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族自治地区的民族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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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若干思考

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若干思考
方 面 ,只有 单 一 的 行 政 性 手 段 和 强 制 性 措 施 , 缺 乏政 策性 和策 略 性 的 意识 与 能 力 。尤 其 是 政
矛盾 的尖 锐 性 出发 ,总 揽 全 局 、统筹 兼 顾 、协 调推 进 ,着力 探 寻 符合 国 情 和 区 情 实 际 的 ,具 有 中 国特 色 、民族 地 方 特 点 、时代 特 征 的 社会 主义社会 管 理 体 系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协 调 发 展 的 法治 路径 ,以有 效 回应 来 自社 会 管 理 方 面 的 各 种挑 战 ,加 快 推 进 民族 区域 自治 地 区和 谐 社 会
建设 ,为西 部 大 开发 、跨 越 式 发 展 和 长 治 久 安 战略 目标顺 利实现奠定 坚实 的社 会基础 。
… … ^ 一 、 … … ,I … 、
作者 简 介 :顾 华详 ( 1 9 6 7一) ,男 ,江 苏 海安 人 ,新 疆 优 秀 法 学 家 ( 首届) , 中共新
疆 维吾 尔 自治 区委员会 政策 研 究室社会 发展处 处 长 、新疆 师 范大 学 法经 学院 客座教 授 、硕 士研 究生 导师 ,研 究方 向: 民商法学 、 比较 法 学研 究。新疆 乌 鲁木齐 8 3 0 0 5 4
我 国 民族 区域 自治 地 区在保 持 多 民族 长期 共 同 团 结 奋 斗 、共 同 繁 荣 发 展 ,保 持 祖 国统

创 新 的因素更 加 复 杂 ,从 源 头 上预 防 和减 少 社
会矛盾 ,为社 会 矛 盾化 解 创 造 条件 、打 好 基础

政 治稳定 ,保 持 民族 团结 、社 会 和谐 等方
创 新社 会管 理 的任 务艰 巨而 繁重 。民族 区域 自
治 地 区社 会 矛 盾 呈 现 出 :多 种 矛 盾 交 织 合 流 , 矛盾 处于 易发 、高 发 和连 环暴 发 的态 势 ,尤 其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研究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研究

3、促进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对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等 思想意识的防范和打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4、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民族地区的法律服务和 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各族人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1、某自治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 效率
基本内容
首先,中国政府在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 强民族团结、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等。这些措施旨在促进边疆 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为全国的社会治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其次,中国政府在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方面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其中之 一是民族团结问题。由于边疆民族地区的地域特点和民族特点,民族团结问题往 往比较突出。因此,政府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民族教育、推进民族团 结进步等,以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谢谢观看
第三,中国政府在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方面需要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由 于边疆民族地区的地域特点和民族特点,社会管理创新需要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 况和需要。政府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社会服务、推进社会治理信息化 等,以提高社会治理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中国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政府需要采取一 系列措施,包括加强民族团结、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等,以促 进边疆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为国家的繁荣和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也 需要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为全国的社会治理提供 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2、法治化设
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保障。在边疆民族地区,应该加强法治化建设,完 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执法水平。同时,应该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 法律意识和素养。只有通过法治化建设,才能确保社会治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治的发展与完善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治的发展与完善
改革开放!"年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治的发展与 完 善
何勤华周小凡
内容提要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体规定民族区域自 治制度的基本法"改革开放!"年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不断发展与完善!取 得 了 举 世 瞩 目 的 成 就" 文 章 重点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立法进程!统计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落实到地方的实施情况! 最后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历史贡献进行介绍!并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尚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趋势进 行了阐述"
关 键 词 改 革 开 放 !" 年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法 治 发 展 与 完 善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 作者简介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周小凡!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 生 #上海,"""!,$"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大基本制度之一!而民族区域自治法治是在 我国宪法之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改 革 开 放 !" 年 来! 我 国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法 治 在 发展中不断继承创新!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一 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进程的回顾
我国民族区域自 治 立 法 进 程 随 着 %$*, 年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实 施 纲 要 ' 的 颁 布 逐 步 开 启! 至 %$*!年宪法颁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模式在法律上已初步确立" 但是!十年 (文革) 期 间民族法制工作遭到严重破坏!直至改革开放以后!立法者从历史中吸取教训!才重新开启了民 族区域自治法立法的新篇章"

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评估与改进

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评估与改进

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评估与改进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民族区域自治成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并非完善无缺。

因此,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进行评估与改进就显得尤为必要。

首先,我们需要评估当前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时存在理解偏差,导致自治区内的民族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例如,部分地方政府将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以经济开发为重心,而忽视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实践中存在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导致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威性受到质疑。

因此,我们需要明确民族区域自治的目标和原则,并对其在实践中的具体执行进行评估。

其次,我们需要重新思考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设立目的和价值。

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多民族的和谐共生和共同繁荣。

因此,在评估和改进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时,我们应该关注其对于少数民族权益保护和民族融合发展的作用。

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一些成功的民族自治案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自治区和西班牙的巴斯克自治区,从中吸取经验,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

此外,我们需要关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法治建设和法律人才培养。

由于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历史、文化和语言环境的特殊性,导致该地区的法治建设相对滞后。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法律人才培养和法治意识的普及。

只有在法治环境的保障下,民族区域自治才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落地。

最后,我们需要积极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改进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已有的制度框架,而是在保留优点的基础上,针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进。

