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第五条承担中央储备粮扦样和检验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取得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资质。
扦样、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业务知识,具有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扦样、检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符合委托任务书的要求。
第二章扦样与送样第七条检验机构接到委托任务书后,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准备扦样器(含深层)、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瓶)、封条(标签)等工具和用具,复制《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见附件2-1A、2-1B,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二)收集和整理本省(区、市)和中储粮分支机构粮食质量管理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规定等文件,并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三)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按时送达。
(四)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赴承储企业扦样,到每个库点的扦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系统学习解读科目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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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扦样检验是粮食质量检查中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扦样的代表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事关反映政府储备粮油整体质量状况,对强化粮油监管、确保质量安全起到技术支撑作用。各单位要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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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提高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服务保障粮
食质量安全。
政府储备粮油 加强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农村这片广阔天地中,我们这一代年轻人大有可为,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描绘出更新更美的图画。这份工作也能极大地实现自己的社会贡献与人生价值,我在广东上学,感受过国家改革开放的生机活力;我在新疆戍边,感受过祖国辽阔疆域的壮美风光。回到家乡,看到与感受到了不一样的小河。家乡正建设发展的越来越美,涣发出勃勃生机LHJ+FHX。 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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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 重要任 务,也 是国家 现代化 建设的 重要内 容。在 农村这 片广阔 天地中 ,我们 这一代 年轻人 大有可 为,通 过自己 的努力 可以描 绘出更 新更美 的图画 。这份 工作也 能极大 地实现 自己的 社会贡 献与人 生价值 ,我在 广东上 学,感 受过国 家改革 开放的 生机活 力;我 在新疆 戍边, 感受过 祖国辽 阔疆域 的壮美 风光。 回到家 乡,看 到与感 受到了 不一样 的小河 。家乡 正建设 发展的 越来越 美,涣 发出勃 勃生机 LHJ+F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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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2023年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
附件3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有关规定,现制定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如下:一、组织实施自查阶段和普查阶段,库存粮食质量清查的扦样、检验以及清查结果汇总分析、审核报送等组织协调工作由省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实施。
国家抽查阶段,库存粮食扦样检验组织实施由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
二、清查内容检查政策性库存粮食(以下简称“库存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是否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或国家及地方相关文件的规定,其综合评价依次用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与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合格率表示。
自查、普查阶段库存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品种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家抽查阶段的检验项目执行;-0-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样品比例按样品总份数的10%左右掌握,各市(地)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的份数及品种,其分配原则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具体样品按照兼顾不同粮食品种、粮食性质、生产年限(或入库时间)和随机抽取原则确定;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任务原则上由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监测中心”)承担。
政策性成品粮是否开展扦样检验以及检查范围、检查品种、检验项目均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
三、清查方式质量清查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的原则,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发现板结、发霉、发热等粮情异常的要单独扦样检验,单独记录,单独评价。
(一)自查、普查阶段扦样检验工作安排。
自查和普查阶段的扦样检验应融合进行(以下简称“融合方式”,即将自查阶段与普查阶段合并),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可在自查阶段,单独组织扦样检验工作。
2020年陕西省粮食库存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方案【模板】
2020年陕西省粮食库存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方案一、扦样与送样(一)扦样原则1.技术规程:扦样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扦样人员可适当调整扦样点,另外,补充规定每个廒间(货位、仓房)的扦样份数不得超过1份。
