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宋元时期的法制
中国法制史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元代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 (一)蒙古汗国法律 • 元太祖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来,相继公布了一系列“扎
撒”。1223年,成吉思汗召集大会,“重新拟定了训言、 扎撒和古来旳体例”,用蒙古文统计,称为《大扎撒》。 内容涉及那颜背叛君主者处死、擅离职守者处死、马畜盗 一赔九等,以及其他保护游牧经济、社一即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间旳不平等。 元初,根据不同民族将民众旳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 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 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地域旳民众)最低。举凡科举任 官都定有一系列优待蒙古、色目人而限制歧视汉人、南人 旳法规。
四等人
• 在定罪量刑上也体现着民族差别。元代法律要求宗室及蒙 古人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汉人、南人诉案归 刑部,且审判机关旳正官亦由蒙古人担任。遇有蒙古人与 汉人纠纷案件,多偏袒蒙古人。法律上明定蒙古人犯罪与 汉人犯罪同罪异罚。如盗窃罪,汉人均处黥刺之刑,而蒙 古人则免刺。蒙古人因争斗或酒醉打死汉人,只是要求 “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丧葬费)”;反之在一样情 况下,汉人若打死蒙古人,则一律处死并付烧埋银。蒙古 人犯死罪也可免考掠,日给饮食。假如是蒙古官员犯罪, 连行刑也必须是蒙古人,且法律往往不要求对犯罪官吏旳 详细处分,虽然要求,刑罚也比唐、宋律轻。
立法概况
• (二)编敕 • 敕旳本意是尊长对卑幼旳一种训诫。南北朝后来成为皇帝诏
令旳一种。宋代旳敕是指皇帝对特定旳人或事所做旳命令。 敕旳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旳根据。依宋代成法,皇帝 旳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 才被赋予通行全国旳“敕”旳法律效力。 • 编敕,是将一种个单行旳敕令整顿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 式旳一种立法过程。编敕是宋代一项主要和频繁旳立法活动, 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旳机构“编敕所”。从太祖时旳《建 隆编敕》开始,大凡新皇帝登极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编 敕旳特点是: • ⑴任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旳体例分类, 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 ⑵神宗朝敕地位提升,“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 到破律、代律旳地步。 • ⑶敕主要是有关犯罪与刑罚方面旳要求,所谓“丽刑名轻重 者,皆为敕”。
9中国法制史-宋元
2 、 施用“刺配之法”,就是一种以流刑为主,兼施刺面、 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刺配刑的实施,实际上是古代墨刑 的复活。 3 、 采取“凌迟”处罚“口语狂悖致罪者”。凌迟入律体 现恢复肉刑,刑罚更滥酷。
(二)民事立法方面
A.主体范围扩大
唐代的“贱民”在宋代成为国家的编户农
民(城乡客户、雇工、男仆、女使)
2、编敕
以敕代律,进行“编敕”。敕是皇帝发
布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 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 性的法律。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 使赦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 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3.编例
宋朝的例是在秦朝的廷行事、汉朝的决
事比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是指由中央司 法机关或者皇帝审断的典型案例作为后 来定罪量刑的依据。编例是将原本临时 的具体案例进行编修,使之上升为具有 普遍使用效力的法律形式。
相关案例
1. 杜 镐 比 附 断 罪 案
据史料《折狱龟鉴》中记载:
杜镐初任南唐,后入宋,受诏预修《册府元龟》,曾 官至礼部侍郎。年幼时,其兄在南唐作官,曾遇一案:一 个儿子毁坏父亲画像,被近亲告到官府,因法律没有规定 儿子毁坏父亲画像该如何处治,令杜镐之兄大费脑筋,始 终不知该如何断案,案子一直悬而未决。杜镐偶然得知此 事,问清案情,认为以僧尼、道士毁坏天尊和佛像之法比 附就可裁断。(据《折狱龟鉴》)
维护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 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
1.维护落后的生产关系,将佃户身份规定如同奴隶。 元朝法律规定,农民除必须向地主交纳高额地租外, 地主还可以按亩征收实物。地主任意撤佃,甚至将 佃户连同土地一起出卖、赠人。
2.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地主不仅有权役使佃户,
中国法制史:宋元时期的法制
基本内容一、宋元法律的主要内容(一)《宋刑统》与编敕 1.《宋刑统》(1)制定: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朝新的法典。
同年7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2)编纂体例:《刑统》的编纂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
北宋初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统》,便是《刑统》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
《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3)特点:《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宋刑统》也是30卷,12篇502条。
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救、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2.编敕(1)敕: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
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
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
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2)编敕: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的机构“编敕所”。
从太祖时的《建隆编敕》开始,大凡新皇帝登极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
编敕的特点是:第一,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第二,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法制史第八章课件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五代十国与宋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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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形势图
1038—1227年
916-1125年
960-11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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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形势图
1115-1234年 1038-1227
