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单位“小金库”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事业单位财产侵占法律规定
事业单位财产侵占法律规定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事业单位作为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的一种形式,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一些事业单位存在财产侵占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对事业单位财产侵占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事业单位财产的法律属性事业单位的财产具有公有性质,属于行政机关或公共机构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事业单位的财产归国家所有,由事业单位代管、使用和管理。
这意味着财产侵占行为不仅损害了事业单位本身的利益,更侵犯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二、财产侵占的定义和刑责财产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或事业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或者非法使用、处分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财产侵占行为涉及数额较大的,将被认定为贪污罪。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定罪,将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三、事业单位财产侵占的典型案例事业单位财产侵占问题在社会上时有发生。
例如,某市政府下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人王某,将大量社会保险基金擅自挪用于个人消费。
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侵占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四、打击事业单位财产侵占的措施为了严厉打击事业单位财产侵占行为,保护公共财产和社会秩序,法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了财产侵占行为的界定和法律责任。
其次,加强社会监督,倡导廉洁自律,加强事业单位内部监督体系的建设。
同时,要加强司法实施,严厉打击财产侵占行为,维护公平正义。
五、加强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建议要杜绝财产侵占行为,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机制。
首先,落实责任制,加强财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财产安全。
其次,加强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财产侵占问题,防止损失扩大。
此外,要加强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充分公正的财产管理。
结论:事业单位财产侵占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事业单位的利益,也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法律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财产的法律属性、财产侵占的定义和刑责,并通过一系列措施来打击这一问题。
关于“小金库”问题的纪律处分规定
关于清理“小金库”和下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小金库”问题的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单位、各子公司:依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针对企业现实情况,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企业内部运行秩序,落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2004]**检建字02号)和张董事长的批示精神,决定对公司各单位(包括各子公司)的“小金库”予以清理,具体安排意见如下:一、意义:“小金库”是指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瞒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自行建立的供本单位支配使用的各项资金。
设立“小金库”是一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所以,必须及时清理、纠正。
二、原则自查自清为主,举报查处从严。
三、要求1、各单位(包括各子公司)要本着“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和有“小金库”性质的资金、帐外帐、公款私存等由行政一把手负责,组织有关领导、财务人员、职工代表等进行彻底清查、整顿,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此类资金一律如数转入单位财务帐内或上缴公司财务部门,并于8月18日前将自查清理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如实总结上报集团公司纪委办公室(须有本单位行政一把手签署的意见)。
2、对不认真自查清理或清理不彻底、瞒报、不报的单位(包括各子公司),一经查实,除资金一律收缴外,对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3、各单位(包括各子公司)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
现下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小金库”问题的纪律处分规定(试行)》,请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学习宣传,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财务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杜绝私设“小金库”等各种违纪现象的发生。
中共**集团公司纪委2004年8月4日报:公司党委、公司各领导送:公司纪委各委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小金库”问题的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第一条根据党和国家相关法规和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侵吞公司财产罪的量刑标准
侵吞公司财产罪的量刑标准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侵吞公司财产罪的刑期一般
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确
定刑期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主观恶性、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
其次,对于侵吞公司财产罪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犯罪所得的数额大小。
如果犯罪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特别严重的损失,那么应当从重处罚,判处较重的刑罚。
同时,对于犯罪所得的追缴和没收也应当予以严格执行,以便将被侵吞的公司财产返还给公司,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侵吞公司财产罪的犯罪情节,也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如果