我们可以建立健全少数民族代表机制,提高民族代表在立法和决策中的参与度,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权益的保护。

另外,我们也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我国55 个少数民族中世代居住生活在西部的就有38 个之多,由于受丰富、独特的地域、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西部民族地区仍处于较落后欠发达状态,其各类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统一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在新的社会发展阶段,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仍然是民族地方现代社会保持自身活力的一种积极的政策机制.①因此,作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不仅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还要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身优势,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逐步规范和调整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的各项事业.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现状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及相继出台的较为完善配套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律地位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在经济不断发展、民生持续改善,各民族团结稳定共同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区域自治与民族自治很好地结合起来,有力地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是促进民族团结的稳压器,为民族自治地方法治的顺畅运行奠定了基础.但因受多种因素限制,我国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还存在诸多困境,如果不对其进行充分研究并予以完善,势必影响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发展,制约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和法治的健康运行.二、目前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 立法范围窄,民众参与少,自治立法权行使不充分从目前已颁布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其范围绝大多数是关于使用民族语言、照顾民族风俗、培养民族干部、发展民族人口等方面的规定,而有关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及生态保护的相关内容则少之又少,严重滞后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外,封闭循环式立法模式导致了立法化程度偏低.仔细分析立法的全过程,我们不难发现地方立法从项目建议的提出、审定,到正式提交审议,再到最后通过出台的整个过程,尽管包括大量的立法调研,并且也有部分专家参与,但基本上都是在国家机关内循环,社会公众和有关学者的参与程度非常低.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本来是调整地方性的事务,与各地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可是,在相当多的地方,这些法规规章却鲜为人知.由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并未充分行使自治立法这一权利,因而使得自治立法权在少数民族地区行使不充分.( 二) 立法质量不高,民族特色不鲜明,自治特点不突出由于种种原因,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理论研究滞后,缺乏立法创新能力.很多自治条例都是为了盲目追求大而全或小而全; 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技术落后,缺乏规范性; 地方实际,针对性不强; 没有鲜明的地方特色,照抄、照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不能体现当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与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脱节,与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脱节,法规之间、规章之间相互冲突等问题仍然存在.这样,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特惠性无法得到体现,严重影响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民族自治法规的权威性.( 三) 立法观念陈旧,人员素质及立法效率有待提高立法观念还没有完全从计划经济的立法理念中摆脱出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权利、权力不分,职权、职责不分,权利义务观念不强; 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思想仍然还没有真正根除.此外,立法队伍专业化程度低,外行立法现象比较普遍.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一部分是退役人员,一部分是近年来通过公务员录用渠道招收的大学生、研究生,其余绝大部分则是从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工作调动进入的,他们中尽管也不乏精通法律和熟悉法律的人才,但其组成人员的法律素质还是不尽如人意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自2009 年修改数年来,五个自治区还没有一个关于实施该法的具体办法获得通过.自治区自治条例的缺失,不仅影响了自治区本身的民族自治工作,使自治区这一级民族自治优势没能充分发挥,而且影响了自治州、自治县这两级自治条例的制定与颁行,造成了我国民族立法体制不应有的严重缺陷.三、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完善建议( 一) 突出民族特点和区域特色,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首先,明确立法任务和方向,分清轻重缓急,突出立法重点,发挥法规的整体功能.同时,完善对法律法规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民族自治地方要敢于创新,勇于实践,积极主动地对法律法规进行变通或补充执行.其次,重视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和借鉴.要充分发挥习惯法的积极作用,摒弃其负面影响,为国家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提供空间和支持.( 二) 扩大立法范围,健全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经济立法要改变过去只重视制定关于使用民族语言、尊重民族风俗、培养民族干部等方面的自治法规的状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应根据当地的自然资源、旅游资源、人文资源及沿边沿海的优势资源等,制定相应的自治立法.( 三) 提高立法效率,加快制定五大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针对我国目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缺失过多和立法质量不高的状况,应制定详备的自治法规的立法规划,经过科学、严密的立法论证,在国家总体立法规划的指导框架下,突出民族区域的自治特点,把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立法作为一个的立法体系加以考量.以确保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性.。

论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

论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

论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2010040051004 杨世鼎2010级法学一班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活动的总称。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作为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民族团结,政治稳定有很大的作用。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

为了我国法制的健全和民族的团结,各少数民族自治区人大根据《宪法》和《立法法》以及各地的民族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我国的民族居住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

由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有着特定的区域,于是这种立法就暴露出一个问题。

在我国,享有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这样的话,大多数少数民族都可以囊括在这个范围内,通过本行政单位的立法,进而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法益,但是在我国,有一些少数民族的人数很少,他们的人数甚至只有区区几千人,如果他们的聚居区位于一个一般的地方县级行政单位,那么他们的法益如何保障?按照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各个少数民族都要派出至少一名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不会为了这样一小部分人而去开会立法的,而一般的县级行政单位又没有立法权,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或许会制定一些关于这些少数民族的地方性法规,但是如果地方性法规在适用的时候,与这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发生了冲突,由于这些少数民族人数少,没有形成一个享有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行政单位,故而对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作出变通的权力,那么当这种民族风俗习惯和地方性法规甚至法律发生冲突时,我们该怎样保护这些少数民族群众的法益,又维护法律的权威呢?在建国初期,人口最少,级别最低的乡一级民族自治地方都有权制定单行法规,但是这样的做法显系不妥,于是在1954年《宪法》中取消了乡一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得立法权。

