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税总2015年40号公告明确资产(股权)划转所得问题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40号学习体会-明确划转含义、区分情形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40号学习体会-明确划转含义、区分情形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40号学习体会:明确划转含义、区分情形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我等的花儿也开了!明确划转含义、区分情形处理国税总局2015年40号公告学习体会2015年5月最后一周,是忙碌的一周,然而夏季来临的绿色,尤其是微风吹来、阳光透过绿树的斑驳光影,让人觉得心旷神怡,张伟最爱初夏时节!吃着西瓜,陪着老人,又低头玩儿手机,千呼万唤始出来的109号文件配套政策终显屏幕,40号公告凭借其明确划转含义,将是一个多年后都将被多次提起的重量级所得税政策,所得税家族中,划转一词正式到位!109号文件下发伊始百花萧败的冬季,何为划转就翘首以待,在116、41号文件的配套公告都已颁发后的初夏时分,我等的花儿也开了!张伟认为,所谓109号文件划转,实质就是投资、减资、分立三种模式在全资母子兄弟公司之间的运用!欲知详情如何,且看张伟对此文的学习体会。

一气呵成,未加雕琢,且水平有限,错误在所难免。

2015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该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配套政策,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资产划转含义,二是对资产划转区分不同情形,给出了税务处理答案,虽然是自109号文件出台半年之后方才姗姗来迟,但该政策用词考究,阐述明晰,直奔主题,操作性强,值得点赞!一、40号公告颁布的背景2014年3月7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该文件是克强经济学系列组合拳的重要一环,该文件的第四条第(七)项要求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

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

税总2015年40号公告明确资产(股权)划转所得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总2015年40号公告明确资产(股权)划转所得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总2015年40号公告明确资产(股权)划转所得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导读:2015年5月最后一周,是忙碌的一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109号文件配套政策终显屏幕,40号公告凭借其明确划转含义,将是一个多年后都将被多次提起的重量级所得税政策,所得税家族中,划转一词正式到位!109号文件下发伊始百花萧败的冬季,何为划转就翘首以待,在116、41号文件的配套公告都已颁发后的初夏时分,我等的花儿也开了!张伟老师认为,所谓109号文件划转,实质就是投资、减资、分立三种模式在全资母子兄弟公司之间的运用!欲知详情如何,且看张伟对此文的学习体会。

2015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该文件是《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配套政策,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资产划转”含义,二是对资产划转区分不同情形,给出了税务处理答案,虽然是自109号文件出台半年之后方才姗姗来迟,但该政策用词考究,阐述明晰,直奔主题,操作性强,值得点赞!一、40号公告颁布的背景(国发〔2014〕2014年3月7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该文件是克强经济学系列组合拳的重要一环,该文件的第四条第(七)项要求”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

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

抓紧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政策。

”在14号文件”命题答卷”的指引与影响下,2014年岁末,2015年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发了一系列鼓励重组的重大税政。

主要有:财税「2014」109号文件,明确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被收购股权、资产比例由75%降到50%,符合条件的资产(股权)划转,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政待遇;财税「2014」116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3号公告,明确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得,可在5年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5」41号文件(根据国务院2015年2月25日常务会议决定)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20号公告,明确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得,在5年内递延纳税;财税「2015」5号文件,对合并、分立、投资等行为的土地增值税处理,给予了宽松政策,该文同时还排出了房地产企业享受重组政策红利的可能性,可谓几家欢乐几家愁;财税「2015」37号文件,对合并、分立、划转等行为的契税政策进行了延续和修正,并明确了”原投资主体存续”等关键条件的含义所在。

九个案例解读资产划转的109号文和40号公告

九个案例解读资产划转的109号文和40号公告

九个案例解读资产划转的109号文和40号公告九个案例解读资产划转的109号文和40号公告九个上市公司案例学习资产划转的109号文和40号公告笔记徐贺经过漫长而焦急的等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终于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后一天5月29日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称“109号文“)的具体配套政策管理性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称”40号公告“),40号公告的成文日期为5月27日,在办公厅印发的当天(29日)傍晚在部分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上即可以查询到该文,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还没有发布该公告及官方的政策解读稿。

