展总部经济、优化外汇资源配置、提升外汇资金使用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632家跨国企业集团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随着近几年外汇管理改革力度加大,36号文的改革措施已经无法很好地满足跨国公司的跨境投融资和贸易经营等各方面需求,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亟待升级。

在总结36号文实施经验和现存问题的基础上,按照服务实体经济、统筹资金使用、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外汇管理深化改革的成果,外汇局制定了《规定》。

新政亮点解读本次推出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新政,主要进行了五方面改革: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实现全流程科学化管理《规定》明确了准入环节的负面清单,不允许房地产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等敏感行业的企业参与,原则上也不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财务公司代境内成员企业借用外债除外)。

同时,《规定》建立了退出机制,对已取得备案资质后不开展业务的企业,以及出现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企业,实行退出管理,做到有进有出,落实“奖优惩劣”。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合规经理王旖:新政中明确规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而此前的36号文未对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的行业做出任何限制。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二)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二)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二)1问:国际、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是否可以做账户质押?答:主办企业向境内机构借用贷款时,不得对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设立质押。

鉴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资金已实行意愿结汇,主办企业可对该账户内资金设立质押。

2问: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外债资金是否区分外债额度来源的企业性质而适用不同的外债结汇政策?现有外债账户是否适用意愿结汇政策?答:集中至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的外债均可按规定以主办企业名义办理意愿结汇,无须区分外债额度来源的企业性质,即无论是中资还是外资企业的外债均可意愿结汇。

现有外债账户执行现行规定,不适用意愿结汇政策。

3问:汇发[2014]23号文第四条规定国内、国际外汇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

其中的“净”头寸的背景及含义是什么?答:之所以采取“净头寸”管理,主要是考虑监管的有效性与便利性。

流入(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入)与流出(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出)之差为正值时,应小于外汇局核定的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上述差为负值时,其绝对值应小于外汇局核定的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

4问:汇发[2014]23号第十五条有关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透支问题,是否仅局限于隔夜?答: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中的账户透支应符合银行经营惯例和国际通行规则,但透支时间应合理,不能无限延长。

5问:汇发[2014]23号文规定,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

目前合作银行分行的资金每日需上存至总行,由总行统收统支,请问10%额度内资金如何实现境内运用?答:各银行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各自经营实际,确定10%资金境内运作的具体模式和具体路径。

原则上银行分行吸收的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存款,应当按日全额上收总行,由总行在境外开立专户存储,90%资金调至该专户境外使用,10%资金留存境内使用。

正确理解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政策

正确理解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政策

作者: 徐卫刚
作者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出版物刊名: 中国外汇
页码: 36-37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3期
主题词: 资金集中 跨国公司 运营管理 政策 外汇管理改革 经济发展 企业范围 企业经营
摘要:为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外汇局颁布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于2014年6月1日正式实行。

这一继续深化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的政策,扩大了政策的适用地域和企业范围。

新政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便利银行和企业经营,但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操作细节问题却又会影响政策的实施效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期刊名称】《中国外汇管理》
【年(卷),期】2004(000)012
【摘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总页数】3页(P68-70)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6
【相关文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J], ;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J], ;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J],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J],
5.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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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二)
1问:国际、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是否可以做账户质押?
答:主办企业向境内机构借用贷款时,不得对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设立质押。

鉴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资金已实行意愿结汇,主办企业可对该账户内资金设立质押。

2问: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外债资金是否区分外债额度来源的企业性质而适用不同的外债结汇政策?现有外债账户是否适用意愿结汇政策?
答:集中至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的外债均可按规定以主办企业名义办理意愿结汇,无须区分外债额度来源的企业性质,即无论是中资还是外资企业的外债均可意愿结汇。

现有外债账户执行现行规定,不适用意愿结汇政策。

3问:汇发[2014]23号文第四条规定国内、国际外汇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

其中的“净”头寸的背景及含义是什么?
答:之所以采取“净头寸”管理,主要是考虑监管的有效性与便利性。

流入(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
划入与流出(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出之差为正值时,应小于外汇局核定的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上述差为负值时,其绝对值应小于外汇局核定的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

4问:汇发[2014]23号第十五条有关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透支问题,是否仅局限于隔夜?
答: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中的账户透支应符合银行经营惯例和国际通行规则,但透支时间应合理,不能无限延长。

5问:汇发[2014]23号文规定,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

目前合作银行分行的资金每日需上存至总行,由总行统收统支,请问10%额度内资金如何实现境内运用?
答:各银行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各自经营实际,确定10%资金境内运作的具体模式和具体路径。

原则上银行分行吸收的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存款,应当按日全额上收总行,由总行在境外开立专户存储,90%资金调至该专户境外使用,10%资金留存境内使用。

6问:汇发[2014]23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
(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以及来源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资金,是否可按照原支付结汇制支付?还是必须意愿结汇后通过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对外支付?
答:企业可自主选择原支付结汇制支付或意愿结汇后通过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对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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