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调整法院设置完善法院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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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法院体制的分权与集权——中国国家司法能力建设的变迁轨迹

改革开放以来法院体制的分权与集权——中国国家司法能力建设的变迁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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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行政制度及其改革发展

我国司法行政制度及其改革发展

我国司法行政制度及其改革发展□郝赤勇司法行政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经历了建立、撤销、恢复重建和发展的曲折历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我国司法行政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司法行政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的重要价值。

我国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监督管理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和社区矫正工作,在刑事司法权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项权能中属于执行权能,是刑事司法的重要和最后环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刑罚执行职能,体现了刑事司法权配置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体现了权力监督与制约的法治精神,对于防止刑事司法权的滥用和专横,具有重要作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工作,是刑事诉讼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一、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通常意义上讲,司法行政制度是指为司法活动提供保障以及政府管理法律事务的综合性法律制度。

如何配置司法行政权,是司法行政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司法行政权的配置上,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做法不尽相同。

有的由一个部门行使司法行政权,有的由不同部门共同行使,没有固定的模式。

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司法行政制度,即使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存在着差异,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行政制度。

而且,同一个国家的司法行政制度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的前进和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变化的。

我国司法行政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有司法行政制度的一般性特征,也具有适合我国国情的一些特色,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的历史,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发展演变大致经历了这么几个阶段:一是创建阶段。

法院事业编制改革方案

法院事业编制改革方案

法院事业编制改革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制的完善,法院系统作为国家的司法保障机构,必须持续进行改革和创新。

其中一个重要的改革方向是法院事业编制的改革。

本文将探讨法院事业编制改革的目的、内容以及实施方案等相关问题。

一、改革目的法院事业编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法院的绩效和效率,增强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通过改革,可以有效解决当前法院系统存在的问题,并推动司法体制的现代化和科学化建设。

二、改革内容1.编制结构调整根据各级法院的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编制结构和编制比例。

同时,根据不同法院的特点和任务,调整编制职位的设置和调配,确保编制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2.编制管理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法院事业编制管理机制,明确编制的监督、管理和评估责任,加强编制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通过建立绩效评估制度,提高编制使用效率和人员素质水平。

3.编制用人政策改革制定合理的编制用人政策,确保编制系统内人员的选拔任用公正公平。

加强人力资源培养和激励机制,提高编制内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4.编制待遇改革合理调整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确保编制内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其工作贡献相匹配。

同时,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激励编制内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实施方案1.制定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法院事业编制改革的时间节点和具体实施步骤,确保改革按部就班地进行。

同时,合理安排改革的先后顺序,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避免过多冲击和不确定因素。

2.加强改革组织与领导成立法院事业编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改革工作。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任务目标。

同时,加强对改革干部的培训和培养,提高改革的组织领导能力。

3.深化制度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法院事业编制改革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明确改革的政策措施和操作规范。

加强对制度落实和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成效显著。

4.加强宣传教育与舆论引导加强改革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宣传改革目的、内容和成效。

改革、调整法院设置完善法院组织体系

改革、调整法院设置完善法院组织体系

改革、调整法院设置完善法院组织体系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组织保证,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这种由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对于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推动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法院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案件类型增多,任务日趋繁重,现有人民法院的设置已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审判工作的实际状况,因此改革、调整法院设置,理顺关系,进—步完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已势在必行。

目前,在改革、调整法院设置中,需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急需设置人民法院。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先后出现了一批开发区和保税区。

这些地区以发展外向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为主,三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相对集中,经济交往频繁,经济市场活跃,各类经济纠纷和专利、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加。

为了适应开发区经济形势的发展,近几年开发区纷纷要求设立法院。

根据现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开发区本身不是一级行政建制区域,不设人大,不设政府,是其所在省、市政府直接管辖的特定区域。

其中,有的位于原行政区域内,有的地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原区、县(市)党委和政府不再管理开发区的事务。

按照案件的原则,原区、县(市)人民法院对开发区内的各类案件不宜再管辖,但案件又不能不办,于是原地方法院采取一些应急办法解决,有的由中院派出经济审判庭,只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其他各类案件仍由原区、县法院受理,有的则派出审判庭或者仍指定由原区、县法院审理。

