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20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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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两重点一重大”管理要求

国家对“两重点一重大”管理要求
国家对“两重点一重大”要求
2017-03-23
序号
要求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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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安全联锁系统。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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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升级,新建化工企业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
5
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
6
加快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
1.全面开展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今后新建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高度危险和大型生产装置要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
14
公布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行业目录,强化“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配合住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城乡规划和用地控制,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准入门槛,推动重点地区建立“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立项阶段部门联合审批制度,鼓励各地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严格涉及硝酸铵等爆炸品、硝?化棉等易燃品、有毒有害气体和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及液化气体的项目审批。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7.《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8.《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章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六章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化工园区安全管理
第十九章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安监总管三〔〕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通知

安监总管三〔〕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管理要素的重点内容,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有效手段。

为了推动和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高度重视并持之以恒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要按照《导则》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实时监控重大隐患,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机制。

强化《导则》的宣传培训,确保企业员工了解《导则》的内容,积极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规范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要采取培训、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导则》宣贯,增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主动性,指导企业掌握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方法和工作要求;及时搜集和研究辖区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预警预报机制,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8月 7日附件:《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南

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南

(附件一)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南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第144号)文件精神 ,结合目前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从2013年开始,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以下简称登记)。

一、登记应具备的条件1。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至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即可进行登记。

2。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尚未进行登记的企业可直接进行登记。

二、登记程序和步骤1。

登陆《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register.nrcc。

com。

cn),点击“我要申请”,提出登记申请。

2.提出登记申请1个工作日后,登陆系统,根据提示如实填写单位信息和化学品信息(请务必按新标准编制并上传“一书一签”,见注意事项),确认无误后提交(提交成功后,系统提示:您的数据已成功上报给办公室)。

3。

省登记办公室对登记信息进行初审①初审不合格。

参看化学品信息栏基本信息界面“办公室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待省登记办公室审核.②初审合格。

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登记中心)审核。

4.国家登记中心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①审核不合格。

参看化学品信息基本信息界面“中心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待省登记办公室重审后,上报国家登记中心再次审核。

②审核合格。

登记单位向省登记办提交纸质材料。

5。

登记单位提交纸质材料(统一使用A4纸)①《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表》一式3份(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签字并加盖公章);②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一式3份(见附件1,认真如实填写,确认无误后,打印,签字盖章);③《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加盖公章);④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文书复印件1份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⑤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2份;⑥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和标准名称);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若干问题探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若干问题探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若干问题探讨陈凯伟【期刊名称】《安全》【年(卷),期】2013(000)011【总页数】2页(P37-38)【作者】陈凯伟【作者单位】广州元景安全评价检测有限公司【正文语种】中文目前,不少安监部门和安评机构对危险化学品的最大存量存在意见分歧,主要争议是是否该考虑充装系数、储存系数。

不考虑的依据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中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关于存量的确定原则:“危险化学品存量按数量最大的原则确定。

对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危险化学品存量是该危险化学品储罐最大容积所对应的危险化学品数量。

对于其他容器、设备或仓储间,危险化学品存量是容器、设备或仓储区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际最大存量与设计最大存量中的较大者。

”原则是不合理,看一例子。

例:某使用单位的储存使用场所实际最大量为9个500kg液氯气瓶(即总量为4.5t)。

液氯气瓶的充装系数为1.25kg/L,密度为1.47g/cm3(0℃)。

若按满瓶重新确定,计算出的最大存量则为5.292t。

液氯的临界量为5t,可知该储存使用场所构成了重大危险源。

实际上该单位购买回来的气瓶本身已考虑了充装系数,最大存量至多不超过4.5t,而按满瓶计算得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结论显然有悖常理。

事实上,其他危化品储罐按满罐算也是不对的,因为各个储罐同时满罐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因而笔者建议,在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时,危险化学品的最大存量应是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存量,应考虑充装系数、储存系数和设计最大存量。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中关于“暴露人员”的描述是:“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厂区边界向外扩展500m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设定厂外暴露人员校正系数α值。

”以此推断,厂外暴露人员指的是常住人口。

“常住人口”的确切意思是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它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管三[2012]144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10.17【实施日期】2012.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用户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书》、《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证明》、《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书》、《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12年10月15日起使用。

