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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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ppt课件
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公路交通 法令第105条规定,除为了赢利的商业性运载 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员对乘坐在车 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 损失以至于死亡不负责任。
但法院地纽约州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况下, 汽车所有者或驾驶者要负赔偿责任。
23
PPT课件
被告根据侵权行为地法的传统做法要求法院适 用安大略省法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初审 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主张。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审理该案的纽约州上诉法院富德法官认为,侵 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不免显得呆板、机械, 往往忽视侵权行为地以外的州对解决同一案件 具有的利益。(分析联系因素)
24
PPT课件
从该案的情况看,该案的原告、被告皆为纽约 人,被告驾驶的汽车在纽约取得执照,车在纽 约保险,车库也在纽约,当事人旅游的出发点 和终点也在纽约,安大略省与本案的惟一联系 是事故发生在那里,这纯属偶然。
13
PPT课件
第二节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准据法
(一)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Lex Loci delicti
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中最早确立的原则之 一,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具体 化,也是侵权行为地公共秩序的要求。
法国Henri Batiffol 如何确定行为地?各国的规定存在分歧。
36
PPT课件
《民法(草案)》第九编第81条
“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可以协商选择适 用法院所在地法律,但不得选择法院所在地法 律以外的法律。”
当然,关于在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中,如何引 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否要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 法律的时间、范围、形式等作出限制,这还可 以而且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但法院地纽约州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况下, 汽车所有者或驾驶者要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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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课件
被告根据侵权行为地法的传统做法要求法院适 用安大略省法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初审 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主张。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审理该案的纽约州上诉法院富德法官认为,侵 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不免显得呆板、机械, 往往忽视侵权行为地以外的州对解决同一案件 具有的利益。(分析联系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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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课件
从该案的情况看,该案的原告、被告皆为纽约 人,被告驾驶的汽车在纽约取得执照,车在纽 约保险,车库也在纽约,当事人旅游的出发点 和终点也在纽约,安大略省与本案的惟一联系 是事故发生在那里,这纯属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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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课件
第二节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准据法
(一)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Lex Loci delicti
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中最早确立的原则之 一,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具体 化,也是侵权行为地公共秩序的要求。
法国Henri Batiffol 如何确定行为地?各国的规定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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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课件
《民法(草案)》第九编第81条
“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可以协商选择适 用法院所在地法律,但不得选择法院所在地法 律以外的法律。”
当然,关于在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中,如何引 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否要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 法律的时间、范围、形式等作出限制,这还可 以而且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国际私法要点知识 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1、涉外民事关系的含义——具有涉外因素 对 2、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涉外因素;广义的;平等主体间的 象
1、两种调整方法的含义——间接调整;直接调整 方 2、两种调整方法的作用——重点理解冲突规范的含义和作用 法
1、调整的范围——冲突法、实体法;外国人法律地位、程序法 范 2、调整的四类规范——法律适用、法律地位、诉讼、仲裁规范 围 1、国际私法的定义——两种规范结合调整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渊 2、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国内立法、私法判例、国际公约、 源
Hale Waihona Puke 国际组织 联合国、国联、海牙会 议、欧共体及理事会
冲突规范要点归纳
• 1、冲突规范的含义——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 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 2、冲突规范的特征——指示性、间接性、结构特殊性 • 3、冲突规范的结构——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 4、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双边、重叠适用、选择适用 • 5、冲突规范的公式——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 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法等。
• 2、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冲突规范指引的可确定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经冲突规范所指引、确定权利义务实体法
• 3、先决问题及特征 ——处理案件时必须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
立;法律规定不同导致结果亦不同
——主要问题的准据法为外国法;先决问题独
• 4、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之冲突规范
• 4、识别及产生的原因
——对案件所涉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或定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的 分类或定性
要点归纳
• • • • • • • • 1、反致 ——甲~乙~甲 2、转致——甲~乙~丙 3、间接反致——甲~乙~丙~甲 4、双重反致 1、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作用—— 2、公共秩序保留适用——内国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国际秩序 3、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三种:直接、间接、混合 4、我国的规定——我国直接限制;包括国际惯例;保留5点
1、两种调整方法的含义——间接调整;直接调整 方 2、两种调整方法的作用——重点理解冲突规范的含义和作用 法
1、调整的范围——冲突法、实体法;外国人法律地位、程序法 范 2、调整的四类规范——法律适用、法律地位、诉讼、仲裁规范 围 1、国际私法的定义——两种规范结合调整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渊 2、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国内立法、私法判例、国际公约、 源
Hale Waihona Puke 国际组织 联合国、国联、海牙会 议、欧共体及理事会
冲突规范要点归纳