109号文的出台时就让搞税务专业技术的小伙伴们很激动了,这次发布了政策具体解释及落地操作指引的公告也必将引起税务圈内的大讨论和热议,同时也会涉及到很多企业的管理备案操作问题。

在今年1月份109号文出台时,我本来想写个学习体会与大家一起来交流一下这个文,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实际的具体案例,对这个业务还是挺有感觉的。

但是,当时由于109号文政策部分写的比较粗放,很多政策具体解释需要在配套的政策管理性公告中来体现,并且当时我在给109号文的这个配套公告提建议时,看到公告的征求意见稿洋洋洒洒写了几页纸,感觉到了某些政策处理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当时放弃了写学习体会的想法,待具体的公告出台时一起和大家来汇报交流。

记得今年1月份109号文出台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领导说大约配套的公告会在春节前后出台,但是等来等去一直等到汇算清缴结束前的最后一天才把这个公告发出来,现在终于迎来了109号文的配套公告,至此企业资产划转业务所得税处理政策基本到位,俺现将对这个政策的学习体会整理成笔记与大家一块交流学习。

一、资产划转税收政策109号文和40号公告要解决的问题俺认为理解税收政策制定的背景和要解决的问题,这是学习具体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只有把政策的立法意图和要解决的问题理解了,才能够把税收政策执行落实到位,减少政策执行落地中争议和误解。

减税降费政策下纳税筹划的实务应用探讨

减税降费政策下纳税筹划的实务应用探讨

减税降费政策下纳税筹划的实务应用探讨阿波近年来,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转型升级的经济活力,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国家实施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

本文基于减税降费政策大背景下,梳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引用实战案例解读,赋能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寻找降低税务成本的纳税筹划空间,使纳税人充分享受减税降费红利,依法实现税收效益的最大化,有效防控税务风险,为新冠疫情下复工复产落实纳税规划运作提供实务借鉴。

一、纳税筹划边界纳税筹划(Tax Planning)通常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调整和安排,最大限度地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的行为。

换言之,基于税收优惠政策,对涉税业务进行事先谋划,形成合法合理的纳税操作解决方案,从而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与偷逃税是有本质区别的。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正当、不公开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薄、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逃税一般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

偷逃税都具有故意性、欺诈性、隐蔽性、恣意性,造成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危害损失。

综上可见,厘定纳税筹划的边界是合法性,纳税筹划的行为是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遵守合法性的要求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寻找税收洼地的相关政策,获取税收利益的事先筹划;而偷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等行为则是违反税法的,存在本质上区别,违法的行为是应当受到法律惩处的行为。

全面营改增后的母公司划转资产给子公司作为投资入股形式的财税处理及子公司是否免契税的法理分析

全面营改增后的母公司划转资产给子公司作为投资入股形式的财税处理及子公司是否免契税的法理分析

(一)案情介绍甲公司是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自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音响插头、电线和五金塑胶制品的工业制造企业,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0%的股权。

为进一步提高甲方的资产质量,优化财务状况!甲方拟进行重大重组,重组协议约定如下:1、甲方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评估作价人民币106,000,000元(其中土地使用权作价70,954,000元,建筑物作价35046000元)划转到其全资子公司乙方作为投资入股的出资方式,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

乙方将划入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作为其注册资本。

2、乙方以股份支付的方式将上述的全部转让价款在土地使用权办理好过户手续和工商登记后,按本合同约定的作价投资额向甲方签发出资证明书。

假设甲公司划入乙公司资产占甲公司总资产的比例超过50%,甲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的计税基础为10000万元(土地使用权计税基础为7000万元,建筑物计税基础为3000万元),土地使用权已经累计摊销3500万元,建筑物累计折旧750万元。

