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由公民自愿担任的、经民主程序产生的、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和制约的公民监督员组织。
198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人民监督员条例》,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任务、权利和职责,为我国反腐倡廉事业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一、制度意义1.弥补法律监督的不足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不把法律当做眼中钉,即便被司法机关起诉,也可能通过各种手段逃脱处罚。
而人民监督员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举报和监督,可以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揭露出来,配合司法机关查办。
2.增强社会监督的力量人民监督员不属于任何一个机关单位,他们的身份和职能使他们能够积极参与社会建设,为社会产生更大的价值。
他们既是社会监督的一部分,也是社会建设的一份子,可以无障碍地展开工作。
3.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人民监督员的揭发和监督行为是对政府工作透明度的一种监督,是对政府在工作中的专业性和责任心的一种监督,是对政府公信力和形象的一种监督。
这种监督能够让政府工作更加公正、透明,推动政府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二、制度作用1.预防和打击涉黑涉恶和腐败行为人民监督员作为社会监督力量的一部分,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发现一些非法、不良行为,及时举报,起到预防和打击涉黑涉恶和腐败行为的作用。
2.舆情监测人民监督员通过自己的生活所见所闻,发掘和反映群众的合理诉求,积极参与舆情监测,对一些恶性事件的发展起到了警钟作用。
3.推动政府提高服务水平人民监督员可以代表群众向政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出要求,推动政府提高服务水平,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和要求。
4.促进社区建设人民监督员能够带领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通过社区公共管理,提高社区居民的文明素质和生活品质。
总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制度,是我国反腐倡廉事业的重要一环,可以提高社会道德水平,促进社会进步,促进政府提高服务水平,给公民提供一个健康、透明的社会环境。
浅谈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认识
浅谈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认识2003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从我国现行司法监督制度来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专门监督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时缺乏权力监督与专门监督,正是出于监督监督者的考虑,检察机关展开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新型探索,下面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功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精髓在于强化司法的民主性,其价值在于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创造一个民主、公平的法治环境。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可以从被追诉人、公众和司法三方面的积极意义来理解。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被追诉人的价值。
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制约公诉权的行使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对一些冤假错案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正是由于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发生了偏差,造成了人民法院发生误判,产生了一些冤假错案。
故此,有必要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来制约公诉权的行使。
公诉权制约,就是通过对公诉权的行使进行检查和评判,保证公诉权的正确行使。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公众的价值。
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公众的广泛参与,进而加强司法的民主性,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促进对司法的信任感。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是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所决定的。
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扩大公众的参与程度,体现了《宪法》保障人权的思想。
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公众的直接参与,实现了司法中的人民当家做主,公众的民主意识得到了培养和实现。
另外对公众法律意识方面的教育价值更为明显。
公众作为人民监督员亲自参加司法活动,这与抽象、枯燥的法律条文学习相比,无疑对公众法律知识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更有裨益。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民监督成为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监督员制度则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
在中国,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通过广泛的社会参与,加强对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的监督,促进政府的廉洁自律和公正执政。
本文将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意义、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政府的透明化、廉洁化和高效化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监督员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表,可以代表社会大众参与政府监督,促进政府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意见建议,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促使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人民监督员的参与可以增加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意性,降低政策决策的失误率,提高政府行政决策效果。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可以加强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参与度,增强社会主体的自主监督和责任意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人民监督员是由社会公众自愿担任的,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群众的授予,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合法性。
人民监督员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可以独立行使职责,对政府工作进行独立监督,不受政府行政干预。
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包括巡查检查、举报揭发、督促整改等方式,增加了监督的全面性和深度性。
人民监督员具有很强的参与性和公开性,可以接受公众监督和评价,有利于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地方政府和单位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导致其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
一些人民监督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作风不实、执法不严、履职不力等问题,影响了监督效果。
人民监督员队伍建设不够完善,缺乏专业化的培训和管理,导致监督力量不够强大。
人民监督员制度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存在监督权力不清晰、责任界定不明确、利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针对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所推出的一项提高案件质量的改革措施,该制度从2003年底开始在各地检察机关中试行,它是通过“人民监督员”这个民意代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的一种外部监督,为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增设一道有组织的社会民主监督程序,以弥补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从立案、逮捕到提起公诉等诉讼环节中,缺乏外部刚性监督的缺陷。