• 1、冲突规范的含义——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 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 2、冲突规范的特征——指示性、间接性、结构特殊性 • 3、冲突规范的结构——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 4、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双边、重叠适用、选择适用 • 5、冲突规范的公式——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 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法等。
• 2、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冲突规范指引的可确定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经冲突规范所指引、确定权利义务实体法
• 3、先决问题及特征 ——处理案件时必须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
立;法律规定不同导致结果亦不同
——主要问题的准据法为外国法;先决问题独
• 4、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之冲突规范
• 4、识别及产生的原因
——对案件所涉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或定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的 分类或定性
要点归纳
• • • • • • • • 1、反致 ——甲~乙~甲 2、转致——甲~乙~丙 3、间接反致——甲~乙~丙~甲 4、双重反致 1、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作用—— 2、公共秩序保留适用——内国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国际秩序 3、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三种:直接、间接、混合 4、我国的规定——我国直接限制;包括国际惯例;保留5点
国际私法课件
总结词
该案例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 与执行问题,包括仲裁裁决的效力、撤 销理由和执行程序等。
VS
详细描述
该案例涉及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当事 人一方需要对仲裁裁决进行撤销或执行。 案件中,需要对仲裁裁决的效力、撤销理 由和执行程序等进行研究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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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辖
以当事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 为依据确定管辖权。
属人管辖
以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为依据 确定管辖权。
协议管辖
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某国 家的法院管辖。
05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通过 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方式。
案例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争议
总结词
该案例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中管辖权争议的问题,包括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的组成和管辖权范围 等。
详细描述
该案例涉及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的组成产生了争议。案件 中,需要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的组成和管辖权范围进行认定和裁决。
案例三
审理和裁决
仲裁庭会对争议进行审理,并 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
仲裁协议的签订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仲裁 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仲裁协议 。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机构会指定一名或多名仲 裁员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争 议。
执行裁决
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内容履行 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执行
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是否属于涉外民 商事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 主体、客体、法律事实等。
03
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概念与原则
高教社2023马工程国际私法学教学课件u11
一、侵权法律适用的理论与方法
• 传统理论:“侵权行为地法 说”与“法院地法说”的博 弈
• 美国冲突法革命:对传统理 论的扬弃
• 现代理论与方法:对传统理 论进行软化处理
二、侵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稳定性
灵活性
(一)侵权行为地法 (二)法院地法 (三)共同属人法 (四)最密切联系地法 (五)当事人选择法
单一适用模式的支持者: 德国国际私法学者韦希特尔与萨维尼
★ 主要理由:侵权行为法与刑法的同源性
混合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模式的两种表现
★ 英国法上的“双重可诉原则”(1870年
菲利普诉埃尔案): 1.该行为依英国法是可追诉行为; 2.依行为发生地法,该行为一定是不正当
的行为。
★ 大陆法系的重叠适用冲突规范:
(四)最密切联系地法
★ 英国:“侵权行为自体法说” 莫里斯教授1951年《哈佛法律评论》上发 表《论侵权行为自体法》一文
★ 美国:冲突法革命的产物 1963年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145节: 当事人在侵权行为上的权利义务,适用与该 事件及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确定 准据法时,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考虑: (1)损害发生地; (2)加害行为实施地; (3)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成立地 和营业地; (4) 当事人之间有联系时其联系最集中的地 方。
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先应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国
家的国内法, 如果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
1
按照公约第4条,在第一顺序不能满足
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或者直接遭受损
时,应当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如果
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2 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
国际私法第十四章PPT教学课件
2020/12/10
1
一、概述
(一)、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含有国 际因素,或者从某个主权国家的角度来说,含有涉外 因素的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法:是一国法院为审理国际民事诉讼案 件以及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时所应 遵循的专用的特殊程序规则的总和。
法律渊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通过的《民事诉讼 收费办法(试行)》第14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 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
2020/12/10
6
(四)、诉讼代理制度
1、律师诉讼主义和当事人主义 2、律师代理和领事代理
律师代理:外国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 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
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 的诉讼
2020/12/10
13
(4)、协议管辖:合同案件和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案件
(5)、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国务 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 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 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 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3、外国人依其属人法无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 力,而依我国法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 力的,则认为其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2020/12/10
5
(三)、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法的 规定,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 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担保。
国际私法课件PPT教育课件
. 15