犯罪行为是在公司内部进行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产,那么应当加重刑罚,以示对滥用职权、背离职责的严厉打击。
而如果是通过欺骗、诈骗等手段侵吞公司财产,也应当根据具体情节,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刑裁定。
总之,侵吞公司财产罪的量刑标准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来进行综
合判断和裁定,既要严惩犯罪分子,又要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公司内部管理的监督和规范,预防侵吞公司财产罪的发生,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财务制度小金库惩罚条款
财务制度小金库惩罚条款第一条:违规使用小金库的惩罚措施1. 当员工违规使用小金库时,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a. 第一次违规使用小金库,将被口头警告,并要求归还款项;b. 第二次违规使用小金库,将被书面警告,并要求归还款项;c. 第三次违规使用小金库,将被暂停使用小金库,并进行严格调查处理;d. 第四次及以上违规使用小金库,将被取消使用小金库资格,并可能面临工作处罚。
2. 如果违规使用小金库导致公司或者部门财务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条:小金库保管责任1. 每位使用小金库的员工,都有责任妥善保管小金库的钥匙和账本,确保小金库的资金安全;2. 如果因员工疏忽或故意造成小金库的资金丢失或损坏,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3. 如果盗窃小金库的资金或其他违法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小金库审查制度1. 对小金库的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审查和检查,以确保小金库的资金使用合理和符合规定;2. 如果发现小金库的资金使用存在问题,将及时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3. 审查小金库的资金使用情况,要有明确的记录和文件,以备日后查验。
第四条:员工奖惩制度1. 对于遵守小金库规定的员工,将给予奖励或表彰;2. 对于违规使用小金库的员工,将给予惩罚或警告;3. 员工的奖惩记录将作为绩效考核和晋升的参考。
第五条:小金库管理人员责任1. 小金库的管理人员要负责小金库的日常管理和监督;2. 如果管理人员发现小金库的资金使用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向上级领导汇报;3. 如果管理人员疏于管理,导致小金库资金的乱用或丢失,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其他规定1. 小金库的使用应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不得用于员工个人私利;2. 小金库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真实、合理和合法的原则,不得挪用、侵占或私分。
以上为财务制度小金库惩罚条款,希望所有员工能严格遵守公司的规定,共同维护公司的财务安全和稳定。
如有违反,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单位“小金库”中的款项能否成为挪用公款行为的违法违纪对象
单位“小金库”中的款项能否成为挪用公款行为的违法违纪对象
来源:北碚时间:2007年11月30日点击数:2907 次字体:小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知识问答
问:单位“小金库”中的款项能否成为挪用公款行为的违法违纪对象?
答:单位“小金库”中的款项也能是挪用公款行为的违法违纪对象。
理由是:
(一)单位非法设立的“小金库”库款依法应当上缴国家,因此,其在性质上属于公款;
(二)挪用这部分款项的行为虽谈不上对擅设“小金库”的单位的公款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侵害,但最终侵害了国家对这部分款项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三)以挪用公款行为规制这类行为,并不意味着默认私设“小金库”的行为是合法的,而是出于维护国家对这部分款项的所有权的需要;
(四)对这种行为放任不管,有放纵违法违纪之虞。
七类“小金库”的定性和条款适用、涉及犯罪行为
七类“小金库”的定性和条款适用、涉及犯罪行为小金库是单位常态查出小金库是本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并未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对私设“小金库”等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如果构成违纪应该如何准确适用处分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是执纪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问题,极有探讨的必要。
本文结合实际,对“小金库”案件的定性和处分进行探讨01小金库的概念和分类《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中央纪委《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中纪发〔2009〕20号)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该规定认为小金库不但包括相关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也包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中央纪委等四部委发布的《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对“小金库”表现形式作出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一)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相关案例[1]:某村党支部书记郑某某违纪案中,郑某某所在的村为修缮村内道路,在该项目可以得到上级相关部门拨付修路资金的情况下,郑某某仍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向村民收取费用的方式筹集资金12万元,并将套取的资金交由村会计保管,用于解决村级历史遗留账务,后将这笔款项支付村级日常事务支出的费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规定,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经民主程序,可由村民出资出劳。
同时规定明确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侵吞公款罪的量刑标准
侵吞公款罪的量刑标准侵吞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应当依法严惩。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侵吞公款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侵吞数额的大小。
侵吞公款罪的刑法规定中,对于侵吞数额的大小有着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数额较大的侵吞公款罪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数额较大的侵吞公款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情节的严重程度。
在判定侵吞公款罪的量刑标准时,法院也会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
例如,是否存在多次侵吞公款的情况,是否有组织、策划或者精心设计的行为等。
这些情节都将会对量刑产生影响,情节严重的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