现印发给你们,请自行印刷,并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2年10月17日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受理日期:受理编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首次登记□复核□变更登记企业经办人联系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企业网址填表日期年月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目录表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二产品表三中间产品表四原料表五进口化学品表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表七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基本特征表表八危险化学品信息表表九危险化学品登记审查意见表填表说明表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从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等五个方面,对《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现将《措施和原则》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参考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措施和原则》,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要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产品特性,从完善安全监控措施、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培训教育、加强个体防护等方面,细化并落实《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提高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

要按照《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应急处置原则,完善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和伤员急救培训,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

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参照《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加大对生产、储存、经营及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

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要参照《措施和原则》有关要求,监督和指导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控,全面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4.07【实施日期】2013.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3年4月7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2013-3-8)1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本导则不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2)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3)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

2 术语和定义2.1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

2.2安全设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采用的设备、设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2.3新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新建项目:1)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2)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简介

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简介

第4类特点 使用的原料危险性相对较小,但产品的 危险性较大,且反应条件非常苛刻,必须 在高温、高压和催化剂的作用下才能进行, 这类工艺不但容易发生燃烧爆炸,还会发 生物理爆炸。如: 合成氨工艺 新型煤化工工艺 裂解工艺 电石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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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分类及自动控 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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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分类及自动控制设施
第2类自动控制设施 主要措施:反应物料的配比控制联锁 系统、控制参数的报警和联锁系统、紧急 联锁切断装置、安全泄放系统、紧急冷却 系统和搅拌的稳定控制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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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类装置主要为医药、农药和染料产品、 中间体生产企业,我省此类典型化工企 业包括九江富达化工有限公司(硝化)、 江西如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氮化)、 江西海晨鸿华化工有限公司 (磺化)、 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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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胺化反应: 2010年6月15日5时50分左右,在江西旺顺化 工有限公司对硝基苯胺车间,1台胺基化反应釜冷却水因循 环水泵发生故障无法移除反应热量导致反应釜内物料温度急 剧上升,失控引起反应釜爆炸,造成2人死亡 。这次事故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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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分类及自动控制设施
第3类特点 使用、产生了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 且反应大量放热,反应迅速,放热量大,反应不 易控制,一旦失控,会发生爆炸、燃烧中毒等影 响巨大的事故,如: 氯化工艺 ; 硝化工艺(部分); 氟化工艺; 烷基化工艺(部分); 加氢工艺; 胺基化工艺(部分); 聚合工艺(部分) 过氧化工艺 偶氮化工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企业标准化管理【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68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5.03【实施日期】2012.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为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1 范围本大纲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人员)的基本条件、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

本大纲适用于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评审人员培训包括初次培训、再培训和年度教育。

2 基本条件2.1初次培训条件2.1.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1.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含)以上。

2.2再培训条件2.2.1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2.2.2每年至少参与完成2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或诊断工作。

2.2.3完成网上课堂自学的年度教育。

3 培训大纲3.1培训要求3.1.1应按照本大纲的规定对评审人员进行初次培训、再培训和年度教育。

两个导则特殊条款及构成重大隐患的条款

两个导则特殊条款及构成重大隐患的条款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8 特殊条款8.1按照本导则《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检查表》(见附件)对化工园区进行评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高安全风险(A类),60-70分(不含70分)为较高安全风险(B类),70-85分(不含85分)为一般安全风险(C类),85分及以上为较低安全风险(D类)。

8.2化工园区存在以下情况,直接判定为高安全风险(A类):(1)化工园区规划不符合当地总体规划要求或未明确四至范围(四至范围是指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边界)。

(2)化工园区未经依法认定。

(3)化工园区未明确安全管理机构。

(4)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

(5)化工园区内部布局不合理,企业之间存在重大风险叠加或失控。

(6)化工园区内存在在役化工装置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且未通过安全设计诊断的企业。

(7)化工园区内存在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6 特殊条款6.1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企业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立即排除,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2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2)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取得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

(3)在役化工装置未经具有资质的单位设计且未通过安全设计诊断。

(4)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存在重大外溢风险。

(5)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或储存设施的自动化控制设施不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等国家要求。