1127-12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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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宋代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宋代的立法思想(三个阶段的变化)
1、强化中央集权: 重刑事、行政立法(宋初—宋仁宗末年) 2、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重视民事经济方面的立法(神宗熙丰变法—北宋末 年) 3、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 对一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重视民事法律关系的 变通及经济立法(南宋时期)
(二)契约关系的发展
1、买卖契约: 绝卖 活卖(典卖) 赊卖
买卖契约的要件: (1)田产买卖先问亲邻 (2)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3)过割赋役 (4)离业 2、租赁与租佃契约 租赁契约:对房屋、人畜车马 租佃契约:分成租、定额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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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法规
完善,前所未有 (1)一般财产的继承 诸子均分 继承顺序:第一顺序:儿子(亲子、养子) 未嫁女(获男子聘财一半) 第二顺序:孙子、守寡妻妾 (2)绝户财产的继承:(案例) 绝户立继承人的方式:立继 、命继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3/4,继子1/4 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1/3,继子1/3,1/3为官府 (3)遗嘱继承 (4)中外客商死后钱物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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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敕: (1)概念: 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 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经皇帝批准后颁布,使之 成为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形式。 —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2)宋代编敕频繁的原因 (3) 敕与律的关系 宋中期以后,出现以敕代律的现象(阿云之狱)
司法考试:《法制史》宋元时期的法律(一)
⼀、宋代主要的⽴法与法律形式 ★★★(⼀)《宋刑统》的制定 宋代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刑统》经太祖批准“模印颁⾏”,成为历第⼀部雕版印⾏的封建法典,并且是宋代综合性的成⽂法典。
★★(⼆)编敕活动 “编敕”,是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
宋代⾃太祖制定四卷本《建隆新编敕》后,凡新帝继位或每次改元都有编敕。
编敕的特点表现为:宋仁宗以前是敕律并⾏;宋神宗以后敕的地位提⾼,甚⾄达到破律的地步;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昭令的⼀种。
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或者事所作的命令。
」 ⼆、宋元主要法制内容 (⼀)契约 宋代的商品经济关系有所发展,民商事法律制度也逐渐完善。
★★1、规定印契(红契)制度及税契制度。
即⽤官府加盖红印的契据确认⼟地所有权,以收取契印税的形式保护⼟地交易的合法性。
宋时,所有权已划分为动产所有权(宋称物主权)与不动产所有权(宋称业主权)。
《宋刑统》对动产如宿藏物(埋藏物)、阑遗物(遗失物)、漂流物、⽆主物、⽣产蕃息等所有权都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对不动产(⽥宅)所有权的转移,包括租佃、典、押等形式,都规定要书⾯⽴契并取得官府承认。
★★★2、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
绝卖为⼀般买卖形式,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
赊卖采取类似商业信⽤或预付⽅式,⽽后收取物的价值。
★★3、宋时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宋代典卖⼜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权收取部分利益⽽保留回赎权的⼀种交易⽅式。
4、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借指使⽤借贷,⽽贷则指消费借贷。
当时把不付息的使⽤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禁婚规定 宋代法律规定男15岁、⼥13岁以上可以结婚,但是禁⽌五服内亲属结婚,禁⽌州县官⼈与管内百姓以及部属交婚。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二、宋朝的法律形式 (一)法律形式的种类 宋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敕、令、格、式、例 等。 1.律。宋代的“律”一般是指唐代用于定罪 判刑的刑律,即唐律。 2.敕。敕本来是封建君主在律之外发布命令 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在特定的时间,对特定的人 或事发生效力。敕是对律、令、格、式所作的补 充修正,效力大于律、令、式。宋神宗后,敕作 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与律具有同等意义。
(三)为了促进商品的流通,加快民事流转,规定了使 用纸币的制度
宋以前,我国封建社会商品流通的领域中,通 行的货币主要是以金属重量为标准的铜铁钱。宋 时,随着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流转的加快, 最早地规定了使用纸币的制度。宋朝的纸币有 “交子”、“会子”、“交钞”等财式。交子先 使用于民间,到宋仁宗时,官府也通用。《诚斋 集》卷一百二十九载:“初,蜀之民以楮(chu) 卷为货,谓之交子。至天圣中,官始权之。”天 圣元年始置官交子务(十一月戍子)。宋代纸币 制度的确立为繁荣封建商品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1)典卖契约的签订。 第一步,当事人签订“印契”。太祖开宝二年九月诏:“典田 宅者,皆为合同契,钱业主各取其一。”就是说,出典田宅首先须 立合同契,由业主和出钱典取的典主书明所典田宅的界至、钱数、 年限,共四份,典主和业主各执一本,余二本留商税院、县司。业 主收赎田宅,须出示合同契,以凭照证。 第二步,输“印契钱”。即要使合同契具有法律效力,还必须 到官府交税,得到承认后,由官府发给文磔。太祖时法律规定: “初令民典卖田土者,输钱印契。”税钱一般按百分之十的比例支 付。交完钱后,由官府发给文磔才算最后完成。《宋刑统· 杂律》 规定:“凡卖田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 (2)以契约保护收赎权。
宋后的《大明律》规定:“有禄人枉法,八十贯绞, 无禄人枉法赃一百二十贯绞。”据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编》 解释,明的一贯约等于唐的一尺,八十贯等于八丈,合计 唐两匹。明律两匹处绞刑。
法制史总结(二)——唐宋元时期的法律
唐代法律唐代的法律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成熟时期,隋唐时期在继受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礼律相结合的法律⽂化,唐律是我国⽬前为⽌保存最为完整的法典,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唐律的修订过程★ 1 武德律唐⾼祖李渊在武德年间命令⾂下裴寂等⼈以《开皇律》为依据,修订律典,是为《武德律》。
《武德律》共12篇500条,是唐朝的⾸部法典。
★★ 2 贞观律唐太宗即位以后,在贞观年间参照隋代《开皇律》,修订完成了《贞观律》。
《贞观律》增设了加役流制度,缩⼩了连坐处死的范围,规定了五刑、⼗恶、⼋议以及类推的制度,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 3 《永徽律疏》的制定唐⾼宗永徽⼆年(公元651年),⾼宗令⾂下对《贞观律》作慎重修改,颁布《永徽律》。
