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规划建设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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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0.12•【字号】豫安监管〔2018〕73号•【施行日期】2018.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2018〕7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等精神,结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理顺机制,规范秩序,提升服务,保证质量,确保我省工矿商贸企业(不含煤矿,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公告、发证列入便民服务事项。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要求,本着流程合理、时限精简的原则,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公告、发证纳入便民服务事项。

河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安标工委)为标准化工作便民服务机构,承担二级(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受理二级(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申请、评审报告,并公告、发证。

企业可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制式制作牌匾。

安标工委要及时将二级(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告知省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

安全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督导检查,对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二、企业应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坚持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等级证书自愿申请原则。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豫政办[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7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五日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有关部署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

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成立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史济春(副省长)副组长:赵瑞东(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国辉(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成员: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全生产监管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公安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文化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卫生厅、环保厅、消防总队、国防科工局、旅游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社、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铁路安全监管办公室、省烟草局、气象局、黄金管理局、郑州电监办、民航河南监管局、省有色金属地矿局、监狱管理局、农机局、小浪底建设管理局等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9•【字号】豫发改环资〔2014〕1245号•【施行日期】201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4〕124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郑州航空港试验区管委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3〕330号)的有关要求,我省被国家确定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试点地区,组织开展了试点建设工作。

为了按时完成国家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拟进一步加快建设工作的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能耗在线监测是应用信息网络技术对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数据进行实时采集、汇总、分析的节能管理系统。

建立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是在当前节能工作新形势下,国家为及时、准确掌握能源消费状况新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推动落实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一项重要手段。

我省重点用能单位数量多,能源消费量占到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60%左右,是节能工作的重点对象。

在全省重点用能单位中建立能耗数据监测系统,不仅是企业实现精细化节能管理、促进节能降耗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时跟踪了解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准确把握和分析节能降耗发展趋势,加强能耗数据质量控制,推动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水平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对此,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能耗在线监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扎实推进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6
•【字号】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施行日期】2019.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决定》(豫法政办〔2019〕20号)要求,我委对2019年9月30日之前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6〕1510号)等27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
〔2016〕1119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5件)
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2019年11月26日附件1。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07•【字号】豫发改能源〔2018〕712号•【施行日期】2018.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8〕712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华润、华晨电力河南(分)公司,省投资集团,省工程咨询中心、省电力勘测设计院: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9月7日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保障居民清洁取暖和工业用热需求,实现能源高效利用和合理配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发改能源〔2017〕2100)和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适度超前,集中布局、多式联供,以热定电、环保优先”的原则,建立省辖市以大型热电联产机组为主供热、县城以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或小型生物质(含生活垃圾)热电联产机组为主供热、产业集聚区以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为主供热的工业和居民供热体系,形成布局科学、经济合理、清洁高效、安全可靠的热电联产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应以集中供热为前提,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优先保证居民采暖需求,兼顾工业供热,供热能力应适度超前考虑未来用热增长。

河南省机构简称一览表(2013版)

河南省机构简称一览表(2013版)

河南省机构简称一览表(2013版)河南省机构简称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二、省政府组成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河南省公安厅(省公安厅)河南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河南省监察厅(省监察厅)河南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河南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河南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河南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河南省林业厅(省林业厅)河南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河南省文化厅(省文化厅)河南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审计厅(省审计厅)河南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政府外侨办)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河南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河南省体育局(省体育局)河南省统计局(省统计局)河南省旅游局(省旅游局)河南省粮食局(省粮食局)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河南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事管局)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扶贫办)河南省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河南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五、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省能源局)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局)河南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河南省外国专家局(省外专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河南省文物局(省文物局)河南省畜牧局(省畜牧局)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国防科工局)六、省政府派出机构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驻京办)七、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河南省科学院(省科学院)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省农科院)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省社科院)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地矿局)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省供销社)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省有色地矿局)八、省政府部门领导事业单位河南省接待办公室(省接待办)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省史志办)河南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招标局)(省成套局)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河南省盐务管理局(省盐务局)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省煤田地质局)河南省测绘局(省测绘局)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农机局)说明:河南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2个。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08•【字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求,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河南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省纪委(监察厅)(一)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党政纪责任追究,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省发展改革委(一)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推动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实施大集团、大公司战略。

(三)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省教育厅(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简称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简称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简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8•【字号】豫政办函[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简称的通知(豫政办函〔2009〕5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我们对河南省机构简称做了修订。