同时假设甲划转资产投资到乙公司的行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请分析甲和乙的财务税务处理?(二)财务处理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本合同的实质是甲公司用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作价进行投资入股形式有偿划转到其100%持股的子公司乙名下,即甲公司用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与乙公司的股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甲公司账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清理2250万元累计折旧——750万元贷:固定资产——建筑物 300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一乙公司 10600万元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土地的摊销 3500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 3504.6万元无形资产 7000万元营业外收入——处置土地使用权收入 3595.4万元[70,95.4万元-(7000万元-3500万元)]同时,借:固定资产清理 1254.6万元贷:营业外收入1254.6万元2、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建筑物 3504.6 万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7095.4 万元贷:实收资本——甲公司10600 万元(三)税务处理1、甲公司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的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公告2015 40 资产及股权划转所得税征管问题

公告2015 40 资产及股权划转所得税征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5-05-2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

经研究,现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

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

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税总资产(股权)划转40号公告地逻辑框架及实务思考

税总资产(股权)划转40号公告地逻辑框架及实务思考

税总资产(股权)划转40号公告的逻辑框架及实务思考(一)—把握“划转”在税法下的含义赵国庆-财税星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存在100%持股关系的公司间资产(股权)划转的税务处理规定颁布后,大家对于实务中具体应该如何把握一直存在疑问。

同时,对于什么是划转,109号文也没有给出任何明确的规定。

但这样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因为国有企业的划转行为有《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范,但其他所有者企业,特别是按《公司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在《公司法》中并无划转的概念,那究竟什么情况才属于划转,才能适用109号文的规定呢。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40号公告第一条开宗明义:《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这实际意味着,我们税法中用的“划转”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中用的“无偿划转”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税法中的“划转”是税法体系内的一个词,并非直接借用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概念,他在税法中有自己特定的含义。

上面这张图是我们结合税总4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总结出来的图谱。

从整个图呈现的逻辑关系来看,我们明确如下几方面问题:第一:在税法的术语体系下,“划转”一词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偿划转”,一种是“无偿划转”。

第二:在税法中,“有偿划转”的情形只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情形,子公司到母公司以及受同一母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股权)的有偿转移行为不属于40号公告所定义的划转。

那什么是“有偿划转”,什么又是“无偿划转”,40号公告创新性的通过会计处理对税法术语进行了概念上的界定。

换句话说,即使你是国有资产的资产无偿划转,有政府的批准文件,双方如何会计处理不符合40号公告的规定,那也不属于我税法上的划转,也就不能享受40号公告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资产划转相关财税问题探析

资产划转相关财税问题探析

ACCOUNTING LEARNING117资产划转相关财税问题探析冯媛 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国家政策导向鼓励,企业并购重组规模和数量不断攀升,资产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已成为国有资产整理、剥离的重要整合手段,广泛运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主体间以及主体内资产的无偿转移,而缺乏规范性、统一性和时效性的财税优惠政策也带来执行上的诸多分歧与讨论。

关键词:资产划转;财税探析引言企业发展进程中,随着外部形势的变化,原有组织架构和资源配置已不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甚至阻碍了生产力发展。

资产划转作为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一种常用手段,对优化国有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从税法层面,资产划转往往伴随着资产所有权在参与重组主体之间的转移变动而触发相应税项的纳税义务,因此,税收成本构成是企业资产划转重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量和权衡的关键决策因素[1]。

出于鼓励和支持企业重组以优化企业的考量,自2009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有关企业重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该通知有两大亮点,一是将企业重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标准降低,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二是明确集团内部重组可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即以低税负实现资产和业务的调整,以优化企业资源配置[2]。

但值得注意的是,出于鼓励和反避税平衡的考量,税法对有关企业重组交易适用相关税收优惠也提出了条件和要求,这意味企业在选择重组交易时需对交易安排进行重点审视以规避税务风险。

一、案例导入C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 公司)是由A 自然人出资的合伙企业(持股10%)和B 有限责任公司(持股90%)共同出资设立,C 公司现持有D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 公司)100%股份,A、B、C、D 公司均属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40号公告,找找真“困惑”,资产...