人民监督员所实施的监督属于重点监督而非全面监督,具体是指: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而检察机关拟维持逮捕决定和经立案侦查后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实施监督。
此外,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的(简称“五种情形”),也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范围的确定,是重点解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实必要性“阳光”执法,才能避免腐败。
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不但要加强检察权内部运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而且也要切实加强对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和制约。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正是把社会监督直接引入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之中,使检察权的行使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直接的和具体的监督,从而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有效保障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法律依据及先进性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可行性表现为既有现行的法律依据,又有明确的政策根据,还有实践经验的支撑。
在政策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依据是先有2004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继有2005年9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的工作要点》,接着是2006年5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同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探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
探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近年来我国推出的一项制度,旨在加强对基层公共服务领域的监督,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从而更好地了解这一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1. 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人民监督员作为第三方度量,可以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
通过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可以及时发现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及时解决,促进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查阅公共服务档案、开展走访调查等方式,从中了解基层公共服务领域的工作流程和服务质量,并通过反馈建议和意见,促进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2. 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人民监督员也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当公民积极参与监督才能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
在这个制度中,人民监督员与政府机关之间可以通过对话和沟通,有效地传递信息和意见,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层单位中,政府可以利用这一平台,加强同公民的沟通与互动,提高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和声誉。
3. 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向公众提供帮助和服务,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公共服务领域中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
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中,公众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侵犯,而人民监督员的实施可以揭示这些问题,促进保障公众的权利。
4. 增强政府的工作透明度通过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得以增强。
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是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互信和合作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人民监督员执行工作时,政府机关应当对其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公开,并接受批评和建议,从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这不仅有利于政府自身的提升,也为公民提供了了解政府工作的渠道。
5. 提高政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政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人民监督员作为第三方监督力量,可以及时纠正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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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监督员受聘仪式上的讲话
在人民监督员聘任仪式上的讲话稿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吴堡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聘任仪式。
在这里,让我代表检察院的全体干警向受聘的各位人民监督员表示热烈欢迎!我们检察院聘任人民监督员是我县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县民主法制建设又迈出可喜的一步,借此机会,我简单的讲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深刻认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大意义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院根据党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着眼于解决查办职务犯罪存在的突出问题,目的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行,不仅直接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民主监督,创建了一条落实民主监督的新途径,而且有助于促进检察机关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质量,从而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切合法治观念、富于时代精神的制度探索和创新。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制社会,是党的十七大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
建设法制社会,就要使法律尊严被普遍的维护,法律得到公正的实施,法律真正被贯彻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建立法制社会,除了法律监督的职能部门外,广泛的社会参与也是必要的。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就是社会监督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职能部门,一方面可以通过教育和加强内部监督来完善其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
另一方面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借助社会力量,促进检察机关内部的规范和制约。
这种拓宽了外部监督渠道的措施,不仅能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素质,而且能更充分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对检察机关正确实施法律和防止司法腐败具有重要作用。
它可以保证执法、司法、守法等各项法律实施活动符合法律规范,可以避免和纠正执法、司法偏差,可以防止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二、认真贯彻落实人民监督员基本制度我们检察院要提高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转变执法观念,树立监督者也要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在社会治理中,由广大人民群众自愿参与,以监督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行为,推动政府工作的透明、公正、廉洁和民主决策的制度安排。
它是一种基层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具有广泛的参与性和社会监督性,对于改善政府行为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优点首先,人民监督员制度可以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监督员作为公民的代表,有权参与政府的日常工作,特别是一些重大决策和事项的制定过程。
