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登记表)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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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

开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
挖方(万m3)
填方(万m3)
借方(万m3)
余方(万m3)
取土取石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3)
取土取石来源
弃渣量(m3)
弃渣去向
表土剥离量(m3)
表土利用量(m3)
防治
指标
水土流失治理度(%)
土壤流失控制比
渣土防护率(%)
表土保护率(%)
林草植被恢复率(%)
林草覆盖率(%)
采取的主要水土保持措施(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减)
工程措施
(提示:工程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结构形式、布设位置、实施时段,统计拦挡措施长度及体积、排水措施长度、边坡防护面积、土地整治面积、表土剥离数量等。)
植物措施
(提示:植物措施应明确植物类型、布设位置、实施时段,统计各类植物措施面积)
临时措施
(提示:临时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布设位置、实施时段,统计临时拦挡、排水数量及苫盖面积等)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
(开发区管理机构模版)
1.该项目为我开发区内入驻的生产建设项目。
2.愿意督促该生产建设单位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3.开发区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由我管委会统一开展,该项目可共享水土保持监测成果。
开发区管理机构(盖章)
日期:年月日
备案部门
意见
水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附件2项目编号:
开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
开发区名称
XX(开发区名称)
项目名称
XX(生产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立项机构及审批文号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行政区域
XX县(区)XX乡(镇)XX村
项目总投资(万元)
计划建设起止时间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hm2)

审批程序、文本格式及编制依据

审批程序、文本格式及编制依据

附件4惠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 审批程序、文本格式及编制依据一、受理条件(一)省级立项的市辖区内不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生产建设项目,市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含不跨县区级行政区划的采石、瓷土开发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水利局审批。

(二)市级立项的不涉及跨县区级行政区划的采石、瓷土开发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县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辖区内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内项目在立项阶段开展统一的区域水土保持评价,一次性审批,不再对区内单个项目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技术审查方式(一)对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含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其中市级通过市中介超市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审查,各县(区)按相关规定执行。

1.小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建设项目)占地1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实行免审告知承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只进行程序性审查。

2.小型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实行初审告知承诺制。

(二)对企业投资项目申请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含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按有关规定简化审批程序,技术审查一律改由项目业主自主或委托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机构依据规范设计论证,自主把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程序性审查。

1.项目业主自主或委托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审查的,应具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能力,审查人员应为广东省、惠州市或博罗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内专家。

2.项目业主、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机构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责任,项目业主、技术审查机构、签署意见的专家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三、审批程序(一)政府投资项目1.实行免审告知承诺制:小型项目自愿采用免审告知承诺制的,项目业主与方案编制单位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并共同承诺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审批部门对项目业主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提前办结的,出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格式1),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21•【文号】办水保〔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技术评审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明确水利部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方案审查审批(一)突出审查审批重点。

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部批项目落实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关于水土保持相关规定的审查审批把关。

落实水土保持空间管控要求,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以及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内项目选线选址不可避让论证把关。

严格东北黑土区、北方风沙区、青藏高原区等区域内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及目标审查,从严控制扰动范围,强化表土、沙壳、结皮、地衣及高寒草甸、草原等保护措施落实。

聚焦生态安全、防洪安全、水质安全等,严格把好弃渣场(含临时堆存场,下同)选址安全关,加强对弃渣场防护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审查。

加大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审查把关力度,强化水土流失源头防控。

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查,强化对变更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论证,对弃渣场变更理由不充分、措施变更导致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的,坚决不予通过。

(二)强化技术评审单位责任落实。

技术评审单位要及时跟进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照审查审批重点要求,从严从实从细开展技术评审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服务指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服务指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服务指南一、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水保〔2019〕《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三)160号)。

(办水保〔2019〕《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四)172号)。

(五)《四川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号)。

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程序:(一)报备材料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报备材料为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PDF+WORD 格式)(可供网上公示)。

纸质版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经相关责任人签字(原件)。

(二)出具报备回执: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

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予以补充。

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在门户网站对报备项目进行公示。

(三)填报验收信息: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报备回执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平台,填报生产建设项目基本信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等信息。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服务指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服务指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四、受理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五、决定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二)生产建设项目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

(三)生产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已相应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四)生产建设项目需设置取土场地的,选址已落实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已考虑综合利用方案,确需排弃的已落实存放地,存放地选址、设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提高编报和审批质量与效率,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含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评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审批。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之一,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查询项目代码,在生产建设项目立项之后、开工之前,作出审批决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除省政府下放有关市、功能区实施的外,以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省水利厅负责:(一)省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二)中央立项,依照有关法规授权省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三)跨设区的市的生产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县(市、区)审批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9.10.30
•【文号】办政法〔2019〕222号
•【施行日期】2019.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的通知
办政法〔2019〕222号部机关有关司局,信息中心,各流域管理机构:
为落实《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我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4项政务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重新梳理,现予以印发,并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的通知》(办政法[2019]135号)中上述4项有关内容废止。

