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经营范围核定规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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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核定经营范围的原则 核定经营范围的依据 核定经营范围的程序 核定经营范围的标准 核定经营范围的监管 核定经营范围的动态调整
依法合规原则
核定经营范围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核定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从事禁止或限制性行业 核定经营范围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违反市场秩序 核定经营范围应当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企业合法经营
调整内容及方式
调整内容:核定经营范围的动态调整包括对经营范围的增加、减少或变更等。
调整方式:企业可以通过申请变更登记或自主承诺的方式进行经营范围的动态调 整。
调整依据:核定经营范围的动态调整依据企业自主经营需求和市场监管要求进行。
调整流程:企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经 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经营范围的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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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状况:企业的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等财务状况,以及盈利 能力、偿债能力等。
企业组织结构:企业的组织架构、 人员规模、管理层经验等。
提交申请材料:企业需提交相关证 明文件和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企业申请
核定经营范围:审核通过后,相关 部门对企业经营范围进行核定,确 定其业务范围。
经营区域分类标准
按照地域范围划分:分为国际经营和国内经营 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分为省级、市级、县级等区域经营 按照行业领域划分: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等不同行业经营 按照经营模式划分:分为线上经营和线下经营
监管主体及职责
监管主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职责:制定核定经营范围的规则和标准,监督和管理核定经营范围工作 核定经营范围的监管内容:对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核定,确保企业合法经营 监管方式: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在北京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应该怎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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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源鑫瑞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现在国家大力支持创业,有很多创业者来北京公司注册。
我们在选择是否创业之前,肯定要选择你要创业的行业。
在北京公司注册的时候就一定要填写经营范围,下面就跟随华源鑫瑞小编了解一下不同行业的营业范围应该怎么填写。
一、服务型企业经营范围参考(一)服务类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调研、摄影服务、资料翻译服务、礼仪服务、赛事活动策划、公关活动策划、快递服务、室内保洁服务、婚庆礼仪服务、餐饮管理、其他居民服务、市政工程配套服务、(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1年期);(二)咨询类公司经营范围房产咨询、商务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旅游咨询、旅游信息咨询、财务咨询、财务信息咨询、理财咨询、劳务咨询、劳务信息咨询、企业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咨询、人力资源咨询、人才信息咨询服务、职业发展咨询、市场调查及咨询服务、文化教育信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医疗健康保健咨询、家政服务、包装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社会经济咨询、办公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及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务代理、会展咨询、展览展示代理、室内装潢设计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屋经纪、房地产营销策划、物业管理咨询、度假信息咨询、法律信息咨询、医药信息咨询、医疗器械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气球广告除外)、雕塑设计与制作等;(三)安装维修类公司经营范围电器安装、制冷设备安装、水电安装、机电设备安装、网络布线、电脑安装维修、屋顶防水、建筑装潢、混凝土切割、植、,加固、水电安装、管道维修、工程机械设备维修、楼宇清洗、外墙粉刷、石林养护、地毯清洗、中央空调清洗、工业管道清洗;(四)工程、设计类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工程、园林工程、室内装潢、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室内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电梯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房地产开发等;(五)科技类公司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领域、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科技、网络技术、通讯工程、网络工程、电子计算机与电子技术信息、汽车技术、生物与医药、生物工程及生物制品研制、开发、销售、化工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航天海洋与现代运输装备、能源与环保、民用核能技术、传统产业中的高科技运用、印务科技。
北京市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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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产品的采集
采集林产品
0230
林产品的采集(指在天然森林和人工林地进行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等活动)
采集林产品
采集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果实。
采集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列入0132(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
03
畜牧业(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
饲养牲畜饲养猪饲养家禽狩猎、捕捉动物其他畜牧业(根据申请以实际经营项目核定)
内陆捕捞
捕捞内陆水域天然鱼、虾、蟹、贝水生动物;在内陆咸水湖等水域内进行的捕捞活动。
内陆捕捞由区县农业局发放《捕捞许可证》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但不包括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活动)
农业服务林业服务畜牧服务渔业服务
051
农业服务业
农业服务、灌溉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其他农业服务(根据申请以实际经营项目核实)
J
金融业....................................
(172)
K
房地产业....................................
(179)
L
租赁与商务服务业....................................
