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与船舶检验管理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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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检验实施指南(第4部分)201409版(中)

法定检验实施指南(第4部分)201409版(中)

2011.6.2 发布
该 通 函 作 为 MSC.269(85) 决 议 ( 涉 及 对
1、该通函适用于所有公约船舶。供船舶
-5-
批准该文件 序号 的机构/会 议届数 II-2/19.3 条的指南 文件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时间 /IMO 建议实施时间
概要 SOLAS 第 II-2/19 条的修正案)的解释。 修订 SOLAS 公约第 II-2/1.2.4 条有关对现有 船的要求: 1992 年 2 月 1 日或以后,但在 2002 年 7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货船 (500 总吨及以上) 和客船不必 符合第 19.3.3 条,但应符合经 MSC.13(57)通过的 第 54.2.3 条。 对 1984 年 9 月 1 日或以后,但在 2002 年 7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货船 (500 总吨及以上) 和客船, 不必符合第 19.3.1、 19.3.5、 19.3.6、 19.3.9 条, 但应符合经 MSC.1(XLV)通过的第 54.2.1、54.2.5、 54.2.6、54.2.9 条。
MSC 90
MSC.1/Circ.1422
2008 特种船安全规则 统一解释
2012.6.13 发布 /2012.5.21 实施
在应用该规则第 2.5 段,确定 SOLAS 第 II-1/35-1 条确定舱底泵数时,乘客数量应考虑特 殊人员数量; 明确了第 6.1 及 6.2 段关于应用 SOLAS 对客 船的消防要求;尽管 SPS 规则有第 6.1 及 6.2 段 的规定,但 SOLAS 第 II-2/21 及 22 条规定应只适
2.
MSC 90
MSC.1/Circ.1375 /Rev.1
SOLAS 公约第 V/23 条的统一解释

正确理解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关系

正确理解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关系

正确理解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关系作者:童珊来源:《中国水运》2014年第10期摘要:通过分析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两者之间的联系,进一步理顺检查与检验的关系,充分发挥两者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做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关键词:船舶安全检查船舶检验安全监管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是两种联系密切的技术工作,正确理解两者的概念,理清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相互关系,保证船舶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做好水上安全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定义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管理机构为保障水上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海事国际公约,对船舶的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9年(第15号)发的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按照实施对象的不同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船舶检验是为了保证船舶和海上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的安全及起重设备安全作业,防止船船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等,由国家海事主管机关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所实施的检验。

就国内而言,船舶检验机构有中国船级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就国际而言,船舶检验机构通常是船旗国政府授权的船级社。

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不同点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就两者不同点而言,从实施主体、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理等方面有如下不同点:按实施主体:船舶安全检查是由海事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官和安全检查员组织实施。

2014下半年航运行政管理法规-第九章船舶管理人和经营人

2014下半年航运行政管理法规-第九章船舶管理人和经营人

(1) supervising the maintenance and general efficiency of the ship; (2) arranging and supervising dry ce of the ship to the standards agreed with the owners; (3) arranging the supply of necessary stores, spares and lubricating oil; (4) appointing surveyors and technical consultants as the managers may consider from time to time to be necessary; (5) ensuring that the ship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law of the Flag State, the ISM Code and the ISPS Code etc.
See art.3 of SHIPMAN2009,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herein provided, during the period of this agreement the managers shall carry out the management services in respect of the vessel as agents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owners”
1. sale, purchase and charter of ships and management of other ship-related assets; 2. dealing with ship affairs, ocean affairs and arranging for ship repair and maintenance; 3. employing, training and manning ship crew; 4. other services guaranteeing the normal technical and sailing state of ships.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是指船舶运营和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和执行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营和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护乘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船舶检验范围:对船舶的检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包括船体结构、设备设施、机电设备等方面的检验项,以便对船舶进行全面的检验。

2. 检验机构:明确了船舶检验的机构和组织形式,确保船舶检验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检验机构要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和设备,能够对船舶的安全性进行准确的评估。

3. 检验标准:规定了船舶检验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船舶必须符合这些标准,才能通过检验。

4. 检验程序:明确了船舶检验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船舶报检、检验计划安排、检验过程中的相关要求等。