(6)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设施“带病”运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03•【文号】安监总管三〔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6月3日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主要工作任务和目标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重要指示的重大意义,认真分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特点和事故规律,全面排查评估生产经营企业安全风险,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构建形成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坚持问题短板导向,专项整治突出问题,实施本质安全提升工程,强化重点风险管控,根治一批重大隐患,淘汰一批落后工艺技术,关闭一批安全保障能力差的企业,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准确把握风险、隐患与事故内涵和关系认真研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特点,深入分析总结事故规律,准确把握风险、隐患与事故的内在联系,深刻认识事故是由隐患发展积累导致的,隐患的根源在于风险,风险得不到有效管控就会演变成隐患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文书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文书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津安监管三〔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文书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知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等10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自2012年4月10日起使用。

现将上述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自行印制,并通知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1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津安监管三〔2012〕24号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等三项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等三项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等三项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14•【文号】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103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等三项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推动各地区扎实开展好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督查,现将《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等三项重点工作督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7月14日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等三项重点工作督查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安全生产事故的教训,推动各类危化品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4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70号)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近期组织对提升危化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和危化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等三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制定本方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

国家 安全 监 管总局 办公 厅 关 于 印发 危 险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安 全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编 制 导 则 的通 知
Ci r c u l a r o f t h e Ge ne r a l Of ic f e o f t h e S t a t e Ad mi n i s t r a t i o n o f Wo r k S a f e t y o n Pr i n t i n g a n d Di s t r i b u t i n g S a f e t y

术 语 和 定 义
学品生产装置 ( 设施 ) 的。
2 . 4 改建项 目
2 . 1 危 险化 学 品
具有毒害、 腐蚀、 爆炸、 燃烧、 助燃等性质, 对
人体 、 设施、 环 境 具 有 危 害 的 剧 毒 化 学 品及 其 他
有 下列情 形 之一 的项 目为改 建项 目: 1 ) 企业对在役 危险化 学 品生产 、 储 存 装 置
6 ) 项 目装 置 的主要设 备 表 , 包括 名称 、 规格 、 操作 或设计 条件 、 材质 、 数量等 ; 7 ) 项 目外 部 依 托 条 件 或设 施 , 包括水源 、 电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 的项 目为 扩建项 目:
1 ) 企业建 设与 现有技 术 、 工艺、 主要 装 置 ( 设
施) 、 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 但生产、 储存装置 ( 设
施) 相 对独 立 的 ;
2 ) 企业 建设 与现有 技术 、 工艺、 主要 装 置 ( 设
施) 相同, 但 生产 装 置 ( 设施 ) 相 对 独 立 的伴 有危
险化学 品产 生 的。
2 . 6 危 险源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章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六章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第十七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八章化工园区安全管理
第十九章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2年)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2年)

安监总安健〔2012〕137号
序号
文件标题
发文字号
5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
5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
5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石英砂加工等四项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2〕69号
5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和重点示范样板地区联网共享工程实施工作 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2〕198号
5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10号
5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2〕98号
1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矿山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2〕37号
1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2〕45号
18
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11年工作总结和2012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2〕141号
1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异地督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统计函〔2012〕116号
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统计函〔2012〕212号

关于HAZOP分析的有关要求

关于HAZOP分析的有关要求

关于HAZOP分析的有关要求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45号令是当前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办法中对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没有作要求。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该文中有关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的要求:一、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5.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企业要建立生产工艺装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全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用相应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企业要积极利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先进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全面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强化工艺过程安全管理,提升本质化安全水平8.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

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原则上要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设计单位设计。

设计单位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和标准,将安全技术与安全设施纳入初步设计方案,生产装置设计的自控水平要满足工艺安全的要求;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要进行HAZOP分析。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保证质量,不得撤减安全设施项目。

企业要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AQ/T3049-2013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应用导则 2013-10-01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3.3.10 根据设计过程开展的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研究或其他安全风险分析,说明主要分析结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等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安监总厅宣教[2017]15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1.25【实施日期】2017.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等的通知(安监总厅宣教〔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同时也反映出部分基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知识欠缺,执法效率不高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提升相关人员安全生产专业能力已经成为当前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十分迫切的任务。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考核,提升基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提升专业知识培训重点(第一版)》。

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重点考核内容,依法强化对企业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要求,对申请办理安全许可证及安全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要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确定的重点内容,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考核未通过的,不予办理相关企业的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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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自2012年4月10日起使用。