(四)实体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 并不是所有的民商事领域都存在统一实体规范。 2. 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加统一实体法公约,非缔约国不适 用公约。 3. 在参加国中有的国家还提出保留,在保留的问题上还是 存在法律冲突。 4. 统一实体法公约并非都能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统一 实体规范未做规定的,适用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5. 有些实体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国际惯例更是 需要当事人选择。 6. 科学技术发展不断开拓新领域,国际条约的制定滞后于 社会发展。
.
13
(二)统一私法调整方式(直接调整)
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从而消除法律冲突。(国际条 约、国际惯例)
.
14
(三)冲突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 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1)冲突规范指引的只是某国的法律,它可能根本 不存在或者无法查明。 (2)当事人在争议诉诸法院之前,不知道会适用什 麽样的法律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在知 道这种命运到来之前去挑选法院。 2. 根据冲突规范寻找应适用的法律的过程十分复杂 ,受国际私法制度的制约。 3. 由于各国冲突规范不同或者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不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 16
(五)实体法和冲突法调整方式的比较
1. 冲突法调整方式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方 式,只要各国法律没有完全统一,就还需要这 种调整方法。 2. 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及实体法方式的优势。 3. 实体法方式的局限性,主要在商事领域。 4. 结论:两种方式优劣互补,在解决法律冲突 方面相辅相成。
.
17
(三)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案件范围的界定
.
4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主体、客体及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 具有外国或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178条:“凡民事关 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 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的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 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 外民事关系。” · 外国因素是一广义的概念,不仅指外国国家还指以国内部 不同的法域。 · 关于法域(law district or territorial legal unit)的含义 (法域是指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 · 关于“国际”一词的理解。
(四)实体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 并不是所有的民商事领域都存在统一实体规范。 2. 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加统一实体法公约,非缔约国不适 用公约。 3. 在参加国中有的国家还提出保留,在保留的问题上还是 存在法律冲突。 4. 统一实体法公约并非都能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统一 实体规范未做规定的,适用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5. 有些实体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国际惯例更是 需要当事人选择。 6. 科学技术发展不断开拓新领域,国际条约的制定滞后于 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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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一私法调整方式(直接调整)
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从而消除法律冲突。(国际条 约、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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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冲突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 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1)冲突规范指引的只是某国的法律,它可能根本 不存在或者无法查明。 (2)当事人在争议诉诸法院之前,不知道会适用什 麽样的法律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在知 道这种命运到来之前去挑选法院。 2. 根据冲突规范寻找应适用的法律的过程十分复杂 ,受国际私法制度的制约。 3. 由于各国冲突规范不同或者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不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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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体法和冲突法调整方式的比较
1. 冲突法调整方式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方 式,只要各国法律没有完全统一,就还需要这 种调整方法。 2. 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及实体法方式的优势。 3. 实体法方式的局限性,主要在商事领域。 4. 结论:两种方式优劣互补,在解决法律冲突 方面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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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案件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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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主体、客体及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 具有外国或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178条:“凡民事关 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 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的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 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 外民事关系。” · 外国因素是一广义的概念,不仅指外国国家还指以国内部 不同的法域。 · 关于法域(law district or territorial legal unit)的含义 (法域是指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 · 关于“国际”一词的理解。
2024版国际私法课件(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阐述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及其与自然人的区别。
法人的认许
探讨外国法人在内国的认许方式及程序,如特别认许制、一般认许 制等。
国家与国际组织
国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分析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组织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介绍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资格、权利与义务,以及国际组织的相关实 践。
各国法律选择适用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通常采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各种法律关系的适用法。 例如,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
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
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则更注重灵活性和个案分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案 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则,运用自由裁量权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认与执行判决等。
03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司法协助的关系
两者相互联系,区际法律冲突是区际司法协助的前提和基础,而区际司
法协助则是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法律冲突的表现
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等原因,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在法律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导 致在民事、商事等领域产生法律冲突。
