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体育赛事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赛事管理是指已在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全国综合性和单项体育比赛。
第三条在我国举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国际单项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按照相应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举办体育赛事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对在我国举办的全国性体育赛事的监管。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全国性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以及全国行业体育协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相关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体育赛事分类第五条全国性体育赛事:(一)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二)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下简称《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竞赛;(三)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项目赛事:即健身气功和航空项目的全国性和跨省、区、市的体育赛事;(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第六条地方性体育赛事: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主办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
第七条我国举办的国际性体育赛事:(一)一类赛事: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综合性和单项体育赛事;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的国际体育赛事,以及举办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二)二类赛事: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国际体育赛事;(三)三类赛事:地方自行举办的国际体育赛事;由地方主导,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参与主办、协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赛事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赛事活动安全、有序、顺利进行,保障参赛者、观众、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赛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赛事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开幕式、闭幕式、各类庆典、观众活动等。
第三条赛事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赛事组委会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赛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赛事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2. 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确保赛事场地、设施设备安全;3. 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和参赛者的安全意识;4. 负责赛事期间的应急救援工作;5. 协调相关部门,确保赛事安全。
第六条赛事组委会各部门、各参赛单位应积极配合安全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共同做好赛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七条赛事前,安全管理办公室应组织对赛事场地、设施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1. 场地设施:场地布局、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照明设备等;2. 设备设施:比赛器材、音响设备、灯光设备、通讯设备等;3. 安全防护:安全警示标志、隔离设施、警戒线等;4. 应急设施:急救药品、消防器材、疏散指示牌等。
第九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赛事期间,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一条赛事组委会应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和参赛者的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 安全操作规程;3. 应急救援知识;4. 消防安全知识;5. 心理素质培训。
第十三条参赛者、工作人员应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赛事活动。
体育赛事活动章程模板范文
一、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旨在规范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确保赛事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赛事活动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赛事活动所有参与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赛事组委会所有。
二、赛事名称、时间和地点第四条赛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赛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赛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赛事宗旨和目标第七条赛事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赛事目标:1. 提高我国(地区)体育竞技水平;2. 促进体育事业发展;3. 增强参赛者的身体素质;4. 丰富群众文化生活;5. 推广全民健身运动。
四、赛事组织机构第九条赛事组委会1. 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2.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竞赛部、宣传部、后勤保障部等部门;3. 组委会负责赛事的全面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条赛事裁判委员会1. 裁判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2. 裁判委员会负责赛事的裁判工作,确保比赛的公正、公平。
五、参赛资格和报名第十一条参赛资格1. 参赛者须为我国(地区)合法注册的运动员;2. 参赛者须身体健康,符合参赛项目的各项要求;3. 参赛者须遵守赛事规则和纪律。
第十二条报名方式1. 参赛者需填写报名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报名截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报名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竞赛办法和规则第十三条竞赛办法1. 赛事采用单循环、淘汰制、交叉赛等多种竞赛形式;2. 竞赛场地、器材、裁判员等由组委会负责提供;3. 赛事期间,参赛者需遵守竞赛规则,服从裁判判决。
第十四条竞赛规则1. 参赛者需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各项竞赛规则;2. 裁判员有权对违反规则的参赛者进行警告、取消成绩等处罚;3. 赛事组委会有权对竞赛规则进行解释和修改。
《体育赛事的组织与管理》讲义
第一章我国体育竞赛管理的体制、种类及制度体育竞赛与运动训练是竞技体育的两个方面的工作,它们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紧密联系和相辅相成的。
通常运动训练管理目标的制定应该遵循运动竞赛规律,充分考虑竞赛制度、规则的要求;各单位训练项目布局和没项也应以竞赛设项为依据;运动训练管理周期的划分和训练内容、方法亦是以蘑大比赛的时间周期及竞赛规则为依据的。