通过监督员的参与,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得以提高,减少了权力的滥用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其次,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推动政府依法行政。
监督员不仅要监督政府的日常工作,还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反映具体问题、揭发腐败行为等方式,推动政府依法行政。
这有助于加强法治意识,增强政府官员的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此外,人民监督员制度还可以促进政府与民众的有效沟通。
监督员作为社会的“耳目”,可以及时了解民众的需求和意见,向政府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帮助政府了解民众的真实需求,切实解决社会问题,增加政府与民众的互信和相互理解。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落实步骤要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规,确立监督员的身份、职责和权利,明确监督员的权力和义务,保障他们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其次,政府应加强对监督员的培训和支持。
监督员作为社会的“守护者”,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
政府应加强对监督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同时,政府还应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和配套服务,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保障。
最后,政府应建立健全监督员的考核机制。
监督员的工作需要有一个评估和考核的机制,以确保他们的工作能够发挥实效。
政府可以通过定期对监督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对表现优秀的监督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工作不合格的监督员进行整改或者淘汰。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启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是一种基层民主的重要实践。
它对于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的重要举措,是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制度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央对此高度重视,先后两次将其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并于2010年同意检察机关全面推行。
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
人民监督员具有联系群众密切、社会经验丰富和专业特长显著的优势,积极参与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严格依法监督案件,并将自己亲身参与执法办案的感受与收获,积极向社会宣传,有力地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但以往多数人民监督员是由本级检察院选任,存在“被监督者选任监督者”的问题,遭致一些不必要的猜疑和误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监督员作用的发挥。
2010年10月,高检院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深入开展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同时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改革为由上级检察院统一选任,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扩大到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具有终局性决定权的主要环节。
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案件监督等将全部上提一级,即人民监督员由省、市两级检察院统一选任,并根据监督案件的实际,采取随机抽选的办法,统一组织对辖区内检察院需要监督的案件和事项进行监督。
这一选任制度的改革,使人民监督员相对更超脱和中立,既有利于消除“属地化、熟人化”等因素的干扰,更好地监督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也有利于消除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猜疑和误解,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监督的信心和对检察机关的信任。
二、利于进一步强化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保障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人民监督员座谈会发言稿
人民监督员座谈会发言稿摘要:一、引言二、人民监督员的设立背景和意义三、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四、人民监督员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五、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六、进一步提升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建议七、结论正文: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人民监督员:大家好!今天,我们召开这次人民监督员座谈会,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接下来,我将从人民监督员的设立背景、工作职责、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以及如何进一步提升人民监督员工作等方面进行分享。
首先,我们要了解人民监督员的设立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为了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增强司法透明度,确保司法公正,国家设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是由社会各界人士担任,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特殊身份。
这一制度的设立,既是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也是对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保障。
其次,我们要明确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监督员有权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活动监督等。
人民监督员有权查阅案件材料,参加案件讨论,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同时,人民监督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公正、公平、客观地履行监督职责,保证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
那么,人民监督员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呢?首先,人民监督员参与司法活动,提高了司法透明度,增强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其次,人民监督员的专业素养和独立性,为案件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意见,有利于司法公正。
最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司法监督体系,完善我国司法制度。
然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部分地区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认识还不够到位,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还需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的力度和效果也有待提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作用。
人大监督框架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大监督框架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在《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在办理职务犯罪“三类案件”、“五种情形”[1]的实际中,从加强对检察机关监督的角度出发进行的司法实践和探索。
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诸多的制度性的不足,本文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司法实践出发,结合人大监督权的相关理论,探索在我国建立在人大监督框架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样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权的实践活动的产物,是在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范畴内检察机关进行的内部机制创新,是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司法改革的产物。