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忌等⼤⾂历时1年,完成“律⽂”的疏议⼯作,作了具有法律效⼒的解释,并附之于律后,称为《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现在被称之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继承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成果,标志着中国古代⽴法达到了极⾼的⽔平,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与周边国家产⽣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罪名与刑罚★★(⼀)五刑1 死刑。
唐律只规定绞、斩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2 流刑。
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千⾥、⼆千五百⾥、三千⾥。
另规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外,还要居作三年,⽤以替代某些死刑。
3 徒刑。
即徒⼀年、⼀年半、⼆年、⼆年半、三年。
4 杖刑。
杖六⼗、七⼗、⼋⼗、九⼗、⼀百共五等。
5 笞刑。
笞⼗、⼆⼗、三⼗、四⼗、五⼗共五等。
★★(⼆)“⼗恶”制度是指严重威胁专制君主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缘伦理关系的犯罪。
唐律“⼗恶”按性质划分,可以归为三类:1.威胁、损害皇帝⼈⾝、权⼒、尊严的犯罪。
主要包括:谋反、谋⼤逆、谋叛以及⼤不敬。
2.严重危害他⼈⽣命安全⼿段残忍的犯罪。
主要包括: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
主要包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法制史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PPT课件
编例: 判例汇编,包括指挥与断例。即将原本临时性的断 例,上升为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 (指挥:尚书省或中央其它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 或决定 断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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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法事类 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庆元条法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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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宋代法律的主要内容
❖ 一、行政法律规范 ❖ 二、刑事法律规范 ❖ 三、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 辽金西夏元作为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既注重 吸取汉民族法律文化,立法更制,又具有强烈的民 族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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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十国与宋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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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形势图
1038—1227年 916-1125年 960-11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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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形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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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12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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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宋代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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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权
❖ (1)不动产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获得:(不抑兼并)
垦田、买卖、继承、受赐
➢ 红契(赤契)制度 :
不动产所有权的获得与转移(买卖、租佃、典、 押等)必须经官府承认,交纳契约税,然后由官府 在买卖契约上加盖红印公章 。红契既是已纳税的标 志,又是土地所有权的凭证。
作用:使国家不致因土地交易丧失原有的赋税 收入;保护购买者的土地所有权。
立法活动频繁,法律形式多样,法律条文冗杂 叶适:“上下内外,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
法以待之” 1、《宋刑统》 2、编敕 3、编例 4、条法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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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 : 《宋建隆详定刑统》建隆四年(963年)
—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刻版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 (以刑律为主,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 州县常科等条文,分类编附于后
9 宋元时期的法制
(四)户绝财产继承(南宋)
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户绝立继有两种方式,凡
“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
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据《宋刑统》
规定“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
南宋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继承份额:
继子四分之一、在室女四分之三。
只有出嫁女者,出嫁女、继子、官府各三分之一。
(一)税契过割制度 红契(交纳契税、经官加印) 中国古代契约管理的一种方式。典卖土地时应交纳 契税并过户割粮的制度。 宋太祖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建立了红契制度,“
民典卖田宅,输钱印契,税契限两月。”同时,由于印
契是解决土地纠纷的重要根据,凡“交易有争,官司定
夺,止凭契约”,“理诉田产,公私惟凭于照。”以后
“凌迟之义,本言山之由渐而高,杀人者欲其死之
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渐次之义……相传有八刀之说,先头
面,次手足,次胸腹,次枭首,皆侩子手师徒口授,他人
不知也”。(《历代刑法考》)
“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 “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 息” 刘瑾
(二)特别刑事立法——重法地法、盗贼重法
于堂兄秀发之无后,舍亲就疏,此其意为义乎?为利乎?
