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宋元时期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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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海外贸易法(市舶条法) • 市舶——海外贸易 • 市舶司——海外贸易官吏机构 • 管理制度: • ——商舶必须从官方指定的同一市舶港口起 航和返航 • ——出海前须向官府呈报人员、货物情况, 由官府派员登船检查,并请人作保,方可领 取出海凭证(“公据”) • ——不得夹带兵器、铜钱、妇女、奸细、逃 犯等
• • • •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 大理寺——中央审判机关 刑部——中央行政、司法混同机关,掌 管全国刑狱政令,复核大理寺详断的全 国死刑案件及官员犯罪案等
• 审刑院——亦称“宫中审刑院”。宋初 审判复核机关,拥有一定审判权,后取 消 •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具有审判重 大疑难案件的职能,并可受理上诉案件 • 2、地方司法机构 • 开封府——京畿地区司法机构,管辖京 畿地区诉讼案件,并接受皇帝交办的大 案
• ——船长(纲首)在海上代表政府,可对手 下施以笞刑 • ——必须在期限内返航,一年以上回舶者受 罚 • ——官府对回舶的一切货物征收1/10的实物 税(称“抽分”或“抽解”) • ——象牙、乳香、牛筋等为禁榷物,由国家 征购 • ——由官府定价购买优质紧缺货物(称“博 买”或“官市”),一般为1/2以上。
•二、编敕
• 敕,宋时亦称“宣敕”。
• 宋时“编敕”既指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 立法活动,也指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
• 真宗时仿《宋刑统》制成《咸平编敕》, 内容均为刑事规条,完成编敕的刑法化。 • 神宗时规定以敕代律,从而改变隋唐 “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形成 “敕、令、格、式”的新体系。
•三、编例
•二、刑罚制度的变化
• 1、确立“折杖法” • ——宋太祖赵匡胤所创以决杖代替笞、 杖、徒、流的刑罚制度 • 笞刑----臀杖(10----7) • 杖刑----臀杖(20--13) • 徒刑----脊杖(20--13) • 流刑----脊杖(20--17) • 注:折杖法不适于反逆、强盗等重罪
北宋形势图
南宋形势图
重点和难点
• 重点:宋代在法律形式、法制内容、 司法制度等诸方面进一步加强专制主 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特点;宋代法制在 民事立法、经济立法方面的发展变化; 元朝立法概况和法制特点 • 难点:宋代经济立法的情况,元朝法 制的特点
第一节
• • • • •
两宋重要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 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颁布:宋太祖赵匡胤 时间:建隆四年(963年) 格式:篇(12)、门(213)、律条 (502)、律疏、敕、制、令、格、式、 起请
•2、广泛实施刺配刑
• 刺:刺字 • 配:配役、配军 • 特点:一罪三刑(脊杖、刺、配) • 适用:初为死刑宽免、强盗、窃盗、累犯 等罪,后逐步扩大
• 3、增加法定死刑 • “决重杖一顿处死”——始见于唐德宗
• 将凌迟确为法定刑种(南宋宁宗《庆元条 法事类》),死刑分为陵迟、处斩、处绞 三等 • 三、经济立法的发展 • 1、背景: • ——社会经济发展,商业经济进步,封建 生产关系得到某种程度的调整,农民对地 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松弛(租佃关系发达)
• 4、奸罪独立成篇 • 唐、宋置于《杂律》中 • 《大元通制》单设《奸非》篇,内容丰富, 最为详尽 • 如:宿卫士与宫女奸、僧道与尼姑女冠奸、 翁媳奸、强奸幼女、兄奸弟妻、弟奸寡嫂、 轮奸、奴奸主女、奴奸主妻等) • 明、清律中都有《犯奸》门 • 5、正式确认娼妓的地位 • 管仲,勾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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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 ——将律、令、格、式、敕、例等法律 形式合编 • ——有关行政、民事、经济等法规超过 前代所有法典 • 意义: • ——元代最有代表性法典 • ——元代最完备、最系统法典 • 2、《元典章》——地方政府自行汇编的 政书
第二节、元朝法律的内容和 特点