(181)
M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6)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28)
E
建筑业....................................
经营范围核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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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核定规定
本文旨在规定公司注册经营范围的核定方式和标准,以达到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经营的目的。
注册经营范围必须与公司业务实际情况相符。
一、核定依据
1. 公司法及其实施条例
2. 《营业执照申领和管理办法》
3. 相关规定
二、核定要求
1. 注册经营范围应明确、具体、准确,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反商业道德和风俗惯。
2. 经营范围分为主营业务范围和兼营业务范围,主营业务范围应当是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
兼营业务范围应当与主营业务适当衔
接,并且兼营业务能够依靠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其提供适当的支持和保障。
3. 经营范围的确定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城镇编制行业分类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具体界定,确保经营范围准确、清晰。
4. 经营范围的核定应当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为依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核定流程
1. 申请注册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上传经营范围说明,说明应包含且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 主营业务范围和兼营业务范围的名称和代码;
- 经营项目或产品的具体名称;
- 生产或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产值、出口额等经济指标。
2.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营业执照申领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核经营范围,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核准结果。
3. 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确保经营范围公示的透明、公正。
四、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调整,则经修订后再行发布。
北京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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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营范围核定规范1. 引言经营范围核定是指企业在注册登记时,根据自身所需经营项目的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在公司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范围。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对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具有严格的规范要求,以保证企业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本文将介绍北京经营范围核定的规范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操作指南。
2. 经营范围核定的法律依据经营范围核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在进行经营范围核定时,企业需要遵守以上法律依据的相关规定,并准确描述自身所需经营项目。
3. 经营范围核定的规范要求3.1 经营范围的明确性和确切性在申请经营范围核定时,企业需要明确描述所需经营项目。
经营范围的描述应当具有确切性和明确性,避免模糊和含糊不清的表述。
如果经营范围描述不明确,可能会导致核定的经营范围超出实际经营需求,或者无法满足企业的经营需求。
同时,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经营项目,确保经营范围的合法合规性。
3.2 经营范围的完整性在经营范围核定时,企业需要将所有涉及的经营项目列明,并尽量详细具体地描述。
经营范围的描述应当涵盖企业当前和未来的经营需求,以避免后续需要重新核定经营范围,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时间成本。
3.3 经营范围的合法性经营范围的核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需要明确所需经营项目是否属于允许经营范围,并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相关行业的许可证书、批文等。
如果经营范围与法律规定不符,可能会导致经营范围核定不通过,甚至引发法律风险。
4. 经营范围核定操作指南4.1 准备材料在进行经营范围核定前,企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章程•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2 选择注册登记机关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注册登记机关,一般选择离企业所在地较近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局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工商局经营范围核定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ff5b54c4da38376baf1fae41.png)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不再核定“百货”用语 原国家工商总局编写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中“百货”包括“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钟表眼 镜、文化体育用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标准,“服装鞋帽、钟表眼镜”归类为633“纺织、 服装及日用品批发”,“文化体育用品”归类为 634“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因此,新制 定的《规范》中“经营范围”用语不再使用“百 货”字样,应按照申请人申请的经营项目分别按 照633(6331-6339)、634(6341-6349) 中明确的规范用语核定。
三、核定规范的结构
核定规范参考旧版《企业经营范围核定 规范》的框架并结合现有实际工作,采用表 格形式编制。按照“行业代码”、“行业名 称”、“经营范围”、“行政许可部门”四 列设定。
四、经营范围核定原则
核定经营范围时,除可使用经营范围中“大 类项目”、“中类项目”、“小类项目”栏 内的用语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包括” 栏内的用语。但应注意:经营项目、品种已 含“包括”栏内全部或大部分内容时,应使 用“小类项目”用语核定;经营项目、品种 仅含“包括”栏内一个或少数几个内容时, 应按照“包括”栏内的项目核定。 在仅使用“包括”栏内项目用语时,应根据 申请增加经营方式的表述。
二、核定规范制定的背景
• 总局曾在1987年制定了《企业经营范围核定规
范》。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日趋细化,新 兴行业逐年增加,特别是商业、服务业发展较快, 电子商务、信息传输、商务服务、知识产权等活 动的出现,原有经营范围核定规范已经不能满足 实际经济生活的需要。
二、核定规范制定的背景 2004年总局制定了《企业经营范围登
谢 谢!