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的《河南省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八日河南省机构简称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二、省政府组成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河南省公安厅(省公安厅)河南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河南省监察厅(省监察厅)河南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河南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河南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河南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河南省林业厅(省林业厅)河南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河南省文化厅(省文化厅)河南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审计厅(省审计厅)河南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政府外侨办)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资委)四、省政府直属机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河南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河南省体育局(省体育局)河南省统计局(省统计局)河南省旅游局(省旅游局)河南省粮食局(省粮食局)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河南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事管局)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扶贫办)河南省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河南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五、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省能源局)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局)河南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河南省外国专家局(省外专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河南省文物局(省文物局)河南省畜牧局(省畜牧局)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国防科工局)六、省政府派出机构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驻京办)七、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河南省科学院(省科学院)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省农科院)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省社科院)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地矿局)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省供销社)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省有色地矿局)八、省政府部门领导事业单位河南省接待办公室(省接待办)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省史志办)河南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招标局)(省成套局)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河南省盐务管理局(省盐务局)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省煤田地质局)河南省测绘局(省测绘局)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农机局)说明:河南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2个。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15•【字号】•【施行日期】2008.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固始、项城、中牟等六个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能源审计,促进节能降耗,根据《节约能源法》以及《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河南省重点企业节能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企业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五日河南省企业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能源审计,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审计,是指能源审计机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规和标准,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检验测试、诊断评价并提出节能改进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能源审计工作。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固始、项城、中牟等县(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能源审计对象和内容第五条能源审计的对象为省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六条能源审计分为政府监管能源审计和企业自主能源审计两种类型。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政府监管能源审计:(一)能源利用过程中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二)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三)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期满,需要确认是否达到整改要求的;(四)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五)未按规定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六)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七)建设项目申请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性节能补贴、节能奖励或其他节能优惠政策的;(八)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能源审计的其他情形。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2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2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2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豫发改运行〔2021〕1126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2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2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各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信用中心,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市场主体:为提高我省电力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优化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更好发挥中长期交易保供电的压舱石、稳定器作用,积极稳妥做好全省2022年电力直接交易各项工作,按照国家关于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和电价改革相关政策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场主体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工商业用户和符合准入条件的发、售电企业,在交易平台注册成功后,均可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省内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鼓励其他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未与售电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且未与发电企业达成交易合同的,从原委托代理协议结束或原交易合同执行完毕的次月开始,按照无正当理由转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政策执行。

二、交易种类和周期(一)交易种类2022年交易种类主要有:电力直接交易、电力直接交易合同转让交易(包含发电侧合同转让交易、用电侧合同转让交易,简称合同转让交易,下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省电力公司:现将《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国能局电力〔2009〕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经委,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网企业和有关施工单位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保护电力设施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保护电力设施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全面落实《通知》各项要求,确保本地区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安全,切实保障供电安全,维护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

二、各省辖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和标识设置等有关工作,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方案审查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和执法力度,杜绝违法施工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应划定保护区而尚未划定以及标识设置不完备、不规范的电力设施,各省辖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尽快整改,6月底前依法完成保护区划定和标识的规范设置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方案审查制度尚未建立或不完善的,6月底前要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6月底前要将检查整改和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完善情况报送我委。

三、地方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必须穿越电力设施的建设工程在规划时要留足安全距离,需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的,工程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法申报批准,并编报完备的施工方案,电网企业要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并对施工单位提供安全指导。