盖秀发生理颇裕,瑞之家道侵微,容之、咏之循利忘义,
遂阋于墙而不顾,讼于官而不耻,甚至诬其母以偏受(爱
),人情至此大不美。官司若不早与平心区处,非特瑞之
、秀发身后俱失所托,而容、咏手足之义,参商益深,甚 非所以慰母心而厚风俗也。欲唤上容之、咏之,当厅以慧 、寄二名焚香拈阄,断之以天,以一人为瑞之嗣,以一人 为秀发嗣,庶几人谋自息,天理自明,存亡继绝,安老怀 少,生死皆可无憾。 ——《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
第八章 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3、《经世大典》
4、《元典章》
元代的法制特点
(一)特殊的刑罚制度
以7为基数的笞、杖刑罚的执行数。
徒刑仍为1-3年的五等徒刑,但分别附加杖刑67-107下。
流刑不分里数,实行“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 于南方湖广之乡”。 死刑,分为斩和凌迟两种,没有绞刑。
司法制度的发展
中央司法机关
大宗正府 刑部 宣政院 御史台
第一,凡州、县死刑犯人及犯罪品官,已经结案,但未经本
路提刑司录问而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或其家属诉冤,则 移送提刑司重新审判; 第二,如果已经本路提刑司录问而翻供、诉冤,则由提刑司 审查,改换审判官重审; 第三,如果死刑犯人临赴刑时翻供叫冤,由本路无干碍监司 重审,或移送邻路提刑司审理。 但是翻异一般不得超过三次,妄行翻异叫冤者,别推 时加重刑罚。
3、鞫谳分司制(审理、判决分立制)
中央大理寺、刑部设有断司负责审讯,设议司负 责用法,然后由大理寺和刑部长官审定断案。
州府设司理院,由司理参军“掌狱讼勘鞫之事”, 负责审讯犯人、传集人证、调查事实等审判事务; 设司法参军,掌“议法断刑”,就是根据已经认 定的事实,检索相关的法律条文,定罪量刑。在 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最后由知州(知府)亲自决 断。
(二)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拔和任用
为了防止作弊,宋代完善和创立了“糊名考校法” 和“誊录试卷法”。 推行“别头试”制度
实行锁院制度 确立殿试制度
第三节 两宋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是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除了拥有司法监督权以外,还兼有审判 重大案件的职能。 审刑院,是宋初的审判复核机关,也有部分审判 权。凡须奏报皇帝的各种案件,经大理寺裁断后, 报审刑院复核,由知院事和其下属详议官写出书 面意见,奏请皇帝作出最终裁决。
2009年司法测试资料《中国法制史》宋元时期的法律
2009年司法测试资料《中国法制史》宋元时
期的法律
(一)《宋刑统》与编敕
《宋刑统》是宋朝的基本法典。
宋太祖建隆四年开始修订,建隆七年完成,是中国历第一部刊刻颁行的法典。
基本篇目与《唐律疏议》一样,都是12篇,502条,但与《唐律》不同的是,它的所有条文根据性质、情节被划分为若干门,在律文后又附了有关的敕、令、格、式,所以叫“刑统”。
编敕是将皇帝因特定的事件和特定人物所发布的命令
进行筛选、汇编,使单行的敕令上升为一般的法律规范。
编敕是有宋一代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敕原本是补充律文的不足的,但由于它更直接地体现了皇帝的意志,宋代常常以敕代律,以敕破律。
(二)刑罚的变化
折杖法;刺配,是为了解决死刑和折杖后诸刑之间的差别太大而设置的一种刑罚,实际上是刺面、杖刑和流刑三者的结合,适用于应处流刑的严重罪行。
(三)契约
买卖分绝卖、活卖、赊卖。
活卖即典卖,是保留回赎权的买卖,卖主并未将所有权真正转让,在一定期限内,仍可以原价将典物买回。
关于借和贷,借用契约不付利息,称负债,借贷契约要付利息,称出举。
(五) 元代的四等人制度。
精选第九章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资料
三、宋代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规范 1、刑法的特点 (1)普法通—刑“重法法之地外法又”有;特别刑 《窝藏重法》 (2)重典治“贼盗”; 《盗贼重法》 (3)严惩贪墨
赃吏“最凡严罪。罚罚制度的变化 (1)折杖法 分规 改 和折用 犯罪为笞定 为 于杖。折杖刑: 杖 反法臀 改杖流 脊 逆适为、法刑 ;用、杖杖,除徒于强臀脊为就刑盗一两,宋地改以般种相朝配为及犯应。初役杖死罪减《年一 脊刑,少宋所年 ;等而杖刑定外 杖重不数统刑大适, ,》 。 徒是 体现罪宋,折得初具免杖慎有役法刑一年使思定,“想的笞流在进杖罪刑步得得罚意减免制义决远度。数徙上”的,,
(二)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三)加强专制控制的行政立法
1、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 主导思想:分权与制衡
(1)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两府三司”
密院“;二府”是指中书门下与枢 司与“户三部司司”。是指盐铁司、度支
总评:宰相实权被一分为 三:军权划归枢密院,财权给 了三司使,所剩行政权由中书 门下行使,但也多因奏请皇帝 而大受限制。相权的削弱,反 衬出了皇权的加强。
(2)两宋时期编敕的特点 敕条第数一量,繁编多敕;活动频繁,编成的 构—第—二详,定国编家敕设所有;专门的编敕机 高,第并三且,不编再敕局的限法于律非地刑位事不方断面提; 是以第编四敕,的大形量式的颁民布事于、天经下济的立。法
2、编例 例有普和遍事编例效例加力,的以是汇法指编律将形,原上式本升的临为活时一动性种。的具断 皇帝审断断例的,案是例指。由中央司法机关或 尚挥书”省。事等例官,署是发指给皇下帝级的指“令特的旨“”指和 (三)条法事类的出现