在检验过程中,要进行必要的检验工作,如物理检测、技术检验、文件审查等。

5. 检验结果:规定了船舶检验后的处理程序,包括合格、有效期限、标志牌颁发等。

对于不合格或需要改进的项目,要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对于船舶运营和安全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船舶检验可以通过定期检查和抽查检查的方式,对船舶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监控。

通过船舶检验,可以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同时,船舶检验也可以提高船舶的质量和技术水平,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营。

总之,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对于保障船舶运营的安全性和提高船舶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只有坚持执行并不断改进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才能不断提升船舶运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九条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船舶管理之—船舶检验

船舶管理之—船舶检验

2)中间检验
所有船舶应经受中间检验。 中间检验应于完工、投入使用或特别检验后的 第 2 个或第 3 个年度检验时进行。 该中间检验替代 1 次年度检验,并于年度检 验到期日的前后 3 个月内进行。
3)坞内检验
所有船舶应经受坞内检验或上排检验。 坞内检验 5 年内应不少于 2次,间隔期为 2.5 年,最
4 船舶检验的种类。
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 检验: 1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2 .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 3 .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 4 .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5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
二、船级检验
船级是一种世界性评定船舶技术状态的通用形式。 船级的作用: ① 区别船舶的技术状态, ② 促进船舶质量的提高, ③ 减少海损事故, ④ 保证海上安全运输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 取得船级后,船舶和货物的保险易于为保险公司接受
,船级不同保险费用也有区别。 船级还决定了运输费用的高低,有利于出租和承租。
1 .船舶入级检验
《规范》规定船舶入级检验分为新建船舶入级检验和不在 CCS检验下建造船舶的入级检验两类。
1) 新建船舶入级检验 (1) 图纸资料审查 开工前,申请单位 ( 船舶设计单位或造船厂) 将 ( 规范)
规定审批图纸资料至少一式四份提交CCS指定的审图单位进 行审查。批准后的图纸资料:一份留存总部、一份留存审图 单位、一份交执行检验单位、一份退给申请单位。
4 .法定检验的种类与检验间隔期
(1)初次检验:是在船舶投入营运前,对与某一特定证书 有关的所有项目进行完整的检查 。
(2)年度检验:是对与特定证书有关项目进行总的检验以 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12.24•【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12月12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4年12月24日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防止船舶污染环境,提高运输效能,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运输的船舶,但在与外界不通航的封闭性水域内从事运输的船舶除外。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船舶和技术;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不符合安全环保新规范的船舶、限制过闸船舶和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进行更新、改建;需要采取限期淘汰等措施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禁止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在京杭运河、川江和三峡库区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挂桨机船在长江干线、珠江干线、黑龙江干线及太湖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总长5米以上的木质船舶、总长20米以上的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6.18•【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4年6月18日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船舶是海洋运输的主要工具之一,其航行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对船舶进行检验管理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进行分析。

一、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制定背景为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船舶检验和管理制度,以便对船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对船舶进行检验管理可以帮助企业监督、掌握船舶的状态情况,及时修复隐患,提高船舶的运转效率和安全性。

因此,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以保障船舶的安全航行和船舶的健康发展。

二、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船舶检验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以发现船舶潜在的安全隐患和技术问题,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或者维护保养方案。

船舶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船舶结构检验、船舶设备检验、船舶电气检验等。

船舶检验分为初检、定期检、特别检和不定期检四种类型。

初检主要是对新建船舶的检验,定期检是对船舶定期进行检查以掌握其运行状态,特别检则是为了排除船舶在特殊情况下的故障,如长期停泊或者重大维修后的检验,而不定期检则主要是因为船舶主要构件或者设备出现异常时,需要对其进行检验排除问题。

2、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机构,主要负责船舶检验任务的承接、实施和检测结果的确认。

船舶检验机构根据不同的类型和层次分为三类,分别是船级社、船检站和检验机构。

船级社是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的专业船舶检验机构,船检站是经过特别培养审核合格的船舶检验人员,检验机构则是在相关技术领域有一定职业技术能力的机构。

3、船舶管理船舶管理是指对船舶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主要包括船舶的安全管理、环保管理、运输管理等。

