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管理体系旳绩效和任何改 善旳需求
使本准则要求得到满足旳全部有关文件、过程、 体系、统计等应被纳入、引用或链接至管理体 系文件
与检验活动有关旳全部人员均应能取得与其职 责有关旳管理体系文件和有关信息
8.3 文件控制(方式A)
应建立程序,以控制使本准则得到满足旳有关 文件(内部或外部)
应向客户阐明分包旳意图
分包时,拟定该检验工作是否符合要求旳 责任仍由检验机构承担
统计 —应保存分包方能力详细调查统计 —分包方符合本准则或其他有关合格评 定原则合用要求旳详细调查统计
—应保存全部分包方名目
7、过程要求
7.1 检验措施和程序
可涉及客户或内部
使用要求旳检验措施和程要序求
—法规、原则、规范、检验方案、协议要求
接到投诉应确认投诉是否与其负责旳检验 活动有关,假如有关,则应处理
应对在投诉和申诉处理过程中各个层次旳 全部决定负责
申诉调查和决定不应造成任何歧视性行为
7.6 投诉和申诉过程 处理投诉和申诉过程应至少涉及下列要素 和措施 —对投诉和申诉旳接受、确认、调查及决定 采用何种应对措施旳过程描述 —跟踪并统计投诉和申诉,涉及处理投诉和 申诉所采用旳措施 —确保采用合适旳措施
计、生产、供给、安装、使用 或维护有关旳组织中旳一种可
辨认但不一定独立旳一部分,
为其母体机构或其他机构提供
检验服务。
4.2 保密性 承诺,对在实施检验活动中取得或产生旳全部 信息承担应管经理过具责有任法。
律效力
应将拟在公开场合公布旳信息事先告知客户,除 非是客户公开旳信息或检验机构和客户达成了一 致旳信息,其他全部信息被以为是专有信息,应 视为保密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近期,新版GB/T 27025-2019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发布,用以代替GB/T27025-2008,将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17(英文版),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最具权威性的实验室管理体系通则,包含了实验室能够证明其运作能力并出具有效结果的要求。
GB/T 27025—201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了实验室能力、公正性以及一致运作的通用要求。
适用于所有从事实验室活动的组织,不论其人数量多少。
本标准包含了实验室能够证明其运作能力并出具有效结果的要求,符合本标准的实验室通常是依据GB/T 19001的原则运作的。
新版标准主要包括术语和定义、通用要求、结构要求、资源要求、过程要求、管理体系要求等内容。
该标准中核心内容是规定了实验室能力、公正性以及一直运作的通用要求,这些内容是评价实验室校准或检测能力是否达到预期要求的重点。
随着管理体系的广泛应用,日益需要实验室运行的管理体系既符合GB/T 19001,又需符合GB/T 27025—201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目前,军工制造领域的实验室已开始申请实验室认可,与此同时需要参照GB/T 27025—2019对实验室进行管理。
使用本标准将促进实验室与其他机构的合作,有助于相互间信息和经验的交流,也有助于标准和程序的协调统一;取得相应的实验室认可表明实验室具备了按有关国际准则开展校准/检测的技术能力;增强实验室在校准/检测市场的竞争能力,赢得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信任;如果实验室符合本标准,将促进国家之间实验室活动结果的互认。
与GB/T27025-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结构调整,本标准主要章节内容为:通用要求,结构要求、资源要求、过程要求和管理体系要求;基于风险的考虑使规范的要求少,而由基于绩效的要求替代;在过程、程序、成文信息和组织职责的要求上更加灵活;增加了“实验室”的定义(见3.6);增加了“判定规则”的定义及相关内容(见3.7和7.1等);资料性附录A内容更改为“计量溯源性”;资料性附录B内容更改为“管理体系方式”;删除了“预防措施”(见GB/T27025-2008的4.12),内容包含在本标准“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中(见8.5)结;删除了“检测和校准的分包”(见GB/T27025-2008的4.5),内容包含在本标准“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中(见6.6)。
检验和校准实验室的能力的通用要求
ISO/IEC17025:1999检验和校准实验室的能力的通用要求引言本准则所依据的ISO/IEC17025:1999是在ISO/IEC指南25和EN 45001得到广泛应用的基础上产生并取代上述两个标准的。
本准则包含了测试和校准实验室为证明其按质量体系运行、具有技术能力并能提供正确的技术结果所必须满足的所有要求。
认可委员会应将本准则作为对测试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进行认可的基础。
第4条款规定了进行有效管理的要求,第5条款规定了实验室对其从事的测试和/或校准工作具备技术能力的要求。
随着质量体系日益广泛的应用,作为较大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实验室,要求其保证按照既符合ISO 9001或ISO 9002又符合本准则的质量体系运作的需要也在增长,因此,本准则注意包括了ISO 9001和ISO 9002中与实验室质量体系所覆盖的测试和校准服务范围有关的所有要求。
按照本准则运作的测试和校准实验室也符合ISO 9001或ISO 9002的要求。
获得ISO 9001或ISO 9002认证本身并不能证明实验室具有提供正确的技术数据和结果的能力。
认可委员会已经加入了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的多边承认协议,如果实验室符合本准则,并且得到认可委员会的认可,将会促进国家之间的测试和校准结果的相互认可。
本准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25:1999将会促进获认可实验室和其他机构间的合作,并有助于交流信息和经验、统一标准和方法。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检验和校准实验室的能力的通用要求1.范围1.1 本准则规定了实验室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能力(包括抽样能力)的通用要求。
这些检测和校准包括应用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和实验室制定方法进行的检测和校准。