四、经营范围核定原则
申请的经营项目未在《规范》的“经营范围” 用语中列明的,可根据实际申请内容酌情归 类核定。 申请的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应依照许 可机关批准的文件、证件核定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12号令)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12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dbd021dace2f0066f53322d1.png)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12号令)《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
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目。
第七条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第八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经营范围核定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78fee120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0b7784a.png)
经营范围核定规范引言经营范围是指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和经济行为的界限。
在企业注册、变更和年审时,经营范围的核定是一项重要工作。
合理、准确、清晰的经营范围核定有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企业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本文将介绍经营范围核定的规范要求。
经营范围核定的目的经营范围核定的目的是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经营范围超范围经营或未经核定的情况发生。
合理核定经营范围有助于企业明确自身能力、资源和需求,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营效益。
经营范围核定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清晰性原则:经营范围应具备明确、准确、清晰的文本表述,不能存在模糊不清或含糊其辞的情况。
3.合规性原则:经营范围核定时要综合考虑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和监管要求,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4.实际能力原则:经营范围应与企业的实际能力相匹配,不能超出企业能够承担的经营能力。
5.预留空间原则:经营范围可以适当留有扩展空间,以便企业根据业务发展的需求进行调整。
经营范围核定的内容1.业务描述:经营范围应具备明确的业务描述,包括涉及的产品、服务、技术等方面的描述,以便准确表明企业经营活动的方向和内容。
2.限定条件:经营范围的核定中可以加入限定条件,对一些特定情况或环境进行限制,以确保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行业分类:经营范围应依据国家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以便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4.参考依据:经营范围的核定应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行业标准等,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5.核定机关和日期:经营范围核定应明确核定该范围的具体机关和日期,以便备案和监督管理。
经营范围核定的流程1.准备资料:企业在经营范围核定前,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
2.填写申请表格:根据相关要求,填写经营范围核定的申请表格,明确提供所需信息和文件。
3.提交申请: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提交给核定机关,如工商局或市场监管部门。
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2c868c5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fb.png)
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加强对经营范围的管理,提高市场主体的经营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经营范围指经营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主营业务和辅助业务。
三、经营范围登记的要求经营者申请登记经营范围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 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糊其辞;2. 经营范围应当与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和实际情况相适应;3. 经营范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经营范围的设置1. 经营者应根据其经营活动的具体需求,自行确定经营范围;2. 经营者申请登记时,应将经营范围进行具体描述,确保清晰明了;3. 经营者若在实际经营中需要调整经营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五、经营范围登记管理的程序1. 经营者应填写《经营范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2. 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告知经营者是否符合要求;3. 经营者应按照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进行修改;4. 行政部门应在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并颁发《经营范围登记证书》。
六、经营范围变更管理1. 经营者若需要调整经营范围,应填写《经营范围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告知经营者是否符合要求;3. 经营者应按照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进行修改;4. 行政部门应在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并颁发《经营范围变更证书》。
七、经营范围登记的检查与监督1. 相关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已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检查与监督,确保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符合登记要求;2. 经营者应积极配合检查与监督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3. 对于不符合登记要求的经营者,行政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八、经营范围登记的法律责任1. 经营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由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其行政处罚;2. 经营者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而擅自开展调整后的经营活动的,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对其行政处罚;3. 经营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与监督的,由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其行政处罚。
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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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核定规范经营范围核定规范是指企业经营活动所涉及的业务范围,是企业市场经营的基础和依据。
对于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规范,可以帮助企业明确自己的经营范围,避免违规经营和经营范围超出权限,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力。