现代国际私法的 变革
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经 济全球化和国际民商事交往 的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面临 着新的挑战和变革,如互联 网技术的发展对国际私法的 影响、跨国公司的出现对国 际私法制度的冲击等。
国际私法的渊源与体系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各国通过制定国内法 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条约是各国之间就涉外民 商事问题达成的协议,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国际惯 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对涉 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阐述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及其与自然人的区别。
法人的认许
探讨外国法人在内国的认许方式及程序,如特别认许制、一般认许 制等。
国家与国际组织
国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分析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组织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介绍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资格、权利与义务,以及国际组织的相关实 践。
各国法律选择适用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通常采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各种法律关系的适用法。 例如,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
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
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则更注重灵活性和个案分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案 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则,运用自由裁量权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认与执行判决等。
03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司法协助的关系
两者相互联系,区际法律冲突是区际司法协助的前提和基础,而区际司
法协助则是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法律冲突的表现
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等原因,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在法律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导 致在民事、商事等领域产生法律冲突。
现代国际私法的 变革
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经 济全球化和国际民商事交往 的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面临 着新的挑战和变革,如互联 网技术的发展对国际私法的 影响、跨国公司的出现对国 际私法制度的冲击等。
国际私法的渊源与体系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各国通过制定国内法 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条约是各国之间就涉外民 商事问题达成的协议,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国际惯 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对涉 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国际私法》课件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或者在裁决 作出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程序应当符合相 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必须遵守并履行裁决。
THANKS
感谢观看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 适用实体规范解决之前,需要进行的司法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具有跨国性、复杂性、独立性和国际性的特点,需要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 定。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诉讼时,应 尊重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合同法律适用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 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物权法律适用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物 权关系准据法。
侵权法律适用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殊侵 权行为地法原则确定侵权关系 准据法。
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根据属人法原则和最密切联系 原则确定家庭关系准据法。
05
CATALOGUE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私法》ppt课件
CATALOGUE
目 录
• 国际私法概述 •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 冲突法 •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 国际商事仲裁
01
CATALOGUE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定义
总结词
国际私法是一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法律学科。
详细描述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交叉学 科,主要研究不同国家之间民事法律 关系的问题,包括法律冲突、法律适 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等。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必须遵守并履行裁决。
THANKS
感谢观看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 适用实体规范解决之前,需要进行的司法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具有跨国性、复杂性、独立性和国际性的特点,需要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 定。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诉讼时,应 尊重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合同法律适用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 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物权法律适用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物 权关系准据法。
侵权法律适用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殊侵 权行为地法原则确定侵权关系 准据法。
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根据属人法原则和最密切联系 原则确定家庭关系准据法。
05
CATALOGUE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私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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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国际私法概述 •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 冲突法 •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 国际商事仲裁
01
CATALOGUE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定义
总结词
国际私法是一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法律学科。
详细描述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交叉学 科,主要研究不同国家之间民事法律 关系的问题,包括法律冲突、法律适 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等。
