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园林绿化企业综合业绩排名暂行办法(讨论稿).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废止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相关文件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废止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相关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公布日期】2024.07.22
•【字号】厦住建建筑〔2024〕57号
•【施行日期】2024.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废止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相关文件的通知
厦住建建筑〔2024〕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经研究决定,废止《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福建省及厦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综合应用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通知》(厦建规〔2020〕2号-筑)。
我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继续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9〕21号)相关规定,待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后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即2024年8月1日及以后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2024年7月22日。
厦门市绿化管理中心绿化管养检查考核办法厦门绿化在线
厦门市绿化管理中心绿化管养检查考核办法为保证城市绿化管理的各项规定能贯彻执行,使绿化管理达到管理标准,根据《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委托厦门市绿化管理中心对承包的城市绿地管养质量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抽样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计算结果✍公布结果(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通知整改✍复查✍扣罚通知✍公布结果(三)专项检查通知✍预备会定方案✍现场检查✍整改(扣罚)通知✍评出结果✍公布结果(四)复议承包公司可以在接到整改(扣罚)通知书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市绿化工程处申请复议。
五、检查验收抽样方法绿地抽样公共绿地以5000至10000平方米作为一个单位,以行车方向和路口等明显地物为依据,划出n个抽样点(样地),每次季度检查按特级管理绿地面积的100%、一级管养绿地面积的≥20%和二、三级管养绿地面积的≥10%,在n个总样点中抽取数个样地检查,面积计算以备查样点的面积总和为准(如按规定暂不检查的样地必须在开始季度检查前申报且获得批准)。
六、日常检查考核办法日常检查验收结果纳入季度总评,由市绿化管理中心根据养护工作需要,每天对各承(一)、季度考评得分:(一)、季度考评得分(满分100分):由季度管养措施考评得分(占30%)和季度管养效果考评得分(占70%)两部分构成。
季度考评得分=管养措施考评得分*30%+管养效果考评得分*70%1、季度管养措施考评得分承包公司应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及时上报月、季、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报告函)等内业资料:每月底25-30日提交下月养护计划,月初1-5日提交上月养护总结。
每季度第一个月初1-5日提交当季养护计划,每季度最后一月25-30日提交当季养护总结(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报告函)。
养护期满一年后提交当年养护总结。
以承包公司提交内业资料的合理性、及时性、真实性、执行情况(以确认函为据)做为季度管养措施分的评分依据。
厦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
厦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
一、评价对象
(一)参建单位对监督工作相关人员的评价
2、由监理单位组织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简称评价
单位),对工作项目监督、验收、复查等相关人员的监督工作进行如实评价,并认真填写《评价卡》。
3、由评价单位及时面交或直接邮寄到厦门市美湖路15号三楼,厦门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邮编361004),也可以直接面交或邮寄厦
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8楼,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规建处(邮编361004)。
(二)市政园林局的评价
1、根据《关于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为考评制度的通知》(厦建工[2007]58号)文的要求,结合监督人员的岗位职责组织考评的
结果,接受上级部门对园林绿化工程的责任监督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的点
评分析。
2、受检工程点评存在的质量问题,由受检工程项目责任监督人员进
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在7天(工作日)内书面交站领导汇总后报上级部门。
5、我站将把参建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评价结果纳入监督及相
关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1: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评价卡
二00九年元月八日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评价卡
注:1、在“”内打“√”方式作出评价;
4、本评价卡请交至美湖路15号之二、三楼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8楼规建处。
欢迎监督谢谢合作。
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及评价标准》(试行
每1人得3分
6
中级
每1人得1分
9
现场管理人员 (5分)
园林施工员
每1人得0.5分
2
园林质检员
每1人得0.5分
1
园林材料员
每1人得0.5分
1
园林安全员
每1人得0.5分
1
技术工人(10分)
绿化工、花卉工、植保工,花卉园艺师
高级
每1人得1.5分
6
中级
每1人得0.5分
4
办公产所、工程业绩、企业所得税(20分)
福建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评价内容
类别
评价标准
分值
满分
得分
单项总分
(二)企业工程质量综合评价(5分)
上一年度企业在闽竣工验收的公开招投标园林绿化工程项目(5分)
经省评价实施单位评为园林绿化优秀的工程项目
一个得1分
5分
经省评价实施单位评为园林绿化良好的工程项目
一个得0.5分
经设区市级或县级评价实施单位评为园林绿化一般的工程项目
2、园林专业指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3、人员同时有两证以上时,仅按其中一证认定。
4、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称证书由福建省人社部门颁发的仅需提供职称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称证书由省外有权机关颁发的需提供职称证书和毕业证书。
一个得0.2分
经设区市级或县级评价实施单位评为园林绿化差的工程项目
一个扣1分
备注
1、综合评价为优秀、良好工程项目工程合同造价需达到300万元(含)以上,以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为准;