三、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如果侵吞公款罪是由多人共同实施的,那么在量刑标准上也会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将会对每个犯罪分子进行量刑,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扮演的角色进行量刑判决。
四、是否主动退赔。
在侵吞公款罪的刑法规定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退赔侵吞的公款,法院也会在量刑时进行考虑。
主动退赔公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刑罚。
综上所述,侵吞公款罪的量刑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多个因素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侵吞数额的大小、情节的严重程度、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以及是否主动退赔等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表现进行量刑判决,确保刑罚公正合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小金库”问题查处政策依据
附件1
“小金库”问题有关政策依据
一、关于印发《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09〕20号)。
二、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号)。
三、《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国资发评价〔2012〕5号)。
四、《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
六、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审计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华北审〔2014〕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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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小金库的定罪标准
私设小金库的定罪标准私设小金库是指个人或组织以非法手段收取、垄断、控制资金,用于非法经营、洗钱、逃税等活动的行为。
由于私设小金库涉及经济犯罪和非法金融活动,对其的定罪标准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
在我国,针对私设小金库的定罪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来源的非法性:私设小金库的资金来源通常包括走私、贩卖违禁品、非法融资等,这些资金都属于非法来源。
一旦被确认资金来源非法,就可以作为判决定罪的重要依据。
2.资金用途的非法性:私设小金库的资金往往被用于非法经营、洗钱、逃税等活动。
非法经营包括非法赌博、偷税漏税、走私等,这些活动都被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
一旦确认资金用途非法,也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
3.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私设小金库通常会建立完整的组织结构,并采取相应的运作方式。
例如,组织者会设立虚假企业或商铺,虚假收据、虚假发票等以掩盖非法资金的流动路径。
这些行为都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以揭示私设小金库背后的组织结构。
4.法律法规的违反程度: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私设小金库属于刑法第三节“非法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具体涉及犯罪的条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并以非法经营为主要手段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非法持有、私藏、运输、制造、销售非法金融票证”的活动。
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和具体情节,可以依据刑法中相关的量刑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定罪。
5.涉及的社会危害程度:私设小金库除了触犯法律之外,还带来了严重的经济、社会和政治风险。
例如,私设小金库的资金来源非法、用途非法,会导致税收、金融、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严重扰乱,同时也可能给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对于涉及金额巨大、涉及面广泛、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私设小金库,往往会加大量刑力度。
以上是对私设小金库的定罪标准的一些简要介绍,具体的定罪标准还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裁定。
小金库情节轻重认定标准
小金库情节轻重认定标准小金库的■刑标准如下:1、数额较大,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属于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构成犯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和刑法的认定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和刑法的认定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和刑法的认定
小金库是指金融监管机构在某些特定时间点内发行的金融债券,也可能指财政部门持有国家银行(或者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政府报应机构持有的资产。
本文将主要介绍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和刑法的认定。
一、小金库的认定标准
1、是否属于政府报应机构的财政资产,如果是,则构成小金库。
2、是否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货币标准,如国家通用货币、跨境货币、国外循环的货币等。
3、是否符合国家财政部对小金库发行管理制度的规定。
4、该小金库的投资标的是否安全可靠,投资期限是否满足国家规定。
二、刑法的认定
1、根据刑法,小金库是否符合“偷窃、侵占”的认定条件,如是否有收受和挪用公款、腐败、滥用职权等行为。
2、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的认定条件,如是否有诱骗他人出售不符合合同条款、合同内容不真实、垄断某项商品的行为。
3、是否符合“行贿受贿”的认定条件,如是否有以影响政府或国家公
务为目的而行贿受贿的行为。
4、是否符合“渎职”的认定条件,如是否有违反国家税收征收法规定
的行为。
总之,小金库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是否属于政府报应机构的财政资产、是否符合国家财政部对小金库发行管理制度的规定、该小金库的
投资标的是否安全可靠,而刑法的认定主要包括:偷窃、侵占、合同
诈骗、行贿受贿、渎职等行为的认定。
只有符合上述认定标准才能被
认定为小金库,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
小金库情节轻重认定标准
小金库情节轻重认定标准
小金库情节轻重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资金来源:如果资金来源合法,没有违法犯罪的行为,情节
较轻。
如果资金来源涉及非法活动,如贩毒、赌博、贪污等,情节较重。
2.资金数额: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小,情节较轻。
如果涉及的金
额较大,或者超过一定的法定金额标准,情节较重。
3.使用用途:如果小金库的资金是为了满足合理的经济需求,
如支付家庭开销、教育费用等,情节较轻。
如果资金被挪用于非法用途,如赌博、奢侈消费等,情节较重。