这种管辖缺乏法律依据,给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产生了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的法律地位需待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国家屯垦戍边的特殊组织形式。

优化职权配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任

优化职权配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任

优化职权配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任作者:李正新《光明日报》(2016年05月29日06版)司法体制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根据社会治理的需要,为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而形成的有机统一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是国家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体制的形成离不开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信仰、政治诉求等,它是一个动态的平衡体,好的司法体制总是在不断改革中发展完善的。

司法体制改革是国家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对现有司法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进行改进和完善的社会实践活动。

即国家从社会对司法的现实需求出发,以实现司法公正、高效为目标,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根本,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司法体制、机制建设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加快权威、公正、高效司法制度的建构。

当前,我国社会正在经历着深刻变革和巨大转型,司法体制也将面临一系列的改革。

从外部看,长期以来形成的依附于地方的司法人事管理与财物保障体制尚未完全破除,新的体制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从内部看,公检法的司法职权配置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多头司法等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不同层级的司法机关行政隶属色彩深厚,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显然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直面和破解这些难题。

到目前为止,我国先后进行了三轮司法体制改革,这些改革层层推进、环环相扣,成效显著,充分体现了“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要求。

但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所有的司法机构,不可能一蹴而就。

现阶段,我国仍存在司法机关职权不明确、办案互相推诿、司法不公平、执法效率低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没有解决好司法职权配置的问题。

强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一直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也一直为我们党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8•【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作者:刘峥段明郭秉贵刘峥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段明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最高人民法院研修学者。

郭秉贵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实习生。

目次一、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二、完善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和职能体系三、完善人民法院纠纷解决制度和诉讼程序机制四、健全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发展格局制度机制为加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前沿问题研究,推动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工作,针对司法改革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完善民事案件诉调对接与繁简分流机制、法官逐级遴选、法官绩效考核体系、在线诉讼规则等主题确定14个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

现将上述课题研究观点综述如下:一、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在司法责任制与党建工作深度融合方面,河南高院课题组通过对河南三级法院开展调研,总结了河南法院推进党建与司法责任制改革融合的实践经验。

一是贯彻落实党建与审判“四个同步”,将法院党建工作与审判执行业务工作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

二是推进审判团队与党支部融合建设。

规范党支部建设,以新型审判团队为基础,将党组织全覆盖拓展到办案的基本单元。

三是创新完善党建考评机制。

坚持审判业务庭室工作绩效考评与党支部工作绩效考评统筹结合,相互关联,结果互动。

四是强化党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

主要围绕“四类案件”,完善党内监督管理机制,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

课题组认为,目前推进司法责任制与党建工作责任制深度融合过程中还存在一定不足。

法院组织体系简介

法院组织体系简介

法院组织体系简介法院是国家机关中的司法机关,主要负责审判公民之间或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纠纷。

为了有效地履行其职能和责任,法院设立了一套完善的组织体系。

本文将就法院的组织体系进行简要介绍,并进一步深入探讨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法院的组织体系概述法院的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全国范围内的重大案件进行审判,并监督和指导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则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法院,负责本地区的审判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地市级区域的审判工作,而基层人民法院则是最基础的审判机构,负责处理一般性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责和权力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

其具体职责和权力包括:1. 审理重大和特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和特殊案件,例如跨省、跨行政区划的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

2. 解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有权解释和规范适用法律,确保法律的统一和适用的公正。

3. 管理和监督全国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4. 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三、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职责和权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法院,其职责和权力主要包括:1. 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的上诉和抗诉案件,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2. 管理和监督基层法院: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对所辖的基层法院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审判工作的质量和合法性。

3. 指导和培训基层法官: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对基层法官进行指导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审判能力。

4. 发布地方性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地方性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为本地区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0.12•【文号】法〔2021〕25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1〕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建立完善法官考核机制,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和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尽快转发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法官考核的重要意义。

要精心组织学习培训,引导广大法官增强接受考核的自觉性,全面正确理解考核的价值导向和指标内容。

要加强组织领导,提前谋划、认真部署,确保《指导意见》平稳实施,不断提高法官考核工作质量和水平。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2日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官考核体系,引导、规范、激励法官依法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推进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着眼构建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机制,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考核法官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成效,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风向标”的作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专业化法官队伍。

