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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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流程

一、法律依据

(1)《公司法》(2013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一百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2)《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2006年颁布)

二、办理流程

(1)步骤一:《达成股份转让协议》

(2)步骤二:提出查询申请

转让前,持股方向结算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①股份查询申请表;

②股份持有人证券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③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3)步骤三:申请确认转让行为合法性

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并提交以下文件:

①《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

②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③股份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结算公司出具的拟转让股份的股份证明文件及股份临时保管确认函;

⑤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帐户卡;

⑥本次股份转让的公告(当转让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

⑦属于协议收购的,结算公司的结算银行出具的收购资金存款证明(以股份转让协议的支付约定为准);

⑧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4)步骤四: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份转让双方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及股份性质变更(如需)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①《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申请表》;

②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③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④股份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⑤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⑥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⑦加盖上市公司印章的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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