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慈善基金会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慈善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慈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慈善基金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积极开展慈善活动,服务社会公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慈善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成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专业性和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
第五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慈善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执行机构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人。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监事会成员应当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监督能力。
第七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慈善基金会的某一特定事项。
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规章制度第八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章程,明确慈善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资产管理、财务制度等事项。
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内部管理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慈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慈善项目的申报、评审、执行、监督等事项。
慈善项目管理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事项。
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慈善基金会的基本情况、慈善活动开展情况、财务状况、工作人员情况等。
年度报告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慈善基金是指由自愿捐赠、自主管理、用于公益事业的基金。
为了更好地设置和管理慈善基金,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一、慈善基金设置1. 慈善基金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经合法登记注册。
2. 慈善基金可以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和备案,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 慈善基金可以代表捐赠人或接受来自公众的捐款,同时也可以自行募集资金。
4. 慈善基金设立时必须明确基金的用途和管理方式,并在其章程中规定。
5. 慈善基金的资产必须经过保护,妥善管理,不得挪用。
6. 慈善基金的运作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慈善基金管理1. 慈善基金的管理者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章程规定管理并传达慈善基金的宗旨,保护捐赠者利益,优化管理效率。
2. 慈善基金的运作需要建立清晰的执行机构和规范的业务流程。
3. 慈善基金在筹集资金时必须遵守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发布募捐计划以及捐赠信息公示。
4. 慈善基金必须保障捐赠人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不被非法使用,并将捐赠记录及时、真实、准确地记载,接受公众监督。
5. 慈善基金的资产必须通过科学、全面、稳健的投资方式进行管理,确保基金的稳定运行及持续发展。
同时,慈善基金还应该明确资产的任何变化,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进行披露,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6. 慈善基金的管理要建立制度性、规范化的文化,为业务运作建立完整而健全的服务体系,树立诚信、公平、公开、专业的形象。
三、慈善基金评估慈善基金的评估是评估管理者的能力和基金投资收益的水平。
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 2。
慈善工作管理制度
慈善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管理,提高慈善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慈善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慈善基金会、公益组织等慈善组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慈善工作应遵循“自愿、互助、公益、诚信”的原则,秉承“尊重公益慈善组织的独立性,支持慈善事业的合法开展,提升慈善管理的透明度和专业性”的精神。
第四条慈善工作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施慈善事业多元化、专业化管理,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慈善管理环境。
第五条慈善工作管理应遵循慈善捐赠合法合规的原则,保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规范慈善工作行为。
第六条慈善工作管理应注重慈善组织的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注重慈善组织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形象的维护。
第七条慈善工作管理应实行科学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益、维护慈善组织的良好声誉。
第八条慈善工作管理应加强慈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推动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慈善组织设立合法合规部门,负责慈善工作管理的具体实施和协调工作,落实慈善事业的规划、布局和实施。
第十条慈善组织应设立专门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慈善工作的战略规划、年度计划、预算编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慈善组织应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慈善资金的安全管理、资金使用的审核和监督、财务报告的编制等工作。
第十二条慈善组织应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慈善项目的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设立专门的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慈善工作的情况、宣传慈善项目的效果等工作。
第十四条慈善组织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慈善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慈善工作管理第十五条慈善组织应加强慈善项目的设计和管理,确保慈善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慈善项目的实施效果。
第十六条慈善组织应加强对慈善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慈善资金使用的详细审批和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慈善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7•【文号】银监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慈善信托,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开展慈善信托,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慈善信托,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五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监察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慈善信托,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对慈善信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慈善信托的设立第七条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
以开展下列慈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慈善信托:(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慈善信托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及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慈善信托公信力,促进慈善信托和慈善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信托的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统称民政部门)、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定管理职责,依法公开慈善信托相关信息。
第四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由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慈善信托的其他受托人、委托人、监察人、具体执行方等应当积极配合和准确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信息公开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依法进行,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
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求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同时在其他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公开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从其规定。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和监察人等慈善信托参与方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七条民政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其备案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管管理。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定职责,对其监管的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慈善信托当事人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公开更多信息。