法院机关改革实施方案

法院机关改革实施方案

法院机关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法院机关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当前我国法院机关在体制机制、管理体系、工作流程等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不适应新形势的问题,亟需进行改革和完善。

二、改革目标。

1. 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优化机构设置和工作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需求。

2. 增强司法公信力。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3.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院机关管理体制,提高司法管理效能,推动司法体制向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方向发展。

三、改革举措。

1. 优化机构设置。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调整法院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能设置,实现机构精简、职能明确、工作高效的目标。

2. 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动法院机关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3. 加强队伍建设。

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激励人才成长,构建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队伍。

4. 推进科学管理。

建立健全法院机关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司法管理效能。

四、改革效果。

经过改革实施,法院机关将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司法效率和公信力将得到提高,司法体制将更加科学、规范、高效。

这将有力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五、总结。

法院机关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只有不断完善法院机关的管理体制,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信力,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需求,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希望全体司法工作者能够积极配合,共同推动法院机关改革实施方案的落实,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法院的管理体制和设置的改革

法院的管理体制和设置的改革

内容摘要:一、法院的管理体制和设置需要改革在我国,司法权是由主权派生出来的,因而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国家的主权可以依据国家的职能而进行划分,但司法权应当由法律赋予司法机构统一行使,不能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法院进行分割。

每一个法院都应当被认为是国家的而不是地方的司法机构,都是代表国家而不是代表地方行使司法权。

司法权的统一性也是保障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条件。

即使在联邦制国家如美国、德国等,虽然存在着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但联邦最高法院仍然是最高的司法机构,并在维护司法的统一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州法院要从属于全国的最高的司法机构即最高法院。

由于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机构,司法权更应当强调统一。

一、法院的管理体制和设置需要改革诚然,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但这并不是说,最高人民法院所享有的司法权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享有的司法权是完全分开的,或者说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权来自于地方权利机构的授予,并应当成为地方的司法权。

我们认为,虽然地方法院的机构要由地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但司法权来源于国家主权,并由国家法律统一授予司法机构行使。

尽管国家权力本身可以在不同的机关进行分配和实行相互制衡,但在司法机关内部不存在着司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问题。

各级法院所享有的司法权都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司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利而不是地方的自治权。

为什么要强调司法权的统一性呢?这首先是由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所决定的。

强调司法权的统一性的现实意义在于:一方面,为了保障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维护全国法制的统一,必须强调司法权的统一。

另一方面,司法权的统一对减少和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裁判的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司法权是统一的。

其原因在于司法权是由主权派生出来的,因而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国家的主权可以依据国家的职能而进行划分,但司法权应当由法律赋予司法机构统一行使,不能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法院进行分割。

法院不断完善工作制度

法院不断完善工作制度

法院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法院作为我国司法体系的核心,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

为了更好地履行这一职责,法院必须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近年来,我国法院在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法院不断完善工作制度的重要性。

一、强化制度建设,保障法院公正独立行使职权法院公正独立行使职权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

为了确保法院公正独立行使职权,我国法院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例如,制定《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法院的职责、权限和法官的任职条件、行为准则。

此外,还建立了法官遴选制度、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等,从源头上保障法院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通过这些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法院公正独立行使职权,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完善审判制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审判制度是法院工作的核心,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效率。

为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我国法院不断完善审判制度。

首先,推进审判公开,实行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等,让审判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审判透明度。

其次,改革审判组织形式,推广审判委员会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法官的专业优势,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

此外,还加强了审判管理,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确保案件审理依法、规范、公正进行。

通过这些措施,我国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

三、完善法院内部管理制度,提升法院整体工作水平法院内部管理制度是保障法院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

为了提升法院整体工作水平,我国法院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一方面,加强法院党的建设,明确党组织在法院工作中的领导地位,确保法院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另一方面,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制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法院队伍的纯洁性。

此外,还加强法院政务管理,完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制度,提高法院工作效率。

四、健全司法为民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司法为民是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