2.国家级监测样品:重点扦取2019年库存质量大清查后新入库的粮食,大清查已检验过的仓房(货位)原则上不再扦样检验。
扦样点兼顾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事权粮食的库存分布、库存量大小及储存条件、储存年限和侧重问题地区的原则。
在安排的库点中,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的数量不少于我省(区、市)中央储备粮直属库总数的25%,在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中扦取样品的总份数不少于我省(区、市)计划扦样份数的25%。
国家级全部样品安排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随机抽查40%的样品进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2019年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已检验过食品安全指标的粮食,不再监测;安排60%的样品增加优质指标检测。
3.省级监测样品:按照“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原则,扦样点要兼顾我省行政区域各种性质粮食质量安全,并把政策性成品粮和“放心粮油”的质量安全作为重点,全面反映我省粮食质量安全总体状况。
在安排库点中,中央直属粮食企业个数应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该类企业(即中储粮、中粮、中化、中国供销所属企业)总数的25%;监测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个数应不少于该类企业总数的15%;监测多元市场主体个数应不少于监测中央直属粮食企业和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数量的20%。
省级监测计划总数(包括省级、地市级、县级等各级监测计划)为国家监测计划的4倍。
随机抽查40%的样品进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2019年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已检验过食品安全指标的粮食,不再监测;安排60%的样品增加优质指标检测。
4.食用植物油库存质量检查中储粮集团公司负责中央储备油监测;监测比例不低于库存量的20%,并兼顾不同地区、不同品种和不同油罐储量。
贯彻落实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学习解读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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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检验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扦样、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政策规定,并按照扦样检验方案或者委托任务书的要求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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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中央政府储备扦样信息和检验结果应当按规定纳入国家粮食和物资管理平台,地方政府储备扦
样信息和检验结果应当按规定纳入所在地省级粮食和物资管理平台。
对“包打围”情况的粮食,若包装粮食数量超过整体粮食数量的 30%,应当对散装粮食和包装粮食
按数量权重分别按前述要求扦取适量样品,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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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米、小麦粉等包装成品粮,应当从同一批次样品的不同部位扦样。对净含量不超过 5 千克的小
包装产品,扦取不少于 3个独立包装;对净含量超过 5 千克的大包装产品,可从不少于 2个独立包装产
——学习解读2023年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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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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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第五条承担中央储备粮扦样和检验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取得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资质。
扦样、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业务知识,具有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扦样、检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符合委托任务书的要求。
第二章扦样与送样第七条检验机构接到委托任务书后,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准备扦样器(含深层)、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瓶)、封条(标签)等工具和用具,复制《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见附件2-1A、2-1B,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二)收集和整理本省(区、市)和中储粮分支机构粮食质量管理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规定等文件,并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三)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按时送达。
(四)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赴承储企业扦样,到每个库点的扦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精选)
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精选)第一篇: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精选)附件3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有关规定,现制定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如下:一、组织实施自查阶段和普查阶段,库存粮食质量清查的扦样、检验以及清查结果汇总分析、审核报送等组织协调工作由省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实施。
国家抽查阶段,库存粮食扦样检验组织实施由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
二、清查内容检查政策性库存粮食(以下简称“库存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是否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或国家及地方相关文件的规定,其综合评价依次用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与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合格率表示。