组织和管理运动员参加比赛,是实现运动训练目标的重要过程,是检验训练效果的重要手段。
实践证明,通过各类竞赛活动,可以检查训练效果,交流训练经验,增强运动员的实战能力,提高训练水平,达到锻炼运动队伍的目的。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竞赛管理效果,有利于运动训练管理目标的实现。
一、体育竞赛的管理体制体育竞赛的管理体制是指体育事业中管理竞赛方面工作的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竞赛制度的总和。
由于我国体育事业的机构设置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是相适应的,基本属于“集权型”的体育管理体制,即国家体育总局_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一地方体育局。
我国的竞赛管理体制基本上受该体制的制约和影响,以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两个系列的目的、任务划分竞赛管理体制的类型。
运动训练的竞赛活动管理亦称竞技体育系列的竞赛管理,在我国基本属于“集权型”的管理体制;而群众体育系列的竞赛活动管理是由政府机构与社会组织共同管理的体制,称为“结合型”的管理体制。
二、体育竞赛的种类及分类运动竞赛的种类很多,由于分类原则不同,分类方法也各有不同。
一般常用的分类方法有以下四种:(一)按比赛项目的数量分类1.综合性运动会这是一系列单项比赛集中在一次运动会进行的综合竞赛形式。
其目的在于检查训练质量和体育运动全面开展的情况,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发展,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集体荣誉感和民族精神。
其特点是项目多、规模大、竞赛组织工作复杂、注重礼仪程序。
2.单项竞赛这是一种专门项目的竞赛形式。
其目的在于检查某一运动项目的开展情况和专项技术水平,促进该项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运动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运动队管理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公布日期】2024.03.14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3.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关于印发《国家运动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年3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规字〔2024〕2号,有效期至2029年
3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各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配套制度建设,落实巡视整改工作,把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打造能征善战、作风优良的国家队,现将《国家运动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体育总局将适时进行督导检查。
体育总局
2024年3月14日。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3.01.0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修订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办法》的修订是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重要举措,对持续深入推进体育赛事活动“放管服”改革、防范化解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机制、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现行《办法》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的基础上,体育总局联合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的通知》等文件。
两年多来,《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在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各方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积极性、提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年6月24日,《体育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其中有37处涉及“体育赛事”或“体育赛事活动”,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体育法》,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2022年4月,体育总局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在梳理整合相关文件、调研现行《办法》执行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体育赛事活动法律责任等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反复斟酌,完成了《办法》修订稿的起草工作。
9月,征求全国体育系统意见;11月7日至12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2.18•【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6年第16号]•【施行日期】1997.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16号)《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体育竞赛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各单位、各系统、各行业举办的内部体育竞赛除外),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委)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体委)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竞赛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竞赛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体委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第二年本市体育竞赛的年度计划。
列入年度计划的体育竞赛,按照年度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主办者必须是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承办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组织体育竞赛的经营资格或者经营范围。
(二)有与承办的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三)有健全的承办体育竞赛所需的组织实施方案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举办体育竞赛,承办者应当首先向市体委申领体育竞赛申请表,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到本市体委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报区、县体委备案。
第七条举办下列体育竞赛,承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涉外体育竞赛,必须提前六个月到市体委和市外事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二)需占用道路、公共场所进行的体育竞赛,必须提前三个月到市体委办理审批手续。
完整版)体育赛事管理
完整版)体育赛事管理体育赛事是一项以体育竞技为主题的活动,具有一定期限,能够对举办地的经济、社会、环境等领域产生影响,推动旅游业的发展,提升举办地知名度和城市形象。
国外对体育赛事的分类主要以规模为依据,包括Mega-events、Hallmark Events和___根据体育赛事包含的运动项目数量和持续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单项体育赛事、综合性体育赛事、为期1天的赛事、为期2-3天的赛事和为期3天以上的赛事。
体育赛事的四大特征包括聚集性表现、体验性表现、综合性特征表现和外部性特征。