船舶企业要建立完整的船舶管理制度,加强对船舶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船舶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发布部门】国务院【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4-07-29【生效时间】2014-07-29【关键词】安全,运输安全,内河,海上【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

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

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5、船舶检验管理

5、船舶检验管理

为了有利于发展我国的国际船检事业,1985年经交通部呈 为了有利于发展我国的国际船检事业,1985年经交通部呈 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国船级社,标志符号为“ZC”。 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国船级社,标志符号为“ZC 。 它继承了船检局办理入级的机构、人员和工作资历, 它继承了船检局办理入级的机构、人员和工作资历,延续 开展业务。 开展业务。
5.对申请入级的船舶进行入级检验,符合入级条件的,授予 对申请入级的船舶进行入级检验,符合入级条件的, 船级并发给船级证书。 船级并发给船级证书。 接受申请办理有关船舶的鉴定、公证等检验业务。 6.接受申请办理有关船舶的鉴定、公证等检验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协议,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协议,代 表政府签发各该公约或者协议所规定的船舶证书。 表政府签发各该公约或者协议所规定的船舶证书。
中国船级社成立以后, 中国船级社成立以后,随即在我国沿海和长江流域各大港 口城市建立了分社和办事处,同时还在日本、德国、荷兰、 口城市建立了分社和办事处,同时还在日本、德国、荷兰、 埃及、美国、新加波、 埃及、美国、新加波、澳大利亚等十几个国家港口设立了 办事处。1988年由国际船级社协会接受为该协会正式会员 年由国际船级社协会接受为该协会正式会员, 办事处。1988年由国际船级社协会接受为该协会正式会员, 成为国际先进船级社之一。 成为国际先进船级社之一。
二、船级社和中国船级社
(一)船级社 船级社是为办理船舶技术状况检验业务而成立的 行业组织。 行业组织。 英国劳氏船级社,其他知名的船级社还有: 英国劳氏船级社,其他知名的船级社还有:法国 船级社、意大利船级社、美国船级社、 船级社、意大利船级社、美国船级社、挪威船级 德国劳氏船级社、日本海事协会、 社、德国劳氏船级社、日本海事协会、希腊船级 社等。 社等。

船检管理-船舶检验与船舶检验管理

船检管理-船舶检验与船舶检验管理

检验标准和规范。
03 船舶检验管理
船舶检验管理的目标
确保船舶安全
通过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 操作系统符合安全标准,预防事故发生。
提高船舶性能
通过技术审查和改进建议,提高船舶的能效、航 行效率和稳定性。
保障公共安全
确保船舶具备合格的设备和人员,能够应对紧急 情况和履行公共安全职责。
特别检验
对特定类型或用途的船舶进行 特殊检查,如油轮、化学品船 等。
附加检验
在特定情况下进行的额外检查 ,如船舶发生事故后进行的调
查。
船舶检验的流程
01
申请与受理
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向船检机构提 交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审核与发证
验船师根据检查结果,对符合要求 的船舶颁发相应的证书。
03
02
现场检验
详细描述
国际船舶检验组织采用标准化管理模式,制定了一系列船舶检验标准和规范,对船舶检验过程和要求 进行了统一规定。通过标准化管理,提高了船舶检验的可靠性和一致性,加强了船舶安全性能的保障 。同时,该组织还积极推动国际合作和交流,促进了船舶检验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THANKS FOR WATCHING
船检管理的历史与发展
船检管理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当时船只的建造和航行主要依靠经验和实践。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航 海的进步,船检管理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标准,对船检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国政府和相关 机构也加强了对船检管理的监管和规范,推动了船检管理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总结词
信息化管理
详细描述
某海事局采用了信息化管理手段,开发了船舶检验监管系统,实现了对船舶检验过程的全面监控和管理。该系统 包括船舶基本信息、检验计划、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多个模块,提高了检验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也加强 了对船舶安全性能的监控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海船检〔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24〕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29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检验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章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日常监督包括对投诉、举报、海事监管等涉及的船舶检验有关工作的监督,由直属海事局结合具体监督事项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实施。