鼓励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受托人和监察人报酬的收取标准和方法,公开其对受益人的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慈善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慈善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慈善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合法、合规、高效使用,切实保障捐赠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慈善组织及接受慈善捐赠的企事业单位。
二、资金接收2.1 慈善组织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接收和管理捐赠资金。
2.2 慈善组织在接收捐赠资金时,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金用途、金额、捐赠时间等事项。
2.3 慈善组织应向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并在收到捐赠资金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资金使用3.1 慈善捐赠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用途使用。
3.2 慈善组织应制定详细的项目预算,明确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3.3 慈善组织在使用捐赠资金时,应遵循公开、透明、节约、高效的原则。
3.4 慈善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捐赠资金的监管,防止滥用、挪用等行为。
四、资金监管4.1 慈善组织应定期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4.2 上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慈善组织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3 慈善组织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布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
五、法律责任5.1 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挪用捐赠资金的,由上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5.2 慈善组织未按规定使用捐赠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管理部门依法撤销登记,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级管理部门。
6.3 各级慈善组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七、项目管理7.1 慈善组织应针对每个捐赠项目建立独立的项目管理档案,详细记录项目实施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
7.2 项目管理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预算执行、受益人筛选、资金拨付、项目效果评估等内容。
7.3 慈善组织应定期对项目进度和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
中国慈善信托法基本原理
中国慈善信托法基本原理
《中国慈善信托法基本原理》
慈善信托是指法律约定的托管人(信托人)把客户(受托人)提供的财产,根据客户的要求和托管人的管理责任,委托给托管机构(受托机构)管理和不断改善,以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慈善信托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
任何慈善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也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
二、自愿性
所有慈善活动都是自愿的,不能强迫他人献捐,任何形式的欺诈和胁迫都是违法的。
三、公开性
慈善事业的具体活动、经费使用等必须对外公开,以保证资金使用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四、安全性
信托机构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防护机制,保护客户的权利,尽可能防止损失的发生。
五、责任性
信托人和受托机构要对慈善信托账户的管理负有严格的责任,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客户的要求,妥善处理和使用账户的资金,严格保护客户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8.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18年7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树贤2018年8月6日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三)公开募捐情况;(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2号——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2号——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10.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2号《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5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树贤2018年10月30日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条慈善组织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六条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慈善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慈善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慈善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1 为规范慈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慈善资金的安全、合规、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以及参与慈善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二、慈善资金的筹集2.1 慈善组织应通过合法途径筹集慈善资金,禁止以任何形式强迫、诱骗、摊派捐赠。
2.2 慈善组织应定期对慈善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透明。
2.3 慈善组织应建立健全捐赠者信息管理制度,对捐赠者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三、慈善资金的使用3.1 慈善资金应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和慈善组织的宗旨,用于资助公益项目。
3.2 慈善组织使用慈善资金时,应遵循公开、透明、节约、高效的原则。
3.3 慈善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1)不得用于支付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费用;(2)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投资理财等非公益用途;(3)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慈善资金的监管4.1 慈善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对慈善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严格监督。
4.2 慈善组织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慈善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3 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依法对慈善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慈善资金的安全、合规、高效。
五、慈善资金的投资管理5.1 慈善组织在确保慈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进行投资管理,提高慈善资金的使用效益。
5.2 慈善组织进行投资管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风险可控,确保慈善资金的本金不受损失;(2)收益稳定,实现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3)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六、慈善资金的安全保障6.1 慈善组织应建立健全慈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慈善资金的安全。
6.2 慈善组织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慈善资金被挪用、侵占、欺诈等风险。
6.3 慈善组织应与金融机构签订慈善资金存放合同,明确资金存放的期限、利率等事项,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收益。
慈善基金会慈善公益项目管理制度
慈善基金会慈善公益项目管理制度1. 引言慈善基金会作为一种特殊的机构,旨在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为了对慈善公益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并执行一套规范的慈善公益项目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明确慈善基金会的慈善公益项目管理规则,确保项目执行的透明度、高效性和遵循性。
2. 背景慈善基金会作为一个慈善组织,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通过筹集和管理捐款资金,向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援助和支持。
然而,慈善项目的管理涉及到资金使用的透明性、项目执行的效率、成果评估的准确性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制定明确的慈善公益项目管理制度对于确保慈善基金会的正常运营和有效发挥其慈善使命至关重要。
3. 项目管理目标和原则3.1 目标慈善基金会慈善公益项目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项目的高效执行,以及项目成果的可持续性。
3.2 原则•透明原则: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决策和操作要公开透明,确保捐款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高效原则:合理规划和组织项目,确保项目能够按时按质完成,最大程度地发挥慈善基金会的影响力。
