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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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

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

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6.18•【文号】建防字第389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印发《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4年6月18日建防字第389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委有关军、兵种:根据各地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建设部工作职责分工,我部制定了《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人防工程办公室。

附: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一、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落实,制订本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务院确定的建设部工作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相应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建人防管理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综合管理。

三、各人防重点城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时负责把关,对未按规定安排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在居住区(含旧城改造区)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进行统一规划,在满足战时要求的前提下,布局宜相对集中,可在公共建筑物下或在绿地、广场下修建单建式人防工程。

居住区人防工程的平时用途应与居住区公共生活配套设施相结合,统筹安排。

五、一般的居民掩蔽工程和仓库工程,可按六级抗力等级修建。

六、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实行易地建设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面埋深小于三米的十层以下(含十层)建筑;2.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网密集,施工困难或不能保证施工安全以及不能根据设计规范要求安排室外出入口的项目;3.建在基岩、流沙等不利地质条件地段的项目;4.按规定指标在民用建筑下只能修建局部(不足一个楼层面积)防空地下室的项目;5.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在前期不能安排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09]15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09]15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09〕155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防办拟订的《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人防工程的规划编制和统计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财政、房地产登记、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以下人防工程,除人防主管部门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处分。

(一)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

(二)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修建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

(四)依法用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修建的。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自有资金、集资、合资等多种形式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由投资者自行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珠海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提高本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人民防空的组织、宣传、教育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市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展与改革、科技和工业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环保、国土、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市政、卫生与计划生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城市执法、应急、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做好人民防空相关工作。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 1 -第四条[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总体要求] 人民防空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人民防空权利与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六条[人民防空奖励]市、区政府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人民防空经费] 人民防空经费由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市、区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年度计划,按程序批准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需要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应增加。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所在区人民防空经费预算。

第八条[政府财政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市、区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一)人民防空工作的日常业务管理经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一、背景介绍随着国家安全形势的加剧,防空建设逐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各地政府开始积极推进防空工作,其中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一项重要的措施。

然而,由于涉及到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多方面问题,该项工作需要严格审批。

二、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1. 审批范围该项工作主要由城市规划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共同负责审批。

具体涉及到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安全等方面。

2. 审批程序(1)申请:申请人需向城市规划部门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2)初审:城市规划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3)公示: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4)复审:针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和反馈,城市规划部门再次审核项目,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5)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城市规划部门审核通过后,将项目资料转交给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批。

(6)颁发证书:安全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后,颁发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

3. 审批要求(1)土地利用规划:申请人需提供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并与之相符合。

(2)环境影响评价:申请人需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相应的环保措施。

(3)消防安全:申请人需向消防部门提交消防设计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施工。

4. 审批注意事项(1)保密性原则:由于该项工作涉及到国家安全问题,因此所有相关资料均应严格保密。

(2)审批时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项工作的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需经过相关部门同意。

(3)公示期限: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和反馈,城市规划部门需及时处理并反馈给申请人。

三、结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但其涉及到多方面问题,需要严格审批。

城市规划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应共同负责审批工作,保证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环保性。

同时,申请人需按照相关要求提供资料,并积极响应公众意见和反馈。

珠海人民防空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珠海人民防空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人民防空建设,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提高本市的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改革开放和现代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展与改革、科技和工业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环保、国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市政、商务、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卫生与计划生育、国有资产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城市执法、应急、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人民防空重点防护目标单位明确的人民防空工作机构,在市、区(功能区、工业园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并根据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需要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应增加。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所在区(功能区、工业园区)的人民防空经费预算。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珠府〔2011〕113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1〕11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部门、各单位职责第三章警报信号及发放权限第四章防空警报鸣响试验第五章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更新、搬迁、拆除第六章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第七章奖励和处罚第八章附则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战时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及平时为抢险救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的基本报知工具,包括防空警报器、控制和通信设备、专用线(电)路、频率、警报视频设备、警报设备工作间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市财政、建设、规划、电信、电力、新闻、无线电管理、户外LED电子显示屏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各部门、各单位职责第五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全市防空警报网的规划、建设、改造,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组织技术培训。

(二)负责由市建设的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人防专篇编制要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人防专篇编制要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人防专篇编制要点第一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人防专篇编制要点附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人防专篇编制要点方案设计阶段人防专篇编制要点一、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说明(一)设计依据,包括人防设计规范、标准及相关政策文件。

