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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解读
《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6•【分类】其他正文《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解读《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解读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周乃翔于2012年5月2日签署发布《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我市为何要制定《办法》?二、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的称谓和定义?三、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的录用和管理原则?四、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的定位?五、如何划定警务辅助人员的履责范围?六、关于公安机关与警务辅助人员的劳动关系?七、如何开展警务辅助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八、如何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水平?一、我市为何要制定《办法》?随着苏州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治安形势也日益严峻。
截至2011年12月底,苏州大市范围内常住人口642.3万人,流动人口648万人,其中苏州市区常住人口245万人,流动人口224.5万人,社会治安压力非常大。
目前,我市现有警力与实有人口占比远远低于国内同等城市的比例。
为缓解公安队伍受编制制约,治安警力明显不足的矛盾,苏州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从2004年起,建立了由政府出资,公安部门使用管理的警务辅助人员。
这支队伍的建立实现了动态布警、快速反应、协调作战、高效运行的治安巡逻防控网络,治安形势有了根本性的改善。
经过这几年来的运作,队伍规模有了很大的发展,苏州大市范围内共有各类警务辅助人员3.5万人左右,主要分布在治安、交通、社区、消防、后勤保障等岗位,已成为辅助人民警察维护苏州社会治安稳定不可缺少的一支力量。
警务辅助人员与人民警察同为当前我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重要主体,在加强公安基础工作的同时,有效缓解了警力不足矛盾、节约了行政成本,有效打击了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警务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务室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警务工作效能,保障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警务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警务室所有辅助人员,包括合同制警察、辅警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辅助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加强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辅助人员的素质,确保警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职责与权利第四条辅助人员的职责:(一)协助民警开展治安巡逻、安全防范、交通管理等警务工作;(二)协助民警处理各类案件、事故和突发事件;(三)协助民警进行户籍管理、证件办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四)协助民警进行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等工作;(五)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辅助人员的权利:(一)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二)享有参加培训、进修和职业资格考试的权利;(三)享有对警务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四)享有合法权益的保障权。
三、招聘与培训第六条辅助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岗位需求进行招聘。
第七条辅助人员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晋升培训。
(一)岗前培训:对新招聘的辅助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警务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二)在职培训:对在岗辅助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三)晋升培训:对有晋升意愿的辅助人员进行相应的晋升培训和考核。
四、管理与考核第八条辅助人员的管理由警务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由警务室综合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辅助人员的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季度考核:主要考核辅助人员在岗表现、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辅助人员全年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辅助人员晋升、奖惩、辞退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五、纪律与奖惩第十一条辅助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警务室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辅助人员违反本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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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录用、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职责、纪律和权利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警务辅助人员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
作为警察部门的重要力量,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保障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发挥警务辅助人员的作用,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变得至关重要。
二、岗位设置与职责1. 岗位设置(1)巡逻防控岗位:负责巡逻巡视、协助辖区内治安巡逻等工作。
(2)社区服务岗位:负责辖区社区的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日常巡逻、接收群众报警、提供安全咨询等。
(3)交通管理岗位:负责交通指挥、交通事故的勘查和处理等工作。
2. 职责分工(1)执行巡逻任务,发现并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2)维护社会治安,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3)协助民警开展案件调查,提供必要的调查材料。
(4)协助指挥交通,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三、选拔与培训1. 条件要求(1)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
(2)身体健康,无任何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疾病。
(3)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辅助执法经验。
2. 选拔程序(1)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
(2)面试和考核: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者进行面试和考核,包括知识测试和体能测试。
(3)体检和背景调查:对通过面试和考核的申请者进行体检和背景调查,以确保其身体和品行符合要求。
3. 培训(1)新员工入职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包括岗位职责、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2)综合训练: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进行综合训练,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权责明确1. 工作权限(1)警务辅助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与其工作职责相符的权力。
(2)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出职责范围进行操作。
2. 工作责任(1)对于失职、渎职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于履职出色、积极参与公共安全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绩效考评与激励机制1. 绩效考评(1)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评。
大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队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管理,规范辅警工作秩序,提高警务工作效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队所属辅警,包括正式聘用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辅警的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考核评价、奖惩机制等,确保辅警队伍高效、有序、廉洁地开展工作。