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鼓励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经营,推动行业自律,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是指园林绿化企业在合法经营过程中自觉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范,在市场经营、建设活动中的诚信程度。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评价工作原则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真实原则,评价方式采用定期评价与动态更新相结合,舆论监督与行业管理相结合,鼓励公众参与园林绿化建设与保护,旨在提高我省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水平,督促企业自觉自律,诚信经营。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本会会员单位范围内开展。
凡依法取得注册登记,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施工设备,从事园林绿化建设等市场活动满三年以上的会员企业均应接受企业信用评价。
第五条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价年为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项目内容,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
参评企业自愿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XX省园林绿化协会组织开展。
协会采取抽签方式,从协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专家组成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委员会),负责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三级。
AAA级:信用优秀。
企业综合实力强,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大。
在业内声誉好,影响力大,能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2018年修订)
【法规标题】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2018年修订)【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适用区域】厦门市【发布时间】2018-07-02【生效时间】2018-08-0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6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2018年修订)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已于2018年6月29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7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建设,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林地、公路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园林绿化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是本市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统筹协调、指导、考核、监督、综合统计等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技术规范。
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在市园林绿化部门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工作。
园林绿化部门所属的园林绿化专业管理单位依照规定权限具体负责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厦门城道路绿地养护专项考评办法
厦门城市道路绿地养护专项考评办法为提高厦门城市园林绿化管养水平,强化行业管理,实行全市道路绿化统一考评管理,建立权责统一、分工明确、管理规范、反应迅速、监督有力的道路绿化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和内容考评道路实行目录管理,共300条道路。
其中,主干道106条、次干道194条。
主要包括:岛内主干道及重要次干道的城市道路绿地(含人行天桥、高架桥绿化)共165条;岛外重要景观通道、主干道及核心次干道的城市道路绿地(含人行天桥、高架桥绿化)共130条“四桥一隧”共5条。
考评道路目录详见附件1。
道路绿地专项考评以提高道路绿地养护质量标准为目标,主要考评内容包括:综合效果、植物长势、修剪整形、绿地补植、绿地除杂、植物浇灌、病虫害、绿地卫生、绿化设施、绿地保护十个方面。
主干道和次干道道路分别进行考评、评分、排名。
其中,主干道侧重于总体观感,次干道侧重于精细化养护管理。
道路绿地考评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附件3。
二、考评方法和分值(一)考评方法1.考评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进行。
第三方测评机构设置3-5个考评组,每组由3名考评人员组成。
考评人员现场采集问题、现场打分、通过智慧考评系统当天发出通报、全程跟踪问题整改。
2.考评组每月对所有纳入考评的道路完成一次全面考评,二次复评道路数不低于10%(30条)。
考评道路随机抽取,其中周末考评道路每月不低于20条路段(岛内路段为主B因台风等特殊情况无法开展考评的,以当月实际考评道路数量为准。
3.纳入考评道路的责任单位要明确联系人,具体负责考评对接和整改反馈工作。
4.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考评分值1 .道路考评绿地现场抽样原则,以道路长度每1公里或绿地面积每1万平方米作为一个抽样单位。
2.道路考评现场分值为样点分数的平均分计算。
道路月考评分值为现场评分占80%,整改分占20% ;二次复评的道路按平均分计算。
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办法1.引言2.评价指标2.1法律合规性:评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具备相关许可证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2信用记录:评估企业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包括信用评级、信用承诺的兑现情况等。
2.3经营状况:评估企业的资产状况、经营规模、盈利能力以及负债情况等。
2.4服务质量:评估企业对于园林绿化项目的施工质量、维护情况以及服务态度等。
2.5社会责任:评估企业对于环境保护、员工权益保障以及社会公益活动的参与情况。
3.评价方法3.1数据收集:相关部门应定期搜集和整理企业的经营数据、评价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3.2数据分析:利用统计学方法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确定评价指标的权重和评分标准。
3.3评价结果发布:定期公布园林绿化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以便社会公众和行业内部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
4.评价等级根据企业信用评价的结果,对园林绿化企业进行等级划分,一般分为三个等级: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4.1优秀企业:在各项评价指标上表现良好,信用记录良好,服务质量高,社会责任履行优秀。
4.2合格企业:在各项评价指标上表现一般,信用记录一般,服务质量一般,社会责任履行一般。
4.3不合格企业:在各项评价指标上表现较差,信用记录差,服务质量差,社会责任履行差。