• 1、公开规定各民族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 人等划分:蒙古人、色目人、汉人、 南人 • ——重要官职由蒙古人、色目人担任 • 达鲁花赤(掌印官) • ——案件审理和定罪量刑偏袒蒙古人 • 审理: • 蒙古人案件必须又蒙古人审理
•(3)确认租佃契约制度 • 宋代户籍的划分:主户、客户 • 仁宗以后佃户可以自由退佃 • (4)专卖制度的盛行 • ——食盐专卖法(榷盐) • 官般法:宋初实行的由官府直接从事食盐专 卖的制度(般—搬运)。 • 折中法:由向边郡输送粮草(“入中”)的 商人承办食盐专卖的制度(“交引”)
• 盐钞法:由向边郡“入中”现钱的商人承 办食盐专卖的制度(盐钞、交钞)。 • 引法:由在京师缴纳现钱的盐商承办食盐 专卖的制度
• 耶律楚材对蒙古国时代的立法贡献最大
• 三、《至元新格》 • ——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年间颁行的一部 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
•四、《大元通制》
• 结构:20篇(目),2539条。 • 时间:1323年颁布(英宗) 内容: • A、断狱——定罪量刑的律条 • B、条格——唐以来适合元统治需要的令、 格、式的汇编 • C、诏制——皇帝敕令的汇编(亦称诏敕) • D、令类——内容不详(亦称“别类”)
• ——酒类专卖法(榷酤) • 官买法:酒类由官府酿造和销售的制度。 • 买扑法:由私人出价承包官营酒坊以取得 酿造发卖之权的制度。
• 隔槽法(隔酿法):百姓自备谷物租用官府 设备(隔槽)酿酒出卖的制度。
• ——茶叶专卖法(榷茶) • 官买官卖 • 交引法:由购买交引的茶商专卖茶叶的制度 • 贴射法:茶商贴纳官买官卖应得净利润后, 直接向园户(茶农专立户籍)购茶贩卖的制 度。 • 茶引法:茶商缴纳茶税后承办茶叶专卖的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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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罚制度的特点 1、笞刑、杖刑尾数改为7 2、死刑分斩、凌迟两等,取消绞刑 凌迟正式入律 剥皮、醢刑 3、加重对盗窃罪的处罚 恢复墨刑、劓刑等肉刑 4、对饮酒、砍伐森林罪处罚较严 5、笞杖刑由10等增为11等(7—107) 6、徒刑附加杖刑(67—107)
第六章 宋元时期的法制
• • • • • • • • 重点和难点 第一节 两宋重要立法概况 第二节 宋代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变化 第三节 宋代的司法制度 第四节 元朝的立法概况 第五节 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思考题 小结
杯酒释兵权:
最大的成功换回最大的噩梦
第一次释兵权:建隆二年(961),释禁卫军石守信、 王审琦、高怀德、张令铎兵权。 第二次释兵权:开宝二年(969)释方镇节度使兵权。 成功:不杀后周旧臣;简单办法处理复杂大政;解除臣 下权力威胁;消除藩镇隐患;加强中央集权;维持国 内稳定。 噩梦:岁币构成强大负担;大宋君臣都以不生事为最高 原则,苟且偷安,贪图享乐;缺乏理想;边患难除。
妇女愿为娼妓听便 禁止娼妓堕胎 严禁逼良为娼 严禁官吏宿娼和娶娼妓为妾 6、创设一些新内容 《学规》——现存最早、保存最为完整的 教育法规 • 《诉讼》——独立成篇 • 《恤刑》——悯恤在押囚犯 • 《平反》——鼓励平反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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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制度特点 1、司法权力政出多门 宣政院——审理僧侣案件 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贵族和京师蒙古人、 色目人案件 枢密院——审理军人犯罪案件 太医院——审理医生犯罪案件 刑部——审理一般人犯罪案件 中书省——具有司法监督权 御史台——纠察百官
• 2、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 寡妻为亡夫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 妾没有继承权
• 女儿只可获得相当于儿子继承财产1/2的 妆奁。 • 若绝户,宗室女可继承全部遗产。
• 3、遗嘱继承 • 《丧葬令》——现存关于遗嘱继承的最 早法规。唐朝制定,宋代沿用。 • 南宋规定,订立遗嘱必须由官府公证
第三节 宋代的司法制度
•四、家庭与继承制度 • 1、养子制度 • 古代养子分类:同宗养子、异姓养子
• 《唐律疏议》:“无子者,听养同宗昭穆 相当者(同辈)。”——中国古代第一个 收纳养子的法规 • 宋代对同宗养子的分类: • 养父母在世所收养的同宗养子——立嗣子、 嗣子、承继子、立继子、过继子、过房子