但是在取消之后,这些人数比较少的少数民族在无法制定单行条例的情况,且他们的风俗习惯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怎样调节就成了一个问题。

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汇报

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汇报

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要求,我将向您汇报我单位为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所做的相关工作情况。

自颁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来,我单位始终坚持以法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自治法的各项要求,努力促进我国民族地区的长期稳定和繁荣发展。

现将我单位的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为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理解和掌握《民族区域自治法》,我们组织了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

首先,我们制作了宣传册,详细介绍了自治法的基本内容和关键条款,并配以典型事例进行解读。

其次,我们开展了自治法理论学习班,邀请专家学者为干部群众进行讲解,深入剖析自治法的重要意义和实际应用。

此外,我们还积极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自治法的主要内容和核心原则,提高群众对自治法的认知度和理解能力。

二、健全民族自治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自治法,我们坚持尊重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主权力,加强与自治地方的沟通合作,共同制定和完善各项民族自治制度。

我们邀请了自治地方的代表参与相关立法和决策工作,听取意见建议,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同时,我们加强对自治区、自治县和自治乡镇的法治建设,完善自治机构和人员的配置,提高自治地方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切实解决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我们加大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首先,在财政政策方面,我们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资金投入,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的比例,确保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同时,我们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来民族地区投资兴业,推动民族地区的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此外,我们加强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事业建设,为民族地区的群众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

四、保障民族权益为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我们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和尊重各民族的民族特色和文化传统。

我们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措施,保障各民族语言文字权益,鼓励发展和传承各民族的传统文化。

我们同时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扶贫攻坚力度,确保各民族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法治的文献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法治的文献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法治的文献(原创实用版)目录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治化建设概述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依据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研究四、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议正文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治化建设概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政治制度,旨在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自主发展和民族团结。

为了使这一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需要将其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从 20 世纪 50 年代起,我国就开始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并在 1980 年正式实施。

此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治化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包括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等。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依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宪法中明确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民族区域自治法则是专门针对这一制度制定的国家基本法律。

此外,还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规定》等,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研究为了更好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进行深入研究。

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例如新疆大学的硕士学位论文《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等。

这些研究对于了解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现状和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四、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议根据现有研究成果,为了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2.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使自治机关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3.加大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保障民族地区的自主发展。

4.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各族人民的法治意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政治发展的重要方针之一。

该制度旨在保障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利,促进不同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本文将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背景、宪法保障、实施情况以及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历史背景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拥有56个民族,其中汉族为主体民族。

历史上,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交往中形成了共同的文化传统和生活习俗,形成了民族融合的基础。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地域因素,不同民族之间仍存在一定的差异和矛盾。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大局,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中国政府决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宪法保障中国宪法第四章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自治,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自治权”。

这一条款强调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法地位,并确立了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法律依据。

中国政府通过宪法保障的方式,为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享有自治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实施情况为了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政府设立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自治单位,由当地的民族自治机关负责管理和决策。

这些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包括颁布地方性法规、制定民族自治工作计划、管理教育、文化、卫生等事务等。

自治机关的成员由当地的各民族选举产生,以保证各民族在政府决策中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中,中国政府积极推动着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政府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改善民族自治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对当地经济进行扶持和引导。

同时,政府还注重保护各民族的文化传统和习俗,鼓励各民族保持自己的特色和风俗。

四、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减少由于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导致的社会动荡。

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进步,增强了各民族的凝聚力。

最后,该制度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范例。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角度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角度
法制社会
青年 与社会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

从 民族 区域 自治制 度 的 角度
苏鹏 杰
( 中南 民族大学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4)
【 摘
要 】当今A - 4  ̄ ' 1 越 来越 关注民族 区域 自治制度 ,因为这 少数 民族 地 区 自治权 力的立 法变通权就 日益成 为关注 的焦

同时 , 自治地方 根据 当地实 际情 况和 民族特点制 定的变通规 定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 触 ,这样 的变通规定在实际实施时 也能达到更好 的贯彻和实施 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果。 民族区域 自治是马克思 民族理论与 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 物 ,是我 国解决 民族 问题 的基本政策。是适合我国 国情的基 本政治制度 。我 国的民族 区域 自治制度 有两个显著特点 : 一 是 中国的民族 区域 自治 ,是在 国家统一领导下的 自治 ,各民 族 自治地方都是 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各民族 自治机关都 是 中央政 府领 导下 的一级 地方 政权 ,都必须 服从 中央 统一 领 导。二是 中 国的 民族 区域 自治,不只 是单纯 的民族 自治 或地方 自治 ,而是 民族 因素 与区域 因素的结 合 ,是政 治因素 和经济 因素 的结合 。我 国的民族 区域 自治正如周 恩来 同志所 说: “ 这种 民族 区域 自治 , 是 民族 自治与区域 自治的正确结合 , 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 。 ” 民族 区域 自治制度有利 于发展平 等团结互助 和谐 的社会 主义民族关系。要想正确理解 民族 自治地方 立法 变通 权 ,一 定要以 民族 区域 自治制度 为前提 ,同时正确行使 民族 自治地 方立法变通权又有利于 民族 区域 自治制度 的发展 与完善。民 族 区域 自治中 “ 民族 自治”和 “ 区域 自治 ”就是说 民族 自治 地方在 行使 立法变通权时既要考虑 民族特色也要考虑 当地 的 特殊情况 。 从我们 的 民族 自治地方行使 变通权 的立法实践 中知道 , 主要是在婚姻 ,收养 ,继承 ,义务教育等主要方 面,即行使 民族 自治地方立 法变通权的工作主要是针对 民族 因素权利或 民族特 色 ,这 主要是 因为 民族特色 比较容易理解 和把握 ; 相 比之下 ,地 理因素或地方特色 的理解就有些 困难 ,这也影 响 了民族 自 治 地方立法变通权的行使 。民族 自 治地方立法权 的 制定要考虑很多 因素 , 不 仅仅是 民族风俗习惯等方面 ,还要 考虑 当地经济 的发展 状况 ,有针对性 的立法 。如何只考虑某