5.信用激励与惩戒5.1信用激励:对于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可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荣誉称号以及便利条件,鼓励企业进一步发展。
5.2信用惩戒: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应限制其参与相关园林绿化项目的资格,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其信用修复。
6.数据安全与保护在进行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时,应确保相关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信息。
7.评价监督与投诉处理评价结果应由专业机构进行监督,确保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对于评价结果存在争议的企业,应设立投诉机构,及时处理相关投诉,并进行调查核实。
8.结语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只有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优质的服务质量,企业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中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综合竞争力排名百强公布
中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综合竞争力排名百强公布[日期:2010-12-02] 来源:中国风景园林网作者: ( )讯为了解我国企业的发展情况,指导并预测城市行业的发展方向和前景,促进我国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中国学会信息委员会、中国风景园林网、出版社、建造师杂志社联合对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企业进行了广泛调研,在对各企业发展状况进行综合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经营状况调查报告2008-2009年度》。
该调查报告根据中国城市园林行业发展现状,综合国家建设部、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发布的统计信息和统计数据,依靠与全国数百家园林绿化企业良好合作关系,以及中国风景强大的调研团队,重点探讨了园林绿化行业发展现状、整体经营、区域分布、综合竞争力等问题。
通过对园林行业深度解析,为我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洞察先机、调整经营策略,以及为战略投资者选择恰当的投资时机和公司领导层做出战略规划提供了准确详实的市场情报信息及科学的决策依据。
调查报告在参照国内外行业综合竞争能力分析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尝试分析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经营管理的综合竞争力。
经过多次测算与对比,选取综合指标计分法,汇总出结果排名(见下表)。
综合竞争力指标包括收入50%、资产35%、研发7%、品牌建设8%,收入和资产各项指标均依次取前100名,数值最高的排第一,第一名得100分,依次递减,排第一百名后的不得分,然后按权重算加权总和;研发和品牌直接计算其赋值,各自满分为7分和8分,不再进行排名后赋值加权。
其中,各指标下设多个分项子指标。
收入包括总收入、工程产值、产值、产值、产值、人均产值、净利润和缴纳税金;资产包括总资产、净资产、总资产周转率、固定资产、大项目施工能力、跨区域经营能力;研发能力包括获奖和科研;品牌建设包括人员、培训、职称人员和安全与质量。
各项指标权重详情参见调查报告。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信用承诺规定的通知-厦市政园林〔2019〕275号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信用承诺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信用承诺规定的通知厦市政园林〔2019〕275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规范我局信用承诺制工作,进一步推动市政园林“放管服”工作,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市政园林审批服务便民化,方便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办事,实现“信用越好,审批越容易”,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制订《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行政许可信用承诺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2019年8月27日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行政许可信用承诺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园林“放管服”工作,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办事,同时服务省市重点重大项目,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市政园林行政许可信用承诺的有关管理。
第三条市市政园林局审批处负责行政许可信用承诺的审查和管理。
市市政园林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负责行政许可信用承诺的监督工作。
市市政园林局其他业务处室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市政园林局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等三项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便利。
审批处应当梳理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三项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的许可事项,对于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批的事项,明确可以容缺的申请材料;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制作告知承诺书,公布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并在市政园林网站和审批窗口公开。
第五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但具备主要材料的,申请人可以在自愿作出社会信用承诺后,申请容缺受理。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11•【字号】厦市政园林[2004]144号•【施行日期】2004.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市政园林[2004]144号)各区建设局(思明区旅游园林局、湖里区市政园林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随着厦门社会、经济和环境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园林绿化和城市居住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尤其是去年我市启动“企业绿色文化工程”之后,形式多样的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活动蓬勃开展。
为使园林绿地认养活动规范、有序、持久地开展下去,制订了《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现予以颁发,请在全市开展的绿地认养活动中予以执行。
开展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活动是一项新事物,既能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环保意识,也弘扬了企业绿色文化,宣传企业文化品牌,将企业文化理念融入城市绿化之中,进一步促进城市文明建设。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并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管理及各项服务工作。
