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研究生会规章制度制定条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研究生院研究生会规章制度制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研究生会制度建设,完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研究生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研究生会规章制度是研究生会及所属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规则、办法、条例、细则、公约和守则等的总称,是对研究生会成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是有关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必须共同遵守的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三条研究生会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要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对现行制度加以补充、修改,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努力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实现有章可循。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种类和结构
第四条规章制度的种类主要包括:
(一)章程
研究生会章程是用于规定研究生会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结构、成员条件、权利、义务、纪律、活动规则的纲领性文件,是研究生会全体会员的思想和言行的准则,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二)制度
制度是为了加强对研究生会的某项工作的管理和严格组织纪律而制定,要求有关人员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对研究生会成员有指导和约束作用,是研究生会成员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三)条例
条例是研究生会权力机关制定或通过的,规定研究生会的某些重要事项,或者规定某一机构组织、职权等事项的文件。
(四)办法
办法是研究生会及所属部门根据上级机关有关精神就某项工作和活动所制定的具体做法,是条例的具体化。
(五)细则
细则是研究生会及所属部门为贯彻执行某一条例、制度、规定中的某些具体条款而制定的条文解释和条文具体实施办法的一种详细规则。
(六)公约
公约是研究生会及所属部门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的、需要全体会员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研究生会规章制度另外还有规定、规程、规则、守则等。
第五条规章制度的结构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一)标题
标题一般由制定者、事由、文种构成,制定者也可省略。如果内容的成熟程度还需要一定的试行期,则应在标题中注明“暂行”、“试行”、“草案”等字样。
(二)正文
正文是规章制度的主体,一般用分列项目的条目式写法,可以分为“简式”和“繁式”两种结构方式。“简式”结构只分条不分章,根据具体情况,或在第一条中说明制定的缘由、目的和要求等,然后逐条陈述具体内容,或是直接分条陈述具体内容亦可。“繁式”结构形式分为三部分,每一部分可分若干章,每一章可分为若干条,每一条可分为若干款,用序数标明。
1 、总则
总则是文件的开头部分,一般用小标题写明“总则”。主要叙述制定本制度的缘由、意义、根据、目的和总体要求。
2 、分则
中间各章叫“分则”,写明规章制度的具体事项和内容,各章一般有小标题。分则可采取章节条款式、逐条贯通式、总分式等多种结构布局方式。
3 、附则
附则是对中心内容的补充和说明,放在最后一章,小标题注明“附则”。主要写明规章制度的实施日期、解释权限、修订办法、适用对象等有关内容。
(三)落款
写明制定单位和文件通过或发布日期,可放在末尾,也可放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若标题中已有单位名称,则只写明文件通过或发布日期即可。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六条研究生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党委的有关指示决议精神,符合研究生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研究生会规章制度由研究生会办公室在研究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的指导下进行起草。研究生会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起草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规章制度的起草应做到
(一)内容要周全
规章制度各条款内的有关事项必须完备齐全,使事事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上下要协调
规章制度要有严格的层次性,要与上级和上一层次同类规章制度保持连贯和衔接,要与本单位已制定和实施的规章制度保持连贯和衔接。
(三)表达要贴切
规章制度要概念准确,文字简洁,层次分明,合乎语法和逻辑,用语规范。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通过和发布
第九条研究生代表大会是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拥有制定一切它认为必要的规章制度的权力。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它制定的章程以外的规章制度需经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
第十条研究生委员会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外的规章制度,经研究生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多数通过后,以研究生会的名义发布实施。
第十一条研究生委员会主席团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制定用于规范具体工作的规章制度,提请研究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发布实施,对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研究生会各部门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制定部门内部规章制度,报请主席团批准后发布实施,对本部门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研究生委员会主席团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研究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委员会发布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研究生会各部门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得与研究生会现行规章制度相抵触。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若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视为无效,不得发布实施。
第五章规章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五条研究生会规章制度一经发布,即对有关人员产生约束力。研究生会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不得有超越任何制度的特权。
第十六条研究生委员会负责监督研究生会章程的实施。研究生会办公室在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的指导下,监督研究生会规章制度的实施。研究生会各部门内部规章制度的监督实施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研究生会任何会员拥有对研究生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研究生会职能部门成员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力,拥有通过正当渠道负责地揭发、检举任何部门或成员违规违纪行为,并要求研究生会权力机关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六章规章制度的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研究生会规章制度一经发布实施,非经制定发布它的会议或机构通过或授权,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不得加以补充、修改、废除。
第十九条在研究生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要求时,可以对研究生会章程进行修改。研究生会章程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二十条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研究生委员会对研究生会章程进行解释,解释不得违背章程的基本原则。对研究生委员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由研究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加以裁决。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代表大会拥有补充、修改、废除研究生会任何权力机关、执行机关、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规定的权力。它对研究生会规章制度做出的解释,对研究生成员具有与研究生会规章制度同等的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研究生会规章制度的修订和解释的权限,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研究生会规章制度的通过和发布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拥有撤消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或做出的不适当的决定的权力。研究生会任何成员在发现研究生会规章制度任何条款与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不符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对该条款进行审查的请求,研究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在接到请求十五日内,根据研究生委员会的相关决定,做出处理或书面答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研究生会所有。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