原则上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本年度开展或者拟开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复核或者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核定的,当年可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A类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2014航运行政管理法规-第三章船级社

2014航运行政管理法规-第三章船级社

第一节 船级社的产生和发展
一、船级社的产生和发展
船级社最早可以溯及到十八世纪中叶。那时 英国伦敦泰晤士河畔设有若干的咖啡馆,从 事船舶生意的人们常在此聚谈,其中营业最 盛者是爱德华劳埃德咖啡馆(Lloyd’s coffeehouse),当时大部分船舶和货物保险 均在该咖啡馆办理,逐渐形成了伦敦海上保 险的中心。
三、船级社的业务种类
船级符号的作用在于说明此船或海上设施是 在该船级社的监督下建成或建成后由该船级 社进行全面的初次入级检验,证明符合或等 效于此船级社的规范或规定。附加标志系根 据船舶及设备的具体条件,在船级符号后面 附加一个或数个标志。如船舶类型、货物装 载、特种任务、 航区限制、冰区加强等。
三、船级社的业务种类
从形式上,船级社业务主要体现为检验(ship survey)和发证(certification)。 具有法律意义的船级社的业务分类包括: 一、入级服务(理论上自愿)Who is the client of CS 二、法定服务(强制性)Who is the client of CS 三、工业服务(自愿性)
二、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的产生 和现状
此外,国际船级社协会还是在国际海事组织 内具有咨询地位的唯一能够制订规范、具有 观察员身份的非政府组织。以其全球性的服 务网络、领先的技 术经验和对航运公约的深 入理解,IACS 对世界海运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二、国际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社协会(IACS)的产生 和现状
二、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的产生 和现状
此后前苏联船舶登记局( PC )(现为俄罗斯 海船登记局( RS ))、波兰船舶登记局 ( PRS )、中国船级社( CCS )和韩国船级 社( KR )先后成为该协会的正式会员。

船舶检验及管理

船舶检验及管理

船舶检验及管理摘要:船舶检验工作是一项技术含量极高的技术服务类工作,其责任重大,完成质量如果达不到预期需求,会威胁到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船舶运输行业获得诸多机遇,为满足多样化的社会需求,其内部技术手段在不断更新,相关产业发展飞快,各类新型技术产品层出不穷,对船舶检验工作来说,上述情况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有工作体系效率提升缓慢,实用性不强的短板,但由于新型技术所涉及到的工作原理比较复杂,为船员工作能力和理论知识掌握程度也要求较高,逐渐成为一把双刃剑,带动工作效率提升的同时,规范化管理的难度不断增加,正因如此现有的工作体系也逐渐成为技术人员主要推崇且重点关注的内容,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关键词:船舶检验管理1、船舶检验的概念船舶检验工作是指某些具备足够的技术标准,且能够对船舶整体结构进行深度检验的组织完成海上基础设施和船运集装箱等基础结构设计,运用和鉴定的工作内容。

另外,也是明确当前工作体系实用性能否达到预期标准认证过后,当前环境是否适合执行航行任务的重要渠道。

总的来说,船舶检验工作了,可以总结为具有一定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整体设备使用情况和技术落实情况进行审核评定的总体性工作流程。

且具体的工作方式是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认真负责的人员监管来组建技术证书,明确船舶技术的落实情况和船体结构运行稳定与否,进而推动行业发展。

2、船舶检验的作用①船舶检验是确保相关设备和运输设施具备安全航行稳定作业条件的方法。

②船舶检验是维护国家公信力,保障海上出行安全的重要工具。

③船舶检验是航运业迅速发展壮大不可缺少的保证。

④船舶检验是推动造船业和船用产品发展的重要动力。

3、船舶检验的种类和特点船舶检验按其性质分为三大类:3.1船舶法定检验:船舶法定检验,英文名称:statutory survey,所谓法定检验,就是依靠国家下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政府机关所规划的技术规范,以国际公约为向导,经过主管部门委托授权后,经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船舶整体和海上基础设施进行强制检验,明确其质量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标准的过程,相关工作落实时具备以下特点:①它是国家管理权的体现。

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2014修正)

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2014修正)