4.行为方式:如果小金库的资金管理是一种固定的习惯方式,
情节较轻。
如果小金库的管理方式具有隐蔽性、欺骗性等,情节较重。
5.社会影响:如果小金库的存在和管理方式对社会没有或者影
响较小,情节较轻。
如果小金库的存在和管理方式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情节较重。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小金库的情节轻重认定标准可能会因国家法律、地区法规以及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具体判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量。
银行职员以欺诈手段侵吞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银行职员以欺诈手段侵吞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案情:行为人张某系储蓄所信贷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自己负责掌管的储户资金900万元划出,占为己有。
经查,张某为了使划出的资金在账面上手续齐全,私刻了储户的印鉴章、以储户的名义伪造了本票。
分歧:对于本案,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使用伪造的本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行为,符合票据诈骗罪的特征,这一行为性质不受其利用职务便利的影响;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与票据诈骗罪的想像竞合犯或者法条竞合;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牵连犯,张某伪造本票的目的在于职务侵占,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对张某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评析:第一,认定职务犯罪,最关键的就是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虽然将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描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其次,应当甄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本人的职务主管这一业务。
而利用职务便利的条件,是指行为人并未利用其职权,而只是利用了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如某银行工作人员,但其并不是负责信贷审核业务的,其伪造了金融凭证,交由信贷审核人员,由于是同一单位,其他人员审核不严,致使其犯罪得逞,那么,在该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定为贷款诈骗罪或票据诈骗罪。
第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本身是可以完全包容银行职员利用职务进行金融诈骗的,所以,这种行为并不具有既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又同时符合金融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否则,必然造成罪数判断标准的混乱,造成定罪量刑上的错误。
因为如果把许多具有特定外延的犯罪构成人为地分割开来,都可以使一罪变成数罪,而这与罪数理论的宗旨是相悖的。
事实上,如果将银行职员利用职务进行金融诈骗的行为判断为想像竞合犯,那么深究下去,所有职务侵占行为、贪污行为都可以被认为是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等罪的想像竞合犯,而根据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在刑法中就可能虚设。
“小金库”涉及的犯罪
“小金库”涉及的犯罪“小金库”涉及的犯罪在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中,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可能涉及的主要犯罪行为有以下几种:贪污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将“小金库”资金据为己有或者瓜分,达到法定数额的,就构成贪污罪。
贿赂犯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
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小金库”资金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达到法定数额的,构成行贿罪;个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小金库”资金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达到法定数额的,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小金库”资金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达到法定数额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挪用公款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
如果“小金库”资金的性质为公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小金库”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资金等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了此罪。
为逃避检查或者以防“小金库”被发现,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构成此罪。
“小金库”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处罚
“小金库”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处罚“小金库”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处罚在审计业务中,经常查处被审计单位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但是,由于对“小金库”概念认识的模糊,加之具体情况复杂,致使问题定性不准、审计处理处罚不当。
最常见的错误是将帐务处理的技术性失误,拔高定性为“小金库”,极大地增大了审计风险;将涉及个人贪污行为、共同贪污行为避重就轻定性为“小金库”,使不法分子逃脱了法律的惩罚。
为此,审计工作者需要认真弄清“小金库”的认定与处理处罚的相关事项。
一、概念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采取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决定、直接工作人员实施的形式;通过隐瞒收入、虚列支出等途径;使用不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不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另立账簿核算等不正当手段和方法;进行筹集为本单位、小团体自行分配使用的违规资金。
称为“小金库”。
“小金库”行为在性质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构成要件(一)、主体小金库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单位和单位责任人员。
单位主要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司。
1、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各机关,各级司法机关。
2、团体包括:各级政党组织,各级政协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各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各级妇女联合会组织,其他社会团体。