聚集性表现包括大量人流、信息流和物流的空间和时间聚集;体验性表现则是指在现场观赛的观众为了自己的愉快而付出,而不是为了赛事纪念品付账;综合性特征表现则是直接服务于人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各行各业;外部性特征则是指大型体育赛事对城市就业、政府税收收入和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等方面产生的正外部性影响。
体育赛事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内部利益相关者和外部利益相关者。
内部利益相关者包括赛事所有权人、赛事主办组织和赛事参与者,而外部利益相关者则包括举办地政府、主办社区、媒体和观众等。
在我国,政府是体育赛事中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因为政府控制着大量的体育赛事资源,同时政府在体育赛事运营中的作用也是赛事顺利完成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政府在体育赛事的运营中必须参与赛事的申办和组织等环节,通过行政力量调配公共资源,以保证赛事的成功举办。
指体育赛事对举办地经济的影响,包括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两个方面。
直接经济效益是指体育赛事本身所创造的收入和就业机会,间接经济效益是指由于体育赛事的举办而带动的其他产业的发展,如旅游业、餐饮业等。
21体育赛事经济影响的特点:(1)短期效应明显,但长期效应有待观察(2)直接经济效益主要来自于门票、转播权和赞助费等收入(3)间接经济效益主要来自于举办地的旅游业、餐饮业等产业的发展(4)经济效益的大小与举办地的规模和赛事的吸引力有关。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家和本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职业联赛以及其他体育赛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管理的相关工作。
体育协会等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的裁判员派遣、专业技术指导等职责。
第六条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体育主管部门对举办体育赛事不实施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体育赛事。
第八条鼓励发展以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为主体,以旅游、交通、餐饮等为支撑,以广告、印刷、现场服务等为配套的产业集群,形成行业配套、产业联动、运行高效的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服务体系。
鼓励具有自主品牌的体育竞赛表演机构,通过管理输出、连锁经营等方式,延伸产业链;鼓励各类中小微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专业化发展。
推动体育竞赛表演产业与资本市场对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拓宽体育竞赛表演机构的融资渠道。
第九条鼓励各类中介咨询机构,向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依法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风险评估、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
第十条省体育主管部门根据本省体育运动项目开展情况,每两年向社会公布本省体育运动项目名录。
赛事经营管理制度
赛事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赛事经营管理,提高比赛质量,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由本单位举办的赛事活动。
第三条赛事经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文明”的原则,确保赛事活动的秩序井然、规范有序。
第四条赛事经营管理应坚持“服务运动员、服务观众、服务社会”的宗旨,积极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
第五条赛事经营管理应加强对赛事赞助的筹备和管理,确保赞助方和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赛事经营管理应加强对赛事宣传推广的计划和实施,提高赛事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七条赛事经营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赛事经营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后勤保障体系,确保赛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赛事经营管理组织机构第九条赛事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包括赛事筹备委员会、赛事执行委员会、赛事评审委员会、赛事宣传推广部门等。
第十条赛事筹备委员会是赛事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赛事的主题、规则、赛程等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赛事执行委员会是赛事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赛事活动,保障赛事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赛事评审委员会是赛事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赛事经营管理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十三条赛事宣传推广部门是赛事的宣传机构,负责制定赛事宣传方案,推动赛事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十四条赛事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应建立定期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赛事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赛事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协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
第三章赛事经营管理流程第十六条赛事经营管理流程包括赛事筹备、赛事组织、赛事评审、赛事宣传等环节。
一、赛事筹备第十七条赛事筹备阶段,相关部门应制定赛事筹备方案,明确赛事的主题、目标、规模等内容。
第十八条赛事筹备阶段,相关部门应制定赛事预算,并确定赛事的赞助方、合作伙伴等。
第十九条赛事筹备阶段,相关部门应组织赛事宣传推广活动,提高赛事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赛事组织第二十条赛事组织阶段,相关部门应制定赛事执行方案,明确赛事的赛程、规则、奖励等内容。
体育赛事组织管理制度
体育赛事组织管理制度1. 引言体育赛事是促进体育运动发展、增强群众参与体育的重要途径。
为了确保体育赛事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
本文档旨在介绍体育赛事组织管理制度的概况,包括赛事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和赛事管理流程等方面。
2. 赛事组织架构为了确保体育赛事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的组织架构。
赛事组织架构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岗位:2.1 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是负责整个赛事组织工作的最高负责人,负责对赛事组织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和决策。
2.2 赛事组织部门赛事组织部门负责具体的赛事组织工作,包括场地预定、赛事筹备、参赛队伍组织等。
2.3 赛事裁判部门赛事裁判部门负责赛事的裁判工作,包括裁判员的选拔和培训、比赛规则的制定和执行等。
2.4 赛事宣传部门赛事宣传部门负责赛事的宣传工作,包括宣传方案的制定、宣传渠道的选择和宣传内容的撰写等。
2.5 赛事安全部门赛事安全部门负责赛事的安全工作,包括场地的安全检查、参赛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维护赛事秩序等。
3. 人员配置为了确保体育赛事的顺利进行,需要合理配置人员。
人员配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具备丰富的赛事组织经验和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进行全面的赛事组织工作。