一、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和司法实践为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监督,通过引入有组织性的外部监督力量,解决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长期缺乏有效外部监督的问题和批评,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首次在检察系统内部提出了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并相继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方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 》等规范性文件。
据统计,全国已有80%以上的各级检察院都实施了该制度,总共选任人民监督员两万多名,其中90%以上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法律工作经历的人员;此外,工人、农民、少数民族、企业职工等各界人士约占10%,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公信力[2]。
人民监督员制度名词解释
人民监督员制度名词解释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由群众团体、社会组织、法律界人士等组成的监督机构,对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司法公正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够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防止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2. 增强公众信任。
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够让公众更加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参与司法过程,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理解。
3. 促进司法民主。
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够让公众通过选举产生监督员,代表公众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行使公民的监督权,促进司法民主。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
1954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
1979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
1982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修订)》,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为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由代表公众的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民主监督的制度。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强化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监督,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等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促进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
其主要内容有:一、监督主体及履行监督职责的要求监督主体是按规定选任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的人选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并经考察后确认。
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一是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评议表决情况;二是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三是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遇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案件监督职责的情形,应当回避。
二、监督范围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情形(简称“三类案件”)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简称“五种情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首先采用排序或抽签的方式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并推举其中一人主持监督。
(1)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2)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3)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出问题,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旁听案件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听取本案律师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运用视听技术收看或收听;(4)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表决。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党和政府积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效实施的举措之一。
“人民监督员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立法、司法实施的实施,专业地以直接参与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参与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两执部制”调节内部矛盾、提高内部效能的活动,为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是依法加强本职职责。
人民监督员应依法加强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的监督,是检察官及其他司法行政人员依法实施决定的最重要监督部门。
监督者应根据实际,结合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及时、主动地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决定的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二是推动法治理念和文化的形成。
人民监督员深入调研,研究完善国家法治政策,推广法治理念和文化,以持续发展的角度加强宪法法律执行效果和和谐,使宪法法律成为每一位公民、每一个企业和社会各界公民维护公平、发展国家和谐社会的有力武器。
三是提高行政效率。
人民监督员建立起一系列自动化的工作流程管理模式,链接上政府审批过程,用以推动行政效率的提高,同时,也能够有效地测算审批结果的准确率。
四是把握社会风气的变化。
人民监督员应随时关注民意的变化,耳贴社会,随时跟踪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执行部门把握社会风气的变化,指导及提醒司法行政机关及时调整自身做法,以保持工作中的良性温度,促进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应具备以下特点:1、应从依法办案始终坚持“四条底线”等方面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人员的监督;2、应加强与其他有关机构的配合,发挥人民监督员的协调作用;3、应严格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人员的法律法规;4、应形成有效的容错机制,防止司法行政机构和司法行政人员利用既得利益,违反依法办案的要求;5、应贯彻以司法行政办案规范诚信的精神;6、应加强对司法行政案件的跟踪处理,促进审判活动的和谐,为实现良好的司法公正作出贡献。
本质上,依法监督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义务,是对上述三方实施恰当的责任和机会的“保护套”,是党和政府坚持实行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
人民监督员听证会发言
人民监督员听证会发言各位领导、同志们:作为一名新任人民监督员代表发言,我深感荣幸。
市检察院确定我们54人当选为第三届人民监督员,这是市检察院对我们的信任,更是人民群众对我们的重托。
我们当尽职尽责,不辱使命,切实履行好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改革。
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提升执法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保障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水平,更好地关注保障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作为一名人民监督员,作为检察体制改革的亲身参与者,我深感责任重大。
在此我代表新聘任的人民监督员表态,在今后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合法履职。
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履行好职责,自觉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行使人民监督员职责必备的政策法律知识,为正确履行1 监督职责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做到合法履职。
二是结合实际,合理履职。
