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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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吕政发[2015]13号
【发布部门】吕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02
【实施日期】2015.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吕政发〔201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加快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 2014 〕 47 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 2015 〕 3 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开展临时救助工作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抓好工作落实。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原则。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坚持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制度衔接原则。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资源统筹原则。做到政府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方式
(一)对象范围。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
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
(二)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及时足额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救助金额低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