3.2 赛事组织人员赛事组织人员负责具体的赛事组织工作,包括场地预定、赛事筹备、参赛队伍组织等。
赛事组织人员应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3.3 赛事裁判员赛事裁判员负责赛事的裁判工作,包括比赛规则的执行和判决,需要具备丰富的裁判经验和较高的裁判水平。
3.4 赛事宣传人员赛事宣传人员负责赛事的宣传工作,需要具备较强的文案撰写能力和宣传策划能力,能够将赛事宣传到更广泛的受众群体中。
3.5 赛事安全人员赛事安全人员负责赛事的安全工作,包括场地的安全检查和维护赛事秩序,需要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赛事管理流程为了确保体育赛事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赛事管理流程。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1.体育赛事(Sports Events):指全民体育、专业体育等各类体育活动,即以
比赛、表演、展览等方式展示体育技术的活动。
2.体育赛事管理(Sports Events Management):包括体育赛事的组织、实施、
协调和监督,以实现全民体育、专业体育文娱服务功能。
1.本办法适用于体育赛事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以及有关的体育赛事问题。
2.本办法所涉及的体育赛事是指由全民体育管理部门、体育协会和体育社团组织、实施的正规体育活动,其中包括各类体育比赛、表演、展览和其他正规活动。
三、体育赛事组织、实施
1.组织
2.实施
四、体育赛事协调与监督
1.协调
2.监督
五、处罚
1.参赛者应遵守体育赛事的有关规定,如发生触犯体育规则及社会道德、不良
行为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由当地体育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2.组织者如未能按照体育赛事组织实施要求有序进行,或有其他有失公共利益
行为存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由当地体育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3.监督归口的有关部门如未能及时发布体育赛事的监督报道,应当依据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由当地体育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有关问题如出现不明确之处,由各级体育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所在地行政批准下研究、解释。
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凤朝2020年12月31日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加快世界赛事名城建设,促进体育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成都市体育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四川省对国际性、全国性、省级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政府职责)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创造条件,按照谋赛、营城、兴业、惠民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引进、举办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并提供服务保障。
第五条(部门职责)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进行监管并组织指导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支持体育赛事活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体育行业赛事组织规章
体育行业赛事组织规章近年来,体育行业的发展迅速,赛事活动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
为了保证体育赛事的公平性、竞技水平和秩序,各类赛事组织纷纷推出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各方参与者的行为,提高赛事质量。
本文将从赛事组织、运动员参赛、裁判标准和观众行为等方面展开论述。
1. 赛事组织规章1.1 赛事筹备:组织者应提前制定详细的赛事计划,确定赛事日期、场地、报名资格和费用等内容。
同时,需公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确保赛事有序进行。
1.2 赛事宣传:组织者应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进行赛事宣传,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和观众。
宣传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夸大事实,避免虚假宣传误导参与者和观众。
1.3 赛事管理:组织者应建立健全的赛事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赛事的顺利进行。
同时,应建立规范的赛事申报、审核、备案制度,确保赛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1.4 赛事安全:组织者应关注赛事安全问题,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在赛事进行过程中,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参与者、观众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2. 运动员参赛规章2.1 报名条件:运动员参加赛事前,必须符合组织者规定的报名条件,包括年龄、技术水平、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在报名过程中,要求运动员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
2.2 取消报名:运动员在报名后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参赛,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组织者提出取消报名申请,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相关证明材料。
组织者在收到申请后,要及时处理并通知相关方。
2.3 淘汰赛制度:对于团队竞技赛事,组织者可设立淘汰赛制,对运动员进行选拔。
在淘汰赛中,运动员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禁止使用任何违背道德和竞技规则的手段。
2.4 公平竞争:运动员在赛事中应秉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尊重对手和裁判的判决。
禁止利用禁药、暴力行为、让球等不正当手段干扰比赛秩序。
3. 裁判标准规章3.1 裁判选拔:组织者应依据裁判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制定严格的裁判选拔标准,确保裁判员公正、专业地履行职责。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地方性、综合性、单项性、群众性、商业性和财政性资金资助型等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各级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和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由体育总局(含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同)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含地方体育总会,以下同)主办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第七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体育赛事管理制度
体育赛事管理制度1. 引言体育赛事是促进体育运动发展、培养人才、提升国家形象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体育赛事的组织和管理,制定符合国际惯例和本国实际的体育赛事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介绍体育赛事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具体操作步骤,以确保体育赛事的顺利进行。
2. 体育赛事管理的原则体育赛事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2.1 公平公正原则体育赛事应以公平和公正为基础,保障每个参赛者和团队在比赛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组织者应建立公正的赛事规则和裁判制度,确保比赛的公平性。