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权归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2篇
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背景与目标
依据党和国家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推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增强司法公信力,制定本实施方案。本方案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1.确立符合国情的司法体制改革方向,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性。
3.建立改革成果的巩固和深化机制,确保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长期稳定。
四、工作要求
1.提高对司法体制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2.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工作的有序进行。
3.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际,确保改革举措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支持司法体制改革的社会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解释权归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调整。
2.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制定改革实施方案。
3.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改革合力。
(二)实施阶段
1.依据改革实施方案,分阶段、分步骤推进改革。
2.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3.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总结评估阶段
1.对改革成效进行评估,总结改革经验,查找不足。
3.改革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制度,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四)改革保障机制
1.加强司法人员培训,提高司法人员业务素质。
2.完善司法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司法经费充足、合理使用。
3.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提升司法透明度。
四、实施步骤
(一)筹备阶段
1.成立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改革工作。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特色及其改革路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特色及其改革路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特色及其改革路作者:向周山来源:《理论探索》2018年第04期〔摘要〕人民法院在国家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决定了其必将处于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心。

其中,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是涉及层面最广、利益触动最大的内容之一。

在现行体制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在运行上呈现出“紧密型”的科层制结构与集体决策,内设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加与职能交叉,依案件类型划分审判庭与精细分工的特色。

客观而言,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和运行上具有很强的“行政化”色彩,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威信的提高造成了很大危害。

“去行政化”既是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重要动因,也是改革的具体进路。

考察和反思实践中各地方在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上的种种尝试,组建“审判团队”是法院审判业务机构改革的最佳模式,而在非审判内设机构改革上,宜采用“大部门”的模式。

〔关键词〕法院内设机构,科层制,扁平化,审判团队〔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8)04-0122-07新一轮司法改革由最高决策层以“顶层设计”的方式直接启动,目前已驶入深水区。

人民法院在国家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决定了其必将处于本轮司法改革的重心,而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则是涉及层面最广、利益触动最大的内容之一,改革的难度可想而知。

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改革既要契合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也要符合司法规律和当前司法实践的要求。

一、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运行的特色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特别是关于审判组织的改革历来都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迄今,有关人民法院改革的“五年纲要”已经发布到了第四个。

仔细考察会发现每次“五年纲要”都会涉及到法院内设机构的改革。

这一方面体现了高层对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以往内设机构改革的不彻底。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运行有清醒的认识,对其运行中呈现的特色作出理论上的分析,并反思其存在的问题。

法院内设机构的改革是当前继续推行人民法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应当面对的难题。

法院机构改革最新方案

法院机构改革最新方案
六、监督评估
1.建立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确保改革举措依法依规推进。
2.定期评估改革成效。各级人民法院定期对改革成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改革措施。
3.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协调。各级人民法院主动向上级法院报告改革进展情况,及时反馈问题,争取支持指导。
七、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
(全文完)
第2篇
法院机构改革最新方案
一、引言
法院机构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方案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国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以期为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3)优化诉讼服务。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功能,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诉讼服务,方便当事人诉讼。
4.强化队伍建设
(1)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严格法官选拔标准,提高法官待遇,加强职业保障,稳定法官队伍。
(2)加强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适当增加司法辅助人员数量,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3)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开展法官、司法辅助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整体素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改革正确方向。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3.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4.坚持依法改革,确保改革举措于法有据、稳妥有序。
三、改革目标
1.优化法院机构设置,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赣高法〔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高法〔2021〕8号全省各级法院,本院各部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方案》经省法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司改办。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江西省委政法委《贯彻〈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推动全省法院高质量发展,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定政治方向,站稳人民立场。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中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法院制度建设

法院制度建设

法院制度建设(实用版3篇)目录(篇1)一、法院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二、我国法院制度建设的现状与成就三、我国法院制度建设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四、我国法院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与对策正文(篇1)一、法院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法院制度建设是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个健全的法院制度能够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加强法院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法院制度建设的现状与成就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院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这一过程中,我国逐渐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院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果。

然而,在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我国法院制度建设也面临一些挑战与问题。

三、我国法院制度建设面临的挑战与问题1.司法体制不完善:目前,我国法院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受到行政化影响,法院的独立性有待提高。

此外,法院的人员管理、财务保障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2.司法公正问题: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审判结果受到外界干扰,导致公正性受到质疑。

同时,法院审理过程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3.司法效率和质量: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地区法院存在案件积压、审理周期过长等问题,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

此外,法院审判质量也有待提高,避免出现错案。

4.司法公开与透明度:虽然近年来我国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司法透明度有待提高。