1.2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检测和/或校准的组织,包括诸如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实验室,以及将检测和/或校准作为检查和产品认证工作一部分的实验室。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实验室,不论其人员数量的多少或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范围的大小。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1.1 总则1.1.1 决定实验室检测和(或)校准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因素有很多,包括:——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检测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的确认——设备——测量的溯源性——抽样——检测和校准物品的处置1.1.2 上述因素对总的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在各类检测之间和(各类)校准之间明显不同。
实验室在制定检测和校准的方法和程序、培训和考核人员、选择和校准所用设备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
1.2 人员1.2.1 实验室管理层应确保所有操作专门设备、从事检测和(或)校准以及评价结果和签署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的人员的能力。
当使用在培员工时,应对其安排适当的监督。
对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
注1:某些技术领域(如无损检测)可能要求从事某些工作的人员持有个人资格证书,实验室有责任满足这些专门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
人员资格证书的要求可能是法定的、特殊技术领域标准包含的,或是客户要求的。
注2:对检测报告所含意见和解释负责的人员,除了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验以及所进行的检测方面的足够知识外,还需具有:——制造被检测物品、材料、产品等所用的相应技术知识、已使用或拟使用方法的知识,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陷或降级等方面的知识;——法规和标准中阐明的通用要求的知识;——所发现的对有关物品、材料和产品等正常使用的偏离程度的了解。
1.2.2 实验室管理层制订实验室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
应有确定培训需求和提供人员培训的政策和程序。
培训计划应与实验室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
1.2.3 实验室应使用长期雇佣人员或签约人员。
在使用签约人员和额外技术人员关键的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是胜任的且受到监督,并依据实验室的质量体系要求工作。
1.2.4 对与检测和(或)校准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实验室应保留其当前工作的描述。
注:工作描述可用多种方式表达,但至少需规定以下内容:——从事检测和(或)校准工作方面的职责;——检测和(或)校准计划和结果评价方面的职责;——提交意见和解释的职责;——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方面的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资格和培训计划;——管理职责;1.2.5 管理层应授权专门人员进行特殊类型的抽样、检测和(或)校准、发布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特殊类型的设备。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一、公正性
1.实验室应公正地实施实验室活动,并从组织结构和管理上保证公正性。
2.实验室管理层应做出公正性承诺。
3.实验室应对实验室活动的公正性负责,不允许商业、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压力损害公正性。
4.实验室应持续识别影响公正性的风险。
这些风险应包括其活动、实验室的各种关系,或者实验室人员的关系而引发的风险。
然而,这些关系并非一定会对实验室的公正性产生风险。
5.如果识别出公正性风险,实验室应能够证明如何消除或最大程度减小这种风险。
二、保密性
实验室应通过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对在实验室活动中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承担管理责任。
实验室应将其准备公开的信息事先通知客户。
除非客户公开的信息,或实验室与客户有约定,其他所有信息都被视为专属信息,应予保密。
实验室依据法律要求或合同授权透露保密信息时,除法律禁止外,所提供的信息应通知到相关客户或个人。
从客户以外渠道(如投诉人、监管机构)获取有关客户的信息时,应在客户和实验室间保密。
除非信息的提供方同意,实验室应对信息提供方(来源)保密,且不应告知客户。
人员,包括委员会委员、合同方、外部机构人员或代表实验室的个人,应对在实施实验室活动过程中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保密,法律要求除外。
ISO-IEC 17025-200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4.1 组织(续)
4.1.5实验室应(做到以下11点) a) 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考虑他们的其他职责,他们应具有 所需的权力和资源来履行包括实施、保持和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识别对管理体系或检测和/或校准程序的偏离,以及采取预防或 减少这些偏离的措施 (人员数量、质量满足工作类型、工作范围
2.引用标准
ISO/IEC1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 原则 VIM国际通用计量学基础术语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使用ISO/IEC17000和VIM中给 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检测实验室:从事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校准实验室: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
4——管理要求
ISO/IEC17025:200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 的通用要求
ISO/IEC 17025:2005要素理
解要点
背景要求 ——有一定实验室工作和实验室管理经验 ——初步了解ISO/IEC 17025:2005标准 本章主题 各要素在理解与实施中的难点与重点问
前言