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监督和引导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使本市绿地认养活动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绿地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程序和方式,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绿地的建设、管理、养护的行为。
开展绿地认养活动,是依靠社会力量,搞好厦门市绿化美化建设,巩固发展园林绿化成果,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环保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订暂行办法如下:第一条绿地认养的原则1.绿地认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以行政手段摊派。
厦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厦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厦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促进本市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厦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主管本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本市环境卫生的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建、规划、环保、公安、交通、工商、园林、房管、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第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资金采取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并逐步推行社会化服务。
第六条教育、文化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第七条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的研究,提高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对沿海水域的环境卫生的科研工作。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负有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厦市政园林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市政园林规〔2021〕2号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政园林局,市直属林业单位:为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提高森林质量,扶持花卉林业产业发展,经报市政府同意,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联合修订了《厦门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财政局2021年3月12日厦门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林业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扶持花卉林业产业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促进林业产业发展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林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造林和森林抚育、林业防灾减灾、花卉林业产业、林业经济发展扶持等林业发展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政园林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市市政园林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研究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审核申请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指导项目组织实施;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监管;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会同市市政园林局研究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1.10•【字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6年1月10日福建省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工作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包括: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专类园、街头游园以及单位附属游园、花园和庭园。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做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人都应当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劝止、检举、控告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八条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艺术水平。
厦门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十六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 位应当将符合规定的园林绿化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九条 实行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制度。园林绿化保护责 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由公园管理单位负责; (二)市政道路绿地由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公路及公路用 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公路产权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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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市园林绿化部 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部门按照不低于改变面积进行补偿的原则,确定 新的永久保护绿地后拟定改变方案,采用听证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征求 意见,。报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安排附属园林 绿化用地。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 简称“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活动场馆等公共管理与服务 设施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宾馆等商业服务业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主干道、次干道等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在旧城改造区内,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改建、扩建建设项 目,其相应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是不得低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原绿 地率比例。 第十四五条 公共绿地和单位绿地、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 植物造景为主,其地面绿化面积不低于规划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 五,其他区域仅限用于建设园路、园林建筑小品、景观水体、铺装场 地等园林附属设施。 第十五六条 鼓励和推行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的立体绿化。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与管理现状探讨
