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普新区规范市政基础设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普新区规范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建设程序(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程序,提高建设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程序的通知》(大政办函〔2017〕25号)等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程序(暂行)。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在金普新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工程。具体包括: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二、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程序规范
(一)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用地的项目,包括路灯监控中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厂、环卫停车场、垃圾转运站、给水厂、轨道交通工程、道路、管廊等项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办理。新区经济发展局或功能区立项部门下达立项文件后,城乡建设局或功能区土地部门按规定供应土地、核
发不动产权证,城乡建设局或功能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局或功能区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供热管道管廊等(特种设备除外)项目,新区经济发展局或功能区立项部门下达立项文件后,城乡建设局或功能区土地部门出具权属查意见(权属查询属于国有建设用地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局或功能区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城乡建设局或功能区建设部门出具施工意见函。
(三)对位于原道路红线内或原河道红线内的项目,包括河道、声屏障、照明工程、给排水管线、钢板闸、绿化工程、道路红线内边坡挡土墙等项目,新区经济发展局或功能区立项部门下达立项文件后,城乡建设局或功能区土地部门不再办理新的用地手续,城乡建设局或功能区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城乡建设局或功能区建设部门出具施工意见函。
(四)对位于道路红线外或河道红线外的项目,包括人行天桥、给排水管线、泵站、暗渠、雨水调蓄池、公厕、休息点、小型垃圾压缩转运站、道路红线外游园绿地、道路红线外边坡挡土墙等项目,新区经济发展局或功能区立项部门下达立项文件后,城乡建设局或功能区土地部门出具权属查询意见(权属查询包括土地性质、征转及权属情况),城乡建设局或功能区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及土地权利人的同意证明文件后,城乡建设局或功能区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城乡建设局或功能区建设部门出具施
工意见函。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经新区管委会或规委会审议通过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选址的依据。
(五)对维修改造项目,如道路维修、桥梁维修、隧道维修、排水管网改造、燃气管道改造、供热管道改造、泵站改造、河道改造、环卫设施改造、园林改造、建筑物内部维修改造、边坡挡土墙维修等(特种设备除外)等项目,新区经济发展局或功能区立项部门下达立项文件后,城乡建设局或功能区土地部门不再办理新的用地手续,城乡建设局或功能区规划部门不再出具规划意见,由城乡建设局或功能区建设单位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后,建设部门出具施工意见函。
(六)原油等危化管线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上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相关建设手续,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办理。各审批及备案等环节所需的用地手续和规划许可要件按照上述原则代替。
四、今后出具施工意见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各环节手续,按照大连市建委现行的办理模式,暂不进入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系统和大连市建设市场综合管理平台办理。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办理施工许可目录清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