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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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注:1、填写本登记表的同时,须将申办单位资格证明(属企业单位的需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属事业单位的需组织机构代码;属社会团体的需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属民办非企业的需有关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于本表后。

2、多家单位联合举办的,每单位填写一份,并将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附于本表后。

申办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注:1、多人合作举办的,每人填写一份,并将合作办学协议复印件附于本表后。

2、须将身份证复印件附于本表后。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填写说明:

1、本示范文本所列条款,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的必列内容,学校可在此文本所示的框架内列入自定条款,但不得与必列条款有悖。

2、“〔〕”内的文字是所在条款的注释内容或章程的制定要求,在章程的正式文本中不应书写。

3、“”是学校应根据自身情况而定的内容,章程的正式文本中应填入的内容,应去掉下划线。

4、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应设理事会。设理事会的学校的章程应将此范本中“董事”字样的文字的改为“理事”。

职业培训学校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第四条学校的性质是自愿从事非营利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严格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努力培养合格技能人才为方向,立足创建一流学校。

第六条学校业务主管机关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他业务范围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如多方联合出资,应附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出资比例最多者为举办者,等额出资的,由出资者协商确定举办者,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三)决定出资办学的数额、方式及办学费用支出的项目和资金数量;

(四)决定独立办学或联合办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所需资金,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按规定的程序推选首届董事会成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

〔开办资金不能少于30万元。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出资人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学校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本款内容应列为:本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条学校的办学规模为年培训人;

办学层次为(选填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资格培训);

办学形式为(选填全日制短期培训或业余时间培训)

第十一条学校的培训范围:

(三)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设董事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设理事会,本范本以设董事会为例,决策机构应5人以上〕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工代表及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产生。其中三分之一的董事须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学校的校长或者副校长及财务人员;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和业务活动计划;

(八)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九)罢免、增补董事;

(十)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比例;〔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不列此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

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学校可列入自定的其他需董事会作出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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