下面,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一、合法合规:经营范围核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涉及到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领域。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所在地的行政管理规定,遵守当地政府的规范要求。
二、精准明确:经营范围核定应准确明确,避免歧义和模糊。
经营范围应该具体到具体的业务领域和相关的行业细分,而不是笼统的泛指某一大类,避免给企业日后扩大经营或者融资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经营范围的准确明确可以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找到自己的定位和方向。
三、内外匹配:经营范围核定应与企业实际经营活动相匹配。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该与其产品或服务的提供相一致,不能违背实际经营活动的需求和要求,避免超出企业的实际能力范围。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供应链和产业链的上下游关系,确保企业的经营范围能够对接和适应整个产业链的需求。
四、保护权益:经营范围核定应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经营范围的核定中,需要考虑到现有的知识产权和商标权益,避免经营范围的扩大侵犯他人的权益。
同时,还需要遵循市场规则和商业操守,不违背商业伦理和道德底线。
五、动态调整:经营范围核定应动态调整。
随着市场环境和企业发展的变化,经营范围应该及时调整和变更,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机遇。
企业应该保持对市场的敏感性和灵活性,及时调整经营范围,开拓新的业务领域。
综上所述,经营范围核定规范是企业市场经营的基础和依据,合法合规、精准明确、内外匹配、保护权益和动态调整是其中的关键要素。
企业在进行经营范围核定时,应该注重以上几个方面的规范要求,做到合法经营、有效经营,为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提供有力支持。
北京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北京经营范围核定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a82877f9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e0.png)
«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进展假设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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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京工商商广字[1989]23号
1989-6-21
转发国家工商局广告司«关于严禁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经营广告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2
京工商发[1993]40号
1993-3-4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治理的假设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8
京工商发[2007]3号
2007-1-11
关于推行«北京市旧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9
京工商发[2007]102号
2007-4-23
关于推行«北京市艺术品托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30
京工商发[2007]131号
44
京工商发[2006]140号
2006-12-21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医疗广告治理方法»及«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治理方法>的通知»的通知
45
京工商发[2007]98号
2007-4-3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公布标准»的通知
46
京工商发[2007]168号
2005-8-1
关于修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2
京工商发[2006]21号
2006-2-20
关于推行«北京市二手车行纪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3
京工商发[2006]105号
2006-8-31
关于推行«北京Biblioteka 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4
京工商发[2006]109号
2006-9-7
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二篇)
![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89a68056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200f765.png)
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如下:1. 经营范围的确定: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需明确自己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应当以客观、准确、完整的词语描述企业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和范围,不得模糊、笼统或有欺骗性。
2. 登记类别的选择:企业根据自身经营主体的性质,选择合适的登记类别,可选择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3. 经营范围的变更管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需要修改经营范围,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包括增加、减少或调整经营范围。
在变更登记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4. 限制经营范围:某些行业或领域可能存在行政许可或特殊管理要求,企业在办理登记时,需满足相关的条件和要求,并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5. 经营范围的公示:经营范围是企业经营活动的核心内容,是企业与外界进行经济往来的基础。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公示,以便公众获得相关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只是一般性的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不同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区别,具体情况需要参考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二)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____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____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经营范围核定规范目录
![经营范围核定规范目录](https://img.taocdn.com/s3/m/2b5f3b32581b6bd97f19eaf4.png)
说明一、目的和适用范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发展和不断完善,经济形势和经济活动对内、对外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分工逐渐细化,新兴行业逐年增加,特别是表现在商业、服务业发展较快,如电子商务、电视购物、电话购物、信息传输、商务经济、知识产权等。
对此,国家统计局于1994年和2005年先后两次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了修订,以便于更加适应和能够准确反映现阶段经济活动的状况。
