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劳动合同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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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

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和员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对等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省级分公司总经理、总部部门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总部部门副总经理和总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省级分公司总经理(负责人)与其管辖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省级分公司总经理(负责人)可以转授权地市级分公司总经理(负责人)与管辖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管辖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组成

一、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组成。

二、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附件包括: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所签订的专项协议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三、专项协议书的种类

(一)培训协议;

(二)保密协议;

(三)服务期协议;

(四)双方认为应签订的其它协议。

第十条《劳动合同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九、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十、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章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类型。

第十二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一至六年期劳动合同,具体合同期限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只约定生效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新录用的员工,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限。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日;签订一至二年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0日;签订二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第五章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根据岗位实行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公司安排在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根据公司的薪酬制度,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员工劳动报酬。公司支付给员工的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不得低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期间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工劳动保护等假期待遇。

第二十条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和员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公司为员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岗位情况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四条公司和员工在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期内,员工服兵役、因公出国培训等,原合同仍然有效,但应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和员工不需要因此重新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1、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重大变化包括:公司业务及经营方向重大调整、机构或岗位设置发生变化、公司分立合并重组等。

第三十条公司濒临破产,在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员工或者工会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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