关于当前我国民族法制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当前我国民族法制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

民族论坛我们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民族法制方面的建设。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宪法关于民族问题的规定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有关民族问题法律法规等内容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为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民族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民族法规体系尚未健全,一些急需的、重要的法律法规尚待制定,如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细则、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五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少数民族公民殡葬管理条例、民族教育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都酝酿了多年,但仍未出台;二是立法质量不高,许多民族法规,如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内容缺乏特点,这说明对本地方民族特点研究不够,另外,一些法规操作性也不强;三是一些民族法律法规执行得不够好;四是一些地方、一些部门民族法律意识淡薄,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五是民族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这些情况表明,我们在建设民族法制方面的任务还很艰巨,作为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者,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第一,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1996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提出“实行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的观点。

此后,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根据党中央的建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个基本方针,明确地载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党的十五大更是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确定下来,这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这说明,党和国家把法制建设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所谓“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我国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

民族自治法律与民族地区法治政府建设

民族自治法律与民族地区法治政府建设

N0 4 . Aug 2 . 011
民族 自治 法律 与 民族 地 区法 治 政府 建 设
口 王 朝 恩
( 西安 交通 大 学 法学 院 , 西 西安 陕 70 4 ) 109

要: 民族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特殊性 。民族 自治法律在 民族地 区法治政府建设 中具有重要
地 位 , 予 以明确 。针 对 民族 自治 法律 在 民族地 区的现 状 , 从 法律 的 完善和 法律 的 实施 两方 面 强化其 应 应
自治地方在贯彻《 纲要》 意见》 有必要明确 和《 时, 民族 自治法 律在本地 方法治政 府建设 中的地位 , 并 强调 依据 民族 自治法律 实施行政 活动 的具 体要求 。


民族 自治 法律 在 民 族地 区法 治 政 府 建 设
中的作 用
法律依据 , 中当然也包括作为 自治机关组成部 其 分 的行 政机 关 的活 动 。可 以说 , 据 民族 自治 法 依 律行 政 是 民 族 自治 地 方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的应 有 之 义 。 民族 自治法 律 和其他 法律 规 范性 文件 一起 构 成民族地区政府依法行政 、 建设法治政府 的重要
在 民族地 区建 设 法治政 府进 程 中作 用 的发挥 。 关键 词 : 民族 自治法律 ; 法治政 府 ; 自治权 中 图分类 号 : F 8 D 2 文献 标识 码 : J 文章编 号 :0 3— 6 4(0 1 0 0 9 0 10 6 4 2 1 )4— 0 2— 4
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的根本 要求 。 国务 院 发 布 的 《 面 推进 依 法行 政 全 实施纲要》 以下简称《 ( 纲要》 和《 ) 国务 院关 于加 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以下简称《 ( 意见》 明确 ) 提 出建 设法 治 政府 的奋 斗 目标 、 总体 要 求 和重 点 任 务 。所谓 建 设 法 治政 府 , 是要 求 政 府 的行 政 就 管理工作必须符合法治精 神, 符合法律 的规定 和 法律原则。鉴于《 纲要》 意见》 和《 规定 的原则性 和地域范围上的普适性 , 上述文件并没有关 于民 族 自治 法律 在 法 治 政府 建 设 中地 位 的具 体 规 定 。 没 有规 定并 不 意 味着 民族 自治法 律 不重要 。事实 上, 民族 自治法律作为对 民族 自治地区社会 生活 具 有广 泛影 响 的一 类 法 律 规 范 , 应 成 为 民族 自 理

我国民主法治事例

我国民主法治事例

我国民主法治事例
我国在民主法治建设方面有许多积极的事例,具体如下: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保证了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监督权等职权。

2.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与中国共产党一道,共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进行政治协商,共商国是。

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少数民族在本民族聚居的地区行使自治权,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这是我国民主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4.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城乡基层实行群众自治,居民通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形式,直接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

5. 法律监督案例: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公布了一系列具有影响力的法律监督案例,展示了法治的力量和进步。

这些事例不仅体现了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成果,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

同时,这些制度的实施和案例的公布,也展现了我国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研究和探索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研究和探索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研究和探索摘要:我国目前已经经过了40多年的改革开放,在这一过程中国家的各方面都取得了重要的进步,各项政治制度在不断的完善,经济在不断的发展,为此国家又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

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具体而言就是需要实现国家治理各方面内容的现代化,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状况,尤其是需要实现在我国发挥重要作用的行政力量代表即政府的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机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采用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我国汉族为主地区的政府机构存在一定的不同,如何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一些的新的要求,因此需要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本文研究中第一部分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概述。

第二部分探究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成就以及问题,概括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成就,并提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存在的四个问题:思想转变不彻底、法律规定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才选拔机制不完善。