自查、普查阶段库存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品种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家抽查阶段的检验项目执-1-行;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样品比例按样品总份数的10%左右掌握,各市(地)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的份数及品种,其分配原则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具体样品按照兼顾不同粮食品种、粮食性质、生产年限(或入库时间)和随机抽取原则确定;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任务原则上由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监测中心”)承担。
政策性成品粮是否开展扦样检验以及检查范围、检查品种、检验项目均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
三、清查方式质量清查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的原则,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发现板结、发霉、发热等粮情异常的要单独扦样检验,单独记录,单独评价。
(一)自查、普查阶段扦样检验工作安排。
自查和普查阶段的扦样检验应融合进行(以下简称“融合方式”,即将自查阶段与普查阶段合并),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可在自查阶段,单独组织扦样检验工作。
食用植物油库存质量检查方法
附件3:食用植物油库存质量检查方法一、概述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油脂” )库存质量检查,重点扦取中央储备油、国家临时存储油、地方储备油等政策性油脂样品,检测样品的质量指标、主要卫生指标,并抽取部分样品进行油脂定性试验或脂肪酸组成检验。
同时,检查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油脂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以及质量档案管理情况。
油脂扦样检验工作由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扦样工作委托所在省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承担,样品检验任务委托指定省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承检机构” )承担。
二、准备工作1. 各省(区、市)应根据国家粮食局下达的扦样分配计划和辖区内库点实际分布情况,科学制定扦样方案,明确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扦样涵盖纳入检查范围的大多数库点,样品的性质、品种、批次和储存条件分布均衡。
扦取的样品应及时、安全送达承检机构。
2. 承担扦样任务的机构应预先准备好油脂扦样器、样品容器(规格为450ml-500ml )、封样用品及其他辅助工具,复制《油脂库存质量扦样登记表》(附表3-1,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做好对扦样—37 —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3. 承检机构应做好样品接收、登记、编号、保存以及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药剂等准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样品原始信息和检验数据的录入、汇总分析工作,组织检验人员进行比对培训。
4、承储企业应准备好手套、盛油桶、备用油脂扦样器等检查工具;标有油脂品种、性质、数量、产地、入罐时间、等级、加工方式等信息的库存明细表和货位分布平面图;油脂质量管理档案,以及日常质量检验和出入库质量检验的资料记录;油脂检化验设备清单,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资格证书;选派人员配合做好扦样工作。
三、扦样与送样(一)扦样原则扦样工作按《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 〕190 号)的规定执行:1. 检验样品的确定。
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附件1.散装粮仓扦样布点示意图
附件1散装粮仓杆样布点示意图一、房式仓按区、按层、按点,先下后上逐层杆样,除有特殊要求外,同一检验单位的同一类型、同一位置杆样点的不同层点,杆取的样品量应一致(见注1)。
(-)分区设点。
对于粮面面积较小的仓房,分区设点按照国家标准《粮食、油料检验杆样、分样法》(GB/T5491)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粮面面积较大的仓房,按200后~350而面积分区,划分杆样区域时,应按照长宽比值最小原则进行划分,避免出现杆样区域过于狭长。
各区设中心、四角共5个点,中心点与四角点的杆样质量比为1:1(见注2)o在一个检验单位内,区数在两个和两个以上的,两区界线上的两个点为共用点。
分区数量较多时,可按仓房走向由南至北、由东至西的顺序分布。
粮堆边缘的点设在距边缘约0∙5m~lπι处(如受仓房条件限制,按此距离布点抨样难于实施时,粮堆边缘杆样点的布置距离可适当调整)。
参见下图例:为利于发现问题及兼顾杆取样品的代表数量,在每个杆样区域的杆样点数量不变的基础上,杆样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杆样点。
调整每区杆样点位时,各杆样点位应分布均匀,确保样品代表性。
承检机构人员按以下方法进行布点:边沿点位平移坚持“距墙0.5m-1m”原则,按照相同的方向(顺时针或逆时针)进行平移,点位最小位移不小于1%最大位移不超过5m,并且不超过杆样区短边长度的五分之一;中心点以原中心点为圆心,在2m半径范围内随机设置杆样点。
(二)分层取样。
对堆高在5m(含)以下的平房仓,杆样层数按国家标准《粮食、油料检验杆样、分样法》(GB/T5491)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堆高在3m-5m的,杆样层数设4层,第1层距粮面0∙2m左右,第2层为堆高的2/3处左右,第3层为堆高的1/3处左右,第4层距底部0.2m左右。
对堆高在5m以上的平房仓,杆样层数设5层,第1层距粮面O.2m左右,第2层为堆高的3/4处左右,第3层为堆高的1/2处左右,第4层为堆高的1/3处左右,第5层距底部0.2m左右。
新制定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学习解读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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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储备粮油 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学习解读2023年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主讲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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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对净含量超过 5 升的大包装产品,可从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产品中扦样,每
个独立包装扦取的样品数量应当基本一致,充分摇匀缩分后,形成检验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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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检验样品不少于一式三份,送承检机构检验、复核和备检。样品重量应当满足检验需求,
原则上不超过合理的需要量。每份检验样品,小麦粉不少于 2.5 千克,小麦、稻谷、玉米不少于 2 千克, PPT课件为远近模板原创作品,(LHJ+FHX)联合出品,欢迎付费下载使用,未经许可,请勿转让。谢谢!