(二)人防工程建筑设计说明,包括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实建面积、所在位置、建筑层高、防护等级、防护单元数、每个防护单元建筑面积、可掩蔽人数、战时出入口的数量与形式等。

(三)结构设计说明。

(四)给排水设计说明。

(五)通风设计说明。

(六)电气设计说明。

(七)平时用途和战时用途说明。

二、防空地下室建筑方案设计图纸(一)总平面图:总平面图除按地面建筑需要绘制的内容外,应标示防空地下室轮廓线、主要出入口的位置、标高,在经济技术指标中列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二)人防平面图: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可在平时使用功能的平面图上绘出战时防护系统,单元划分,口部设计及主要使用房间(包括平时用途的设备房),标出主要轴线的尺寸,地下室标高等。

当绘制的方案平面图比例较小、无法清晰表示出人防防护系统时,应加绘局部(如口部)放大平面图。

(三)剖面图: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绘制剖面图,标示出防空地下室埋深、覆盖层厚度,与地面建筑竖向关系等。

初步设计阶段人防专篇编制要点一、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说明(一)设计依据:包括人防设计规范、标准及相关政策文件。

(二)建筑专业:地下室的层数、标高、总面积、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实建面积、所在位置、建筑层高、防护等级、防护单元数、每个防护单元建筑面积、可掩蔽人数、战时出入口的数量与形式、平时用途和战时用途等。

(三)结构专业:工程概况、荷载取值、各构件取值、地基概况、材料性能、防水要求、混凝土环境类别及耐久性要求。

(四)给排水专业:水源选择、战时用水标准、用水量、给方式、水库设置、给排水防护措施、口部防洪、防雨水倒流措施。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9条规定:“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

”三、江苏省人大颁布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2条规定:“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经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建设。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未关规定列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内容的或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四十七条规定:㈠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㈡新建除第一条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㈢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条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人防地下室结构设计要点

人防地下室结构设计要点

人防地下室结构设计要点发布时间:2023-01-13T01:48:10.615Z 来源:《建筑实践》2022年第18期作者:丘忠海[导读] 人防地下室的全称叫做人民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本意是结合地面建筑物修建的、用于战时人民防空的地下室丘忠海珠海市建筑设计院广东省珠海市 519000摘要:人防地下室的全称叫做人民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本意是结合地面建筑物修建的、用于战时人民防空的地下室,因此相对于普通的地下室,人防地下室具有较强的防护功能,同时还配置了核武器、常规武器、生化武器等各项防护能力。

一般民用建筑中所涉及的防空地下室等级为5级到6级。

防空地下室即使是在和平年代也有其作用和价值,本文围绕着人防地下室结构设计要点展开论述,希望为有关工作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关键词:人防地下室;结构设计;要点引文:在我国城镇化建设进度不断加快的当前,城市地面建筑缩小了发展空间,人们开始逐渐看重地下建筑,地下建筑一定会涉及到地下室结构的设计,地下室结构的安全性会和整个建筑的安全性有息息相关的影响。

人防地下室结构相对于普通的地下室结构设计而言具有更加特殊的要求,有关工作者需要结合人防地下室的结构特点对结构设计的相关要求提出意见和看法。

一、人防地下室结构设计特点在人防地下室结构的设计中需要分阶段进行要点掌握,在设计阶段做好选型工作,要考虑到工程的实用性[1]。

首先人防地下室的主要目的是为人员提供遮蔽的场所,因此需要考虑到可容纳的人数,同时还要考虑到机动承载人数,其次相对于民用建筑结构而言,人防地下室在设计主体结构的时候还要考虑到战时年代的爆炸动荷载,如果战争爆发需要有效的掩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南斯拉夫战争爆发的时候有一个惨痛的教训,那时南斯拉夫不具备人防地下室条件,因此在战时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

由此可见人防地下室的设置能够应对战时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和其他类型的常规武器,这也是结构设计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的要素。

在结构设计的初期阶段和准备阶段需要对武器类型和军事发展动向进行了解。

粤府办[1996]79--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 地下室及缴纳防空地下室

粤府办[1996]79--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 地下室及缴纳防空地下室

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政策法规摘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二)粤人防委[1992]5号文件规定:人防重点城市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三米(含三米)以上的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城市规划确定新建、改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含商品房),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不论是一次修建或分期建设的,不论是自建或联建成片的,都必须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建筑单位因故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向人防部门申报批准后,按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造价不能低于当地当时的实际造价。