40号公告,找找真“困惑”,资产...

40号公告,找找真“困惑”,资产...
本来是好事,为何选择了还不好呢,这里首先明确的是财税[2014]109号文件是可以选择的,并不是强制适用的,那既然是可以选择的,就要看是不是对自己的利益有好处。

[案例]
某集团公司是专门做投资的,本身没有实业性的经营,现在要将部分资产,如股权重组到一个拟上市的主体。

本身这个集团公司为了有钱投资,借款不断,以致形成了近几十亿的利息支出,亏损一点也不好看。

那现在要将上述的资产划转时,如何做呢?如果真的选择满足100%控股的计税基础延续的方式,那这个计税基础是不变的,如原价是10000万元,公允价值是150000万元。

企业选择了计税基础,则转到新主体后,还是10000万元,如果12个月后发生了转让,假设公允价还是150000亿元。

(1) 集团公司的亏损继续;
(2) 接受方转让后缴纳的所得税是(150000-10000)*25%(假设税率是25%)
如果直接人家选择是按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9号公告的方式,以公允价值作为投资视同销售的处理风格:
集团公司150000万元所得弥补亏损,而接受方的计税基础是150000万元,由此再转让后也没有所得,所以整体合并利益看,公司是没有税负支出的。

[分析]
如果选择的是公允性处理,那根本不用考虑12个月的限制,而且接受主体也不用等12个月外风投引进,不然会改变投资结构有被否定的问题,因此凡事可以考虑一个税法的规则,而不是跟着热点就跑偏了。

仰格研析公司转移不动产之税收筹划路径探讨

仰格研析公司转移不动产之税收筹划路径探讨

仰格研析公司转移不动产之税收筹划路径探讨公司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占据战略性地位,在拉动经济增长、推动创新、活跃市场等方面起重要作用。

公司发展中面临诸多问题,其中,包括随着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闲置的厂房、土地等固定资产进行盘活重组,提高固定资产创效能力,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就不只一次遇到有公司客户咨询关于如何盘活公司闲置厂房、土地等固定资产的问题。

传统的盘活资产方式,莫过于直接出售闲置或无效用、低效用的固定资产,但是,这种方式涉及的资产过户税费较重,尤其是对已经持有期间较长的不动产,因其初始取得成本较低增值较大,导致出卖企业需承担较高的税负,使得企业望而生畏,退而选择租赁这种低收益率的盘活方式。

有鉴于此,本文笔者以一客户咨询的真实案例为例,对企业以转移不动产方式进行盘活资产的几种路径进行分析,对几种路径的具体操作方式及所涉及的税费问题进行梳理,以供借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所指的公司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

1案情介绍甲公司是一家在中国设立的香港外商独资企业,主营业务是服装生产制造业。

甲公司在1990年初在某市购置了一栋厂房,后由于甲公司外迁另外建厂生产经营,该市区内的厂房不再用于生产形成闲置,现作为仓库出租。

由于厂房最初购置成本较低,现在增值溢价在两倍以上,如直接出售的话,涉及的税费极高。

甲公司并不急着出售该厂房,但希望提前筹划,以便今后如有资产出售需求时,可以以最少的成本实现盘活该厂房资产。

2三种方案为降低税费,早期大多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进行避税,然阴阳合同等违法避税方式不仅存在补缴税费的风险,同时可能涉及严厉的行政罚款乃至于刑事处罚。

故公司资产变现的税收筹划直接关系公司的切身利益,如何以合法合理的方式为公司避税是公司发展的核心。

笔者在研究公司资产过户的相关税收法律过程中,发现实践中除了直接出售过户的方式外,还通常采用以“分立”和“增资扩股”等方式实现资产过户的方案,且以“分立”和“增资扩股”的方式实现资产过户的方案能够直接减轻公司的税收负担。

