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讨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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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的要求
按照病历书写的有关规定,对死亡病例讨论提出以下要求:
一、病人死亡后,必须在死亡后一周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
二、参加死亡病例讨论的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根据病情决定。
三、死亡病例讨论程序
1、讨论前经治医生必须完成死亡记录。科室负责人应提前同志参加死亡病例讨论人员,以做好讨论准备。
2、讨论时由经治医师汇报病情摘要,治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
3、讨论内容应包括:
①、诊断意见
②、治疗措施
③、死亡原因分析
④、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四、死亡讨论的记录方法:
1、各科应建立专用死亡讨论记录本。在进行死亡病例讨论时,由主管医生在死亡讨论记录本上,按会议记录要求进行记录。
2、死亡讨论记录本由科主任保管,未经有关院长或医务科同意。科室外任何人员不得查阅和摘录。
3、经治医师根据讨论发言内容进行综合整理,将综合意见记录于死亡讨论记录之后,并注明“某年某月某日经科室讨论,综合意见如下”字样。
4、综合意见应经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审阅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