(三)粤府办[1996]79号文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经充分论证,确因地质、地形或施工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可以不建,但要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佛价[1998]105号文件规定:根据粤府办[96]79号和佛府办[97]0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参照近几年有关工程综合造价成本,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对按规定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十层(含十层)以上民用建筑和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建的,在按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标准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工程综合造价每平方米低于2000元的,应按实际造价收取。

珠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珠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珠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公布日期】1997.09.02【实施日期】1997.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珠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于八月十五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市长黄龙云一九九七年九月二日珠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按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修建的、战争或自然灾害发生时可用于人员隐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的地下应急救援场所。

第三条珠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必须贯彻执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从实际出发,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保证防灾备战效能的前提下,便利平时的经济建设、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努力提高仿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建设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不论其投资来源,建设单位均应按本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如下:(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及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当利用地下空间修建与首层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二)新建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按地上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三)原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加建至十层以上的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四)其他民用建筑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上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最新版】

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最新版】

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5%~9%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二、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规划中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

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7.5%和2.5%~4%。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控制比例和建筑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掩蔽人数可按地上建筑面积28~35平方米/人进行核定。

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和按规定配置相应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前提下,可适当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

三、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易地建设:(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除外);(五)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见附件3),且在既有人防工程服务半径内的;(六)其他因特殊情形需要易地建设的。

《城乡建设防空地下室管理意见》

《城乡建设防空地下室管理意见》

《城乡建设防空地下室管理意见》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省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结建范围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除军事设施、厂房及构筑物、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以外的城市民用建筑都应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二、结建标准在结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其建设标准如下:⑴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⑵新建除(1)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2x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物面积的2-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⑶城东新区、七星新区、高新技术园区除(1)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一律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2-3%结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⑷新建和危房翻新除(1)款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不包括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以及农改居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⑸对8月1日前企业因产业调整需要(政府要求限期搬迁),并通过政策性置换取得的土地,在该土地权属、地类、使用权面积等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新建民用建筑不结建人防地下室而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可暂按县府办3月21日第83号抄告单确定标准的50%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⑹新建民用建筑结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人防部门确定。

三、结建审批⑴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须先办理人民防空“结建”政策审批手续。

未经县人防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⑵县人防部门要依据《*县人防建设总体规划》,向建设单位提出该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意见,及时抄送县规划部门,县规划部门在该项目《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中写明“按照人防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国家对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

国家对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

国家对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根据《人防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规定民用建筑的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一、居住建筑包括各类住宅、公寓、宿舍等。

二、公共建筑包括以下各种建筑:办公建筑,如:各种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办公楼。

科研建筑,如:实验楼、科研楼、综合楼等。

文化建筑,如:剧院、电影院、杂技场、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广播台、电视台、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文化中心等建筑。

商业建筑,如:各类市场、商品百货、旅馆、酒店、银行、邮局、汽车4S 店(除修配车间及其配件仓库外)、商业仓库、物流仓库等建筑。

体育建筑,如:体育场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医疗建筑,如:各类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建筑。

交通建筑,如:汽车客运站、船运港口、空港航、铁路火车站等的站楼、调度中心等建筑。

司法建筑,如:看守所、监狱等的建筑。

纪念建筑,如:纪念馆、故居等。

园林建筑,如: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等建筑。

综合建筑,如: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建筑。

生活服务类建筑,如:食堂、浴室、敬老院等建筑。

宗教民政类建筑,如: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建筑。

三、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如: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办公会议用房以及其它的附属用房等建筑。

相关省份的其他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一)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

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包含有裙楼的面积;(二)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三)十层(含)以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连接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该连接体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1、连接体层数不超过九层,且房间为单跨进深,作为走廊、连通道、楼梯等功能使用。

2、连接体层数在三层(含)以下,并具有独立的围护结构,除必要的连通道外,连接体与其相连接的十层(含)以上建筑物在结构上完全脱离。

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方案

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方案

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方案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必须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

本市辖区内,凡属人防结建管理规定明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原则上一律按规定同步配建防空地下室,全市防空地下室就地建设率力争不低于70%。