税总资产(股权)划转40号公告的逻辑框架及实务思考

税总资产(股权)划转40号公告的逻辑框架及实务思考

税总资产(股权)划转40号公告的逻辑框架及实务思考(一)—把握“划转”在税法下的含义赵国庆-财税星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存在100%持股关系的公司间资产(股权)划转的税务处理规定颁布后,大家对于实务中具体应该如何把握一直存在疑问。

同时,对于什么是划转,109号文也没有给出任何明确的规定。

但这样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因为国有企业的划转行为有《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范,但其他所有者企业,特别是按《公司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在《公司法》中并无划转的概念,那究竟什么情况才属于划转,才能适用109号文的规定呢。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40号公告第一条开宗明义:《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这实际意味着,我们税法中用的“划转”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中用的“无偿划转”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税法中的“划转”是税法体系内的一个词,并非直接借用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概念,他在税法中有自己特定的含义。

上面这张图是我们结合税总4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总结出来的图谱。

从整个图呈现的逻辑关系来看,我们明确如下几方面问题:第一:在税法的术语体系下,“划转”一词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偿划转”,一种是“无偿划转”。

第二:在税法中,“有偿划转”的情形只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情形,子公司到母公司以及受同一母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股权)的有偿转移行为不属于40号公告所定义的划转。

那什么是“有偿划转”,什么又是“无偿划转”,40号公告创新性的通过会计处理对税法术语进行了概念上的界定。

换句话说,即使你是国有资产的资产无偿划转,有政府的批准文件,双方如何会计处理不符合40号公告的规定,那也不属于我税法上的划转,也就不能享受40号公告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资产(股权)划入与划转过程中的税务处理

资产(股权)划入与划转过程中的税务处理

资产(股权)划入与划转过程中的税务处理[发布日期]2020.10.19一、资产划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在经营中,可能收到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股东的资产划入,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资产划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有专门的规定。

二、资产(股权)划转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基本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二)详尽规定针对上述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有更加详尽的解释与规定。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

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上市公司案例学习资产划转的109号文和40号公告

上市公司案例学习资产划转的109号文和40号公告

九个上市公司案例资产划转的109号文和40号公告财税〔2014〕109号,的具体配套政策管理性的公告即《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一、资产划转税收政策109号文和40号公告要解决的问题该文就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问题而出的文件。

最终出台的政策把”国有“两个字给去掉了,虽然政策意图是解决国有企业这种特殊税收问题,非国有企业似乎很少有这种无偿划转业务。

二、资产划转业务的具体税务处理规则和方法109号文和40号公告又规定了,几种不同架构模式下的资产划转业务的具体税务处理,但这些不同模式下的资产划转业务,需要共同遵循以下几前置性条件:1. 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 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这条规定也同样是从59号文中搬过来,即“经营的连续性3.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交易双方的股权架构不能改变40公告第七条规定“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4.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划出方借资本公积,贷资产;划入方借资产,贷资本公积。

【云天化集团分公司偿划转案例】2012 年 4月 10 日,云南省国资委出具云国资产权函【2012】32 号《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安宁矿业分公司资产无偿划转云南磷化集团有限事宜的批复》同意将云天化集团安宁矿业分公司成建制、整体无偿划转至磷化集团。

2012 年 6月 6日,云南省国资委出具云国资产权函【2012】54 号《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将安宁矿业分公司 6宗土地划转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关事宜的复函》明确将云天化集团安宁矿业分公司所使用的宗土地使用权划转磷化集团事宜。

税总资产(股权)划转40号公告的逻辑框架及实务思考

税总资产(股权)划转40号公告的逻辑框架及实务思考

税总资产(股权)划转40号公告的逻辑框架及实务思考(一)—把握“划转”在税法下的含义赵国庆-财税星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存在100%持股关系的公司间资产(股权)划转的税务处理规定颁布后,大家对于实务中具体应该如何把握一直存在疑问。