第5期2019年3月Journal of Green Science and Technology城市园林绿化养护与管理现状探讨陈细丽(厦门鹫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厦门361000)摘要:指出了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与此同时人们对周围的生活环境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迅速发展.成为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也满足了人们对绿色美好环境的需求。
城市园林工程在美化城市生态环境、净化空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氏要重视城市园林的绿化和管理工作。
从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工作的重要性着手,分析了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和管理水平提出了建议和具体措施。
关键词:城市园林;绿化养护;问题;措施中图分类号:TU98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9)3-0053-021引言城市园林绿化代表了一个城市的文明水平。
当前我国城市化发展越来越快,国家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更加重视,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为了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工作,给人们创造一个更健康的生活环境,应采取精细化管理措施•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管理。
2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工作的重要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也是城市管理的重点,需要专业的人员和技术。
要根据园林植物地理性分布、生长规律等进行科学种植、合理养护,养护内容包括养护实施范围内的地被植物、花卉、灌木、乔木、攀援植物、水生植物的养护管理、绿地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养护作业工作废料处理、绿化枝叶处理、绿地维护、园林设施的维护管理、缺损及老化枯死苗木处理补植等。
同时须承担其养护范围内的树木、绿地、园林设施的110联动应急处理工作和防冻、防洪、防台风应急抢险处理工作。
科学养护和管理工作对园林绿化有着重要作用,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完成后,需要及时有效的对植物进行养护和管理,提高植物的存活率,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绿化景观工程的目的,从而使城市的生活环境得到较大改善,能够陶冶人们的情操,对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厦门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林场与林业企业
【发文字号】厦府[1987]综39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7.09.17
【实施日期】1987.09.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新规定代替)
厦门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9月17日厦府〔1987〕综397号)
第一条为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加强园林绿化工程管理,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系指专门从事园林工程(包括植物造景、假山、
水池、喷泉、园路、园中给、排水、供电等)、园林建筑(亭阁廊榭、园桥和建筑小品等)以及城市绿化(街道、广场、公共建筑、住宅区等)的施工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凡在本市承接园林绿化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独立组织生产和进行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
(二)有与承担的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工人;
(三)有与承担的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四)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和经济核算办法,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的手段和设施。
第四条凡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向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批,核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证书》和《施工许可证》后,向市工商局和税。
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1996修订)
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1996修订)【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厦府[1996]综206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1996.09.27【实施日期】1987.09.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市政府文件及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1996)综2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七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修订,现予重新颁发,请遵照执行。