2.2 安全第一原则体育赛事管理应将参与者的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
组织者应确保赛事场地和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紧急救援措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2.3 可持续发展原则体育赛事管理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组织者应推行绿色赛事理念,降低赛事对环境的影响,鼓励节约能源和减少废物产生。
2.4 透明公开原则体育赛事管理应保持透明和公开,公布赛事相关信息和结果,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组织者应确保操作的透明性,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公正行为。
3. 体育赛事管理的流程体育赛事管理包括以下步骤:3.1 赛事策划赛事策划是体育赛事管理的关键步骤。
在赛事策划阶段,组织者需要明确赛事的目标、规模、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制定详细的赛事计划,并组建赛事组织团队。
3.2 赛事组织赛事组织包括场地准备、设备采购、志愿者招募、参赛者报名等工作。
组织者应确保赛事场地和设施的完善,采购符合要求的设备,组织志愿者参与赛事服务,并开展参赛者的报名工作。
3.3 赛事宣传赛事宣传是提高赛事知名度和吸引观众的重要途径。
组织者应利用媒体、社交媒体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宣传赛事信息、吸引观众、赞助商和媒体的关注,提高赛事的影响力。
3.4 赛事执行赛事执行是体育赛事管理的核心环节。
组织者应按照赛事计划和规则,组织比赛、裁判员的工作,确保赛事的顺利进行。
赛事安全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赛事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参赛人员、工作人员及观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赛事活动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单位举办的各类赛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体育赛事、文化活动、展览会等。
第三条赛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赛事活动安全、有序、文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赛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赛事安全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赛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赛事安全活动的各项规章制度;2. 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3. 协调各部门落实安全措施;4. 对赛事安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5. 处理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赛事部:负责赛事的整体策划、组织和实施,确保赛事活动按照安全要求进行;2. 安保部:负责赛事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人员管控、设备维护、突发事件处理等;3. 医疗救护部:负责赛事现场的医疗救护工作,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4. 技术保障部:负责赛事现场的技术保障工作,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5. 后勤保障部:负责赛事现场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物资供应、交通安排等。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七条赛事前安全检查:1. 对赛事场地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场地设施符合安全标准;2. 对参赛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3. 对参赛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器材安全可靠;4. 对医疗救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医疗救护及时有效。
第八条赛事现场安全措施:1.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参赛人员和观众注意安全;2. 设置安全通道,确保人员疏散畅通;3. 安排安保人员巡逻,维护现场秩序;4. 设立医疗救护站,配备必要医疗设备和药品;5. 对赛事现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九条应急预案:1.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交通事故等;2.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3.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上报和处理。
体育行业赛事组织管理制度
体育行业赛事组织管理制度体育行业赛事组织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体育赛事的组织和管理,提高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各相关方的参赛体验,确保赛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准则。
本文将从赛事组织、参与方管理和赛事安全三个方面来探讨体育行业赛事组织管理制度。
一、赛事组织1. 赛事策划:赛事组织方应提前制定详细的赛事策划方案,包括赛事时间、地点、项目设置、参赛资格以及奖励等内容,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公示,确保策划方案的透明性和公开性。
2. 赛事申办:各级体育组织应制定赛事申办流程和标准,并根据赛事的级别和规模确定相应的申办要求。
申办方应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并承担赛事经费。
3. 赛事评估:赛事组织方应定期对赛事进行评估和反馈,了解参赛者和观众对赛事的满意度,及时改进赛事组织和管理的不足之处。
二、参与方管理1. 运动员管理:赛事组织方应建立健全的运动员注册制度,要求运动员提交身份、资格等相关证明材料,并规定参赛运动员的道德和纪律要求,确保运动员参赛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2. 教练员管理:赛事组织方应对参赛教练员进行资质认证,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教学能力和职业道德。
同时,要求教练员严守比赛规则,不得进行任何违规操作。
3. 裁判员管理:赛事组织方应建立起裁判员的培养和选拔机制,保证裁判员具备专业的裁判知识和公正的裁判态度。
同时,对裁判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规和不公正的裁判判罚。
三、赛事安全1. 安全保障:赛事组织方应制定赛事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赛事期间的安全。
包括赛事场地的安全检查、设立合适的医疗救治点和紧急疏散通道,以及建立应急预案等。
2. 禁止兴奋剂:赛事组织方应坚决执行兴奋剂检测制度,对参赛运动员进行定期的兴奋剂检查,杜绝兴奋剂在赛事中的使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3. 保障知识产权:赛事组织方应建立赛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赛事名称、赛事标志等的独立权益。