第三部分阐述、继续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需要推进为民服务思想的落实、完善法律规定、健全监督机制、健全人才选拔机制。

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现代化1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概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即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在相关区域实行民族自治制度的地方政府,这些地方政府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定的自治权力,能够根据民族自治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进行管理。

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全面的现代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同样也需要实现现代化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指的是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效率,适应现代化发展的具体要求,同时遵守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建设的政府治理能力体系,考虑到行政力量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推动民族自治地区现代化的基础。

少数民族权益保护与民族地区法治

少数民族权益保护与民族地区法治

少数民族权益保护与民族地区法治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一直是国家的重要任务之一。

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促进民族地区的持续稳定发展,是实现民族团结、建设一个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少数民族权益保护与民族地区法治的关系,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首先,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少数民族享有与汉族同等的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益。

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可以增强民族团结,减少民族矛盾。

在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是实现民族和谐的关键一环。

只有通过法治的手段,才能确保少数民族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防止个别少数民族地区发生不稳定的情况。

其次,法治是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要保障。

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有助于优化政务治理,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制定并贯彻执行适合少数民族地区实际的法律法规,国家可以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权益,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此外,法治也有助于减少腐败、治理贪污问题,提高政府的效能,创造良好的公共服务环境,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保障。

然而,当前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历史、地理等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相对滞后,基础设施薄弱,人才匮乏,尚未完全适应法治的要求。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少数民族事务时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导致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因此,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

在加强法治建设方面,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司法机构的建设和培训。

少数民族地区应当拥有一支专业、高效的司法队伍,他们能够熟悉当地的法律体系,能够用法治思维进行问题的解决。

通过加强司法人才培养和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当地居民的法律意识和能力,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有效维护。

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与区域自治

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与区域自治

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与区域自治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中,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和实施区域自治,是维护国家统一和巩固国家大家庭的必然要求。

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核心是实施区域自治,而实施区域自治又需要依托法治的支持和保障。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中国的西南边陲,这里是一个以布依族和苗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地区。

在以前,由于交通不发达、信息不畅通,法治建设进展缓慢,区域自治也受到一定的制约。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这里的法治建设和区域自治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首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积极推进基层法治建设。

他们深入实施“法治+”工作,即法治与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融合。

通过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法治教育,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思维,提高他们的政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他们建设了智慧法庭、智慧派出所等智能化的法治服务机构,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和便利性。

这些举措不仅加强了基层法治,也为区域自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其次,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积极推动法治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他们注重民族地区本土人才的培养,重视培养少数民族的法律专业人才。

通过推出多样化的法学专业课程和人才培养计划,他们培养了一批精通法律知识和民族地区特点的优秀法律人才。

这些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为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人才支持。

再次,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积极营造法治文化氛围。

他们注重发扬和弘扬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文化,通过举办法治文化节、法治讲座等活动,向广大民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素质。

同时,他们还重视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法律文化,倡导和弘扬少数民族地区的守法文化和契约精神。

这些努力不仅促进了法治意识的普及,也加强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

最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积极参与国家法治的建设与实践。

他们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少数民族地区提供的法治空间,积极参与国家法治的建设和实践。

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全面理解

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全面理解

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全面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参与国家治理、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制度安排。

全面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从历史背景、制度原则、实践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一、历史背景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拥有56个民族。

长期以来,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相对滞后,存在差别化发展、民族矛盾等问题。

为解决少数民族问题,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955年,中国第一部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开始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进程。

此后,国家不断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先后出台了《宪法》、《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文件。

二、制度原则1.宪法确定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原则,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和平等地位,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2.统一领导和民族自治相结合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自治相结合的制度安排。

中央政府负责民族区域自治的整体规划和管理,自治地方负责依法自治、自负盈亏、独立施行宪法法律以及自治事务。

3.民族平等和优惠政策的原则:为了促进少数民族加快发展,国家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经济援助、教育支持、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措施,以确保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经济发展。

三、实践成果1.政治权力机构: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设有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自治权力,参与国家决策和管理。

2.经济发展: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了特殊支持和优惠政策,加大对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推动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3.文化保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各民族的文化传承和发展,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和使用,支持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习俗传统。

4.教育事业:国家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投入,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受教育水平。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建设浅析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建设浅析