• 养父母双亡后由近亲尊长指定的养子— —命继子 • 宋代一般禁止收异姓养子,但3岁以下被 遗弃小儿可收养 • 养子的财产继承权与亲子一样 • 异姓养子无宗祧继承权
• ——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控制减弱,更加 注重对农民的间接剥削(专卖制度的盛行)
• • • • • • 2、内容 (1)加强对土地私有权的保护 宋代土地制度特点: ——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允许土地买卖 土地买卖手续: ——订立契约,缴纳契税(红契、赤契)
•(2)正式确认典当制度
• • • • 典当----活卖 卖---绝卖 《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规定: ——出典者必为家长,承典者须是钱主 或其亲信 • ——典买双方订立契约,缴纳契税 • ——典卖顺序:先亲属,次四邻,再他 人
洗 冤 集 录 图
•3、鞫谳分司制
• • • • 鞫——审讯(谳司、推司、狱司) 谳——定案(谳司、法司) 4、审判时限制(务限制) ——农忙季节停止民事审判的制度
元朝的疆域
第四节 元朝的立法概况
• 一、《大札撒》——蒙古国第一项立法 • 札撒——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公众发布的 命令 • 颁布者:成吉思汗(铁木真) • 时 间:1225年 • 特 点: • ——刑罚残酷,大量使用死刑 • ——原始性、迷信成分浓厚
《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起请(亦称“参详”)
• ——《宋刑统》修订者对于具体规定的 意见,因要上报皇帝审查,故名。共32 条。起修正或补充其他内容的作用,具 有法律效力。
• 特点:篇目、律文、疏议几乎与《唐律 疏议》一模一样 • 意义: • ——宋代最基本法典,沿用至南宋 • ——中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律典
•提点刑狱司——地方“路”一级司法 机构
• 州、县审判机构——知州、通判、知县 • • • • •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大案奏裁制 ——恢复死刑奏报制 2、翻异别推制 ——犯人推翻原口供应重新审理的制度。 但一般不得翻供超过三次
宋 慈 • 增设许多并列的司法机关;规定了严
密的审判制度,如鞫谳分司、多重录 问、翻异别勘等;证据制度完备;法 医学发达。
大扎撒是根据成吉思汗的训令和 由忽里台大会批准通过的法律组 成的。在大扎撒中加入了很多案 例,以方便审判官对比量刑。
成吉思汗训令节选:长生天主宰人的生死,我们必 须崇敬信仰,不得违抗 ;屠宰牲畜时,如牲畜流泪, 必须放生;不得侮辱敌军的宗教。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条画五章》
• 起草:郭保玉
• 成就:蒙古国第一次“汉化”立法,奠 定元朝立法基础
• ——严格保护僧侣地主人身、财产安全 • 严禁侵犯僧侣(殴打西番和尚断手,谩骂和 尚割舌) • 严格保护僧侣、宗庙财产 • ——由单独的司法机构审理僧侣案件 • 宣政院——中央宗教事务管理机构 • 行宣政院——地方宗教事务管理机构 • 僧侣犯奸、盗、诈伪、杀伤等罪才完全由世 俗司法机关独立审理
• 例——判例 • 编例——将对审判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 编纂成集的立法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 的案例集。 • 南宋时判例地位上升,编例频繁,有取 代敕的气象。
第二节 宋代法律内容的发展与 变化
• • • • • 一、重典惩治盗贼 《窝藏重法》(仁宗,1062年) 《重法地法》(仁宗,1067年) 《盗贼重法》(神宗,1071年) ——993年,四川王小波、李顺起义,提 出“等贵贱,均贫富”口号
• 蒙古人与汉人、南人之间的诉讼,偏袒蒙 古人 • 量刑: • 蒙古人侵犯汉人、南人减刑处罚 • 蒙古人犯盗窃罪不受刺字刑罚 • 2、公开维护封建贵贱等级的不平等关系 • ——官吏犯罪处罚较轻 • 表现: • 不明确规定罪名 • 处轻极刑(贪赃枉法仅处杖刑,无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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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奴隶制度 表现: 允许奴隶买卖(驱口、黑奴) 奴隶的子女永远为奴隶 奴隶是主人的财产(最初可被主人任意处置, 后规定主人杀死奴隶杖87) • 3、确立僧侣地主在法律上的特权地位 • ——帝师(国师)八思巴的法旨与皇帝诏敕 并行西土 • ——国师可要求皇帝释放罪犯(作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