现将上述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自行印制,并通知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
附件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 2 -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盖章)注:本表格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 3 -
填表说明:
1.为保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统一性,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两个以上重大危险源时,应分别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2.填报单位为重大危险源生产运行所在的产业活动单位或法人单位。

3.重大危险源名称以重大危险源主要生产装置名称或项目立项名称命名。

当企业整个厂区构成一个重大危险源时,可以以企业名称(厂区)方式命名。

4.重大危险源投用时间为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场所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日期。

当重大危险源所涉及的各装置、设施或场所投入生产使用的日期不同时,按投用最早的日期填写。

5. 化工(工业)园区为重大危险源所在的化工园区、工业园区或主导产业包含化工(包括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开发区,不属于以上所列情形的则应填“否”。

6.重大危险源与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情况,应填写重大危险源四周最近的重点防护目标(标明方位)及最近距离。

重大危险源与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为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装置、设施的边缘到周边重点防护目标边缘的最近距离。

周边重点防护目标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附件2表1中所列出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

7.厂区边界外500m范围内人数估算值,根据对厂区周边500m范围内建筑、设施或单位内存在的人员数量进行估算。

8.近三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为填报之日起之前三年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应包括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和事故原因等内容。

9.危险化学品名称应按《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填写,当该危险化学品为混合物时,应标注各成分所占质量百分比。

危险性类别按《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类别填写。

UN编号为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中给出的编号。

生产用途是指该危险化学品主要为①原料(包括辅料),②中间产物,③产品,④其它。

单个最大容器是指储存该危险化学品数量最多的单个储罐、设备、容器或仓储间,其操作温度、压力应填写最高操作温度和压力。

分级指标R值的计算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危险化学品存量按数量最大的原则确定。

对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危险化学品存量是该危险化学品储罐最大容积所对应的危险化学品数量;对于其他容器、设备或仓储间,危险化学品存量是容器、设备或仓储区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际最大存量与设计最大存量中的较大者。

附件2
填表说明: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由重大危险源填报单位(申请单位)填写,每个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填写一份备案申请表。

对于单产业法人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填报单位就是重大危险源生产运行所在的法人单位,对于法人单位存在多个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则应按其各自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申请。

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多个不同地点(地区)的重大危险源时,应分别向每个重大危险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应重复申报。

重大危险源企业注册地址与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分别在不同地区时,应按重大危险源所在地进行申报。

如重大危险源跨越不同的行政区域,则按其工商登记注册所在的行政区域进行申报。

对于其他企业租用重大危险源单位辨识所涉及的危险设备、设施的,应由产权单位进行申报。

2.备案申请类型中“新、改、扩项目备案”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为总局令第40号)颁布实施之日后项目竣工验收前申请的备案。

“现有企业初次备案”是指依据总局令第40号,现有重大危险源企业首次申请的备案。

“更新备案”是指出重大危险源出现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第(二)条除外)之一进行的重新备案。

3.危险化学品单位类型中的“储存”是指填报单位为专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经营”是指填报单位为专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4.所在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的行业分类进行划分,请填写分类编号(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标准中查询到该标准)。

5.企业类型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文件的附件“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6.备案材料是指根据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的文件、资料,其中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只需提供清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填表说明: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2.重大危险源备案编号格式如下:
BAαβ〔γ〕δ
α表示备案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

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β为县级行政区代码(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最新县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γ为备案该年年份。

δ为3位流水序号。

3.有效期:起始日为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起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填报单位名称]:
你单位年月日上报的[重大危险源名称](备案编号:)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经审阅符合要求,给予备案,有效期为[重大危险源备案有效期]。

联系人: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2.重大危险源备案有效期:起始日为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起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填表说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由重大危险源填报单位填写。

附件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2.重大危险源核销编号格式如下:
HXαβ〔γ〕δ
α表示核销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

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β为县级行政区代码(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最新县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γ为核销该年年份。

δ为3位流水序号。

附件7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
[填报单位名称]:
你单位年月日上报的 [原重大危险源名称](原备案编号:)重大危险源核销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准予核销。

联系人: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通知书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附件8
××(省、市、县)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
填报安全监管部门名称: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盖章)填表说明: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为县、市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2.表中“单位数”为具有相应级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数量。

3.在统计重大危险源单位总数时,如一个重大危险源单位同时含有多个重大危险源,应仅统计为一个。

4.本表格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自行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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