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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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中小企业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1.了解公司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2.理解发起人责任。
能力目标:对于具体的案件中违反的法律责任,要能一一例举。
情感目标:增强经济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公司责任和发起人责任。
教学难点:公司责任和发起人责任。
【教学方法】
讲授法,
【课时安排】
1课时(40分钟)。
【教学过程】
一、复习旧知
1.股份转让概念: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
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
2.股份转让的自由与限制:
a.股份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而实现的。股票转让是指股票所有人
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本的行为。
b.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本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
《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
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
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
《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
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
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 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
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授课
(一)公司责任
学生听课,教师讲解:
1.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或募集资金的法律责任
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
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司不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公司不依法变更的法律责任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法律责任
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
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另立会计账册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得另立会计帐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
二百零二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簿以外另立会计
帐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在关于公司、企业的经济新闻中,很多都是这个小小的
账本出的问题,而帐外帐常常是最典型的偷税手段。
6.不按规定提取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不按照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公司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根据情况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7.在变更或清算时,拒不履行告知义务,隐匿或非法处理公司财产的法律
责任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清算组织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同
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义务;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
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发起人虚假出资,如未支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
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
以下的罚款;
(5)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其改正,处以所抽逃出
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三)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三.课堂作业
四.总结
五.布置作业
板书设计
第一节法律责任
一、公司责任
1.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或募集资金的法律责任
2.公司不依法经济的法律责任
3.公司不依法变更的法律责任
4.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法律责任
5.另立会计账册的法律责任
6.不按规定提取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7.在变更或清算时,拒不履行告知义务,隐匿或非法处理公司财产的法律责任
二、发起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