四、我国法院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与对策针对上述挑战与问题,我国法院制度建设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与发展:1.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法院去行政化,提高法院独立性。

同时,完善法院的人员管理、财务保障等制度,为法院公正审判创造良好条件。

司法部措施

司法部措施

司法部措施1. 引言司法部作为国家的司法管理机关,负责监督、管理和维护司法事务的正常运行。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司法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本文将对司法部的措施进行介绍和分析。

2. 司法部的主要职责作为国家的司法管理机关,司法部担负着以下主要职责:•监督和管理司法机关的运行:司法部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各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运行情况,确保其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组织和推进司法改革:司法部负责组织和推进司法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司法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培训和选拔法律人才:司法部负责培训和选拔法律人才,提高司法人员专业素质。

•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司法部负责开展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与其他国家的司法机关保持联系与合作。

3. 司法部的措施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司法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下是其中几个重要的措施:3.1 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司法部近年来的重要任务之一。

司法部通过改革和完善司法体制,进一步推进了司法独立、公正和高效的建设。

具体措施包括:•完善司法机构设置:重新规划和调整各级法院、检察院的设置,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推进审判制度改革:改革审判制度,加强审判公开、公正和透明,提高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强化司法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司法监督体系,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3.2 加强法律人才培养司法部为了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采取了一系列的培养和选拔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开展专业培训:司法部组织开展各类专业培训,提高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

•推行法律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制定法律人员定期培训计划,要求法律人员定期参加培训,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升。

•实施选拔考试制度:司法部通过选拔考试,选拔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能力的人员进入司法机关,提高司法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9.10.20•【文号】法发[1999]28号•【施行日期】1999.10.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法发[1999]2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纲要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又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载入宪法。

人民法院的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积极、稳妥推进,使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发挥应有重要作用。

一、抓住机遇,推进人民法院改革1、人民法院的改革势在必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民主与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同时,由于社会关系变化,利益格局调整,社会矛盾交织,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和审判工作机制,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司法活动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产生、蔓延,严重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现行的法官管理体制导致法官整体素质难以适应审判工作专业化要求,难以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特权观念等腐朽思想的侵蚀,人民群众对少数司法人员腐败现象和裁判不公反映强烈,直接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威信。

--审判工作的行政管理模式,不适应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严重影响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经费困难,装备落后,物质保障不力,严重制约审判工作的发展。

法院部门人员调整方案

法院部门人员调整方案

法院部门人员调整方案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人民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各级法院也在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工作压力。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法院部门人员的调整变得尤为重要。

目的本文提出了法院部门人员调整方案,旨在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优化部门人员结构,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

调整原则本方案的调整原则为:1.以法院工作需要为导向,充分考虑司法业务特点;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尊重法院工作人员的权益;3.遵循合理、规范、透明原则,确保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调整内容1.合并部门。

将原本分散的部门进行合并,避免工作重复和资源浪费。

合并后的部门设置应符合法院工作需要和规范组织原则。

2.建立专业小组。

根据工作内容划分专业小组,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专业小组负责案件的审查、调查、文书制作等工作,实现人员和工作内容的精准匹配。

3.调整岗位职责。

根据岗位职责进行合理调整,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岗位调整要根据工作内容的复杂程度、工作技能等细节因素进行细致分析。

4.新增岗位。

根据工作需要新增合适的岗位。

新岗位的设置应符合工作需要和现代化法院的建设标准,更好地适应司法工作的发展趋势。

调整流程1.召开会议,听取相关意见。

在调整部门人员之前,需要召开会议,听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原有人员的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

2.组织人员进行岗位面试。

根据需求岗位设置相应的面试题目,以综合素质和能力进行筛选。

3.进行岗位调整。

根据面试结果和工作需要,进行合适的岗位调整。

4.安排培训和适应期。

对调整后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和适应期的安排,确保人员能够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调整效果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合理配置人员,分工更明确,避免了工作重叠和疏漏。

2.优化部门结构。

实现了部门结构合理化和机构职能协调性。

3.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对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岗位安排,提高成员的能力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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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调整法院设置完善法院组织体系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组织保证,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这种由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对于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推动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法院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案件类型增多,任务日趋繁重,现有人民法院的设置已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审判工作的实际状况,因此改革、调整法院设置,理顺关系,进—步完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已势在必行。