第九章 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北宋疆域
南宋疆域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宋元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宋元的法律制度宋元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不仅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对中国法制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宋代的法律制度以《大宋剩律》为中心,该法典体现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原则与制度。
《大宋剩律》基本遵循唐代的法律传统,但也进行了相应的更新和。
它是自相州新立以来,形成较完整体制的一部全面整理法律规范的法律典籍,内容涉及刑法、刑讼法、世法、县法等各个方面。
宋律的特点之一是注重了科学性,注重实务经验,构建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
宋律还特别重视矛盾调解,提倡和解,强调宽严相济的刑法原则。
宋律对状告案件的审理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要求状告之词句必须清晰准确,证据必须充分确凿,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维权空间。
此外,宋代还设立了许多司法机构,如提刑院、大理寺等,用以专门处理刑事犯罪案件,加强了刑事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元代的法律制度相对宋代来说更为开明和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元代延续了宋代的《大宋剩律》,并进行了适当的修订。
元代的律法整编充分吸收了唐宋两代法典的精神实质,对刑罚进行了更为细致和完善的规定,大幅度减少了酷刑的使用,以及重刑之类的不人道的刑罚。
同时,元律也明确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具体定义和量刑标准,具有较为科学合理的刑罚体系。
其次,元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也有较为明显的特点。
元代实行的诉讼制度分为两个阶段,先前半段为起诉申稽,后半段为实审刑辩。
此外,元代刑事诉讼中也增加了辩护人的存在,使刑事审判更加公正和公正。
元代的刑事诉讼制度还特别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权威鉴定,以保证刑事审判的准确性。
最后,元代还加强了军事法律的制度建设。
元代军事法律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对军队内部的纪律和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同时,元代还出台了一些限制军队权力的法律措施,以防止军队滥用职权或侵犯百姓利益。
综上所述,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宋律形成了一部相对完备的法律典籍,注重科学性和实务经验,而元律则在延续宋代法律传统的基础上进行和创新,特别是对刑事诉讼和军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法制史第八章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 尤其注重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等 调查取证。
• 宋慈——《洗冤集录》 • 《宋刑统·诈伪律》有“检验病死
伤不实”门; • 《庆元条法事类》也有“检验”门
及“检验格目”、“验尸格目”。
二、诉讼审判制度
(四)鞫谳分司 制度
中央
地方
• 就是将审与判 二者分离,由
审讯
详断官 司理参军 (断司) (鞫司)
万缗作为准备金,以保证其信誉和顺 利流通。 (4)禁止私人印制交子,伪造者按私 造官府文书、印章罪论处,告发者奖 赏。
(二)货币立法
• 神宗熙宁年间: 《伪造交子法》
• 南宋高宗时期, 还曾印制关子和 会子
北宋交子
(三)市易法 (四)市舶条法
• 《元丰市舶条》
《清明上河图》
(五)会计审计立法
• 中央设有三司专掌财政,其中户部 司掌财政收入,度支司掌财政预算 和支出,盐铁司掌工商税收。三司 下属的都磨勘司、专勾司等为审计 机关。
• 货币仍以铜铁钱为主,其制造、 发行、流通、兑换、币值等均由 官府统一掌管,严禁民间私自铸 钱。
• 对钱币的规格、毁损、私运、境 外贸易等作了详备规定。
(二)货币立法
• 设立益州交子务,制定了管理法规: (1)交子的流通期限为三年一界,期
满后须换取下一界交子方可行用。 (2)每界发行总量为1 206 340缗。 (3)每界交子的印发,须备有本钱36
• 南宋改专勾司为审计司,各州县也 有审计司,后又设立审计院。这是 我国正式以审计命名的机构
四、行政法律内容
(一)行政管理体制
• “分化事权” • “两府三司”:中书门下政
事堂掌行政事务,枢密院掌 管军国机务,三司掌管财政。 • 地方实行州(府)、县两级 制,长官由文官出任。 • 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三)在地方设提点刑狱司。 地方的提点刑狱司是中央在地方各路的 司法派出机构,监督州县司法活动。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皇帝直接行使审 判权