2019年10月31日前,请信息中心、各流域管理机构分别完成部机关和本流域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更新工作,印制新的服务指南投放实体服务
大厅;信息中心配合做好服务指南、工作细则在水利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更新工作;有关司局、信息中心、各流域管理机构做好更新后相关准备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
2019年10月30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格式)》的通知-浙水办保[2013]15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格式)》的通知-浙水办保[2013]15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格式)》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格式)》的通知(浙水办保〔2013〕15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规范、简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的填报备案工作,现予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格式)》供各地使用(见附件)。

《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浙水保〔2007〕20号)中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格式)》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13年10月9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附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类别:登记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盖章)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人:电话:提交日期:年月日告知事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变更后,应重新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

若超出水土保持登记表填报范围,应报批水土保持方案。

项目取土取石来源或弃土弃渣去向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

入园项目取土取石来源或弃土弃渣去向应符合区域水土保持总体方案。

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必要时提前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应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

建设范围内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的表土应在施工前剥离。

施工迹地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其利用功能。

对告知事项的承诺意见填报事项建设地点工程总投资(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万元)占地总面积(m2)计划建设起止日期总土石方量(m3)开挖(m3)填筑(m3)建设过程中土石方量取土取石量(m3)取土取石来源弃土弃石量(m3)弃土弃渣去向采取的主要水土保持措施(打√即可)工程措施①开挖、填筑边坡挡土墙防护;②边坡采用砌石护坡;③建设范围建立完善排水系统;④表土剥离,妥善堆放并防护;⑤弃渣场设置挡土墙、排水设施并进行土地整治;⑥取土场土地整治并复垦、设置排水系统;⑦水体周边护岸;⑧施工场地进行土地整治;⑨绿化区域土地平整。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模板】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模板】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I份
三、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
送审阶段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I子文档1份;
2、申请表;
3、营业执照;
4、经办人身份证;
5、承诺制项目专家意见:
6、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申请表3份、专家意见表原件3份、申请人承诺书原件3份、其它资料复印件各1份
1、营业执照;
2、经办人身份证。
登记表原件1份、其它资料复印件1份
二,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
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
1、承诺制项目专家意见;
2、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3、营业执照;
4、经办人身份证;
5、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电子档;
6、申请表。
申请表3份、专家意见表原件2份、申请人承诺书原件3份、其它资料复印件各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原件或复印件、材料加盖公章/鲜章或签字等各种材料要求)
其他说明
一、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1、水土保持登记表;
,4步:申清人在行政审批局投资建设科领取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信息表,并按期缴费;在区行政审批局投资建设科领取批文或审批意见。
注:可选界免费快递峰寄到家.
收费标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2017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项目,补交时按原标准同时结合《成都市龙泉驿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水土保持工作整改的意见》征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服务指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服务指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服务指南一、概述二、报备前准备工作1.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要求制定相应的验收计划,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项目建设单位应准备好以下文件和资料:(1)工程竣工报告;(2)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总平面图;(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图;(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5)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意见;(6)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报备流程1.项目建设单位将准备好的文件和资料提交给主管部门,同时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表》。

3.主管部门收到完整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验收,并编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4.主管部门审核验收报告后,如符合相关要求,将签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意见》。

5.主管部门将验收报告、备案意见等归档,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项目建设单位发放验收合格证明。

四、注意事项1.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和效果。

2.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计划和建设方案,并在建设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

3.主管部门在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验收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4.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保持及时的沟通和协调,共同解决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过程中的问题和难点。

5.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长期有效,如有损坏或失效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五、结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预防自然灾害具有重要意义。

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共同努力,确保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质量和效果,并加强后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生产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7.28•【文号】办水保〔2020〕160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提升服务效能,现就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2.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二、承诺内容生产建设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时,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参考式样见附件)。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三、办理程序自主公开。

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提交申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收费、验收流程图

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收费、验收流程图

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程序
填报基本情况:申请人(生产建设单位)填写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基本情况
表,根据建设规模确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方案编制:由申请人委托具备相应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水土保
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方案批复: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批复。

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申请审查:申请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审查水
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书面请示。

初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初审。

技术审查:达到上会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
家对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审查,并
形成审查意见、修改意见。

申报:申请人
以正式文件向
水行政主管部
门提交申请批
复水土保持方
案报告表的书
面请示。

不通过:方案未达到技术审查标准通过:方案达到技术审查标准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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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登记表)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二)生产建设项目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三)生产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已相应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四)生产建设项目需设置取土场地的,选址已落实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已考虑综合利用方案,确需排弃的已落实存放地,存放地选址、设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号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受理—备案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登记表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
网上投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号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 9:00-12:00 下午:14:00-17:00 冬季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
网上查询: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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