二、岗位职责第四条辅警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协助民警开展以下工作:1.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查处违法犯罪活动;2. 开展交通管理、巡逻防控、治安巡逻等工作;3. 协助处理突发事件、事故现场等;4. 参与宣传教育、群众服务等工作;5. 执行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辅警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2. 严守纪律,保守秘密;3.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4. 尊重群众,文明服务;5. 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三、考核评价第六条辅警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七条平时考核主要考核辅警的出勤、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纪律等方面。
第八条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辅警的工作实绩、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辅警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四、奖惩机制第十条对表现突出的辅警,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辅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解聘等处理。
第十一条辅警晋升、奖惩、解聘按照国家和公安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纪律第十二条辅警在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2. 不得收受当事人财物、礼金;3.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4. 不得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5. 不得在工作时间饮酒、睡觉、玩手机等。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大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警务辅助管理制度
警务辅助管理制度一、警务辅助人员的选拔与培训为了保证警务辅助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在选拔方面,应建立科学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根据职位要求和工作特点,进行能力测试和面试,确保选出的人员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
在培训方面,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内容,包括专业知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实践操作和技能训练等,确保培训的全面性和实效性。
二、警务辅助人员的岗位管理为了保证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任务完成质量,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岗位管理。
在岗位分配方面,应根据其能力和特长,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确保岗位匹配和人岗匹配。
在工作安排方面,应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和任务要求,进行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安排,确定工作时间和任务量,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在工作考核方面,应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和程序,对其工作表现和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倡导激励和激励,帮助其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警务辅助人员的权利保障为了保证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工作条件,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权利保障。
在薪酬福利方面,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合理确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确保薪酬合理和福利完善。
在工作条件方面,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措施,确保其工作环境和工作设施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在法律保护方面,应加强对其法律权益和保护,确保其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维护。
警务辅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任务完成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程序,才能保证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保证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工作条件,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安全方面的作用。
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和警务辅助单位,应加强对警务辅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确保其规范实施和有效运行。
2020-2020年苏州市辅警人员管理政策
2020-2020年苏州市辅警人员管理政策2016-2017年苏州市辅警人员管理政策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文职人员等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录用、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章职责、纪律和权利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三章招聘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监督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和文职警务辅助人员。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研究解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使用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七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苏州辅警管理新探索
苏州辅警管理新探索作者:李路来源:《现代世界警察》2016年第06期编者按:近年来,北京、上海、南京、苏州、宁波、辽宁朝阳等地相继出台了地方性辅警管理办法,对辅警队伍的正规化管理进行了大量探索,并取得许多成熟的经验。
这些探索和经验为制订全国性的辅警管理办法(意见)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2012年7月1日,一部名称为《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地方政府规章正式在苏州施行。
据悉,此《办法》是全国首部关于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法律文件。
《办法》不仅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在工作中享有的权责和不得从事的事项,而且以法的形式,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法律地位、招录条件和方式、培训内容、职责权限、权利义务、法律保障、监督管理、经费保障和淘汰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表示:“这对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创新和示范意义,既能解决外来人口较多城市和地区的警力不足问题,又能为全国各大城市有效解决公安机关辅助人员队伍发展的法制滞后问题,提供一个全新模式。
”2013年3月,本刊以《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苏州模式”》为题对其予以了全面深入的报道。
三年过去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已成为现时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在各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创新不断涌现的今天,“苏州模式”是否仍然具有领先水平?它是否又有新的变化?我们把目光再次投向了苏州公安。
一部地方新规催生职场“热门岗位”2012年7月1日,江苏苏州一部名称为《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地方政府规章正式施行。
该《办法》是全国首部关于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法律文件,它推动了这支与公安执法和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队伍,走上“依法使用、依法管理”的良性轨道。
警务辅助人员是公安工作的重要力量,在不同的地方和岗位,曾经被分别称为:辅警、协警、协管员、治安员、联防队员、文职人员等。
据统计,截至目前,江苏省苏州市共有3.8万名警务辅助人员,工作在城市生活的各个角落。
辅警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辅警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管理,明确辅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辅警的合法权益,提高警务辅助工作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辅警的定义与职责1. 定义:辅警是指依法履行辅助性警务职责,纳入公安机关用人额度,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2. 职责:(1)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交通管理、社区服务等日常工作;(2)协助公安机关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案件办理等工作;(4)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等;(5)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辅警的招聘与培训1. 招聘:(1)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2)招聘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a.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b.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c. 具有高中(含中专、中技、职高)及以上学历;d. 身体健康,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体检标准;e. 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沟通能力;f. 年龄在18周岁至45周岁之间。