宋朝皇帝经常亲自
审理案件。从宋太祖 时开始,司法官吏常 依御笔手诏断罪。这 种御笔断罪所做出的 判决可不依法条,又 不许到任何衙门陈述 冤抑。
(六)法医学的成就
宋慈:《洗冤录》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 莫重于检验”,认为检验乃是整个案件“死 生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
有检验被杀尸在路傍,始疑盗者杀之。 及点检,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镰刀斫伤 十余处。检官曰:“盗只欲人死取财, 今物在伤多,非冤仇而何?”遂屏左右, 呼其妻问曰:“汝夫自来与甚人有冤仇 最深?”应曰:“夫自来与人无冤仇, 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不得,曾有克期之 言,然非冤仇深者。”检官默识其居, 遂多差人分头告示侧近居民:“各家所 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呈验,如有隐藏, 必是杀人贼,当行根勘!”俄而,居民 赍到镰刀七八十张,令布列地上。
第五节 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在成吉思汗时期,曾在蒙古习惯法的基础上,制 定了一部简单的成文法,称为《大札撒》. “札 撒”,即法令之意。
元世祖忽必烈在建元前于制定法律的同时,宣布 采用金朝的《泰和律》。
元仁宗时,编定了《风宪宏纲》,这是关于元 朝纲纪和吏治的法典。
元英宋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在《风宪宏纲 》 的基础上,修订了一部《大元通制》。
刺配是指将杖刑、刺面、流配三种刑罚 合为一体施用,使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 受三刑的折磨。
宋代刺配之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杂犯死 罪被宽贷减死之人;犯强盗窃盗之罪者;被 称为凶恶之人的累犯等。
中国法制史_8_宋元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宋代的法律制度一、历史简况黄巢黄巢起义黄巢起义五代十国前期五代十国后期五代十国演进图北宋地图北宋地图北宋东京平面图宋太祖像宋太祖宋太祖赵匡胤宋太祖宋太祖宋太祖陈桥镇陈桥镇陈桥兵变遗址陈桥兵变遗址“宋太祖皇袍身处”碑系马槐“系马槐”碑宋太宗赵匡义宋真宗赵桓宋真宗宋仁宗范仲淹杨家将宋英宗宋神宗宋神宗苏轼苏轼宋哲宗哲宗年幼时亲政的高太后宋徽宗宋徽宗宋徽宗绘池塘秋晚圖宋徽宗所绘蜡梅山禽图宋徽宗所绘文会图宋徽宗书牡丹诗宋钦宗宋钦宗南宋前期南宋时期全国疆域南宋地图宋高宗岳飞岳飞南宋宫殿南宋末帝二、法律指导思想及立法情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立国之初,强化中央集权2.北宋中期,强调法制建设达到摆脱政治、经济危机,由“讳言财利”转向“利义均重”、“利义相辅”。
3.南宋,确立程朱理学在政治思想中的统治地位,要求“存天理,灭人欲”太祖年间所铸宋元通宝宋《货郎图》农耕图纺布图宋庖厨砖雕(二)法律的制定1.《宋建隆详定刑统》体例:仿唐宣宗《大中刑律统类》,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后周《显德刑律统类》,将律文分为“门”,共213门,后附以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合编的体制内容:基本上与唐律疏议相同,为30卷,十二篇,502条。
仅删去唐律疏议每一篇前的对于历史渊源的叙述。
文字作了一些改动我国古代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毕升与活字印刷泥活字版2.敕,编敕敕为皇帝的诏令,针对特定的人或事发布。
编敕是一种立法活动,删去特定的人或事,保留一般性的原则,上升成为一种法律形式。
太祖时即有《建隆编敕》敕的地位:从“敕律并行”到“以敕成破律”编敕是宋朝立法特点之一3.例,编例例:案例编例:把案例加以系统化。
对明清时例的大量适用有重要影响。
编例为宋朝立法特点之二。
4.条法事类南宋时期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汇编了敕、令、格、式。
宁宗《庆元条法事类》编纂条法事类是宋朝立法特点之三(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行政法律制度隋唐向明清行政体制的过渡时期(1)行政机关二府三司二府:中书门下省,中央中枢行政机关,掌国家最高权力。
宋元的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史国家级精品课程课件128页
• 2.条法事类
• 南宋时期,又将相关的敕、令、格、式 等依事项分门别类综合编纂,创制了“条 法事类”的新形式。
• 这种立法既加强了敕令格式的内部协调 ,又便于司法官吏检索适用。
• (三)编例与特别法规
• 1.编例 • 条例:皇帝或中央机关下达的指示命令
,亦称指挥;
• 断例:判案成例。
• 编例就是由专门机构将条例和断例加以 整理统编,使其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 律形式。
• 一、行政法律内容 • 在建立自己的行政制度时侧重点与汉唐
不同, 严防六种人:文臣、武将、女后、 外戚、宗室、宦官。
• (一)行政管理体制
• 强化中央集权,推行“分化事权”的措 施,通过机构间的分权,使各部门及人员 之间互相牵制,从而强化皇帝对国家机构 的控制。
• 1、中央:三司二府——分相权
制
成绩居末位者,还要处以罚金,一方面又 大力起用懂法的文人任官,据《宋史·刑 法志》记载,当时“士补初官,皆试律令 ”。
