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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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中小企业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1.了解公司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2.理解发起人责任。

能力目标:对于具体的案件中违反的法律责任,要能一一例举。

情感目标:增强经济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公司责任和发起人责任。

教学难点:公司责任和发起人责任。

【教学方法】

讲授法,

【课时安排】

1课时(40分钟)。

【教学过程】

一、复习旧知

1.股份转让概念: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

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

2.股份转让的自由与限制:

a.股份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而实现的。股票转让是指股票所有人

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本的行为。

b.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本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

《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

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

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

《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

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

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 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

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授课

(一)公司责任

学生听课,教师讲解:

1.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或募集资金的法律责任

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

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司不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公司不依法变更的法律责任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法律责任

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

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另立会计账册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得另立会计帐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

二百零二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簿以外另立会计

帐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在关于公司、企业的经济新闻中,很多都是这个小小的

账本出的问题,而帐外帐常常是最典型的偷税手段。

6.不按规定提取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不按照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公司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根据情况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7.在变更或清算时,拒不履行告知义务,隐匿或非法处理公司财产的法律

责任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清算组织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同

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义务;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

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发起人虚假出资,如未支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

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

以下的罚款;

(5)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其改正,处以所抽逃出

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三)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三.课堂作业

四.总结

五.布置作业

板书设计

第一节法律责任

一、公司责任

1.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或募集资金的法律责任

2.公司不依法经济的法律责任

3.公司不依法变更的法律责任

4.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法律责任

5.另立会计账册的法律责任

6.不按规定提取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7.在变更或清算时,拒不履行告知义务,隐匿或非法处理公司财产的法律责任

二、发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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