国际私法PPT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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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二) 中国的规定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款规定:“当事 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 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我国2003年 《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 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和《诉讼费用交纳 办法》第35条的规定,中国对外国当事人实行的 是互惠的国民待遇原则,为此,外国当事人交纳 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同样可以向中国人民法院 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此外,中国跟外国缔 结的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对诉讼费用的减免一般 16 均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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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2. 国际条约中的规定 1954年海牙《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第17条第1款和第 2款规定:“对在其中一国有住所的缔约国国民在另 一国法院作为原告或诉讼参加人时,不得以他们是外 国人或者在境内没有住所或居所,命令他们提供任何 (不管以何种名称)的担保或保证金。同一原则适用于 要求原告或诉讼参加人为担保诉讼费用而缴纳的预付 费用。” 1980年海牙《国际司法救助公约》第14条第2款则重 复了《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的上述内容,并指出同一 原则还适用于缔约国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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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诉讼代理制度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525条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 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 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其第526条规定,外国 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 作会议纪要》第22-23条,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该法定代表 人或者负责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 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 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外国当事人将其在特定时期内发生 的或者将特定范围的案件一次性委托他人代理,人民法院经 审查可以予以认可。该一次性委托在一审程序中已办理公证、 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无需再办理 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五、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二) 中国的规定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款规定:“当事 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 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我国2003年 《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 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和《诉讼费用交纳 办法》第35条的规定,中国对外国当事人实行的 是互惠的国民待遇原则,为此,外国当事人交纳 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同样可以向中国人民法院 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此外,中国跟外国缔 结的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对诉讼费用的减免一般 16 均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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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2. 国际条约中的规定 1954年海牙《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第17条第1款和第 2款规定:“对在其中一国有住所的缔约国国民在另 一国法院作为原告或诉讼参加人时,不得以他们是外 国人或者在境内没有住所或居所,命令他们提供任何 (不管以何种名称)的担保或保证金。同一原则适用于 要求原告或诉讼参加人为担保诉讼费用而缴纳的预付 费用。” 1980年海牙《国际司法救助公约》第14条第2款则重 复了《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的上述内容,并指出同一 原则还适用于缔约国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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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诉讼代理制度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525条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 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 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其第526条规定,外国 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 作会议纪要》第22-23条,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该法定代表 人或者负责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 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 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外国当事人将其在特定时期内发生 的或者将特定范围的案件一次性委托他人代理,人民法院经 审查可以予以认可。该一次性委托在一审程序中已办理公证、 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无需再办理 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国际私法学 完整课件
义倾向。 2、不同点: a) 人法、物法的范围不同。 b)适用外国法的依据不同。 巴、 达、 杜、 胡 c) 学说价值、缺陷不同 巴、 达、 杜、 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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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欧洲大陆的国际私法学说: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1、代表人 2、学说主要内容 3、学说价值及缺陷 4、内国法院适用外国法的依据? 内国法院如何适用外国法?
1、重述:(restatement)美国法学会从联邦及各 洲的大量判例中总结出的相关的基本原理和规则。
2、《合同法重述》、《侵权法重述》、 《冲突法重述》
1934年 比尔 第一部 1971年 里斯 第二部(1986年修订) 3、美国确定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
35
第五节
五、总结及补充
(三)惯例及习惯 custom
(二) 统一实体法直接调整
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直接确定当事人权 利义务的规范.
例: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约》66条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 或损坏, 买方支付价格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 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 造成.”
18
(三) 两种调整方法(规范)的关系: 1)相同点:目的相同,都是为了解决
6
《国际私法》----- 马丁. 沃尔夫著,李浩培等译 《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 萨维尼著 李双元等译 Dicey and Morri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 13th ed(1993 by Lawrence Collins and Others) Cheshire and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by Cheshire and No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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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欧洲大陆的国际私法学说: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1、代表人 2、学说主要内容 3、学说价值及缺陷 4、内国法院适用外国法的依据? 内国法院如何适用外国法?
1、重述:(restatement)美国法学会从联邦及各 洲的大量判例中总结出的相关的基本原理和规则。
2、《合同法重述》、《侵权法重述》、 《冲突法重述》
1934年 比尔 第一部 1971年 里斯 第二部(1986年修订) 3、美国确定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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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五、总结及补充
(三)惯例及习惯 custom
(二) 统一实体法直接调整
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直接确定当事人权 利义务的规范.