1996年9月27日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园林绿化企业系指专门从事园林工程(包括植物造景、假山、水池、喷泉、园路、园中给、排水、供、电等),园林建筑(亭阁廊榭、园桥和建筑小品等)以及城市绿化(街道、广场、公共建筑、住宅区等)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凡在本市承接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㈠有独立组织生产和进行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㈡有与承担的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工人;㈢有与承担的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㈣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和经济核算办法,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㈤有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的手段和设施。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应向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在本市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任务。
市建设委员会在进行资质审查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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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园林绿化企业综合业绩排名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快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企业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扩大企业知名度及竞争力,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信誉,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园林绿化企业综合业绩排名(以下简称排名)活动。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并取得相应资
质的企业。
第三条市景观绿化建设行业协会负责对全市园林绿化企业综合业绩进行评分排名,并向社会公布排名结果。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排名”
1、参评企业施工资质未经年检合格的;
2、参评企业当年度发生一起三级(含三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3、参评企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排名”评分指标的组成及所占比例
1、“排名”年前二年企业完成总产值总和占35%;
2、“排名”年前二年企业已纳税总和占20%;
3、“排名”年前二年企业荣获各种市局级或市行业协会(设区市)以上荣誉总和占15%;
4、“排名”年前二年企业取得各类优质工程总和占25%;
5、“排名”年上年度企业被处罚情况占5%。
第六条“排名”评分指标数据的获取
1、“排名”所采用的企业完成总产值数据从“排名”年前二年企业报送市建设与管理局城管处的建设生产情况统计年报中获取,企业已纳税数据从企业直接提供给协会的由税务局出具的“排名”年前二年有效纳税证明中获取。
非本市企业以厦门分公司的建设经营活动情况为依据;
2、“排名”所采用的企业取得各类优质工程(市优、省优、部优)的数据从市景观绿化建设行业协会获取,本市企业和非本市企业厦门分公司在厦门市以外取得市级(设区市)
以上优质工程的,由企业按规定时间报送复印件(核原件);
3、“排名”所采用的企业荣获各种市局级(设区市)以上荣誉(含本市企业和非本市企业厦门分公司在厦门市以外荣获的各种荣誉)的数据由企业按规定时间报送复印件(核原件);
4、“排名”所采用的企业被处罚情况的数据从市建设与管理局法规处的行政处罚记录及市建设与管理局城管处等其他相关处室的通报批评中获取,本市企业和非本市企业厦门分公司在厦门市以外被处罚情况,由企业按规定时间报送复印件(核原件),若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取消其“排名”资格。
第七条“排名”评分结果经市景观绿化建设行业常务理事会核定后,发文公布,并在《厦门日报》、《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厦门市景观绿化专业网”上刊登;
第八条“排名”评分结果公布的周期
1、“排名”每年进行一次,对五项“排名”评分指标进行全面更新,公布时间为每年5月份,并实行动态管理;
2、“排名”评分指标以近二年的数据为依据,更新指标为减去最早一年的数据,加上最新一年的数据。
第九条“排名”的评分标准
1、“排名”评分前四项指标采取综合分评分制度,第五项指标实行按实扣分制。
“排名”按五项指标分相加所得总分由高至低排列;
2、如某企业前四项指标分皆列第一,且没有被扣处罚分的企业总分为100分,其余企业各项指标分按排列顺序、企业个数递减。
例如,有200家企业参加“排名”评分,假设该企业:
①完成总产值情况排列第10位;
②已纳税情况排列第20位;
③荣获各种市局级(设区市)以上荣誉情况排列第3位;
④取得各类优质工程情况排列第8位;
⑤被处罚扣2分。
则该企业总分为:完成总产值排位分+已纳税排位分+荣获各种市局级(设区市)以上
荣誉排位分+取得各类优质工程排位分+被处罚分,即33.43+18.10+14.85+24.13+
3=93.51分。
其中:
(1)完成总产值排位分:35-(35÷200)×(10-1)=33.43;
(2)已纳税排位分:20-(20÷200)×(20-1)=18.10;
(3)荣获各种市局级(设区市)以上荣誉排位分:15-(15÷200)×(3-1)=14.85;
(4)取得各类优质工程排位分:25-(25÷200)×(8-1)=24.13;
(5)被处罚扣2分:5-2=3。
3、若第五条第1、2、3、4款中的某项数据没有指标时,该项参与“排名”的分数计算为0分;第5款没有被处罚时分数计算为5分。
第十条“排名”评分指标的计分规则
1、完成总产值、已纳税的计分规则是按企业完成建设总产值、缴纳各种税收的多少排列评分;
2、荣获各种市局级或市行业协会(设区市)以上荣誉的计分(各级别荣誉可兼得记分)规则是:
(1)获厦门市政府“重合同守信用”荣誉,以年度计,每年度加1分(本项满分2分);
(2)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加2分;
(3)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劳力管理,创建文明施工等方面获表彰、表扬、奖励以及在工程(城市)建设管理方面获“先进单位”称号,由市级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行业协会以上颁发的,每次加1分(本项满分10分)。
3、取得各类优质工程的计分规则是(各级别奖项可兼得记分):
(1)取得厦门市“白鹭杯”(市优质工程)及其他设区市优质工程奖或同等奖项的,每项分值1分;
(2)取得福建省“闽江杯”(省优质工程)或同等奖项的,每项分值2分;
(3)取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或同等奖项的,每项分值3分。
4、被处罚的计分规则是:被市局级(设区市)以上通报批评处罚的每次扣1分,最高不超5分;
5、第十条第2、3款的计算原则是由小分相加而计算出各个企业在该项的得分,然后按
得分高低排列评分。
第十一条“排名”评分指标数据的时限
1、完成总产值、已纳税、被处罚情况数据的有效时限为每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荣获各种市局级或市行业协会(设区市)以上荣誉、取得各类优质工程数据的有效时限为上年度的3月1日起至本年度的2月28日(或29日)止,以证书或文件颁发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排名”须提交材料的报送时间
材料报送时间:每年的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截止日期逢休假日顺延。
若须提交的材料报送不及时,则可延期至第二年补报。
第十三条“排名”工作的原则
“排名”采取符合条件直接列入和自愿的原则,若不参加“排名”,需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否则,均按自愿参加列入“排名”。
企业若认为由市景观绿化建设行业协会秘书处直接获取的“排名”评分指标数据与实际数据发生差异,可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有效证明的复印件(核原件)。
第十四条“排名”评分结果的查询
查询“排名”评分结果及各项评分指标的成绩须由各单位指定的专人办理(需开证明)。
第十五条“排名”评分结果的登报
在《厦门日报》上刊登的费用由总分排名前三十名的企业均摊,每家企业费用500元。
企业若不缴交登报费用,取消其总分排名前三十名的资格。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厦门市景观绿化建设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