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厂房安全生产、消防、环保、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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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厂房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位于内面积为平方的厂房租给乙方作为生产或办公使用,并于年月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为了加强出租厂房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和义务。
(二)甲方提供出租厂房、公用设施、附属设施等应在出租前,陪同承租方实地踏勘,并
告知承租方相关权利和义务。
(三)甲方提供的厂房、公用设施及附属设施经现场踏勘和租赁合同签订代表被乙方视为
能基本生产需求或者通过乙方的改善能满足其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健康的需要。
乙方具体生产行业和性质确定的安全、消防、环保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筑、设备设施等由乙方添置、改造、完善。
(四)甲方在签订出租合同交付时应保障建筑、公用设施及附属设施完好性,交付后的上
述内容由乙方负责确保完好。
(五)甲方对其提供的非使用原因造成的厂房、公用设施及附属设施内在质量问题进行负
责,对使用不当或者疏于管理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审查乙方工商营业执照、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有关的相关证照资质。
(七)对乙方提出的有关安全问、环保、消防、职业健康上的问题隐患,甲方应在其能力
范围积极协助解决。
(八)甲方可行使监督检查权,可定期、不定期对乙方的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健康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有权纠正、制止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对问题看法有争议的,必须在采取可靠措施后双方协商,对重大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健
康上的重大隐患,乙方已积极配合,须停产整顿的,乙方应停产整顿。
(九)对上级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健康等部门或各级党政部门提出的要求,双方应积
极配合,属于甲方出租物本身内在质量问题非乙方原因形成的问题由甲方整改,甲方出租物由于乙方使用、改造不当的有乙方承担整改的义务,并及时完成。所有乙方所属物品的由乙方承担整改义务。
(十)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督促乙方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彻底消除事
故隐患。若乙方拒不整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督促乙方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
(十二)甲方在其能力范围内有义务协同乙方做好厂区范围内的各项事故预防
(十三)乙方发生生产事故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乙方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和义务。
(二)乙方在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时,应对甲方厂房、公用设施及附属设施进行详细踏勘,
确保能满足基本生产需要。
(三)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建筑、公用设施及附属设施进行改动必须满足:
1)在改造前必须在甲方书面同意后实施
2)改动后的建筑、公用设施及附属设施不能影响原有的功能。
3)改动时必须遵循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四)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厂房、公用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基础上必须按照国家地方法律、法
规和标准的要求对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健康的建筑、室内装修、设备设施进行完善,确保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五)乙方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活动的权利,甲方无权干涉。对厂区内
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健康的管理享有独立管理的权利,并对所经营生产厂区范围内的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健康全权负责,任何人进入其生产厂区必须遵守其厂纪、厂规要求。
(六)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对甲方提供的厂房、公用设施、附属设施安全性能、使用功能等
进行日常检查,对甲方提供的出租物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保障安全使用。
属易损、易耗件由乙方负责出资更换,对非乙方原因造成内在质量问题提出书面通知,由甲方出资负责修缮。
(七)乙方应对甲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积极整改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或不
整改。对甲方指出的问题隐患,乙方认为不存在,乙方必须书面说明,并得到甲方认可。无书面说明则认为甲方提出的问题隐患是正确的,并在整改落实中。
(八)乙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做好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健康等管理
上日常检查、季节检查、节假日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检查范围包括甲方出租的内容和乙方添置的设备、设施及其他。
(九)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为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健康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全面负责承租场所的安全生产及消防管理工作。乙方不得在租用厂房内从事任何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保证租用厂房财产安全、员工的健康安全。
同时其生产活动不得影响周边安全、消防、环保要求。
(十)自觉接受甲方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协议书》
落实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乙方须及时整改。
(十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法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十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用途。生产场所内设有安全通道,保证租用厂房期间安全用电,严禁乱拉乱接电线,设置用电安全禁示标志。(十三)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制定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十四)乙方不得转租厂房,确需转租厂房的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转租后的双方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健康协议,双方重新签订。
(十五)乙方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与管理规章制度,配备管理人员,落实各项责任制,加强对做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六)乙方负责所使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验收合格等事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十七)乙方不得在所承租厂房内设置员工宿舍。作业场所和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并按规定设置照明和疏散标志,不得堵塞、封闭、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十八)严禁使用明火,负责在承租区域配置相应规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