例: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约》66条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 或损坏, 买方支付价格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 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 造成.”
18
(三) 两种调整方法(规范)的关系: 1)相同点:目的相同,都是为了解决
6
《国际私法》----- 马丁. 沃尔夫著,李浩培等译 《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 萨维尼著 李双元等译 Dicey and Morri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 13th ed(1993 by Lawrence Collins and Others) Cheshire and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by Cheshire and North
国际私法PPT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 两种含义:1.对象范围,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社会 关系的范围仅仅限于涉外民事关系。2.指国际私 法应当包括哪些法律规范。 是一个极有分歧观点的问题 ,不能绝对化,采取 发展的眼光。 英美法系: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也认为关于民事 案件管辖权的规范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 行的规范,应该包括在国际私法之中。
程序法学派,国际私法或者完全视为“法官 的法”,或者认为它是指示法官的“路标 法”。 实体法学派 ,它首先是以实体涉外民事关 系为规范对象的,只是在这种关系发生争议 时,才发挥其“路标法”的作用 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
3.国际私法已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德国科恩认为:国际私法既不属于公法,也 不属于私法,而是自成一类的法律 国际私法既不完全属于公法,也不完全属于 私法;亦即既包含有公法的性质,也包含有 私法的性质。而且它所包含的公法与私法性 质,都不能仅用某一种规范、某一方面的性 质或作用加以论证,而是必须从多角度来加 以全面、客观、科学的考察的。
(五)与邻近学科的联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直接适用的法”的关系
对于这类法律,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早已为学者们所注意,并被纳 入“积极的公共秩序”(positive order public)之中 。
(六)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观点:一个法律部门具有什么性质,属于哪 一法律体系,不应该从不是国际法就是国内 法的这种绝对的僵化的观点出发,而应该从 生动的现实社会生活和实践出发。目前依中 国较普遍接受的观点,国际私法已成为一个 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兼具双重性质的独立法 律部门,兼及几个法律部门中的相关部分的。
2.国际私法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 质
程序法学派,国际私法或者完全视为“法官 的法”,或者认为它是指示法官的“路标 法”。 实体法学派 ,它首先是以实体涉外民事关 系为规范对象的,只是在这种关系发生争议 时,才发挥其“路标法”的作用 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
3.国际私法已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德国科恩认为:国际私法既不属于公法,也 不属于私法,而是自成一类的法律 国际私法既不完全属于公法,也不完全属于 私法;亦即既包含有公法的性质,也包含有 私法的性质。而且它所包含的公法与私法性 质,都不能仅用某一种规范、某一方面的性 质或作用加以论证,而是必须从多角度来加 以全面、客观、科学的考察的。
(五)与邻近学科的联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直接适用的法”的关系
对于这类法律,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早已为学者们所注意,并被纳 入“积极的公共秩序”(positive order public)之中 。
(六)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观点:一个法律部门具有什么性质,属于哪 一法律体系,不应该从不是国际法就是国内 法的这种绝对的僵化的观点出发,而应该从 生动的现实社会生活和实践出发。目前依中 国较普遍接受的观点,国际私法已成为一个 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兼具双重性质的独立法 律部门,兼及几个法律部门中的相关部分的。
2.国际私法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 质
国际私法 课件
平等互利原则
总结词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各国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应当平等对待对方 ,并互惠互利。
详细描述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准则之一,也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各国在处理涉外民 商事关系时,应当平等对待对方,不得歧视或偏袒本国当事人。同时,各国也应当互惠互利,共同促 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和规则 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和规则具有 规范性、专业性和国际性的特 点,能够保障仲裁过程的公正 、效率和权威性。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和规则 的作用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和规则的作 用在于规范仲裁行为,保障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商 事争议的解决。
06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行为与 代理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的国际合作和统一。05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总结词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 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 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意义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自愿性、灵活性、快捷 性、保密性、权威性和强制执行性等特点 。
冲突规范的立法形式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
冲突规范的类型
单边冲突规范
只规定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双边冲突规范
规定两个不同的国家法律都可 以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
选择型冲突规范
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法 律都可以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 法律关系,但以选择其中一个 为准。
国际私法的范围
总结词
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 裁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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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行为发生地法,该行为一定是不 正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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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
在实践中,假如当事人国籍或者住所地相 同,仅仅因偶然原因外出而发生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撇开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 地法,而片面地强调侵权行为地法,未必 妥当。(波兰国际私法第31条)
(例如:两个美国人在中国旅游时发生口角、 殴打,A使B受伤,B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法 院按美国标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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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科克诉杰克逊
1960年9月16日,住在纽约州的贝科克小姐 乘坐杰克逊驾驶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 汽车来到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撞在高 速公路边的一堵墙上,贝科克小姐因此受 重伤。回到纽约后,贝科克就对杰克逊提 起诉讼,指控杰克逊驾车时疏忽,并请求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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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 主要倡导者:德国学者萨维尼和瓦切尔。
理由:(1)各国的侵权行为法与刑法相似,
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任何国家只能适用自己的 侵权行为法。
(2)一种行为在外国被认为是侵权行为,
在法院地未必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因此,只能
依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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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侵权行为之债及其法律冲突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Torts,来源于拉丁文torquere,delictum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 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债。 (法定之债)
