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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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1目的

认真执行安全警示标志标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3职责

厂安环科负责对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各部门和车间负责安全警示标志的安装及更新。

4管理内容和方法

4.1根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以下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1.1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1.2线路施工时在土方开挖的深坑口四周设置警戒线,设置警示标识牌,晚间挂警示灯,施工点在道路上时,应根据交通法规在距离施工点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派

人进行交通疏导。

4.1.3场地施工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1.4在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

4.1.5露天堆场应设置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

4.1.6厂区内的暗洞、陷坑、污水池等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4.1.7其他需要设置安全标志的场所。

4.2设置的安全标志类型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的要求。

4.3设置要求

4.3.1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标志信息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4.3.2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

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4.3.3设置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尽量用最少的标志把必须的信息表达清楚。

4.3.4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接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

4.3.5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不得.

放置妨碍视线的障碍物。

4.3.6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o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o。

4.3.7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4.3.8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排列。

4.4设置方法

4.4.1两个或更多的正方形安全标志一起设置时,各标志之间至少应留有标志公称尺寸0.2倍的间隙。

4.4.2两个相反方向的正方形标志并列设置时,为避免混淆,在两个标志之间应留有一个标志的间隙。

4.4.3两个以上标志牌可以设置在一根标志杆上。但最多不能超过4个。

4.4.4应按照警告标志(三角形)、禁止标志(圆环加斜线)、提示标志(正方形)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

4.4.5根据设置地点,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标准的要求。

4.4.6正方形和其他形状的标志牌共同设置时,正方形标志牌与标志杆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倍,其它形状的标志牌与标志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5cm。

4.4.7两个或多个三角形(圆形)标志牌或三角形、圆形、正方形标志牌共同设置在同一标志杆时,各标志牌之间。5cm的间隙不应小于

4.4.8两个正方形的标志牌设置在一个标志杆上时,两者之

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倍。

4.5检查与更换

按照《隐患排查和治理管理制度》的要求,安环科对安全标志牌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更换,并填写《日常安全检查表》。

4.6安全标志的使用要建立台帐,安环科要负责填写好《安全警示标志适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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