2. 培训:(1)新招聘的辅警应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警务技能、职业道德等;(2)在岗辅警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辅警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1)获得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2)获得培训、晋升的机会;(3)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2)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不得玩忽职守;(3)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4)积极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5)服从公安机关的指挥和调度。
五、辅警的管理与监督1. 管理机构:公安机关设立辅警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2. 监督:(1)辅警的日常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2)对辅警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3)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录用、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职责、纪律和权利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辅警是指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协助执行警务工作的人员。
为了规范辅警的管理,提高辅警队伍的素质和工作效能,制定本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二、辅警的岗位职责1. 维护社会治安:辅助公安机关开展巡逻防控工作,保障社会治安稳定。
2. 协助办案:协助公安机关收集案件相关信息,配合办案人员进行侦查取证工作。
3. 指导交通:协助公安机关维护交通秩序,疏导交通拥堵情况。
4. 社区服务:开展社区巡逻工作,加强与居民的联系,及时了解社区安全情况。
5. 突发事件处置: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协助公安机关保障公众安全。
三、辅警的选拔和培训1.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选拔考试进入辅警队伍。
2. 辅警需要接受公安机关的培训,包括法律法规知识、警务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3. 辅警还需要通过考核,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正式上岗。
四、辅警的权利和义务1. 辅警享有与警察同等的执法权力,但执法行为需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进行。
2. 辅警有义务遵守公安机关的工作纪律和规定,服从指挥,保守工作秘密。
3. 辅警需要保持良好的形象和态度,与公民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关系。
五、辅警的管理机制1. 公安机关设立辅警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2. 辅警应当定期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检查和考核,对工作表现优秀的辅警进行表彰和奖励。
3.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的辅警,公安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六、辅警的权益保障1. 辅警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2. 辅警有权获得公安机关提供的培训和进修机会,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素质。
3.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提供必要的工作装备和器材,确保他们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七、辅警的退出机制1. 辅警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提出辞职申请,但需提前通知公安机关,并完成交接工作。
2.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辅警的工作表现和需要,决定辅警的调整和解聘。
八、辅警的监督机制1.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工作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公安机关招录的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方针。
第二章招录与聘用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等程序进行。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的聘用,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培训、考核、晋升、奖惩、解聘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纪律与职责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安机关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参与非法组织、非法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淘汰。
第六章奖惩第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二)积极参加公安工作,为公安机关做出重大贡献的;(三)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第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安机关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的;(二)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
市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市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城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购买劳务服务等方式招用的,在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分别负责警务辅助人员、城管辅助人员的管理。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助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品行良好;
(三)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四)拟任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用为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强制戒毒、行政拘留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
(四)其他不适合从事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人民警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社区实有人口管理、所在派出所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公共场所管理以及服务群众等;
(二)治安巡逻、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护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调解不作为案件处理的民间纠纷、治安防范宣传教育等;
(三)疏导交通、劝阻或者协助交通警察检查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或者协助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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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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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办公室业务》2016年第12期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意见》明确,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同时明确了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可从事的相关辅助工作,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的工作。
《意见》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一、概述
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在公安机关从事技术、管理、保障等工作的人员。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
理办法。
二、招聘条件
1. 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执业资格;
2. 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
3. 忠诚、纪律性强,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4. 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三、招聘程序
1. 公开招聘或内部推荐;