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2014修正)【法规类别】船舶【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1.09【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2000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保障渔业船舶的安全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在我省管辖的海域、内陆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和为渔业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辅助船舶及渔业休闲船舶。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辖区内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管理。

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监督检验工作;其所属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渔业船舶监督检验工作的执行机构。

公安边防、工商行政管理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协助。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渔业船舶实施检验的项目、技术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下同)颁布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渔业船舶检验:(一)建造(含更新、改造,下同)渔业船舶的,自开工之日前20日申报初次检验;(二)从国外(含境外)引进渔业船舶的,自报关之日起10日内申报初次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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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的目的 船舶检验的目的是通过对船体结构、 安全性能、动力装置、安全设备及其所用 材料和部件的检验和试验,确保船舶、海 上设施及其所采用的材料和设备的性能和 技术条件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法规、技术 标准和船舶检验规范的各项要求和规定, 使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以及防止造 成水域污染的技术条件,从而保障水上人 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
•1、2船舶检验的种类和特点
船舶检验按其性质分为三大类 : • 船舶法定检验; • 船舶入级检验; • 船舶公证检验。 也可分为法定检验和非法定检验两大类
• 船舶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技术规范(法规),以及船 旗国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 际公约(条约),由主管机关下设的船舶检验 机构或主管机关委托、授权、指定的检验 机构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 实施的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要求的 检验活动。
• • • • • • • • • •
美国船级社 ABS American Bureau of Shipping 法国船级社 BV Bureau Veritas 中国船级社 CCS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挪威船级社 DNV Det Norske Veritas 德国劳氏船级社 GL Germanischer Lloyd 韩国船级社 KR Korean Register of Shipping 英国劳氏船级社 LR Lloyd's Register 日本海事协会 NK Nippon Kaiji Kyokai 意大利船级学会 RINA Registro Italiano Navale 俄罗斯船级社 RS Russian Maritime Register of Shipping
• 船舶公证检验:
由第三方组织对船舶进行的技术鉴定 检验称为船舶公证检验。
• 公证检验的性质和特点
以事实为依据、不偏不倚、客观公正 的技术性鉴定检验验。
2、船舶检验机构的设置
• 《船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船舶检验分
别由下列机构实施: 1、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此指交通部 直属机构,即现在的中国船级社);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3、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1、常见验船质量问题
• 检验不到位。不检验发证。 • 船图不一致 • 超越资质检验 • 异地检验。 • 更改船龄。 • 给使用旧设备、旧材料拼装的船舶检验发
证。 • “大船小证”。
2、验船质量案例分析
案例1: “生财998”轮断船事故
案例2: “湘汉寿危0298”轮沉船事故
案例3: “黄鹤16”船检验更改船龄
3船舶检验管理的相关规定
3、1船舶检验管理的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 •
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9日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 究办法(2008年修订)的通知》2008年9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明确各直属海事局 船舶检验管理职责的通知》 2014年8月11日 《船检管理文件汇编》 等
(三)具有C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 内河船舶的船舶及其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 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四)具有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 小型船舶的船舶及其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 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 2、2验船人员资质管理
适任制管理 注册制管理
适任制管理
验船人员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分为七类、三个专业 和三个等级: • 七个类别 (一)国际航行海船; (二)沿海航行海船; (三)内河船舶; (四)海上设施; (五)沿海小型船舶; (六)内河小型船舶; (七)船用产品、设备、集装箱(简称船用产品)
二 船舶检验管理
1 、船舶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和职责 2 、船舶检验管理内容 3 、船舶检验管理的有关规定
• 1、 船舶检验主管机关和职责 • 1、1 船舶检验主管机关
《船检条例》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 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 工作的主管机构。 根据1998年国务院《交通部职能配置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67 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 海事局)是船舶检验的主管机关。
验船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机构及人员工作过错追究
验船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法规;规范;检验规程等规定和技术 标准的执行情况 管理制度和管理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船舶检验流程的控制 验船人员管理包括岗位职责的执行情 况 船检技术档案的管理情况 其它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机构及人员工作过错追究
一般工作过错 严重工作过错 重大工作过错
• 新建或进厂改建船舶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
向建造或改造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 验。如果船舶不在当地船舶检验机构检验 登记,执行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后应 填写检验报告和记录,签发不超过一个月 的短期证书,由船舶检验登记机构签发长 期证书。
三、 验船质量问题及案例
• 1、常见验船质量问题 • 2、验船质量案例分析
我国目前船舶检验机构的设置
• 交通部直属船检局 (黑龙江、广东) • 中国船级社 (CCS)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船舶检验机