二、建设单位在进行设计前,需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到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防护标准、平战功能认定手续。

凭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三、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规划及建设手续。

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四、防空地下室及上部地面建筑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将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材料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查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后,出具防空地下室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凭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无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防空地下室质量认可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五、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建设规模、结构形式、地质地形条件等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时,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省规定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无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的民用建筑项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严格落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和管理政策规定。

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对下列项目给予适当减免:(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用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人防地下室法律规定(3篇)

人防地下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防地下室,即人民防空地下室,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物资储备、医疗救护等需要而建设的地下空间。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防地下室的建设日益增多。

为了规范人防地下室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作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二、人防地下室建设法律规定1.建设规划与审批(1)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人防地下室的布局、规模、功能等要求。

(2)人防地下室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人防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地下室建设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建设标准与技术要求(1)人防地下室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人防地下室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3)人防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

3.建设资金(1)人防地下室的建设资金应当依法筹集,包括政府投资、企业自筹、银行贷款等。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用于人防地下室的工程建设。

4.建设期限人防地下室的建设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三、人防地下室使用法律规定1.使用范围人防地下室的使用范围包括:(1)战时人员掩蔽、物资储备、医疗救护等。

(2)和平时期用于公共设施、商业、办公、居住等。

2.使用管理(1)人防地下室的业主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对人防地下室进行管理,确保其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2)人防地下室的业主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地下室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

(3)人防地下室的业主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人防地下室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好。

3.使用费用(1)人防地下室的业主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地下室使用费。

(2)人防地下室使用费用于人防地下室的维护、管理、应急保障等。

四、人防地下室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1)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设人防地下室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

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对来自空中或外层空间的敌方飞行器进行斗争的措施和行动也就是我们说的防空,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臣,必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解读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解读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解析一、背景:人防工程建设构成的变化——“结建”工程成为人防工程建设的最主要途径1、《人民防空法》规定的人防工程建设义务体系(第21、22条)(1)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修建(2)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3)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2、目前人防工程建设构成的实际情况(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2)政府及人防部门投资建设人防工程(3)少量的社会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二、“结建"工作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2、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十三条;3、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4、国家部委规章文件(主要的几个):(1)国家人防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的通知》(人防委字[1987]13号);(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3)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动委、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4)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第41号文件)(摘要2);5、省政府有关文件,如联字一号文件,浙政发[2009]48号文件等;6、省政府部门文件,主要是:(1)省物价、财政、人防《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121号)(2)省物价、财政、人防《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价费[2005]27号)三、开展人防“结建”工作的范围、对象和“结建"标准(一)政策适用范围的问题1、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从12条第1款第三项的表述可看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3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1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
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和第2项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4
新建除有第1项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指危房拆除后在原址重建)的住宅项目
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室建设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
1
人防重点城市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
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
新建除第1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中,中心城区按照4%修建,各重点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镇(街办)(含夷陵区)按照2%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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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九月二日珠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第—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按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修建的、战争或自然灾害发生时可用于人员隐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的地下应急救援场所。

第三条珠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必须贯彻执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从实际出发,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保证防灾备战效能的前提下,便利平时的经济建设、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努力提高仿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建设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不论其投资来源,建设单位均应按本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如下:(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及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当利用地下空间修建与首层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二)新建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按地上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三)原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加建至十层以上的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四)其他民用建筑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上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宜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在报建前必须向市人防办申请易地建设,经市人防办审查同意,缴纳易地统建费,由市人防办统一建设防空地下室:(一) 因地下管网密集难以保证施工安全的;(二)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三)按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四)加层建设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因无补充建设地盘的;(五)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前期建设中不能兑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六)其他原因不能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第八条收取的易地统建费,由市人防办根据人防建设规划和平时使用功能,有计划地在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及交通繁忙地段,修建平时能用作地下停车场、商场等便于群众生活的地下人防工程。

第九条易地统建费以不低于当时防空地下室的实际造价标准收取,暂定为: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接应建的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2000元计收,新建九层以下的建筑按地上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收。

因物价等因素调整费用标准时,由市人防办会同市物价局按不低于当时的实际造价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易地统建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使用、管理的规定,专户储存,专款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接受市计划、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易地统建费:(一)工业厂房;(二)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及福利工作场所;(三)敬老院、孤儿院、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办公楼、教学楼;(四)村民兴建的自厨住房;(五)临时建筑。