在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开展好工作,紧紧围绕促进开封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开展工作,做到合理履职。
三是本着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态度,切实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不越界、不越权,严守工作秘密。
我相信,在市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在两级院的协调配合下,在全体人民监督员的辛勤工作下,我们本届人民监督员一定能做到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发挥参谋作用,为开封检察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建言献策,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不断创新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谢谢!。
某县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社会监督员制度
某县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社会监督员制度一、背景及意义咱先聊聊这个方案的背景和意义。
某县作为全国首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县,旨在探索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地方特色的社会监督之路。
人民监督员制度,简单来说,就是让群众参与监督政府工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
二、总体目标我们的总体目标很明确: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促进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一句话,就是让政府工作更透明,让群众更有获得感。
三、主要任务1.建立社会监督员队伍。
我们计划从全县范围内选拔一批有责任心、有热情、有能力的居民担任社会监督员,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
2.明确监督范围。
社会监督员将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公共服务、政策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确保政府工作不走过场。
3.制定监督办法。
我们将结合实际,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监督办法,包括监督流程、监督手段、反馈机制等,确保监督工作有序开展。
4.强化培训。
为了让社会监督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我们将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具体措施1.制定实施方案。
这个方案就是我们的行动纲领,明确了社会监督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等。
2.建立协调机制。
我们将与各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确保社会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支持。
3.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社会监督员制度,提高群众对社会监督的认识和参与度。
4.建立激励机制。
对于表现突出的社会监督员,我们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激发他们的积极性。
五、预期效果1.政府工作更加透明。
社会监督员的参与,将使政府工作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2.群众满意度提升。
通过社会监督员制度的实施,群众将更加了解政府工作,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将得到提升。
3.社会治理水平提高。
社会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人民监督员典型案例典型意义
人民监督员典型案例典型意义一、案例背景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呢,是一种超棒的制度哦。
它是为了让咱老百姓也能参与到司法监督中来。
在这个社会里呀,司法公正那可是超级重要的。
但是呢,司法有时候会像是一个有点神秘的领域,普通大众不太了解里面到底是咋回事。
所以呀,人民监督员就像是一座桥梁,把普通大众和司法联系起来啦。
比如说,在很多司法案件的审理或者处理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需要大众监督的环节,这时候人民监督员就闪亮登场啦。
二. 问题详细描述这里面呢,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哦。
比如说,人民监督员可能有时候不太清楚自己到底有哪些权力和责任呀。
就像一个新手上路,有点懵懵的。
还有呢,在监督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司法知识,这对于不是法律专业出身的监督员来说,就像是看天书一样困难。
另外呀,有时候在案件监督的流程方面,可能也不是特别的透明或者明确,导致监督员在参与的时候会有点摸不着头脑呢。
三. 解决方案概述那怎么办呢?首先呢,要给人民监督员进行超详细的培训呀。
就像是给他们开一个超级大礼包一样,把司法的各种知识、监督的流程、自己的权力和责任都清清楚楚地告诉他们。
然后呢,要把监督的流程进行优化,让它像一条清晰的小河一样,每个环节都明明白白。
还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沟通机制,比如说在监督员和司法机关之间,这样有啥问题都能及时地交流和解决啦。
四. 实施步骤细节1. 培训方面,要制定专门的培训课程。
可以分阶段进行,先从基础知识讲起,像司法体系的构成啦,各种司法机关的职能之类的。
然后再深入到具体的监督业务知识,比如案件审查的重点呀,证据的判断标准啥的。
而且培训不能只是理论,还要有实际的案例分析呢,让监督员们能更好地理解。
2. 流程优化方面,要对整个监督流程进行重新梳理。
把每个步骤都写得清清楚楚,什么情况下该做什么,该向谁反馈等等。
可以制作一个超级详细的流程图,就像游戏攻略一样,让监督员们一看就懂。
3. 沟通机制方面,要建立专门的沟通渠道。
人民监督员在推进政府廉洁治理中的作用与意义
人民监督员在推进政府廉洁治理中的作用与意义2023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廉洁治理成为了一个越来越受到关注的话题。
而在这个过程中,人民监督员的作用与意义也越来越凸显出来。
首先,人民监督员是反腐倡廉的重要力量。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不断听到一些政府官员涉嫌贪污、受贿的新闻,这些行为让人民对政府产生了极大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而人民监督员的上岗,为人民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参与和监督政府的途径。
他们聚焦政府工作的重点领域,深入掌握实际情况,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纠正,是推动政府廉洁治理的一种重要的参与方式。
其次,人民监督员是政府形象的保护伞。
政府是人民的代表,而人民监督员则是政府形象的守护者,他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政府形象受到污点的影响。
在一些特殊的事件中,人民监督员的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也能够有效地避免政府形象受到损害,提高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再次,人民监督员是政府管理的家庭式管理者。
政府从业人员的工作是非常繁杂的,每个工作环节都需要有人进行严密的监管和管理。
而人民监督员可以借助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对政府的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细心的处理和管理,使政府的工作更加顺畅和规范化。
此外,人民监督员的涉猎广泛,既关注政府工作,也关注民生问题,这种多角度、多方面的监督能够充分保证政府的廉正作风,同时也更好地满足了民众对政府工作的期望。
最后,建立完善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是一个良好的制度安排,更是一种人文关怀。
制度的实施,让更多的普通人走上了人民监督员的岗位,既可以强化政府管理,又可以拓宽民生渠道,提高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而对于从事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人来说,参与公共事务、增加社会阅历、锤炼社会责任感,也是一种人生历程的丰富和充实。