学习解读2023年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扦样与送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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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扦样检验方案或者委托任务书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准备测距仪、记录仪(或者其他视频拍摄设备)、扦样器(含深层)、记录夹、样品袋
(瓶)、封条(标签)等工具和用具,按要求准备相关表格,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扦样与送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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扦样按从上至下的位置顺序进行,在罐内油深 1/10、1/2、9/10 处分别扦取顶部、中部、底部样品。
顶部取样点距油面、底部取样点距罐底的距离应当不少于 50 厘米。顶部、中部、底部三层扦样质量比
粮油质量检查扦样管理制度
粮油质量检查扦样管理制度
1 、粮油质量检查扦样须严格执行《GB5491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2、粮油出入库期间,根据需要,提前安排好粮油扦样检验工作。
3、所有入库粮油必须逐车扦取样品,严禁一个样品代替几个货位。
4、收购入库期间,每天对收购仓库扦取大样化验综合质量。
货位收满平整后,三个工作日内扦取综合样品化验。
5、扦样员要独立完成样品扦取,严禁借助客户、驾驶人员完成扦样。
6、按规定填写样品信息,收购扦样要当客户面密封样品。
收购扦样须客户签字确认,库内综合样品要经保管员签字确认
7、按规定要求进行样品备份,超期保留的样品要及时处理。
8、粮油储存期间配合粮情检测开展的扦样工作,应按仓储部指定要求扦样。
9、爱护扦样设备,爱护粮食装具。
10 、扦样人员对样品真实代表性负责。
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检查内容库存粮食
附件4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一、检查内容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其中,中央储备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中等以上质量要求;国家临时存储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以及检验等级与验收等级是否相符;地方储备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地方相关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进口政策性粮食(含中央储备进口大豆、进口玉米和临储进口大豆)的质量和储存品质的检验结果实行单独统计。
同时,还要检查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仓储管理方面重点检查企业执行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情况、企业储粮安全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二、检查方式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重点安排在省级复查和市级抽查阶段进行,县级在自查阶段可应对粮食质量情况进行感官检查,发现质量异常的应单独扦样检验.— 66 —(一)市级抽查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安排。
市级抽查阶段的扦样、检验工作由各市粮食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施.扦样时兼顾不同性质粮食权重、库存量大小和储存年限,确定扦样库点和扦样份数;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扦样比例和份数。
扦取的样品要能够反映本部门、本市粮食质量安全的整体情况.(二)省级复查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安排。
复查阶段的扦样工作由省粮食局统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施,被检查企业应派人协助扦样。
扦样时应按照兼顾不同性质粮食权重、库存量大小和储存年限的原则,确定扦样库点和各库点的扦样份数;扦取的样品份数要能够反映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的整体情况。
三、前期准备1.中储粮山西分公司、山西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各市粮食局应根据预计的扦样份数和库点分布,确定承担扦样任务的检验机构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预先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及时、安全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完整解读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学习解读课件 (一)
完整解读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学习解读课件 (一)当前,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管国家储备粮油质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稳定,国家发布了“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该办法分别针对粮油检查扦样的程序和标准做了详细规定,对于各级检查人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都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下文将对该办法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背景粮油储备是国家战略性物资之一,而储备粮油的质量是保证其在长时间贮存中始终符合使用要求的关键。
质量的监管和管理一直是国家的重中之重。
然而,在检验中常常会出现不规范的情况,该办法便是针对这一问题出台的。
二、检查统筹1.检查计划制定该项计划制定需要符合国家统一的计划规划,具有可行性和科学性。
在制定计划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各个地区和部门的差异性。
2.检查范围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下属单位和储备粮油企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内接受检查。
此项规定的制定,对于确保政府储备粮油的质量和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扦样检验1.扦样检验人员要求检验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和相关经验,在检查前应进行充分的培训和教育,并严格按照要求展开扦样检验工作。
2.扦样方式该办法规定了三种扦样方式:随机扦样、抽样和现场取样。
三种方式的选择应该根据检查的实际情况来定。
3.检验标准严格的检验标准是保障检验结果的关键。
办法规定了检验各项指标以及检测标准,力求真实、准确、可靠。
四、统计评估该项工作主要针对扦样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和评估。
主要内容包括:检验结果的分类、评估标准、数据汇总等。
统计评估过程的准确计算对于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质量监管的高效管理至关重要。
五、总结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是针对储备粮油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规范化扦样检验标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国家粮油储备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办法。
科学、规范的操作使得政府粮油储备规范化、长期储存更加可靠。
各级检查人员在工作中应当认真贯彻并执行,为保障国家粮油安全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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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核心提示: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粮食局制定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局【发布文号】国粮发〔2010〕190号【发布日期】 2010-12-02【生效日期】 2010-12-02【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和判定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在总结近年来粮油质量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发展的新要求,修订和完善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第五条承担中央储备粮扦样和检验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取得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资质。
扦样、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业务知识,具有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扦样、检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符合委托任务书的要求。
第二章扦样与送样第七条检验机构接到委托任务书后,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准备扦样器(含深层)、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瓶)、封条(标签)等工具和用具,复制《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见附件2-1A、2-1B,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二)收集和整理本省(区、市)和中储粮分支机构粮食质量管理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规定等文件,并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三)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按时送达。