• (三)、“大度兼容”,强调慎法 • 宋初名臣吕蒙正所说:“水至清则无鱼
,人至察则无徒,小人情伪,在君子岂不 知之,若以大度兼容,则万事兼济。” • “大度兼容”表现为: • “保全柴氏子孙”; • “不杀士大夫” 。
• 此外,立法崇尚宽平,强调恤政慎刑、 宽缓刑罚,并且创立折杖法,以减轻刑罚 。
• 宋朝皇帝常常亲自审录囚犯,加强对司法 活动的检查控制,同时纠正一些冤狱。
• (三)义利并举,重视经济 • “贵义贱利”逐渐转向义利并举,从官
僚士大夫到民间百姓开始言财谈利。
• 宋朝重视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民事法律关 系及民商事立法的活跃。
• 第四,增设“起请条”。
• “起请条” 是窦仪等人对原有律文和敕 、令、格、式等予以审订,就一些具体内 容提出调整变动建议,奏请太祖批准后, 收入《宋刑统》的新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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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罚制度的变化
• 1、确立“折杖法” • ——宋太祖赵匡胤所创以决杖代替笞、 杖、徒、流的刑罚制度 • 笞刑----臀杖(10----7) • 杖刑----臀杖(20--13) • 徒刑----脊杖(20--13) • 流刑----脊杖(20--17) • 注:折杖法不适于反逆、强盗等重罪
• ——严格保护僧侣地主人身、财产安全 • 严禁侵犯僧侣(殴打西番和尚断手,谩骂和 尚割舌) • 严格保护僧侣、宗庙财产 • ——由单独的司法机构审理僧侣案件 • 宣政院——中央宗教事务管理机构 • 行宣政院——地方宗教事务管理机构 • 僧侣犯奸、盗、诈伪、杀伤等罪才完全由世 俗司法机关独立审理
大扎撒是根据成吉思汗的训令和 由忽里台大会批准通过的法律组 成的。在大扎撒中加入了很多案 例,以方便审判官对比量刑。
成吉思汗训令节选:长生天主宰人的生死,我们必 须崇敬信仰,不得违抗 ;屠宰牲畜时,如牲畜流泪, 必须放生;不得侮辱敌军的宗教。
•二、《条画五章》
• 起草:郭保玉
• 成就:蒙古国第一次“汉化”立法,奠 定元朝立法基础
完全具备商标全部特征的北宋 刘家针铺的白兔商标,是我国 目前发现的保存最完整的最早 的商标。 交 子
•(5)海外贸易法(市舶条法) • 市舶——海外贸易 • 市舶司——海外贸易官吏机构 • 管理制度: • ——商舶必须从官方指定的同一市舶港口起 航和返航 • ——出海前须向官府呈报人员、货物情况, 由官府派员登船检查,并请人作保,方可领 取出海凭证(“公据”) • ——不得夹带兵器、铜钱、妇女、奸细、逃 犯等
•特点:
• ——将律、令、格、式、敕、例等法律 形式合编 • ——有关行政、民事、经济等法规超过 前代所有法典 • 意义: • ——元代最有代表性法典 • ——元代最完备、最系统法典 • 2、《元典章》——地方政府自行汇编的 政书
第二节、元朝法律的内容和 特点
• 1、公开规定各民族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 人等划分:蒙古人、色目人、汉人、 南人 • ——重要官职由蒙古人、色目人担任 • 达鲁花赤(掌印官) • ——案件审理和定罪量刑偏袒蒙古人 • 审理: • 蒙古人案件必须又蒙古人审理
• 2、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 寡妻为亡夫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 妾没有继承权
• 女儿只可获得相当于儿子继承财产1/2的 妆奁。 • 若绝户,宗室女可继承全部遗产。
• 3、遗嘱继承 • 《丧葬令》——现存关于遗嘱继承的最 早法规。唐朝制定,宋代沿用。 • 南宋规定的司法制度
妇女愿为娼妓听便 禁止娼妓堕胎 严禁逼良为娼 严禁官吏宿娼和娶娼妓为妾 6、创设一些新内容 《学规》——现存最早、保存最为完整的 教育法规 • 《诉讼》——独立成篇 • 《恤刑》——悯恤在押囚犯 • 《平反》——鼓励平反冤狱
• • • • • • • • •
三、法律制度特点 1、司法权力政出多门 宣政院——审理僧侣案件 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贵族和京师蒙古人、 色目人案件 枢密院——审理军人犯罪案件 太医院——审理医生犯罪案件 刑部——审理一般人犯罪案件 中书省——具有司法监督权 御史台——纠察百官
• 耶律楚材对蒙古国时代的立法贡献最大
• 三、《至元新格》 • ——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年间颁行的一部 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
•四、《大元通制》
• 结构:20篇(目),2539条。 • 时间:1323年颁布(英宗) 内容: • A、断狱——定罪量刑的律条 • B、条格——唐以来适合元统治需要的令、 格、式的汇编 • C、诏制——皇帝敕令的汇编(亦称诏敕) • D、令类——内容不详(亦称“别类”)
• ——酒类专卖法(榷酤) • 官买法:酒类由官府酿造和销售的制度。 • 买扑法:由私人出价承包官营酒坊以取得 酿造发卖之权的制度。
• 隔槽法(隔酿法):百姓自备谷物租用官府 设备(隔槽)酿酒出卖的制度。
• ——茶叶专卖法(榷茶) • 官买官卖 • 交引法:由购买交引的茶商专卖茶叶的制度 • 贴射法:茶商贴纳官买官卖应得净利润后, 直接向园户(茶农专立户籍)购茶贩卖的制 度。 • 茶引法:茶商缴纳茶税后承办茶叶专卖的制 度
•四、家庭与继承制度 • 1、养子制度 • 古代养子分类:同宗养子、异姓养子
• 《唐律疏议》:“无子者,听养同宗昭穆 相当者(同辈)。”——中国古代第一个 收纳养子的法规 • 宋代对同宗养子的分类: • 养父母在世所收养的同宗养子——立嗣子、 嗣子、承继子、立继子、过继子、过房子