综上所述,人民监督员在推进政府廉洁治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未来,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和意义将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可和应用,这也将为促进政府的廉洁治理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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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如何正确行使检察权,包括如何保证公诉机关能够正确地代表国家和民众的意志和利益,适当地行使国家对犯罪的追诉权?这既要做到将真正的犯罪分子诉交法院,又要注重保障无辜,不使无罪的人错误地受到刑事追究;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在保护国家社会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被害人的个人利益?等等,这些现实问题无法回避且必须解决。“毕竟检察官不是上帝或天使在人间的化身,而是和法官、警察一样的血肉之躯,同样会有滥权的问题”。①外部行政权力的干预、社会人情世故的影响、检察机关内部长官意志、检察官的个人素质,这些因素都有可能使检察权得不到正确行使,甚至被滥用。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把社会监督直接引入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中,使检察权的行使受到社会公众的直接、具体监督,从而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防止司法腐败。多年来,检察机关始终把惩治职务犯罪摆在重要位置,每年都要依法查办几万起案件,但是,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侦查水平和办案水平不高,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执法犯法的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十分强烈。“检察机关侦查权,是国家侦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防止其被滥用,必须设置内部与外部的监督和制约、诉讼内与诉讼外的制约和监督。实践证明,只有内部的制约不足以防止权力被滥用。”②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和试行,能有效避免检察机关权力行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怠慢和恣意。“试点情况表明,这一制度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1)有利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更好地接受外部监督。广大检察干警从实行这项制度中切实感受到了压力,强化了接受外部监督的意识,增强了提高业务水平的自觉性。(2)有利于排除检察机关办案中的干扰和阻力,起到了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作用,也为防止检察机关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和‘下台阶案’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被社会上誉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阳光作业制度’。(3)有利于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社会公信力。”义的前提,是引导正义由理想状态向现实形态转化的过程”。④美国著名法官弗兰克法特曾经说,司法不仅在实质上必须公正,而且在“外观上的公正”也是需要的。随着上世纪
是近代司法理论的重大课题。
司法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受社会公众支配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特征之一。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在检察工作中增设了一条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新途径,意味着人民监督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从而把人民群众对检察权的法定监督权力具体化、经常化,完全符合民众参与包括司法在内的国家事务的国际潮流,符合当前国际社会司法改革的走向。“……它(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当前世界各国司法体制改革大的方向和潮流。日本、英国、法国的司法改革,也是千方百计地加大群众参与司法、参加国家管理的力度,增加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同时,“……国民通过参与司法,使国家的司法活动更体现民意,通过参与司法活动这种形式,使国民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参与国家管理活动。同时一般国民追求的公平正义与司法机关追求的法律上的公平正义是不同的,通过国民参与司法可以使更多的人理解法律精神,宣传法制,实现全社会的稳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司法文明的价值和意义。”①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司法工作机制,是党中央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使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改革的着眼点是要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为了响应公众呼声,适应检察体制改革需要而创设的一项全新的制度,它的建立,对丰富我国的监督理论、推动刑事诉讼改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五、加强人权保障的重要举措
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打击刑事犯罪与注重保障犯罪人基本人权相统一的现代执法理念。“从检察工作实际考虑,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一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使人民行使权力制度化,也便于检察机关按制度向人大反馈意见。二是有利于保障人权。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了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同时被害人也可以通过人民监督员来表达自己的意见。被告人、被害人在法律规定之外又多了一个救济渠道,更易于接受法律最终给出的裁决方案,这样也可以减少涉法上访案件。”“实践证明这种外部监督与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具有互补性,而且外部监督的超然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自侦案件立、侦、捕、诉程序的封闭性缺陷。”②以不服逮捕案件的监督为例,一旦犯罪嫌疑人不服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检察机关必须无条件地启动监督程序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这样就在犯罪嫌疑人的申诉中引进了中立的第三者进行监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让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利能真正落到实处,从而更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所以说,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和制约,进一步保障人权,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的要求。人民监督员制度使检察权的行使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其实质是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和制约,能够有效地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尊重和保障人权,树立程序观念、法治观念、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诉讼观念,做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一、引入权力制衡原理,实现监督机制的理论新突破
从理论上讲,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权力制衡原理,契合国家权力社会化发展理论。”①以制度规制制度,以权力制衡权力,是人类社会配置政治资源、管理国家、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是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特征,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检察制度本身的设置,从司法权配置角度分析,已体现了权力控制和制约的特点,即既受人大、政协和党纪监督(这种监督不是经常性、程序性的监督),也受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制约。国家创设作为法律监督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有效地规制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的贪污、受贿以及渎职侵权等犯罪行为,使公权力运行的非公正性、非秩序性、非廉洁性得到有效矫正,从而使公权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协调、保持、控制、防止和化解冲突、推进社会全面发展的功能。而作为具有法律监督权性质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本身,同样不能违背制度创设的一般规律,偏离“法定轨道”。有学者认为,“官僚机构的腐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监督腐败的监督机构腐败。权力腐败可以去遏止、清除,但若监督机构有腐败,那么就没有铲除腐败的制度性力量”。①任何非整体的具体权力都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而各个具体的权力主体都有自己的权力认知能力和水平,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而且在行使过程中还会有其他各种因素介入并发挥作用,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对权力具有完全统一的行使方式、程度和效果。权力主体的差异性等因素影响,决定了要保证权力的统一性,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控制。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在这种需要下,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产生的对检察机关的权力制衡机制,它以权力控制理论为根本理念,以外部监督的加强实现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观念上的新突破,丰富发展了我国的检察监督理论。