*本标准是对ISO/IEC17025:1999的修订并 取代SO/IEC17025:1999 *本标准包含了检测和校准试验室为证明其按管 理体系运行、具有技术能力并能提供正确的技 术结果所必须满足的所有要求。同时,本标准 注意包含了ISO9001中与实验室管理体系所覆 盖检测和校准服务有关的所有要求,因此,符 合本标准的实验室,也是依据ISO9001运作的。
4.2 管理体系(续)
注:1质量方针声明应当简明,可包括应始终按照声明的方法和 客户的要求来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要求。当检测和/或校准实验 室是某个较大组织的一部分时,某些质量方针要素可以列于其他 文件之中。 2质量方针是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该组织的质量宗旨和 质量方向,是为质量目标提供框架。质量目标是在质量方面追求 的目标,应制定总体目标。总体目标包括质量目标、管理目标、 技术目标和培训目标等.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1.1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室从事检测和( 或) 校准的能力( 包括抽样能力) 的通用要求。
这些检测和校准包括应用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和实验室制定方法进行的检测和校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检测和(或)校准的组织,包括诸如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实验室,以及将检测和(或)校准作为检查和产品认证工作一部分的实验室。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实验室,不论其人员数量的多少或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范围的大小。
当实验室不从事本标准所包括的一种或多种活动,例如抽样和新方法的设计(制定)时,可不采用本标准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1.3 文中注是对正文的说明、举例和指导。
它产既不包含要求,也不构成本标准的主体部分。
1.4 本标准用于实验室建立质量、管理和技术体系并控制其动作。
实验室的客户、法定管理机构和认可机构也可使用本标准对实验室的能力进行确认或承认。
1.5 本标准不包含实验室运作中应符合的法规和安全要求。
1.6 如果检测和校准实验室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它们从事新方法的设计(制定)和(或)结合标准的和非标准的检测和校准方法制定工作计划时,其检测和校准所运作的质量体系也符合GB/T19001 (idt ISO 9001 )要求;在实验室仅使用标准方法时,则符合GB/T19002 (idt ISO 9002 )的要求。
本标准包含了GB/T 19001 (idt ISO 9001 )和GB/T 19002 (idt ISO 9002 )中未包含的一些技术能力要求。
附录A 提供了ISO/IEC 17025 与ISO 9001 和ISO 9002 的条款对照。
12月14日,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61)在北京组织举办了国家标准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送审稿)审定会。
会议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承办。
审定委员会由来自标准化、卫生、农业、国防、计量、建筑、化工等部门和行业的16名专家组成。
国家认监委副主任刘卓慧作为审定委员会主任出席并主持了会议。
ISO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文)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ISO/IEC FDIS 17025:2017(E)前言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一个世界性的国家标准机构联合会(ISO 成员机构)。
国际标准的编制工作通常是通过ISO技术委员会进行的。
各成员机构对设立技术委员会的主题感兴趣,有权代表该委员会。
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以及ISO,也参与了这项工作。
在符合性评估领域,ISO 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在符合性评估委员会(ISO /CASCO)的管理下制定了ISO / IEC 联合文件。
在ISO / IEC 指示第1 部分中描述了用于开发本文件的程序和用于进一步维护的程序。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ISO 文件需要不同的审批标准。
本文件是根据ISO / IEC 指令,第2 部分(见www .iso .org/指令)的编辑规则起草的。
提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是专利权的主题。
ISO 不应负责识别任何或所有这些专利权。
在本文件的开发过程中所确定的任何专利权的细节,将在所收到的专利声明的ISO 列表中介绍(见www .iso .org/专利)。
本文件所使用的任何商业名称都是为方便用户而提供的信息,不构成背书。
对于标准的自愿性质说明,ISO 特定术语的含义与符合性评估有关的表达,以及ISO 在贸易技术壁垒中遵守世界贸易组织(WTO)原则的信息,请参阅以下网址:www .iso .org/ iso/ foreword .html该文件由ISO 评定委员会(CASCO)编写,并分发给ISO 和IEC 的国家机构投票,并得到两个组织的批准。
与上一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本版所采用的基于风险的思想,使一些规定性的需求减少,并以基于业绩的要求取代它们;——在过程、程序、成文信息和组织责任方面,比以前的版本有更大的灵活性;——增加了“实验室”的定义(见3.6)。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1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室能力、公正性以及一致运作的通用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实验室活动的组织,不论其人员数量多少。
1.3 实验室的客户、法定管理机构、使用同行评审的组织和方案、认可机构及其他机构采用本标准确认或承认实验室能力。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这些文件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构成了本标准的要求。
对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只采用引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