•风险控制原则:对项目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最大程度地避免捐款资金的浪费和项目的失败。
•长效公益原则:着眼于项目成果的可持续性和社会的长期影响,鼓励和支持可持续发展的慈善公益项目。
4. 项目管理流程4.1 项目策划阶段•确定项目的目标和愿景,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时间表。
•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的风险和机会。
•制定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规则。
•成立项目管理团队,明确团队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4.2 项目实施阶段•确定项目执行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
•监督和管理项目进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推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合作与沟通,确保项目各方的利益得到充分考虑。
•进行项目过程控制和质量控制,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4.3 项目评估阶段•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根据项目的目标和指标,对项目的成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25•【文号】民发〔2016〕151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银监局:慈善信托是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载体之一,是推动慈善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确定备案管辖机关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项目实行报告制度,新设立的慈善信托项目应当在信托成立前10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二、明确程序和要求(一)设立备案。
慈善信托受托人按照《慈善法》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备案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2.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信托文件。
信托文件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1)慈善信托的名称;(2)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3)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4)不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不特定受益人的范围;(5)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6)受益人选定的程序和方法;(7)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8)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9)受托人报酬;(10)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
规范慈善项目管理制度
规范慈善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慈善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效率和透明度,保障慈善善项目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项目管理活动。
三、慈善项目管理机构1. 设立慈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慈善项目的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等管理工作。
2. 慈善项目管理部门设立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工作。
3. 慈善项目管理部门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专员等。
四、慈善项目管理流程1. 项目立项(1)接受社会各界提出的慈善项目申请,进行初步筛选。
(2)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立项评估,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3)编制项目立项报告,提交慈善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批。
2. 项目执行(1)明确项目的执行目标、内容、时间和预算。
(2)组织项目团队,分工合作,推进项目进展。
(3)加强对项目进展的监督和跟踪,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项目监督(1)建立项目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和监督频次。
(2)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
4. 项目评估(1)项目完成后,进行全面评估,总结项目经验和教训。
(2)制定评估报告,反馈给项目执行团队和慈善项目管理委员会。
(3)对项目执行过程和效果进行总结,为下一阶段的项目管理提供参考。
五、慈善项目管理规范1. 严格执行慈善项目管理制度,不得私自变更项目目标和预算。
2. 完善慈善项目管理档案,记录项目全过程,确保项目资料完整、准确。
3. 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4. 提倡项目公开透明,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执行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5. 建立慈善项目评估机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管理策略。
六、慈善项目管理责任1. 慈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全面管理和督导。
2. 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项目的执行和管理。
3. 项目团队成员应尽职尽责,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
完善慈善管理制度
完善慈善管理制度一、慈善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1. 组织机构设置:明确慈善组织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职责分工等,确保工作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2. 内部治理机制:包括董事会职责、监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职责等,确保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有效。
3. 慈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流程、项目评审流程、项目实施流程、项目监督流程等,建立科学的慈善项目管理流程,确保慈善项目的高效推进。
4. 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控制制度、财务报表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建立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慈善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5. 捐款管理:包括捐款登记流程、捐款使用流程、捐款反馈流程等,确保捐款的正确使用和捐款人的合法权益。
6. 公开透明机制:包括信息公开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等,确保慈善组织的运作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7. 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防范等,确保慈善组织在运作中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种风险。
二、慈善管理制度的建立原则:1. 合法合规。
慈善管理制度的建立基于法律法规,确保慈善组织的一切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透明公开。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主动公开慈善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慈善组织的运作公开透明。
3. 效率高效。
慈善管理制度的建立应当体现高效率、规范化,确保慈善组织的运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4. 独立自主。
慈善管理制度应当明确慈善组织的独立自主原则,保障慈善组织的科学决策和独立运作。
5. 风险防范。
慈善组织应当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建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慈善管理制度的建立过程:1. 研究制定。
慈善组织应当成立专门工作组进行研究制定慈善管理制度,确定制度的内容和范围。
2. 咨询评估。
慈善组织可以邀请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对制定的慈善管理制度进行咨询评估,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 内部培训。
慈善组织应当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内部培训,确保他们对慈善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有清晰的认识。
4. 审议通过。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是指以慈善信托为主体,经认证后,由受托人(受
托管理机构)代为管理赠与人捐赠财产的制度,实施慈善活动的法律规范。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
(一)慈善信托的设立和撤销。
1.信托设立:慈善信托的设立应当有正式的文书,遵守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需经赠与人或者其允许的第三方的同意,由受托人履行信托相关
义务。
2.信托撤销:慈善信托的撤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受托人履
行其义务,依据信托文件明确的规定,移交被撤销信托之帐户余额,经赠
与人或者其允许的第三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撤销信托的操作。
(二)慈善信托的管理。
1.管理要求:慈善信托的管理要求,受托人应当依据赠与人或者其允
许的第三方的意见,遵守由慈善管理机构制定的信托管理规定,按照赠与
人指定的方向,运用捐赠财产,发挥慈善效益。
2.监督要求:慈善信托管理中,受托人应当定期向慈善管理机构和捐
赠人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并且提交所审计报告。
(三)慈善信托的终止。
1.终止的原因:慈善信托终止的原因包括赠与人的死亡,或者捐赠财
产的有效使用期满,以及捐赠人及其允许的第三。