3、船舶检验的法律框架
• 国际公约 • 国内法规及相关的行政规定 • 国内行业标准 • 经海事主管机构认可的船级社的技术规范
4、船舶检验工作内容
• • •
船舶检验主要工作内容 规范研究和制定 图纸审查 初次检验 1 新船的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2 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营运检验 船用产品检验 档案管理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必须由船
籍港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受理检验登记, • 船舶在检验登记前应取得检验登记号。登 记号由受理登记的船舶检验机构按中国海 事局的规定授予,并定期向中国海事局报 备。船舶检验登记号的管理办法由中国海 事局制定。 • 船舶在船舶检验机构之间由一个机构转到 另一个机构,应重新办理检验登记,但检 验登记号保持不变。
• 凡新建、改建或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须由船
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公约和/ 或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规范、规定,计算总吨位 和净吨位,勘划载重线和核定乘客定额。 • 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 者经营人必须向经中国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 机构申请附加检验(临时检验): (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的适航性能的; (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 (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4)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变更及船名或船籍港 的变更时; (5)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改装。
• • •


• • • • • •
检验的具体内容 船体强度:总体强度、局部强度、构件强度、杆 粱稳定性、板架稳定性、屈曲、皱褶、应力集中 船体构件:外板、甲板、底板、横梁、纵骨、肋 骨、纵桁、………… 稳性:初稳性、动稳性、破舱稳性、大倾角稳性 消防:防火分隔、固定消防设施、移动消防设施 (还包括消防员装备) 救生: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救生 浮、烟火信号 通讯、导航、信号设备: 防污: 吨位丈量:
• 1、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 2、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
船; • 3、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 • 4、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 运输船; • 5、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人级的其他 船舶。
• 入级检验具有以下特点:
(1)船东可以自由选择取得不同船级社的船 籍。船舶入级的目的是通过取得该船级社 船级,提高船舶在航运中的竞争能力; (2)入级检验一般和法定检验结合进行。
船舶检验与船舶检验管理
长江海事局 吴翔
二O一四年十一月
船舶检验与船舶检验管理
• 一、 船舶检验 • 二、 船舶检验管理 • 三、 验船质量问题及案例
一、 船舶检验
• 1、什么是船舶检验 • 2、船舶检验机构的设置 • 3、船舶检验的法律框架 • 4、船舶检验的工作内容
1、什么是船舶检验 • 1、1 船舶检验的概念 船舶检验是指具有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对 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设计、 建造、营运(使用)中安全状态进行检验、 鉴定或评审,并作出适航、合格、符合或 认证等结论的技术活动过程。
• 2、船舶检验管理内容 • 2、1检验机构资质管理 • 2、2验船人员资质管理 • 2、3船舶检验质量管理
• 2、1检验机构资质管理
•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C、D四类:
(一)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 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 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产 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二)具有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 除国际航行船舶以外的船舶及其相关产品 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 船舶法定检验的主要特点 • (1)它是国家管理权的体现; • (2)它表现为检验与评定方式,但其实质是
船舶检验机构的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为; • (3)它是强制实施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 的,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专门行 使(专署权力),其他部门和机构均不得为之; • (4)国际性,国际航行船舶须满足我国加入 的有关国际公约。
案例4: “赤壁3”船违规检验
案例5: “鄂仙桃货0368”更改船舶主尺度
案例6: “海天448”轮沉船事故
案例7: • 载重线勘划问题
案例8: • 改变舱容问题
2010年7月8日
2011年6月10日
2013年4月9日
案例9: • 大船小证问题
谢 谢!
• 船舶入级检验:
入级检验系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管理人在法定检验的基础上为了保险和航 运市场竞争的需要,向船级社申请入级, 由船级社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 装箱是否符合船级社发布的船舶入级规范 的检验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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