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公司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为深入贯彻《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积极推进登记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北京市工商局提出以“登记政策公开化、受理核准规范化、绩效考核标准化、微笑服务人性化”为工作重点,完善科学、便捷、统一的市场准入服务体系。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的登记行为,使登记机关核定经营范围日趋规范,实现用语标准化和解释性的统一,我们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定了《经营范围核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适用于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
各级登记机关和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定经营范围和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时应依据《规范》。
各类市场主体在申请登记时应依据《规范》选择经营范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规范》是为解决核定经营范围用语的统一和标准,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及多样,在使用《规范》核定经营范围时,还应结合市场主体的实际经营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准确的核定经营范围。
二、《规范》的使用(一)《规范》按照“行业代码”、“行业名称”、“经营范围”、“行政许可部门”四列设定。
“行业代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小类。
英文大写字母表示门类;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大类;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中类;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小类。
“行业名称”: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各分类的表述设定,同时编入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各类行业的指标解释。
北京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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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北京市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餐饮经营行为,提升餐饮业服务品质,维护餐饮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餐饮业规范化发展,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合法有效的独立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本规范为全市餐饮业推荐性、指导性规范,涉及的开业条件、经营规范、操作规范等条款和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餐饮经营实际情况制订。
第二章开业条件第五条基本要求(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的行政管理要求,取得相应的审批许可。
清真餐馆应依法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悬挂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专用标志。
(二)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餐饮经营单位应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专业要求(一)经营场地1.场地建筑应符合JGJ64—89《饮食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2.餐饮服务场所公共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2012《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规定。
北京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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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参考1、文化传播公司:文化学术交流、市场推广宣传、大型礼仪庆典活动策划、企业形象设计;模特演出经纪。
2、房地产中介公司:房产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市场信息咨询;装修工程设计。
3、物流有限公司:物流方案设计、代辦货物配送手续、打包、搬运装卸服务;仓储;代办报关手续;货运信息中介;国内外货运代理。
4、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文化教育交流、咨询、服务;人力资源交流、咨询、服务;公共关系礼仪服务;外交资料翻译;外语培训;海外教育交流、咨询、服务。
5、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商务信息咨询、项目投资咨询,会议展览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文化信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开发。
6、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管理;餐饮咨询;餐饮服务;中西式快餐;卤水食品加工;餐饮经营管理;餐饮项目策划及投资;食品加工技术咨询及转让;餐饮人才咨询培训;餐饮资源整合管理;餐饮文化交流及餐饮产品展览。
7、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
8、计算机、网络、数码、信息、电脑科技类有限公司:计算机系统设计;平面及立体设计制作;网页设计;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设备安装与维护;计算机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智能网络控制系统设备的设计及安装;网络系统工程设计与安装;安全防范设备的安装与维护。
9、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企业文化艺术交流;展示、展览策划;企业形象设计。
10、进出口类有限公司: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11、贸易有限公司:批发和零售贸易;日用百货、通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电器机械及材料、装饰材料、塑料制品、汽车零配件。
12、财务咨询类公司:代理记帐,担任财税顾问,财税咨询、审计咨询、投资咨询。
税控机技术咨询。
13、电子商务公司、网络科技、通信通讯科技、信息科技类有限公司:互联网信息服务利用网站发布网络广告。
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设备的研究开发,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安装与维护,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计算机产品,网络产品,计算机数码产品。
工商局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工商局经营范围核定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f4a2fe7ffe4733687e21aae8.png)
二、核定规范制定的背景 登记机关核定经营范围 的依据应参照2002年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但 在实际工作中,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与登记注册 工作之间仍存在着一定 的不适应,有必要在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的基础上编制新的《规 范》。
二、核定规范制定的背景 为此,2006年市局确定由朝阳分局依 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经营范围 登记管理规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编制新的《规范》,并作为试点率先在登记 系统试用。同时,为使各行业许可部门对许 可事项的核定能与我局经营范围核定用语统 一和规范,市局按照现行的《北京市企业登 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中列明的许可事项, 分别向市安监局等20个委办局征求了意见, 得到了各委办局的大力支持,提出了建设性 的意见和修改建议,市局将意见纳入了《规 范》。
谢
谢 !