(四)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赴承储企业扦样,到每个库点的扦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扦样人员到达承储企业后,应出示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任务书原件或复印件,按要求实施扦样、分样和封样,做好样品记录。
(五)指定专人负责核对、录入检查样品的原始信息。
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如实提供粮食库存数量、品种、货位分布、产地或来源、收获及入库年度、检验记录、粮温变化、虫害及施药情况、储粮技术措施等资料,供扦样人员查阅和记录,并派人协助扦样。
第九条散装粮食扦样。
大型仓房和圆仓均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每增加2000吨应增加一个检验单位。
扦样点的布置应以扦取的样品能够反映被扦区域粮食质量的整体状况为原则。
分区及扦样布点要求见附件1。
扦样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扦样点位置进行适当调整。
同一检验单位的各扦样点应扦取等量的样品(每个取样点的样品一般不大于0.5公斤,下同)并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小型仓房可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下,以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为原则,按权重比例从各仓房扦取适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第十条包装粮食扦样。
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下,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
扦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层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扦样。
各点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第十一条食用植物油扦样。
散装油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
扦样按从上至下的位置顺序进行,在罐内油深1/10、1/2、9/10处分别扦取顶部、中部、底部检样。
顶部取样点距油面、底部取样点距罐底的距离应不少于50厘米。
顶部、中部、底部三层扦样质量比为1:3:1。
将各层检样混合,充分摇匀缩分后,形成代表该油罐(池、车槽)的检验样品。
第十二条委托任务书对扦样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进行扦样。
发现受潮、发热、结块、生霉、严重生虫、色泽气味异常等情况,应单独扦样和记录。
正在实施熏蒸的仓房一般不安排扦样。
但应查验熏蒸记录。
第十三条扦取的检验样品应在承储企业进行现场封样、编号,经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
样品编号应按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执行。
样品袋中应放入该样品的唯一编号条。
食用植物油样品编号条应粘贴在样品瓶外。
第十四条扦样人应核实承储企业的有关记录和凭证,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和扦样布点图,详细记录相关原始信息,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扦样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承储企业,一份交承检机构。
第十五条扦取样品应集并到承检机构,由其对照《样品登记表》逐一清点核对样品,填写《粮食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见附件2-2,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按照《粮食质量检查专用软件》规定的内容录入样品基本信息,并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
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集中检验的样品,承担扦样任务的机构应在扦样工作完成后2日内,安排专人专车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承检机构,并附《样品登统表》。
第十六条运送样品,应采取低温、密闭和避光等必要措施,防止雨淋,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包装完好,确保样品在运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
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3个月。
第十七条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
第三章检验与判定第十八条承检机构应做好样品接收、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药剂和样品统一编号等前期准备工作,对检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指定专人负责检验数据的录入和汇总分析。
第十九条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及时检验。
样品的领用、传递和处理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规程,全部过程应有详实记录。
第二十条原粮质量检验的主要项目为:水分、杂质、色泽气味;稻谷的出糙率、整精米率、黄粒米;小麦的容重、硬度、不完善粒、降落数值;玉米的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大豆的完整粒率(进口大豆为破碎粒);其他需要增加的项目。
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的主要项目为: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其他需要增加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质量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的,综合判定为不达标。
评判是否达标时,对下列指标,应按照相应的国家检验方法标准扣除允许偏差。
即:原粮“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稻谷“黄粒米”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小麦“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5个百分点;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0个百分点。
水分按当地安全储存水分判定。
常规储存条件下水分超过安全储存水分的,判定为不达标。
当地安全储存水分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水分判定。
待烘干新粮不作水分评价,但应加以说明并对代表数量进行单独统计。
第二十二条稻谷、小麦、玉米和大豆、食用植物油储存品质分别按《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家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
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第二十三条卫生检验项目按照国家粮食、油料、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有一项超过卫生标准限量的,即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承检机构收到样品后,一般应在10~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以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向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报送检验结果。
纸质文档格式见附件2-3;电子文档格式应符合《粮食质量检查专用软件》的汇总格式要求。
承检机构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五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质量检查检验数据,编写质量检查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二十六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可向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查询、复制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的详细资料。
对检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接到通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
第二十七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认为需要复检的,检验机构应当复检;必要时,可另行安排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样品原则上调用原承检机构留存的备份样品,不重新扦样。
如有充分证据证明承检机构扦样和检验不规范或存在失误的,应撤销该样品的检验报告。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二十八条扦样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扦样和检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如实记录和反映中央储备粮质量状况,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要立即向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承检机构应如实上报检查检验结果,不得弄虚作假;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委托任务对外分包。
承检机构应对委托检验数据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外提供。
第三十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发现承检机构承担委托任务时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应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要求限期纠正和整改,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国家临时储存粮、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和地方储备粮(油)等政策性购销粮食质量检查的扦样和检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标准和有关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