ISO/IEC 指南99 国际计量学词汇—基本和通用概念及相关术语(VIM)1)GB/T 2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1)也称为JCGM 200。
3术语和定义ISO/IEC 指南99 和GB/T 27000 中界定的以及下述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ISO和IEC维护的用于标准化的术语数据库地址如下:——ISO在线浏览平台:/obp——IEC电子开放平台:/3.1公正性impartiality客观性的存在。
注1:客观性意味着利益冲突不存在或已解决,不会对实验室(3.6)的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注2:其他可用于表示公正性要素的术语有:无利益冲突、没有成见、没有偏见、中立、公平、思想开明、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平衡。
[源自: GB/T 27021-1:2017, 3.2,修改—在注1中以“实验室”代替“认证机构”,并在注2中删除了“独立性”。
]3.2投诉Complaint任何人员或组织向实验室(3.6)就其活动或结果表达不满意,并期望得到回复的行为。
[源自: GB/T 27000:2006, 6.5 修改—删除了“除申诉外”,以“实验室就其活动或结果”代替“合格评定机构或认可机构就其活动”]3.3实验室间比对interlaboratory comparison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物品进行测量或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15481-2000目次前言ISO/IEC前言引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术语和定义4 管理要求4.1 组织4.2 质量体系4.3 文件控制4.4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4.5 检测和校准的分包4.6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4.7 服务客户4.8抱怨4.9 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控制4.10 纠正措施4.11 预防措施4.12 记录的控制4.13 内部审核4.14 管理评审5 技术要求5.1 总则5.2 人员5.3 设施和环境条件5.4 检测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的确认5.5 设备5.6 测量溯源性5.7 抽样5.8 检测和校准物品的处置5.9 检测和校准结果质量的保证5.10 结果报告附录A(提示的附录)ISO/IEC 17025与ISO 9001:1994和ISO 9002:1994 的条款对照附录B(提示的附录)制订特殊领域应用细则的指南参考文献GB/T 15481-2000前言本标准等同采用ISO/IEC 17025:1999第1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是对GB/T 15481-1995《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修订。
与95版标准相比,本标准发生了如下主要变化:——名称改为“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形式上,本标准主体结构改为“管理要求”(第4章)和“技术要求”(第5章)两大部分;——内容上,在管理方面引入了GB/T19000族的要求,技术方面则强化了评定测量不确定度和抽样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5481-1995。
本标准由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安平、乔东、施昌彦、于亚东、茅祖兴、张斌、翟培军、齐晓。
ISO/IEC前言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和IEC(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是为全球标准化而组成的专门体系。
我国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我国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我国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质量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检测与校准实验室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能力的提升,不仅关乎产品质量与安全,也关系到企业竞争力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通用要求,以确保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能力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规范。
一、管理体系要求1. 实验室应建立和实施符合ISO/IEC 17025《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实验室的工作过程规范化和标准化。
2. 实验室应有一套完善的质量手册,包括实验室组织架构、质量方针、目标和指标体系等内容,并保持定期更新。
3. 实验室应建立和运行有效的管理程序,包括文件控制、质量记录管理、采购和服务审查等,以确保实验室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可证明性。
4.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以评估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要求,并及时纠正和预防潜在问题。
二、人员要求1. 实验室应有足够的技术人员,且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以保证实验室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实验室应对技术人员进行持续的培训和教育,以更新技术知识、提高技能水平,并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操作规程和指导文件。
3. 实验室应对技术人员进行适时的考核和评价,以确保其符合实验室工作所需的能力和素质要求。
三、设备要求1. 实验室应有适用的仪器设备,且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以保证实验室测试和校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实验室应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并建立相应的记录,以确保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和可追溯性。