禁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和侵权行为,保护赛事的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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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地方性、综合性、单项性、群众性、商业性和财政性资金资助型等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各级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和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由体育总局(含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同)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含地方体育总会,以下同)主办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第七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承办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承办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参加以上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国家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由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除第七、八条规定外,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相关规定,减少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不断优化服务。
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体育、公安、卫生等多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公开、公平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第十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六)不得擅自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依法受到保护。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体育赛事活动名称、品牌,避免同名体育赛事活动。
第十三条除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外,其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不得使用“中国”“全国”“国家”“亚洲”“世界”“国际”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三章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第十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承办方应当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对重要体育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落实相关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措施。
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
各级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
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第十六条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第十七条各级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在举办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鼓励和支持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通过包括政府网站在内的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九条体育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
因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观众等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按照协议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因办赛需要使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观众、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到:(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严禁操纵比赛以及冒名顶替等行为;(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过程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二十二条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赛事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第二十三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危险品出入赛场。
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加强管理。
第四章体育赛事活动服务第二十六条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为社会各界合法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根据职责和章程,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第二十八条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可以选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参与赛事活动现场指导,并按项目分类组建专家库。
第二十九条体育部门可以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专项资金,通过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各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可以制定本区域的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每年度可由社会力量申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优先给予扶持的体育赛事活动以及提供公共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
鼓励主办方在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前主动向地方体育部门备案。
地方各级体育部门经过评估可以将其中社会效益好、影响力大的体育赛事活动列入《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出台本项目赛事活动组织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
办赛指南应当包括组织赛事活动的基本条件,对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的基本要求,赛事活动的基本标准、规则以及服务保障条件等内容。
参赛指引应当包括参与赛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的基本常识,符合一定年龄、身体、运动机能等条件,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赛事活动组委会安排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可以根据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
第三十三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制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可以根据其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提供的服务依法合规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得提供强制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
第五章体育赛事活动监管第三十四条各级体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的功能,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各领域监管信息共享和统一应用,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