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招标代理资质地规定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招投标法法律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争议案,涉及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建项目的招标活动。
该项目总投资约为1亿元人民币,招标范围包括土地平整、建筑设计、施工安装、设备采购等。
招标文件于2020年10月15日发布,投标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15日。
在投标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争议,涉及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件经过1. 投标文件递交2020年11月15日,共有5家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
其中,甲、乙、丙三家单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乙、丙两家单位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向招标人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而甲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2. 开标过程2020年11月16日,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了开标会议。
在开标过程中,甲单位代表提出质疑,认为乙、丙两家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已经缴纳了投标保证金,而自己未缴纳投标保证金,存在不公平竞争的情况。
3. 争议处理招标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缴纳。
”甲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应予以无效。
甲单位不服,认为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的规定过于苛刻,要求招标人重新组织开标会议,给予其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机会。
4. 诉讼过程甲单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招标人的决定,并重新组织开标会议。
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缴纳。
甲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应予以无效。
2. 法院认为,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苛刻的情况。
甲单位要求重新组织开标会议的理由不成立。
3. 法院判决驳回甲单位的诉讼请求,维持招标人的决定。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应予以无效。
招标代理公司资质标准
招标代理公司资质标准招标代理公司是承担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物资采购等项目的代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责任和影响力。
因此,招标代理公司的资质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一个合格的招标代理公司需要具备哪些资质标准呢?以下是我对招标代理公司资质标准的一些看法。
首先,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丰富的项目经验和专业的团队。
在招标代理工作中,项目经验是非常重要的,只有经验丰富的团队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和问题。
因此,招标代理公司的资质标准之一就是要求其团队具备丰富的项目经验,并且拥有一支专业的团队,包括招标工程师、法律顾问、经济顾问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
其次,招标代理公司还应当具备良好的声誉和信誉。
一个合格的招标代理公司必须具备良好的声誉和信誉,这不仅是对公司自身的要求,也是对客户和社会的责任。
只有具备良好的声誉和信誉,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和社会的认可,从而为公司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此外,招标代理公司还应当具备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
在招标代理工作中,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是确保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
因此,招标代理公司的资质标准之一就是要求其具备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按照规定进行,避免出现任何差错。
最后,招标代理公司还应当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高效的工作效率。
在招标代理工作中,良好的服务态度和高效的工作效率是至关重要的。
招标代理公司需要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专业、周到的服务,同时要保证工作效率,确保项目能够按时、高质量地完成。
综上所述,招标代理公司的资质标准包括丰富的项目经验和专业的团队、良好的声誉和信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以及良好的服务态度和高效的工作效率。
只有具备了这些资质标准,一个招标代理公司才能够成为合格的代理机构,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发[2007]86号各市建委: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建设厅办公室二00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均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申请暂定级资格延续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认定办法》第十条(三)、(四)、(五)条件外,还应满足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4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四条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标准分为:A标准和B 标准。
(一)A标准:1、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2、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上述两项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拆迁费与建安工程费等;4、按上述标准进行承担代理业务的,在申请资格延续、升级和年度评价时,须提供工程项目的原始证件及中标通知书、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资质取消
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
相应专业力量。
2024/3/24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深入推进工程 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事中 事后监管,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 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批。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 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 格审批。
二、建立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工商注 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信息内容包括: 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 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上述信息统一在我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 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 择参考。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删除内容: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 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 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 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 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 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
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1]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曰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2024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4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关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
A.纪念建筑物属于国家所有B.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属于国家所有C.石刻属于国家所有D.古文化遗址属于国家所有【答案】 D2、下列关于工程建设标准的说法,正确的是()。
A.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订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B.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C.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3 年进行1 次D.公布国家标准后,原有的行业标准可以继续实施【答案】 A3、根据《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是()。
A.用工单位与劳动者B.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C.派遣单位与劳动者D.用工单位与当地人民政府【答案】 C4、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关于各单位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说法错误的是()A.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B.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C.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必须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D.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答案】 C5、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制度称为()。
A.群防群治制度B.安全生产检查制度C.安全生产责任制度D.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答案】 C6、下对损失和费用中,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是()A.爆炸造成的施工企业人员伤亡B.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C.自燃造液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D.维修保养的费用【答案】 A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A. 办公区与生活区B. 备料区与作业区C. 办公、生活区与备料区D. 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答案】 D8、(2019年真题)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经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是()A.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B.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答案】 B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的人民法院管辖A.工程所在地B.被告住所地C.原告住所地D.合同签字地【答案】 A10、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结果,应当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20190511093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12]1980号)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13【实施日期】2019.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者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5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一)属抢险救灾的;(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曰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者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住房建设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住房建设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计建设(1997)1466号发布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1997年8月18日国家计委计建设(1997)146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要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招标投标制度,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投资领域的要求,为了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项目管理,建立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除保密上有特殊要求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必须通过招标确定。