3. 实验室应有充足的设备备品备件,且配备相应的设备运行指导书和使用说明,以应对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
四、方法和程序要求1. 实验室应采用规范和可靠的测试方法和校准程序,确保实验室的测试结果和校准值具有可靠性和可重复性。
2. 实验室应对测试方法和校准程序进行验证和确认,并建立相应的文件和记录,以确保方法和程序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培训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是保证产品质量和符合法规标准的重要环节,而对这些实验室的能力进行检测和校准同样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确保实验室能够准确、可靠地进行检测和校准工作,有必要建立通用的要求和培训机制。
本文将就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培训进行探讨。
一、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1. 资质要求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认证,如ISO/IEC xxx认证,以确保实验室已通过相关机构的审核和认可,具备进行检测和校准工作的资质。
2. 人员素质实验室应配备有高素质、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他们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可靠地进行检测和校准工作。
3. 设备设施实验室应配备有先进、可靠的检测和校准设备,保证能够满足各项检测和校准工作的要求。
实验室的设施应符合相关的安全、环保标准,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4. 质量管理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和校准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控,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技术能力实验室应具备丰富的技术经验和研发能力,能够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和产品标准,保证能够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检测和校准服务。
二、培训机制1.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包括实验室管理、质量体系、技术知识等方面,以全面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2. 培训形式培训可以采取课堂教学、实地实践、案例分析等形式,使培训内容更加具体、生动,培训效果更加显著。
3. 培训对象培训对象应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等各个层次,确保相关人员都能够全面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
4. 培训评估培训结束后,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对实验室人员的能力和素质进行检测和校准,以确保培训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三、结语通过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培训进行探讨,可以看出建立通用的要求和培训机制对于提高实验室的能力、确保检测和校准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实验室相关管理部门和从业人员都能够重视这一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为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做出积极的贡献。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测量设备,适当时,可被唯一地识别
应界定对检查结果有显著 影响的
对所有设备进行维护
形成文件的程序和作 业指导书
2014-10-9
设备校准; 设备 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校准 使用后按计划校准
对检查结果有显著影响的测量设备
校准计划; 制定和执行校准计划 国家测量标准 溯源性 国际测量标准 无法溯源时应保留检查结果相关 性或准确性证据
非标准方法:由其他方式开发的方法,包 括检查机构本身或客户开发的方法。
检查工作文件应保持现行有效,便于员工获得 —指导书 —标准或书面程序 —工作表格 —检查表 —参考数据 合同或工作指令控制体系,确保: —在专业范围内从事工作,有充分资源满足要求 —充分明确客户的要求,正确理解其特殊条件并 下达明确的指令 —通过定期复核和采取纠正措施,使工作受控; —满足合同或工作指令要求。
为某个从事与被检查产品的设 计、生产、供应、安装、使用 或维护有关的组织中的一个独 立且可识别的一部分,仅为其 母体机构提供检查服务。
C类检查机构→第一方检查 第二方检查
为某个从事与被检查产品的设 计、生产、供应、安装、使用 或维护有关的组织中的一个可 识别但不一定独立的一部分, 为其母体机构或其他机构提供 检查服务。
所需的能力 需要时,还应包括专业判断能力
检查人员应具备相适当的 —资格 —培训 —经验 —符合要求的知识 还应具备以下相关知识:
——用于所检查产品的制造、过程的运行、服务的提供技术; ——产品使用、过程运行、服务提供的方式 ——产品使用中可能出现的任何缺陷、过程运行中的任何失 效、服务提供中任何不足 理解与产品正常使用、过程运行、服务提供有关的偏离的重 要性
应向客户说明分包的意图 分包时,确定该检查工作是否符合要求的 责任仍由检查机构承担 记录 —应保留分包方能力详细调查记录 —分包方符合本准则或其他相关合格评 定标准适用要求的详细调查记录 —应保留所有分包方名录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 4.3.3文件变更 • 4.3.3.1除非另有特别指定,文件的变更
应由原审查责任人进行审查和批准。被指 定的人员应获得进行审查和批准所依据的 有关背景资料。 • 4.3.3.2若可行,更改的或新的内容应在 文件或适当的附件中标明。
第十七页,共五十二页。
• 4.3.3.3如果实验室的文件控制制度允许 在文件再版之前对文件进行手写修改,则 应确定修改的程序和权限。修改之处应有 清晰的标注、签名缩写并标明日期。修订 的文件应尽快正式发布。
第十五页,共五十二页。
• 4.3.2.2所有程序应确保:
• a) 在对实验室有效运作起重要作用的所有作业场所, 都能得到相应文件的授权版本;
• b) 定期审查文件,必要时进行修订,以保证持续适 用和满足使用的要求;
• c) 及时地从所有使用和发布处撤除无效或作废文件, 或用其他方法确保防止误用;