同时,对于什么是划转,109号文也没有给出任何明确的规定。

但这样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因为国有企业的划转行为有《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范,但其他所有者企业,特别是按《公司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在《公司法》中并无划转的概念,那究竟什么情况才属于划转,才能适用109号文的规定呢。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40号公告第一条开宗明义:《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这实际意味着,我们税法中用的“划转”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中用的“无偿划转”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税法中的“划转”是税法体系内的一个词,并非直接借用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概念,他在税法中有自己特定的含义。

上面这张图是我们结合税总4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总结出来的图谱。

从整个图呈现的逻辑关系来看,我们明确如下几方面问题:第一:在税法的术语体系下,“划转”一词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偿划转”,一种是“无偿划转”。

第二:在税法中,“有偿划转”的情形只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情形,子公司到母公司以及受同一母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股权)的有偿转移行为不属于40号公告所定义的划转。

那什么是“有偿划转”,什么又是“无偿划转”,40号公告创新性的通过会计处理对税法术语进行了概念上的界定。

换句话说,即使你是国有资产的资产无偿划转,有政府的批准文件,双方如何会计处理不符合40号公告的规定,那也不属于我税法上的划转,也就不能享受40号公告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资产(股权)划转“免税”的操作要点和4大步骤

资产(股权)划转“免税”的操作要点和4大步骤

资产(股权)划转“免税”的操作要点和4大步骤 | 筹划周刊发布时间:2015-6-9 10:00:35编者按: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中有关资产(股权)划转适用“免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问题予以了细化和明确。

本期,华税律师聚焦该文件,解读资产、股权划转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操作的步骤及要点。

· 四种类型解读本次发布的40号文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情形细分为4类,具体如下:类型40号文划分资产、股权划转母公司财务处理 子公司财务处理纵向(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第1类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第2类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 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

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第3类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

横向(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第4类 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操作步骤、要点第一步:判断是否属于适用情形。

公告2015 40号关于股权资产划转所得税征管问题规定

公告2015 40号关于股权资产划转所得税征管问题规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 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 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 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 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 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 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 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 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 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 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 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 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 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 12个 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 12个月内不改变被 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相关资料包括: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 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 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 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 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 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 动的承诺书。 六、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 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 续 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七、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 12个月内 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 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 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 30日内 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 在接到通知后 30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八、本公告第七条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 60日内,原交易 双方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母公 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 理,并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对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做了如下解释和规定:
一、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的主体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企业的资产(股权)划转所产生的所得,应该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主体范围为企业、
个人。

二、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资产(股权)的所得应该按照实际取得的价值来计算,但是当实际取
得的价值无法确定时,应该按照市场价值来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当
市场价值不存在或者不是目前市场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其他方法来确
定价值。

三、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期限
企业在进行资产(股权)划转的收入应该在开具完发票之日起15天内,到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的特别情况
1、当资产(股权)划转的收入被当做投资收益来纳税,那么纳税时应
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投资收益来纳税。

2、当资产(股权)划转的形式是股东的资产划转而非公司的资产划转,那么应该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来纳税。

以上是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于新近进行资产(股权)划转的企业或个人,务必要了解相关的规定
和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
税务机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税总2015年40号公告明确资产(股权)划
转所得问题
导读:2015年5月最后一周,是忙碌的一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109号文件配套政策终显屏幕,40号公告凭借其明确划转含义,将是一个多年后都将被多次提起的重量级所得税政策,所得税家族中,划转一词正式到位!109号文件下发伊始百花萧败的冬季,何为划转就翘首以待,在116、41号文件的配套公告都已颁发后的初夏时分,我等的花儿也开了!张伟老师认为,所谓109号文件划转,实质就是投资、减资、分立三种模式在全资母子兄弟公司之间的运用!欲知详情如何,且看张伟对此文的学习体会。

2015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该文件是《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配套政策,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资产划转”含义,二是对资产划转区分不同情形,给出了税务处理答案,虽然是自109号文件出台半年之后方才姗姗来迟,但该政策用词考究,阐述明晰,直奔主题,操作性强,值得点赞!
一、40号公告颁布的背景
2014年3月7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该文件是克强经济学系列组合拳的重要一环,该文件的第四条第(七)项要求”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

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