• 养父母双亡后由近亲尊长指定的养子— —命继子 • 宋代一般禁止收异姓养子,但3岁以下被 遗弃小儿可收养 • 养子的财产继承权与亲子一样 • 异姓养子无宗祧继承权
• ——船长(纲首)在海上代表政府,可对手 下施以笞刑 • ——必须在期限内返航,一年以上回舶者受 罚 • ——官府对回舶的一切货物征收1/10的实物 税(称“抽分”或“抽解”) • ——象牙、乳香、牛筋等为禁榷物,由国家 征购 • ——由官府定价购买优质紧缺货物(称“博 买”或“官市”),一般为1/2以上。
洗 冤 集 录 图
•3、鞫谳分司制
• • • • 鞫——审讯(谳司、推司、狱司) 谳——定案(谳司、法司) 4、审判时限制(务限制) ——农忙季节停止民事审判的制度
元朝的疆域
第四节 元朝的立法概况
• 一、《大札撒》——蒙古国第一项立法 • 札撒——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公众发布的 命令 • 颁布者:成吉思汗(铁木真) • 时 间:1225年 • 特 点: • ——刑罚残酷,大量使用死刑 • ——原始性、迷信成分浓厚
•(3)确认租佃契约制度 • 宋代户籍的划分:主户、客户 • 仁宗以后佃户可以自由退佃 • (4)专卖制度的盛行 • ——食盐专卖法(榷盐) • 官般法:宋初实行的由官府直接从事食盐专 卖的制度(般—搬运)。 • 折中法:由向边郡输送粮草(“入中”)的 商人承办食盐专卖的制度(“交引”)
• 盐钞法:由向边郡“入中”现钱的商人承 办食盐专卖的制度(盐钞、交钞)。 • 引法:由在京师缴纳现钱的盐商承办食盐 专卖的制度
• • • •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 大理寺——中央审判机关 刑部——中央行政、司法混同机关,掌 管全国刑狱政令,复核大理寺详断的全 国死刑案件及官员犯罪案等
• 审刑院——亦称“宫中审刑院”。宋初 审判复核机关,拥有一定审判权,后取 消 •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具有审判重 大疑难案件的职能,并可受理上诉案件 • 2、地方司法机构 • 开封府——京畿地区司法机构,管辖京 畿地区诉讼案件,并接受皇帝交办的大 案
• 蒙古人与汉人、南人之间的诉讼,偏袒蒙 古人 • 量刑: • 蒙古人侵犯汉人、南人减刑处罚 • 蒙古人犯盗窃罪不受刺字刑罚 • 2、公开维护封建贵贱等级的不平等关系 • ——官吏犯罪处罚较轻 • 表现: • 不明确规定罪名 • 处轻极刑(贪赃枉法仅处杖刑,无死刑)
• • • • •
——维护奴隶制度 表现: 允许奴隶买卖(驱口、黑奴) 奴隶的子女永远为奴隶 奴隶是主人的财产(最初可被主人任意处置, 后规定主人杀死奴隶杖87) • 3、确立僧侣地主在法律上的特权地位 • ——帝师(国师)八思巴的法旨与皇帝诏敕 并行西土 • ——国师可要求皇帝释放罪犯(作佛事)
•2、广泛实施刺配刑
• 刺:刺字 • 配:配役、配军 • 特点:一罪三刑(脊杖、刺、配) • 适用:初为死刑宽免、强盗、窃盗、累犯 等罪,后逐步扩大
• 3、增加法定死刑 • “决重杖一顿处死”——始见于唐德宗
• 将凌迟确为法定刑种(南宋宁宗《庆元条 法事类》),死刑分为陵迟、处斩、处绞 三等 • 三、经济立法的发展 • 1、背景: • ——社会经济发展,商业经济进步,封建 生产关系得到某种程度的调整,农民对地 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松弛(租佃关系发达)
北宋形势图
南宋形势图
重点和难点
• 重点:宋代在法律形式、法制内容、 司法制度等诸方面进一步加强专制主 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特点;宋代法制在 民事立法、经济立法方面的发展变化; 元朝立法概况和法制特点 • 难点:宋代经济立法的情况,元朝法 制的特点
第一节
• • • • •
两宋重要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 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颁布:宋太祖赵匡胤 时间:建隆四年(963年) 格式:篇(12)、门(213)、律条 (502)、律疏、敕、制、令、格、式、 起请
•提点刑狱司——地方“路”一级司法 机构
• 州、县审判机构——知州、通判、知县 • • • • •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大案奏裁制 ——恢复死刑奏报制 2、翻异别推制 ——犯人推翻原口供应重新审理的制度。 但一般不得翻供超过三次
宋 慈 • 增设许多并列的司法机关;规定了严
密的审判制度,如鞫谳分司、多重录 问、翻异别勘等;证据制度完备;法 医学发达。
• • • • • • • • • •
2、刑罚制度的特点 1、笞刑、杖刑尾数改为7 2、死刑分斩、凌迟两等,取消绞刑 凌迟正式入律 剥皮、醢刑 3、加重对盗窃罪的处罚 恢复墨刑、劓刑等肉刑 4、对饮酒、砍伐森林罪处罚较严 5、笞杖刑由10等增为11等(7—107) 6、徒刑附加杖刑(67—107)
• 4、奸罪独立成篇 • 唐、宋置于《杂律》中 • 《大元通制》单设《奸非》篇,内容丰富, 最为详尽 • 如:宿卫士与宫女奸、僧道与尼姑女冠奸、 翁媳奸、强奸幼女、兄奸弟妻、弟奸寡嫂、 轮奸、奴奸主女、奴奸主妻等) • 明、清律中都有《犯奸》门 • 5、正式确认娼妓的地位 • 管仲,勾践
• • • • • •
《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起请(亦称“参详”)
• ——《宋刑统》修订者对于具体规定的 意见,因要上报皇帝审查,故名。共32 条。起修正或补充其他内容的作用,具 有法律效力。
• 特点:篇目、律文、疏议几乎与《唐律 疏议》一模一样 • 意义: • ——宋代最基本法典,沿用至南宋 • ——中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律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