北京市慈善协会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慈善协会慈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篇:北京市慈善协会慈善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慈善协会慈善项目管理办法2013-08-09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慈善协会的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公益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爱心人士参与慈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慈善协会就慈善项目管理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项目立项1、立项原则:北京市慈善协会开展的项目必须符合本会《章程》之规定的慈善宗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2、立项范围:以扶贫、济困、安老、助孤、支教、助学、扶残、助医和救灾等其他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项目为主,兼顾知识普及、环境保护等公益领域。
3、立项程序:①明确募捐的目标和宗旨。
②进行立项评估,确定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及时与合作单位联络、考核,确定项目具体执行机构。
根据立项评估,撰写《项目方案》,拟定《项目合作协议书》。
第二条项目实施1、接收捐赠或开展合作,由部门主管秘书长牵头,实行专人负责制,明确参与人员职责。
2、援建项目拨款一般分二至三期拨付。
首期拨付50%,根据项目进度延后拨付剩余50%。
若慈善项目涉及第三方定向捐赠的,需在尊重捐赠方意愿的情况下,执行项目拨款工作。
3、涉及物资捐赠的需根据捐赠意向安排发放,如无具体意向,则由项目负责人向主管领导或会领导办公会提交发放计划,经批准后具体实施。
第三条项目监督项目跟踪监督:建立项目跟踪监督机制,采取抽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随时向会领导报告,根据会领导意见予以纠正。
社会监督:立项后,均采取公示制度,网站公示、媒体宣传,增强社会透明度。
审计监督: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监督第四条项目档案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项目资料归档的范围:项目救助申请、立项报告、项目协议书、项目预决算报告等文字资料和图片、音像资料。
如涉及物资购买,需提供发票、购买合同等相关文件签订后的项目协议书原件交由办公室存档,复印件交由执行部门及财务部存档。
慈善组织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组织的管理,规范慈善活动,保障捐赠者、受助者和本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组织的内部治理、财务管理、项目实施、信息披露等方面。
第三条本组织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二)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慈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诚信原则: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
(四)效益原则:提高慈善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慈善活动取得实效。
二、内部治理第四条本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应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一)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本组织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财务预算等。
(二)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决策机构的决议,开展慈善活动。
(三)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工作,确保慈善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五条决策机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或经验;(三)热心慈善事业,关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条执行机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执行力;(三)热心慈善事业,关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条监督机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公正性;(二)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审计能力;(三)热心慈善事业,关心社会公益事业。
三、财务管理第八条本组织财务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监督制度。
第九条慈善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确保慈善资金用于规定的慈善项目;(二)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慈善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三)效益原则:提高慈善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慈善活动取得实效。
第十条本组织应建立健全慈善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四、项目实施第十一条本组织开展慈善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项目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合理性原则:项目设计合理,具有可行性;(三)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慈善管理制度范文
慈善管理制度范文慈善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慈善管理制度的目的和原则第一节目的:为了规范慈善组织的运作,加强慈善事业的管理,保障慈善资源的有效利用,依法行使慈善职能,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原则:1. 依法合规。
遵守国家的慈善法律法规,确保慈善事业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公开透明。
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慈善项目的资金来源、收入、支出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3. 自愿参与。
慈善活动应当在人们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搭乘或者有其他不良目的。
4. 公平公正。
慈善事业要以公平的原则,合理保障慈善对象的权益,确保慈善资源的合理分配。
5. 效益最大化。
在确保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慈善事业的效益最大化,提高慈善项目的实施效果。
第二章慈善组织的设立和管理第一节设立1. 慈善组织可以由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自愿设立。
设立慈善组织需要依法申请,符合相关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2. 慈善组织的名称和宗旨应当符合慈善事业的目的和原则,并经批准后注册。
3. 慈善组织设立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公示等义务。
第二节组织架构1. 慈善组织设立时应当制定组织章程,明确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内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 慈善组织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理事会等机构,以便管理和监督慈善活动的开展。
3. 理事会或者理事会应当设有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慈善资源的使用和慈善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三节组织管理1.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管理制度,确保慈善活动的有序进行。
2.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编制慈善年度计划,明确目标和任务,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备案。
3. 慈善组织应当开展慈善资金的募集、接受、使用和监管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账目和报告制度。
第三章慈善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第一节项目管理1. 慈善组织应当制定慈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的立项、审核、实施和评估等流程。
2. 慈善项目应当符合慈善组织的宗旨和目标,以促进社会福利和公益为主要目的,并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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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慈善信托,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b5E2RGbCAP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p1EanqFDPw 第三条开展慈善信托,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DXDiTa9E3d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慈善信托,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RTCrpUDGiT第五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监察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慈善信托,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对慈善信托实施监督管理。
5PCzVD7HxA第二章慈善信托的设立第七条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
以开展下列慈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慈善信托:(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九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第十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监察人。