目前,在改革、调整法院设置中,需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急需设置人民法院。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先后出现了一批开发区和保税区。

这些地区以发展外向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为主,三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相对集中,经济交往频繁,经济市场活跃,各类经济纠纷和专利、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加。

为了适应开发区经济形势的发展,近几年开发区纷纷要求设立法院。

根据现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开发区本身不是一级行政建制区域,不设人大,不设政府,是其所在省、市政府直接管辖的特定区域。

其中,有的位于原行政区域内,有的地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原区、县(市)党委和政府不再管理开发区的事务。

按照案件的原则,原区、县(市)人民法院对开发区内的各类案件不宜再管辖,但案件又不能不办,于是原地方法院采取一些应急办法解决,有的由中院派出经济审判庭,只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其他各类案件仍由原区、县法院受理,有的则派出审判庭或者仍指定由原区、县法院审理。

这种管辖缺乏法律依据,给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产生了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的法律地位需待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国家屯垦戍边的特殊组织形式。

经过30多年的建设,现已发展成为党、政、军合一,工、农、商、学、兵结合,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大型垦区。

它下辖14个农工师局、172个农牧团场,总面积7万多平方里,总人口217万余人,上下自成体系,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发达的小社会。

兵团各级行政组织遍布全疆,有自己独立的管辖区域,与地方行政区域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兵团法院自1984 年恢复以后,下设10个中级法院、25个基层法院。

由于这种设置在法院组织法中找不到法律依据,其法律地位一直没有正式确定,法律监督关系和法院管理关系不顺,甚至连法院院印也没有刊国徽。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审判工作的正常发展,影响到兵团法院的建设和队伍的稳定。

(三)林区法院的法律地位问题亦需尽快解决。

1983年9月法院组织法修正后,森林法院(即林区法院)不再具有专门法院的性质。

目前,林业审判机构有两类,一是在北方大面积国有林区设立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辖区内所有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独立行使相当于地方人民法院的职权,二是在重点林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内设立林业审判庭,或者在重点国营林场派驻林业法庭,受理辖区内的森林案件,成为地方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

前一类林业审判机构属于普通法院,但又不同于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地方人民法院,它是以国有林业局的施业区域作为自己独立的管辖范围,需要在法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设立林区法院的,主要是北方大面积的国有林区。

这类林区点多、线长、面广,并和地方行政辖区多层次交叉,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林区案件,困难极大,再者大面积的国有林区已成为工、农,商,学、兵齐全,具有多种社会管理职能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区域。

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森林、野生动物资源,必须有司法机构作后盾。

设置具有一定专业性的林区法院,较之地方人民法院,更适应林区特点,有利于全面开展林业审判工作。

(四)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不完整,铁路运输法院的地位不明确。

1984年以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已设9个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在铁路高级法院撤销后仍保留了两级法院,连同军事法院已形成三大专门法院体制。

现行法院组织法关于设置“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规定,很难适应已经变化的实际情况。

因此,客观上需要删改这个“等”字,具体写明三类专门法院,增设海事高级法院,以尽快完善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其主要理由是,铁路跨省越市,运输处于流动状态,案发地往往难以确定,交地方法院受理,管辖、取证困难,影响及时处理。

而铁路法院是按路局、分局分段管辖,熟悉铁路运输环境,通讯交通便利,足以避免由地方法院受理案件的弊端,铁路法院受理的案件多数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目前铁路治安形势严峻,如不设置铁路法院,势必影响对“车匪路霸”的有力打击,不利于维护国民经济大动脉的正常运转秩序。

海事法院是专门法院,却没有它的上级专门法院,海事案件由其所在地的省高级法院受理,与海事审判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极不相适应。

这种由专门法院和地方法院混合审判的体制,也势在必改。

(五)海事、铁路、农垦和林区法院的管理体制不顺。

除后设的三个海事法院属地方管理外,上述其他法院均分别设立于交通、铁路、林业等部门和企业内,人、财、物一直由所在部门和企业管理。

这种“法企不分”的管理体制直接影响国家审判权的统一行使,影响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极需研究切实可行的办法,理顺关系,妥善解决这些法院的人、财、物问题。