其中设计招标可按行业的特点和专业性质,采取不同阶段的招标。
建设项目及其项目法人的确定、不涉及特定地区或不受资源限制的项目建设地点的选定和项目前期评估咨询单位的确定,具备条件的也应当通过招标进行。
第四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保护。
第六条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七条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项目法人缺乏专业技术力量以及因其他原因不能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承担建设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其资质须经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授权的单位审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
第九条公开招标应同时在一家以上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邀请所有潜在的有关单位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应向有资格的三家以上的有关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改革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5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三年九月十五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09-07-31 16:49 - 阅读:2700 - 评论:0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招标文件资质限制质疑
尊敬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我方作为[投标人名称],对[招标项目名称]的招标文件中关于资质限制的相关内容提出质疑。
现将具体事宜阐述如下:一、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中第[条款序号]条规定:“投标人须具备[具体资质要求],否则不具备投标资格。
”2. 我方认为上述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理由如下:(1)[具体理由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具体资质要求]并非[招标项目名称]的必要条件。
(2)[具体理由2]:我方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其他资质或业绩],完全有能力完成[招标项目名称]的施工或服务。
二、质疑理由1. 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招标文件中的资质限制条款,可能导致不具备[具体资质要求]的投标人被排除在外,从而影响公平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并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2. 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招标文件中的资质限制条款,可能与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 不利于招标项目的顺利完成招标文件中的资质限制条款,可能导致招标项目因缺乏合适的投标人而无法顺利进行。
我方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其他资质或业绩,有能力完成该项目,但受限于资质限制条款,无法参与投标。
三、建议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重新审视招标文件中的资质限制条款,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适当放宽资质限制条件,允许具备相关资质或业绩的投标人参与投标,以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原则。
3.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综合考虑其综合实力,确保招标项目的顺利完成。
四、请求1. 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
2. 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回复期限]内,对招标文件中的资质限制条款进行调整,确保公平竞争。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进行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集资建设项目及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鼓励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业主采用招标发包,则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资格审核:重点审核招标人、投标人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条件审定:申请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的原则、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三)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是否依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四)监督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一致;(五)监督规范有形市场的服务;(六)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行使行政监督,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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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代理资质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可分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六类。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法律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附件1)规定,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业务围:甲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法律规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附件2)规定,获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业务围: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管理主体:商务部,负责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资金进行国际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法律规定: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附件3)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可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业务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
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主体:财政部,负责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法律规定: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附件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认定分为确认和审批两种方式。
业务围: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围以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也可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从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后,从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围以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
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
法律规定:依据《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附件5)规定,获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业务围: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的招标。
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主体:科技部,负责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国围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法律规定:依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附件6)规定。
业务围: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以及研究目标和研究容明确、完成时限和评审标准确定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的招标。
附件1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为了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特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五年九月十九日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七)近3年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八)近3年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二)招标专业人员不少于50人;(三)招标专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70%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六)近5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以上。
第十条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三)招标从业人员中,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0%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六)近3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1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足三年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预备资格。
获得预备资格后,可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相关资格受理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公布,以保证申请人有足够时间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三)公司章程;(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六)招标业绩;(七)所申报招标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八)评标专家库人员;(九)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初审。
初审机关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经过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通过评审的,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评定结果确定后10日,向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颁发书,同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书有效期为3年。
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
乙级和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在初次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1年以后,具备高一级别条件的,可在当年招标机构资格申请受理时,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暂不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三)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或近3年受到有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的。
第十九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更换书。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变化时,应按照本办法,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新提出资格申请。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对中央投资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