• d) 出于法律或知识保存目的而保留的作废文件,应 有适当的标记。
• 注2:有关检测和校准数据的控制在5.4.7条中规 定;记录的控制在4.12条中规定。
第十四页,共五十二页。
4.3.2文件的批准和发布 4.3.2.1凡作为质量体系组成部分发给实验
室人员的所有文件,在发布之前应由授权 人员审查并批准使用。应建立识别质量体 系中文件当前的修订状态和分发的控制清 单或等同的文件控制程序并易于查阅,以 防止使用无效和(或)作废的文件。
第四页,共五十二页。
4.1.5 实验室应 a) 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他们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以履行其职
责、识别对质量体系或检测和(或)校准程序的偏离,以及采取 措施预防或减少这种偏离(见5.2);
b) 有措施保证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任何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 的、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 影响;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1. 总则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条文解释】1、编制目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的要求,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而编制。
2、适用范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
3、补充要求。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 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条文解释】编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参考文件有9份,这9份参考文件不构成评审准则要求,作为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的参考。
3. 术语和定义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1、实验室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条件。
2、实验室应具备完善的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具备检测能力
的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能力,要求通过继续教育和培训,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实验室应完成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实施实
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定期进行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并定期检查实验室的设备、环境等,以确保实验室的质量稳定。
4、实验室应定期完成校准检测,以确保实验室的检测设备和
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确保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5、实验室应定期参加实验室认可机构的认可实验,以确保实
验室的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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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7025-2008/ISO/IEC17025:2005
国家标准
ISO/IEC17025:2005
代替GB/T15481-2000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
(ISO/IEC 17025:2005, ID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录
前言
ISO/IEC前言
ISO/IEC引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4 管理要求
4.1 组织
4.2 管理体系
4.3 文件控制
4.4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4.5 检测和校准的分包
4.6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4.7 服务客户
4.8 投诉
4.9 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控制
4.10 改进
4.11 纠正措施
4.12 预防措施
4.13 记录的控制
4.14 内部审核
4.15 管理评审
5 技术要求
5.1 总则
5.2 人员
5.3 设施和环境条件
5.4 检测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的确认
5.5 设备
5.6 测量溯源性
5.7 抽样
5.8 检测和校准物品的处置
5.9 检测和校准结果质量的保证
5.10 结果报告
附录A(资料性附录)与GB/T 19001:2000 的条款对照附录B(资料性附录)制订特殊领域应用细则的指南
参考文献
前言
本标准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代替GB/T 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dt ISO/IEC 17025:1999)。
本标准与GB/T15481的主要变化体现在对GB/T19001的引用上。
GB/T15481-2000中引用的是GB/T19001-1994,而当前GB/T19001已经转化到了2000版,因此,本标准中修订为引用GB/T19001-2000,增加了GB/T19001-2000中的相关要求,以保持与GB/T19001-2000的协调,此外,还增加了“4.10 改进”要素,强调了持续改进的作用。
虽然出于建立我国合格评定系列国家标准的需要,本标准的编号改变为GB/T27025,但与GB/T15481-2000仍为继承关系。
GB/T15481-2000等同采用ISO/IEC17025:1999(即第一版),本标准等同采用该国际标准的第二版即ISO/IEC17025:2005。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安平、齐晓、乔东、宋桂兰、翟培军、施昌彦、于亚东、茅祖兴、吴国平、曹实、张明霞、刘学惠、曹志军、刘来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