我 国有 5 民族 , 6个 少数 民族有 1 亿多人 口, 分布在 全 国各 8 件 。 地, 民族 自治地方 占国土面积 的 6 %, 4 西部 和边疆绝 大部分地 区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逐渐 出现 了单行条例 与 自治条例 、变通 都是少数 民族聚居 区。 这一基本国情 , 决定 了民族 问题始终是我 规定和补充规定等多种形式并存 的局面 ,自治法规的形式不断 们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 的一个 重大问题 ,也决定 丰富 、 完善 。并且单行条 例数量较大 , 目前 已制定并实施 的 4 7 了民族工 作始终 是关 系党 和人 民事业 发展 全局 的一 项重 大工 个单行条例内容综合起来也是 非常丰富的。其主要包括 民族语 作I ” 。伴随着我国民族 区域 自治制度的实施 , 国的 民族 自治地 言文字 、 我 民族文化 、 民族教育 、 婚姻 、 承 、 继 计划生育 、 未成年人保 方立法取得 了重要成就 ,立法 内容涉及 民族 区域 自治地方 的政 护 、 社会治安 、 环境保 护 、 资源开发 以及土地 、 森林 、 草原 管理等 权建设和经济 、 技 、 科 教育 、 文化 、 卫生 、 社会治安 、 宗教等各个方 方面 。同时 ,5件 变通 规定和补充规定还 对《 姻法》 继 承法 》 7 婚 《 面, 为维 护 自治地方政治 、 济 、 化等方面 的 自治权利 提供 了 《 经 文 选举法》 义务教 育法》 土地 法》 草原法》 《 《 《 等法律 以及省级地方 重要 的法律保障 , 而有力 地保证了 民族 区域 自治制度 的实施 。 性法规作出变通或补充。 从 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少数 民族的政治 、 经 然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 ,我 国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都还 济 、 文化 、 教育 、 科技 、 卫生 、 体育等社会生活 系统 的各个方面 , 也 有很 多 问题 需 要 进 行 探 讨 。 极大地拓展 了民族 自治地方立 法的 内容 。除 了中央制定 的基本 法规外 ,各级地方立法主体制定 的地 方法规根据不同地域的情 况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族 自治 地 方 立 法 现 状 民族区域 自治地方法制建设 的发展 , 巩固了民族 自治地方 的 中国是统一 的多民族国家 , 民族 在政治 、 各 经济 、 化 以及 文 法律地位 , 为推 动我 国依 法治 国、 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治 国方 其他许多方面发展很不平衡 ,特别是汉 民族与少数 民族发展很 维护 国家统一 和民族团结 , 障少数 民族及其公 民的 保 不平衡 。实行 民族 区域 自治 , 护各少数 民族 的利益 , 国家 的 略的实施 , 保 是 促进 民族地 区经济社会发展 , 巩固和发展平等 、 团 项基本政策 、 本制度 。 基 由于民族 自治地方具有不 同于一般地 各项 合法权益 , 互助 、 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挥 了巨大作用 。 在肯定上述 方的特殊性 , 为便 于其 更好 地管理本地方 民族事 务 , 自治落 到 结 、 使 实处 , 我国《 法》 民族 区域 自治法》 宪 和《 赋予 了民族 自治 地方政 成就的同时 ,我们也应看到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还存在诸 多问题 , 实现民族 团结 、 民族互 助、 民族事实上 的平等还任重道远。 各 治、 经济 、 文化 、 社会 等各方 面广泛 的 自治权 。自治权作为 民族 区

民族法制建设的新突破——简论《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民族法制建设的新突破——简论《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Biblioteka 6 5— 维普资讯
西藏 民族 学院 学 报 ( 学社 会 科 学 版 ) 哲
“ 要抓紧制定 自治法的实施细则 ,把法律的一些原 则规定具体化 , 确保这一法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 吴邦 国、 温家宝等领导人也多次明确表示要尽快制 制定《 规定》 目的是坚持和完善 民族区域 自 的 定贯 彻 自治法 的行 政法规 。 治制度 , 贯彻实施 民族 区域 自治法 , 促进 民族 自治 《 规定》 的出台 , 经过广泛调研 , 反复修改和与 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规定》 《 中的某些举措堪称是民 有关部门的多次协调 , 充分反映 了民族 自治地方的 族法制建设的新突破 , 自治法 的有效贯彻落实具 对 真实意愿和在贯彻落实民族 区域 自治法过程 中亟 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规定》 《 一共 3 条 , 5 内容涉及民 待解决 的 问题 。 随着 改革 开放 的不 断深 入 和社会 主 族 区域 自治的方方面面 , 是在 19 年《 9 1 国务院关于 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0 1 20 年对 自治法进行 了 进 一 步贯 彻 实施 <民族 区域 自治 法 >若 干 问题 的 重 大修 改 , 修改 后 的 自治 法 的颁 布 , 志 着 我 国 民 通知》 标 基础上 , 根据 2 0 年修改通过的 自治法 , 01 结 族 区域 自治制度 已经发展 到 一个 新 的历史 阶段 。 按 合我们国家的整体情况和民族 自治地方的实际, 对 照 制度设 计 和理想 的愿 望 , 为 实施 宪法 规定 的 民 自治 法 的进 一 步细 化 。 作 族 区域 自治制 度 的基本 法 , 应该 发挥 出更 强 大 的 本 第一 ,明确规定个人和法人 的法律责任。《 规 保障作用 , 但是 , 由于 自治法的规定较为原则 , 不易 定 》 3 条规 定 “ 违 反 国家财 政制 度 、 务制度 , 第 1 对 财 操作 , 没有 规 定 监督 机 制 和法 律 责 任 , 上 没有 制 挪用 、截留国家财政用于 民族 自 加 治地方经费的, 责 定 出保 障实施 的具 体措 施 办法 , 导致 其作 用 的 明显 令限期归还被挪用 、 克扣 、 截留的经费, 并依法对直 弱化 。于是 , 制定 实施 自治 法 的行 政法 规成 为法 制 接 负 责 的主 管人 员 和其 他 直 接 责任 人员 给予行 政 建设的重要任务和 目 。从准备起草至颁布实施 , 处分 ; 标 构成犯 罪 的 , 法追 究刑 事 责任 ”第 3 依 ; 2条规 《 规定》 经过 了四个阶段。第一 阶段 , 成立起草领导 定“ 级 人 民政 府 行 政部 门违 反 本规 定 , 各 不依 法履 小组 。20 0 2年 2月 国家 民族事 务 委员 会 成 立起 草 行职责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民族区域 自治法》 若干问题 正 。各级行 政 机关 工作 人员 在执 行本规 定 过程 中 , 的 规 定” 导 小组 , 国务 院 委托 , 体 负责 调研 、 滥 用职 权 、 忽职 守 、 私 舞 弊 , 成犯 罪 的 , 领 受 具 玩 徇 构 依法 协 调 、起 草 实施 自治法 的法 规 草案 。第 二 阶段 , 追究刑事责任 ; 调 尚不构成犯罪 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 研 、 草 。起 草领 导小 组办 公室 组织 有关 专 家学者 分。” 起 根据以上两条规定 , 个人违反《 规定》 , 的 处罚 先后深入广西、 贵州、 辽宁 、 四川 、 吉林 、 黑龙江等民 依情节从行政处分到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违反《 规 族地区, 自治区、 对 自治州 、 自治县( ) 旗 三级不同类 定》 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的, 规 型 的民族 自治地 方进 行专 题调 研 , 充分 听取 民族 自 定》 对法律责任的规定 , 是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一 治地方干部群众对起草《 规定》 的意见。第三阶段 , 个重 大突破 。 研究 、 征求 自 治地方和有关部门意见。这是一个 比 第 二 ,明确 规定 了发 展教育事业 的措施尤其 是 较复 杂 的过程 。20 召 开 国家 民委委 员 全体 会 将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的保 障范 围。《 03年 规定》 第 议 和各种类 型 的起 草《 定》 规 座谈 会 , 门研 究 起草 1— 2 专 2 条对 自治地方的义务教育 、职业教育和高等 9 《 规定》 工作 , 征求民族 自治地方 、 专家学者、 民族 教育��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法治的文献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法治的文献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法治的文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长期稳定。