3、企业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4、事业单位包括:实行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兴办的事业单位,财产属于国有的其他事业单位。
5、公司是指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的讲是指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6、单位责任人员是指负有责任管理单位财务的主管人员和直接工作人员。
(二)、客体“小金库”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可分为隐瞒侵占、截留国家收入和单位收入构成的“小金库”和隐瞒单位收入构成的“小金库”两种类型。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0-07-2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9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11月27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9月2日、财政部2009年8月17日、审计署2009年8月21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一月五日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条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招标公司小金库立案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为加强招标公司内部控制,规范招标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和遏制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招标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小金库的定义小金库是指招标公司内部私自设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不纳入公司财务报表管理的资金,其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均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三、小金库立案标准1. 违规设立小金库(1)招标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私自设立小金库;(2)招标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未经公司总部批准,私自设立小金库;(3)招标公司员工个人未经公司批准,私自设立小金库。
2. 违规资金来源(1)截留、挪用公司收入,设立小金库;(2)违规收取、侵占投标保证金,设立小金库;(3)违规收取、侵占中标保证金,设立小金库;(4)违规收取、侵占其他与招标投标相关的费用,设立小金库。
3. 违规资金使用(1)用于违规发放奖金、补贴、福利等;(2)用于违规报销费用;(3)用于违规支付给个人或单位;(4)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4. 违规资金管理(1)未按规定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管理小金库;(2)未按规定对小金库资金进行会计核算;(3)未按规定对小金库资金进行审计;(4)未按规定对小金库资金进行公示。
四、立案程序1. 发现线索(1)公司内部审计、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在检查、审计过程中发现小金库线索;(2)公司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外部人员举报小金库线索;(3)其他途径发现小金库线索。
2. 调查核实(1)成立调查组,对涉嫌小金库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2)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包括财务凭证、银行流水、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证言等;(3)对调查情况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存在小金库。
3. 立案审批(1)调查组提出立案建议;(2)公司领导层进行审批;(3)批准后,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4. 处理决定(1)根据调查结果,对小金库进行清查、封存、冻结;(2)对涉嫌违规的人员进行问责,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3)对违规资金进行追缴、追偿;(4)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小金库”行为的认定标准、条款适用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小金库”行为的认定标准、条款适用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小金库”外表形形色色,内在错综复杂,容易滋生fubai、诱发fanzui。
由于“小金库”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且相关党纪法规几经修改,我们在办理“小金库”相关案件时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惑。
一、设立“小金库”行为的认定标准资金及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是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关键,但在审理实践中,还需结合行为的主客观方面予以综合认定。
一是必须具有主观故意。
设立“小金库”行为应出于主观故意,目的是方便用钱用物,其核心表现是故意使相应资金、财物,规避或者脱离财政、审计、jiwei等监管监督。
由于财务人员业务不精或工作疏忽大意,导致一些资金及资产未列入符合规定的指定单位账簿,或未列入单位账簿中符合规定的指定科目,都不应当认定为设立“小金库”行为。
二是规避或脱离正常监管。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列出了“小金库”的7种主要表现形式,其中之一就是“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将本单位资金转入下级单位账内核算,虽然下级单位账户也是正规账户,也要接受正常监管,但资金经过这样“倒腾”,监管就弱化了。
同样,将本单位行政资金转移到工会或食堂账户内核算,其支出由本单位实际掌握、支配,故意弱化监管的本质没有变,仍应按设立“小金库”处理。
总之,在单位所有正规的账簿以外设账,脱离正常监管的,应当认定为设立“小金库”行为。
三是“小金库”虽有较强隐蔽性,但仍应当在其单位内部有一定人员知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具体什么范围,视情况而定,重点把握是否有监管。
若某领导将单位收入或套取的资金放入个人账户,除自己之外无人知晓、无人监管,则不应作为设立“小金库”行为来处理,而应考虑涉嫌贪污、职务侵占罪等。
二、“小金库”违纪违法行为的条款适用一是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设立和使用“小金库”违纪违法行为的定性归结。
小金库的犯罪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逃避税收、挪用资金、谋取私利等目的,设立“小金库”。
然而,设立“小金库”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小金库的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二、小金库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小金库,是指单位或个人为了非法目的,非法设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使用或转移资金。