采用什么原则完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是个至关紧要的问题。

没有一个正确的指导思想,面临的诸多问题就无从下手解决,调整、改革人民法院的设置,也就失去了方向。

笔者认为,基本的指导思想应当是,根据宪法的规定,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按照以行政区划为主,特定区域为辅,方便群众诉讼,有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行监督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理顺关系,使人民法院的设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

人民法院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家审判机关,它所行使的国家审判权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它的监督,这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因此,任何人民法院的设置都必须严格遵循这一原则,否则,人民法院的设置及其审判权的行使,就会成为无源之水。

宪法规定,国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没有审判的权力。

宪法还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是说,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不能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影响和左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目前,设立于一些所在行政机关和企业内的人民法院,人、财、物,受其制约,其管理体制与宪法规定相悖。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无论设在哪个领域、哪个系统,都是整个国家审判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应当是某一行政机关或者企业内的职能部门。

它所编护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而不是某一部门的局部利益。

因此,出路在于改革现有管理体制,使这些法院从所属行政部门和企业中分离出来,纳入整个法院的组织序列之中。

行政区划为主、特定经济区域为辅是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要原则。

它既符合我国国家机关按行政区域建制的法律规定,又适应了当前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各类开发区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是深化改革的试验区,从一定意义上讲,开发区是新的行政区划的雏型,今天的新开发区就是明天行政区的发展前景。

省、市区两级法院的设置历程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因此,在坚持按行政区域设置地方法院的基础上,及时在开发区合理设置法院,是对按行政区域设置法院的补充和完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行监督,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构成的—个重要内容;也是保证正确、及时审结案件的—项重要法律制度。

确立人民法院的设置,应当有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行监督。

实行上级地方法院监督下级地方法院、上级专门法院监督下级专门法院,并在最高法院统一指导、监督下的审级体制,不仅上下对口,能较好地适应案件专业性的需要,而且关系顺,可以避免因两类法院混合办案所带来的诸多弊端和困难。

方便群众诉讼,是人民法院设置的一项重要原则。

人民法院是为人民服务的,确定在哪里设置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考虑有利于人民群众参加诉讼活动。

历史经验证明,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大乡镇派出人民法庭,适应了我国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的特点,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大面积国有林区、垦区具有同样的特点,大多处于边境、边远地、戈壁深地和深山老林,与地方居民相距较远,交通十分不便,如果将那里发生的各类案件划归地方法院管辖,不仅归属困难,承担不了,也很不便民,相反,另设置有关法院,既方便了那里的职工群众诉讼,又便于就近办案,及时审结,有利于依法保护人民,及时打击犯罪,维护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

基于上述考虑,为了使人民法院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笔者提出以下修改建议:(一)增设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林区法院和农垦法院,行使地方人民法院职能,纳入地方人民法院序列。

具体方案是:1.凡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设置基层法院,特殊需要的,也可设立中级法院。

2.北方大面积国有林区,可在林业局辖区内设林业基层法院,在地区一级林业管理局所在地设林业中级法院。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分设三级法院,为自治区法院的组成部分,即:兵团一级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分院,为自治区高院派出机构;农师一级设中级法院,农牧团场集中的垦区设基层法院。

其他大型农垦区只在农垦区和重点场区分设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二)在专门人民法院体系中,增加规定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其他专门人民法院。

具体方案是:海事法院分两级设置,即在现有9个港口设海事中级法院,全国设海事高级法院。

根据需要,重点港口也可由海事中院派驻法庭。

铁路运输法院亦分两级设置,在各铁路局所在地设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铁路分局所在地设铁路运输基层法院。

鉴于目前恢复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条件尚未成熟,亦可暂不设置,但考虑到以后的发展,建议规定“专门高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与撤销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这样的弹性条款,以便条件具备时即予设置。

至于还规定有“其他专门人民法院”,也是基于将来的发展趋势,有这样一个弹性条款,就可以解决今后根据发展需要设置专门法院的问题。

(三)上述法院如何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有关工作人员如何任免的问题。

鉴于开发的、林区、农垦区和交通、铁路系统没有设立国家权力机关,在上述地区或系统设立的法院无法由人大直接产生并对它负责。

根据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可分三种办法解决:1.海事中级法院、铁路两级法院向其所在地的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受其监督,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海事高级法院的上述工作人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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