关于《经营范围核定规范》的说明
一、核定规范制定的目的
为深入贯彻《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落实总局推进登记工作规范化的要求, 以及我局“四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规范 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范 围的登记管理,实现登记机关核定经营范围 用语标准化和解释性的统一,市局根据《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 理规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定 了《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不再核定“百货”用语 原国家工商总局编写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中“百货”包括“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钟表眼 镜、文化体育用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标准,“服装鞋帽、钟表眼镜”归类为633“纺织、 服装及日用品批发”,“文化体育用品”归类为 634“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因此,新制 定的《规范》中“经营范围”用语不再使用“百 货”字样,应按照申请人申请的经营项目分别按 照633(6331-6339)、634(6341-6349) 中明确的规范用语核定。
北京市经营主体综合监管合规手册
![北京市经营主体综合监管合规手册](https://img.taocdn.com/s3/m/438d74a3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a9.png)
北京市经营主体综合监管合规手册北京市经营主体综合监管合规手册是为了指导和帮助北京市的经营主体在运营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标准,从而确保其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这样的手册通常会涵盖多个方面的合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准入、税务缴纳、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手册的内容可能会包括:1.法律法规概览:概述经营主体需要遵守的主要法律法规,如《公司法》、《税法》、《劳动法》等。
2.市场准入与登记注册:说明在北京设立和经营企业需要完成的注册登记程序,包括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社保开户等。
3.税务合规:详细解释税务申报、缴纳、发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税务筹划的合法途径。
4.劳动用工与人力资源:阐述劳动合同签订、员工薪酬福利、社会保险缴纳、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合规要求。
5.知识产权保护:介绍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和管理,以及防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6.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说明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物排放标准、安全生产规定等方面的合规责任。
7.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包括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8.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阐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避免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指南。
9.广告与宣传合规:说明广告内容审核、广告发布渠道、虚假广告防范等方面的合规要求。
10.数据保护与隐私安全:介绍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存储和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合规实践。
11.合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提供建立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议和指导。
12.监管与执法机构:列出主要的监管和执法机构及其联系方式,以便经营主体在需要时寻求帮助或咨询。
这样的手册对于帮助经营主体了解和遵守复杂的法律法规环境至关重要,有助于降低合规风险,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企业经营范围参考(北京中仕略提供)
![企业经营范围参考(北京中仕略提供)](https://img.taocdn.com/s3/m/a1286f77f524ccbff0218407.png)
企业经营范围参考时间:2010-03-05 16:41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10906次公司经营范围中特殊经营项目请参阅:《前置审批项目参考》《后置审批项目参考》企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1、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即是需要办理前、后置许可证的项目。
2、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以下是我公司代理的企业常用经营范围,以提供给您参考。
声明:经营范围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行业标准》及相关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确定,受托方仅提供参考意见,最终确定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主。
注册公司行业名称及经营范围(一)贸易类行业名称:商贸、贸易、工贸、电器、服饰、纸业、文化用品、酒店用品、食品等。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化妆品、珠宝、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化学品、纺织原料(除棉花)、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床上用品、厨具、工艺礼品(除金、银)、玩具、五金交电、办公设备、文化办公用品、建身器材及设备、塑料制品、皮革制品、文体用品、酒店用品、劳防用品(除专控)、花卉、纸浆、文化用纸、印刷器材及用品(除油墨)、饲料、橡胶制品、包装材料、生物制品、原生中草药、香料等。
(办理卫生许可证及酒类许可证):农副产品、定型包装食品、定型饮料、定型包装保健品、糖果、糕点、膨化食品、奶制品、茶叶、食用油、土特产品、南北货、食品添加剂、瓶装酒等。
注册公司行业名称及经营范围(二)贸易类行业名称:商贸、贸易、工贸、电子、建材、计算机、电子、电器、医疗设备、口腔设备等。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教学仪器、照明产品、交通器材、电线电缆、微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元器件、制冷设备、通讯设备、通讯产品、计算机及配件、电脑周边设备、打印设备、电脑耗材、计算机软件、数码产品、网络游戏点卡、实验室设备、船舶配件。
(办理医疗许可证):I I 类: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II、III类:口腔科材料、II类: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III类:医用X射线设备附属设备及附件、口腔科设备及器具、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凭资质)注册公司行业名称及经营范围(三)贸易类行业名称:商贸、贸易、工贸、建材、音响、汽车、安防、消防、电力、空调、电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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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工商发[1998]147 号
1998-8-13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股评资料卡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12
京工商发[1998]195 号
1998-10-12
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全国性新闻媒介跨省(区)经营广告业务如何登记管理的答复》的通知
13
京工商发[1998]193 号
1998-11-11
关于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小容量注射剂药
19
京工商发[2001]230 号
2001-11-16
品广告的通知》的通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20
京工商发[2002]85 号
2002-5-8
关于加强人才招聘广告管理的通知
21
京工商发[2002]155 号
2002-8-22
关于加强婚姻中介和房地产中介广告管理的通知
广告处:52 件
转发国家工商局广告司《关于严禁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经营广告业务的通知》 的通知
关于企业必须严格按核准登记名称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广告公司营业额计算方法的通知》的通知