第十二条免缴易地统建费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报建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防办审报。

市人防办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三章规划和计划管理第十三条市人防办会同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与城市各项设施建设相协调的人防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实施。

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应当明确各区域的规模、配套内容、抗力等级、抗灾救灾功能、平时用途等。

第十四条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所需资金和材料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概(预)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根据国家与广东省规定免缴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免征建设税。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报建民用建筑项目时,必须把防空地下室建设计划和地面建设计划同时上报市计委。

因特殊情况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须报市人防办审批。

凡不按前述规定办理的,市计委不予立项和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第十七条在民用建筑项目设计任务书中,防空地下室部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造价;(二)战时用途和防护等级;(三)平时用途和效益预测。

第十八条凡按本规定要求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其设计方案没有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市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其报建申请。

市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查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时应考虑人防要求。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市人防办审查批准。

市人防办审查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未经市人防办审查通过的,市建委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设计管理第十九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持有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地下设计规范》及《人民防空地下室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等进行设计,并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负责。

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或虽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其设计达不到平战结合要求的,不能评为优秀设计。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应认真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

对未按规定确定防空地下室修建任务的,设计部门不得予以设计。

不具备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设计单位应提请建设单位办理易地统建手续。

第二十二条设计文件的审批部门应加强对防空地下室设计部分的审查把关。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方案须经市人防办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纸审定后,送市人防办审查备案。

经市人防办审查备案的施工图纸,如需变更设计,凡涉及面积、平面布置、防护等级、密闭等重大变更的,必须经市人防办批准。

第五章施工和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必须由持有施工执照、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加强防空地下室施工的技术、质量和安全管理,并接受人防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凡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施工,人防部门有权制止、责令纠正。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空地下室施工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特别是主体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指导、把关,会同设计人员及时进行分部验收,并在施工记录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防空地下室工程施工质量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与市人防办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监督、核验工作。

第二十六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除了满足基建工程验收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出入口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安装齐全,内部设备检测试运转正常(设计指明预留者除外)。

(二)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记录齐全,施工质量达到要求,无隐患、无渗漏水;(三)防护区与非防护区接合部穿管的密闭处理符合要求;(四)工程回填按设计要求复土完毕;(五)防空地下室竣工资料齐全合格。

第二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应当随单位工程一起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组织,市人防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单位参加。

验收合格的,发给《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没有竣工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必须暂缓验收。

施工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寿命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单位应无偿及时组织返修,加固补强。

如造成不可弥补的质量事故,由市人防办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防空地下室工程达不到优良的,整个工程项目不能评为优良工程。

第二十九条未经市人防办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整个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银行和财务部门不得审定工程结算,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发放《房地产权证》。

第三十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表和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各—份,送市人防办、市城建档案馆归档。

末移交防空地下室工程档案或档案不合格的,城建档案馆不予退还档案押金。

第六章防空地下室工程维护和平时使用管理第三十一条防空地下室约管理和使用,按照有偿使用和谁建设、谁使用、谁维护管理的原则,平时由建设单位管理和使用,但遇紧急情况,必须服从市政府的统一部署。

第三十二条防空地下室应当经常维护、保养、保持结构完整,出入口畅通,内部整洁,通风、通水、通电设备完好,运转正常。

未经市人防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防空地下室的结构和报建时确定的使用功能。

第三十三条防空地下室平时应充分使用,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建设单位自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使用并接受市人防办的监督、检查。

用易地统建费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建设费用列入商品房综合开发成本的防空地下室,由市人防办按规定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防空地下室排放废气、废水、污水,不得在防空地下室堆放废弃物及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防空地下室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内采石、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防空地下室的,须经市人防办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补建或经济赔偿。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应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缴纳易地统建费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市人防办对其责任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缴纳易地统建费,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防办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防空地下室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防空地下室工程主体结构、拆除防空地下室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防空地下室的安全或使用效能的;(四)拆除防空地下室后拒不补建的;(五)向防空地下室内钵入污水、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易地统建费按应缴纳标准的百分之七十缴纳;从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按规定的标准全额缴纳。

第三十九条对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维护和平时使用管理,由市人防办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四十条斗门县城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由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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