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jLBHrnAILg 第十二条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前款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十三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第十四条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二)慈善信托名称;慈善信托目的;(三)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五)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六)(七)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八)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九)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慈善信托的备案第十五条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 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xHAQX74J0X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LDAYtRyKfE 第十七条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备案。
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
Zzz6ZB2Ltk第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二)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三)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四)信托文件;(五)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六)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七)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由受托人提交履行备案职责的民政部门指定的受理窗口。
第十九条备案后,发生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分变更事项时,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 日内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发生变更的相关书面材料。
dvzfvkwMI1如当月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变更事项的,可以在下月10 日前一并申请备案。
第二十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 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rqyn14ZNXI申请重新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原备案的信托文件和备案回执;(二)重新备案申请书;(三)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情况报告;(四)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五)重新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六)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七)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一式四份,由变更后的受托人提交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受理窗口。
第二十一条慈善信托备案申请符合《慈善法》、《信托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 日内出具备案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 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EmxvxOtOco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新设立的慈善信托项目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报告或产品登记义务。
第四章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第二十三条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二十四条受托人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应当按照慈善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除依法取得信托报酬外,不得利用慈善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慈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受托人不得将慈善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信托财产。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必须将慈善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慈善信托的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SixE2yXPq5第二十八条对于资金信托,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并且依法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对于非资金信托,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
6ewMyirQFL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慈善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kavU42VRUs受托人依法将慈善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受托人因依法将慈善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而向他人支付的报酬,在其信托报酬中列支。
第三十条慈善信托财产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但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y6v3ALoS89第三十一条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慈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M2ub6vSTnP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受托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信托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0YujCfmUCw第三十三条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
eUts8ZQVRd第三十四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不得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
sQsAEJkW5T第三十五条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慈善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
第三十六条受托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造成慈善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GMsIasNXkA第五章慈善信托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七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义务或者出现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难以履行职责的情形时,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TIrRGchYzg第三十八条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者经原委托人同意,可以变更以下事项:(一)增加新的委托人;(二)增加信托财产;(三)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四)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得自行辞任,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被撤销;(六)信托被解除。
第四十一条自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 日内,受托人应当将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
7EqZcWLZNX第四十二条慈善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 日内作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后,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lzq7IGf02E慈善信托若设置信托监察人,清算报告应事先经监察人认可。
第四十三条慈善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zvpgeqJ1hk第六章促进措施第四十四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五条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第四十六条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和出台促进慈善信托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第四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慈善信托备案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NrpoJac3v1第四十八条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
1nowfTG4KI第四十九条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自法定管理职责,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履行的受托职责、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情况、履行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以及其他与慈善信托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fjnFLDa5Zo第五十条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自法定管理职责,联合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慈善信托的规范管理、慈善目的的实现和慈善信托财产的运用效益等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