1
4
京工商发[1994]242 号
1994-12-16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制止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合资〔合作〕企业错误称谓问题的 通知》的通知
6
京工商发[2001]220 号
2001-10-18
关于推行《北京市房屋出租居间合同》及《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7
京工商发[2002]12 号
2002-1-18
关于推行《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及《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保证金合同》示范文本的 通知
8
京工商发[2002]163 号
2002-9-6
京工商发[2006]109 号
2006-9-7
关于推行《北京市洗染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5
京工商发[2006]110 号
2006-9-7
关于推行《北京市豆类种植收购合同》等涉农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6
京工商发[2006]119 号
2006-10-26
关于推行《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推行《北京市猪肉入市厂场挂钩合同》的通知
9
京工商发[2003]124 号
2003-7-15
关于推行北京市茶叶买卖合同的通知
10
京工商发[2003]130 号
2003-7-26
关于修订发布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1
京工商发[2003]134 号
2003-7-30
关于推行北京市食品(成品)买卖合同和北京市食品(成品)代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2
京工商发[2002]207 号
2002-11-27
关于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药品广告受理审批有关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
23
京工商批[2003]11 号
2003-3-11
关于在户外设置大型实物模型或商品模型应认定为户外广告的批复
24
京工商批[2003]84 号
2003-8-25
2004-4-27
关于推行《北京市建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6
京工商发[2004]144 号
2004-7-29
关于推行《北京市农药买卖合同》和《北京市肥料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推行《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和《北京市混凝土外加剂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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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工商发[2005]18 号
2005-1-25
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通知》的通知
14
京工商发[1999]98 号
1999-4-12
关于转发《关于变更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的通知》的通知
15
京工商发[1999]143 号
1999-6-1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文件中有关问题的通
16
京工商发[1999]303 号
1999-12-25
知
17
京工商发[2001]13 号
2001-1-11
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
18
京工商发[2001]240 号
2001-11-5
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
1996-10-7
币计价结算内容的广告的通知》
8
京工商发[1997]42 号
1997-2-24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通知
9
京工商发[1998]26 号
1998-2-10
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10
京工商发[1998]72 号
1998-4-13
转发国家工商局《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5
京工商发[2011]131 号
2011-12-7
关于促进北京市广告业发展的意见
36
京工商发[2013]106 号
2014-12-31
北京市工商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37
京工商发[2015]47 号
2015-8-31
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38
12
京工商发[2003]139 号
2003-8-15
关于推行北京市豆制品入市场厂挂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3
京工商发[2004]24 号
2004-2-9
关于实行合同示范文本论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4
京工商发[2004]37 号
2004-2-25
关于推行《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5
京工商发[2004]79 号
关于查处以实物充抵广告费案件的批复
25
京工商发[2004]186 号
2004-11-1
关于规范部分专业分局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26
京工商发[2005]1 号
2005-1-7
关于改革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
27
京工商发[2005]123 号
2005-10-27
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文 件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
28
京工商发[2007]110 号
2007-4-26
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做商业促销宣传的文
29
京工商发[2007]130 号
2007-7-12
件的通知
30
京工商发[2007]166 号
2012-8-27
关于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
50
京工商发[2013]48 号
2013-5-14
市工商局等十二部门转发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 2013 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51
京工商发[2015]52 号
2015-09-1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等九部门整治虚假违法广 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21
京工商发[2005]100 号
2005-8-1
关于修订《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2
京工商发[2006]21 号
2006-2-20
关于推行《北京市二手车行纪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3
京工商发[2006]105 号
2006-8-31
关于推行《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4
52
京工商发[2016]28 号
2016-05-16
市工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 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同处:81 件
1
京工商发[1997]245 号
1997-12-2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
2
京工商发[2000]206 号
2000-8-15
通知
6
18
京工商发[2005]74 号
2005-6-7
关于推行《北京市种养产品收购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9
京工商发[2005]98 号
2005-8-3
关于推行《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0
京工商发[2005]97 号
2005-8-4
关于推行北京市商业超市进货交易类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7
京工商发[2006]122 号
2006-11-9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46
京工商发[2007]168 号
2007-10-24
文件的通知
47
京工商发[2010]40 号
2010-3-30
转发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二部委关于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48
京工商发[2010]137 号
2010-11-24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49
京工商发[2012] 118 号
颁布日期
2009-11-25 2010-09-07 2010-12-27 2011-08-11 2015-10-28
1989-6-21 1993-3-4 199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