2. 符合条件者报名,通过资格审查;
3. 进行笔试、面试和体检;
4. 确定录用名单。
四、管理制度
1.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公安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
2. 工作期间禁止擅自离岗,需请假或调休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示;
3. 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升专业技能;
4.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五、绩效考核
1. 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每年进行绩效考核;
2.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团队合作等方面;
3.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奖惩措施
1. 根据工作表现,对优秀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等处理;
3. 严重违法违纪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 如有需要修改,经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整;
3.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安机关。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能够有效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
公安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希望广大警务辅
助人员严格遵守管理制度,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苏州辅警管理新探索
现代世界警察 2016·616各地经验一部地方新规催生职场“热门岗位”2012年7月1日,江苏苏州一部名称为《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地方政府规章正式施行。
该《办法》是全国首部关于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法律文件,它推动了这支与公安执法和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队伍,走上“依法使用、依法管理”的良性轨道。
警务辅助人员是公安工作的重要力量,在不同的地方和岗位,曾经被分别称为:辅警、协警、协管员、治安员、联防队员、文职人员等。
据统计,截至目前,江苏省苏州市共有3.8万名警务辅助人员,工作在城市生活的各个角落。
四年来,在这部《办法》的规范下,苏州全市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实现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并在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中,全市公安部门依法使用、科学管理警务辅助人员,将其打造成为苏州平安建设中一支让“百姓满意,政府放心”的有生力量。
而在不知不觉间,这支队伍的职业前编者按:近年来,北京、上海、南京、苏州、宁波、辽宁朝阳等地相继出台了地方性辅警管理办法,对辅警队伍的正规化管理进行了大量探索,并取得许多成熟的经验。
这些探索和经验为制订全国性的辅警管理办法(意见)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2012年7月1日,一部名称为《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地方政府规章正式在苏州施行。
据悉,此《办法》是全国首部关于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法律文件。
《办法》不仅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在工作中享有的权责和不得从事的事项,而且以法的形式,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法律地位、招录条件和方式、培训内容、职责权限、权利义务、法律保障、监督管理、经费保障和淘汰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表示:“这对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创新和示范意义,既能解决外来人口较多城市和地区的警力不足问题,又能为全国各大城市有效解决公安机关辅助人员队伍发展的法制滞后问题,提供一个全新模式。
”2013年3月,本刊以《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苏州模式”》为题对其予以了全面深入的报道。
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2【实施日期】2012.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4月17日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周乃翔二○一二年五月二日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录用、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江苏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江苏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江苏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加强警务辅助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招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分为协勤人员和文职人员。
协勤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暂住人口协管员等。
文职人员包括接警员、行政文秘人员、技术支持人员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管理和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或者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应当在公安机关警务辅助队伍管理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全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展治安防范、道路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公共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窗口服务,采集基础警务信息;(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开展安全检查;(四)开展治安巡逻、卡口值守,防范、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堵截、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五)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告知、劝阻违法行为,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六)从事技术支持、行政文秘、后勤保障等事务性工作;(七)开展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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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录用、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招录
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公安机关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曾受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
(三)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招录特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时,可以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招录应当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明确并公示聘用条件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与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培训、考核与保障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晋升。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设立岗位标准和调整机制。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享受法律规定的抚恤和待遇。
第二十五条具备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资金,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近亲属。
公安机关可以视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投保适当的商业险。
第二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其服装样式、标识由市公安局规定。
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二十七条经市公安局批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二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第五章责任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尚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分。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警务辅助人员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警务辅助人员对县级市、区公安机关的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市公安局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公安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