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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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文号:杭建市发[2005]704号

发布日期:2005-9-7

执行日期:2005-1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为了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五年九月七日

附: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实施对项目管理单位的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简称委托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项目管理单位按工作内容可分为融资建设、工程总承包和项目代建三大类。

(一)融资建设是指受委托,按照项目投、融资的模式,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工作。

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资格条件:

(1)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或净资产(事业)不少于4000万元,且具备融资建设实力和经历;

(2)具备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

(3)专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结构、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4)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5)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工程总承包是指受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行承包。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单位资格条件:

(1)注册资本金达3000万元或净资产(事业)不少于2500万元;

(2)具备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3)专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结构、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

备;

(5)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项目代建是指受委托,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从立项至交付使用)或各阶段建设管理工作。

代建项目管理单位资格条件:

(1)注册资本金达1000万元或净资产(事业)不少于500万元;

(2)具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施工承包、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二级(乙级)及以上资质中的任何一项,或者其他满足建设管理工程要求的建设管理单位。

(3)专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结构、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4)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5)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第五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在经核准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承担代建和施工业务。

第七条项目管理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备案后,方能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资格备案受理时间一年两次,分别为每年的3月和9月。

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管理单位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WORD电子

文档);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

(四)项目管理组织结构情况说明;

(五)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情况说明;

(六)项目管理专业执业资格人员身份证、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注册证书复印件;

(七)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执业资格人员签订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一年以上的复印件;

(八)经社会保险机构盖章的项目管理单位为项目管理专业执业资格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人员名单及每人的缴费金额;

(九)办公场地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有原件的须提供原件(核对后即还)。资料(二)~(九)应按上列顺序装订成一册。

第九条外地进杭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地项目管理单位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WORD 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经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全套备案资料;

(四)办公场地证明材料。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单位

进行资格备案,并在备案申请表中予以确认,核发备案卡。备案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资格备案有效期为二年,期满时须重新备案,方能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若发生项目管理专业执业资格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应在办理完相关人事变动手续后30日内,持调出人员的中止劳动关系证明、调入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变更备案。

第十三条在完成项目管理业务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工程交付后3个月内将评估报告及工作总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超范围承揽项目管理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开展项目管理业务;

(三)转让项目管理业务;

(四)违反项目管理委托合同,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

第十五条资格备案期满而不申请重新备案的,不得继续从事项目管理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擅自开展项目管理业务。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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