法治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保障,它能够确保自治权的正当行使和民族团结的巩固。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治化进程是我国民族工作的关键。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治,首先应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这包括制定和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各级自治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并确保其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升自治干部和群众的法律素养,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保障自身权益。

二、推动立法程序的民主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治化还需要推动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发挥各族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

这可以通过扩大代表团结、共商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的范围和层次,加强各族群众的参与和表达权利,确保法律的制定和修订符合广大民众的意愿和需求。

三、加强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和保障为了更好地维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治,应加强对宪法和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保障。

这包括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同时要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保障。

四、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干部的法律素养培养民族区域自治干部是实施法治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力量。

加强其法律素养的培养十分重要。

可以通过开设法律课程和培训班,提升干部的法律水平;还可以加强对干部的法律责任追究,确保他们在行使自治权力时能够依法行事,不违法、不滥用权力。

五、促进跨区域的法律交流与合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治还需要促进跨区域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各个自治区域可以通过开展法律论坛、研讨会等形式,共享法治经验,互通有无,相互借鉴。

还可以加强与中央政府和各级法律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治化进程。

在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治进程中,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只有依法治理,才能确保各民族共同繁荣和长期稳定,保障广大民众的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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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族自治地区的民族法制建设作者:李乐来源:《昆明民族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04期【摘要】中国共产党为了更好的贯彻民族平等政策,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将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国策纳入宪法之中。

我国在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法制建设进程中取得了良好的进展,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显露出一些问题与不足。

正确认识这些问题与不足,对于发展我国的民族区域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族法制;内蒙古;民族地区一、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民族法制建设是国家法制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条件。

民族法制在保障各民族之间的公平权益,协调社会各民族的关系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民族法制概念的提出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少数民族聚集地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至此开始,全国范围内在少数民族聚集区相继建立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党和国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促进民族法制建设进程稳定、快速、健康发展。

1952年我国第一部规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行政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颁布,对民族区域自治有了进一步的规定。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在1982年《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施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形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我国的基本大法,它的颁布与施行,向国内外表明了中国少数民族的法制建设实践有了新的进展,国家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管理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全新阶段。

二、内蒙古自治区研究现状(一)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建设概况相对全国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研究而言,有关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建设的研究却不是很多。

朱玉福在《构建和谐内蒙古的民族法制保障研究》中,曾提出内蒙古民族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内蒙古自治区在民族立法方面没有出台自治区自治条例。

王雪峰在其硕士学位论文《内蒙古少数民族文化法制建设研究》中,只是对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建设过程中文化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研究。

介绍了内蒙古少数民族文化的立法概况,指出了内蒙古文化法制建设中的不足,通过国内外对于民族文化保护的相关经验,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

高芙蓉在《略论内蒙古的林业法制建设》中,对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建设过程中林业方面进行了研究。

通过对林业法制建设的回顾以及对林业法制建设现状的分析,提出了林业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改善措施。

宝勒夫同样也只对内蒙古法制建设中蒙古语言文字保护法这部分做了研究与探讨。

(二)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纵观内蒙古自治区的发展历史,在民族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治县单行条例的发行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民族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特别是我区的三少民族都有了自治条例。

1996年通过了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和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在1997年给予了通过,并正式生效。

2.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得到保有效障散居杂居少数民族是指: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或者是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但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

内蒙古自治区居住着众多少数民族的人民,在我区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散居杂居少数民族的权益保护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区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和谐相处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3.加强对民族法学人才的培养民族法学是我国对民族法制建设的实践的经验总结,是对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科学归纳,是一门尚不成熟的新兴学科。