关系:受到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害人是债权 人,致害人是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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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权行为的相对人不同。在一般情况下, 不存在对未出生的人的侵权行为。但日本民法 典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 生。美国1946年Bombrest v Kotz案。
(4)赔偿数额及计算方法、赔偿原则、标准 和限额不同。一般地讲,发达国家要高于发展 中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充分补偿;其他国家 的全部补偿;有无限额和限额高低。
佟柔教授主编《民法原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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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为什么要了解这方面的不同? (1)侵权行为的外延范围不同。在一些法制
尚不健全的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不够广泛,
(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例如,法国 法规定过错、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德国法规定违法性、侵犯权利和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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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评价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大学艾伦茨威格教授归纳了 “法院地法”的三大缺陷:
缺乏实践价值;具有不确定性;挑选法院 但是,一国有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必要时
适用法院地法,不无可取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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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对国外的行为往往加以法院地法的控制
1990年日本法例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原因 事实发生地法,但是发生在日本国外的侵权行 为,如果依日本法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则不适 用前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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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美国向处于中国的B邮寄含有毒的物品,当B打开物 品时受伤,侵权行为地在哪里? )
(1)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例如 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2)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例如 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
(3)主张侵权行为地既包括加害行为地也包 括损害发生地,甚至还包括其他相关的地方, 例如1982年《南斯拉夫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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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虽然是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产 生的,但在侵权法上也同样被广泛适用。
美国法官富德在1954年的“澳汀诉澳汀”案中 首次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之债的准据 法,“重力中心地”,“关系聚集地”。
1960年的“贝科克诉杰克逊”案又将此原则引 入了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领域。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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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准据法
(一)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Lex Loci delicti
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中最早确立的原则之 一,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具体 化,也是侵权行为地公共秩序的要求。
法国Henri Batiffol 如何确定行为地?各国的规定存在分歧。
第十章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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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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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三宝》 PK《蝴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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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空难国际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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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司考卷一92题
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 中国上海有住所。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 赴中国,途经乙国领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 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 的贵重仪器被毁坏。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 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我国 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
英国法院的实践(以法院地法为主,双重可诉 原则(double actionability 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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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普斯诉艾里(Phillips v. Eyre)
威尔斯法官指出:“作为一般规则,要在 英国提起据称发生在国外的诉讼,必须符 合两个条件:
1、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这样的性质,即该 行为如果发生在英国,也可以起诉;
A.甲国法 B.香港法 C.乙国法 D.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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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私人性强——意思自治 侵权——社会性强——法律规定 同样体现在涉外案件中 1、管辖权问题 2、法律适用上 3、判决执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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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基本内容
侵权行为之债及其法律冲突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重点) 我国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重点) 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自学)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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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致害人给受害人造成财 产或人身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致害行为的违法性,指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具 有违法的性质,致害人才负民事责任。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 害结果由侵权行为造成。
(4)致害人有过错,致害人对其行为及其行为可能 产生的结果存在着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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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
在实践中,假如当事人国籍或者住所地相 同,仅仅因偶然原因外出而发生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撇开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 地法,而片面地强调侵权行为地法,未必 妥当。(波兰国际私法第31条)
(例如:两个美国人在中国旅游时发生口角、 殴打,A使B受伤,B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法 院按美国标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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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科克诉杰克逊
