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园林绿化企业综合业绩排名暂行办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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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园林绿化企业综合业绩排名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快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企业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扩大企业知名度及竞争力,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信誉,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园林绿化企业综合业绩排名(以下简称排名)活动。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并取得相应资

质的企业。

第三条市景观绿化建设行业协会负责对全市园林绿化企业综合业绩进行评分排名,并向社会公布排名结果。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排名”

1、参评企业施工资质未经年检合格的;

2、参评企业当年度发生一起三级(含三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3、参评企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排名”评分指标的组成及所占比例

1、“排名”年前二年企业完成总产值总和占35%;

2、“排名”年前二年企业已纳税总和占20%;

3、“排名”年前二年企业荣获各种市局级或市行业协会(设区市)以上荣誉总和占15%;

4、“排名”年前二年企业取得各类优质工程总和占25%;

5、“排名”年上年度企业被处罚情况占5%。

第六条“排名”评分指标数据的获取

1、“排名”所采用的企业完成总产值数据从“排名”年前二年企业报送市建设与管理局城管处的建设生产情况统计年报中获取,企业已纳税数据从企业直接提供给协会的由税务局出具的“排名”年前二年有效纳税证明中获取。非本市企业以厦门分公司的建设经营活动情况为依据;

2、“排名”所采用的企业取得各类优质工程(市优、省优、部优)的数据从市景观绿化建设行业协会获取,本市企业和非本市企业厦门分公司在厦门市以外取得市级(设区市)

以上优质工程的,由企业按规定时间报送复印件(核原件);

3、“排名”所采用的企业荣获各种市局级(设区市)以上荣誉(含本市企业和非本市企业厦门分公司在厦门市以外荣获的各种荣誉)的数据由企业按规定时间报送复印件(核原件);

4、“排名”所采用的企业被处罚情况的数据从市建设与管理局法规处的行政处罚记录及市建设与管理局城管处等其他相关处室的通报批评中获取,本市企业和非本市企业厦门分公司在厦门市以外被处罚情况,由企业按规定时间报送复印件(核原件),若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取消其“排名”资格。

第七条“排名”评分结果经市景观绿化建设行业常务理事会核定后,发文公布,并在《厦门日报》、《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厦门市景观绿化专业网”上刊登;

第八条“排名”评分结果公布的周期

1、“排名”每年进行一次,对五项“排名”评分指标进行全面更新,公布时间为每年5月份,并实行动态管理;

2、“排名”评分指标以近二年的数据为依据,更新指标为减去最早一年的数据,加上最新一年的数据。

第九条“排名”的评分标准

1、“排名”评分前四项指标采取综合分评分制度,第五项指标实行按实扣分制。“排名”按五项指标分相加所得总分由高至低排列;

2、如某企业前四项指标分皆列第一,且没有被扣处罚分的企业总分为100分,其余企业各项指标分按排列顺序、企业个数递减。

例如,有200家企业参加“排名”评分,假设该企业:

①完成总产值情况排列第10位;

②已纳税情况排列第20位;

③荣获各种市局级(设区市)以上荣誉情况排列第3位;

④取得各类优质工程情况排列第8位;

⑤被处罚扣2分。

则该企业总分为:完成总产值排位分+已纳税排位分+荣获各种市局级(设区市)以上

荣誉排位分+取得各类优质工程排位分+被处罚分,即33.43+18.10+14.85+24.13+

3=93.51分。其中:

(1)完成总产值排位分:35-(35÷200)×(10-1)=33.43;

(2)已纳税排位分:20-(20÷200)×(20-1)=18.10;

(3)荣获各种市局级(设区市)以上荣誉排位分:15-(15÷200)×(3-1)=14.85;

(4)取得各类优质工程排位分:25-(25÷200)×(8-1)=24.13;

(5)被处罚扣2分:5-2=3。

3、若第五条第1、2、3、4款中的某项数据没有指标时,该项参与“排名”的分数计算为0分;第5款没有被处罚时分数计算为5分。

第十条“排名”评分指标的计分规则

1、完成总产值、已纳税的计分规则是按企业完成建设总产值、缴纳各种税收的多少排列评分;

2、荣获各种市局级或市行业协会(设区市)以上荣誉的计分(各级别荣誉可兼得记分)规则是:

(1)获厦门市政府“重合同守信用”荣誉,以年度计,每年度加1分(本项满分2分);

(2)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加2分;

(3)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劳力管理,创建文明施工等方面获表彰、表扬、奖励以及在工程(城市)建设管理方面获“先进单位”称号,由市级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行业协会以上颁发的,每次加1分(本项满分10分)。

3、取得各类优质工程的计分规则是(各级别奖项可兼得记分):

(1)取得厦门市“白鹭杯”(市优质工程)及其他设区市优质工程奖或同等奖项的,每项分值1分;

(2)取得福建省“闽江杯”(省优质工程)或同等奖项的,每项分值2分;

(3)取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或同等奖项的,每项分值3分。

4、被处罚的计分规则是:被市局级(设区市)以上通报批评处罚的每次扣1分,最高不超5分;

5、第十条第2、3款的计算原则是由小分相加而计算出各个企业在该项的得分,然后按

得分高低排列评分。

第十一条“排名”评分指标数据的时限

1、完成总产值、已纳税、被处罚情况数据的有效时限为每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荣获各种市局级或市行业协会(设区市)以上荣誉、取得各类优质工程数据的有效时限为上年度的3月1日起至本年度的2月28日(或29日)止,以证书或文件颁发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排名”须提交材料的报送时间

材料报送时间:每年的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截止日期逢休假日顺延。若须提交的材料报送不及时,则可延期至第二年补报。

第十三条“排名”工作的原则

“排名”采取符合条件直接列入和自愿的原则,若不参加“排名”,需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否则,均按自愿参加列入“排名”。企业若认为由市景观绿化建设行业协会秘书处直接获取的“排名”评分指标数据与实际数据发生差异,可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有效证明的复印件(核原件)。

第十四条“排名”评分结果的查询

查询“排名”评分结果及各项评分指标的成绩须由各单位指定的专人办理(需开证明)。

第十五条“排名”评分结果的登报

在《厦门日报》上刊登的费用由总分排名前三十名的企业均摊,每家企业费用500元。企业若不缴交登报费用,取消其总分排名前三十名的资格。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厦门市景观绿化建设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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