河南省机构简称一览表(2013版)-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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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机构简称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教育厅(省教育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河南省公安厅(省公安厅) 河南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 河南省监察厅(省监察厅) 河南省民政厅(省民政厅) 河南省司法厅(省司法厅) 河南省财政厅(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水利厅(省水利厅) 河南省农业厅(省农业厅) 河南省林业厅(省林业厅) 河南省商务厅(省商务厅) 河南省文化厅(省文化厅) 河南省卫生厅(省卫生厅)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河南省审计厅(省审计厅) 河南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政府外侨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河南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河南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河南省粮食局(省粮食局) 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 河南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事管局)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扶贫办) 河南省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 河南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 五、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省能源局) 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局) 河南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 河南省外国专家局(省外专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河南省文物局(省文物局) 河南省畜牧局(省畜牧局) 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国防科工局) 六、省政府派出机构 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驻京办) 七、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河南省科学院(省科学院)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省农科院)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省社科院)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地矿局)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省供销社)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省有色地矿局) 八、省政府部门领导事业单位 河南省接待办公室(省接待办) 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省史志办) 河南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招标局)(省成套局) 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 河南省盐务管理局(省盐务局)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省煤田地质局) 河南省测绘局(省测绘局) 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农机局) 说明:河南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2个。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8•【字号】豫政办[2004]27号•【施行日期】200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4]2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设置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在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责:(一)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二)原由省公安厅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协助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以及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省政府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豫监能安全〔2016〕119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监能安全〔2016〕11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改委(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华润、华兴电力河南分(子)公司,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深刻吸取江西丰城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有效防范人身伤亡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豫安委明电〔2016〕5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能源领域建设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国能安全〔2016〕335号)要求,结合我省电力安全生产实际,河南能源监管办、河南省发改委联合制定了《河南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2月6日河南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江西丰城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有效防范人身伤亡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豫安委明电〔2016〕5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能源领域建设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国能安全〔2016〕335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6〕7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电力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豫发改价管〔2015〕1454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1454号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及有关发电单位:《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2015年12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三章交易实施第四章计量、价格与结算第五章信息发布与披露第六章干预、中止和争议处理第七章附则附件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电力直接交易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在电力交易平台通过双边协商或集中撮合交易等市场方式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四条省发改委、能源局和河南能源监管办,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我省电力直接交易管理工作:(一)省发改委负责确定直接交易规模、电价管理等;(二)省能源局负责剔除直接交易容量、确定申报电量限额等;(三)河南能源监管办指导签订相关合同,监督合同备案和履行,加强公平开放电网、电费结算、信息披露的监管。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五条发电企业准入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二)单机容量30万千瓦级及以上的统调公用火电企业;(三)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正式进入商业运营、机组主要技术和能耗指标先进,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2•【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电力安全监管部门,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华润、华晨电力河南分(子)公司,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的部署要求,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河南能源监管办、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全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自即日起,在全省电力行业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安全生产集中整治。

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单位要深刻吸取全国和电力行业发生的有关事故事件教训,积极开展集中警示教育,以电力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作业安全、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网络安全、应急管理等为整治重点,宣贯落实《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严防各类电力事故发生,确保我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在集中整治活动开展期间,河南能源监管办将会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针对整治重点内容,对尚未开展液氨改造企业、部分电力建设项目、涉网安全管理和网络安全管理存在问题企业、部分进行煤场封闭和热网改造企业等进行督导,对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集中整治推动不力、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河南省安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安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将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交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四)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五)加强对有关部门和省辖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省综合性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拟订全省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及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草案、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省辖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负责监督管理省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并负责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豫政办[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1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八日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全省能源规划建设的副厅级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管理职责划入省能源规划建设局。

具体包括:拟订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

(二)将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有关煤炭规划建设职责划入省能源规划建设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法律、法规和发展战略、规划及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全省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煤层气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协调解决能源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预测监测能源发展情况,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配合国家对石油储备进行管理。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和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负责全省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配合国家开展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成套设备引进消化创新和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为确保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质量,国家能源局下达了《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306号)。

结合河南实际,参照国家标准,我们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了细化,并制定了《河南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

现一并印发给你们,原则上按照我省标准执行,我省标准未包含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附件:1、河南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略)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1:河南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第一章总则1.1为做好河南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升级)工作,达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的目的,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特制定本原则。

1.2农网改造升级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变(配)电站的布局及高、中、低压配电网主干线路的建设应满足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要求,避免重复建设。

1.3农网改造升级应按照“安全可靠、技术适用、减少维护、节能环保”的原则,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推进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4农网改造升级应优化电网结构,提高供电能力和质量,逐步建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运行可靠、供电质量高、电能损耗低”的新型农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豫政办[2015]4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1.09【实施日期】2015.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5〕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9日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全省能源规划建设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职责。

2.取消煤炭液化项目核准职责。

3.取消沼气(含垃圾填埋气)、地热能、余压余热非供热发电项目核准职责。

4.取消天然气加气母站、液化工厂等备案项目计划管理职责。

5.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将垃圾热电项目核准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沼气(含垃圾填埋气)热电、地热能热电、余热余压热电项目核准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3.将集中并网风电站项目核准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其余风电站项目核准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4.将国家规划矿区外一般煤炭开发项目核准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三)加强的职责。

强化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拟订及组织实施,加强能源预测预警,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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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规划建设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
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09.08.18
【实施日期】2009.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规划建设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的
通知
有关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中平能化集团、省煤业化工集团、郑煤集团、义煤集团、神火集团:为吸取今年发生的山西省焦煤集团屯兰煤矿和重庆市松藻煤电公司同华煤矿两起特别重大瓦斯事故教训,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
改能源〔2009〕1494号),现转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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