为了给民族法制建设事业提供后续力量,内蒙古自治区内高校开设民族法学相关课程,培养民族法学人才。

4.强化了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度我区作为第一个成立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在保障少数民族人民权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各政府机关充分照顾少数民族代表,在任职计划中给予少数民族人民一定的分配比例。

(一)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建设存在的不足1.自治区自治条例不完善,阻碍民族法制建设的加速进程民族自治地方能够自主实行自治权的法律标志,那就是自治条例的发行。

然而到目前为止,内蒙古自治区仍然没有出台自己的自治条例。

民族区域自治条例的缺口,导致我国民族法制建设事业的非完整现象。

2.法律实施监管力度不大法律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作保障,才能充分的发挥它的作用。

但是在实际工作之中,内蒙古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检查机关的监督还没有形成一定的制度。

这些民族法制建设过程中的缺口,大大减少了民族法制建设的步伐。

3.法律人才匮乏尽管内蒙古自治区内高校已经开始培养民族法学的后备力量,但是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我们的民族法学人才依然缺乏。

各高校之间对于培养民族法学人才的精力也是有限的,所以也会阻碍我们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法制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

4.民族自治地区立法步伐滞后内蒙古自治区现有的民族立法工作,逐步的走向完善,走向全面。

但是民族特色却不够鲜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规定,各民族地区自治法规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然而各自治地方又要求立法机关制定具有民族特色的法规条例。

这便出现了相互矛盾的地方。

三、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建设中存在不足的原因(一)国家层面1.及时出台与自治地方自治权相关的政策自治条例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

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区,就应该制定自己的自治条例。

在自治条例起草和申报的过程当中,国家经济体等不确定性,是阻碍自治条例颁布与实行的重要因素。

所以要加快各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的出台步伐,党中央应尽快确定与其相关的政策法规,为自治条例的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2.加强对民族法制建设工作的宣传教育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教育工作,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一个认识的问题:民族法律法规是我国一切公民都应遵守的法律条例,不仅仅只是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人民才可以遵守。

民族法是调整我国各民族关系的法律法规,这就表明其范围不一定只是包括少数民族,还应包括汉族。

鉴于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和重要性,民族法的普及宣传工作也应有长远打算。

正确及时的宣传民族法教育,必将对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二)地方层面1.抓紧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是最早进入自治条例制定工作的民族自治地,并积极根据政治经济文化等一系列的变化,在及时的修改与完善相关的条例。

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草案经历了较坎坷的修改过程。

自治区要及时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完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

让我们的自治条例工作迈向新的台阶。

2.加强民族法学相关人才的培养尽管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分高校已经开始了对民族法学人才的培养,但是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

我们的民族法学人才综合素质还有待提高。

很多对民族法学工作抱有热情与激情的民族法学研究者,却无法从事到民族法学建设的重要工作当中。

而且年轻的后备力量也暂存缺口,我们应注重人才的培养,尽快的完善培养方案,以更好的服务于民族法学的研究当中。

四、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民族法制建设的完善是一个困难的工作,所以也应从众多角度来加以分析和探讨。

1、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可操作性《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结构上也仿效宪法,而且在内容上也有许多是对宪法内容的简单重复。

民族区域自治法应该与其他普通法律一样作为宪法的专门化和具体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1)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程序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程序缺乏。

程序不仅是具有正义价值,蕴含着一定的道德要求,而且正当的程序设计还可以是法律更加的科学化。

我国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程序的缺失主要表现在:自治机关立法权行使不明确;自治机关经济、人事等管理权行使程序不明确等。

所以,我们应尽快的是各项程序明了化,从而促进我们民族法制建设的发展。

(2)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立法配套立法对于一部法律的实施至关重要,在文章前面我们就提到了内蒙古自治区相关配套法律的不完善阻碍了民族法制建设的进程步伐。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障、民族地方环境资源的开发等等问题,都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

当然,《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没套立法远不止这些,一些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也都是配套立法的重要内容。

2.进一步扩大并落实自治权改革开放以后,内蒙古自治区各项事业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至今为止,我们仍没有发行自治条例。

这并不是指自治区没有指定,而是制定之后并没有给予通过。

关乎自治权的落实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1)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时,应该制定与其配套法规,达到自治区原则性与具体性的统一。

在落实自治权的过程中,相关制度环境可以为自治权的落实提供必要的支持。

(2)要处理好国家机关和自治机关之间、其他政府机关和自治机关及各个自治机关之间的关系,使自治权得到自主的落实。

民族自治权是从属性和全局性的统一,在落实自治权的过程中,我们要坚决维护属于国家机关的职权。

3.协调好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从不同角度看,在整个民族法制建设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利益关系。

国家与自治区,自治区与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之间的关系等等。

如何协调好各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关系,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首先我们要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先受惠权。

民族利益的协调主要是在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

如何更好的解决这一冲突,直接影响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居民对资源的态度。

其次我们还要尊重居民的习惯。

不同民族、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生活以及文化习惯,我们要尊重彼此的习惯,维护各民族的合法利益,从而促进社会的统一发展,减少民族问题的发生。

参考文献:[1]宋才发.《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研究》2008.[M][2]周勇马.丽雅《民族、自治、与发展》2008.[M][3]吴仕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与法制建设》2002.[M][4]刘芳.民族法制建设现代化问题探析2003.[J]a基金项目:该论文为内蒙古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MLBYJS16001)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李乐(1992-),男,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内蒙古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5级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族际政治与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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