2. 特征(1)非法性:小金库的设立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隐蔽性: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往往不公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3)非法性:小金库的资金主要用于逃避税收、挪用资金、谋取私利等非法目的。
三、小金库的犯罪行为1. 逃税设立小金库,将单位或个人的收入不入账,逃避纳税,属于逃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挪用资金挪用小金库资金,用于个人或单位的其他用途,属于挪用资金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贪污小金库的资金,有时被用于贪污行为。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受贿小金库的资金有时被用于行贿或受贿。
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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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单位“小金库”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来源:作者:单县法院研究室时间:2015年07月21日
【案情】
2006年至2013年底,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某镇民政办公室主任之机与担任办公室报账员的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或单独采用虚报低保、五保、优抚资料,骗取国家低保补助、五保补助及优抚补助资金;或者采取截留手段,侵吞应当入账的慈善捐款;或者虚列敬老院职工工资,骗取公共资金。
被告人将上述款项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存放,除部分用于公务支出外,其余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其中被告人王某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464427.77元,被告人李某某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34364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款,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王某、李某某主要以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贪污罪有异议,二人均认为是私设“小金库”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贪污犯罪,且大部分款项均用于公务支出,不能计入贪污数额,原审判决让其举证证实用于公共支出违背了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或单独以虚报、截留等手段侵吞国家公款,套取国家补助资金、慈善捐款等款项,并设立个人账户,除部分用于公用外,其余均予以非法占有,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
二审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歧】
本案系一起侵吞单位“小金库”资金,并予以非法占有的案件,该类案件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刑事犯罪,更不能构成贪污罪,应当按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贪污犯罪,并且应当按照“小金库”的全部数额计算贪污数额,即使用于公共支出亦不能核减。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贪污犯罪是一种结果犯,只要被告人采取虚列、截留等手段将公共资金予以骗出,国家失去了对该部分资金的控制权,被告人即构成了贪污犯罪,款项用于公用还是占为己有是“赃款去向”问题,不能影响贪污数额的认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贪污犯罪,并且应当按照行为人将“小金库”的资金进行非法占有的部分计算贪污数额,即用于公用的数额应当进行核减。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关于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犯罪的问题。
第一种观点显然不能成立。
“小金库”作为一种违法违纪行为是建立在没有触犯刑律的基础上而言的,不论什么行为只要触犯刑律必须要进行刑事追究,“小金库”也不例外。
本案被告人王某、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本着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报、截留等手段,共同或单独套取国家补助资金、虚列公款支出、截留慈善捐款等,除部分用于公用外,将套取的款项转至个人账户为己有,实现了对公共财物的支配与控制权,系一种贪污行为,应当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小金库”用之于公部分是否应当从贪污数额中予以核减的问题。
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应当明确区分两个概念——“赃款去向”与“公款去向”。
赃款的认定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的,是伴随犯罪行为的产物,在贪污犯罪中,赃款去向系行为人构成贪污罪后对赃款的具体处分,不属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公款则是一个中性词汇,在贪污犯罪中,是考量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影响犯罪数额的因素。
本案被告人王某与李某某采用虚报、截留等手段获取了国家公共资金并设立账外账户,其将款项用之于公,如案例中将部分款项付给敬老院作为开支,系对公款的处分,不能计入贪污数额,当然其获取公款的手段肯定违
法违纪应当另行处分;对于被告人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部分,实现了对国家公款的转移并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犯罪。
(三)关于两被告人辩解大部分款项均用于公用的问题。
本案对于被告人王某、李某某所贪污的款项中能够查明的用于公用的部分,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并予以核减犯罪数额;而关于上诉人李某某在记账本记录的流水账目,其辩解系用于公用,但没有提供用于公用的相关符合财务制度的单据;侦查机关自李某某处扣押的部分单据中,关于王某去济南花费的单据一宗没有证据证实王某系出公差,关于李某某所持有的加油卡对账单,根据王某、李某某供述均用于个人车辆加油,故李某某的辩解无法证实系用于公共支出,上述单据的数额不能从二人的贪污数额中核减。
(四)关于对于用于公用部分的举证责任问题。
检察机关对行为人犯贪污罪的指控,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的法律真实。
被告人在设立“小金库”之后,对款项的处置只有其本人知情,其为减轻自己的罪责,将款项去向的线索反映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被告人提出了能够证明款项去向的相关线索之后,亦有义务根据线索将款项去向查明。
因此,被告人对款项去向承担的是提供线索的证明责任,而检察机关承担将该线索予以查实的证明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李某某辩解所贪污的款项大部分均用于公共支出,李某某提出有部分单据能够与其记录的记账本相对应,检察机关根据二人所辩解对自李某某处扣押的与本案有关的单据随卷宗移送,原审判决对上述单据予以质证,最终认为李某某的记账本没有对款项的去向进行完整记录,不能体现款项的具体使用情况,且均没有其他证据与之相互佐证,因而对李某某的辩解不予采纳。
故原审判决的上述诉讼程序合法,没有违背刑事诉讼的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