1960年9月16日,住在纽约州的贝科克小姐 乘坐杰克逊驾驶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 汽车来到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撞在高 速公路边的一堵墙上,贝科克小姐因此受 重伤。回到纽约后,贝科克就对杰克逊提 起诉讼,指控杰克逊驾车时疏忽,并请求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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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 主要倡导者:德国学者萨维尼和瓦切尔。
理由:(1)各国的侵权行为法与刑法相似,
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任何国家只能适用自己的 侵权行为法。
(2)一种行为在外国被认为是侵权行为,
在法院地未必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因此,只能
依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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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侵权行为之债及其法律冲突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Torts,来源于拉丁文torquere,delictum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 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债。 (法定之债)
关系:受到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害人是债权 人,致害人是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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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权行为的相对人不同。在一般情况下, 不存在对未出生的人的侵权行为。但日本民法 典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 生。美国1946年Bombrest v Kotz案。
(4)赔偿数额及计算方法、赔偿原则、标准 和限额不同。一般地讲,发达国家要高于发展 中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充分补偿;其他国家 的全部补偿;有无限额和限额高低。
佟柔教授主编《民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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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为什么要了解这方面的不同? (1)侵权行为的外延范围不同。在一些法制
尚不健全的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不够广泛,
(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例如,法国 法规定过错、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德国法规定违法性、侵犯权利和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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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评价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大学艾伦茨威格教授归纳了 “法院地法”的三大缺陷:
缺乏实践价值;具有不确定性;挑选法院 但是,一国有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必要时
适用法院地法,不无可取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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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对国外的行为往往加以法院地法的控制
1990年日本法例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原因 事实发生地法,但是发生在日本国外的侵权行 为,如果依日本法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则不适 用前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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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美国向处于中国的B邮寄含有毒的物品,当B打开物 品时受伤,侵权行为地在哪里? )
(1)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例如 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2)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例如 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
(3)主张侵权行为地既包括加害行为地也包 括损害发生地,甚至还包括其他相关的地方, 例如1982年《南斯拉夫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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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虽然是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产 生的,但在侵权法上也同样被广泛适用。
美国法官富德在1954年的“澳汀诉澳汀”案中 首次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之债的准据 法,“重力中心地”,“关系聚集地”。
1960年的“贝科克诉杰克逊”案又将此原则引 入了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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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准据法
(一)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Lex Loci delicti
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中最早确立的原则之 一,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具体 化,也是侵权行为地公共秩序的要求。
法国Henri Batiffol 如何确定行为地?各国的规定存在分歧。
第十章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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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三宝》 PK《蝴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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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空难国际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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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司考卷一92题
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 中国上海有住所。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 赴中国,途经乙国领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 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 的贵重仪器被毁坏。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 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我国 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
英国法院的实践(以法院地法为主,双重可诉 原则(double actionability 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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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普斯诉艾里(Phillips v. Eyre)
威尔斯法官指出:“作为一般规则,要在 英国提起据称发生在国外的诉讼,必须符 合两个条件:
1、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这样的性质,即该 行为如果发生在英国,也可以起诉;
A.甲国法 B.香港法 C.乙国法 D.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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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私人性强——意思自治 侵权——社会性强——法律规定 同样体现在涉外案件中 1、管辖权问题 2、法律适用上 3、判决执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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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基本内容
侵权行为之债及其法律冲突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重点) 我国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重点) 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自学)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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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致害人给受害人造成财 产或人身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致害行为的违法性,指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具 有违法的性质,致害人才负民事责任。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 害结果由侵权行为造成。
(4)致害人有过错,致害人对其行为及其行为可能 产生的结果存在着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